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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彩昌审 判 员 刘卫平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晖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洪民三初字第1号

原 告 江西省湖东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599号,组织机构代码:15830106—5。

法定代表人 刘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肖晓明,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钱振云,该公司员工。

被 告 吴春燕,女,汉族,1985年6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333号,身份证号:360121************。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湖东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春燕侵犯经营秘密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就劳动仲裁执行合并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湖东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湖东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25元,其余退还给原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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