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61FS-007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03年12月8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饶绍武
关于换发和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学院:
自2003年6月1日根据新颁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换发和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以来,各地区执照换发和颁发工作进展顺利,现已换发和颁发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近2000份。但由于对规章及有关咨询通告的理解不一致,有的单位及个人在申请表填写,执照办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统一标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和《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换发执照审查报告表》的填写
执照申请表是执照制作的文字依据,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地区管理局执照审查人员应严格审查。
1.1 如果为申请换发执照,原执照上带有仪表等级,或者为新申请执照,初次申请仪表等级,申请人应分别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换发执照审查报告表》第四栏“仪表等级”或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或等级申请表》第II部分第25项“仪表等级”的方框中打勾。如果曾经在数种带有型别等级的机型担任过机长,现在不再飞了,在填写换发执照报告表第四栏“航空器型别等级”时应全部列出。经审查合格的型别等级,可以列在换发的新执照上。
1.2 申请表填写只允许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
1.3中外籍申请人都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所有适用的栏目,包括选
择项目,不得空项。
1.4《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执照换发执照审查报告表》“二、飞行经历记录”一栏的填写。
1.4.1按照所飞机型不同分别填写不同的记录行;
1.4.2学员阶段的飞行时间分为带飞时间和单飞时间,单飞时间记入机长时间,带飞时间和单飞时间的总和记入总计;
1.4.3“担任教员飞行时间”是指为取得执照或等级而进行的训练中担任教员的时间,包括对监视下机长的监视飞行时间,其它时间不属此列。在某次飞行中担任机长同时担任教员的,时间记入“担任机长飞行时间”,也记入“担任教员飞行时间”;
1.4.4一次飞行中只有一名机长,对于具有机长或教员资格的人员,在某次实际飞行中未担任机长,在填写飞行经历记录时,不得把这部分飞行时间记为“担任机长飞行时间”。
1.5公司飞行技术部门审核意见。由申请人档案资料所在单位飞行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审核人应为直接对资料进行审核的人员;负责人应为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个人印章均可。
1.6实践考试通常包括模拟机和飞行考试,对于这类考试,考试员应为同一人,如果安排了多名考试员,应有一名主要负责的考试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上第52至63项签字的“考试员”是指主要负责考试的人员,该考试员的姓名将出现在驾驶员执照记录页上。第54项暂不填写。
2.执照制作的一般说明
2.1执照所用文字。执照上只能出现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其中中文应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GBK字集),中国内地居民姓名英文部分应使用普通话汉语拼音。
2.2外籍人员执照姓名录入问题。如果外籍人员所持护照上有中文姓名,在“姓名”一栏填入简体中文姓名,没有的则不填;在“Name”一栏填入护照上给出的英文姓名。
2.3考试员或监察员应认真填写执照记录页。如因不慎填写错误,不得自行涂改,应到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加盖“此行作废This Line is Void”的专用章(此章由总局统一制作后下发)后,在下一行正确填写。
2.4执照记录页“考试员”一栏不得出现外国人的姓名,对于使用外籍考试员的,处理办法见
3.5。
2.5从2003年6月1日按照CCAR-61R1颁发的新执照,包括临时
执照、学生驾驶员执照、认可证书等,都必须按照《通用航空运行监察员手册》第一卷中的规定,将局方审查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以及执照复印件按规定时间上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存档备案。地区管理局也应保存相应档案原件或复印件。档案保存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为主,地区管理局为辅。驾驶员技术档案应长期保存。
2.6数据维护。由于所有人员的基本数据使用的是公用的数据项,如姓名(中文和全拼汉语拼音)、18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地址等,因此,地区管理局一旦完成临时执照制作后在等待执照制作中心制作正式执照的期间,一般不应再对数据内容进行更改,避免造成混乱。如确需更改,应与执照制作中心联系,征得同意后再进行更改。
3.执照记录页的填写说明
3.1执照上“XII等级Ratings”给出持照人所持有的执照种类和航空器等级等,是执照持有人行使相应权利的基本依据;执照记录页用于记录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副驾驶资格获得等对行使执照相应权利的有效性影响较大的检查或考试,没有包括其他的训练和考试记录。其他的训练和考试记录应记录在飞行经历记录本和飞行记录薄中。
3.2对于通过实践考试获得执照或增加等级的,需要在执照记录页上签注该实践考试日期和所用机型等信息,根据CCAR-61 R1部有关定期检查和熟练检查的规定,此类实践考试可以替代定期检查或熟练检查,因此在执照记录页上,不参加商业运行的按照定期检查(FR)、参加商业运行的按照熟练检查(PC-PIC、PC-CP)填写相关内容。
3.3对于换发执照的,应将仍然有效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或副驾驶资格获得的日期填入执照记录页。如果CCAR-61R1部要求的定期检查或熟练检查等已过期而申请人仍然要继续飞行的,则应按照CCAR-61R1部要求进行补充训练,通过局方组织的实践考试,由考试员在执照记录页上,不参加商业运行的按照定期检查(FR)、参加商业运行的按照熟练检查(PC-PIC、PC-CP)填写相关内容后,执照持有人方可行使其执照相应的权利。如果记录页上没有现行有效的签注的执照持有人不能参加相应的飞行。
3.4代码“CP”的填写。执照上签注了CP代码,表示通过了该机型的“副驾驶资格检查Co-Pilot Qualification”。因此,如果在型号合格审定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的航空器上或者在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的运行中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必须有副驾驶资格的CP 签注。
3.5对于航空公司送到国外飞行训练中心由外籍人员完成定期检
查或熟练检查的驾驶员,其外籍考试员资格由所在地区管理局主管该航空公司训练的监察员审查批准,因此在执照记录页上“考试员”一栏应填入该监察员的姓名,备注栏填写“由外籍考试员实施”。对于这种情况,各管理局还应上报主管该航空公司训练的监察员姓名。
3.6依照CCAR-61第61.93(b)款规定,对于持有外国驾驶员执照申请颁发中国的私用驾驶员执照,如果满足了61.91(b)款要求,局方可以为其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但执照记录页留空,根据CCAR-61部第61.57(a)款的规定,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权利前必须通过定期检查。
3.7依照CCAR-61部第61.91条规定,对于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申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申请人,需要申请人提供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军方技术档案资料,局方根据申请材料颁发相应的执照和等级,但执照记录页留空,此时申请人不允许参加飞行运行,但是可以进行飞行训练。申请人在参与运行前必须通过定期检查或熟练检查,或者根据规章实施的可以替代定期检查或熟练检查的实践考试,并在其执照记录页上作相应的记录。
4.几种执照的适用范围说明
4.1依据CCAR-61R1第61.19条规定,临时执照是指局方组织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都合格,执照变更姓名、住址、单位,执照遗失、损坏,在等待局方颁发、更改或补发执照时,颁发的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临时性执照,除经总局飞标司批准之外,不得颁发上述情况以外的临时执照。临时执照和正式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行使权利的性质上与正式执照无异。临时执照一般只签发一次。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得为同一驾驶员多次连续签发临时执照,也不得允许驾驶员持临时执照长期飞行。依据《通用航空运行监察员手册》第一卷第41页21.c(13)B款说明,如果因局方原因在120天内申请人没有拿到正式执照,则申请人可以向地区管理局提出签发第二份临时执照的书面申请。同时要求在临时执照第XIII“备注Remarks”栏中说明为再次签发,并要求填写上被取代的首次颁发执照的颁发日期。
4.2对于外国公民来华接受培训并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的,如果不准备在中国境内进行飞行,则可以不办理临时执照。地区管理局审查签署意见并备案后,上报民航总局办理正式执照。
4.3学生驾驶员执照是指在CCAR-61部训练单位或CCAR-141部训练学校接受飞行训练单飞前必须取得的执照。学生驾驶员执照以及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都不能在公共航空运输飞行和商用飞行中担任驾驶员。进入运输航空公司参加CCAR-121部的运行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
执照,且带有多发等级和仪表等级。军转民以及未持有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其他人员在进入公共航空运输公司前进行的补充训练时,必须申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如果不满足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或商用驾驶员执照的条件,可申请学生驾驶员执照,不得无执照进行飞行训练。补充训练必须在经局方批准的有训练资格的单位(如飞行学院)进行,考试由所属管理局组织实施。
4.4雇用持外国驾驶员执照人员从事商业飞行的,如果雇用期限少于120天的,可以依据通用监察员手册第十二章“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合格审定外籍认可证书”办理外籍认可证书,除总局执照主管部门批准外,不允许长期认可使用。如果雇用期限超过120天,或者长期雇用,持外国驾驶员执照人员须取得中国的驾驶员执照,申请人依据持有的ICAO成员国颁发的有效执照,填写“执照和等级申请表”,向局方申请中国的驾驶员执照,局方按照通用监察员手册第十一章“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中国驾驶员执照合格审定”组织相应执照考试,如果合格,可向其颁发中国的驾驶员执照。
4.5由于历史原因,原执照上没有单发陆地级别等级的,如果能够提供有关资料证明其有符合要求的单发陆地飞行经历,并经审查属实的,可以在换发的新执照上增加单发陆地级别等级,但在记录页不做任何签注,持照人在参加单发陆地飞行运行之前,必须按照CCAR-61通过相应的检查,并在其执照记录页上作相应的记录。
5.有效身份证明
5.1对于持有居民身份证明的公民,有效的身份证明应为居民身份证;对于没有居民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凭本人户口簿。
5.2军人身份证包括军官证、士兵证和文职干部证等证件,非现役军人必须使用居民身份证。
5.3港澳地区居民来华学习飞行,应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
-港澳政府所发的居民身份证;或
-港澳同胞通行证。
5.4台湾同胞来大陆学习飞行,应提供台胞回乡证。
5.5外国公民来华飞行,应提供现行有效的护照。
6.关于商用驾驶员在左座上积累机长经历时间问题
6.1在航空公司担任副驾驶的不满足航线运输驾驶员机长经历时间要求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在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时,可以在其总飞行经历时间达到要求,并满足下述四个条件,得到局方
监察员或委任代表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许可后,持商用驾驶员执照在飞机左座上作为副驾驶在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的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满足CCAR-61部第61.189(a)(4)的要求后,可以申领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1)完成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
2)通过局方组织的航线运输执照理论考试;
3)完成航线运输驾驶员所需飞行技能训练;
4)通过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型别等级的实践考试。
6.2 对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按CCAR-61部第61.189(b)或(c)款要求需要签注限制的,应当在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加注相应限制,待其飞行经历满足要求并提出申请,由局方审查后可取消相应限制。
7.关于CCAR-61R1与CCAR-62部关系问题
CCAR-61R1部规定了取得各类执照的最低训练要求,其中包括训练小时数。CCAR-62部第44条规定了进行训练的养成学员训练小时数相应进行了缩减,这是因为实施这种养成训练的机构实际上是CCAR-141部飞行训练学校,局方需要对其理论教学设施和设备、飞行训练设施、设备(包括所用机场、航空器、飞行模拟机及其它训练设备)、教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训练大纲和教材、完成训练大纲能力等进行全面的审定批准,从机构、制度和人员等多方面进行控制,保证飞行人员训练质量。例如,CCAR-61部规定,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必须满足100小时机长经历,而根据CCAR-62和今后的CCAR-141的相应规定,可以缩减至70小时。
8.关于教员执照
从2003年6月开始,通用航空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地面理论培训和考试工作在民航飞行学院分期分批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教员的实践考试将在2004年逐步实施。运输航空公司的飞行教员执照颁发、换发以及培训工作等详见咨询通告AC-61FS-006《关于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执照颁发、换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9.关于取消CCAR-62部第25条要求的执照签注的说明
CCAR-62部《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于 196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器驾驶员,未取得飞行人员英语合格证(英语模拟
陆空通话考试合格、飞行专业英语考试合格)的,应在执照上签注“未满足英语考试要求,不得参加转大型(含)以上机型训练,不得执行国际、地区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字样;对于1955年1月1日(含)至1959年12月31日(含)出生的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器驾驶员,未取得飞行人员英语合格证(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合格)的,应在执照上签注“未满足英语考试要求,不得在国际、地区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中担任机长”字样。但是,随着民航的发展,除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飞行人员不断增加外,从事通用航空及其他领域内的飞行人员也越来越多,在执照上区分运行种类,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人员,在其执照上签注限制的做法已不易于操作并容易引起混淆。因此,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决定将CCAR-62部第25条规定纳入正在修订的CCAR-121部中,明确为公共航空运输的运行管理要求,而在新颁发执照上将不再签注CCAR-62部第25条规定的限制。在CCAR-121部修订版颁发前,各管理局航空公司在运行管理中要严格执行CCAR-62部第25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66.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66.4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权限 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后,可以维修放行除复杂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航空器。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上加注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方可维修放行对应型号的复杂航空器。 第二章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 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年满18周岁; (b)无影响维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 (c)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 (d)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 (e)具备至少1年的经所在单位授权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算在内),或者为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 (f)通过本规则第66.11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 (g)完成本规则第66.12条要求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
修订记录 1996年8月1日发布 2002年10月21日第1次修订 2004年12月16日第2次修订 2006年10月30日第3次修订 2016年3月28日第4次修订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A章总则 第61.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1.3条适用范围 (a)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上述所有机构以下统称局方)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 (b)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61.5条机构与职责 (a) 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的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b) 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
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第61.7条定义 本规则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 机长,是指在飞行时间内负责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b) 副驾驶,是指在飞行时间内除机长以外的、在驾驶岗位执勤的持有执照的驾驶员,但不包括在航空器上仅接受飞行训练的驾驶员。 (c) 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 (d) 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止的总时间。对于直升机是指,从直升机的旋翼开始转动时起到直升机飞行结束停止移动及旋翼停止转动为止的总时间。对于滑翔机是指,不论拖曳与否,从滑翔机为了起飞而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为止占用的飞行总时间。 (e) 仪表飞行时间,是指驾驶员仅参照仪表而不借助外部参照点驾驶航空器的时间。 (f) 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航空人员执照、等级、定期检查或近期飞行经历要求中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所获得的在座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时间,或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在驾驶员座位上提供教学的时间。 (g) 单飞时间,是指学生驾驶员作为航空器唯一乘员的飞行时间。 (h) 转场时间,是指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飞行中所取得的飞行时间:
民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 员笔试题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民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员笔试题 姓名:岗位: 一、单项选择题 1、车辆接近、靠接航空器作业时,应当使用制动和轮挡,时速不得超过多 少() A 5公里 B 3公里 C 7公里 2、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造成航空器复飞或中断起飞的,依据民航总 局第170号令,应予以()处罚。 A 记12分,收回驾驶证,两年内不得再申领驾驶证 B 记6分,六个月内 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车辆 C 记12分,收回驾驶证,六个月内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车辆 3、车辆应当停放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设备区或停车位,而且按照 ()。 A 地面标明的所示方向停放 B 车头向停机位方向停放 C 车头向内方向停 放4、车辆停放时,应() A 停在停车场或准许车辆停放的地方 B 停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横道上C 只要不妨碍交通就可以任意停放 5、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 检验不合格的() A 可在限定的区域行驶 B 可在靠近候机楼的一侧行驶 C 不得在航空器活 动区行驶 6、未持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在航空器活动区内 () A 可以在没有飞机起降的时候驾驶车辆 B 可以在限定的区域内驾驶车辆C 不得驾驶车辆 7、驾驶车辆遇有航空器滑行或被拖行时,不得在航空器前()米内穿 行。 A 150 B 200 C 250 8、当航空器引擎正在开动或防撞灯亮起时,车辆() A 快速从航空器后方穿过 B 在有人指挥的时候从航空器后方穿过 C 不得 从航空器后方穿过 9、驾驶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内行驶时使用黄色警示灯,应当() A 白天开启 B 夜间开启 C 昼夜开启 10、航空器准备后退作业时,除航空器拖车外,其他车辆应远离停机位, 停放在() A 廊桥下 B 不阻碍航空器运动的地方 C 设备区 二、多项选择题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飞机) 三、考试内容 1、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权利、限制和飞行运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及咨询材料的使用; 3、气象学,包括天气图、气象预报、气象术语缩写和符号,与锋面有关的气旋知识,识别临界天气状态,通过锋区和绕过复杂恶劣气象区的程序,影响航空器活动的天气条件,云的形状,结冰状况和高空风,地形对气象状况和发展的关系及其对飞行操作的影响,气象资料收集和传播的方式方法,从地面和空中观测天气获得气象信息; 4、空气动力学和适用于相应航空器的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各系统的原理和功能及其检查、操作使用; 5、导航,包括航图、无线电助航设备和区域导航系统的使用,导航的基本原理,计算方法,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飞行,各种导航设施的使用及机载导航设备的操作; 6、航空器安全和高效的运行及空域系统内运行的规则和程序,包括飞行计划和适合于仪表气象条件下运行的程序,防撞、空中交通管制以及无线电通信程序,夜间和高空运行; 7、重量和平衡的计算和对飞行特性的影响; 8、飞行性能,包括性能图表的使用以及超过性能限制的后果; 9、机动飞行操作程序和应急操作; 10、航空医学知识; 11、载运货物的程序,包括载运危险品; 12、人的因素; 13、航空决断和判断; 14、机组资源管理。 1. 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权利、限制和飞行运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1.1 民用航空法 1.1.1 颁布目的、颁布和生效时间和颁发部门 1.1.2 立法依据、法律地位和作用 1.1.3 我国对主权原则的声明 1.1.4 总局和各地方管理局的职责 1.1.5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相关 1.1.6 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相关 1.1.7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1.1.8 我国对航空人员管理(主要指机组)的相关规定 1.1.9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相关 1.1.10 飞行管理 1.1.11 飞行保障 1.1.12 飞行必备文件 1.1.13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相关规定 1.1.14 公共航空运输的凭证、各方职责的相关规定 1.1.15 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1.2.1 颁发部门及时间 1.2.2 立法依据和法律地位 1.2.3 约束范围及颁发目的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1996年8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21日修订)
目录 A章总则 (1) 第61.1条目的和依据 (1) 第61.3条适用范围 (1) 第61.5条机构与职责 (1) 第61.7条定义 (1) 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3) 第61.11条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6) 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6) 第61.15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8) 第61.17条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8) 第61.19条临时执照 (8) 第61.21条执照的有效期 (9) 第61.23条CCAR-121FS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有效期 (9) 第61.25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9) 第61.27条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10) 第61.29条无线电通信资格 (13) B章一般规定 (14) 第61.31条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14) 第61.33条考试的一般程序 (14) 第61.35条理论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 (14) 第61.37条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15) 第61.39条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 (15) 第61.41条从未持有局方颁发执照的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 (15) 第61.43条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 (16) 第61.45条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 (16) 第61.47条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 (17) 第61.49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18) 第61.51条飞行经历记录本 (18) 第61.53条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 (20) 第61.55条副驾驶资格要求 (20) 第61.57条定期检查 (21) 第61.59条熟练检查 (21) 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22) 第61.63条禁止伪造、复制或者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 (23) 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 第61.65条变更姓名或者地址 (23) 第61.67条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 (23) 第61.69条补发执照 (23) C章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24)
民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员笔试题 姓名:岗位: 一、单项选择题 1、车辆接近、靠接航空器作业时,应当使用制动和轮挡,时速不得超过多少? () A 5公里 B 3公里 C 7公里 2、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造成航空器复飞或中断起飞的,依据民航总局第 170号令,应予以()处罚。 A 记12分,收回驾驶证,两年内不得再申领驾驶证 B 记6分,六个月内不 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车辆 C 记12分,收回驾驶证,六个月内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车辆 3、车辆应当停放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设备区或停车位,而且按照()。 A 地面标明的所示方向停放 B 车头向停机位方向停放 C 车头向内方向停放 4、车辆停放时,应() A 停在停车场或准许车辆停放的地方 B 停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横道上 C 只 要不妨碍交通就可以任意停放 5、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 不合格的() A 可在限定的区域行驶 B 可在靠近候机楼的一侧行驶 C 不得在航空器活 动区行驶 6、未持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在航空器活动区内 () A 可以在没有飞机起降的时候驾驶车辆 B 可以在限定的区域内驾驶车辆C 不得驾驶车辆 7、驾驶车辆遇有航空器滑行或被拖行时,不得在航空器前()米内穿行。 A 150 B 200 C 250 8、当航空器引擎正在开动或防撞灯亮起时,车辆() A 快速从航空器后方穿过 B 在有人指挥的时候从航空器后方穿过 C 不得从 航空器后方穿过 9、驾驶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内行驶时使用黄色警示灯,应当() A 白天开启 B 夜间开启 C 昼夜开启 10、航空器准备后退作业时,除航空器拖车外,其他车辆应远离停机位,停放 在() A 廊桥下 B 不阻碍航空器运动的地方 C 设备区 二、多项选择题 1、申领民用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行驶证的车辆,应具备以下哪些条件() A 车身喷涂单位名称和标识 B 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 C 配备有效的灭火器 D 使用期限不超过10年 2、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遵守以下哪些规定?()
DOC NO. FS-ATS-001AR1 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 (飞机) 2014年7月第2次修订 2014年7月
编写说明 一、制定依据 《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飞机)》(以下简称大纲)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依据CCAR-61部第61.125条的要求制定出版,以确定飞机类别单发陆地、多发陆地、单发水上、多发水上级别等级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 二、考试方法 飞机类别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应遵照本大纲实施,并在按照局方公布的现行有效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点要求》(AC-61-14)的标准批准的考试点实施计算机考试。 三、考试内容 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接受并记录航空知识教学人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完成下列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科目: 1、与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有关的规章条例;飞行规则;高度表拨正程序;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措施和程序。 2、飞机的一般知识,包括:动力装置、系统和仪表的工作原理及其功能,有关飞机和动力装置的使用限制,飞行手册或其他相应文件中的有关操作资料。
3、飞行性能、计划和装载,包括:装载及重量分布对飞行特性的影响;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着陆和其他性能数据的使用与实际运用,适合于按照目视飞行规则私人运行的飞行前准备和航路飞行计划;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的准备和申报;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程序;位置报告程序;高度表拨正程序;交通密集区的运行。 4、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5、气象学,包括:初级航空气象学的应用,气象资料的使用和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测高法,危险气象条件。 6、领航,包括:空中领航和推测领航技术的实践,航图的使用。 7、操作程序,包括:在运行效绩方面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高度表拨正程序,航空文件(如《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航空代码及缩略语》)的使用,适当的预防程序和应急程序(包括为避让危险天气、尾流和其他运行危险所采取的行动)。 8、飞行原理。 9、无线电通话,包括:适用于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通信程序和用语,如遇通信故障应采取的行动。 四、考试题目分配 根据《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飞机)》第二次修订结果,确定各部分考试题目所占比例: 1、与私用驾驶员权利、限制和飞行运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范性文件 30%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61-FS-2013-20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3年 11月18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万向东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1、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遥控驾驶人员的种类和数量也在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及其相关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的任务。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因此多个国家推出了临时性管理规定。鉴于此,本咨询通告也属于临时性管理规定,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及其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
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措施。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由地面人员或母机人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法规解释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地面或航空器上,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机系统中可能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4、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1)无人驾驶航空器(UA: Unmanned Aircraft),是一架由遥控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2)无人机系统(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一架无人机、相关的遥控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
第十一章民用航空器外籍驾驶员执照确认 1、目的 随着各运输航空公司和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外国驾驶员以及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的引进呈大幅增长趋势,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驾驶员所持有的外国飞行员执照也各自有不同的标准。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以及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在其申请按照CCAR-61部第61.93条依据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中国驾驶员执照或者依据CCAR-61部第61.95条依据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之前,必须对其所持有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认可。对外籍驾驶员执照的认可工作是一项长期繁琐的工作,为了规范这项工作的程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3、依据 A.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1.2.2 B. ICAO9379号文件《建立和管理国家人员执照颁发系统的程序手册》第7章 5、执照确认申请、受理和颁发确认函工作程序 A. 向民航总局提出执照确认申请 (1) 各航空公司对其引进的外籍飞行员的外籍执照认可申请工作应当从民航总局官方网 自取寄回
*为必填内容 (2) 上传执照和护照复印件。 B. 受理执照确认申请 民航总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执照确认的工作人员在网上看到公司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进行受理。受理工作包括: (1) 确定该驾驶员所持护照是否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国家颁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国家名单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获取(https://www.wendangku.net/doc/48603419.html,/chn/ziliao/2193/t9650.htm)。附录11-1给出了截至到2006年8月9日与我国建交的国家名单。 (2) 确定该驾驶员所持驾驶员执照是否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颁发。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名单可以由ICAO网站上获取(http://www.icao.int/cgi/goto_m.pl?cgi/statesDB4.pl?en)。附录11-2给出了国家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部分清单。 (3) 确定该申请是否提供完整、准确资料,包括其护照复印件、驾驶员执照复印件。 (4) 确定要求提供的特殊材料是否满足要求。澳大利亚民航局CASA要求提供由本人签字的授权澳大利亚民航局将其个人资料公开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授权信函;英国民航局要求提交已向英国民航局缴纳查询费用的收据证明。 (5) 所有条件满足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该申请人执照颁发国或地区发送请求执照确认的函件;如不符合要求,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并详细注明退回原因,如未提交执照复印件、未提交个人授权信等。对于明确为垃圾数据的申请,则需在1个工作日内删除。 C.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向执照颁发国或地区提出执照确认申请 在确定受理外籍、驾驶员的执照确认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执照所在国、提交执照认可申请。 (1) 查询该驾驶员执照颁发国民航局或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2) 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对方执照管理部门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 (3) 对发送的申请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送执照确认日期、驾驶员姓名、执照颁发国、发送形式(电子邮件、传真)。 D. 打印执照认可函 在收到外国民航当局或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管理部门对颁发的执照确认申请的回复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回复内容进行审核,以判断是否可以为该驾驶员颁发执照认可函。 (1) 确定回复所确认的驾驶员信息是否为我方发送的执照确认申请。如该驾驶员确为我方向对方民航当局发送了执照确认申请,则继续下面工作,否则不予受理; (2) 如该驾驶员所在国民航局回复的执照确认函为非汉语或英语语种文字,则应由申请人先交由专业外语翻译公司将对执照确认函回复翻译为中文,并由地区管理局所在地区级以上公证处对翻译进行公证,并将公证书原件送至认可办理办公室,方可继续后续工作。 (3) 登陆外籍驾驶员认可网页,打开该驾驶员基本信息,判断该认可函所示内容是否与该驾驶员提交的信息相符。如认可函与该驾驶员在网站提供的资料(执照号码、执照名称、类别等级、型别等级)完全相符并在有效期内,则在网上详细标明每一栏信息,并点击确定进行认可。如认可函所示内容与该驾驶员在网站提供的资料(执照号码、执照名称、类别等级)符合,型别等级不一致或该执照已过期(包括仪表等级),亦可点击确定认可,但是需要颁发的认可函中明确标明。 (4) 打印执照认可函。根据该驾驶员执照颁发国的执照确认函回复以及上述工作,如无问题,则在特定的带有中国民航航徽及飞行标准司字样的纸张上打印执照认可函。执照认可函以固定模式进行打印,模板参见附录11-3。打印执照认可函文件应当为每个驾驶员一个文
第七章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1 概述 1.1 范围 本章所指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主要是核发航空器活动区车辆牌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定期组织车辆检验和驾驶员的培训考核;管理航空器活动区内道路系统,开展交通巡逻和检查;调查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交通事故以及与车辆运行有关的不安全事件等。 1.2 目的 建立、完善机场航空器活动区的范围及车辆、驾驶人员管理的内容和标准,建立航空器活动区交通安全管理的制度,并通过对标准、制度的落实,运用有效的管理手段,不断提高航空器活动区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使航空器活动区交通安全管理符合《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 2 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主要工作依据 2.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
2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例》[(87)公交管字92号]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 5768-1999)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91号)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民航局令第170号)《温州机场机坪安全运行管理规则》(温机集发[2011]125号) 2.2 相关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一附近十四》 ACI《机坪标志线手册》 ICAO《机场设计手册》 以上法规、行业标准若被修订、替换,以最新版本为准。 3 安全目标 3.1 年度安全目标的确定 根据机场年度目标,机坪运行各保障部门着眼于确保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在分析前几年机场控制区交通安全管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 2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 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事故调查的组织 第三章事故调查员 第四章通知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独立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61-FS-2017-014R1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7年XX月XX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点要求 1 目的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点(以下简称执照理论考试点)管理,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要求组织实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的考试点。 3 参考文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 《建立与管理国家人员执照颁发系统的程序手册》(ICAO Doc 9379) 4 考试点设施要求 4.1 考场 执照理论考试点应设立独立的考试场所,不得用于飞行标准类考试外的其他活动,并提供以下设施设备: 1、供监考人员使用的独立办公空间; 2、放置服务器的防噪音独立空间(应安装门禁); 3、文具柜及可以锁闭的图册存放柜; 4、独立监控室(应安装门禁);
6、方便考试申请人使用的卫生间; 7、标准样式的考试点名牌(中英文)(附件1),禁止私自更改名牌内容和挂牌位置,禁止悬挂与飞行标准类考试无关的名牌; 8、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展示考试收费依据文件,考试纪律警示(样例见附件2),报考须知和考场分布示意图等考试相关文件。 4.2 考试申请人座位 考试点每间考试室应能容纳最少10个,最多20个考试申请人座位,座位之间横向间隔大于0.4米,电脑桌应采用带透明屏风的隔断。 4.3 装修 考试点装修应满足以下要求: 1、防火防盗; 2、合理规划综合布线,注意强弱电分离,为每台设备预留充足的强弱电接口; 3、暗埋所有电源线、网线、电话线; 4、考场窗户装有窗帘,确保考场外噪音处于考试可接受的水平。 4.4 网络环境 考试点局域网须独立于管理局、航空公司及训练机构等单位的网络,同时独立于互联网,但可通过VPN连接服务器连接到考试中心的题库服务器,禁止通过其它任何途径连接到考场网络,包括无线网络;为保证VPN连接服务器的使用,应为承担连接功能的考试点服务器提供稳定高速的互联网接口;禁止安装网络教室类的控制软件和硬件。 使用性能稳定的品牌交换机,交换机采用堆叠方式连接,具备10%的冗余端口。 4.5 监控设备 4.5.1 影像采集 1、在考场上方安装合适数量的摄像头,数量以能够不间断地清晰 2、考场前后两端(侧)各安装一个彩色枪式摄像机,用于全场监控; 3、在考场监考人员检查证件入口处安装一个摄像头,该摄像头应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转换 培训合同 甲方:** 公司 乙方:**** 年月日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公司 鉴于: 乙方是经**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批准的驾驶员学校,其培训课程完全达到CCAR-141部的要求,可提供优质的飞行员养成训练业务。 甲方自身发展需要,现需一家经局方批准、按照CCAR141部运行的专业航空培训机构向其提供培训服务。 为此,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定义 1.1“合同”指本合同(包括全部条款及合同附件)。 1.2“培训开始日”指自甲方实际接受培训之日。 1.3“知识产权”:包括所有的财产、工作、报告、说明书、数据汇编的信息,计算机程序、书面报告、演讲、备忘录、研究、图纸、草图、设计、商业材料、工作文档、文件、复印件、录音、照片、课件、电影、录像、视频、音频和视听产品,及在合同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制作的其他各种形式存储、表述、创建、开发、授权制作的材料。 1.4“培训计划”指满足能够达到局方要求的基本地面训练及飞行训练时间的飞行培训课程。 1.5附表 附录A 培训课程 附录B 培训计划及飞行时间安排 附录C 培训费用及支付 附录D 额外增加培训费用和停飞学员费用计算方式 2. 培训内容及标准 2.1乙方将按照局方批准的培训课程为甲方提供飞行训练,训练内容包括飞机和训练器FTD的飞行培训和实践考试.(具体训练内容见附录A)。 2.2正常培训周期为15个飞行日。 本合同培训周期自甲方实际接受培训之日为起始时间,不包含等待考试的时间。但如果甲方在参加局方组织的考试中未能通过,则该合同正常培训周期可能延长,延长时间由乙方决定并及时通知甲方,因培训周期延长而额外增加的培训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双方可签订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日(征求意见稿)
目录 1.目的 (3) 2.适用范围 (3) 3.参考资料 (3) 4.尾流 (3) 4.1定义 (4) 4.2尾流的特性和危害 (5) 4.2.1尾流强度 (5) 4.2.2尾流的运动 (6) 4.2.3直升机尾流 (9) 4.2.4尾流的危害和建议措施 (10) 4.3 尾流的避让 (12) 4.3.1尾随更大的飞机起飞 (12) 4.3.2 航路 (13) 4.3.3尾随更大的飞机进近和着陆 (14) 4.4尾流间隔 (18) 5.平行跑道运行 (19) 5.1介绍 (19) 5.2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相关定义 (20) 5.3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分类和要求 (21) 5.3.1独立平行仪表进近模式 (21) 5.3.2相关平行仪表进近模式 (25) 5.3.3独立平行离场模式 (27) 5.3.4隔离平行运行模式 (27) 5.3.5半混合运行和混合运行 (29) 6.生效日期 (31)
1.目的 本咨询通告一方面描述了关于尾流的基本信息,提醒航空器驾驶员尾流的危害,并提供了避免进入尾流的可选操作程序。另一方面,本咨询通告对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相关知识和运行要求进行了介绍,为运营人和航空器驾驶员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提供了必要的指导。本咨询通告提供的指南和相关程序仅供参考。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航空器驾驶员和运营人。 3.参考资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CCAR-98TM) 《空中客车A380 机型尾流类型及尾流间隔标准的规定》(AC-93-TM-2008-03) 《平行仪表跑道或近似平行仪表跑道同时运行手册》(ICAO Doc 9643) 《航空器尾流》(FAR AC 90-23G) 4.尾流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 Civil Aircraft Pilot License and/or Rating 用墨水笔或打印填写所有项目 Type or Print All Entries in Ink I 基本信息 Basic Information 1 姓名 ( 汉语及全拼 ) Name 2 国籍 Nationality 3 出生日期 Date of Birth 4 性别 Sex 年 Y 月 M 日 D □男 Male □女 Female 照 片 5 出生地 Place of Birth 6 民族 7 联系电话 Telephone Photo 8 通讯地址 Mailing Address 9 邮政编码 Zip Code 10 工作单位 Service Organization 11 永久住址 Permanent Address 12 身份证明名称 Type of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13 身份证明编号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No. □身份证 ID □其它 Others 起止年月 Period 校、院、专业及取得的学位 School, College, Major and Degree 历 n 简 o i t 习 a c 学 u d 4 1 E 起止年月 Period 在何地、何部门、任何职务 Location, Service Organization and Title 历 e c 经 n ei 作 r e 工 p 5 x 1 E II 申请信息 License and Ratings Applied for 16 是否持有或曾经持有过 CAAC 颁发的驾驶员执照? 17 执照编号 License No. 18 颁发日期 Date of Issue Do you hold a CAAC Pilot License? □是 Yes □否 No 年 Y 月 M 日 D 19 持有 CAAC 颁发的有效的体检合格证等级 □I □II 20 体检合格日期 Date of Examination Which class of the valid CAAC Medical Certificate do you hold? 年 Y 月 M 日 D 21 你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吗? Can you read, hear, speak and write the Chinese language? □是 Yes □否 No 22 是否获得中国民航飞行人员英语合格证?Do you hold a Flight Crew English Certificate of CAAC? 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合格 Simulated English Radio-Telephony Test □是 Yes □否 No 年 Y 月 M 日 D 飞行专业英语考试合格 English for Flight Crew Test □是 Yes □否 No 年 Y 月 M 日 D 23 你通过了英语无线电通信实践考试 ? Have you passed an English Radio-Telephony Practical Test ? □是 Yes □否 No 24a 所申请等级的理论考试通过成绩 24b 有效期 Date of Expiration Giving the passing grade for the airmen knowledge test, if applicable 年 Y 月 M 日 D 25□初次申请 Initial Application □增加等级 Additional Rating □仪表等级 Instrument Rating □私用驾驶员 Private Pilot □商用驾驶员 Commercial Pilot □航线运输驾驶员 Airline Transport Pilot 26a □飞机 Airplane 26b □旋翼机 Rotorcraft26c □滑翔机 26d □轻于空气航空器 26e □初级飞机 □单发陆地 Single-Engine Land □直升机 Helicopter Glider Lighter-than-Air Aircraft Primary Airplane □多发陆地 Multi-Engine Land □自转旋翼机Gyroplane □飞艇 Airship □陆地 Land □单发水上 Single-Engine Sea □自由气球 Free Balloon □水上 Sea □多发水上 Multi-Engine Sea 27□若增加航空器型别等级,其代码 。 If adding Aircraft Type Rating, the Type Rating code is FS-CH-61-002 (06/03 ) 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61FS-002R1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06年X月XX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XXX 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征求意见稿) 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院校: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第91条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以下简称军转民人员)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作了特殊规定,但由于此类人员种类繁多,飞行经历各不相同,同时各单位对规章的理解和执行有所不同,为统一标准,特下发本咨询通告,对有关问题作明确说明。 1.适用范围 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包括我国空军、陆军、海军、警察、海关部队的航空器驾驶员)在离开部队并重新获得居民身份证后申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适用于本规定。 2.航空经历的认可 2.1军转民人员出示具有航空经历的完整的部队原始技术档案资料,局方经审核可以承认其航空经历,用于满足颁发相应执照和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 2.2空军停飞转业飞行员,必须严格按照《关于民航系
统接收空军停飞转业飞行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飞发[2005]128号)的规定执行,其飞行经历须按照空军司令部军务部的推荐函确认; 2.3陆军、海军、警察、海关部队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须由市级以上公证处做公证。 3.理论考试 3.1所有军转民驾驶员必须针对所申请执照和等级要求的理论知识进行补充训练,并持居民身份证参加局方组织的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 3.2对于理论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应由训练单位或高级地面教员对其进行补充培训,并签字推荐其参加补考。 4.航空器等级转换 4.1原军用单发飞机和歼击机驾驶员,可以申请飞机类别单发陆地等级; 4.2含轰炸机、运输机在内的原军用多发飞机驾驶员,可申请飞机类别多发陆地等级; 4.3原军用运输飞机驾驶员所飞机型符合CCAR-61部颁发型别等级要求的,该驾驶员可以申请相应的型别等级; 4.4原军用直升机驾驶员可以申请旋翼机类别直升机级别等级和所飞直升机的型别等级。 5.实践考试 5.1可以免除的实践考试 5.1.1对于私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人,申请执照和等级前24 个日历月内仍在飞行的,可以免除实践考试; 5.1.2对于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人,申请执照和等级前12 个日历月内仍在飞行的,可以免除实践考试; 5.1.3上述日历月从申请人递交申请当天所在月开始计算,例如,5月10日递交申请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确认其上年度5月1日之后是否有飞行经历; 5.1.4上述表述中的“仍在飞行”,指在上述期限内飞行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61-20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3年 XX月XX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1、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遥控驾驶人员的种类和数量也在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及其相关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的任务。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因此多个国家推出了临时性管理规定。鉴于此,本咨询通告也属于临时性管理规定,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及其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
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措施。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由地面人员或母机人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法规解释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地面或航空器上,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机系统中可能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4、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1)无人驾驶航空器(UA: Unmanned Aircraft),是一架由遥控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2)无人机系统(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一架无人机、相关的遥控站、所需的指挥与管制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日期】2013.11.18 【实施日期】2013.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编号:AC-61-FS-2013-20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2013年11月18日) 1、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遥控驾驶人员的种类和数量也在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及其相关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的任务。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因此多个国家推出了临时性管理规定。鉴于此,本咨询通告也属于临时性管理规定,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及其系统的驾驶员实
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措施。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由地面人员或母机人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法规解释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地面或航空器上,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机系统中可能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4、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1)无人驾驶航空器(UA: Unmanned Aircraft),是一架由遥控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2)无人机系统(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Systems),是指一架无人机、相关的遥控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飞行控件的人。 (4)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