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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一、名词解释

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产

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3、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

4、公共秩序

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5、善良风俗

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6、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关系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意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和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人。

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权利李和民事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

9、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别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行为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认得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

11、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2、非行为事实

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

13、事件

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14、状态

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15、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17、请求权

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18、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19、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

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在一定时期内形式抗辩权。

20、绝对权

是指无需义务人事实一定的义务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21、相对权

是指需要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22、专属权、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一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一特定主体专属的权利。

23、既得权

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24、期待权

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25、民事义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26、民事责任

是指民事主体违背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7、法务义务

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承担的义务。

28、约定义务

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

29、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

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行为,又称消极义务。30、无限责任

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31、有限责任

是指责任人以其的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32、连带责任

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33、补充责任

是指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付责任时,有相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34、过错责任

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35、公平责任

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有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的原则由双方或多方承担的责任。

36、公民

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人。

37、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9、监护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的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40、住所

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41、户籍

户籍是记载自然人姓名、出生、性别、籍贯、民族、结婚、离婚、主旨等反应自然人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

42、意定住所

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事人意思而设立的住所。

43、法定住所

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址。

44、拟定住址

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

45、宣告失踪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46、宣告死亡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死亡法律制度。

47、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8、企业法人

是指以营业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49、机关法人

是指应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50、事业单位法人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51、社会团体法人

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5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法人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

55、法人机关

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56、法定代表人

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57、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

58、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很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类似于自然人的出生。法人的成立须经设立和法人资格取得两个阶段。

59、法人的设立

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

60、法人的变更

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的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61、法人的合并

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62、法人的分立

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

63、法人的终止

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

64、法人的清算

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

65、法人的登记

是法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乃至变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

66、法人变更登记

是指法人将有关法人的变化情况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67、非法人组织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

68、合伙

广义的合伙分为盈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合伙。狭义的合伙专指盈利性合伙。盈利性合伙是指由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盈利性非法人组织。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

69、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同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70、合伙事务的执行

是指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人组织,进行民事活动。

71、普通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72、入伙

是指合伙人加入已成立的合伙,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73、退伙

是合伙人在合伙续存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74、特殊普通合伙

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

75、合伙的结散

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原因出现或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

76、个体工商户

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77、农村承包经营户

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78、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79、筹建中的法人

筹建中的法人又称建立中的法人,它是指为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

80、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通指民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民事权利客体。

81、物

是指独立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82、动产、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83、有体物

是指占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式的物。

84、定着物

是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交易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物权法》上又称为附着物.

85、流通物

又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86、限制流通物

又称限制融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87、特定物

又称“不可替代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转让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无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情况下独一无二的物和在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88、种类物

又称“可替代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89、孳息、天然孳息、法律孳息

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滋生的收益物,又称间接孳息。

90、货币

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

91、证券

证券为彰显某种权利的凭证,可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92、智力成果

又称知识产品,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93、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述为基本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但不包括事实行为。

94、情谊行为

是指当事人因社交、帮助、道义等原因发生的。没有民法上权利义务意思内容的行为,有称好意施惠行为。

95、准民事行为

准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的一种,但其效力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96、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或依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的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

97、主行为、从行为

主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行为。

从行为是指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行为。

98、独立行为、辅助行为

独立行为是指行为人凭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

辅助行为是指并不具有独立的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

99、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

无因行为是指行为很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

100、意思表述

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101、意思表述的解释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确定当事人以为意思表示的正确含义。

102、意思与表述不一致

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

103、通谋虚伪表示

又称伪装表示或者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

104、隐藏行为

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105、错误

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者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

106、欺诈

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107、胁迫

包括威胁和强迫。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一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病因此做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108、乘人之危

是指行为人利用相对人的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对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109、民事行为的成立

使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的客观情况。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

110、民事行为的生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11、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112、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的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行为。

113、无效的民事行为

是指自然、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11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11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是指成立但效力处于未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116、代理

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117、狭义的代理

指直接代理,又称显名代理,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

118、间接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使其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119、传达

是指传达人传送表意人已确定的意思表示,传达人不为自己的意思表示。120、行纪

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

121、居间

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

122、代理权

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123、代理权的行使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希望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

124、滥用代理权

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设立的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125、自己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126、代理权的消灭

又称代理权的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代理人不再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127、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有没有令相对人相信的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

128、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29、时效制度

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130、取得时效

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一定法定期限,即可取得依法取得该财产权的时效。

131、诉讼时效

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13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又称诉讼期间的开始,是指从是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133、诉讼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134、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其已经进行的诉讼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

135、除斥期间

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力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136、期限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

二、简答、论述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关系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二)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三)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a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

b民事法律

c民事法规

d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e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f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习惯

3、判例

4、法理

(四)民法的效力

1、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以属地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1)民法的生效时间

a、自民法法律规范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b、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

(2)民法的失效时间

a、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b、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部分失效

c、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3)民法的溯及力

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部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通常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追溯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2、民事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

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六)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2、约束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欧阳普约束力;

3、补充作用。在民事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法律规范起补充作用。

(七)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5、公平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八)平等原则的主要体现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九)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

(十)诚实守信原则的主要体现

1、在设立或变更民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欺诈,还应该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2、民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民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该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

(十一)构成权利滥用的三个条件

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十二)公平原则的主要体现

1、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

3、风险承担的平衡。

(十三)狭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

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十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1、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打开民法殿堂的钥匙。通过民事法律规范,使其调整的

社会关系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功能才能得到实现,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

2、民事法律关系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式。处理民事案件的核心是处理民事

法律关系。

(十五)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通常民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

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在发生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就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十六)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行为

(1)以是否合法为标准:a、合法行为;b、违法行为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为标准:a、民事行为;b、准民事行为;c、事实行为2、非事实行为。

可分为事实和状态。

(十七)民事权利的具体含义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2、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定的权利;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十八)民事权利的分类

1.以民事权利体现的利益和性质划分:

(1)财产权

(2)人身权:a、人格权;b、身份权

2、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

(1)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2)请求权,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要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

(3)形成权,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

权利。

(4)抗辩权,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3、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

(1)绝对权,无需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2)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是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4、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

(1)主权利,是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力;

(2)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5、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

(1)专属权,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2)非专属权,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属的权利。

6、民事权利是否取得为标准

(1)既得权,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2)期待权,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7、以权力发生的先后及相关关系为标准:

(1)原权,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2)救济权,是原权利了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其

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

(十九)民事权利的保护

1、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2、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1)自卫行为: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

(2)自助行为

(二十)民事义务的分类

1、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

(1)法务义务,民法规定是民事主体应当承担的义务。

(2)约定义务。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

定。

2、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

(1)作为义务,义务人应当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

(2)不作为义务,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消极义务。

(二十一)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有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协商。

(二十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1、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2、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二十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四)监护人的设立

1、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2)除父母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4)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5)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7)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变更,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2、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不是法定义务,而是基于自

愿且得到相关组织的同意。

(2)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3)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

(二十五)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7、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十六)监护的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二十七)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

2、确定有关组织或机关的管辖权;

3、宣告失踪和死亡的时间计算;

4、在涉外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

(二十八)自然人住所的种类

1、意定住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设定的住所;

2、法定住所。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由法律规定的住所;

3、拟定住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

(二十九)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

1、自然人的失踪事实;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

(三十)宣告失踪的效力

1、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2、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3、失踪宣告的撤销:

(1)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

(2)他人确知失踪人的下落。

(三十一)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

(三十二)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三十二)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

1、独立的组织;

2、独立的财产;

3、独立的责任。

(三十四)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十五)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三十六)外国立法和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2、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3、公法人与私法人;

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三十七)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

1、享有的时间不同;

2、享有的范围不同;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

(三十八)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其民事权利的范围一致;

3、法人的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

(三十九)法人机关的特征

1、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

2、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3、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4、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5、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者集体组成。

(四十)法人机关的构成

一般来说法人机关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

1、法人的权力机关,又称决策机关,他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有权决定

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的重大问题。

2、法人的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3、法人的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行为进行监督的检查的机关。

(四十一)法定代表人的特点

1、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或者章程确立的;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四十二)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的条件

1、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必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

3、须不存在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4、已担任一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能再担任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四十三)法人分支机构的特质

1、外部形式上具有与企业法人相似的特点

2、内容上具有从属于企业法人的特点:

(1)它是法人依法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是所属法人的组成部分;

(2)它只能实现法人的宗旨,并在所属法人业务范围内经核准登记进行活动;

(3)它的民称必须表明与其所属法人的隶属关系;

(4)他所占有、使用的财产不属于自己所有,而是其所属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

(5)它的管理人员不是由内部产生,而是由所属法人指派。

(四十四)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

(四十五)法人设立与法人成立的区别和联系

1、联系:没有法人的设立便没有法人的成立,凡法人成立必经法人设立。

2、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上的;二法人的成立则不同,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性质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2)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本身合法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以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要件。

(3)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人在设立阶段仍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是非法人组织的行为,所发生的职权债务,有设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法人不能成立,则由设立人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而法人成立后,即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发生的债券和债务,有法人享有和承担。

(四十六)法人设立的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

2、特许设立主义;

3、行政许可主义;

4、准则主义,亦称登记主义

5、强制设立主义。

(四十七)法人设立的方式

1、命令设立,几政府以其命令的方式设立法人;

2、发起设立,即由发起人一次性认足法人成立的资金而设立法人;

3、募集设立,法人组织所需的资金,在发起人未认足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

一种法人设立方式;

4、捐助募集,即有法人或者自然人募足法人所需资金的一种法人设立方式。

(四十八)法人设立的要件

1、设立人或发起人;

2、设立基础,即现行法律加以确定的;

3、设立行为本身合法。

(四十九)法人变更的类型

1、法人的合并;

2、法人的分立;

3、组织形式的变更;

4、法人其他形式的变更,是指法人的活动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

(五十)法人终止的原因

1、依法被撤销;

2、自行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五十一)法人清算的种类

1、破产清算,是指依破产法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2、非破产清算,则不依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

(五十二)清算人的职责

1、了结现存事物,即法人在解散前已着手而未完成的事物,清算人应予以了结;

2、收取债权,即属于法人的债权,清算人应予收取;

3、清偿债务,即法人对他人所负债务,应由清算人予以清偿;

4、移交剩余财产。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应由清算人负责移交给对财产享有

权利的人。

(五十三)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1、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非法人组织是人合组织体。

2、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债

务时,应由非法人团体的出资人或开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十四)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1、须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

2、须由自己的名称;

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五十五)合伙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主要表现

1、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

2、合伙人财产的相对独立性;

3、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五十六)合伙的法律特征

1、由两个以上人组成的组织。(合伙具有团体性)

2、合伙协议和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五十七)合伙的成立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由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五十八)合伙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合伙人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

3、依法从其他渠道取得的财产。

(五十九)合伙财产的保全

1、分割合伙财产的限制;

2、财产份额转让和财产出质的限制;

3、合伙债权的抵消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

(六十)合伙的特点

合伙有较强的人和性,合伙人相互合作,共同经营。

1、每个合伙人都有合伙事务的执行权;

2、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

(六十一)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1)报酬请求权;

(2)提出异议权;

2、义务:(1)忠实处理合伙事物的义务;

(2)报告义务;

(3)遵守竞业禁止义务和交易禁止义务。

(六十二)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的特征

1、特殊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

2、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十三)有限合伙的特征

1、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

2、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六十四)合伙解散的事由

1、合伙期届满,和或者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不可能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六十五)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形式

1、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2、个人独资企业;

3、筹备中的法人;

4、其他。

(六十六)个体工商户的的特征

1、从事工商经营的是单个的自然人或家庭;

2、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核准和登记;

3、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工商业经营活动。

(六十七)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基于各种承包合同产生的;

3、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六十八)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人所有;

2、雇工经营;

3、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六十九)筹备中法人的基本特征

1、筹建中的法人是一种组织,而非筹建人和设立人个人;

2、筹建中的法人是为设立法人而存在的组织体;

3、筹建中的法人是非法人组织,而不是法人。

(七十)民事关系客体的特点

1、利益性。民事关系的客体是指能够满足人们利益需要的载体;

2、客观性。民事关系的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七十一)民事关系客体的范围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有价债券;

5、权利;

6、非物质利益。

(七十二)民法上物具有的法律特征

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具有非人格性;

2、物能满足人的社会需要;

3、无能为人实际控制或支配;

4、物以有体物为限。

最新民法重点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9)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1)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如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 46)票据:是代表一定货币的具有一定格式的有价证券。可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 47)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鼓动用以证明其所入股份及所持有的股权,并据以定期取得股息、红利的一种资本性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公司筹集资本的法律形式,凡购买股票者便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股票就是股东出资的凭证,并使其所入股金证券化而成为有价证券。 48)债券:是国家、金融机构或企业向他人借款的一种法律形式。它属于资本性有价证券。目前我国发行的债权基本上有三种形式:1、公债券;2、金融债券;3、企业债券。 49)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2、监护 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撤销权 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7、本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8、复代理(再代理) 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叫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部分。 9、代理证书 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 10、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 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 11、表见代理 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是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之设,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 12、诉讼时效 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13、除斥期间 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1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编民法总论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 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 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 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 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 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 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 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 在的权利。 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 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 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 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 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 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 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 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 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 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2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 的法律后果。 22.民事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23.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 人。 2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 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5.民事责任能力,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

民法名词解释(全)

民法名词解释 第一篇民法总论 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16、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17、自主行为: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事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18、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又称为公力救济。 19、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 20、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 2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简言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 1、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民法的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15、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16、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17、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8、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上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财产 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3、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 4、公共秩序 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5、善良风俗 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6、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关系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意义为基本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和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人。 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 9、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别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行为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认得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 11、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2、非行为事实 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 13、事件 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14、状态 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15、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合法及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在调整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 第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其核心内容体现为私法权利的构造。 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暴包括主体、内容、客体。 6、民事权利是指主体享受特定利益法律上之力。 7、民事权利的分类: 按权利内容进行区分,财产权和人身权。 按权利之作用进行区分,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权利之效力进行区分,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权利间的相互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9、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或称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10、监护,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自然人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11、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名词解释1

民法名词解释 1 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①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③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④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合同法》第 95 条)。 形成全的种类:1解除权、2变更权、3追认权、4撤销权(合同撤销权、 要约撤销权)、5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6选择权、7抵销权、 8继承权的抛弃、9介入权 形成权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 2抗辩权, 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特征:抗辩权具有永久性、无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单独让与性、无相对义务观念性等四个特征 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抗辩权(永久有效)和延期抗辩权(暂时有效)。延期抗辩权有不安/同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债务已罹于诉讼时效之抗辩为永久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己方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给对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20、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21、形成之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22、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民法上效果的行为. 2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所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24、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25、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的民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 2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27、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

民法学总论完整版名词解释

民法学总论完整版名词解释 1、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2. 公法与私法[2]: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3. 大陆法系[3]:又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法律为成文法或制定法,主要包括欧洲大陆的国家以及南美洲、亚洲的韩国、日本等,均制定有民法典。由于法律移植及继受方便,我国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4. 意思自治[4]:又称私法自治、自由、自愿、自主决定。起源于市民社会运行的特点和原理,其含义是在市民社会领域,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不法干涉。 5. 身份平等[5]:也可表述为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简称“平等原则”,即在民法看来,一个人只要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就被民法当做一个人,从而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6. 诚实信用[6]:简称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可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准则。 7. 权利不得滥用[7]:又称禁止权利滥用。《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8. 民事法律事实[8]: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变动的事实,亦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9. 原始取得[9]:权利的原始取得,又称权利的绝对发生,指不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一个新的权利,如通过善意取得、无主物先占、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的权利。10. 继受取得[10]:又称权利的相对发生,即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权利,如基于买卖、赠与、互易等而取得权利。 11. 自然人[11]: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儿出生的人,民法上的自然人,专指有自然生命的人具有权利主体这一身份而言。自然人的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每个自然人都是具体的、唯一的、不可代替的主体。 12. 民事权利能力[1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是自然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13. 民事行为能力[1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去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具备了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可以很好地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权利,承担义务,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14. 监护[14]: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任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15. 宣告失踪[15]: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6. 宣告死亡[16]: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推定并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17. 住所[17]:是指自然人以久主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

(完整word版)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编民法总论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 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 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 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 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 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 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2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9)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 11) 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4)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15)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16)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从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存在或消灭。 17)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18)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19)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民法 1.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 3.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6.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7.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2.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公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一、名词解释 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产 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3、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 4、公共秩序 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5、善良风俗 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6、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关系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意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和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人。 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权利李和民事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 9、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别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行为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认得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 11、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2、非行为事实 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 13、事件 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14、状态 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15、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法重点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9)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1)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1.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 3.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6.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7.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2.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

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公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1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宪法第51条标准: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 人格平等: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标准。 19. 私权神圣:民法以充分创设保障私权为己任,即私权本位;任何私权,均受法律之平等保护,具有不可侵犯性,非依法程序不受剥夺或限制;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是私权神圣的重点。 20. 意思自治:民事主体有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他人不得干预;民事主体应当彼此尊重对方的意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处理相互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21. 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各种法律文件之中。 25. 民法的时间效力:指民事法规从什么时候起生效、在什么时间废止以及有无溯及力。 26. 民法的空间效力:指民法在什么区域内适用或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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