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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过程中工人受伤怎么办?1

装修过程中工人受伤怎么办?

字体大小:大- 中- 小gome020发表于10-05-10 22:07 阅读(583) 评论(0)分类:

刘先生来电话咨询:他为装修新居,与我市一家有资质的广州装修公司签订了《家庭装潢合同》,签订合同前他查看了该装修公司的资质证明,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包工包料装修房屋,工期为三个月,工程总价款5万元。签订合同时他先支付了与60%工程总价款,并将房门钥匙交与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工人钱某在使用电锯时左手受伤,住院治疗一个月,花费9千余元由装修公司支付。钱某出院后找到他,称是在给他装修时受的伤,相当于钱某和他、装修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要求他支付部分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5千余元。他想知道自己是不是应负赔偿负责。

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丁原解答:本案例的焦点是刘先生和装修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雇佣和承揽的归责原则是完全不同的,这导致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因为不同的身份关系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从而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区分雇佣和承揽就显

得尤为重要。

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该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应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应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什么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等。雇佣的主要特征有:1.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雇员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雇主随时可以改变雇员的工作内容、修改工作计划,雇员的工作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2.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所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3.雇员的劳务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4.以劳务给付为目的,即只要雇工提供了劳务,即使没有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工的报酬。

承揽和雇佣的区别:1、工作的性质不同。如果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的提供劳务,则为雇佣;如果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则为承揽。2、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存

在合同关系,双方自始至终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人无权进行干预。3、解除关系的权利大小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受到法律更强有力的保护,雇主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但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4、报酬确定的基础和风险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相结合,而且,承揽人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5、劳务专属程度不同。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雇佣契约;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6.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

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具体到本事例中,刘先生是和具有资质的广州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目的是由装修公司提供劳务来保证完成约定的装潢房屋,装修公司在装潢工作中具有独立性,由他自行组织具有此类装潢技能人员和工具设备保证完成装潢合同内容。而刘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装修公司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而构成了加工承揽关系。且刘先生在签订合同前对装修公司的资质进行了查检,也就是说定做人刘先生对定作、指示、选任不存在过失,因此不应承担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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