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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与法治

?市场经济与法治?

产权制度与法治

[美】罗纳德?A.卡斯

倪斐编译

内容提要:法冶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福利,而法治取决于对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本文从阐述财产与产权制度之间的关系入手,对产权制度作用于法治的机理进行了剖析,指出即使是与法治要求最相符合的制度,都难以有效阻止所有的法律变革或者完全消除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只有对法律变革作出适当规定并留出适当的自由裁量权,才能有效地实行法治。

关键词:财产产权制度法治

托尔斯泰在其名著《安娜?卡列尼娜》中写道,“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对于法治而言,情况正好相反。尽管具有不同治理结构和法律制度的社会,都会以各自的方式去推行法治,然而背离法治的社会却是相似的。

因为法治是成功社会或公正社会的附着物,所以它对全世界人民至关重要。法治并不能保证社会公正或社会福利一定能够实现,但是它的确与社会公正和社会福利密切相关。这就是法治一词为什么会有如此广泛吸引力的原因。

要实行法治,关键在于对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此处的产权是指控制、使用或者转让财产的权利。如果某一社会能够维护产权的安全,能够保护产权免受侵犯或受侵犯时可以获得补偿,以及能够将全部或部分产权自由转让给出价更高的人,那么这样的社会便更有可能走向成功。当然,权利的物质载体很重要。妥善地处理了产权关系的社会,不仅能够保障财产的安全,而且可以根据财产所有者的意志拓展财产的使用范围,这样的社会也会获得成功。

然而,除物质载体外,一个社会受法律约束的程度,以及在可预期的、且不受特定个人偏好影响的法规之下确保产权安全的程序,也同样重要。遵循那些程序是法治的本质。

各个社会在遵从法治上有着显著的差异。在产权制度中,用来变革产权与法规的方式,以及限制政府官员自由裁量权的方式,都是法治有效性得以发挥的关键因素。但是法治并不妨碍产权变革。也不会禁止自由裁量权。产权变革是任何法律制度的自然组成部分,而且限制变革的努力本身不应当被视为法律制度自身的终结,而应被看作是确保可预测的、有效的、基于法律的治理这一更大框架的一部分。对产权性质变革有影响的自由裁量权似乎是任何产权制度的必然组成部分。而且在严格遵从法治的制度和背离法治的制度之间的划分,与是否存在形成和改变法律的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性不大。是否合乎法治决不可能通过个别因素来考量,而应当

作者简介:罗纳德?A.卡斯(R∞枷A.C∞8)。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院院长、MelvilleMadi啪Bi伊1w讲席教授。编译者:倪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6级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

被视为一系列相关因素的产物。

一、财产和产权制度

财产是物,或者说,物就是财产。但是,当我们寻求更加精确的表达时,或指定某物归谁所有时,或出于某种目的指定某物的某部分归某人所有时,我们意识到给财产下定义并不简单。此外,我们还发现,财产不只是物,至少不只是有形物,它还包括某种思想形态,如知识产权。只要拥有产权,人们便可以索取回报,或者等值的服务,或者能挣钱的工作机会。

产权和其他权利之间的界限是有争议的。这就是说,财产本身的概念——它是什么,应当如何对待它,谁应当享有产权——已经成为几个世纪以来争论的议题。哲学家、经济学家、历史学家,还有其他学者一直在争论,财产是否是自然之物,即在政府承认之前就已经存在,或者相反。他们讨论了私人追求产权的历史渊源,认为自然秩序不是私人权利而是公有权利。他们还讨论了不动产、个人财产、无形物和政府赠与(govemmentlarge:sse)的正当性和权利范围。

尽管对财产的界定、对产权和其他权利界限的描述仍然存有争议,但是财产的核心概念如今专门用来指代具有排他效力的物(如土地)。其他权利常常伴有一定的义务,而产权则是具有排他属性的物的控制、使用和处分权。这些物通常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是法律规则派生的结果,因此政府决策者能够对产权的价值产生影响。

二、产权制度和法治

一般地,西方民主国家的治理模式在以下方面是相当成功的: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以免政府以不可预测的方式改变产权的归属;提升产权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限制政府干涉财产的最佳使用(比如将财产自愿转让给出价最高者)。如果某一法律制度允许个人可以依法安排他们自己的生活和私人活动,确保商业行为安全有序,那么这项法律制度就能够激发人们的投资欲望,并殚精竭虑,促进人类的进步。健全的法律和政府,而非自然禀赋,是社会兴旺发达的标志,它们既标志着物质上的成功,也标志着公民幸福感的增强。

与50年前,或者75年前,甚至100年前相比,这些国家现在对经济活动的管制要比以往多得多。管制措施的增加减少了财产的价值。即使各种政府行为(比如援助基础设施)能够提高财产价值,但是出于其他目的,别的行为必定会被视为对业主利益的干涉。有估计数据表明,即便在管制最少的发达经济体中,经济管制的成本也是惊人的。

即便如此,由于业主所承担的法定税非常低,再加上较高的资源生产力和合理的人力资源、资本分布,这些经济体的财产价值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除了自然禀赋和设计具体法律条文时所做的选择等因素外,发达经济体的财产价值是社会遵从法治的产物。遵从法治是经济兴旺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财产价值和产权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西方民主国家区别于其他国家的重要因素。

法治的核心概念是,社会应当由一系列法律来组成,这些法律适用于所有遵循规则的人,而与制定规则的人的身份无关。这就是说,法治不但从字面上适用于所有人,而且在事实上也对所有人适用——那些看似寻常的规则,将同样适用于富人和穷人、出生高贵的人和出生卑微的人,适用于那些来自不同宗教、不同部落、不同党派、不同肤色和不同家族的人。

关于法治,约翰?亚当斯和大卫?休谟将其表述为“以法治国,而非以人治国”。以法治国,

就是让法律,而不是让拥有权力的特定的个人发挥决定性作用。法律、执法者以及协调执法的机构必须为规范我们行为的规则提供合理的确定性,且这种合理的确定性应当立足于对书面规则的理解,而不是详细规定由哪个人最终去执行这些规则。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用特别有说服力的词语阐述了这一观点。他认为法治是指“政府的所有行为都受到事先确定且已公布的规则的约束——这些规则能够相当准确地预测到政府在已知条件下将如何行使它的强制权力,并在此基础上安排其臣民的事务。”有人或许会对哈耶克所主张的法治概念、规则的灵活度以及政府的所有行为必须提前受到规则约束的要求提出异议,但是哈耶克的基本观点是正确的——即法治要求政府对作用于其上的规则了如指掌,且这些规则也必须让个人能够在理解其行为边界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自己的行为。

哈耶克等人对法治概念的经典阐述包括四个组成要素:规则的忠诚度(mlefidelity)(执法者在执法时的忠诚度)、有原则的可预测性(规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含义的可预测性)、规则的有效性(mlevaJjdity)(规则源自权威的立法机关)和外部权威(extemalauthority)(将规则的受众而非执行规则的人作为制定规则的依据)。这四个要素的意思都不甚清晰,而且任何一个要素在某些情形下都可能会受到质疑。

在法治的经典定义中,满足以上四项要素可以确保法律不会变成个人为所欲为的工具,也不会放纵政府官员任意践踏公民的权利,这使得法律的惩罚机制变得可以预测。法治的这些要素符合法治制度、法律约束制度,它们规定了个人在日常事务安排中的具体范围。这些要素产生了哈耶克所追求的某种可预测性,因而它们允许个人以最有可能提高社会福利或减少社会成本的方式去适应法律规则。此外,法治抑制了各种异常的、带有偏见的和独裁的冲动,而这些冲动经常会导致福利减损,所以法治内在地具备提高社会福利的品质。

然而,法治的这些要素并不能保证法律一定会清明廉洁。人类很少能够设计出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群体都具有强制力的规范,也不能确保这些规范能以清正廉明的方式得以施行。推行法治的关键不是去提供这样的保证,而是提供某种法律约束,以便更好更公正地执行法律。坚持法治减缓了制度变迁的进程,增强了制度变迁的可预测性,减少了制度变迁中个人意志的作用。法治是对某种制度的遵从,它能够确保更大的社会安宁。遵守规则虽然不是遵从法治的全部,但它却是一个重要的目标,即使在最好的、最守法的制度中也值得人们关注。

三、法律变革

l一)法治与法律变革

如果财产法经常发生变化,那么产权的安全就不会得到保障。法治的根本在于法律的可预测性,因此,财产的安全也主要体现在其可预测性上。回想一下哈耶克教授所宣称的法治的本质在于“政府的所有行为都受到事先确定且已公布的规则的约束——这些规则能够相当准确地预测到政府在已知条件下将如何行使它的强制权力,并在此基础上安排其臣民的事务。”甚至那些拒绝接受哈耶克定义的人,也不否认“可预测性”已经成为广大学者和法官判别法律制度是否井然有序的标准。

1.法治条件下的法律变革

人们无法完全禁止法律变革,也不能保证在法律发生变化时产权的绝对安全。即使是在私人权利.(包括产权)保护制度最为成功的美国,也免不了会发生减损产权价值的法律变革。通常

情况下,这些减损产权价值的法律变革没有相应的补偿,而美国也从来没有对此种法律变革行为采取过禁令。法律规则的变革也通过立法或政府行为表现出来。通过立法,某些财产税在增加,而另一些财产税在下降,还有一些新开征的财产税。由于政府行为,规制措施要么减少了经济机会,要么加重了某些财产转作他用的代价。开征新的财产税或者改变税收组合(降低所得税;增加营业税,等等)的提议如同管理体制的变革一样,极大地改变了产权的价值。

一些评论家认为,美国法律在法律变革时期应当加强对产权价值的保护。但是,考虑到法律和治理制度中存在着诸多的可变成分,几乎每一位关注该问题的人都承认,禁止(减损现存权利的)法律变革将会导致法律瘫痪。对于治理制度的变革而言也是如此。然而,尽管在理论上这条规则成立,但是在实践中却不可行。此外,这条规则大大提高了潜在的维系成本,它赋予了某些个人以战略性权力,使其从普通公民身上摄取的好处多于从变革法律中得到的好处。而且每一次潜在的维系都能够充分获取法律变革带来的社会价值。尽管协商一致的决策不可能面临绝境,但是只要遵从一致性规则,那么此项决策的成本将会非常之高。

显然,在没有取得完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法律变革将会对个人产生负面影响,且这些受到伤害的个人还不得不承担变法的成本。除非存在某种完美无缺的方法,它既可以计算出变法过程中产权价值的变化,又能调剂每位公民的所得所失,否则将无法避免上述结果。

不受全额抵偿要求限制的法律变革的前景可能非常远大。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这有利于他们根据法律变革的可能性作出调整。产权的价值在多种情况下都可能会受到影响,而产权的持有者亦有同样多的方法去评估风险,并计算出隐含在产权中的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某一选择的福利效应取决于无数的个人估价时,那么产权持有者所使用的方法将会面临决策集中化的挑战。在这种情形下,政府会将主要精力用来设定基础性的规则,而放任个人去选择那种适合于个人偏好和期望的方法,以提升或者保护他们的投资。

在法律变革过程中,一套既没有明确的法律禁令,也没有法律变革补偿的体制,将会被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选择的一般运行方式所同化。现行标准没有区分法律变革与其他影响产权价值的变革(例如市场条件变革、供给成本或消费者偏好的变化)。对于法律变革的风险防范而言,第一人保险(First—panyinsurance)比限制政府行为更为有效。这种保险很精确,因为每个人可以决定自己该投多少保费,以及如何根据变革的风险调整好自己的行为。对法律变革进行限制可能是比较愚蠢的办法,因为它不能根据特定情形作出灵活的处理。

2.法律变革的制约因素?

在美国,.对于政府在法律变革上能起多大的作用,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均作了详细的限定。法律变革显然会受到各种与法治取向不相符合的减损社会福利的操纵行为的影响。与其他经济发达的民主国家的法律一样,美国法律从程序上和实质上对这些操纵行为进行了限制,而不是把保险的负担转移到当事人身上。

因此,那种认为法律变革只会影响到特定的个人,而对其他人没有影响的观点是值得怀疑的。个性化的决策常常具有回溯力,且可能会造成难以分摊的负担。即使具有前瞻性,这些决策也会带有许多潜在的偏见。基于上述理由,在多数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愿意承担个别负担,政府就必须倾听来自各相关方的意见。美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条文都有如下禁令:未经正当程序不得侵占他人财产。美国宪法还禁止国家立法机关刻意让某些个人来承担某些特别的负担,美国多数州的宪法也禁止针对特定个人而不是普通市民进行立法。

在美国宪法中,有两项限制法律变革的条款,即“合同条款”(cont飚ctclause)和“征用条款”《赶汰i粥cla珏se)。第一项条款禁壹媸政府饪意澍减合同熬履行职责。该条款不熊被解释为,任何影响现存合同权利的州级法律都应当一律取缔。即使旨在保护民众健康和安全的规制措施打破了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这一条款也不能取缔这些规制措施。该条款的起草者叛乎关注翡是会露义务的变更,镶热,减轻债务入支付谈务懿义务。这一条款的确鸯许多法零变革设置了障碍。

第二项条款也明确限制了某些政府行为,凰这些限制措施还在逐年增加。这项条款禁止政府泰作公正的赔偿就将私有舫产挪像公震。尽管致力于公共福利事务盼改潦管制对特定财产会产生实质性的冲击,但是这些管制措施仍然有存在的必要。这就给那些财产受到影响的当事人增加了税收负担。然而,只要政府意欲获得莱笔财产,或者对该笔财产征收等量的税负,那么“征攥条款”就会要求政府努须鸯此项特权买单。

政府管制不但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行政成本和其他错误成本,从而增加了社会福利,而且还将政府行为与社会福利牢牢地联系在了一起。正是这种手段和目标的一致性减少了各种减损社会福希j的税负,从而增强了致府褥海的正当性。通常情况下,税受的种类和程度必须合情合理,这样才能保证政府促进福利的提升成为可能。管制变革有效地转移了所有的经济价值,对这种变革进行於偿的要求也促进了福利的增加,因为如果管制的收藏超过了管制的成本,管理当局将愿意做穗这种补偿。“征霜条款”所暗含数挺舞社会福利酶特征有助予限涮法律变革,它不仅增强了法律的可预测性,还有效地限制了政府的自Ell裁量权。

这些措施既不能保证美国静法德从不发生变革,又不能保证法律的所有应用过程都能完全被预测蓟,更不能保证法律变革及其损失麓够得到赔偿。然瑟,这些措施的确割弱了政府官员的行政权力,同时增强了法律的可预测性。

在美国,除了以上法待规则之外,还有一种可以用寒阻止不可预知行为发生的系统性组织,这~组织裁约了政府权力,分割了权力机关,创造了一套治理裁度,从而使得迅猛的法律变革更不容易发生。美国的戏法过程缓慢而且繁琐。政府的权力分别掌握在国家、州政府、地方政府和备级官员乎中。当法律不能迅速地终出变革时,或者嵩菜一变革必须褥到广大民众的同意时,那些最容易受到影响的人最有可艉盼望变革,并根据变革做出栩应的调整。

美国宪法在快捷程序上设置了重要的限制,而修宪程序使得这螳限制条件很难被放松。尽管有过许多修宪盼动议,但制宪后鹃2∞多年蠲仅擞了17次修正。低频率的修宪反映?民众对予政治体制的广泛认可。民众的认可减少了政治体制的潜在威胁。对美国政治体箭的遵从是如此深入民心,以至于连政治生命受到威胁的总统们也不愿直接去挑战这个体制。

必了限制法律变革,美墓遵从限权和分权原则,也对产权变革的范星穰影赡作出了双定。在美隧这样的法治国家中,程序性规则与实质饿规则的结合减小了法律变革的可能性。这使得美国的法律变革更加符合法治原则,从而不可能彻底地改变既定的产权。

{二;法律变革和壹由裁量权

在许多情况下,尽管合法性(1egitimacy)一词有时用束指代合法(1egaIity)的技术方面,但是新规则丧失了合法条款并不等于也网时丧失了合法性。含法性与合法的这种差异对法治价值酶实瑗嚣常重要。究竟应该赋予菜位决策者多少自杰裁量权就面稳誊这样的麓题。不警爨任何人,只要他享有过量的自由裁量权,都必将会导致人治而非法治。然而,在法治情况下,到底可

以赋予政府官员多大的自由裁量权,目前尚无定论,不过有一点是清楚的,那就是法治必须允谗政尉官员享有一定的自邀裁量权。对于应该赋予决策者以多少童态裁量权力适宣,存在不同的意见,这引发了一场关予法治含义及其特定法律体制的争论。

甚至在最接近法治的体制中,也存在政府批准的自Ell裁量权与产权保护出现紧张关系的局嚣。铡如,在紧急情况下,蹬于保跨公共安全酶需要,美黧政府允许其官员可以在不进行赔偿的情况下毁坏私人财产。行政机关可以大幅度贬损许可诫的效用,或者不加任何补偿地吊销持证者来之不易的许可证。财产所有者和开发商常常抱怨说,政府要求他们为新建的学校、公路、供求系统、下承道、廉徐客房建造顼麓买单。在每静馕提下,这些人都声称,能韶对自己财产懿某些完全合理的使用也招致了不合理的税负。

不动产尤其容易遭到肆意的课税。无论合理与否,政府对不动产的补偿都利用了其不可移动性。由于不动产的持有者不可能将财产转移爨其缝辖鏊,所以本地管理者可以针对不动产的升值强加一些不合理的条件。这使政府对不动产强行课税成为可能。各种力量,例如开发商与政府管理者之间的重复博弈,以及不同辖区之间对于保障投资者产权安全的竞争,也许能够限制政府鑫壶裁爨权的行使。组是,在几乎每一个据有专裁财产量致腐监督成本嘉暴酶舔铡中,都保留了一些自由裁量权。因此,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无法证明这一体制偏离了法治。

实际上,对于法治而亩,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许是必要的。对法律规则的经济分析表明,存在一个与社会福剽契含的最佳精确度。这一精确度决不是最大的精确度,医秀获得最大精确度的成本非常之高。同时,精确度太大也会使法律规则变得更加复杂,从而产生了适应成本,这往往得不偿失。因此,法律规则中存在一定的自出裁量权将有助于福利的提升。

这一结论对法治面言同样正确。法治的要求之一是法律规则的运用必须具有可羲测性。消除所有自由裁量权无疑将会产生一系列非常复杂的规则,使得这些规则的使用更不具有可预测性,而非相反。事实上,与公开赋予规则实施者一定自由簸量权的篱单规则棚比,过于复杂的法律规巅会产生更有影噙力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法治的强标,不是去消除宣蠢裁量权,瑟是去寻找最佳自由裁量权水平,使其受到限制且具有可预测性。

《三j法律变革和法官任命

按照法治购可预测性要求,解释法律昀个入不应当那么重要。法规本身瘦獬有充分的特异性和约束力,可以对其实施结果进行预测,且这种预测无需借助解释法规的特定个人。否则,法律制发将不仅缺少原则上盼可预测性,而且还缺乏服从外部权力枧美盼合法性。如果那些勰释并运用法律的入拥有足够的自由裁豢权,由予他们对于法律运用的结果至关重要,即使名义上的统治者没有干预法律,也很难说得上是法治。

这是一种捆当常见盼立场,是广义霹法解释论者和狭义司法勰释论者达成协议的基础。争论的焦点问题怒法律究竟能发挥多大的制约作用,法官们在处理纠纷时实际上享有多大的自由权。这是一场关于法官重要性的争论,而且是法官到底起多大作用的争论。

在美国,这种争论近来在公共场会孛十分普遍。对于美国来说,该争论之所以重要,不仅因为许多问题都在法院勰决,还因为在美国,法院的权力比其他大多数国家要大。美国参议院附属委员会已经举行了多次听证会,以讨论在法官遴选和法官办案中,究竟应当使用哪种观念体系,以及这种观念体系应鹭发挥多大的作用。岛其他类似鳇毒专论一样,这些听涯会酶焦点都集中在了国家最高上诉法院的法官身上。在美国已归档的司法判例中,这些上诉法院裁决的案件

只占很小一部分,而且它们解决的法律问题很少受到其所属外部权力机关的管理。显然,对于那些不只是按照“普通”法院模式运作的上诉法院来说,法官的身份很重要,因为法治的公开性增加了各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其他因素的影响力。执政党的政府官员关心谁将成为这些法官,在野党的成员也同样关心这一问题。每位官员将尽力去任命那些在重要的、有争议的事件上偏向他们所期待的结果的人来担任法官。

从表面上看,这种做法与法治的要求是直接矛盾的。根据法治的要求,应当由法律机关而不是法律的解释者(法官)来实施统治行为。因此,要选择与法治要求保持一致的法官,我们需要作出哪些努力呢?

首先,《总统权力法》中关于立法的自由裁量权不能太过集中。在美国,总统可以任命联邦政府司法机关的成员,不过,他在行使此项任命权时需要征得参议院的同意,而多数情况下他得不到参议院的同意。因此,司法人员的这一提名与任命过程存在可置信的威胁。

在美国,国会为各级联邦法院指定了不少法官。尽管总统有时会提出更换这些法官的建议,但这种出于政治动机的提议很少能够被采纳。最有名的例子是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为了使其方案能够顺利通过,他曾经打算增加最高法院的法官,不过这一建议未被采纳。

其次,法院判决不能受到现任执政者的影响。尽管美国上诉法院因其过度政治化而受到公众的批评,但是包括上诉法院在内的美国法院,都是以高度可预测的方式行事的。法院受政治的影响较小。而且令人惊讶的是,包括那些被认为最容易受意识形态影响的法院在内的美国法院,通常都不考虑主审法官的政治背景。严格按照法治要求运作的法院选择的法官,要比那些当选后致力于反映选举机构意志的法官,具有更少的危害性。

当然,对于美国司法部扮演的政治角色及其承受的政治压力,也有相反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美国司法机关很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例如,1930—1940年代罗斯福新政时期发生的法律变革,当时美国最高法院先是宣布经济管制违宪,然后在短时间内又支持了类似的立法,这被解释为法院是迫于政治压力,特别是来自罗斯福的法院改组方案的压力。无疑,在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体制中,狭义法律文本之外的因素也影响了判决行为。但是,客观地说,与其他西方民主国家一样,在美国的法律体制下,法院判决几乎不受政治因素的影响,那种关于政府官员对法院判决有直接影响的证据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结论

那种对(损害产权的)自由裁量权做出限制,以及明确界定产权且使各项产权的使用结果具备可预测性的治理体制,都将符合法治要求,并增进了社会福利。有些制度明显背离了这一要求,对社会造成了损害,这些制度放任极少数官员不受法律制约地肆意干预法律变革。但是,好与坏的界限不能简单地确定。即使是与法治要求最相符合的制度,都难以有效阻止所有的法律变革或者完全消除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相反,只有那些对法律变革途径和自由裁量权范围作出限定的制度,才能使财产更加安全,从而使产权的行使结果更加具有可预测性。’

(责任编辑:刘承礼)

产权制度与法治

作者:罗纳德·A·卡斯, 倪斐

作者单位:罗纳德·A·卡斯(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院), 倪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刊名: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英文刊名:COMPARATIVE ECONOMIC & SOCIAL SYSTEMS

年,卷(期):2007,""(5)

被引用次数: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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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主要说明产权的经济属性,通过分析宋代产权结构的基本内容以及国家法律的相应规定,指出产权结构的不同主体会产生不同的产权权利束组合,从而影响经济的运行方式;

第二章通过对宋代产权类型中共有产权的资产--宗族义田义庄、助学砥官义庄与举子义庄、义役田庄的个案分析,论述共有产权的来源及其产权权利束的状况,说明产权的社会属性在宋代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激励作用;

第三章论述宋代户绝法令与孤幼财产检校法令的源流及其在宋代的演变、实施与影响,通过阐述宋代财产检校制度,说明宋代国家在产权权利束中的界定与保护作用;

第四章阐述宋代民间主要产权文书--户帖、砧基簿与分家关书的源流、内容及其应用,说明产权文书作为国家与资产、产权主体及其权利束的媒介的作用;

结论认为,产权制度是宋代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一,具有经济属性与社会属性,两者相互作用,共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福利的提高。宋代的产权结构主要可以分为私有产权、国有产权、共有产权,其中私有产权占主导地位。宋代国家通过行使产权权力进行财产检校,来维护产权秩序与经济秩序,从而加强对乡族势力与地方社会的控制。宋代产权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

5.期刊论文王珏劳动力产权及其实现-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6)

劳动力产权是和物质财产产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物质财产产权是以产权范畴界定的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劳动力产权则是以产权范畴界定的劳动力.人类社会自古以来主要是物质财产产权得到了充分实现,劳动力产权没有或者只有部分得到实现,产权制度基本上是物质财产产权主导的单一产权制度.单一产权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最高最后阶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要完善商品经济和联合劳动的制度,从财产制度看,就是通过实现劳动力产权,从而确立利润共享、"见物又见人"的双重产权制度.这就需要形成"见物又见人"的双重财产观;需要培育双重的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需要确立利润共享的分配制度.

6.期刊论文王珏关于劳动力产权的几个基本问题-南方经济2004,""(10)

劳动力产权是和物质财产产权相对的一个概念,物质财产产权是以产权范畴界定的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劳动力产权则是以产权范畴界定的劳动力.与物质财产产权相比,劳动力产权同样具有收益性、排他性、流动性、分解性和交易性等基本属性,其特殊性表现为强排他性、有限转让性和使用弹性等.一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人的自由不断实现和扩大的过程,也是劳动力产权逐步实现的过程.但是另一方面,人类社会自古以来主要是物质财产的产权得到充分实现,劳动力的产权没有或者只有部分实现,产权制度基本上是物质财产产权主导的单一产权制度.单一产权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最高最后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要完善商品经济和联合劳动的制度.从财产制度看,就是通过实现劳动力产权,从而确立利润共享、"见物又见人"的双重产权制度.这就需要形成"见物又见人"双重财产观;需要培育双重的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需要确立利润共享的分配制度.

7.学位论文欧阳春云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产权制度分析2006

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股份制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明显分离使得企业资本结构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因为它不但在微观上决定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价值而且在宏观上影响社会资源配置。同时鉴于我国上市公司成长于经济转轨的独特制度环境,而产权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因而本文选择从产权制度的视角研究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首先,本文在绪论中介绍了选题依据、资本结构相关概念以及论文的研究思路及结构安排。文中指出资本结构概念应能刻画出企业产权特征,因而就我国上市公司而言,资本结构概念应包括如下几个构造性要素:公有股资本占总资本比例、公有债权占总资本比例、私人股权资本占总资本比例和私人债权资本占总资本比例。

第二章,本文描述了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一般特征和产权特征并考察了其演进过程。中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国家直接或间接控股,国家终极控股比例不断下降;资产负债率明显偏低且逐年下降;上市公司表现出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是什么原因促成这种情况?这将对中国经济发展有什么影响?本文拟从中国特殊的产权制度背景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中,本文首先在一般性介绍西方产权理论的基础上重新定义了共同财产并指出其是理解产权经济理论的关键,然后用共同财产模型重新解读西方资本结构理论并指出各理论分支共同的产权制度含义。

第五章论证了国家主导下的产权基本结构变迁决定了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生成,发展和现状。正是这种现状造成了宏观上社会内产权配置错位、国家控制了过多的社会经济资源、社会经济效益下降和微观上企业内外产权配置错位、企业治理结构失效、现代企业制度难以形成。随着经济转轨的深入,国家由优化资本结构的发动者变成了优化资本结构的阻碍。

最后本文针对上述研究结果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8.学位论文殷燚我国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体系研究2007

自然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基本来源,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上世纪60年以来,人口、资源与环境问题引起了更为广泛的关注。如今不论是在经济学领域还是其他领域对于资源与环境关注的兴趣依然十分浓厚。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的”资源经济主体总是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方式来开发和利用资源。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资源短缺的局面日益加剧。资源供需总量失衡、后备资源紧张;开发利用粗放、资源浪费与破坏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产业的宏观调控力度较弱等问题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国的经济发展。这些问题的主要源于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所引起,资源收益分配已成为所有问题和矛盾的焦点,建立新型的资源收益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的前提是资源存在稀缺,从而产生人们对稀缺资源的配置活动。市场交易要求资源配置各方按照原有的制度来分配相关的权利和责任,但在制度不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资源配置就会发生冲突,扭曲经济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由于收益分配不公而产生的经济冲突和矛盾

,可以通过完善收益分配制度来加以调整,解决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济活动中各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就要建立起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这正是本课题研究的目的所在。

关于收益的解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概念,即经济学上的收益观和会计学上的收益观。会计学上的收益源于经济学上的收益。会计收益以会计原则和财务惯例为依据,形成于企业长期的会计实践工作中。一般认为,会计收益是企业一定时期内已实现的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之间的差额,即企业的净利润或企业剩余。在企业中,由于对企业经营风险承担者的不同,企业剩余存在着不同的形式。在经济学历史文献中,斯密最先将收益定义为“财富的增加”,马歇尔将“财富的增加”这一收益观念引入企业,欧文·费雪的概念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收益的存在形态,希克斯的主要阐述了个人收益的概念,后来的经济学家把收益定义为期末和期初保持同等富有程度的前提下可能消费的最大金额。这一定义在西方经济学界广为流传,并深深影响企业会计收益的界定。保罗·A·萨缪尔森对实际收益进行了分类,促使对收益有了更深的理解。

关于收益分配的论述,经历了古典的“三位一体公式”分配理论和新古典的“四位一体公式”,发展到现代的全要素收益分配理论。参与收益分配的要素从劳动、土地、资本演化到现代的劳动、土地、资本、技术、组织与知识等要素,并且学者们更关心技术、知识、组织等要素在生产与分配中的地位与作用。要素在收益分配中所占的比重主要由其在生产中的边际贡献大小决定。从定性到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发展到复杂系统性模犁化研究,研究的深度不断增强与广度不断拓宽,研究内容更接近现实。文献中关于收益分配分析都可以从财产制度角度来加以解释,而现代制度经济理论关于收益分配的研究也是在进一步完善收益分配理论。不论古典“三位一体公式”的分配方式,还是现代的全要素分配理论,各种性质的财产资源只要在市场经济中参与生产过程,就应该取得相应的收益份额,以作为对资源利用的激励,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益,促使资源的优化配置。

国外学者关于矿产资源收益及其分配的研究,主要沿袭了(政治)经济学中关于收益分配的理论,关于矿产资源所有者收益及其分配的研究,主要讨论集中在矿山地租、要素收入、以及新制度经济学中的财产收入(权)上。收益分配的比例由要素的边际贡献决定。李嘉图在《论矿山租金》一文中指出:矿山租金来源于“从无需付租金的最贫瘠的矿山所取得的资本回报决定了其他较为多产的矿山的租金”,“矿山和土地一样要给矿主支付租金”,这里的租金实际上是一种级差地租的概念。马克思发展了斯密和李嘉图的地租理论,其地租理论体系包括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他指出“真正的矿山地租的决定方法,和农业地租是完全一样的”,绝对地租“在真正的采掘工业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矿产所有权的垄断是产生矿山绝对地租的原因,资源禀赋及分布是产生级差地租的源泉。绝对地租的概念,与新制度经济学中产权中的收益(权)基本是等同的,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收入与分配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产权中的)所有权与收益权上。实际上,国外政府对其资源所有权的利益体现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对资源开采者征收权利金(租金),也有些国家采用征税的方式。但国外学者更关心这种征收“租、税”对资源开采的影响。

国内关于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矿产资源的价值及税费制度方面,更关注资源国家所有者的收益实现或者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意味着矿产资源价格的存在,而资源价格的价值基础,是我国矿产资源经济理论界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他们主要从资源勘探和开采过程中,各经济主体的经济关系出发,以价值理论和产权理论为基础,分析矿产资源收入与分配。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经济利益主体包括,资源所有者、资源管理者、资源勘查和开采的经济组织与个人,因此,资源收入(收益)的分配应在各主体之间进行。长期以来,国内学者受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思想和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关于矿产资源是否具有价值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一般认为矿产资源是一种“资源性资产”,本身具有价值,其价值是由矿产资源的有用性、稀缺性和垄断性三个前提决定的;矿产资源的价值从构成上来说包括资源的稀缺性租金和级差租金两部分,数量上等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收益扣除其他所有投入物后的剩余部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施的是税费并存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费制度成为一个主要的研究课题。主要论点指出资源税没有立税的理论依据,补偿费理论解释存在错误,但就如何完善和改革我国资源税费制度,也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同时,关于国家所有者收益实现的研究主要是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和系统性分析较少。从参与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上,主要认为参与分配的主体是资源的所有者、国家管理者、企业经营者和资源所在地居民,以及各经济主体收益的主要分配形式,但尚未建立完整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理论体系和政策体系。

本文以产权理论和财政分配理论为理论基础,从收益概念及分配定义出发,阐述了矿产资源收益的表现形式和实现过程,对比分析了国内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构建了我国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体系,并就收益分配比例的变化对财政等收入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建立资源收益与财政收入之间的动

第一,本文指出收益核心就是财富的增加,即实物资产的增加。收益权是财产权的固有属性。国家的收入主要包括财产收入和税收收入。在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所有制经济制度下,国家掌握着主要公共财产,这种财产的收益以国家为主。收益权是财产权中固有的,国家财产收入是财产制度赋予国家的固有权利,从经营财产中获得收益是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经济关系。税收收入是国家在产权制度的形成和运行中所起的公共性职能所决定的,国家不但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一套基本的规则或制度,同时国家通过其国家机器来维护这些制度的事实。为了财产制度的运行提供保护,必须借助于一些相应的公共手段,实施这些手段就理应从财产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来保证这些手段的实施。

第二,矿产资源及其产权制度是产生矿产资源收益的前提。矿产资源的收益实现是与矿产资源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利用过程分不开的,事实上,矿产资源收益的实现是在资源开采过程中不断进行的。矿产资源资产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复杂经济关系,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资产所有者与矿业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随着地方事权的扩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关于资源开发及其收益分配问题日益凸现出来,地方参与分配成为这一问题的核心。

第三,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是由矿产资源法及附属法规、税法、投资法、国家矿产资源政策、矿产工作协议或特别法等组成的复杂体系,是调整矿产资源活动中诸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管理体制的总和。从实践比较来看,我国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以“税费并存”为主,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收益分配主体、收益实现形式、收益分配比例、收益管理方式等方面。国外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以权利金为核心,包括了税收、收益(红利

)和管理服务性收费三大类等,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分配制度体系。

第四,通过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国情,指出新时期改革和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必须以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指导思想,考虑了所有者、投资者、生产者以及矿产资源原产地的居民及其代表等各方面的权益,以及国际惯例和资源收益分配制度的变革。构建这一制度,充分考虑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发展阶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在分配形式上,既遵从和沿用了现行合理、有效的分配形式,又借鉴国际通行、成熟的分配形式,同时,将“实物”分配和地方政府“干股”作为一种分配方式纳入我国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体系中,构建了我国以权利金为核心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体系。本文指出在分配顺序上,优先保证所有者权益,保护投资者利益,照顾资源原产地居民的利益;在分配比例上,体现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确定在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分配。

第五,通过对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的动态分析,指出按从量和从价两种方式同时计征的方式进行收益比例分配给非矿山投资者,那么收益比例的调整对企业收益的影响关系更为复杂。当矿产品为弹性产品时,呈反响影响关系;当矿产品为非弹性产品时,影响关系呈现不确定性。因此,在制订政策过程中,为了消除不定性影响,对于非弹性矿产品的资源收益分配方式不宜采用两种方式同时进行。

9.期刊论文魏杰.赵俊超构建新的财产制度-新视野2004,""(1)

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财产制度已经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后,新的财产制度的构建已经进入实践阶段.新的财产制度应当以公有制为主体,但其主要实现形式是股份制.国有资本应当进行适当调整.财产关系的主要形式是产权制度.

10.期刊论文潘云华古代社会财产占有双轨制及其再生-金陵法律评论2004,""(2)

财产权制度是人类社会的基石.中国式马克思主义对古代社会的财产占有事实的理解存在误区.事实上,古代社会的财产个人占有是逐渐地、全面地展开的;古代社会的财产占有是共有与个人占有的双轨制.所以,回归自然、回归人道主义,决不是简单地否定个人所有制,而是"重建个人所有制".

引证文献(3条)

1.姜磊我国服务业发展滞后的制度原因[期刊论文]-贵州财经学院学报 2009(4)

2.何平论公民财产性收入的法律确认与保护[期刊论文]-法学杂志 2008(3)

3.王雍君论《预算法》修订的核心原则[期刊论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08(6)

本文链接:https://www.wendangku.net/doc/461237101.html,/Periodical_jjshtzbj20070500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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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时间:201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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