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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寔法律思想述论

崔寔法律思想述论
崔寔法律思想述论

第11卷第2期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 ol.11No.2 2010年6月Journal of Yansh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Jun.2010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是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依据,又是调节社会生活矛盾的规则,也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准绳。法律与国家的富强衰弱有着密切的关系,“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41因此,许多政治家、思想家等关注法律,尤其是在两汉时期,有以经治国、春秋断狱等法律形式,使有些学者的思想转化成国家的法律规定,发挥更大的作用。志在补天救世的崔寔也不例外,他深入观察社会的政治状况,针对现实,为济时拯世鲜明地提出了自己一系列的法律看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思想,笔者试做归纳述论。

一、德刑兼施,重赏深罚

道德与法律,德教与法令,教化与刑法等,是治国安邦相辅相成的基本手段,不可缺少。而在实际运用当中,现实情况决定运用方式有所区别,执法者的文化素质不同运作起来也会各具千秋,时代不同人们认识各有特色。贾谊主张综合德教、法令,认为:“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善者或异。或道之以德教,或敺之以法令。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敺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哀。”[2]2253董仲舒认为:“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务德教而省刑罚。刑罚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今废先王之德教,独用执法之吏治民,而欲德化被四海,故难成也。”[2]1031-1032因此应当“大德而小刑”,或“务德而不务刑”。[3]327,328刘向云:“治国有二机,刑、德是也。王者尚其德而希其刑,霸者刑德并湊,强国先其刑而后其德。夫刑、德者,化之所由兴也。德者,养善而进阙者也;刑者,惩恶而禁后者也。”[4]170汉宣帝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2]277刑德针对的对象不同,不同类型的统治者用法各异效果也不相同。崔寔认为:“夫熊经鸟伸,虽延历之术,非伤寒之理;呼吸吐纳,虽度纪之道,非续骨之膏。盖为国之法,有似理身,平则致养,疾则攻焉。夫刑罚者,治乱之药石也;德教者,兴平之粱肉也。①夫以德教除残,是以粱肉理疾也;以刑罚理平,是以药石供养也。”[5]第2册第440页他继承了前人关于治国需要运用德教、刑罚两手的理论,把治国与理身进行类比,把德教比喻为粱肉,把刑罚比作药石,比喻形象生动而独具特色。

再则,“方今承百王之敝,值厄运之会。自数世以来,政多恩贷,驭委其辔,马骀其衔,四牡横奔,皇路险倾。方将拑勒鞬辀以救之,岂暇鸣和銮清节奏,从容平路哉?”[5]第2册第440页因此,应当因时、因事而制宜,东汉既然已经处于乱世,应当参

崔寔法律思想述论

秦进才

(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91)

[摘要]志在补天救世的崔寔,针对东汉末年的社会政治状况,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律主张。论文从德刑兼施、重赏深罚,遵先王制、适当赦免,以严致平、思复肉刑三个方面探讨了崔寔的法律思想。

[关键词]崔寔;法律;思想;述论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692(2010)02-0075-05

[收稿日期]2010-02-08[基金项目]河北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S070505)

[作者简介]秦进才(1953-),男,河北衡水人,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历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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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霸政,实行重赏深罚。只有如此,才能维持君主的威信,才能遏制民欲,以防僭越。

崔寔重赏深罚的法律思想有其历史和现实的依据,历史依据主要是春秋战国和西汉时期的兴盛衰亡,现实依据主要是东汉末年皇帝昏庸,宦官、外戚强大,社会秩序混乱。他提出:“今既不能纯法八世,故宜参以霸政,则宜重赏深罚以御之,明著法术以检之。”[5]第2册第439页之所以如此,在于“自非上德,严之则理,宽之则乱。何以明其然也?近孝宣皇帝明于君人之道,审于为政之理,故严刑峻法,破奸轨之胆,海内清肃,天下密如。嘉瑞并集,屡获丰年,荐勋祖庙,享号中宗。算计见效,优于孝文。元帝即位,多行宽政,卒以堕损,威权始夺,遂为汉室基祸之主。治国之道,得失之理,于是可以鉴矣!”[5]第2册第439-440页以汉宣帝、汉元帝父子的不同政治策略所取得的不同政绩为例证,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了重赏深罚的作用与意义。

对此清朝袁枚则认为:“夫元成之衰,是昏也,非宽也。果其宽,则萧傅不杀,堪、猛不诛,王章不死矣。孝宣之中兴,是明也,非严也。若果严,则不弛酒食之禁,不除子匿父之条,不纵张敞之亡命矣。”[6]第2集第407-408页这显然就提出了与崔寔不同的看法。然而实际上,汉宣帝初年,治狱吏“上下相敺,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是以死人之血流离于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计岁以万数,此仁圣之所以伤也”[2]2369。这样的“严刑峻法,”也许会“破奸轨之胆”。但汉宣帝还是接受了路温舒尚德缓刑的建议,后来注意法律的修订,减轻刑罚,并经常在“季秋后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2]1102。同时,还是继续实行“以刑余为周、召,以法律为《诗》、《书》”[2]3247的政策,汉宣帝熟练地运用“霸王道杂之”的思想,教化与刑法两手并用,取得了汉朝昭宣中兴的成功。

崔寔认为:“昔孔子作《春秋》,褒齐桓,懿晋文,叹管仲之功。夫岂不美文、武之道哉?诚达权救弊之理也。”[5]第2册第442页重赏深罚,就是要达权救弊、与世推移,因时而异,从实际出发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世乱则威之以师旅,道治则被之以文德。”[5]第3册第671页这种思想的确有道理,实行起来确实有效用,前提是君主圣明,臣子忠良。但局限性也是明显的,“重刑阙于大臣,而密罔刻于下职。

鼎辅不思在宽之德,牧牧守守逐之,各竞擿微短,吹毛求疵,重案深诋,以中伤贞良”。[5]第2册第440页在东汉末年皇帝昏庸、朝政腐朽、政治黑暗、外戚宦官轮番掌权的情况下,重赏往往把爵位、官职、金钱等赏赐给专权的外戚、宦官,深罚常常用来惩罚正直廉洁的士人官僚,形成了两次党锢之祸。但崔寔的重赏深罚的主张,反映了当时的客观需求,为东汉末年军阀混战群雄割据时的统治者所接受,付诸于实践。被王夫之认为是“申韩之绪论,仁义之蟊贼也。其后荀悦、锺繇申言之,而曹孟德、诸葛武侯、刘先主決行之于上,君子之道詘,刑名之术进,激于一时之诡随,而启百年严酷之政,亦烈矣哉!”[7]第10册第309页当然,这里既有王夫之不同的看法,也有思想家的主张与政治家的治国之策的区别,更有崔寔重赏深罚的本意与客观事实的区别,然而事实走到崔寔最不愿看见的结果上去。

其实,重赏深罚也不是崔寔一个人的看法。首先是有着“刑乱国用重典”[8]870的传统和现实社会的需要,“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9]484“古今异俗,新故异备,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1]665-666在社会危机严重的情况下,“民倍本多巧,奸轨弄法,善人不能化,唯一切严削为能齐之。”[10]3318“上替下陵,奸轨不胜,猛政横作,刑罚用兴。”[2]4266在天灾人祸频繁而至,政治腐朽堕落、社会动荡不安的局势下,道德说教不是万灵的,必须辅以法律的规范与制裁。其次是东汉末年一些人的共识,荀悦认为:“夫德刑并行,天地常道也。先王之道,上教化而下刑法,右文德而左武功,此其义也。或先教化,或先刑法,所遇然也。拨乱抑强则先刑法,扶弱绥新则先教化,安平之世则刑教并用。大乱无教,大治无刑。乱之无教,势不行也;治之无刑,时不用也。”[11]上册第407-408页“任循吏于大乱之会,必有恃仁恩之败;用酷吏于淸治之世,必有杀良民之残。”[5]第2册第825页德刑并用是根本之策,社会条件不同运用起来各有重点,因时因地而不同。

德刑又被称为法教,②“故凡政之大经,法教而已。教者,阳之化也。法者,阴之符也。”[12]4礼义教化与法律刑罚紧密相连,“教化所恃以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2]1034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侧重,“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13]683-684但崔寔的重赏深罚思想在后世遭到了一些人的批评,司马光曰:“汉家之法已严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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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寔犹病其宽,何哉?盖衰世之君率多柔懦,凡愚

之佐唯知姑息,是以权幸之臣有罪不坐,豪猾之民

犯法不诛,仁恩所施止于目前,奸宄得志,纪纲不

立,故崔寔之论以矫一时之枉,非百世之通义也。”

认为像孔子所说的“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

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

政是以和”,“斯不易之常道矣。”[14]1725-1726其实,崔

寔认为:“济时拯世之术,岂必体尧蹈舜然后乃治

哉?期于补绽决坏,枝柱邪倾,随形裁割,取时君

所能行,要措斯世于安宁之域而已。”因为,“圣人

执权,遭时定制。步骤之差,各有云施,不强人以

不能,背所急而慕所闻也。”[5]第2册第439页崔寔的主张

是针对当时具体的社会现实“遭时定制”而言,更

多带有治国安邦策略的意义,而非放之四海而皆

准的普遍真理。马端临亦认为:“桓灵之昏庸岂足

以语此,以昏庸之主而复欲其行严酷之法,则土

崩瓦解之势当如亡秦,亦不待建安之末而汉鼎始

移矣。”[15]1423王夫之既不同意崔寔重赏深罚说,也

不赞同司马光所阐述的宽猛结合说,认为:“严者,

治吏之经也;宽者,治民之纬也;并行不悖,而非

以时为进退者也”。提出“严以治吏,宽以养民,无

择于时而并行焉,庶得之矣”的主张。[7]第10册第309页

其实,崔寔重赏深罚说,也是以官吏为对象,并不

是针对着人数众多的黎民百姓的。

二、遵先王制,适当赦免

赦免,指君主下诏免除或减轻罪人的罪责或

刑罚。“眚灾肆赦”,[16]128“赦过宥罪,”[17]349是中

国古代的司法传统。秦二世二年(前208年)冬,

“大赦天下。”[10]270汉朝沿袭秦制,颁布:“赦令者,

将与天下更始,诚欲令百姓改行洁己,全其性命

也。”[2]348有些人主张不赦,《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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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至,亡命蓄积,群辈屯聚,为朝廷忧。”[5]第2册第444页频繁地赦宥免刑,致使罪犯心存侥幸心理,亡命之徒轻易为非作歹,尤其是接近赦免之时更是胆大妄为,故意犯罪。③“如是则劫不得不赦,赦以趣奸,奸以趣赦,转相驱踧,两不得息。虽日赦之,乱甫繁耳!由坐饮多发消渴,而水更不得去口,其归亦无终矣。又践祚改元际,未尝不赦。每其令曰:‘荡涤旧恶,将与士大夫更始。’是褒己薄先,且违无改之义,非所以明孝抑邪之道也”。[5]第2册第444页本来大赦是朝廷与民更始,但实际上起着纵容犯罪的作用,因此陷入恶性循环之中。崔寔对赦免行为的观察与效果的分析,对现代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也有启发性作用。

崔寔引用《管子

吕刑》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周代墨、劓、宫、刖、杀为五刑,其中四为肉刑。战国时,“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2]1096《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载有斩左止、鋈足、劓、黥、宫等肉刑。汉承秦制,劓、黥、刖等肉刑依然实行。

汉文帝前元十三年(前167年),缇萦上书愿替父服刑,汉文帝怜悲其意下诏除肉刑,代以髡钳和笞刑。但存在着“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2]1099的弊端。汉景帝时,定笞棰令,笞者得全。汉光武帝建武十四年(38年),群臣建议:“古者肉刑严重,则人畏法令;今宪律轻薄,故奸轨不胜。宜增科禁,以防其源。”恢复肉刑。杜林批驳其言说:西汉以后,“渐以滋章,吹毛索疵,诋欺无限。果桃菜茹之馈,集以成藏,小事无防于义,以为大戮,故国无廉士,家无完行。至于法不能禁,令不能止,上下相遁,为敝弥深。”宜如旧制,不合翻移。[20]937-938

东汉末年,面对着社会的动荡不安,崔寔总结两汉的历史经验,认为汉文帝是以严致平,应当恢复肉刑。他指出:“昔高祖令萧何作九章之律,有夷三族之令,黥、劓、斩趾、断舌、枭首,故谓之具五刑。文帝虽除肉刑,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巿。右趾者既损其命,鞭挞者往往至死,虽有轻刑之名,其实杀也。当此之时,民皆思复肉刑。至景帝元年,乃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乃定(律),减笞轻捶。自是之后,笞者得全。以此言之,文帝乃重刑,非轻之也;以严致平,非以宽致平也。”[5]第2册第440页这是从刑罚轻重的角度总结文景之治的经验,与一般人所说的与民休息、轻徭薄赋、减轻刑罚等有所不同,而且把以严致平、思复肉刑作为自己的主张。其实,崔寔是把班固《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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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寔的法律思想包括德刑兼施重赏深罚、遵先王制适当赦免、以严致平思复肉刑等方面,既有对儒家经典的引用解释,也有对法家思想的阐述发挥,既是东汉末年政治腐朽、法制混乱、社会动荡现实的反映,又是崔寔参与经济、政治生活亲身体验的升华,还是崔寔针对现实需要、结合历史经验所开出的补天救世的药方——立足王道,参以霸政,明著法术,遭时定制,中兴改革,济时拯世。固然其中有许多学者纯理论式的探讨追求,也有可以转化成为济世救民的刑罚措施,但病入膏肓的东汉已经无力进行改革调整,只能坐待农民战争的狂风暴雨洗涤其污秽,等待日益壮大的豪强势力来取代其皇位,因而崔寔的法律思想无法转化为现实的法律条文在社会实践中发挥作用,而只能成为后世统治者的借鉴,部分地转化为社会政治实践;⑦成为学者研究政治思想资料的来源,为后人所发展完善;成为后人研究东汉末年法律思想的资料,以了解当时的历史变迁。

注释:

①《后汉纪》孝桓皇帝纪上卷二一元嘉元年十一月作:“故德教

者,治世之粱肉;刑法者,救乱之药石也”(《两汉纪》,中华书局2002年,下册第400页)。排列顺序、文字有所不同。

②“法教”,本是荀子师徒的语言,《荀子

五蠹》称:“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韩非子校注

荀悦》称:“宜于今者备置史官,掌其典文,纪其行事。每于岁尽,举之尚书。以助赏罚,以弘法教”(第2062页)。

③《后汉书》卷九七《党锢列传》载:“时河内张成善说风角,

推占当赦,遂教子杀人。李膺为河南尹,督促收捕,既而逢宥获免。膺愈怀愤疾,竟案杀之”(第2187页)。故意利用赦宥之机违法犯罪。

④《全后汉文》卷四六《政论》中的“昔高祖令萧何作九章之

律,有夷三族之令,黥、劓、斩趾、断舌、枭首,故谓之具五刑。文帝虽除肉刑,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巿。右趾者既损其命,鞭挞者往往至死,虽有轻刑之名,其实杀也”(《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2册第440页)。与《汉书》卷二三《刑法志》言:“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

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第1104页)。“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第1099页)。两者相对照精神基本一致,只是表述文字次序前后有所不同,可知崔寔对班固思想资料有所继承。

⑤参见范家伟《复肉刑与汉魏思想之转变》,《中国史研究》1996

年第1期;薛菁《汉末魏晋复肉刑之议论析》,《东南学术》

2004年第3期等。

⑥王政勋《汉魏之际关于肉刑问题的辩论》,《唐都学刊》1996

年第3期;张兆凯《论古代肉刑存废之争》,《湘潭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⑦东汉末年重法用贤成为时尚,如曹操称:“治平尚德行,有事

赏功能”(《三国志》卷一《魏书

高柔传》,第683—684页)。诸葛亮治蜀汉尚法,称:“刘璋暗弱,自焉已来有累世之恩,文法羁縻,互相承奉,德政不举,威刑不肃。蜀土人士,专权自恣,君臣之道,渐以陵替:宠之以位,位极则贱;顺之以恩,恩竭则慢。所以致弊,实由于此。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荣恩并济,上下有节。为治之要,于斯而著”(《三国志》卷三五《蜀书

后主传》裴注引《华阳国志》,第903页)由上述可直接或间接地看到崔寔德刑兼施重赏深罚、遵先王制适当赦免思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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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发表于2006年理论界12月刊

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王亚军*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王安石法律思想的初步研究,尤其针对他提出“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观,对我国目前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官队伍建设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教之、养之、取之、任之法官遴选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严复说:“古人好读前四史,亦以其文字耳!若研究人心政俗之变,则赵宋一代最宜究心。”因此笔者藉以研究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尤其是他提倡的“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论,以期对我国司法体制中关于法官的选任制度的改革,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王安石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曾被革命导师列宁赞誉为“中国十一世纪改革家”的王安石,为了使摇摇欲坠的宋王朝摆脱在政治、军事、财政和社会风气等方面出现的全面危机,受命于危难之际,主持变法新政。现存的《王文公文集》体现了王安石的主要法律思想: 1“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的吏治观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王安石非常推崇孟子的观点,他也意识到虽然通过变革,创立了善法,但是善法还需要有良吏来执行,否则也不能达到国治民安的目的。他强调善法和良吏都是国家治乱安危的关键,在善法和良吏两者之间,良吏尤为重要。因此王安石认为赵宋王朝政治腐败,积贫积弱的重要原因在于“在位不才”,他将整饬吏治,选取人才作为其变法改革的核心。“夫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①鉴于宋朝人才匮乏,王安石在变革中明确提出了培养和选拔官员的四种措施:第一,首先国家要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制度,确保国家能够培养出真正的人才,即“教之之道。”为了教育和培养大量的人才,王安石当时提出要设立学校,设置教官,对于学校教学内容要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严格地选择相关科目,“苟不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则不教也。苟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者,则无不在于学。”第二,“养之之道”。这是造就人才的重要手段,包括“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三方面的内容。王安石认为首先必须使为官者的俸禄“足以代其耕”,不用参加生产劳动而保障家庭衣食无忧,这就是“饶之以财”,但是人的物质欲望是没有节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各种相应制度,运用礼(道德自律)——“约之以礼”和法——“裁之以罚”(刑罚制裁)加以约束官员,杜绝其过分的贪念,防止其利用职务便利贪赃枉法。第三,是如何发现人才的“取之之道”。人才的发现和挑选主要靠“使众人推其所谓贤能,出之以告于上而察之。”从下级方面来说,要讲究推举贤才;从上级方面来说,要善于考察人才。考察其是否是真正的人才,最好的方法是“试之以事”,通过任职的考验,来判断他的实际工作能力如何。第四,是如何使用人才的“任人之道”。慧眼识人才固然重要,但更重要是能够知人善用,王安石强调用人必须使“其德厚而才高者以为之长,德薄而才下者以为之佐属。”通过定期考核制度,对于成绩卓著,能够胜任者大力提拔,对于久处其职而无所作为或成绩甚微者予以撤职查 *王亚军(1974-)安徽省淮北市人,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和法理学。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 在我国历史上,秦汉之际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时期。经过长期兼并战争而统一全国的秦王朝,仅存在十三年便被陈胜吴广农民大起义所推翻,接踵而来的是长达二百余年的西汉王朝。汉初统治集团承袭和发展了秦王朝确立的基本制度,又吸取了秦亡的教训,在指导思想、统治政策上作了显著的变更,从而巩固了自己的统治,曾出现所谓“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从法律思想史角度看,秦始皇坚决推行法家政治,汉初提倡黄老的“无为”政治,这不仅在当时是一个很大的转变,而且为后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创造了前提。我们知道,从秦始皇的禁绝私学、崇尚法家到汉武帝的罢黝百家,独尊儒术,中间有一个过穆,而汉初黄老思想,正是这一过程的主要环节。汉武帝以后的官方儒学,亦非孔丘创立的儒学原貌,而是以儒为主,兼取法、道、阴阳谬纬各家主张的杂烩,汉初黄老思想,也是这种儒、法、道合流的重要阶段。所以,探索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不仅有助于研究秦和汉初统治集团法律思想的异同,而且有助于了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历史渊源。 在中国哲学史上从子学时代到经学时代过渡期间,[1]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义决狱潮流在把礼与法这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的同时也把儒法这两个虽有师承渊源却又近乎势不两立的学派联系在一起。无论是“焚书坑儒” 还是“独尊儒术”均未使儒法两家真正不共戴天,而终于握手言和,这既是因为原本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是因为彼此需要互补,共同完成治国平天下的大业。于是,为了永结同心,儒家传人一改先秦儒家的君臣关系相对论,由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等人继承了法家的君臣关系绝对论,以便使儒术能为“马上得天下”(汉高祖语)的霸主采纳,同时,汉儒把律学作为家学发扬光大,既使法家系统的法律得以实现儒家化的改造,又象梁治平所说的那样,使古代法的伦理结构得以重建。[2]可以说,汉儒既是儒家的传人,也是法家的传人。 本文拟讨论陈寅恪率先提出的“法律儒家化”、余英时提出的“儒学法家化”以及梁治平提出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进而发表本人对相关问题以及“德治”与“法治”的浅见。 一、关于“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瞿同祖对这一命题进行了详尽的发挥。陈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统。”[3]不过,陈先生讲的儒家化是从晋而非从汉开始的。瞿同祖的主张大体相同,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完成于北魏、北齐,经历了三个半世纪,隋唐集其大成。”[4]他又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5]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6] 关于汉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7] 台湾学者徐道邻认为汉代引经决狱有三个原因,一、律令发展太快,人们来不及深入理解;二、汉王朝崇尚儒家经术,而儒家认为经书的权威高于法令;三、秦汉之际,儒家学者本来就很多。[8]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这是大可寻味的。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9]梁治平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所采取的形式为“大义微言”,为“章句训诂”,或者为“疏议”,为“讲义”,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更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

论王安石的政治理想

从王安石的咏史诗透视其政治理想 【摘要】王安石作为北宋的政治家,强调文学为政治服务功能的实现。他创作的一百一十多首咏史怀古诗,准确地概括出历史上的重要人物与事件,史论见解独到,品评也较允当,因此,其在咏史诗上的深厚造诣,以深邃的历史忧患意识见胜,体现了王安石进步的政治关与历史观。本文在对其咏史诗进行整理、分析的基础上,从中探究咏史诗中所包含的王安石进步的政治思想,以及其在实现自身政治理想过程中体现的坚韧与豁达。 【关键词】王安石;咏史诗;政治理想 引言 咏史诗是以历史人物、事件作为歌咏的对象,歌咏时寄托作者的思想感情,以表达作者对于该事件、历史人物阐述的某种见解或者言论的诗歌作品。其最关键的作用时利用典故反映的史实,阐述作者的见解。我国古代的咏史诗作者众多、作品丰富。咏史诗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通过咏史不仅达到抒情、诵人的作用,还通过咏史达到以史咏怀,以史治史的功效,体现了诗人们通过对古史的认识与掌握,实现诗人本身讽喻现实、感怀今世内心情感。 作为北宋一代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及文学家,王安石勤学好问,刻苦读书,而且读书的范围也相当广泛,“诸子百家之外,以至《难经》、《素问》、《本草》,诸小说,无所不读”。他创作了一百一十多首咏史怀古诗,准确地概括出历史上的重要人物与事件,史论见解独到,品评也较允当,因而,他的咏史诗从对历史体认的角度上看,更加注重的是历史给人们带来的启示,其咏史诗表达的思想远远的超出了一般的士大夫及一般的读书人。 王安石的一生,与变法结下了不解之缘,因此,其咏史诗最主要的也是关注其求新求变、改变现状的政治主张。体现了一位站在时代高度的政治改革家对历史人物和政治事件的认识和评价,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和时代特征。王安石就是咏史诗的代表性人物,其对于咏史诗不仅继承了前代咏史诗的优良传统,还对其作出了新的开拓,无论是在思想内容上还是艺术的成就上,都具有当时鲜明的时代特色。李东阳谓其咏诗绝句,极有笔力,当别用一具眼观之[1]。展示了王安石这一宋代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兼诗人特有的风貌王安石的咏史诗,大多是直接的表达自己关于政治的见解与主张“学术见解,伸张正义,讥刺邪恶,抒发优国优民名情,表达安边御侮和改革弊政,以期富国强兵的愿望与决心”,表现了别具一格的宋诗特色。 一、变法前王安石的咏史诗及其表达的政治理想 宋代学术自由,疑古风气兴盛,文人更为关注思辨,因而诗人皆具好议之癖,整个文坛也呈现出了自由议论于批判的精神。王安石的这种自出新意的议论就是在这样深刻的时代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对于诗人而言,若要获得别人赏识,就需精于议论并且有所创新与发明,表现在诗歌思辨性上就是要具有异于普通士人的的、强烈的风格。王安石从小随父宦游南北各地,目睹了人民生活的艰辛,对宋王朝“积贫”、“积弱”的局面有了一定的感性认识,青年时期便立下了“矫世变俗”之志。 - 1 -

【史料及解析】黄宗羲的学校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

【史料及解析】黄宗羲的“学校”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 黄宗羲的“学校”思想作为其政治法律思想的组成部分,与其所处的历史时代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黄宗羲生活在明末清初的变动时期,影响其思想的时代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封建统治的“变态化” 黄宗羲生活的时代封建制度已发展至末期,弊端尽现,而统治者为维护其地位变本加厉地推行集权专制,导致“封建统治已经逸出了常规”,形成“变态化”的畸形状态。 具体表现为自明初罢相以来,权力集中于皇帝一人之手,实行极端的君主独裁专制,君臣、君民关系高度紧张。这种“变态化”的统治衍生出许多恶果,如任意诛杀大臣导致明代朝臣一度所剩无几,形成统治中枢的瘫痪;又如宦官专权,阉党把持朝政,残酷迫害正直人士,使明王朝更加分崩离析,最终被农民起义推翻。 2.东林书院的影响 万历二十二年,顾宪成、高攀龙等讲学于东林书院,四方学者闻风来会,评议朝政,形成了政治上的反对派,被称之为东林党。 “外论所是,内阁必以为非,外论所非,内阁必以为是”,矢志“一党师友,冷风热血,洗涤乾坤”,在明后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黄宗羲之父黄尊素就是东林党中的著名人物,黄宗羲十四岁时随父在京,深受其父及杨涟、左光斗等东林党人的影响。因此,黄宗羲所设计的“学校”与东林书院的实践不无关系。 3.抗清斗争的经验教训 清兵入关后,黄宗羲在家乡组织了“世忠营”,旨在抗清复明,但却同时受到两方的打压:一面是清政府的镇压追捕,一面是被阉党、军阀把持的南明小朝廷的排斥压制。 这种腹背受敌的艰难处境使黄宗羲力不从心,对现实心灰意冷,于1653年基本上停止了抗清的武装斗争,转而从事著书立说。 斗争的经验使黄宗羲对明代的腐朽黑暗痛心疾首,进而开始了对以明代为典型的失范了的封建制度的反思和改造。

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是西汉一位与时俱进的思想家,儒学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董仲舒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复兴了被扼杀达百余年之久的儒家文化,而且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融会贯通了中国古典文化中各家各派的思想,把它们整合为一个崭新的思想体系.他把儒家的伦理思想概括为“三纲五常”,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从此儒学开始成为官方哲学,并延续至今。其教育思想和“大一统”、“天人感应”理论,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提供了统治的理论基础。时至今日,仍有学者在研究他的思想体系及故里等方面的文化,他的著作汇集于《春秋繁露》一书。卢梭在这场思想革命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董仲舒是我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思想家,他的思想和政治活动影响了中国乃至世界的历史。本文将结合他所处的社会时代背景和他个人的思想历程论述他对中国的政治与思想史的发展作用。 一。董仲舒所处的时代社会背景 1,社会经济背景 董仲舒是汉朝武帝时代人士,当时的中国经历了汉初文景之治的休养生息,得以摆脱秦末的凋敝状况,社会经济开始出现巨大好转。这时人口开始增殖到历史的最高限,货币开始大量流通,国内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货币定价的市场,以此汉武帝任用桑弘羊改革汉朝的货币制度与财政制度。而当时,国内政局却是封国格局,统一的货币与定价市场很难形成,这使得汉朝的最高统治者不得不思考如何建立统一的大市场为经济的发展做出准备。 2,社会政治背景 汉武帝时正是七王之乱平定之后,由于贵族制度的残留,汉朝实行的仍是封国制度与郡县制度的结合体,这对秦朝的郡县制度无疑是一种退步,而直接危及到最高统治者汉武帝的统治地位。因此汉武帝开始以“推恩令”的方式来间接推行郡县制度以保证汉武帝对国内的政治专制和对匈奴作战时政治动员的有效实施。 3,思想文化背景 汉朝初年,汉朝最高统治者实行黄老之学,而九流十家在当时并未断绝,春秋战国时代所形成的“百家争鸣”的思想状况得以保持。这些多不利于国内思想的统一,更不利于汉武帝实行最高的君主专制,因此,富有雄心的汉武帝开始寻找一个能够统一全国的思想体系来保证自己政治合法性的确立。只有有这样的思想体系才能保证汉武帝自己既不被皇姓成员篡夺又不被人民造反。 董仲舒上承孔子,下启朱熹,对儒学的发展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董仲舒继承、吸纳、融合了先秦儒家、墨家、法家和阴阳家等诸多学派思想,把各家各派中有利于统一集权、尊君爱民、安定社会的主张,以及关于社会发展变化的思想,根据时代的需要、君臣士民的希望,作了全面的批判和总结,从而形成了他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顺应了春秋战国以后百家思想的“合流”趋向,是学术思潮演变的必然结果,也是兼收并蓄和“与时俱进”的产物 二、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关于董仲舒大一统思想 应其时代需要而产生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丰富的内涵。董仲舒认为,天生万物是有目的的。天意要大一统的,汉皇朝的皇帝是受命于天来进行统治的。各封国的王侯又受命于皇帝,大臣受命于国君。董仲舒建议统一学术,统一思想,直截了当地提出了“大一统”的政治思想,为维护封建统治帝王的绝对统治服务。它对进一步巩固汉武政权乃至维护整个封建社会的统一和稳定,防止封建割据,发挥了至关生要的作用。 2、以教化为大务、刑罚为辅

基于现代视角探讨王安石的财政思想

2009年8月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Aug.2009第11卷 第4期 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and Taxati on College Vol.11 No.4【财政与金融】 基于现代视角探讨王安石的财政思想 王 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王安石变法是我国几千年历史上最有名的变法之一,也称熙宁变法,变法中很多理财思想与现代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谋而合,但变法却难逃失败的命运。将近一千年后随着现代经济学理论和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我们回过头重新审视这段变法的历程,不难发现王安石财政思想的局限性。本文正是基于现代的视角分析了王安石理财思想失败的原因,并以史为鉴给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些启示。 关键词:王安石变法;熙宁变法;财政思想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06(2009)04-0003-05 纵观中国几千年历史,共有三次比较大的变法:第一次是公元前356年商鞅在秦国实施的改革,史称商鞅变法,此次变法在秦孝公的大力支持和政策的正确实施下获得巨大的成功,短短二十几年让秦国由弱到强,傲视群雄,因此商鞅变法是很成功的;第二次是西汉末年,公元9年左右,王莽篡汉后进行的所谓的王莽改制,此次变法王莽只是单纯附会《周礼》,托古改制,是历史的一种倒退,难脱失败的命运;第三次就是北宋熙宁元年,公元1086年王安石在宋神宗的示意下进行的变法,这次变法虽然在思想上有很大的先进性,但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并不相容,也未处理好具体实行的问题以及与反对者的关系,最后也以失败告终。 一、王安石变法的历史背景及财政思想的理论渊源 (一)王安石变法的历史背景 王安石是我国历史上一位著名的改革家,他的变法发生在公元11世纪我国北宋时期,史称“熙宁新法”。他的新法总计近二十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选人用人等各个方面,但重点是理财。他试图通过变法改变当时国家积贫积弱的状态,达到充实国库、富民强国的目的。 北宋立国之初,由于历史际遇的客观原因和统治者的主观原因,没有形成汉、唐时幅员辽阔的强大帝国,“卧榻之旁”尚有辽、西夏等国虎视眈眈。在兵制上,宋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全面实行募兵制而军费基本上依靠朝廷财政供给的朝代,这一制度给财政带来了巨大压力。为防御西夏、契丹的进犯,宋廷多次增兵添将,以致军饷浩繁。军费之外,数量巨大的官吏队伍,频繁无节制的祭祀开支,皇室的奢侈浪费和真宗、仁宗时期先后与辽夏订约而输送的岁币,都造成了惊人的耗费。为了满足数目庞大的支费需求,宋廷在财政上多方增加收入,除了那些过于苛急、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一些手段之外,前朝在较为正常的条件下所实行过的聚财之术,宋朝在其前百余年中几乎都陆续采用过了,已经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竭泽而渔的倾向。然而,用尽取民之法,财政仍有不足之处,初期改革的措施也屡受挫折,军事上积贫积弱的局面一直无法扭转,朝野上下为此忧虑不安。在严峻的形势下,20岁的神宗赵顼继位, 收稿日期:2009-05-23 作者简介:王 波(1987-),男,河南信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实务。 3

黄宗羲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黄宗羲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批启蒙思想家。基于当时中国的具体条件,在这批启蒙思想家中,与法律思想关系比较密切的,主要有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和唐甄,而以黄宗羲最为突出。 黄宗羲(1610-1695) ,字太冲,号南雷,人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其父黄遵素是“东林党”的重要人物,后被宦官杀害。黄宗羲知识渊博,既是思想家又是史学家,对数学、天文、地理等也很有研究。他的著作很多,不下数十种,主要有《南雷文定》、《明儒学案》、《宋元学案》、《明夷待访录》等。《明夷待访录》不但是他,也是当时所有启蒙思想家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最有代表性的著作。学术界曾将其与17、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的同类著作相提并论。但《明夷待访录》成书于1662年(一说1663年),比孟德斯鸠的《法意》(《论法的精神》1748年)、卢梭的《民约论》(《社会契约论》1762年)要早几十年或上百年,比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更要早得多,比洛克的《政府论》(1690年)也早二十多年。 黄宗羲是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杰出代表。他的法律思想是当时启蒙思想家法律思想的集中表现。 (一)反对君主专制,主张限制君权 黄宗羲认为政治之所以腐败,人民之所以受难,最大的祸根就是专制君主。他说:“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这里指的不

是君主个人的好坏问题,而是制度问题。在他看来,“人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并没有君主。但到后来,各人只顾各人,天下有“公利”无人去兴,有“公害”无人去除。为了兴“公利”、除“公害”,于是才产生“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的君主。他认为唐、虞、三代(夏、商、周)的君主就是这样。 黄宗羲肯定三代以上的君主,正是为了否定三代以下的君主。二者的区别在于后者不是兴公利、除公害,反而“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所以黄宗羲所否定的,是秦汉以来的专制君主。 三代以前与三代以后的君主有这样大的差别,关键就在于三代以前是“以天下为主,君为客”。三代以后是“以君为主,天下为客”。这样一来,人们为了争当君主,便使得天下不能安宁。在其未当上君主以前,不惜“涂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产业”;在其当上君主以后,又不惜“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 黄宗羲还对三代以前和三代以后人民对待君主的态度进行了比较:“古者天下之人爱戴其君,比之如父,拟之如天,诚不为过也。今也,天下之人,怨恶其君,视之如寇仇,名之为独夫,固其所也。”他提出了一个包含有君臣平等意义的新命题,即“臣

论儒家的法律化与法学的儒家化

论儒家的法律化与法学的儒家化(注解版) 张守东 在中国哲学史上从子学时代到经学时代过渡期间,[1]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义决狱潮流在把礼与法这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的同时也把儒法这两个虽有师 承渊源却又近乎势不两立的学派联系在一起。无论是“焚书坑儒”还是“独尊儒术”均未使儒法两家真正不共戴天,而终于握手言和,这既是因为原本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是因为彼此需要互补,共同完成治国平天下的大业。于是,为了永结同心,儒家传人一改先秦儒家的君臣关系相对论,由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等人继承了法家的君臣关系绝对论,以便使儒术能为“马上得天下”(汉高祖语)的霸主采纳,同时,汉儒把律学作为家学发扬光大,既使法家系统的法律得以实现儒家化的改造,又象梁治平所说的那样,使古代法的伦理结构得以重建。[2]可以说,汉儒既是儒家的传人,也是法家的传人。 本文拟讨论陈寅恪率先提出的“法律儒家化”、余英时提出的“儒学法家化”以及梁治平提出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进而发表本人对相关问题以及“德治”与“法治”的浅见。 一、关于“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瞿同祖对这一命题进行了详尽的发挥。陈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统。”[3]不过,陈先生讲的儒家化是从晋而非从汉开始的。瞿同祖的主张大体相同,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完成于北魏、北齐,经历了三个半世纪,隋唐集其大成。”[4]他又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5]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6]关于汉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7]台湾学者徐道邻认为汉代引经决狱有三个原因,一、律令发展太快,人们来不及深入理解;二、汉王朝崇尚儒家经术,而儒家认为经书的权威高于法令;三、秦汉之际,儒家学者本来就很多。[8]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这是大可寻味的。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9]梁治平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所采取的形式为“大义微言”,为“章句训诂”,或者为“疏议”,为“讲义”,

法律思想史期末重点

法律思想史 1. 国家产生的标准:1由原先的按血缘划分国民变为“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2氏族社会的民主制度瓦解,“公共权力”设立,氏族民主选举制或禅让制变为世袭制。公共权力就是将以往氏族成员所具有的权力剥夺,改为统一由部落首领或王来行使。出现了专门的军队、监狱及各种强制机关,并成为公共权力的象征。夏出现监狱,称为夏台、圜土。 2. 刑起于兵,礼发轫于祭祀与习俗。祭祀、礼、行为规范、习惯法 3. 神权法思想概念:是将人间的统治权以及社会制度包括法律说成是神的旨意,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特征:1神或上天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而国王的统治权来源于神2统治者所宣布的法律、法令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有些甚至就是神的直接命令。因此,违背法令就是违背神意。为了顺应神意,必须严厉制裁违法者。3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若遇到疑难问题,须通过特定程序,直接由神裁判。 4. 以德配天的内容:1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2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周人看来,王权来源于上天,也来源于统治者自身的德性,只有敬天地鬼神还不足以受天命,只有敬天地鬼神的同时又有德,才能受天命。3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民是统治者的镜子,统治的好坏从民意中可以窥见。 5. 西周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周公提出) 6. 宗法制内同:1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血缘与王室愈近者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就愈高,身份也就愈尊贵。2以嫡长子为核心的嫡长子继承制。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份皆传于嫡长子。 7. 西周礼治思想的内容:1亲亲,是指亲爱自己的亲属,最重要的是要求子女孝敬父母,小宗服从大宗;分封和任命官吏则依与王室血缘关系的亲疏而定,使亲者贵、疏者贱,即任人唯亲。其确定和维护的是宗法等级制度2尊尊,是指下级官吏或身份等级卑贱的人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官吏或身份等级高贵的人,小宗必须服从大宗,上下等级制度不得僭越。其更强调的是君主的尊严,即尊尊君为首3长长,男女有别。是指年幼者应尊敬年长者。男女有别则是强调男尊女卑及男女授受不亲。 8. 礼不下庶人,主要指周人的宗法之礼不适用于外族的人。各级贵族依礼制而享受的权力,庶民更是无权享用。并不是说平民以下的庶人不受礼的约束,而是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礼来调整,不同身份等级的人适用不同的礼。 9. 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宫刑不得适用于大夫以上的贵族,而刑罚的锋芒主要是针对被统治者。并非是说刑罚一律不适用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刑罚的制定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或庶人。 10. 罪人不孥:孥,妻子儿女。眚:过失犯罪。累犯成为惟终,偶犯成为非终 11. 周公法律思想对中国传统法的影响:1综合治理的礼治模式。周公的礼治体系确实是一个综合的体系,德、礼、教、罚都是这个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2注意对刑罚负面作用的控制。与教相比,周公认为刑或罚是一柄双刃剑。周公对刑可能导致的社矛盾的激化,统治者失去民心,并由此失去天下有着清醒的认识,所以周公强调教应是治理天下的主要手段,力图做到用严谨的态度,准确、适度的惩罚手段,将刑的副作用控制在最小的范围。3德成为预防犯罪的防线。在周公的思想体系中,德被强调并与天命相连,经儒家弘扬,成为中国人追求的价值取向。 12. 管仲: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邓析因私造竹刑而被郑国贵族处死,他彻底否定传统的礼治。 13. 孔子礼治理想内容:1仁的含义,根本意思是爱人。处理家族关系应该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处理君臣关系应该君使臣以礼,臣事臣以忠。要求人们做到孝悌和忠恕。西周礼治的主要内容孝忠节义等伦理观念在孔子的学说中得以保留,且成为仁的体现。2礼治与

中国法律思想作业1

中国法律思想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每题2分,共20分) 1.礼治的基本特征是()。 A.亲亲、尊尊 B.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C.君臣父子 D.三纲五常 2.法家把法令具有绝对权威,任何人都要按法令办事称作()。 A.明法 B.任法C.壹法 D.从法 3.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最完备最全面论证封建制度和理性和永恒性的思想家是() A孔子 B孟轲 C荀况 D董仲舒 4.丘溶提出的“应经合义”的含义是()。 A.要求用儒家思想指导立法,改变严刑酷法B.法律制度要合天理,顺民意 C.适用法令要公平、公正D.制定法律应该因时、因势 5.为了限制君权,范忡淹主张()。 A.法令由一统 B.民贵君轻C.君臣共理天下 D.天下之法 6.黄宗羲作为明清启蒙思想家,将()作为最高立法原则。 A.以天下为主,君为客B.君为天下之主C.三纲五常D.法治 7.提出“师宜长技以制夷”口号的人是()。 A.龚自珍 B.魏源C.林则徐 D.王夫之 8.龚自珍批判腐朽的科举制度,提倡()。 A.众建贤才 B.任用汉族儒臣C.慎守今之选,严廉察之责 D.不拘一格降人才9.提倡“国家以法治为先”的人是()。 A.洪秀全 B.杨秀清C.洪仁轩 D.韦昌辉 10.韩愈的()说,为后来宋儒提出气质之性、天理人欲之说开辟了道路。 A性三品 B天刑 C赏罚及时 D崇礼重法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以上的答案。请将正确的答案填到下表内,每题3分,共15分) 1、秦王朝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为( ) A.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 B.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C.礼法结合,阳德阴刑 D.严刑峻法,深督轻罪 E.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2、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的主要代表是( ) A.李贽 B.黄宗羲 C.顾炎武 D.王夫之 E.唐甄 3、资产阶级改良派变法维新思想的内容有()。 A.建立“君主立宪”,实行“三极分立”B.变法以图存C.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D.发展民族工业 4、在中同历史上,两次大的礼法之争发生在()。 A.西周 B.春秋战国 C.汉朝中期 D.清末 5、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包括()。 A.民族 B.民权 C.民生 D.民主 三、名词解释。(每个5分,共20分) 1、一同天下之义 2、2、三不足 3、五权宪法 4、权能分治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康有为的“变法维新”思想及其历史意义。

黄宗羲与卢梭思想之异同

黄宗羲与卢梭思想之异同 1.思想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相似。黄宗羲所处的明末清初之际,中国的封建社会已经开始走向衰败,君主专制的弊端日益暴露,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开始在农业、手工业、商业等行业中出现,人们日益要求推翻君主专制统治,各种思想讨论异常活跃,这种情形与卢梭所处的18世纪的法国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18世纪大革命前的法国,封建专制制度已经到了消亡的地步,整个社会处于由封建专制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过渡的社会变革期,思想界也是非常活跃,因此二者的思想都是在封建专制制度没落、资本主义制度即将诞生以及学术讨论非常活跃的时期产生的。 2.思想的内容有相似之处。首先,二者在论述国家权力的起源时都设想有一个自然状态,认为在这个自然状态中的人都是有私利的,而且是平等自由的。其次,二者都针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提出“君权民授”的理论。黄宗羲在《原君》中动摇了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合法性,对君主权力的来源提出了质疑。卢梭也极力反对封建君主专制,他认为:“专制制度之统治臣民并不是要为了他们的幸福,而是要使他们贫愁困苦以便统治他们。”①他以“主权在民说”取代“主权在君论”。第三,二者都崇尚法治,黄宗羲反对儒家学说中的人治观点,他认为现在的法乃“一家之法”,这种法是以维护君主的利益为前提的,只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他主张应该建立“天下之法”,这是他法治思想最先进的地方。卢梭也是极力主张法治的,他认为人民主权具体体现为“公意”,就是绝大多数人的意志,而法律又是“公意”的外在表现,因此,要遵循人民主权的原则就必须实行法治。 1.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批判程度不同。黄宗羲和卢梭在批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时,深刻程度上黄宗羲不及卢梭。黄宗羲批判否定的仅仅是个别残暴的“恶”君,即把权力只掌握在自己一人手中的封建专制君主;推翻的也仅仅是“恶”的政治,即封建君主专制,他崇尚“善”君,也就是肯分权给臣民的君主,他对君主制度还抱有幻想,因此,黄宗羲是批判封建君主专制,但不否定君主制;卢梭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批判是很彻底的,他不仅批判一切封建君主,而且否定的是整个封建社会的制度。卢梭指出,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国家里,国家的全部权力都掌握在国王一人手中,而这个权力永远是为国王一人的利益服务,而并不能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国王的私人利益首先就在于人民是软弱的、贫困的,并且永远都不能够抗拒国王”②。 2.所推崇的政体不同。正是由于黄宗羲和卢梭批判封建君主制制度的程度不同,也导致了二者所推崇的政体也产生了差别。黄宗羲不否定封建制度本身,主张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一系列的修补,以改变现状,因此他推崇的仍然是封建君主制度,即“善”的君主制,黄宗羲主张仍然实行君主制度虽然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是他的分权观念的提出已经是向近代民主迈出了一大步,是值得肯定的。

论王安石的经济管理思想

论王安石的经济管理思想 班级:104 学号:35 姓名:许雯 摘要:王安石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富国,通过鼓励农业的发展,减少农业税,不耽误农民农忙季节,从而保证劳动时间以进一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最重要的事能够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助于解决政国家积贫的局面。但是变法触动了大地主大官僚阶级的利益,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司马光就曾经多次上书皇帝取消新法。同时改革的最主要支持者宋神宗在关键时刻发生了动摇,宋神宗死后司马光出任宰相,彻底废除新法,连很有成效的募役法也被废除。 关键词:均输法,青苗法,方田均税法,市易法。 王安石(1021—1086年5月21日),字介甫,江西临川(今江西抚州东乡县上池村)人,字介甫,晚号半山,北宋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唐宋八大家之一。他出生在一个小官吏家庭。父名益,字损之,曾为临江军判官,一生在南北各地做了几任州县官。因生性倔强,时人戏称“拗相公”王安石在青少年时期随父亲到过许多地方,对宋朝的社会问题有一些感性认识。有坚强的意志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在变法过程中矢志不渝。 王安石少好读书,记忆力强,受到较好的教育。庆历二年(1042年)登杨寘榜进士第四名,先后任淮南判官、鄞县知县、舒州通判、常州知州、提点江东刑狱等地方的官吏。治平四(1067年)神宗初即位,诏安石知江宁府,旋召为翰林学士。熙宁二年(1069年)提为参知政事,从熙宁三年起,两度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推行新法。熙宁九年罢相后,隐居,病死于江宁(今江苏南京市)钟山,谥号“文”,又称王文公。其政治变法对北宋后期社会经济具有很深的影响,已具备近代变革的特点,被列宁誉为是“中国十一世纪伟大的改革家”。 庆历四年(1044年)获得进士第四名及第,其后在扬州、鄞县(今浙江宁波)、舒州(今安徽潜山)、常州等地任地方官。多年的地方官经历,不仅使王安石深刻地认识到宋朝社会普遍性的贫困化,而且也使王安石认识到社会贫困化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夏、商、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思想,是奴隶主贵族的神权法思想和( )。 A.德治思想 B.人治思想 C.礼治思想 D.法治思想 2.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是() A.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B.亲亲、尊尊 C.嫡长继承 D.兄友、弟恭 3.明德慎罚是谁的思想。()A.孔子 B. 周公 C. 管子 D. 孟子 4.关于法律与纲常名教,朱熹认为( ) A.法律为本B.纲常名教为本C.法律、纲常名教皆为本 D.纲常名教为末 5. 提出“深督轻罪”思想的是( )。 A.孟子 B.李斯 C.陆贾 D.吕不韦 6.“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一说的提出者是()A.孟子 B.庄子 C. 老子 D.申不害7.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法律思想的是()A.子产B孔子C.孟子 D.荀子8.提出“定分止争”观点的是( )。 A.子产 B.商鞅 C.贾谊 D.孟子 9.“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是()A.管仲观点B.子产观点C.孔子观点D.孟子观点10.“三不足”的变法理论,是()思想中的闪光之处。A.韩非B.贾谊C.张居正D.王安石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周礼 2.礼法之争 3.中体西用 4.三民主义 5.“三纲五常” 三、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1.简述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2.简述韩愈的法律思想。 3.简述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4.简述康有为法律思想。 四、论述题(每小题14分,共28分) 1.论述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2. 试述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A-5-1

复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C 2.A 3 B 4.B 5. B6.C 7.C 8.B 9. A10.D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周礼: 周公在周原来礼的基础上结合夏商礼,对之加以修改、补充、整理,使之成为一整套以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的典章制度和礼仪形式。因为主要在周朝整理厘定,故称周礼或周公制礼。 2.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是法理派和礼教派之间的论争。法理派是指以沈家本为代表,反映的是统治集团内部思想开明、期望模仿西方来认真修改中国旧律的一部分人的思想倾向。礼教派:则是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题目顽固坚守君主专制以及宗法家族制的阵地,拒绝对传统旧律做实质性修改,代表着清廷上层的主流思想。法理派也称法派、法治派、国家主义派、或反国情派;而礼教派也称“礼派”、礼治派、家族主义派,国情派。两派之争,被人们称为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3.中体西用: 是洋务派的主要观点,由张之洞集大成,概括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简称中体西用,中体是指以中国纲常名教为核心的旧法规范是万不可变的。西用是指在维护中体的同时,主张适应时势的发展采用某些西方新法以补充传统旧法,以便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4.三民主义: 孙中山的法律主张,三民主义是以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经历了从旧三民主义到新三民主义的转变,是孙中山法律主张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5.“三纲五常: 董仲舒的法律主张。三纲是“父为子纲、君为臣纲和夫为妻纲”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五常是仁义礼智信,董仲舒认为五常市国家存亡的命脉,是道德教化的主要内容,修饰五常,也是君主享有天命,为人间之主的前提条件。 三、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A-5-2

电大——中国法律思想史选择题答案

每题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每题2分,共10题,共20分。(总分) 1.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出自()。 (分) A. 《荀子》 B. 《孟子》 C. 《老子》 D. 《论语》 2. “法者,国之权衡”的说法,体现了法的()。(分) A. 变化性 B. 自然性 C. 规范性 D. 公开性 3. 否定现实礼法并提倡法律简约的是()。 (分) A. 墨家 B. 道家 C. 法家 D. 儒家 4. 将封建纲常伦理概括为“三纲”的思想家为( )。

(分) A. 董仲舒 B. 孔子 C. 孟子 D. 朱熹 5. 在人性问题上,法家主张( )。 (分) A.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B. 人性善 C. 性三品 D. 性相近,习相远 6. 商鞅反对复古倒退,主张( )。 (分) A. 法者, 国之权衡也 B. 圣人为法 ,必使之明白易 C. 不法古,不修今 D. 法令者,民之命也 7. 《庄子》法律思想的最主要特点是( )。 (分) A. 惟人为治

B. 隆礼重法 C. 莫若法天 D. 法律虚无主义 8. 墨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 )。 (分) A. 兼爱 B. 尚刑 C. 尚贤 D. 尚同 9. 商鞅认为必须确立法令至高无上的地位,做到( ) 。 (分) A. “ 皆有法式” B. “治不听君,民不从官 ” C. “不务德而务法” D. “一同天下之义” 10. 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 )。 (分) A. 李斯

B. 商鞅 C. 韩非 D. 申不害 每题有两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每题3分,共10题,共30分。(总分) 1. 法家认为法具有以下性质()。 (分) A. 法具有公平性和客观性 B. 法是" 天志"达到的体现 C. 法具有等级性 D. 法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 2. 法家认为法的作用有()。 (分) A. 齐之以礼 B. 明使分群 C. 定分止争 D. 禁恶止乱 3. 下列能够反映墨家“天志”思想的说法是( )。 (分) A. 顺天之意,得天之赏 B. 反天之意,得天之罚 C. 天子有善,天能赏之

浅论黄宗羲《原法》篇思想

浅论黄宗羲《原法》篇思想 摘要:《原法》是《明夷待访录》中重要的一篇,集中体现了黄宗羲的法律思想。在黄宗羲所处的动荡、变革的时代,他凭借自己的睿智提出了一系列超前的法律主张。他认为应树立“天下之法”,同时指出“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最终认为要实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黄宗羲关于法律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我国近代民主思想的形成,对民主革命运动产生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黄宗羲原法背景意义 黄宗羲,字太冲,号南雷,世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生于明万历三十八年(1610),卒于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黄宗羲一生著作颇丰,重要的有《孟子师说》、《金水经》、还编了《明儒学案》、《宋元学案》等。除此之外还有《明夷待访录》,这部书对三代以后尤其是明代的政治文化和政治制度进行了深刻反思,并提出了自己的新的构想。该书分为十三个专题,本文只对《原法》篇进行简单剖析,以加深对其法律思想的了解。 一、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黄宗羲法律思想的核心是用“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进而形成“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局面,围绕这一核心他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一)天下之法 黄宗羲在《原法》开篇就写到:“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他为什么这样说呢?接下来他自己给出了原因——“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了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了卒乘之赋以防其乱。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未尝为一己而立也。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①。 从这可以看出,黄宗羲认为三代以上的法是从百姓的实际需要出发而制定的,其实这里的“法”已经不仅仅是法律,还包括国家制度和各种政令和国家设施。这种考虑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是“天下之法”,是真正的法。 (二)“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 黄宗羲通过对比认为三代以上的法为人民利益着想,而三代以下的法是为统治者服务的,为了君主一人利益,因此三代以下的法是“一家之法”。 “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鍶鍶然,日唯筐箧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②。后代的法为君主一个人服务,全然不顾百姓的利益,这样的法就不能称作“法”,是“非法之法”。 黄宗羲把法律分为“天下之法”和“一家之法”两类,二者的根本区别是法律是为“天下”还是“一家”服务。他明确指出,后代的法是维护封建君主的私利,没有天下之心。批判三代以后的统治者立法目的在于为自己利益、掠夺天下之财,丝毫没有为天下人的观念。(三)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笱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不无不行之意; ①[明]黄宗羲著.段志强译注.明夷待访录·原法.中华书局.2011.第21页. ②[明]黄宗羲著.段志强译注.明夷待访录·原法.中华书局.2011.第23—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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