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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合同2015

基坑监测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丹凤县中心广场人防工程基坑及周边房屋沉降观测技术服务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委托日期:

第一条沉降观测任务(内容)与执行技术标准

2.1 沉降观测内容:

2.1.1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沉降观测。

2.1.2按规范要求建立变形监测网。

2.1.3沉降观测范围:

2.2执行技术标准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91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

《建筑工程施工测量规程》DBJ01-21-95

乙方严格按照上述规范、规程及其他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等进行沉降观测工作,并同时按照最新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执行。具体技术指标见施工图要求。

监测数据达监测规范规定数值报警值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等各有关单位查明原因,监测加密,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资料;

3.1提供本工程基坑支护图纸、主体工程图纸。

3.2对基坑变形监测、主体沉降观测方案审批确定。

3.3提供工作范围内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交付成果

4.1乙方每次观测后天内,应将本次的观测结果以简报的形式报告给甲方。

全部观测完成后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沉降观测成果资料份。

4.2成果资料内容:

4.2.1 基准点及观测点埋设大样、平面及位置份;

4.2.2 沉降观测总成果表份;

4.2.3 沉降曲线图份;

4.2.4 沉降观测分析报告份。

当上述不能满足本项目沉降观测质量评定要求时,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补充及完善,直至满足要求为止。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超过合同约定工期,乙方需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工期要求

5.1 开工日期:暂定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或委托的监理

工程师下发考公令规定的开工日期为准,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责工期相应顺延。

5.2 乙方在最后一次观测完成后15天内向甲方提供沉降观测成果总结报告。

第六条收费标准

6.1 乙方以包工、包料、包设备、工器具、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

工期、包验收合格、包成果提交、包税金、包市场风险等一切可预见不可预见之承包风险的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承包。

6.2 综合单价:

6.3 以上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进出场费、检测试验费、

技术措施费、管理费、报告编写、成果提交、报建费、所有因本工程质量检测应缴纳的政府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税金、利润及其它一切费用。

本工程观测总费用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双方确定的合同单价进行计算。本合同单价为含税包干综合单价,此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因任何因素调整。

6.4 综合单价已经包含了该项目施工图中所有的及施工图中没有说明但在施工

过程中为完成该项目工程必须完成的所有工作,如该项目工程描述存在漏项。误测亦视为已经包含在该项目包干单价中,不得另增费用。在施工过程中,若甲方要求施工人员,责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已在包干单价中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不另行增加。

6.5费用支付方式:

第四条甲方责任

7.1 提供观测场地,因第三则者原因而不能进行观测,甲方应及时解决。

7.2甲方负责基准点和观测点保护工作,有责任要求相关单位保护基准点和观测

点不受破坏和扰动。

7.3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甲方方应付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乙方责任

8.1自收到甲方有关资料和技术要求之日起,根据甲方有关资料和技术要求于3

日内完成施策方案的编制,交甲方或其委托的监理及设计单位审定,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或其委托的监理及设计单位审定合格的施测方案的要求进行观测,确保测绘项目完成,测量数据真实、准确。并派人于甲方的人员一起验收甲方提供的材料。

8.2 乙方应按国家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及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和甲方或其

委托的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监测,在进行每一次施工监测前,均须到甲方现场项目部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处通知甲方或监理,每一次的监测结果均须由甲方现场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沉降观测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8.3 沉降观测过程中,如发现建筑物变形情况异常及检测数据超过预警值后必须

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向甲方提出预警,并提出增加观测次数的意见,否则属于乙方违约,除追究乙方责任外,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8.4 乙方在作业期间应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并注意施工安全,保证乙方工作

人员在现场须遵守有关防火、人身、财产安全规定。乙方因管理不善等自身造成的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5 及时提供每次观测结果、按甲方竣工日期及时提供阶段观测报告、竣工一

年后及时提供最终观测报告,具体时间见附表。

8.6观测周期为土方开挖过程中每挖深米观测一次,主体施工过程中每施

工层观测一次,结构封顶至土方回填完成周观测一次,竣工验收后每年观测次,如沉降不稳定,按设计要求继续观测。

8.7负责办理好相关盖章,备案手续,保证工程顺利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及甲方验

收。乙方提供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确保测绘成果能满足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标准。

8.8乙方监测施工水电费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式

9.1验收标准按国标《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及建设部标准《建筑变形

测量规程》(JGJ8-2007)进行验收。

9.2采用提交沉降观测报告方式验收,由乙方在房屋竣工及观测结束后出去现场

观测报告,乙方对沉降观测报告的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知识产权

对于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图纸等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因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归甲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1.1乙方不按时进场施工,每延期一天,乙方须按暂定合同价的3‰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在甲方发出通知书后的七日内仍未进场的观测的,甲方有权单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11.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监测点次数减少,相应按综合单价扣减监测费用,并承

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且承担由此引起甲方的经济损失及技术责任。11.3若乙方所提交的观测报告及有关资料不完整,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甲方

要求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补充或重新进行观测作业,并补齐有关资料。由此造成提交观测报告延误的,乙方应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

11.4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且乙方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满

足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不向乙方支付测绘工程费用,已支付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且乙方须按暂定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则甲方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如因观测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乙方除应付法律责任和免收所有观测观测费外,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导致的甲方一切损失。

11.5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测量费,每超过一日,应承担未支付费用数额

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违约金。

11.6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观测报告、阶段观测报告、最终观测报告,

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11.7乙方擅自中途更换观测工作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

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48小时内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观测期限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8甲方以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

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否则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暂定总价3‰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11.9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或不按合同履行的,须按合同暂定总价20%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则甲方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11.10乙方须提交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乙方提供虚假发票,甲方有

权不予支付工程款,并按乙方提供虚假发票数额的10%扣除乙方违约金。

第九条合同终止

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2.1.1本合同应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12.1.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

12.1.3出现本合同中约定的单方解除情形;

12.1.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保密条款

13.1 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

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责保密责任。

13.2 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合同其他方早说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责任方应按本

合同总价款的10%向和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

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天内,向合同

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

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

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

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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