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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_首创安泰金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首创安泰金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

(2005年1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阅读提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投保人是指与我们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缴付保险费的人。)

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内有全额退保的权利.......................................1.4

投保人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 .....................4.1

投保人有保单借款的权利..............................................................6.1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6.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分红是不保证的......................................................................4.1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6.3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2

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5.1

投保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8)

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有权申请保险金的人。受益人是指由投保人指定并经被保险

人书面同意,或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申请权的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享受本保险提供的保障利益.........................................2.3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2.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2

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 受益人须经指定后才有权申请保险金.....................................................3.1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应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3.1

受益人申请保险金的权利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3

受益人申请保险金应提供证明文件和资料.................................................3.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被保险人、受益人注意 (8)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1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4 保单红利8 释义

1.1 合同构成 4.1 保单红利8.1 保单周年日

1.2 如实告知8.2 保单年度

1.3 合同生效及保险责任开始8.3 全残

1.4 犹豫期 5 缴付保险费8.4 艾滋病

5.1 保险费的缴付8.5 艾滋病病毒

8.6 恐怖活动

8.7 现金价值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投保人的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8.8 不可抗力8.9 利率

2.1 基本保额 6.1 保单借款 8.10 危险保费

2.2保险金额 6.2 恢复合同效力(复效)8.11 周岁

2.3 保险责任 6.3 解除合同(退保)

2.4 责任免除

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7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3.1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7.1 欠款扣除

3.2 保险事故通知7.2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3.3 保险金申请权的消灭7.3 通知

3.4 申请保险金提供的材料7.4 争议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3.6 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

3.7 身体检查

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首创安泰金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

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

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

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的解释有歧义时,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为BEA。

1.2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

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若本合

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1.3合同生效及保险

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我们审核同意承保后生效。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开始,并溯自缴付保险费当日24时。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4 犹豫期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

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

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合同自

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

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撤销权。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条款正文

2.1 基本保额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的金额。若该金

额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2.2 保险金额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相同。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身故、全残

给付1、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满期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载明的合同期满日当日24时,本公司将按保险

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责任免除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

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但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

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若该受益人为投保人时,则适用本条前述(1)

关于投保人的规定;

(3)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

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合同因前述免责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

与变更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我们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经我们记录及对本合同批注后生效。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3.2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

天内通知我们,并及时凭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保

险金。若由于延误时间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

定的,则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由此增

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亦由其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权的

消灭受益人对本合同保险金的申请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3.4申请保险金

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3.4.1身故保险金申请受益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

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

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和火化证明。

3.4.2全残保险金申请受益人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诊断证

明。

3.4.3满期保险金申请受益人申请满期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必要的生存证明。

3.4.4 委托他人代为申

请保险金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5保险金的给付我们自收到申请人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对确认

属于保险责任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逾期我们将承担利息,

但逾期事由可归责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我们不承担利息);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3.6被保险人失踪的

处理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失踪,则我们以法院宣告死亡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投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证明文件,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可能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我们以事故发生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日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的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3.7身体检查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指定

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

我们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

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

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我

们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分配

给投保人。

本合同红利,以累积生息的方式分配,即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我们按每

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

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分配。

我们每年就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5 缴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缴付投保人应向我们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简称趸缴)。

6 投保人的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

6.1 保单借款在本合同有效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

款。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

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九十,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偿还。如果逾期未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

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欠款期内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计息。

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6.2 恢复合同效力

(复效)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在经我们审核通过并缴清所欠的借款及利息(扣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危险保费)的当日24时起,合同的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若投保人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我们通过,则本合同自中止两年期间届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6.3 解除合同(退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简称退

保)。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保险费缴付凭证;

(4)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自我们接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

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

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7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 欠款扣除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办理终止合同、合同复效时,若投

保人有尚未还清的借款及借款利息,则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归还我

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7.2 年龄的计算与

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1)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我们对本险种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投保人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超过两年者除外。(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的保险费多于应缴的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7.3通知我们将按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的通讯地址发送通知。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

通知我们。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我们按投保单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

发送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7.4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

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大

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合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 释义

本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释义如下:

8.1 保单周年日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

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8.2 保单年度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

周年日间的一年期间。

8.3 全残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①失明的②;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③;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④;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情形⑤。 注:

①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③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④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⑤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均需他人帮助。

8.4 艾滋病(AIDS)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8.5

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

义按世界卫生组织所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为此人已受艾滋病或艾滋

病病毒感染。

8.6

恐怖活动 是指任何人或群体单独地或有组织地进行的为达到政治、宗教、意识形态等目的或以影响任何政府或公众、或以恐吓公众为目的的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原子能/生物/化学武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对交通和通信系统等的基础设施或内容进行破坏、或其他任何手段造成的或试图造成的任何性质的伤害或威胁。

8.7 现金价值 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示,若因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重新计算。

8.8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9

利率

借款利率、逾期给付保险金利率由我们参照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在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8.10 危险保费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因不承担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保险责任而应该返还给投保人的部分保险费。

8.1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之判定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之判定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多被判定为无效,对保险商事交易产生了不利影响。文章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基本问题出发,分析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常被认定为无效的主要原因,通过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标准和法院进行效力判定界限的确定,表明在进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判定时,应兼顾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把握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判定的度。 [关键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效力判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保险消费逐渐在人们的生活中普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经常成为保险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一方面,若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进行规制,将会侵害投保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因为投保人总是处于弱势地位,社会公众对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总是怀有不同程度的反感心理。我们应该客观公正地对待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判断它的效力时,兼顾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基本问题 (一)免责条款的含义及分类 关于免责条款,不同学者有不同表述: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①任何旨在限制、免除或修改产生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义务或救济手段的条款,均被称为免责条款。②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越来越多的合同自由,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当出现某种情况时,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这种在特定情况下免除或限制当事人责任的约定,就是免责条款。 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全部免除的条款,例如在商店内标明“货物出门,概不退换”。③ (二)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为了避免自己过于宽泛或者无限度地承担保险责任而订立的免除或减轻保险人依该合同应负之义务,而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或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据该合同所享有的权利的条款。④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为了重复使用的、不与投保人进行协商的格式合同。但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非都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征:文本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提供;条款具有重复使用性;内容具有不可协商

履约保证金合同

履约保证金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 **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鉴于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署了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的《销售合同》,乙方在对销售合同相关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为保证其销售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愿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保证范围为乙方未按销售合同约定履行按时付款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甲方履行送货义务后,且乙方已经出具《收货确认函》后,但乙方却因货物质量、数量等情况提出异议,导致退货或影响货款支付;以及因违反《销售合同》的其他相关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或赔偿的损失。 第三条、保证金额

乙方应当按照拟向甲方采购执行峰值额度万元为基数,保证金比例为 %/年,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作为履约保证金,并在本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付给甲方,此款项不计利息或资金占用费。 第四条、保证方式为履约保证金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等额抵销乙方因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的相关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或损失赔偿金额。抵销完成后,乙方应补足保证金,乙方拒不补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中止销售合同的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五条、保证期限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销售合同付款时间到期日后30日内。保证期后甲方根据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按照合同相关约定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签署地:东莞市莞城区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

毕业论文中文摘要

毕业论文外文摘要

目录 1 引言 (1) 1.1 研究背景 (1) 1.2 文献综述 (1) 1.3研究内容 (2) 1.4 研究方法 (2) 2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 (3) 2.1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及分类 (3) 2.2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在适用中产生的问题及原因 (4) 3 我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机制 (6) 3.1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机制的现状 (6) 3.2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机制比较分析 (7) 4.完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机制的建议 (8) 4.1立法方面 (8) 4.2司法方面 (8) 4.3行政方面 (8) 4.4行业自律 (9) 结语 (10)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引言 1.1研究背景 在保险业不断发展的今天,值得注意的是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所引发争议的数量激增,主要表现在历年法院所接收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在2013年-2015年间,基层法院普遍接收的保险合同纠纷增幅30%,其中又有二分之一的案件争议是由免责条款引起。在相关调查中1,了解到我国保险业总投资金额于2 015年10月底达11.83万亿,同时保费突破两亿同比增长16.4%和19.68%。在如此庞大的交易当中,保险合同争议层出不穷,尽管我国保险业转型,但同时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在不断的增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地方法院的调研结果,我国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不合规适用是引起保险纠纷的主要原因,并且体现在保险人对说明义务的违规操作或不作为的行为上。目前我国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规范和限制仅依靠《保险法》和《合同法》约束,对于我国保险业纷繁复杂的现状而言过于僵化和狭窄。基于上述问题的重复出现,逐渐引发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矛盾日益激烈,从而进一步影响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本文仅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适用状况、现实问题和义务履行方面进行研究分析,进而针对我国现存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不足之处提出建议,以保障我国广大民众的合法权利,健全保险业务规范体系,推动我国保险业良序发展,促进社会稳固发展。 1.2文献综述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在保险行业中被保险人广泛使用,从而引发的保险纠纷比重增加,因此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研究是极为必要的。为了更好地完成本研究,查看了大量的期刊杂志及相关书籍,国内的许多文献著作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相关问题的看法精辟透彻,并对本论文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帮助。首先针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的问题,胡祥英在其研究中表示保险人在制定保险合同时,很容易利用己方的专业优势设置免责条款,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并且阻碍了司法审查和事实认定,因此针对《保险法》中相关问题的修改刻不容缓;其次周清林在《现代法学》周刊上发表的《论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层次》当中谈及的保险合同中如何更1人民网-保险频道《周延礼:我国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

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

关于规范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基层各单位、项目经理部: 为规范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对化建发2011年70号《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中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现予下发,望遵照执行。 项目管理处 2011年9月30日 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1、收取时间与收取程序 1.1合同签订以后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10日内由分包单位向项目部或基层单位财务补足。履约保函到期前30日,财务部门通知分包方重新办理。 1.2未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财务部门不得支付任何工程款项。不得以扣除工程款的方式抵缴履约保证金。 2、收取金额 2.1合同价款低于1000万元时,收取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高于1000万元时,收取100万元履约保证金。 2.2合同履行中,如果合同价款变化幅度大于20%,应按照变化后的合同价款调整合同履约保证金额度。增加时由项目部或基层单位

通知分包单位补缴,降低时由分包方提出申请,项目部或基层单位、预算中心同意后,退还降低部分履约保证金。 二、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1、退还条件 1.1工程分包类施工完成,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或基层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竣工资料整理完成并验收合格后退还; 1.2专业分包类施工完成,经监理单位、项目部或基层单位验收合格,完成中间交接手续后退还。 2、退还程序 由分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各责任部门及项目总工、质量安全经理、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合同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说明:1、申请方应如实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并向项目部或基层单位提供完工证明。 2、项目部或基层单位应如实评价合同履约情况,提出退付意见,如有扣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多个专业时应增加相关专业工程师意见。

第三节 买卖合同中装运条款

第三节买卖合同中装运条款 [学习目标] 1.了解国际货物运输基本知识及其各种运输方式的特点,合理地选用各种运输方式, 2.掌握合同中: 交货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装运通知\分批装运和转船各项装运条款的内容和规定办法, 教学过程 课前微信发送问题? 1.什么条件下的装运期和交货期含义相同? 2.如何理解“分批装运”?如果在合同和信用证中都没有规定双方允许分批装运,应该如何理解? 3.什么是海运提单?如何理解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4.海运提单做成“凭托运人指示”抬头的用意何在? 5.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三者之间有何异同?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有何区别? 6.什么是国际货协运单?国际货协运单有什么作用? 7.什么是承运货物收据?它有什么作用? 8.什么是航空运单?它具有什么性质? 一、装运期(交货时间) 问题背景:误解装运期条款造成损失案 案例:某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于5月23日接到一张国外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为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卖方),申请人为E贸易

有限公司(买方)。信用证对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条款规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not prior to 31st May,2015.The Draft must be negotiated not later than 30th June,2015”。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发现信用证装运期太紧,23日收到信用证,31日装运就到期。所以有关人员即于5月26日(24 日和25日系双休日)按装运期5月31日通知储运部安排装运。储运部根据信用证分析单上规定的5月31日装运期即向货运代理公司配船。因装运期太紧,经多方努力才设法商洽将其他公司已配上的货退载,换上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的货,勉强挤上有效的船期。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经各方努力终于5月30日装运完毕,并取得5月30日签发的提单。6 月2日备齐所有单据向开证行交单。 6月16日开证行来电提出:“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的第X X X号单据经审核,存在单证不符:根据你提单记载5月30日装运货物,超出我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以上不符点经研究不能同意接受,单据暂在我行代保存,速告如何处理。6月6日”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接到开证行来电后,查核留底单据,未发现我单据有与信用证不符的地方,认为对方可能有误。于18日即向开证行回电:“你16日电悉。但我们认为单证不存在不符点:你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5月31日,我5月30日装运,并未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31日。所以我单证相符,请你行查核并按时付款。6月18日” 6月20日又接到开证行复电:“你18日电悉。你方虽然作了一些解

履约保证金合同范本_保证合同

履约保证金合同范本 履约保证金合同范本【范本一】:履约保证金合同 甲方: 乙方: 市订立。月日在本履约保证金合同由双方于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施工合同,乙方在对建设工程日签署了月第一条鉴于甲方与乙方于年施工合同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为保证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诺的 () 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愿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保证范围为乙方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第二条于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竣工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时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的损失。保证金额第三条 )作为履元(¥乙方应当按照中标合同总金额的 %,金额:大写人民币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此笔履约保证金乙方委托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合同预付工程款中扣除。保证方式为履约保证金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等额抵销乙方因建设第四条 工程施工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内。保第五条 证期满乙方如约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由甲方通知银行直接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划回乙方账户。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第六条甲方也应向乙方提供有利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的资金证明。 争议的解决第七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 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在项目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生效条件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乙方交付履 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A4大小\ 自由编辑\ 最新最热\ 标准模板第九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贰拾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执壹拾壹份,乙方执玖份。 精品合同文档 1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保险公司名称、代码对照表

附件保险公司名称、代码对照表序号名称标识1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C01P 2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C02L 3 中国再保险公司C03R 4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C04E 5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C05P 6 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级报表C06G 7 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 C06C 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06P 9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06L 10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级报表C07G 11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C07C 12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07P 13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07L 14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08L 15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09L 16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10P 17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11P 18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12P 19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13P 20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14P 21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C15P 22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C16L 23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17L 24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18L 25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F19L 26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20L 27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21L 28 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22L 29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23L 30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F24L 31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25L 32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F26L 33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F27L 34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F28L 35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F29L 36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F30L 37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F31L 38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F32L 39 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F33P 40 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F34P 41 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F35P 42 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F36P 43 美亚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F37P 44 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上海分公司F38P 45 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F39P 46 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F40P 47 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F41P 48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F42P 49 三星火灾海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F43P 50 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F44P 51 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45L 52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46L 53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47L 54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F48P 55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F49L 56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F50L

保险人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人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作者:代正伟张振宇发布时间:2006-07-05 08:52:01 [案情] 2003年9月27日,投保人林某在被告某保险支公司为一中型货车投保,保险合同约定了第三者责任险,并规定了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人员的人身伤亡属除外责任。2004年4月6日,因该车转卖,经投保人林某申请,被告同意将保险合同转让给李某。4月15日,又经李某申请,被告同意将保险合同转让给原告万某,原告受让了该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4月21日,原告雇佣的驾驶员肖某在检查汽车故障时,货车失控,将在车旁的父亲撞伤致死。6月21日,法院判决万某负全部责任,应赔偿除肖某以外的死者亲属87880元。原告万某于当日向被告申请索赔,但被告仅向原告赔付车辆损失险。后被告以该车驾驶员肖某与死者系父子关系,并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项“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人员的人身伤亡属除外责任”的规定而拒赔。双方就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发生纷争诉至法院。 [评析]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和投保人均应将保险合同涉及的重要事项向对方作如实的说明或告知。同时,由于保险合同涉及大量专业术语,投保人往往不甚了解,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术语、目的以及适用等,保险人更应向投保人作出解释。 本案被告是否免责,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签约当时,对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明确说明”之限度,应以一个普通人以其所应具备的知识和社会经验,能够就保险合同之条款与保险人在认识上达成一致为标准。然而,本案被告并未达到此标准。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

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 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 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 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 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020年(金融保险)首创安泰人寿保险SSL配置报告

(金融保险)首创安泰人寿保险SSL配置报告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SSL配置报告 项目人员: 王巍IBMGTSISSiSeriesSupportTeam 许国鹏首创安泰人寿400管理员 时间: 4月3号~4月4号 项目目标: 配置生产机(9406-820)和测试机(9406-810)实现telnetSSL通信 实施步骤: 1)SSLrequiredLPP检查 ●TCP/IPConnectivityUtilitiesforiSeries,5722-TC1 ●DigitalCertificateManager,5722-SS1-BossOption34 ●CryptographicAccessProvider,5722-ACx ●IBMRHTTPServerforiSeries,5722-DG1 ●DeveloperKitforJavaTM,5722-JV1 ●ClientEncryptionproduct,5722CE3(128-bit) ●iSeriesAccess5.2+WindowsXP/Windows2000 2)PTF检查 ●下面是目前有效的最新版本的5.2版本groupPTFlist ●SSL本身且没有明确地PTF要求,但由于在实施SSLTelnet的过程中涉及 TCP/IP,HTTP,DigitalCertificateManager,Encryption,Print,Java和DB2,iSeriesAccess等产品,建议安装以下版本的PTF ?SF99502level24

?SF99313level6 ?SF99098level20 ?SF99345level5 ?SF99169level26 ?SF99520Cum06080520 注:打PTF虽然是系统维护很重要的壹个手段,但且不是必需的。在业务和应用允许的条件下,最好升级到最新的补丁级别。但如果在现有系统的环境下,配置和使用没有问题(最好经过严格测试),则没有打PTF的必要。 3)DCM配置 <1.>启动HTTPServer a)CHGHTTPACCSID(1381) b)STRTCPSVR*HTTPHTTPSVR(*ADMIN) c)WRKSBSJOBQHTTPSVR,检查QHTTPSVR子系统下作业

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

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排行榜) 1.(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7.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8.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9.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0.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2.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3.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1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耸俦O展?br?/>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 16.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7.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9.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2.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5.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6.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7.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9.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1.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2.?及畈撇O展煞萦邢薰荆撇O展?br?/> 33.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4.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5.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6.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7.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8.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9.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0.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1.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美国,交通事故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篇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略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规定明确了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写入保险合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概括,如何理解和适用该规定引发了很多争议,并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混乱。随后,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中专门用了五条内容对保险法第十七第二款进行了细化和具体说明。《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免责条款范围进行了界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标准及证明责任等进行了细化。本文将以上述规定为分析起点,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探析。 一、免提条款的认定 对于免责条款的定义,《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即免责条款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于该内容的理解,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理解:一种是狭义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条款中以“免责条款”、“责任免除”、“除外责任”等名义出现的条款,其余的条款均不是免责条款;一种是广义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一切从实质上免除或减轻保险责任的条款;第三种是折衷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 1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条款,该条款不仅仅指保险合同中以“责任免除”等名义出现的条款,还包括其他实质上限制或免除保险金赔偿责任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条款。 (1)《司法解释二》采用了折衷说。《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为免责条款。应当说,该规定合理的平衡了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利益,为厘清免责条款范围提供了制度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仍然存在两种错误的倾向:一是将所有在实质上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都归为免责条款,人为地扩大了免责条款的范围;二是将无效条款等同于免责条款,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一)免责条款与限制保险范围的条款 在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存在着这样的条款,即在事实上具有限制、减轻、免除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功能。但是由于这些条款具有特殊性,因此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免责条款。保险并非承保所有的风险,保险人得以法律的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约定,限定其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依照法律规定,不得通过保险转嫁的风险,不论保险合同是否有约定,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故,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于该类条款,实质上虽免除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但不能归于免责条款。如保险人通常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约定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造成的死亡伤残,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这些保险条款通常另在责任免除段落中约定:“被 (1) (2)(2)刘建勋著:《新保险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2010版,第201-202页。刘建勋著:《格式保险合同之免责条款说明生效规则的限制适用》,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7期。— 2 —保险人由于自身疾病所致死亡和伤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疾病原本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合同中的疾病免责条款,作用在于强调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因而不属于保险责任。又比如,重大疾病保险中对重大疾病的界定,虽然通过约定限制了重大疾病的范围,实质上免除了保险人保险责任,但不能因此将其归为免责条

国际贸易合同中装运方式和装运通知的约定及注意事项

国际贸易合同中装运方式和装运通知的约定及注意事项 国际贸易的标的物通常是大宗货物,对于交付大宗货物,有时不需要或不方便一次完成装运,这就需要分批装运;有时还需要中途转换运输工具。为了明确交易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需要约定好装运方式,并要加强沟通和密切协作,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履行合同。 一、装运方式 装运方式主要研究大宗货物的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 (一)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量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1.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 分批装运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交易的当事人应根据需要在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有关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有如下几种。 (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对具体分几个批次、每个批次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装运数量不做规定。 (2)在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同时,对具体分几个批次、每个批次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装运数量都作出详细的规定。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对分批装运的相关规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是国际贸易跟单信用证结算中应遵循的重要国际贸易惯例,对指导贸易实践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中有关分批装运的规定如下:

(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分批支款或装运均被允许。意思是说,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则视为允许分批装运。但是,有些国家的法律却做出的相反的规定,如合同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则视为不得分批装运。这就产生了矛盾,为了避免争议,交易双方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注明。一般来说,在大宗的国际货物贸易中,允许分批装运对卖方交货比较有利。 (2)运输单据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货港,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案例: 北京某公司出口新加坡2000公吨大豆。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北京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和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试问:我方做法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评析:我方做法不构成违约,银行应予以议付。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货港,也不视为分批装运。案例中,我方于大连和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因此,不属于分批装运,我方不构成违约。 (3)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分批装运,而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或有严重质量问题,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在大陆的保险公司一览表

在大陆的保险公司一览表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在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一览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众保险有限股份公司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国民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公司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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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具体分类.doc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具体分类() 保险合同解释 保险合同形式 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当事人 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其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但在保险经营实践中,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制定免责条款规定强制标准和范围,而保险人在制定保险条款时经常会扩大免责条款的运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发生 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其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但在保险经营实践中,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制定免责条款规定强制标准和范

围,而保险人在制定保险条款时经常会扩大免责条款的运用。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免除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一般分为保证免责条款、近因免责条款、费用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 保证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合同中,总是以因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而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对保证条款有扩大和滥用的趋势,如在各保险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多以保证条款的形式出现,而忽视了近因原则的存在,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近因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使得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合同中,通常是以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在保险实践中,近因原则作为保险理赔中的重要原则,近因能否合法合理确定,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自身的合法利益。如各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车辆本身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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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篇一:履约保证金合同 履约保证金合同 甲方: 乙方: 本履约保证金合同由双方于年月日在市订立。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鉴于甲方与乙方于签署了施工合同,乙方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为保证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愿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保证范围为乙方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 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竣工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时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的损失。

第三条保证金额 乙方应当按照中标合同总金额的%,金额:大写人民币(: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此笔履约保证金乙方委托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合同预付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条保证方式为履约保证金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 等额抵销乙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或损失赔偿额。 第五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后7日内。保证期满乙方如约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由甲方通知银行直接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划回乙方账户。 第六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甲方也应向乙方提供有利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的资金证明。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在项目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其他本合同一式贰拾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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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首创安泰双盈报福还本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 (2006年10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阅读提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投保人是指与我们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缴付保险费的人。) 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内有全额退保的权利.......................................1.4 投保人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 .......................4.1 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额..........................................................6.1 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保险品种..........................................................6.2 投保人有保单借款的权利..............................................................6.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6.5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分红是不保证的......................................................................4.1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6.5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2 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5.1 投保人可以选择保费自动垫缴方式......................................................5.3 投保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8) 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有权申请保险金的人。受益人是指由投保人指定并经被保险 人书面同意,或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申请权的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享受本保险提供的保障利益.........................................2.3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2.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2 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 受益人须经指定后才有权申请保险金.....................................................3.1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应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3.1 受益人申请保险金的权利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3 受益人申请保险金应提供证明文件和资料.................................................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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