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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工作票管理标准实施细则

动火工作票管理标准

实施细则

G H F D-06-TB-04/JN

2015年03月

标准控制表

版本

签发日期编写人下次复核日期初审人审核人批准人有否修订编号

01 2007.11 孟军2008.07 王军李南江王军孝

02 2008.09 孟军2009.09 王军李南江王军孝

03 2009.09 孟军2010.09 王军李南江王军孝否

04 2011.09 高剑2012.09 高礼苏晓峰顾强有

05 2012.08 高剑2013.08 高礼苏晓峰顾强有

06 2012.12 髙剑2013.12 高礼高生辉苏晓峰肖军政有

07 2013.03 高剑2014.03 高礼高生辉顾强温长宏有

08 2014.02 郝随国2015.02 高生辉顾强温长宏有

09 2015.03 郝随国2016.03 杨忠飞肖军政温长宏有

修订内容:

1、增加了动火工作票执行范围。

2、对重点防火部位重新进行确定。

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职务:安健环监察部经理职务:安健环监察部安全主任工程师

人员:杨忠飞人员:郝随国

动火工作票管理标准实施细则

1 目的

为了加强神华陕西国华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现场的消防管理,防止发生意外火灾事故,确保生产场所内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生产现场动火工作的管理。

3 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

3.2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3.3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

3.4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14 年)

3.5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GB2616

4.1-2010)

3.6 《发电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安健环管理篇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 年5 月1 日施行)

4 专用术语及定义

4.1 防火重点部位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

4.2 危险场所

火力发电厂的危险场所系指其中的燃油库区、制氢站、储煤场、机组的油系统及油箱、油站、制粉

系统等。

4.3 禁火区域

防火重点部位即为禁火区。

4.4 本标准所称“一级动火区域”是指燃油储存区域,氢气系统和制氢站或氢气储存区域,汽轮

机油系统,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物品储存区域,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变压器,电缆夹层及电缆沟道,蓄电池室,脱硫系统作业区域,酸碱存储区域,脱硝系统作业区域,尿素制备间作业区域,冷却塔填料

区,上述系统或设备2米及以内区域以及各单位自行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4.5 本标准所称“二级动火区域”是指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

明火区。

5 执行程序

凡在禁火区域动火必须履行动火工作票程序

5.1 确定并公布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区域

生产技术部负责确定公司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场所,明确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场所消防责任人及职责,监督检查有关消防责任人履行职责、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消防负责人汇报。已确定的重点区域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区域。

5.1.1 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的范围(但不仅限于此区域)

5.1.1.1 制氢站设备、储氢罐区和制氢站围墙以内所有区域、氢气输送管道。

5.1.1.2 储油、供油、卸油、油处理设备及其设置的堤堰、油库围墙以内所有区域、供、回油管

道。

5.1.1.3 各类油系统,酸、碱、加药系统系统设备,管道、阀门、法兰及系统连接的吹扫和伴热

管路等。

5.1.1.4 易燃易爆及可燃气体(包括压缩空气、氢、油等)系统的设备、管道、阀门、法兰、氢

冷发电机。

5.1.1.5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库及所设围墙及房屋内。

5.1.1.6 电子间、配电室、集控室、单元控制室、档案资料室、变压器、电缆夹层、竖井、电缆

沟、蓄电池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

5.1.1.7 脱硫、脱销、尿素制备间设备及系统、冷却塔填料区域。

5.1.1.8 锅炉制给粉系统及各储煤罐、原煤仓。

5.1.2 一级动火区域为 5.1.1 所指设备和建筑物2米及以内范围。

5.1.3 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场所动火作业均为二级动火区域,需办理二级动火工作

5.2.1 动火工作票的有关规定

5.2.1.1 动火工作前必须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根据工作内容及场所,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5.2.1.2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5.2.1.3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5.2.1.4 尽可能把动火的时间和方位压缩到最低限度。

5.2.1.5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办理程序。

5.2.1.6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5.2.2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5.2.2.1 运输各种油类的车辆停靠的区域。

5.2.2.2 压力容器或管道没有泄压前。

5.2.2.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没有清理干净前。

5.2.2.4 风力到达五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2.2.5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没有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险前。

5.2.3.1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用、恢复运行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5.2.3.2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5.2.3.3 一级动火工作票、维护消缺期间的二级动火工作票应当天开工当天办理,并于当天结束。第二天如需继续工作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在计划性检修期间,设备及系统停运超过168小时的二级动火区域,二级动火工作票许可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5.2.3.4 动火工作票应由公司有工作票签发权的人员签发。其他人员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无效。动

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5.2.3.5 承包商在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应由本公司有关人员按动火级别履行动火工作票审批手续

并进行现场监护。

5.3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5.3.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及各级审批人员的安全责任。

5.3.1.1 审核该项工作是否必要。

5.3.1.2 动火工作票上所列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5.3.1.3 工作是否安全。

5.3.2 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5.3.2.1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5.3.2.2 负责实施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5.3.2.3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5.3.2.4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3.2.5 负责动火工作间断或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5.3.2.6 在密闭空间动火应保证通风或强制通风, 以便空气流动;动火人员佩带防护用品。

5.3.2.7 杜绝非动火作业人员动火。

5.3.3 消防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5.3.3.1 负责配备必要的和足够的动火现场所需的消防器材及设施。

5.3.3.2 负责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

不满足安全要求时,禁止动火。

5.3.3.3 始终监视动火现场的状态,防止火警发生,一旦失火应及时扑救。

5.3.3.4 动火间断或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5.3.4 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责任:

5.3.4.1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5.3.4.2 详细检查所使用的动火工具,确保符合防火安全、技术要求,复合动火工作票安全措施

的要求。

5.3.4.3 按动火工作负责人要求做好防火安全措施。

5.4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标准

5.4.1 动火工作票由检修人员进行填写,安全措施应正确、完善,不得随意涂改。

5.4.2 填写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必须详细清楚(双重编号的必须都填写),动火工作内容必须写明

动火设备所处的详实位置(包括双重编号、楼层、标高、动火点与禁火区域的距离)。如有必要者应划出设备草图,在图上标明动火点。

5.4.3 “运行应采取的措施”填写内容:

5.4.3.1 运行人员进行设备停电、系统隔离、泄压、清扫(理)等。

5.4.3.2 动火系统与设备交错时,要求运行人员变换运行方式或进行监护。

5.4.3.2 如无运行应采取的措施,应填写“无”。

5.4.4 “检修应采取的措施”填写内容:

5.4.4.1 动火现场应配备灭火器的规格、种类和数量。

5.4.4.2 对动火点附近的重要防火设备或系统应采取的防火措施。

5.4.4.3 动火前对现场进行风险评估,并清理现场。

5.5 动火工作的监护

5.5.1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动火前,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和各级审核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

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应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可燃性气体浓度应低于可燃烧极限或爆炸极限下限的10%。将测量结果填写在《动火作业可燃指标测定记录》表内,并签字

确认,确定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其中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优先考虑安健环监察部经理、副经理,其次考虑生产技术部经理、副经理。

5.5.2 一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专(兼)职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部门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

责人、专(兼)职消防队人员或义务消防队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5.5.3 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

火作业。

题后方可动

度,确定合格无问

5.5.4 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每隔 2 小时,测定一次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

,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

情前不得重新动

火。

应立即停止动

火作业

度是否合格,发

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

5.5.5 在氢冷发电机和制氢设备附近动火时,应由运行部运行人员和工作负责人进行现场监测。

分析。

由运行部运行人员定期取样

氮气或二氧化碳气体置换

过程中应

5.5.6 常见气体粉尘的爆炸极限范围:粉尘浓度:煤尘≤4%或者≤20g/m3,石灰石粉尘≤4%或者

≤4%或者≤10g/m3,气体爆炸极限:氢气H2 4%∽74.2%;氨NH315.5 %∽27%;一

≤20g/m3,电焊

C2H4 3. 1% ∽32%;乙氧化碳CO 12.5% ∽74.2%;甲烷C H4 5.3% ∽14%;乙烷

3.0% ∽12.5%;乙烯

化氢≤5ppm。一氧化碳CO ≤0.6%;氨气≤30mg/m3或者≤39.5ppm;

浓度极限:氯

炔C2H22%∽2 8 %;允许

二氧化碳≤ 6.55%。

5.6动火工作票的审批

5.6.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发后,还须由本单位安健环监察部负责人、消防保卫

经理或总

签字前必须

由合格人员进行可燃气体、粉

部门

副总

工程师批准。运行人员

生产

负责

人审

核,经

元长

、值

字。

、单

核同意并签

长审

运行值

尘浓

度检

测,确定符合标

准后经

班员

5.6.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负责人所在部门专业工程师及以上人员签发后,由本单位生产技术

总工程师

核,经

人审

批准或生产

副总

工程师批准。

人员

负责

消防主任工程师

部门

或授权

、消防保卫部门

班员

、单

准后经运行值

元长

检测,确信符合标

签字前须

运行人员

由合格人员

进行可燃气体、粉尘

字。

值长

审核同意并签

5.6.3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对安全措施负责。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变动安全措施。

5.6.4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由安全生

长处

在值

备案。

产主管部门

以正文形式公布,同时

5.7 其他安全措施

5.7.1动火工作前应在工作地点或有关系统内检测可燃气体含量,检测人将检测结果、检测时间

字。

填写在工作票上并签

5.7.2 一级动火工作应由专职消防队员负责动火监督和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并派专人看火;二级

人看火。

派专

动火工作由检

修班组

5.7.3动火工作结束应彻底清除遗留火种,撤除动火工器具和其他易引起失火的物品后,由工作

工作全部结

束,无火灾隐

患后,方可

场,确认

人、工作许

查工作现

负责

可人会同安全、消防人员共同检

并注销

该票。

束手续

火工作票结

5.7.4 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系统上进行动火工作时,动火部位必须与系统的其他部位解列并采

取隔离措施,加装堵板并对管道、容器进行彻底吹扫。工作地点的易燃物应清理干净。

5.7.5 在动火的设备上进行电焊作业时,应敷设专用地线接在需要焊接的同一部件上,接地线绝

缘应完整,不能有破损和接头,严禁用其他铁件搭接代替接地线。

5.7.6 动火点应距动火用的乙炔瓶、氧气瓶10 米以上,两瓶相距8米以上。

5.7.7 在室外进行高空电、火焊工作,风力达五级以上则禁止动火。

5.7.8 储油罐内进行动火工作,必须将所有与油罐连接的管路断开,清理干净罐内油污,彻底煮

罐(或吹扫)24 小时以上,打开罐的所有人孔门和盖板加装风机进行强力通风24 小时以上,由专职人员测量罐内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安全数值并做试火,无问题后方可动火工作。

5.7.9 罐内动火前须用小动物进行试验检查、时间不小于8 小时,当确认无危害时,工作人员方可进罐工作。

5.7.10 在燃油系统各部位进行动火工作期间,通风机不能停止运行。

5.7.11 外单位来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公司人员,按动火级别履行动火工作票。

5.7.12 其他应采取的特殊安全措施。

5.8 为了进一步规范动火作业,提高工作效率,现对不需要办理动火工作票区域进行明确,除以

下区域外其它区域均必须按动火工作票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

5.8.1 汽机区域:空冷岛、真空泵房、辅机循环水泵房、厂区热网站、厂前区热网换热站及室外

汽水管道动火均不需要上动火工作票。

5.8.2 电气区域:各室外变压器、电抗器围栏以外区域、升压站地面及围栏动火不需要上动火工

作票。

5.8.3 锅炉区域:引风机房引风机稀油站以外区域、渣仓间、渣水提升泵房、污泥浓缩池、机组

排水槽及室外汽水管道动火均不需要上动火工作票。

5.8.4 除灰区域:#1-#4 炉电除尘及输灰系统、灰库及室外输灰管道动火均不需要办理动火工作

票。

5.8.5 脱硫区域:工艺水系统、除雾器冲洗水系统、石灰石上料系统、采暖系统、消防水系统、

除与吸收塔及烟道相连的基础设施以外的楼梯、平台、栏杆动火不需要上动火工作票。

5.8.6 输煤区域:煤水处理间、汽车磅房、输煤#1-7 皮带室外及煤场挡风墙以外汽水、采暖、消

防水管道及室外栏杆、平台检修均不需要上动火票。

5.8.7 化学专业:综合水泵房各水箱、预处理所有设备系统、工业废水提升泵房、过滤加药间、

五大废水池、工业废水处理间酸、碱系统以外设备、最终排出泵房及所有室外汽、水管道(包括综合管

架上)及室外栏杆、平台检修均不需要上动火工作票。

5.8.8 除上述规定外的室外作业在非衬胶、酸、碱管道上的动火作业均不需要上动火工作票。

5.8.9 室外动火作业,动火点距离绿化带距离超过 2 米均不需要上动火工作票。

5.9 动火工作票的检查与评价

5.9.1 已经结束的动火工作票每周由运行、检修安全主管各自收回,按月进行考核,并装订成册,保存 6 个月。

5.9.2 动火工作票的统计方法:

动火工作票合格率=100%*已终结的合格的动火工作票/已终结的动火工作票总数

5.9.3 动火工作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动火工作票:

5.9.3.1 无编号或错号、重号。

5.9.3.2 工作地点、设备名称特别是设备双重编号者填写不全或涂改者。

5.9.3.3 应填写的项目未填写或填写不正确、不清楚。

5.9.3.4 未按规定签名或代签、漏签。

5.9.3.5 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完全、不准确或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与设备状况不符。

5.9.3.6 字迹不清,难以辨认者。

5.9.3.7 使用超期的动火工作票。

5.9.3.8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许可人、动火工作票执行人不符合

规定者。

5.9.3.9 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却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

5.9.3.10 动火工作票丢失、损坏或未随身携带。

5.9.3.11 已经执行的动火工作票终结后,未盖“已执行”章。

5.9.3.12 用热机工作票或其他工作票代替动火工作票。

5.9.3.13 未按规定办理终结手续或工作结束后未进行现场残留火种检查者。

5.9.3.14 执行中发生异常、事故和未遂等不安全现象。

5.9.4 运行、检修、安监人员对作业中的动火工作进行动火工作票动态检查:

5.9.5 动火工作票的收执与存档:

5.9.5.1 动火部门依据附件1、附件2提供的格式制作可一式三份使用的动火工作票票本。

5.9.5.2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动火工作票负责人收执,动火作业期间,保存在

作业现场;一份交动火许可人员收执;一份保存在安健环监察部。

5.9.5.3 每月将已结束动火工作票由运行部和维护部保存,纸质动火工作票保存三个月。对动火

工作票进行扫描(建议为TIF 格式文件),长期保存动火工作票电子版本。

5.9.5.4 消防保卫部门、安健环监察部、动火申请部门均应对动火工作票进行登记,并实施动态

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6 职责

6.1 实施细则负责人

生产技术部经理是本实施细则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本细则,监督公司各部门、专业及承包商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有效性。

6.2 实施细则执行人

安健环监察部安全主任工程师是本实施细则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负责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并检

查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价各部门执行动火许可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员或部门报告或反馈。提出实施和完善本实施细则的建议和报告。

根据实施细则负责人的授权,修改本实施细则。

7 检查与评价

动火执行部门、动火工作监督部门在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纠正执行偏差,发现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时与生产技术部沟通。

8 附则

8.1 本细则解释权属神华陕西国华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健环监察部。

8.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公司重点防火部位

2.动火工作内容(附图)及动火作业可燃指标测定记录。

附件1:公司重点防火部位

1 发电机及汽轮机油系统、给水泵稀油站、磨煤机稀油站、各主要辅机稀油站

2 主变、启/ 备变、厂变、500KV升压站、35KV配电室、10 kv 和400V 配电室

3 单元控制室、电子间、工程师站、蓄电池室、各集控室、通信机房

4 制氢站、氢气系统及设备

5 锅炉设备、制粉系统、输煤系统

6 燃油系统和油库区

7 脱硫、脱销、尿素制备间设备及系统、冷却塔填料区域

8 电缆沟道及电缆夹层

9 各种易燃易爆化学品、危险品、油漆库

10 档案室、材料库、信息机房

11 职工食堂燃气库、化学综合水泵房

附件2:动火工作内容(附图)及动火作业可燃指标测定记录。

动火工作内容(附图)

动火工作可燃指标测定记录

测定次数测定时间测定指标测定人动火工作备注年月日时分可燃物名称标准值测定值负责人

动火前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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