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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排放权市场与欧洲市场价格波动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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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排放权市场与欧洲市场价格波动的比较分析

作者:赵圣玉

来源:《中国市场》2016年第13期

摘要:我国在清洁发展机制(CDM)框架下进行碳交易,现已成为CDM项目的主要开发国和最大卖家,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CDM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金融活动以及核准减排量(CER)的交易。通过对EU ETS市场CER产品的期货价格和我国深圳排放权市场中CER现货的对数收益率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层面对碳金融市场中碳衍生品的收益率波动进行研究,得出我国CER现货的日对数收益率变化相对平稳,信息杠杆效应尚不明显。通过对比我国市场和国外市场的异同,对我国碳排放权市场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为我国取得定价权、提升国际地位做出贡献。

关键词:碳金融;核准减排量;收益率;信息杠杆效应

DOI:1013939/jcnkizgsc201613086

一、引言

目前,国际碳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具体实施主要依托于《京都议定书》的制度框架。《京都议定书》制定了三种履行减排义务的方式,分别是: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联合实施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时至今日,国际碳金融市场结构已经逐步建立,全球性的碳交易所分布在欧盟、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而且交易活跃,主要产品有:EUA,CER,ERU,ER,VER等,而国际碳金融市场又可根据所交易的产品性质分为:所有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

我国的碳金融市场发展较晚,2007年才推出相关绿色金融产品;2008年,我国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SEEEX)、天津排放权交易所(TCX)和北京环境交易所(CBEEX)等先后成立,并开始自愿减排量项目的交易。但直到2013年6月18日,中国第一个碳交易试点在深圳才正式启动,并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我国主要是在清洁发展机制(CDM)框架下进行碳交易,7个试点地区均采用了类似EU ETS(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制度设计,即总量控制下的排放权交易,同时也接受来自国内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抵消碳信用。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CDM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金融活动以及核准减排量(CER)的交易,现在已经成为CDM项目的主要开发国和最大卖家,但是碳金融市场的现状依然不容乐观,参与者多选择场外交易,碳交易所交易量远低于场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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