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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2000年6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执行工作中的委托评估、拍卖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确保执行公正,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全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委托评估和拍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委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不准买受拍卖物。

第三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实行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评估、拍卖机构且不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予照准,不再另行选择评估、拍卖机构。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执行庭统一管理。不准个人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不准个人擅自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项。

第四条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依法独立进行评估和拍卖。人民法院应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规章和本规定的,上级法院应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也可以直接依法予以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应每年度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一次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情况。对影响大、重大复杂的评估、拍卖活动,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

第六条委托评估和拍卖,应提高效率,确保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的执行费用。

二、评估

第七条人民法院每年度公告评估机构登记的时间,评估机构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应在指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法律、法规允许评估机构跨区域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可跨区域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登记时应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1)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

(2)经年检合格的本机构资质证书和评估人员资质证书副本;

(3)评估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评估机构,按下列条件进行审查和选择:

(1)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评估标的要求;

(2)评估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3)有委托评估标的要求的专业评估资格和专业评估人员的;

(4)同行业信誉和资格较高的;

(5)与委托法院之间无依法应回避情形的;

第九条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评估机构,由人民法院执行庭根据需要采用抽签方式拟定后报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定后的评估机构名单应予公布。人民法院与审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年度委托评估协议。具体案件的评估,在审定的评估机构中抽签决定。

对不同的评估标的,人民法院应选择有相应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有多家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对评估标的有多项评估内容的,可按不同专业要求选择多家评估机构分别进行评估。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应将审定的评估机构名单报省法院执行庭备案。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

(1)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债务,需要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拍卖的;

(2)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对抵债物的价格无法协商一致的;

(3)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对以物抵债的价格已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不作评估。

对申请人已设定抵押价值的抵押物,应直接以物抵债,不再进行评估。如抵押物抵押价值大于债务的,可重新评估处理。

第十一条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的,由执行人员写出申请委托报告交执行庭庭长批准后,交执行庭统一对外办理。申请报告应说明评估的理由、评估物的状况、评估的要求等。

第十二条执行庭对外办理委托评估,应出具委托书,并附标的物资料。委托书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物的名称、地点等现状情况;

(2)评估的目的、基准日和完成期限等要求;

(3)评估费用的支付。

出具委托书时应同时附上评估标的权属资料、人民法院对评估标的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以及其评估所需要的其他资料。委托法院可视评估标的和案件的执行情况要求按市场价评估,也可要求同时提供市场价以外的其它价格。

第十三条委托评估的标的价值应与执行标的额基本相一致。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达到执行标的额的,只对部分财产进行评估。整体财产中部分财产可满足执行标的又可单独处理的,只评估该部分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日出台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指导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有效监督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活动,切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案件逐年增多,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缺乏规定。同时,因管理部门不明确、监督制度不

完善,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环节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

广泛征求意见堵塞司法漏洞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个总共16条的评估拍卖司法解释,自起草工作启动以来,在反复征求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经过多次调研、论证,起草了初稿,并广泛征求了人民法院司法实践部门、专家学者和评估、拍卖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前后修改达数十稿,历经两年制定而成。

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注意贯彻了以下指导思想:一是秉承立法原意,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是有针对性地解决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的编制和管理问题,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问题,对异地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等问题。三是监督和制约原则,如规定了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纪检、监察、审判、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四是利益保护原则,如机构随机选择、保留价征询当事人意见等。

减少不良因素干扰评估拍卖归口管理

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工作旨在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是审判、执行工作的延伸,直接关系到法院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样规定旨对全国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进行统一规范,以达到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与审判、执行部门分离,减少社会不良因素对审判、执行工作干扰的目的。”

防止滋生司法腐败随机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2004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规定》,对拍卖机构的选择规定了三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的方式。二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珠等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三是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这几种方式制定的初衷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各地法院在委托评估、拍卖实际工作中,发现由当事人协商选择机构的方式存在弊端,容易出现当事人串通损害第三方、侵害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给中介机构和法院工作人员留下了‘操作空间’,导致腐败滋生。”

针对这一状况,评估拍卖司法解释取消了当事人协商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规定,规定统一进行随机选择机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当事人监督增强评估拍卖透明度

为了增加选择机构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预防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中的“暗箱操作”,司法解释规定,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选择机构时,应当通知审判、执行部门派员到场,对一些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评估、拍卖案件,也可以邀请本院纪检监察和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媒体到场

监督,将通过审判、执行部门派员到场作为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选择机构的必经程序,有利于相互监督。

评估拍卖司法解释规定,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选择机构时,应该提前通知当事人到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选择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有利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此项工作的监督。同时,也对当事人拒不到场时的处理办法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防止“暗箱操作”对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编制进行监督制约

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编制工作重要而敏感,容易出现“暗箱操作”,滋生腐败。司法解释贯彻了监督和权力制约原则。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司法解释规定了名册编制的基本原则及应当先期公告。评审委员会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审判、执行部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委员会可以互相监督,确保名册编制的客观公正。”

此外,评估拍卖司法解释规定了评审委员会编制名册的程序及对名册的动态管理。首先,进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是评估、拍卖机构自愿申请,并自觉接受监督;其次,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机构的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等方面进行审查、评比,按得分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才能确定入册机构;第三,人民法院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如果在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或不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其从名册内剔除并增加新的机构,通过动态管理名册的方式对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委托拍卖合同(样式一) (2)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委托拍卖合同(样式一) (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 电话: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拍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就下述物品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点: 第二条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第三条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第四条拍卖方式: 第五条拍卖期限:

第六条拍卖地点: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二、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当向乙方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________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险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五、拍卖成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该款可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中直接扣除;拍卖未成交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拍卖费用 ________元。 六、乙方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七、乙方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妥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八、拍卖过程结束,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九、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甲方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缴。 十、拍卖成交后,由乙方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八条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拍卖法》之规定予以处理。

法院评估项目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 第四条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第五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和对入册专业机构、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收案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辅助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需要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条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一)相关的卷宗材料; (二)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三)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四)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报告文书; (五)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六)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司法拍卖委托书范文

司法拍卖委托书范文 福建省宸万和拍卖行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程强与被执行人邱镇、胡群青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的规定,经20XX年4月24日摇号确定委托你单位对被执行人胡群青所有的丰田牌a3083k轿车进行拍卖。 具体要求如下: 1、本案拍卖标的物的现扣押在永泰县人民法院,估价结果等详见汉鼎评报字(20XX)第4130319001号《估价报告书》。 2、应在2月内完成拍卖程序。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完成拍卖的,应提前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延期,逾期则撤销拍卖委托。 3、在拍卖日15日前,应在省级报刊《海峡都市报》、《东南快报》或市级报刊《福州日报》、《福州晚报》各选择一家同时刊登拍卖公告,公告不得刊登在报纸中缝。同时必须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和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事先应提交本院执行局审核,并向本院行装科提交复印件备案。 4、竞买人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5、在拍卖前应展示拍卖标的物,为竞买人查看拍卖标的物提供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物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 6、在竞买人办理登记竞买手续时,应向竞买人公布拍卖标的物的品质、现状和已知瑕疵,及标的物拥有权证(照)或相关资料情况等,并在《拍卖规则》或《拍卖须知》中明确无误地载明。对不能保证真

伪或品质的拍卖标的物,应公开声明。《拍卖规则》或《拍卖须知》中还应载明本拍卖标的物市场价中不含买卖双方税费及标的物所有 欠费,该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7、应告知竞买人,成交确认后,本院仅提供确认拍卖标的物归买受人所有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其它事宜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8、应告知竞买人必须以其个人名义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应按《预交拍卖保证金操作细则》的要求缴存至本院指定帐户(户名:永泰县人民法院;账号:1317510104000479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永泰县支行),并持银行缴款凭证到本院财务室开具保证金收款收据。保证金收据登载的缴款人与竞买人名称不一致,则该竞买人不得参加竞买;已参加竞买的,本次拍卖无效,予以撤拍。(以上缴纳竞买保证金事宜直接与本院执行局联系) 9、应于拍卖会前5日将拍卖公告情况、《拍卖规则》或《拍卖须知》及其发放情况、竞买人报名登记资料、缴纳保证金收款收据复印件、竞买人身份证明、竞买牌号,以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送交本院执行局,并向本院行装科提交复印件备案。 10、本案拍卖标的物的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由本院执行局通知你单位。 11、拍卖成交后,应立即告知买受人务必于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将购买款项直接汇入本院拍卖款帐户(户名:永泰县人民法院;帐号:1317510104000479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永泰县支行)。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附件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根据人民法院委托,为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对相关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本指导意见所称资产评估报告是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服务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封面应注明“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参考价目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遵循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 1

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结合评估资产的特点,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导致评估程序履行或者评估资料收集受限的,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条入选人民法院司法执行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开展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前,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报备相关业务收费标准。 第八条本指导意见未作规定的事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以及其他资产评估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估委托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及时通过专用系统接收人民 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法院的对外委托拍卖工作,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托拍卖工作;个案拍卖中拍卖机构的选定,一律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拍卖的,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并层报审批。 第五条委托拍卖的方式和拍卖标的物的拍卖保留底价,一般应由审判、执行部门案件承办的合议庭讨论决定,重大、复杂的应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拍卖保留底价应当保密。 第六条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移送对外委托拍卖的,应当移送以下材料: (一)《××法院决定拍卖涉案财产呈批表》; (二)《××法院委托拍卖移送表》; (三)拍卖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四)拍卖标的物评估报告副本; (五)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 (六)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情况说明; (七)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表; (八)当事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收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 (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三)进行移送登记; (四)对手续不完备、材料有欠缺或者内容不清楚的通知案件承办人及时补充。 第八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移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出初审意见。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并于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移送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第九条移送案件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法院对外委托审批表》层报审批。 第十条通过摇珠程序选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摇珠前3日在本院外网或广东法院网上公告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的财产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拍卖机构名册中选定拍卖机构;不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或拍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拍卖机构名册中选定拍卖机构。 第十二条个案委托中拍卖机构的选定活动,由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纪检监察室代表、拍卖机构代表组成摇珠小组实施。 拍卖机构代表从《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中产生,按代码顺序轮流选定三家拍卖机构各派一名代表;拍卖机构代表参加摇珠的,应持有本机构的授权证明。 第十三条摇珠活动由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主持,纪检监察室代表现场监督,拍卖机构代表操作摇珠。 摇珠活动开始前,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向参与摇珠的机构代表、监督人员发放与摇珠相关的资料,展示摇珠设备,尤其是每一个珠粒上的号码,并演示摇珠动作。

委托拍卖合同_1doc

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委托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传真;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拍卖行(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传真;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及本地有关拍卖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________ 2.品种规格:________ 3.数量:________ 4.质量:________ 5.包装:________

6.存放地:________ (如拍卖对象为股权及某些无形资产,以上项目应作相应调整。) 第二条拍卖物的交付方式:________ 第三条卖物的估价和底价:________ 第四条拍卖方式:________ 第五条拍卖期限:________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2.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由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3.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乙方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4.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人民币________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险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如乙方先行垫付该项费用的,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 5.甲方应按成交总额的________%向乙方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的管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托评估工作;个案评估中评估机构的选定,一律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需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并层报审批。 第五条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移送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当移送下列材料: (一)《法院司法委托评估移送表(见附表1)》; (二)简要案情材料(如起诉书、判决书等); (三)经质证或合议庭认可的有关评估的材料; (四)属于重新委托评估的,应提供重新委托评估的依据,并附评估报告书;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收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 (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三)进行移送登记; (四)对手续不完备、材料有欠缺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通知案件承办人及时补充。 第七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移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初审意见。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并于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移送的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第八条移送案件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受理后的3个工

作日内填制《法院司法委托审批表(见附表2)》层报审批。 第九条通过摇珠程序选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摇珠前3日在本院外网或广东法院网上公告相关事项。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的财产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评估机构名册中选定评估机构;不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或评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评估机构名册中选定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个案委托中评估机构的选定活动,由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纪检监察室代表、评估机构代表组成摇珠小组实施。 评估机构代表从《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中产生,按代码顺序轮流选定三家评估机构各派一名代表。评估机构代表参加摇珠的,应持有本机构的授权证明。 第十二条摇珠活动由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主持,纪检监察室代表现场监督、评估机构代表操作摇珠。 摇珠活动开始前,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向参与摇珠的机构代表、监督人员发放与摇珠相关的资料,展示摇珠设备,尤其是每一个珠粒上的号码,并演示摇珠动作。 第十三条摇珠结果应经摇珠小组成员签名确认并填写《法院摇珠选定机构确认表(见附表3)》。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是委托评估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十五条在每一轮司法委托评估摇珠活动中,经摇珠被选定的评估机构不再参加本轮此后的摇珠;当全部评估机构均被摇中后,再全部进入新一轮司法委托评估的摇珠。 第十六条因评估类别特殊、且名册中符合要求的评估机构不超过2家,需指定评估机构的,应填制《法院司法委托审批表》,并说明指定理由层报审批。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向评估机构出具《法院司法委托评估委托书(见附表4)》。《司法委托评估委托书》应包括案由、委托事项、委托要求、评估基准日、评估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向评估机构出具《司法委托评估委托书》时应一并移送有关评估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21号)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第九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委托拍卖合同书(标准版)

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拍卖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拍卖标的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详见附件《拍卖标的清单》) : 。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的瑕疵。 第二条拍卖标的评估与鉴定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评估,评估费由---------------------------------承担。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1)自行鉴定。(2)委托---------------- 鉴定,鉴定费由---------------------承担。 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拍卖期限及地点 ` 拍卖人应于年月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四条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及其时间、方式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将标的交付(转移)买受人。 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年月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 为,交付后保管费用由承担。 第五条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向拍卖人交付成交价%的佣金,交付方式为。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第六条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将拍卖成交款交付给委托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的管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托评估工作;个案评估中评估机构的选定,一律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需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并层报审批。 第五条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移送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当移送下列材料: (一)《××法院司法委托评估移送表》; (二)简要案情材料(如起诉书、判决书等); (三)经质证或合议庭认可的有关评估的材料; (四)属于重新委托评估的,应提供重新委托评估的依据,并附评估报告书;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收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 (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三)进行移送登记; (四)对手续不完备、材料有欠缺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通知案件承办人及时补充。 第七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移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初审意见。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并于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移送的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第八条移送案件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制《××法院司法委托审批表》层报审批。 第九条通过摇珠程序选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摇珠前3日在本院外网或广东法院网上公告相关事项。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的财产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评估机构名册中选定评估机构;不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或评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评估机构名册中选定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个案委托中评估机构的选定活动,由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纪检监察室代表、评估机构代表组成摇珠小组实施。 评估机构代表从《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中产生,按代码顺序轮流选定三家评估机构各派一名代表。评估机构代表参加摇珠的,应持有本机构的授权证明。 第十二条摇珠活动由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主持,纪检监察室代表现场监督、评估机构代表操作摇珠。 摇珠活动开始前,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向参与摇珠的机构代表、监督人员发放与摇珠相关的资料,展示摇珠设备,尤其是每一个珠粒上的号码,并演示摇珠动作。 第十三条摇珠结果应经摇珠小组成员签名确认并填写《××法院摇珠选定机构确认表》。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是委托评估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股权拍卖执行程序

执行股权的程序是 一、执行法院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告知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通知其他股东的规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执行这部分款项给申请执行人。 二、如果其他股东的规定期限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法院将拍卖股份用于清偿债务。 三、人民法院拍卖股份程序为: 1.人民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3.确定拍卖机构。当事人协商拍卖机构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执行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随机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拍卖所得用于抵债。 5.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6.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规定将股票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7.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四、如果债权人同意以股权抵债,按照法院参照评估价格作价抵债。股权抵债系股权转让一种方式,需要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应当通知公司将受让方的姓名或名称等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同时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委托拍卖合同(三)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委托拍卖合同(三)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委托拍卖合同(三)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 拍卖行(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及本地有关拍卖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如拍卖对象为股权及某些无形资产,以下项目应作相应调整。)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统一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统一管理办 法(试行)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确保执行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需要对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确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统一管理。 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评估拍卖机构确定后,具体评估、拍卖中的执行事项由受理案件法院执行机构实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级法院指定专人负责申报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工作。 第四条下列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确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工作: (一)评估 1.西宁、海东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以上的案件; 2.海南、海北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标的2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海西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标的30万元以上的案件; 4.黄南、果洛、玉树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标的5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拍卖 执行标的物评估价值5万元以上需要拍卖的案件。 第五条下级法院申请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执行案件。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要求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确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不受标的、地域的限制。 第七条执行中关于变更、暂缓、撤销评估、拍卖等事项的,执行法院必须书面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 第八条执行人员在委托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纪律处分办法处理:(一)执行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委托工作中谋取私利的; (二)执行人员私自委托未经选定的评估、拍卖机构办理委托事宜的; (三)执行人员及本院其他人员买受拍卖物的; (四)执行人员与评估、拍卖机构串通,为他人利益违规操作的; (五)执行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收受评估、拍卖机构回扣、赞助的。 第九条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可以收取报名费。报名费为人民币50元,主要用于发布通知、公告等费用。 二评估、拍卖机构的入围 第十条凡有从业资质的评估、拍卖企业,均可以参加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确定委托评估、拍卖

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拍卖中应注意的问题

浅析民事执行程序财产拍卖过程中 《评估报告》过期对拍卖效力影响的法律分析 在实施司法委托执行财产拍卖中,通常会遇到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难以实现拍卖成交的问题。《评估报告》过期,能否继续实施拍卖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课题。对此,笔者就除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之外的执行财产拍卖,略谈自己的看法。 一、资产评估行为与拍卖行为是两种不通的价格定价方式,各有不同的特点。 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资产评估后形成的书面材料即称为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行为具有现实性、市场性、预测性、公正性、咨询性的特点。资产评估结论是为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估价意见,这个意见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效力,评估者只对结论本身合乎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辞海》中对拍卖的解释是:拍卖也称竞买,商业中的一种买卖方式,卖方把商品卖给出价最高的人。拍卖行为必须遵守《拍卖法》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基本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法律约束性的特点。拍卖结果是在拍卖信息公开、遵照法定程序、通过市场竞价而产生的特定时点的市场价值。与评估结论的评估价格,有本质的区别。 二、资产评估报告中评估价仅是确定保留价的参考。 与执行财产拍卖需要评估的有关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规定中:《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第八条规定:“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做评估的,参照市场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国有资产拍卖要求必须评估外,非国有资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评估价、市场价或征询有关当事人意见确定。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二条规定:“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同样的,一般《评

2020年最新版委托拍卖协议书范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BH-015465 2020年最新版委托拍卖协议

2020年最新版委托拍卖协议书范本 租房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用工合同|购销合同|离婚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西安产权交易中心 受托方(乙方): 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西安市产权交易暂行办法》(市政发[XX]67号),《西安产权交易中心拍卖机构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企业产权,资产拍卖项目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乙方作为甲方会员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遵守甲方对会员管理的规定实施拍卖. 一,甲方委托乙方拍卖标的的名称: . 二,拍卖方式: . 三,拍卖标的的底价(保留价): . 四,拍卖会时间: . 五,拍卖会地点: . 六,竞买人提交的拍卖保证金应打入甲方指定专用帐户;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日内将成交价款转至甲方指定专用帐户. 七,拍卖标的交割完成后,乙方应依照《西安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向"中心"缴纳佣金收入的30%. 八,若拍卖未成交,组织拍卖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甲方责任: (一),甲方保证委托乙方拍卖的标的必须是按规定取得投资主体和国有资产监管 机构的批准,并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标的的详细资料; (二),协助乙方做好拍卖标的的招商和竞买人的推荐及登记工作; (三),与乙方共同发布拍卖公告(公告由甲方统一编号); (四),与乙方共同完成拍卖标的交割工作; (五),负责收取买受人缴纳的成交价款; (六),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十,乙方责任: (一),负责拍卖前期策划以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拍卖标的资料的编制工作; (二),与甲方共同发布拍卖公告,负责竞买招商工作; (三),负责解答竞买人的咨询和拍卖标的的展示看样工作,如实向竞买人说明拍 卖标的的瑕疵; (四),协助甲方收取竞买人提交的拍卖保证金; (五),负责拍卖会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拍卖成交后,负责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 (七),与甲方共同完成拍卖标的交割工作; (八),在拍卖活动中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委托拍卖协议书范本

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拍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人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拍卖人依法公开拍卖: 「拍卖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品种规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 5.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存放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拍卖物的交接方式: 第三条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第四条拍卖方式:():[1] 估低价拍卖[2] 估高价拍卖[3] 无估价拍 卖[4] 标卖 第五条拍卖期限: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拍卖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拍卖人可随时向委托人要求提供咨询,委托人不得拒绝。 2、委托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拍卖人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

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3、委托人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拍卖人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4、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付受理费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 运输、保验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拍卖人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5、委托人应按成交总金额的_____ %向拍卖人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拍卖人从拍 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6、拍卖人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7、拍卖人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确因拍卖人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拍卖人负赔偿责任。 8、拍卖过程结束,拍卖人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于7 日内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委托人,不得延误。 9、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委托人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10、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七条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 的 %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工作,实现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的分离,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工作机制,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的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及破产清算等涉案财产依法决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并监督、配合拍卖机构,将涉案财产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的活动。 第三条对外委托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及时、有效地变价处理涉案财产,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以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是对外委托拍卖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基层人民法院遵循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相分离的原则确定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对外委托拍卖工作。业务部门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部门应建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机制,并统一接受本院监察室的检查和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拍卖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成立对外委托拍卖工作指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审判庭、执行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机关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参加。指导小组领导、协调对外委托拍卖工作,负责对本院拍卖机构名册的确定和年度审核,处理对外委托拍卖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人民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建立委托关系,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要求进行拍卖活动。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并及时配合拍卖机构完成拍卖、财产交付等工作。 第七条业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财产权属,查明财产状况和有无瑕疵等; (二)决定拍卖和重新拍卖; (三)提出建议保留价; (四)移送财产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 (五)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 (六)与审判、执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随机选定或者指定拍卖机构; (二)负责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三)确定保留价; (四)协调、配合拍卖机构开展工作; (五)监督拍卖活动; (六)协助完成财产交付; (七)与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拍卖机构的入册登记 第九条本规定所指的拍卖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条入册的拍卖机构除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所规定的设立拍卖企业的必备条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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