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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A: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11-06

飞亚达A: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11-06
飞亚达A: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11-06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顾问,本所指派王丽平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对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审议情况,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和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将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10 月2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0年10月21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上进行

了公告。

(二)本次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须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等事项。

(三)本次会议于2010年11月5日下午13时30分在飞亚达科技大厦20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到会股东及股东代5人,代表股份119,111,2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77%。

(四)公司总经理徐东升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进行各项议程。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02条、第103条,《股东大会规则》第15条、第16条、第18条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5人,均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股份119,111,2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7%。 列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登记表》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出示的证明材料,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2010年10月2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参加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的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公

司法》第107条、《股东大会规则》第23条、第24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证实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予以表决。会议以119,111,21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议案以外的新议案,也未出现对议案进行变更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04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丽平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私募基金产品合规专项法律意见书模版

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xx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xx路2000号xx广场8号楼西区16层电话:010-xxxxxxx传真:010-xxxxxxxx 二〇一七年二月

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己于2017年X月X日出具了《北京XX (以律师事务所关于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7年X月X日,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显示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融资管”)登记状态为“办理不通过”,基金业协会对办理不通过的原因提出了1条反馈意见和要求(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对《反馈意见》中需本所律师补充或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后,出具《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证券法》、《基金法》、《管理暂行 办法》、《备案办法》、《规范公告》、《法律指引》和《私募基金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会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以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假设和依据,除另有说明外,均与《法律意见书》保持一致。《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或发表的意见为准。

法律意见书详解以及指引

PE专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DD清单详解及法律意见书指引全文 (2016-02-15 23:21:10) 转载▼ 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本文仅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进行解读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的尽职调查清单进行整理,若有不详之处,还望补充。 一、相关解读 1.相关背景与目的 由于此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不做实质性审查,近年以来,在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种问题和风险也不断凸显,且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及了私募行业的长远发展和全局利益。 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引入法律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是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守法合规经营,防止登记申请机构的道德风险外溢。一方面,目前大量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欠缺诚信约束,提交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面临较高道德风险。前期,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做事前的实质性审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高度依赖于申请机构的自身承诺。实际中,私募申请机

构材料中大量存在瞒报、漏报甚至虚假陈述的情况。在我国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健全的现状下,这种做法很难真正实现对申请机构的诚信约束,甚至滋长了一些不法机构铤而走险,不断测试协会登记工作的底线,造成后续自律管理、行政监管和司法办案上的被动和无奈。另一方面,引入法律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约束,本身就是私募基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律师事务所是持牌的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独立性高,法律合规意识强。请专业律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进行第三方尽职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可提高申请机构的违规登记成本和社会诚信约束,有助提升申请材料信息质量和合规性,提高协会登记办理工作效能。 2.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事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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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洗发水广告语大全 *广告语的特性: 1、应是简短有力的口号性语句。 2、要传达单一、明确的观念性信息。 3、适于长期广泛的反复使用。 *广告语信息传播功能(应该传达什么): 1、传播企业或产品最基本的诉求。 2、建立消费者的观念。 3、反复提醒,不断加深印象。 4、形成长期印象和回想。 *广告语分层面的使用: 1、以塑造企业形象为目标:广告语应是关于企业形象的信息,如杜邦“为了美好的明天”。 2、以塑造品牌形象为目标:广告语应是关于品牌形象的信息,如耐克“just do it”。 *广告语的结构: 1、简短单句。如“让我们做得更好”。 2、简短双句。如“摩托罗拉寻呼机,随时随地传信息”。 *广告语的风格: 1、一般陈述式。 2、诗化(文学性语言传达情感信息)。 3、口语化(生动易懂,加深记忆)。 4、宣言式。 ****广告语写作要点**** 1、力求简短:去掉所有不必要的修饰、没有意义的虚词和衬字。 2、单纯明确:不要在一条广告语中写进两层意思,语句不要晦涩难懂。 3、使用流畅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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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

关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变更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二0一六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错误!未指定书签。 声明事项............................................................................. 错误!未指定书签。 工作内容............................................................................. 错误!未指定书签。 文件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部分正文...............................................................................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因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程序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合法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资质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执业资格及取得方式......... 错误!未指定书签。 4.2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信息.................................. 错误!未指定书签。 4.3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及兼职情况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结果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整体结论性意见............................. 错误!未指定书签。【律师签字页】...............................................................................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部分前言 ?声明事项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一家于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执业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接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 司”)委托,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本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等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采取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审阅公司书面材料、搜索互联网及数据库、公司实地核查、人员访谈、工商行政机关外调等,并保存了相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股票发行备案程序的挂牌公司出 具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并与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一同披露。 第三条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按本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对照本指引及有关规定逐项发表明确意见或结论。 本指引仅是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最低要求,本指引未明确要求,但律师认为对公司股票发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意见。

第四条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五条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应由2名以上(含2名)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 第二章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 第七条律师应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本次股票发行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 (一)公司是否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试行).doc

附件2: 天津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指引 法律意见书是企业法律顾问对相关法律事项,运用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阐述和认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法律文书,是企业法律顾问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为了指导、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执业行为,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6号令),制定本指引。 一、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范围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制作的法律意见书为必备要件的; 2、企业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 3、企业法律顾问在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二、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遵守的原则 1、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企业法律顾问管理部门的指导。 2、遵守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尊重基本法律事实、审慎及时的原则。 3、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4、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5、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企业法律顾问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三、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 1、形式严谨,结构缜密; 2、内容完整,详略得当; 3、尊重事实,严格依法; 4、语言简洁,结论明确; 5、立足调查,勤勉尽责; 6、紧扣要求,逐项论证。 四、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格式 1、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 ⑴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背景和法律依据; 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 ⑶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 ⑷对需要论证的事项或事务进行阐述和分析; ⑸结论(综合发表意见); ⑹企业法律顾问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2、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格式 ⑴首部。包括:标题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相关事项。标题应居中,并写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⑵正文。包括: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指引性文件上的依据;企业法律顾问审查、调查的法律文件、资料明细,以及文件中提示的相关法律事实明细;针对论证的事项或事务进行分析和阐述;具体法律意见和需要

软性广告语

软性广告语 篇一:广告语 广告语大全 不论您是在休息,是在旅行,还是在工作,甚至睡觉的时候有可能都梦到,有一种信息无时无刻的充斥着你的眼球或是强奸着你的耳朵,那就是“广告”。各种各样的广告都在用着各种的方法,在各种的媒体、渠道、社交中传播着。让人痛恨着,但是却指导着你的行为与消费取向。广告在世界的各种行业,政府、事业单位、企业、个人都会涉及到广告的应用。广告是一件很神奇的事情。前两天跟一个朋友聊起来,他们的商品该如何做广告,我们深入的探讨了一些关于广告的意见。如果您现在正准备为自己的企业、产品、商标做广告的策划,那么就跟梁歌一起梁歌今天一起分享一下,广告的知识。那么首先要了解一些关于广告的名词解释与应用群体。 什么是广告? 答:即广而告之之意。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广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广告包括非经济广告和经济广告。非经济广告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又称效应广告,如政府行政部门、社会事业单位乃至个人的各种公告、启事、声明等,主要目的是推广;狭义广告仅指经济广告,又称商业广告,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通常是商品生产

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沟通信息的重要手段,或企业占领市场、推销产品、提供劳务的重要形式,主要目的是扩大经济效益。(此段源自百度)什么是广告语? 答:又称广告词,广义的广告语指通过各种传播媒体和招贴形式向公众介绍商品、文化、娱乐等服务内容的一种宣传用语,包括广告的标题和广告的正文两部 分,狭义的广告语指广告作品的标题部分或影视作品的旁白、独白文字,如广告口号等,通常情况下会和品牌的LoGo组合应用或单独应用,或者以固定的形式出现在电视广告的结尾,广告语是由蕴含着各种意思的字组成。(此段源自搜狗)我们了解广告与广告语的定义之后,就清楚的知道了一则好的广告一定配有很好的广告语,这样会让人更深刻的记住这个品牌,名称,事件等。 广告语的创作 标准:简明扼要、浅显易懂、郎朗上口、新颖独特、主题突出根据这个标准,全球很多的企业,政府经过精心的策划出现了一系列的广告,让人们永远的记住了他们的品牌,细细的琢磨这个广告语,真的是神来之笔。梁歌在这里收集了一些行业的经典广告语,拿来与同学们一些分享。给您做个参考,您也应该把您的的公司、品牌、产品自己做一句牛逼的广告语,让别人记住你。 保险行业 人生无价,泰康有情(泰康人寿) 天地间,安为贵(天安保险)

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审核那些内容

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审核那些内容 中基协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其中特别指出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发行过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在2016年5月1日前完成发行首只备案基金产品,否则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按此规定,众多私募机构将在未来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上演“生死时速”——尽快依法完成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发行与备案,准备《法律意见书》、《年度审计报告》等。 一、五种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五种情况下,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 1)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至少需要审核十三大项内容 根据基协给出的指引文件的规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2012年6月19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规范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就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已知的事实及证据,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判断,向委托人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承办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应当按执业规范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尊重事实、依照法律、审慎及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二章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就以下事项,接受当事人委托,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业务范围): (一)民商事法律事务:1、公司法律事务。2、证券法律事务。3、金融法律事务。 (二)行政法律事务。 (三)刑事法律事务。 (四)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认真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及其与所涉特定事务的关联性。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对相关事实可以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仅作形式审查的,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当明确提示。 委托人仅作口头陈述而没有提供任何事实材料的,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当明确提示。在法律意见书中如果列举委托人陈述的内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经办律师面前制作笔录留存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书面确认。 第九条法律意见书中所列举的事实材料或陈述的内容,表述应当客观。 第十条律师对作为其发表法律意见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法律文件、资料以及经调查的证据,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罗列,不得遗漏。 第十一条法律意见书中如需对相关法律事实做出实质性审查的,应当符合律师出具见证意见书的相关职业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制作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

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关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变更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二0一六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声明事项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一家于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执业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接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公司”)委托,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本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等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采取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审阅公司书面材料、搜索互联网及数据库、公司实地核查、人员访谈、工商行政机关外调等,并保存了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保证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律所及经办律师同时承诺,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作内容 1、本所律师将《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提交给*******公司。 2、本所律师一行二人多次到达*******公司现场考察办公。经由公司 综合管理部刘菊接待,本所律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基本情况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深入调查与核实:现场收集和整理材料;审核*******公司提交的材料并分别检索了企业征信记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3、本所律师试图调取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管理局档案查询资料,但因 工商管理机构的业务流程原因,变更满一个月后方可调取工商底档,故无法及时调出变更后的材料,但本所律师于工商信息网上核实了变更情况。 文件审查 为确保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审查了下列文件: 1、*******公司提供的与法定代表人变更有关的文件的复印件; 2、*******公司提供的相关电子文档; 3、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公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统检索的材料; 此外,*******公司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作出了书面承诺。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流程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流程 导语:以下是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流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业相关工作。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登记,应当根据《 * 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协会将在服务机构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服务机构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服务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服务机构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做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服务机构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向协会提交的登记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申请机构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实缴资本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服务办法》)相应的业务登记要求; (三)申请机构是否有健全的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是否分工明确、相互制衡; (四)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软硬件设施等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业务是否建立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机制,具体要求如下; 1、份额登记服务业务的申请机构:

浪琴表鉴定

一. LOGO一般假表最容易暴露的就是LOGO,特别是表面上的LOGO。你可以用4倍目镜仔细的看其做工。如果是金属LOGO真表一般光亮如新,假表LOGO边缘毛糙,并且有部分不太规则;如果是漆字,真表边缘光滑无毛刺,假表漆字边缘稍有化开的痕迹,并且字体有深浅,用8倍目镜可以看得更清楚。(通常LONGINES、百年龄、OMEGA、ROLEX等表被仿制得较多)二.表镜 名表一般采用蓝宝石表镜,随着科技的进步,假表也开始一一效仿。 假表用蓝宝石表镜一般也很容易识破,因为假表为了减少成本不会在表镜上镀防反射层,更不要说双层镀膜了,所以在光线下反光严重,尽管滴水不化,但只需要拿紫外线灯光照射,反射极其严重;真表由于有防反射镀膜,在强光下无太大反射,并有紫色或蓝色的眩光。三.重量 现在假表,特别是J的ROLEX,为了保证高度仿真,会在假表里使用铅的圈保证假表的重量,但是你可以试一下其其他部分的重量,比如表链部分,分量要相对轻得多。同时,一般假表都比较轻,即使使用了铅圈“压载”,但是在手里的感觉也是异样的。 四.把头 一般,假表的把头最容易露馅。假表的把头都会采用同一种工艺,抛光镀层部分不均匀,无论是镀克还是镀金,但总是有深浅不一之处,仔细观察还能见到露白部分。做得相对真一点的表壳不容易被察觉的话,您可以仔细观察把头部分。另外,很多名表的把头都是有自己的规格的,而假表几乎千篇一律,这个只需要多看真表的外观就能很容易看出。 五.后盖 假表的后盖都不按照名表的编制制作,有些(比如OMEGA、AP等)将原来的旋盖做成了压盖,有兴趣的朋友不妨自己注意一下。有部分的表后盖是八角的或几个螺丝后盖的,假表为了节约成本会制作出不伦不类的旋盖形状的压盖。 六.字面 字面可用8倍目镜轻松发现手写的痕迹 七.编号 名表表厂都有自己固定的标号规则,并且有其个表的流水号,根据该号可以查到该表的规格型号甚至是出厂日期和销售地,而假表则只用一个编号,甚至于没有号码,很容易进行分辨。某些真表的编号是出现在表的不同位置的,而假的怎只在表后盖上出现。 八.表链

法律意见书的写法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

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详细的分析,引用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完整具体。如有必要还应进行法理上的阐述。 6.结论:结论部分是实现法律意见书目的的载体,因而对于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作出决策的最为直接的依据。在措辞上应该严谨慎密、客观直接。 7.声明和提示条款:声明条款涉及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问题,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性,声明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限定条款,即出具人对于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予以限制和排除的条款;提示条款是出具人提示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特别注意的条款,也关系到委托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8.署名盖章和签发日期:在法律意见书的右下角法律意见书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详细版) 要点 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变更) 事宜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文本较为详细。 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编号:专字第号 致: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申请机构”)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登记事项(以下简称为“本次申请”)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02月05日发布的中基协[2016]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本所现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相关事宜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指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XXX》、《XXX》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申请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所调查了公司进行本次申请的法律资格及具备的条件,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公司章程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本所为本次申请出具的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宣传广告语籍、我们身边的错别字和病句

宣传广告语籍、我们身边的错别字和病句 广告语就是品牌的眼睛,对于人们理解品牌内涵,建立品牌忠诚都有不同寻常的意义。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些耳熟能详的世界经典广告语是如何造就世界级的品牌的。 *M&M巧克力:不溶在手,只溶在口 这是著名广告大师伯恩巴克的灵感之作,堪称经典,流传至今。它既反映了M&M 巧克力糖衣包装的独特USP,又暗示M&M巧克力口味好,以至于我们不愿意 使巧克力在手上停留片刻。 *百事可乐:新一代的选择 在与可口可乐的竞争中,百事可乐终于找到突破口,它们从年轻人身上发现市场,把自己定位为新生代的可乐,邀请新生代喜欢的超级歌星作为自己的品牌代言人,终于赢得青年人的青睐。一句广告语明确的传达了品牌的定位,创造了一个市场,这句广告语居功至伟。 *大众甲克虫汽车:想想还是小的好 60年代的美国汽车市场是大型车的天下,大众的甲克虫刚进入美国时根本就没 有市场,伯恩巴克再次拯救了大众的甲克虫,提出“think small”的主张,运用广 告的力量,改变了美国人的观念,使美国人认识到小型车的优点。从此,大众的小型汽车就稳稳的执美国汽车市场之牛耳,直到日本汽车进入美国市场。 *耐克:just do it 耐克通过以justdoit为主题的系列广告和篮球明星乔丹的明星效应,迅速成为体育用品的第一品牌,而这句广告语正符合青少年一代的心态,要做就做,只要与众不同,只要行动起来。然而,随着乔丹的退役,随着just do it改为“I dream.”,耐克的影响力逐渐势微。 *诺基亚:科技以人为本 科技以人为本似乎不是诺基亚最早提出的,但却把这句话的内涵发挥的淋漓尽致,事证明,诺基亚能够从一个小品牌一跃为移动电话市场的第一品牌,正是尊崇了这一理念,从产品开发到人才管理,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因此,口号才喊的格外有力,因为言之有物。 *戴比尔斯钻石: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意见书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意见书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意见书篇一:私募法律意见书指引 重磅 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 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 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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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广告语 篇一:中国经典广告语 中国经典广告语 海尔家用电器:海尔,中国造 海尔,真诚到永远--海尔电器 长虹彩电:以产业报国、以民族昌盛为己任 新飞冰箱:新飞广告做的好,不如新飞冰箱好 众里寻他千百度,想要几度就几度伊莱克斯冰箱 容声,容声,质量的保证(容声冰箱) 艾德蒙电器--另一颗艾德蒙哈雷慧星横扫过台湾上空普腾电器--走出中国人自己的路 飞利浦广告语-------让我们做得更好! 尖端科技的标志(飞利浦) 四川长虹:以产业报国,民族昌盛为己任 太阳更红,长虹更新(长虹电视) 原来生活可以更美的(美的空调) 不闪的才是健康的(创维电视) “飞跃”目标——世界先进水平(飞跃电视) “飞跃”精神——一切为用户着想(飞跃电视) 质量第一,用户第一。(金星电视)

精心创造,精心服务(金星电视) “凯歌”传佳音,更上一层楼。(凯歌电视) 一切为用户着想,一切为用户负责。(海信电视) 通用电气:“GE带来美好生活。” Life'sGood!(拥有LG,生活更美好)--LGElectronics(LG电子) ideasforlife.(创意生活.)--松下电器 共创美的前程,共度美的人生(美的电器) 1、唉,我等得花儿都开了!--某治“便秘”折药物 2、大宝明天见!大宝呀,天天见!(1985年) 要想皮肤好,早晚用大宝!(1995) 3、汽车工业新一代标志!--广州标志(1988) 4、可口可乐添欢笑(1979) 挡不住的感觉(1989) 新春新意新鲜新趣可喜可贺可口可乐(1998) 5、新飞广告做得的,不如新飞冰箱好(1992) 6、康师傅方便面,好吃看得见(1992) 7、明天将发生什么?--联想(1993) 8、海尔,真诚到永远(1994) 海尔,中国造(1998) 9、共创美的前程,共度美的人生(1994) 原来生活可以更美的(20XX) 10、飞利浦--尖端科技的标志(1986)

专项法律意见书1

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司 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律意字()第号 年月日 致:公司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者“”)接受贵公司委托,作为贵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仅就与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等专业事项的适当资格,因此,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结论性意见构成本法律意见书的判断依据之一。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声明/确认文件做出判断。 4、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文件、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确认函或其他书面证明,并保证提供给本所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5、本所及其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一部分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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