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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的平等思想评析

西塞罗的平等思想评析
西塞罗的平等思想评析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谭建华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由于西塞罗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正如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因所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1]可以说,如果没有西塞罗在罗马大力推介自然法思想,罗马法就不可能达到后来如此辉煌的地步。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主要集中地表述在其所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著作中。鉴于目前国内学界系统地论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文章并不多见,故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就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作一较为详尽的阐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然法:实在法制定的原则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说,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摹本,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2]可见,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在他看来,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是最高的正当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的永恒、普遍的正义,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普遍秩序。它既是任何实在法制定的基础,也是国家、民族和任何个人绝对遵从的准则。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理性所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由于在西塞罗眼里,自然、理性、神、上帝与自然法同义[3],因此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理性、自然、上帝与神,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由此我们看到,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主要是一种立法者所要遵循的规范和指南。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与正义等,所有这些都是自然法则,它们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可见,西塞罗视自然法为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的和永恒的性质。人类立法只能遵循自然法,而不能违背它。他说:“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4]为强调自然法的至高无上性,他还论证说:“因为宇宙服从神,海洋和大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服从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法令。”[5]由此我们看到,西塞罗始终视自然法为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代表着公平和正义,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人类的实在法不过是这种最高理性的具体体现,一切正确的人类成文法应受自然法的指导。按照西塞罗的逻辑,只有坚持以自然法为标准的立法原则,才有可能制定出良好的法律[6],才是符合公平与正义的。在这里,西塞罗已经意识到实在法的不足和遗憾,并认为只有依据体现着“永恒正义”的自然法的原则才能修正这些不足和遗憾,并引导着实在法朝着“理性”与“正义”的方向发展。他一直坚信,自然法才是人类制定法的最高原则和根据。为此,他强调说:“如果法不是源于自然———都将被废除。”[7]

评述西塞罗教育思想(1)

评述西塞罗教育思想 马库斯·塔留斯·西塞罗,(公元前106一前43年)是古代罗马共和时期的文学家、哲学家和教育家。他出身于骑士家庭,从小受到良好的教育,先后就读于修辞学家、法学家以及斯多葛派哲学家所办的学校。青年时期受过军事训练并服过兵役。最后在雅典哲学学校游学3年。毕业后从事律师工作,不久步人政界,凭借杰出的辩才和渊博的知识,于公元前64年当选为罗马共和国的执政官。 在哲学上,西塞罗属折衷主义者。在政治上,他倾向于当时的元老贵族派,认为由君主、贵族和骑士相结合的政体是最理想的国家制度。西塞罗著述广博,集中体现了共和国晚期罗马元老知识界的文学、政治和知识兴趣,文体通俗流畅,被誉为拉丁文的典范。 一、论继承罗马文化教育传统与学习希腊文化教育 罗马共和后期,希腊文化教育传人罗马,并对罗马教育产生了全面的影响。希腊教育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罗马传统教育制度的形式和内容,而且从根本上改变了罗马的教育观念。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希腊新教育的影响必然与罗马的教育传统发生直接的冲突。面对这样的巨变,有些罗马的教育家持极端反对的态度,有些持全盘接受的态度,而西塞罗则采取折

衷主义的态度。 显然,西塞罗既接受了希腊的文化教育,又要求保留罗马的文化教育传统,并且成功地将二者融合在一起。他从罗马政治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把培养雄辩家——政治家作为罗马教育的理想,并强调最成功的雄辩家不仅是受过希腊文化教育熏陶的有教养的人,即具有广博的知识、能言善辩、风度优雅;而且是符合罗马传统要求的实干的政治家,即具有罗马传统道德,精通法律和军事,具有实际工作能力,举止庄重得体;等等。因此,在雄辩家——政治家的培养中,罗马文化教育传统和希腊文化教育的作用是并行不悖的。 二、论教育的目的和价值 具体地说,西塞罗所要培养的雄辩家本质上是政治家。这种政治家既不完全是罗马传统所培养出来的实干的政治家,也不完全是柏拉图所要培养的“哲学王”,而是类似于伊索克拉底所要培养的演说家,是精通雄辩术和哲学、接受了全面教育、并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政治家。因此,雄辩术和哲学只不过是政治家必修的科目,精通雄辩术和哲学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西塞罗不是一个充满幻想的理想主义者,而

最新第三讲 古罗马时期的政治思想

第三讲.古罗马时期的政治思想 1.古罗马的历史 古罗马是典型的奴隶公有制社会,经历了五政时期(前8世纪——前510年),共和时期(前510——前27年),帝国时期(前27——476)。前27年,屋大维在共和制的形式下建立元首制,标志罗马进入帝国时期。476年由于奴隶暴动、引省人民的反抗、蛮族的入侵,西罗马帝国灭亡。 五政时期:国王最高权力包括:贵族咨询委员会、民众大会 共和时期:两名执政官包括:平民会议、元老院 屋大维:元老院授予其“奥古斯都”“大元帅”称号 帝国时期:早期(前27——284),后期(284——467),皇帝戴克里将帝国一分为二,公元313年,皇帝君世坦丁与基督教合作(米兰赦令),此后,皇帝的权力被认为从神那里得来的,而非公民授予的。 2.古罗马政治思想的特点: ①是希腊化影响的一部分,即罗马人用希腊现成的政治理论。为各自的政治要求服务。 ②古罗马的政治思想始终与政治、军事、立法等实际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现实斗争中形成表现出来的,因此缺乏独立性与系统性。 ③突破了狭隘的整体的城邦概念,从共和国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出发解释国家本质。“共和国”取代“城邦”成为政治研究的主题 3.波利比的政治思想(前201——120) 起源:认为罗马政治制度的形成不是理性思维的结果,而是一个不自觉的自然产物。 ①国家理论:描述了各种整体的起源及衰败的历史,把国家的发展看成是在自然本身规律支配下循环往复的过程。经历了专制主义——君主制——暴君制——贵族制——寡头制——民主制——暴君制——专制主义.... 他的理论是柏拉图政体循环论与亚里士多德政体分类学说的综合。 ②混合政体学说:混合政体是结合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三种正常政治形式的因素和优点。认为罗马的制度不是单纯建筑在某一种政体因素基础上的,而是包含了三种政体要素,各要素平等具有各自的最高权力。如执政官代表了君主制、元老院代表了贵族制、平民会议代表了民主制。三者权力相互制约,防止对方无限扩张。 他认为任何单一形式的政治理论都容易走向极端,走向衰败,不利于国家的稳定与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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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教育思想的影响有哪些 西塞罗教育思想的影响 西塞罗是古代罗马时期政治建设中最杰出的一位代表人物。西塞罗天资聪慧,在很多方面都表现出来与众不同。他最早闻名于政治界,但是他不只是一名政治家,同时还是一位著名的哲学家。他在思辨方面的能力不仅使他在律师方面有所成,更使他在哲学方面站在了一个制高点上。 站的比别人高,看的也自然比别人远。他看待问题所处的高度,使得西塞罗思想在众人眼中独具魅力。这也是他有别于其他哲学家的地方。西塞罗被称为古典共和思想最优秀的代表之一。早年从政的经历,以及后来被放逐的遭遇作为他人生中或长或深的一笔,都使西塞罗思想得到了沉淀和升华。 西塞罗在哲学方面的成就曾经影响过一代人。但是,在古罗马后期,文化和经济都由兴盛走向衰亡的时候,西塞罗思想也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直到14世纪文艺复兴时期,西塞罗思想又渐渐复苏,重新走进学者们的视线里。可以说,西塞罗的影响在文艺复兴时代最大范围化地被扩散,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受西塞罗影响的孟德斯鸠和休谟等人后来创作出来为后人所仰慕的著作。在西塞罗的著作《论法律》中,他提到了自然法的思想,即在各种法律之上还存在着适用于所以民族的永恒的法则自然法。他认为,自然法高于一切法律,其效力也高于一切法律。 西塞罗的教育思想 西塞罗的家庭在当时算是名门望族,因此受过良好的教育。这为他以后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根基。在当时,受过良好教育的西塞罗,很大一部分得益于罗马的传统教育。因为这个,他对本民族的传统教育有着深厚的情感。另一方面,西塞罗也对外来文化有着切身的感受,所以他不否定也不排斥希腊的文化教育,

相反的,他更是高度评价其文化教育,特别是当时盛行的雄辩教育,对当时的教育家起了很大的作用。从这两个方面,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西塞罗既接受了外来文化教育,也保留了罗马的文化教育,巧妙地将两者融合在一起,形成自己的独特的教育思想。一方面,他从罗马的实际出发,培养了一批教育家,另一方面,他又吸收了希腊文化对于人的作用人的价值等的思想,强调人的作用,将人放在中心地位。并且他还强调让整个社会接受文化教育,妇女和儿童也不例外,使罗马的精神文化高度发展。 西塞罗教育思想既吸收了罗马教育,又融合了希腊教育,形成自己独特的教育思想,令后世得到启发。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在西塞罗很小的时候,便展现出极高的法律天赋。出生于名门望族的他,在其很小的时候便接受了良好的教育,精神文化境界是比较高的。他从小便认为,我们生活的世界所有事物都必须有自己的法则,若是没有法则,便无法生存。而对于人类来说,也是这样。上升到人类世界的层面,这个便是法律了。西塞罗认为,人类社会必须具有法律,有了法律,人们的行为才能得以规范,不可以为所欲为,更能让人们的生命财产等得到有效的保护。另外,法律更是一个国家治国额根本,如果没有法律,国家岂不是会大乱?更别提什么富国安民了。因此,他积极推进法律的制定和使用。 而他创造的法律,达到了当时法律的顶峰。他认为,自然法是人类世界普遍存在的法则,是本来就有的。而人们所制定的法律实际上是从前者的法则中规范出来的。并且他还认为,所谓的正义,应该以自然法为根据来衡量。

浅析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本科生论文 中文标题:浅析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外文标题: The analysis of Cicero’s thoughts of law 届别:2009级 系别:法律系 专业与方向:法学 姓名:危洪涛 学号:20098125 指导教师:姜小蕾 完成时间: 2011年 6 月

浅析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摘要】西塞罗是古代罗马著名的法学家。他对罗马法发展的最大贡献在于他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 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西塞罗在自然法方面的基本观点为, 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制定原则;是正义的天平;是万民法的理论源泉;是实在法批判的依据。这些观点不仅在历史上产生过深远影响,对今天法治的建设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字】西塞罗、自然法、理性、政体理论 整个古代罗马帝国的法律思想是博大精深的,法律制度之精密完备让今天的我们不禁叹为观止。而在古罗马的法学家中有一个一直被大家广为称颂的人物,它的自然法思想一直都是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他对罗马法发展的最大贡献在于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 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他就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思想家西塞罗。 西塞罗出生于奴隶主骑士家庭,他除了对法学领域的贡献外,对文学、修辞学和辩证法也造诣颇深,他一生涉足多个领域,但毕生的著作大多集中在政治法律领域,典型的代表作有《论共和国》、《论法律》等。西塞罗最为后人所称赞应该是他伟大的法律思想,尤其是他在自然法领域的一些思想,不仅对当时的罗马帝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对后世也是意义深远的。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可谓博大精深,他的自然法思想往往是通过他对当时古罗马政治生活状况的剖析解读来展现的,也就是说,西塞罗并不仅仅空谈法律,而是通过对现有政治制度的剖析,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一些社会政治问题才产生了他独到的自然法思想。因此,当我们在研究他的法律思想的时就必须把他的政体理论、自然法理论和实在法理论一并探讨。 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对国家的定义、国家的起源、国家的目的、整体类型以及理想政体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在他看来,“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斯多葛学派 斯多葛哲学学派是塞浦路斯岛人芝诺(约公元前336~约前264年)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斯葛多派认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理性",就是神性 斯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这种普遍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同时也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这个学派的核心理论是自然法理论。它崇尚理性 认为理性是人与上帝共有的、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性 人只有按照理性来生活 才是最大的善。斯多葛哲学是对古罗马共和国有重大影响的哲学流派之一 它“对罗马的受教育阶层和法律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并从而影响了罗马法学理论的形态”。 塞罗出身富裕世家 长大后以律师为业 后又长期担任各级行政官职 这种背景和经历使他受到斯多葛哲学的熏陶并接受其思想是情理之中的事。不仅如此 斯多葛哲学所倡导的克已、节俭、奉公、积极参加公共活动的生活方式不仅附合罗马人的性格和优秀传统 更和西塞罗的理想的抱负相匹配。这样各种条件的珠联壁合使西塞罗成为罗马人中集斯多葛学派思想之大成的代表人物。 作为律师和政治家 西塞罗对法有着较为独到的见解。首先 他认为“法”和“法律”的含义是不同的 并对它们进行了严格的区分。他将“最高的”、“适用了所有时代 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 或者更确切地说 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的法律称为“法” 将那些“有时按照民众的观念说话 从而像民众称呼的那样称那些成文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行限定或允许或禁止的条规”界定为“法律”。由此不难看出 西塞罗实际上已将通常意义上的法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自然法” 一类是“成文法”或“实体法”。“法”即“自然法” “法律”即“成文法”。 其次 就法的本源来说 他认为法既不是产生于人类的思想 也不是各民族固有的习惯 更不是国家和执政者制定的法律 作为最高的理性 它产生于“自然” 也就是说法源于“自然” 因此 他的法被称为“自然法”。接着 西塞罗又提出理性的概念 认为理性是人类与神共有的、不同于其它生物的天性。“这种理性 当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了的时候 就是法律”。简言之 理性就是法律。那么 理性又来自何方呢 西塞罗说 “这种我们称之为人的有预见能力、感觉敏锐、感情复杂、善于观察、能记忆、富有理性和智力的动物是由至高的神明创造的”。既然人是神明创造的 那么 作为人的天性的理性也是

中国法制史有关孔子的法律思想文献综述

文献名:《论孔子法律思想中的和谐理念》 英文名:On the Harmonious Concept of Confucius Legal Thoughts 作者:牛淑贤 出版机构:山东财经大学出版社 文献出处:科教文汇(中旬刊)2011年11期 摘要:我国传统文化中有着丰富的和谐思想的资源可供当今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借鉴和利用。孔子的法律思想,尽管在当时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但其中所包含的和谐思想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深刻阐释了协调社会关系的合理主张,对于当时的社会实际和其后的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今天,我们进一步对之探索,以期对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传承中国传统文化发挥应有的作用。 评价:孔子作为中国古代的大教育家、思想家,其“仁”的核心思想中,不仅表达了一种简单的和谐观念,同事也反映了孔子的法律思想,和谐思想是法律思想的一种理念,法律归根到底是为社会和谐服务的。法律与道德往往在社会生活中相辅相成,共同以特定的社会规范体系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而且在当代社会中,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依法治国的全面地贯彻实行。 文献名:《孔子伦理法律思想再议》 作者:俞荣根 文献来源:[J].法学杂志, 1985, (01), 摘要: <正> 孔子法律思想已受到法史学界和社会的重视。前不久,从事中国法律思想史教学和研究的同志专门召开了一次“孔子法律思想讨论会”。这在国内外“孔子学”研究方面是空前的。孔子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得到这样的重视,孔子法律思想对中华民族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作用和负作用,也使我们有必要给以足够的重视。管见以为,孔子的法律思想是伦理法律化、法律伦理化,熔伦理和法律于一炉的法律思想。 评价:这篇论文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孔子的相关伦理思想,表明了孔子在当时的社会的法律思想意识,重点介绍了有关孔子的伦理观,从中我们可以窥见到孔子那深邃的法律与伦理之间的关系,伦理和法律彼此交融,互见你我。不仅可以研究中国的法律思想史,而且对于民族法律文化的学习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文献名:《略论孔子关于预防犯罪的法律思想》 作者:肖伯符 文献来源:文献来源:[J].法学评论, 1986, (02), 摘要: <正> 作为一个伟大的教育家、思想家和法学家,孔子的法律思想是伦理的法律思想,而关于预防犯罪的思想刚在其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拟就孔子的这一法律思想作一番粗略的探讨.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对于犯罪这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能不能加以预防与控制对于犯罪分子这些“孤立的个人“能不能加以教育感化孔子基于“仁”的思想体系、民本主义思想、性相近习相远的人性论,以及对犯罪原因的认识,对这些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 评价:这篇论文重点阐述了孔子的思想体系中有关预防犯罪的法律思想,该方面作为法律的重要的功能之一,自然是研究孔子法律思想的必不可少的部分。这部分研究充分体现了孔子的民本主义,彰显了他的道德教育,“仁”的思想始终贯穿于这一法律思想之中,展现了孔子的独特的见解和认识,他认为应该对那些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教育感化,而不是大家鞭笞挞伐。

中外政治思想史01任务-0005

中外政治思想史01任务-0005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 判断题 1. 在希腊,政治学是关于城邦的学问和技术。 ?√ ?× 2. 古代希腊的哲学家们认为政治的运行受到自然法的支配。 ?√ ?× 3. 从人的角度出发来研究现实政治问题成为马基雅维利神权政治观的基础。 ?√ ?× 4. 中国系统的思想体系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 ?√ ?× 5.

《和平的保卫者》是但丁政治思想的代表作。 ?√ ?× 6. 哲学王被视为城邦的“拯救者”。 ?√ ?× 7. 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末期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 ?√ ?× 8. 中国政治思想的发展轨迹是演变型的。 ?√ ?× 9. 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是在与各种宗教斗争中完成的。 ?√ ?× 10.

希腊的政治思想政治家普遍认为,城邦的起源和政治秩序的建立是自然而然的。 ?√ ?× 11. 教会和国家的关系是中世纪西欧政治思想的中心内容。 ?√ ?× 12. 斯多葛派哲学的核心是自然哲学。 ?√ ?× 13. 布丹的《国家论六卷》系统地提出了有关国家理论、主权理论、政体理论以及地理环境决定民族性格等重要理论,成为西方近代政治思想的奠基之作。 ?√ ?× 14. 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是一贯型的。 ?√ ?×

柏拉图并不认为正义的政体、惟一正确的政体是贤人政体。 ?√ ?× 16. 政治思想根源于社会经济关系。 ?√ ?× 17. 西方政治学的创始人是亚里士多德。 ?√ ?× 18. 政治思想是对政治现象的思索和认识。 ?√ ?× 19. 从苏格拉底等思想家开始,古希腊学术研究的主题由自然界转向人类社会。 ?√ ?×

西塞罗的政治思想

希腊学说罗马化:西塞罗的政治思想 一、关于西塞罗生平的介绍 马尔库斯·图里乌斯·西塞罗(BC106——BC43)是罗马共 和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雄辩家。BC63 年当选为执政 官,他在由少数权贵家庭控制政坛的罗马很不容易,没有显赫背景,只是靠自己的努力取得最高官职的人。西塞罗在政治上开始 时期倾向平民派,随后逐渐倾向于元老院贵族派。面对共和国末 期愈演愈烈的政治斗争,他往往采取谨慎应对的态度。如果环境 允许,他乐于投身政治活动;一旦形势险恶,他就埋首于学术研究,一生如此。 西塞罗是从古希腊时期到欧洲进入中世纪这一历史时期唯 一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思想人物。首先,他继承了古希腊的理性主 义的思想传统,对当时的各派希腊哲学学说做了详尽的解释,被 认为是希腊文化的传承人;其次,他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 发扬光大,就其目的而言是为当时的罗马共和国制服务,但客观 上为即将出现的罗马帝国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再次他 作为罗马共和国的最高执政官,级别和视角有足够高度,这种经 历使他具有一般学者所不能有的政治观察力和务实的精神。 二、关于著作《国家篇·法律篇》的介绍 《国家篇》,本书写于BC54 年,分为六卷。对话的时间放在 了BC129 年的聚会里,共进行了三天,一天记录两卷,参与者基 本都是当时罗马政坛上一些功勋卓著的政治家,而西塞罗在书 中,只是作为卷一、三、五的序言作者出现的。这样做一是避开了对罗马现实的影射之嫌,二是这些人都是共和国历史上卓越的人物,都反对当时的格拉古改革。 今天看来,这部著作只有三分之一的内容流传了下来,前三 卷,部分章节脱字,但内容大致完整,第四五卷,支离破碎,而第六卷《西庇阿的梦幻》也是通过其他学者的转述。 《法律篇》,这是《国家篇》的续篇;他的法律实际上就是他的 理想共和国的法律。大概开始写作于BC52 年,但是没有任何证 据表明西塞罗完成了这部著作。本书也是用对话体作为写作形 式。在书中的很多方面都模仿了柏拉图:虚构写作日期,并将之 置于他的其他著作的日期之后;抛开西庇阿的面具而已自己为书 中的角色等等。 《国家篇法律篇》第一卷的论述时概括性和哲学性的,但在法 律篇的第二第三卷大致提供了一个理想国家的是实际宪政,并对 许多规定作了详细的评述。这一宪政尽管大致是基于罗马的实 在法和习惯,却包含了相当数量的原创性材料。 三、为国家服务是最高的美德——关于西塞罗的国家观,共 和思想 (一)大概内容介绍 第一卷:由西塞罗的前言开始:为政治家的生活辩护→初步 对话:话题转入国家问题→要求西庇阿谈论他关于最佳政体的观

略论西塞罗的法治观

略论西塞罗的法治观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生林道海 提要:西塞罗的法治观可概括为两个主要方面; 第一、自然法之下的法的统治——法律至上; 第二、法的统治的政治机制——中庸、平衡的混合政体。 关键词:西塞罗、自然法、混合政体 西塞罗有句广为流传的名言:“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1西塞罗的法治观创造性也融合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与斯多葛学派的有关思想,并立足于罗马人民的长期的宪政实践,较好地回答了世界帝国时代“法的统治”的问题。 一、自然法之下的法的统治 西塞罗主要是出于“为国家奠定坚实基础,加强城邦,以及祛除民族的恶习”的实践目的而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观念,并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斯多葛学派将理性普遍化,使之与自然等同,正义与自然法都成了理性的体现。这些,在西塞罗那里都有鲜明的体现,并有了重大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西塞罗本人并没有明确肯定他对自然法的论述的真理性,他只能断定它们似乎常常且大部分是正确的。因为它们部分地依赖于对神圣天意以及以人类为中心的目的论的理解,而后者曾被他在其他著作中拒斥过。2根据西塞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其他有关论著,可将其自然法及自然法之下的法的统治的思想概述如下。 (一)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 西塞罗第一次明确地、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哲学说的这一前提性观点:“法(jus)的始终应异源于法律,因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3 (二)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是“最高的法”。 西塞罗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自然法的本质就是正确的理性,并将自然法置于“最高的法”的地位。他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因为在罗马共和国后期,随着世界性国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市民法无法适应多民族的法律生活,需要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同时也是由于其主动适应了时代的需要,创造性地融合了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和斯多葛学派的有关观念。 西塞罗所说的理性,是神与人共享的“财产”,因为人的理性渊源于神的理性。而他所说的“神”、“上帝”和“自然”都是同义词,故理性法也就是自然法。他明确指出,“我们需要解释法的本质问题,而这需要到人的本性中增寻找,”“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4“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要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我们无论以元老院的决议或是以人民的决议都不可能摆脱这样的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神:它是这一法律的创造者、裁判者、倡导者。谁不服从它,谁便是自我逃避,蔑视人的本性”5。 理性的力量在于这规定什么是正确的,善的,什么是错误的、恶的。西塞罗称这种规定善恶的理性为“正确的理性”、“最高的理性”。正是这种理性,构成了自然法以及与之相符

各阶段西方政治思想的特点及重要人物(超详细版)

各阶段西方政治思想的特点及重要人物(超详细版) 分类:默认栏目 纵览历史,西方政治思想史可分为三个不同历史时期: 奴隶制社会——古代希腊、古代罗马 封建社会——中世纪时期 近代社会——从资本主义萌芽到资本主义巩固(西欧、北美) 与此相适应,西方政治思想则从古代自然政治观发展转变为中世纪时期神学政治观,以及近代以来的权力政治观。 A. 古代社会——古代希腊、古代罗马 这个时期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形成和初步繁荣时期。突出表现在古希腊,它的政治思想一经产生就进入繁荣期。这个时期的政治思想的主旨是民主共和。政治思想具有自然特征。 B. 封建社会——中世纪 表现为神学特征,政治思想与神学思想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政治思想完全臣服于神学思想,神学思想统领一切,政治学和其他一切学科都被纳入神学体系,成为神学的婢女。政治思想具有神学特征。 C. 近代社会——从资本主义萌芽到资本主义巩固(西欧、北美) 近代思想发展演变速度之快,内容之丰富是前两个时期无法相比的。资本主义时期思想直接影响到当代政治思想。当代政治思想的问题可以溯源到近代政治思想。政治思想具有权力特征。 各章内容 古代希腊和古代罗马的政治思想 影响西方政治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 古代的西方分为古希腊、古罗马两个时期。古希腊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地区,100 多个城邦。古希腊最著名的是雅典城邦,雅典共和国。雅典民主制度最成熟。古罗马是一个国家。 古代希腊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发源地。政治思想是伴随着城邦的形成而出现的,并随着城邦民主制度的兴盛而发展。在西方,最早的国家形式是城邦,城邦是政治社会。古希腊城邦最显著的特征是小国寡民。民主制度使雅典成为希腊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昭示着整个希腊社会民主制度的空前繁荣。 掌握古代希腊思想特点及主要思想家 概括为三方面: 第一,决定人们政治意识的是自然政治观。 希腊的政治思想家普遍认为,城邦的起源和政治秩序的建立是自然而然的。因此,城邦是一个有机共同体,个人是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个人的价值依存于城邦,个人离开了城邦就不能过正常人的生活。 自然政治观决定了城邦成员的整体主义意识。这种整体主义,体现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就是将国家视为第一位的,个人是第二位的,这种整体主义意识将个人视为国家的工具,而不是把国家看作个人的工具。 第二,对政治现象进行理性的考察和思考。 他们对政治现象的认识并没有与宗教和神话纠缠在一起,政治是人的事务。自然政治观决定人们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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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建华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着名的法学家。由于西塞罗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正如英国着名法史学家梅因所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1]可以说,如果没有西塞罗在罗马大力推介自然法思想,罗马法就不可能达到后来如此辉煌的地步。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主要集中地表述在其所着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着作中。鉴于目前国内学界系统地论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文章并不多见,故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就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作一较为详尽的阐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然法:实在法制定的原则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说,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摹本,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2]可见,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在他看来,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是最高的正当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的永恒、普遍的正义,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普遍秩序。它既是任何实在法制定的基础,也是国家、民族和任何个人绝对遵从的准则。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理性所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由于在西塞罗眼里,自然、理性、神、上帝与自然法同义[3],因此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理性、自然、上帝与神,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由此我们看到,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主要是一种立法者所要遵循的规范和指南。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与正义等,所有这些都是自然法则,它们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可见,西塞罗视自然法为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的和永恒的性质。人类立法只能遵循自然法,而不能违背它。他说:“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4]为强调自然法的至高无上性,他还论证说:“因为宇宙服从神,海洋和大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服从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法令。”[5]

哈特的法律思想述评

哈特的法律思想述评 ① 曾 莉 (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重庆400715) 摘 要:哈特以其精湛的法律思想饮誉西方法理学界,本文着重对其法律思想中最引人瞩目的有关法律的概念和“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这一命题进行评说,从而揭示哈特法律思想之精髓。 关键词:法律的概念;最低限度内容;自然法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465(2002)04-0064-04 COMMENTS ON HART ’S IDEAS OF LAW ZE NGLi (School o f Economics ,Politices And Law ,Southwest Teacher s Univer sity ,Chongqing 400715,China ) Abstract :Hart is greatly honored for his consummate ideas of law in Western jurisprudence circles.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s his m ost outstanding thought :the concepts about law and “the natural law with the lowest limitation con 2tent ”,which is expected to disclose the quintessence of Hart ’s ideas of law. K ey w ords :concepts about law ;the lowest limitation content ;natural law. 哈特(H ?L ?A ?HarT.1907~),美国著名法学家,二战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首创人,以其精湛深刻的法律思想饮誉西方法理学界,使其创立的新分析法学成为当代西方的新自由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之后的最有影响的法哲学流派之一。 哈特,犹太人,曾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1932年—1940年任律师,二战后任教于牛津大学。1952年接替古德哈特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教授。1969年辞去这一职务,致力于边沁著作的整理、编纂和出版上,其后任布拉塞诺思学院院长,1978年退休。哈特一生著述甚丰,主要著 作有《法学中的定义和理论》(1953年), 《法中因果关系》(1959年,与A.M.奥诺里合著),《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 《惩罚与责任》(1968年),《法理学和哲学文选》(1983年)等。其中《法律的概念》,最系统最有说服力的表达 了哈特的法哲学思想,被西方学者誉为20世纪法哲学的经典之作,哈特在该书序言中写道:“在本书中, 我的目的是推进对法律、强制与道德这些既有区别 又有联系的社会现象的理解。”“在对这些反复出现的问题进行详尽的和独立的探讨过程中,作者确认了一整套对理解法律来源具有核心意义的因素,并 在法律理论中开辟了新的起点。”[1] 70年代,西方世界法哲学出现了空前繁荣景象,这不得不归功于哈特的工作,“他的工作奠定了当代英语世界和其他国家法哲学的基础,他在牛津和别的地方的教导,鼓舞了大批年轻的哲学家满怀大丰收的合理期望转向法 理学”[2] 。就连哈特法哲学的主要批判者德沃金也 承认哈特所阐述的法哲学观点“透彻而精粹”,“在法哲学的几乎任何一处,建设性的思想必须从考虑他 的观点开始。” [3] 哈特的法律思想中最引人瞩目的是有关法律的概念和“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这一命题,其集中体现了哈特法哲学思想的精髓。 哈特是从批评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开始建立他自己的关于法律的概念。奥斯丁将法律视为主权者 ①收稿日期:2001-10-15 作者简介:曾 莉(1976-),女,重庆人,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2000级法哲学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第4期 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年7月 N o.4 Journal of S ichuan T eachers C ollege (Philos ophy and S ocial Sciences ) Jul.2002

从法律的角度浅析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719175844.html, 从法律的角度浅析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作者:郭薇 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07期 【摘要】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具有普遍性,真理 性和正确性等特点,可以用来作为判断法律良恶的标准。而自然法放到人民利益至上的中国,就是说法律应以人为本,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和切身利益。把国情和自然法的特点完美结合起来的法律,就是良法,反之就是恶法。 【关键词】西塞罗;自然法;良法;恶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的一个重要论断,“良法”和“恶法”也是首次在国家文件中被提出来。而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早就提出自然法可以作为判断“良法”和“恶法”的标准。 一、自然法是正确的,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一)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 自然法是永恒的,是至高无上的准则。它产生于国家形成之前,也比任何成文法都诞生的早。所以,自然法是最原始的,是人类法的源头,人类法是自然法在不同时代下的具体表达,所以,人类法有必要接受自然法的指引。 (二)自然法是理性的 西塞罗认为:理性是人所特有的属性,神也有理性,所以,人和神是相似的,理性联系着人与神,理性就是自然法。为了证明理性和自然法的永恒性,西塞罗在《论法律》中举了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例子:在卢.塔克文任国王的罗马没有任何关于惩治奸淫的成文法,但是塞.塔克文对特里基皮努斯的女儿卢克瑞提亚施暴并没有违背那永恒的法律。要知道,从自然法的角度,这种做法是应该受到惩罚的,因为自然法规定人们正确的行动和阻止人们犯罪,但是它变成法律并不是成文法诞生的那天,而是自身产生时,它就具有法律的效用了。 (三)自然法是正确的法 西塞罗认为人的理性是神赋予的,人神都有的属性,理性是至高无上的,有绝对权威,所以,理性是正确的,进而得出自然法也是正确的。谁不服从自然法,谁就会受到自然法的惩罚。 (四)自然法有独特的惩罚方式

西塞罗名言

西塞罗名言 ●仇恨终将泯灭,友谊万古长青。 ●友谊永远是美德的辅佐。 ●人世间没有比互相竭尽全心、互相尽力照料更加快乐的了。 ●理智可以说是生命的光和灯。 ●我宁愿和柏拉图一起犯错误,也不愿和这些人(毕达哥拉斯信徒)一起正确地思想。 ●人的正确思想总是紊乱的思想和生病的肌体一样是不可能健 全的。 ●智者受理智的指导,常人受经验的指导;而野兽受直觉的指导。 ●政府的行政机构就像一家信托所,须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不是受委托人的利益去工作。 ●修养之于心地,其重要犹如食物之于身体。 ●智慧是对一切事物产生这些事物的原因的领悟。 ●严肃的人的幸福,并不在于风流、游乐与欢笑这种种轻佻的伴侣,而在于坚忍与刚毅。 ●全部依靠自己,自身拥有一切的人,不可能不幸福。

●人生的跑道是固定的。大自然只给人一条路线,而这条路线也只能够跑一次。 ●春是自然界一年中的新生季节,而人生的新生季节,就是一生只有一度的青春。 ●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 ●世界上没有比友谊更美好、更令人愉快的东西了;没有友谊,世界仿佛失去了太阳。 ●把友谊归结为利益的人,我认为是把友谊中最宝贵的东西勾销了。 ●友谊不是别的,而是一种以善意和爱心去连接世上一切神俗事物的和谐。 ●真正的友谊既能容忍朋友提出的劝告,又有使自己接受劝告。 ●世界上没有比友谊更美丽,更会令人愉快的东西了,没有友谊,世界仿佛失去了太阳。 ●友谊永远是美德的辅佐,不是罪恶的助手。 ●书籍是少年的食物,它使老年人快乐,也是繁荣的装饰和危难的避难所,慰人心灵。在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

西方法律思想史著作精选选

智者学派 1柏拉图《泰阿泰德》 2高尔吉亚《论非存在或论自然》 3亚里士多德《修辞学》 4柏拉图《普罗塔戈拉篇》 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1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 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 1伊壁鸠鲁《论自然》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1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伦理学》《雅典政治》 波利比的政治法律思想 1波利比《罗马史》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1西赛罗《论共和国》《论义务》《论法律》《论演说家》《命题》《论善和恶的界限》《论安慰》《论友谊》《斯多格派之反论》《学园派哲学》 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 1盖尤斯《法学阶梯》《法学总论》 2乌尔比安《罗马法学注释》《学说汇编》 3查士丁尼《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政治法律思想 1加尔文《基督教要义》《宗教主义》 奥古斯丁,阿奎那,马西利的法律思想 1奥古斯丁《教育手册》《论三位一体》《论自由意志》《忏悔录》《上帝之城》《论真宗教》2阿奎那《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释》《君主政治论》《反异教徒大全》《神学大全》 3马西利《和平的保卫者》《帝国的变迁》 马基雅维里和布丹的政治法律思想 1马基雅维里《君主论》《论提图斯.李维的前十卷》《佛罗伦萨史》 2让.布丹《简明历史认识方法》《主权论》《国家六论》 格老修斯和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1胡果.格老修斯《论海上自由》《战争与和平法》

2斯宾诺莎《略论神、人和人的幸福》《知性改进论》《伦理学》 《笛卡儿哲学的原理》《神学政治论》《政治论》 英国霍布斯和洛克的法律思想 1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论公民》《论物体》《论人性》 2约翰.洛克《人类理解力论》《政府论》 美国杰克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的法律思想 1托马斯.杰斐逊《独立宣言》《杰斐逊文选》 2潘恩《常识》《人权论》《理性时代》 3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 法国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法律思想 1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 2卢梭《政治经济学》《论教育》《科学和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敦风化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 德国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 1伊曼努尔.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批判力批判》《法的形而上学-权利的科学》《永久和平论》 2哥特利勃.费希特《天启学说批判》《伦理学体系》《搞德意志民族书》《论学者的使命、人的使命》 3.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精神现象学》《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法哲学原理》 英国边沁、奥斯丁和梅因的法律思想 1边沁《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法律概要》 2奥斯丁《法理学范围之确立》《法理学讲义》 3梅因《古代法》《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律与习惯》 德国萨维尼、斯塔姆勒和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思想 1弗里德里希.卡尔.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中世纪罗马法历史》《当代罗马体系》 2鲁道夫.斯塔姆勒《以唯物史观论经济和法》《正当法的理论》《法学理论》《法哲学》3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法学导论》《法哲学纲要》《法律上的人》《法哲学》 新自然法学 1马里旦《人权和自然法》《人和国家》 2富勒《法理学》《法律的道德性》《法的虚构》 3罗尔斯《正义论》 4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力》《法律的帝国》《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认真对待权利》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斯多葛学派,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于公元前人芝诺塞浦路斯岛(约公元前 336~约前264年)300斯多葛哲学学派是..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斯葛多派认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理性,就是神性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这种普遍斯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人是宇宙的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同时也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拥有命令 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 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自然法 罗马法学理论的形态”。 、积极参加公 珠联壁合使西塞罗成为罗马人中集斯多葛学派思想之大成的代表人物。 呼的那样称那些成文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行限定或允许或禁止的条规”界定为“法律”。由此不难看

1 / 3 . 自然法思想打上了唯心主义的烙印。 西塞罗认为以理性为中心内容的自然法具有如下特点:自然法是最早的法。由于自然法来源于“自然” 不因此而不违背那永恒的法律。 自然法是至高无上的、正确的法。

自然法是判断善与恶、好的法律与坏的法律的标准。 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 是对新通过的土地法

的与自然相吻合的、正确的法律应是附合罗马传统、有利于共和国长治久安的法律。 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永恒不变的法。 2 / 3 . 西塞罗实在法 1.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源于自然法。西塞罗认为, 自然法是普遍的、至高无上的法则, 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 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法律。也就是说, 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 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 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基本形式, 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在他看来,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 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可见, 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 2.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中,西塞罗主张“恶法非法”。他认为,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立法者在立法时违背对人民的承诺,不是出于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考虑而指定的法令,都不能成为法律,或者说不具备法律的效力。 在立法上,西塞罗主张公民的权利平等,他一再强调,“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起码应该在权利方面是相互平等的”。正是为了保障平等与自由,西塞罗才强调要在执政官、贵族与人民之间进行合理的权力分配,使任何一个阶级都不能逾越自己的权力界限而具有超过法律的压制其他阶级的力量,使人民丧失平等与自由。同时,在执法上,西塞罗主张法律至上原则,认为法律对于权力的限制是非常重要的,一切都应处于法律的作用之下。在司法上,西塞罗主张审批公开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他一直都强调审判公开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在民众的监督之下才会有公正的审判。西塞罗主张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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