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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美白羽肉鸡的反补贴案例

中国对美白羽肉鸡的反补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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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美白羽肉鸡的反补贴案例

高天1021219 国贸三班

一.案件经过:

2009年8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09年9月16日,调查机关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本。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2009 年9月25日进行了磋商。

在磋商中,美方提出如下意见:申请书中证据不足,申请人只是简单主张“部分”提供给玉米和大豆种植户的补贴被“让渡给肉鸡养殖业”,但是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支持此主张的证据。同时美方认为,“申请人还未说明向玉米和大豆种植业提供补贴如何具体地为肉鸡生产商带来利益”。同时美方认为,申请人“引述的具体项目不存在、不具备资金或资金非常有限,或未被家禽生产商加以利用”。对损害指控,美方也发表了有关评论。对于美方的以上意见,调查机关在磋商中表示,对反补贴申请的审查是对表面证据的审查。调查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发现申请书中所指控的项目是确实的,有相关的初步证据作为支持,所附的证据包括相关报告和数据,满足了对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关于美方

提出的部分项目已经陈旧或者废止、部分项目尚未实施、部分项目从未补贴过禽类生产企业等问题,调查机关认为,只有经过调查,才能确定有关的事实。

针对以上诉讼和磋商未果的情况下,2009 年9月27日,中国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0年4月28日,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2010 年4 月30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自该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时,须依据初裁决定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二.案件分析:

1.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

(1)补贴的认定

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向玉米、大豆种植者直接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财政资助,并因此产生利益,构成了《反补贴条例》项下的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财政资助的认定

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每年无偿向玉米和大豆经营者提供了巨额的现金补贴,并提供了分年度补贴具体金额。申请人认为,美国政府的直接支付行为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项下的财政资助,即“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形式直接提供资金……”。

专向性的认定

申请人主张,关于直接支付补贴项目,并不是所有的农产品都能从中受益,玉米和大豆是其中的两大受益产业。美国政府的直接支付补贴行为具有明显的专向性,符合《反补贴条例》的专向性规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美国玉米、大豆种植者获得的拨款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具有专向性。

补贴利益的确定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美国政府在答卷及补充答卷中的主张和证据认定美国政府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的直接支付补贴,并使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农作物生产者获得了直接收益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六条规定项下的补贴利益。(2)补贴金额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提供货物或者服务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利益金额以该项货物或者服务的正常市场价格与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之差计算。关于该项目下补贴利益的分摊基础,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调查期内农作物种植者种植的所有玉米和大豆均接受了政府补贴。调查机关在终裁中认定,农作物保险项目下美国玉米和大豆获得的单位补贴利益=补贴利益总额/调查期内产量。经计算,玉米的单位补贴利益为8.8 美元/吨,大豆的单位补贴利益为22.4 美元/吨。调查期内,在美国政府补贴的作用和支持下,被调查产品的人民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并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产生了明显的价格削减,且削减幅度自2008年以来总体呈扩大趋势。

2.实质损害。

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由2006年39.69万吨持续增至2008年58.43万吨,2009年上半年进口数量为30.56万吨,比2008年同期进一步增长了6.54%。美国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由2006年68.64%大幅提高到2009年上半年89.24%,所占中国市场份额也由2006年7.04%提高到2009年上半年10.96%。

在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大幅增长、市场份额持续上升的同时,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产生了明显影响。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变化趋势完全一致,均是在2006-2008年呈上升趋势,2009年下半年开始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具有很强的关联性。

调查期内,在美国政府补贴的作用和支持下,被调查产品的人民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06 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分别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平均售价569.51元/吨、54.64元/吨、515.57元/吨和232.79 元/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产生了明显的价格削减,且削减幅度自2008年以来总体呈扩大趋势。

调查期内,在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销售影响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到严重抑制,销售价格与销售成本长期倒挂,国内产业无法获得合理的利润空间,同类产品始终处于亏损状态。由于经济效益无法得到保证,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利用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2007年,尽管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一度减亏,但此后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增长,进口价格进一步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削减作用,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进一步受到抑制,销售

价格再次与销售成本倒挂,国内产业无法进一步减亏或扭亏为盈,税前利润率和投资收益率均处于极低水平。另外,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巨大波动,也影响到国内产业投融资活动。

2009年上半年,由于被调查产品进一步大量低价对中国出口,并且价格急剧下滑,致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遭受冲击。在国内市场需求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反而下滑至66%,同类产品产量、销量、市场份额、销售收入、就业人数等经济指标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另外,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继续与成本倒挂,仅2009 年上半年亏损额已接近2008年全年亏损额。国内产业各项经济指标继续恶化。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及贸易秩序正在遭受不利或负面的影响。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定,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3.因果关系

通过对整个调查期间相关情况的分析,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变化与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存在明显的关联性,在国内市场需求持续增长的情况下,一方面是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增长,另一方面则是国内产业产能无法有效利用及库存的持续增长。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增长是以低价销售获得的。这种低价销售行为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产生了

价格削减作用,进而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了严重的价格抑制,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无法获得应有的利润空间,出现大幅亏损,并呈恶化趋势。

2009年上半年,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这种关联性更加明显。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销量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呈反向变动关系,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与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呈反向变动关系,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与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呈同向变动关系,导致同类产品价格随之大幅下滑,并出现更为严重的亏损。国内产业各项经济指标继续恶化。上述情况表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的变化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在美国政府补贴的作用和支持下,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大量低价对中国出口,致使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补贴进口产品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最终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肉鸡产业调查报告(完整版)

报告编号:YT-FS-6987-41 肉鸡产业调查报告(完整 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肉鸡产业调查报告(完整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 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修改和使用。 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已是世界第二大禽肉生产国。然而, 与此地位不相符合的是我国禽肉出口量仅为生产量的3%左右, 典型的生产上的“巨人”和出口上的“矮子”。美国、荷兰、土耳其、澳大利亚等国饲料原料价格较低, 设备先进, 大规模饲养成本比我国低20%~30%。 1 肉鸡品种、品质 我国肉鸡生产量虽居世界第二位, 但主品种多为“舶来”的快大型白羽肉鸡如艾维茵、双a 等, 中国本地品种较少。在白羽肉鸡育种、饲养生产等方面, 我国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弱势明显, 表现在生产成本过高和鸡肉的安全性等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 进口关税的大幅削减, 外国廉价鸡肉势

必大量涌入, 给国内的快大型白羽肉鸡生产造成更大压力。 2 饲养管理水平低 我国的肉鸡养殖基地主要在农村, 因此, 饲养的基本条件、饲养管理技术和人员素质与发达国 家相比差距较大。肉鸡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定向培育成的快速生长型禽类, 要求在高度集约化生产状态下进行养殖。所以, 在肉鸡生产中必须要人为地为其创造良性的生态环境, 满足生长发育的需要。但我国农村肉鸡生产中, 缺乏合理而又规范化建筑的鸡舍, 没有良好的隔热材料, 缺乏降温系统, 缺乏机械通风设施等。这些都是造成鸡舍高温、高湿、空气不流通, 而导致疫病发生的原因, 直接影响到肉鸡的品质。另外饲养管理缺乏规范化的技术措施, 如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空气净化、限制饲养和光照程序等往往不能正确执行, 有些养殖户随意操作, 构成对鸡群健康的威胁, 造成较高的发病率。这些都是鸡体携带诸多病原微生物的主要原因。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4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4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 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4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 (第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9月2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51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9月2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税则号列: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美国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2号)之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0年9月27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1号(略) 2.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税税率表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2

中国产品遭反倾销案例分析

中国产品遭反倾销案例分析 [内容摘要]本文以几个中国产品被反倾销的案例为例,浅析“中国制造”频遭反倾销的内原因。 [关键词]中国产品、反倾销、原因 反倾销是政府采取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幼稚产业或者主要支柱产业而对外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通过这些手段使其进口价格与国际市场拉平,以保护自己哦内的产业。在这方面,中国虽然是世界上被提起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相关国内组织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力度却并不到位,导致出口混乱,出口商竞相压价,最后反被施加一反倾销措施,甚至被缩小配额。 为什么要反倾销呢? 因为,如果A国以很低的甚至是低到不合理的价格在B国销售某商品,会使B国的这种商品的销售受到严重的威胁。短期内,会威胁国内该种商品的销售利润;长期以来会导致B国国内生产这种商品的产业走向衰败,甚至会造成A 国该种商品在B国的垄断,并影响国内经济。 确定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倾销的措施: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 案例: 印度对中国药品征收反倾销税。2001 年4 月, 印度政府决定对所有从中国大陆进口的常用药ANALGIN 每公斤征收2. 59 美元的反倾销税, 同时对从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此类药品每公斤征收2. 86 美元的反倾销税。印度政府同时还宣布对从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特区进口的二轴导向丙烯薄膜(BOPF)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从每公斤0. 88 美元(从新加坡进口) 到每公斤0. 56 美元(从阿曼进口) 不等。此项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直至2002 年4 月。

【完整版】2020-2025年中国白羽肉鸡行业全国市场开拓策略研究报告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 2020-2025年中国白羽肉鸡行业 全国市场开拓策略研究报告 系统全面的实战解决方案 让每个人都能成为 战略专家 管理专家 行业专家 ……

报告目录 第一章企业全国市场开拓策略概述 (5) 第一节研究报告简介 (5) 第二节研究原则与方法 (5) 一、研究原则 (5) 二、研究方法 (6) 第三节研究企业全国市场开拓策略的重要性及意义 (8) 第二章市场调研:2018-2019年中国白羽肉鸡行业市场深度调研 (9) 第一节白羽肉鸡概述 (9) 第二节我国白羽肉鸡行业监管体制与发展特征 (10) 一、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10) 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10) (1)法律法规 (10) (2)产业政策 (10) 三、行业技术水平特点 (13) (一)肉鸡养殖技术 (13) (二)饲料配方技术 (14) (三)屠宰加工技术 (14) (四)疫病防治与食品安全控制技术 (14) 四、行业经营模式 (14) (一)业务整体经营模式 (14) (1)单一业务环节经营模式 (14) (2)一体化经营模式 (15) (二)养殖业务环节的经营模式 (15) 五、肉鸡养殖加工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与季节性 (16) (1)行业的周期性 (16) (2)行业的区域性 (17) (3)行业的季节性 (17) 六、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系 (18) (1)行业的上游行业 (18) (2)行业的下游行业 (18) (3)白羽肉鸡行业与上下游行业的关联性 (18) 七、影响鸡肉品质的影响因素分析 (18) (1)品种 (18) (2)饲养方式 (18) (3)环境因素 (19) (4)屠宰及宰后处理 (19) 第三节2018-2019年我国及全球鸡肉供需情况分析 (19) 一、我国及全球鸡肉供需格局 (19) (1)全球鸡肉消费量稳步增长 (19) (2)我国鸡肉基本自给自足 (20) (3)我国鸡肉主要出口日本香港,巴西是我国鸡肉主要进口国 (21)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们的启示 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终裁投票,以4∶0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至此,为期14个月的中国输美球轴承反倾销案,终以我国轴承行业的胜诉告终。 商务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近日揭示了诉讼过程。 放弃诉讼就是放弃市场 此次反倾销诉讼起于2002年2月13日,美国轴承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输美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后者随即于2月15日在其网站上公告立案调查。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轴承协会首次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试图制裁中国产品。 球轴承是应用广泛的机械零配件,也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美国轴承协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逾3亿美元。此案败诉,我国球轴承商品进入美国将被征收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年度行政复审。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刘丹阳处长介绍说,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针对的往往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因此,涉案企业自动弃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 初裁结果对中方不利 此案的初裁听证会将于2002年3月6日召开。 得知此消息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基础件分会秘书长郝伟和商会条法部高向军副主任2月18日紧急赴美,5天内与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认真研讨本案应诉事宜,最终确定由美国威凯平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多名资深律师和经济专家组成的团队,作为中方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的法律代表。 机电商会分析认为,美国绝大多数应用领域对球轴承质量的要求较高,未采用质量相对较低的中国球轴承产品,而主要由美国、日本和欧洲生产商供货。中国输美球轴承则大多用于溜冰鞋、专用灯具、传送带、辊子、割草机等领域。此前,控制这一市场的主要是其它国家的产品而并非美国产品,我国输美的球轴承商品与美国轴承工业实质上是互补关系。我对美年输出球轴承金额不足美国轴承市场总金额的4%。因此,没有对美国轴承协会成员造成损害的可能。

2018肉鸡产业链调研报告

2018肉鸡产业链调研报告 本期投资提示: 我们于3月8日发布肉鸡行业深度报告,于3月9日召开行业电话会议,近期再组织了肉鸡产业链草根调研,先后走访了国内第三大祖代种鸡企业——北京大风家禽育种有限公司、山东仙坛股份与st 民和等公司,以下是本次调研成果与核心观点。 重要信息回顾: 美国是国内白羽肉鸡祖代引种主要进口国。国内白羽肉鸡品种结构中,罗斯、aa+、科宝、哈伯德各占约40%/38%/20%/2%,分别由美国安伟婕公司(罗斯与aa+)、美国科宝公司、法国哈伯德公司生产。目前,安伟婕公司核心产能布局于美国,部分产能布局于英国;科宝公司产能全部布局美国。因而,美国是国内白羽肉鸡祖代引种主要进口国。 美国禽肉禁运后,全球祖代供种能力有限。美国禽肉禁运前后,全球多国也发现禽流感疫情,目前中国可进口禽肉的产地国仅法国、新西兰、匈牙利、丹麦,具备祖代鸡苗实际供种能力的国家仅法国。匈牙利可产种蛋,但孵化产能不够;法国可供应哈伯德品种,且3月底美国安伟婕公司开始从法国公司给中国供种,但供种能力小,主要因为产能以及

运输能力有限。此外,自XX年12月份美国发现禽流感疫情后,欧洲多国已向美国进口封关,因而难以通过美国种蛋转运欧洲、欧洲孵化再转运中国。 预计美国禁运至少持续至 8月份,XX年祖代引种降至80-90万套。3月12日,美国当局再次通报一则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美国密苏里州及阿肯色州发现高致病性h5n2禽流感疫情。依据解禁条件与进程推算,需等美国无新发病例3个月以上,由美国农业部门向中国农业部申请,再派遣中国考察团赴美抽样检测后,由兽医局会同质检部门发解禁公告。因而预计本次禁运至少持续至XX年8月份。上半年至今国内仅解禁前圣农发展引种万套,预计3月底至4月,法国哈伯德开始向江苏海门、北京大风、益生股份、圣农发展供种,但上半年引种总量预计不超过20万套,下半年即使禁运解除,因鸡舍容量、养殖要求,难以补齐上半年缺口,预计全年引种降至80-90万套。 XX年肉鸡行业周期景气会更好。假如XX年祖代引种降至80-90万套,则13-XX年国内祖代引种持续下降,推动15-XX年产业链中下游产能持续缩减。进一步地,XX年祖代引种预测值突破了行业共识供需平衡水平100万套,且低于上一轮周期高点对应的09-XX年引种量94/97万套,因而XX 年肉鸡产品价格与企业盈利改善幅度值得期待。本轮周期景

白羽肉鸡育种

白羽肉鸡自主育种的丛林冒险 “现在公司已启动进口,6月份就有祖代鸡到货。7月份,除了我们,还有一些企业也有引种计划。”电话那头,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迟汉东缓慢地说。 引种,是国内类似益生这样大型肉鸡企业的习惯性商业行为,这种习惯持续了长达10多年。 地位分工 经合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预测数据显示,目前全球白羽肉鸡消费量占全部肉类消费的28.1%,早已成为诸多发达国家的第一大消费肉类。白羽肉鸡品种是世界各国育种专家上百年持续不断努力的结果,有着不可替代的基因优势,益生公司董事长曹积生说。 有消费就有生产,产业的最上游便是育种。今年第一季度我国白羽肉雏鸡引种2.42万套,全部来自新西兰的科宝。 尽管科宝并无太多透露,只在官网摆出了500、700、SASSO三个品种,但产品却行销全球。在目前全球祖代鸡700万套产能中,科宝占据280万套,紧次于安伟捷公司的350万套,远高于哈伯德的50万套,三者占据全球97%的市场份额。 源头控制和技术壁垒是驱动祖代鸡行业集中的两大原因,长江证券农林牧渔行业首席分析师陈佳表示,白羽肉鸡产业从纯系原种鸡繁育开始,经过品系之间的杂交育种,可生产出具有最好的杂交优势和遗传潜力的商品肉鸡。原种鸡起源于印度,19世纪传到英国,而后经过一个多世纪的选择育种,形成目前最具竞争力的白羽肉鸡品种。 另外,技术提升品质,推动资源集中,形成了技术壁垒。20世纪40年代,欧美国家出现了大量规模化肉鸡育种和生产企业,主要利用标准品种生产专门化品系,并进行杂交配套生产商品代;与此同时,孵化技术、光照制度、人工授精等技术研究和应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肉鸡遗传育种的发展,并使得白羽肉鸡成为肉鸡中极具竞争力的品种。 这样一来,上游原种鸡主要由欧美少数育种公司控制,祖代鸡这个咽喉又被少数公司扼住,就实现了蛋生鸡的源头垄断,往下,也便形成了鸡生蛋的技术壁垒。(中国畜牧兽医报章勇)然而,在我国,白羽肉鸡育种也曾出现过短暂的“春天”。 在白羽肉鸡产业的领地,全球分工早已完成,貌似一片有着严密规则约束的丛林。几十年来,在这片丛林里,大家各取所需——上游老牌种禽企业的强劲出口,中下游企业马不停蹄大肆引种,疫病难消危机四伏,供应商断货风险时刻萦绕,自主育种说来容易做来难,消费端乌云杂陈亟待廓清。 这些混杂在一起的个像,共同铺就了白羽肉鸡产业的背景色。 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中美泰三国合资成立北京家禽育种公司,从美国引进艾维茵纯系,这是我国白羽肉鸡本土育种的开始。 国家肉鸡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文杰回忆,2000年左右我国自主生产的艾维茵肉鸡占到国内市场50%以上。受“非典”、品种疾病净化问题等影响,2004年以后形势急转而下,本土育种跌入低谷。 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告诉记者,当时引进艾维茵做育种成本很高,各方面环境也不如国外公司,竞争不过人家,也就选择了放弃。 2004年以后,本土育种基本消失,至此,我国白羽肉鸡完全退出了上游领地。 “到目前为止,大量的祖代鸡还得从国外坐飞机到烟台。”曹积生有感而发。 一组来自中国畜牧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5年~2015年,我国祖代白羽肉雏鸡引种数从2005年的52.29万套猛增至2013年的154.16万套,2014年略降至118.08万套,到2015年的72.02万套,平均年引种100万套左右。 风险 引种的风险意识早已在白羽肉鸡产业内外漾开,国内的企业家心照不宣。 作为国内最大的祖代鸡引种企业,益生公司心里很清楚,在祖代种鸡引种等方面对国外供应商存在依赖,一旦供应商减少或停止输出种鸡雏鸡,公司就不能进口足量的祖代种鸡。

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

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 09经济学2班 3109010657 韩维伟 一、中欧钢铁扣件反倾销案胜诉,击破欧盟贸易保护: 以反倾销之名,2009年,欧盟开始对进口中国的钢铁扣件课以重税。 由于实在忍无可忍,2009年7月31日,中国在WTO起诉欧盟。首先进行的是必经的磋商程序,但磋商无果。同年10月12日,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挪威、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和美国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 2010年12月3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钢铁扣件反倾销案作出一审裁决,支持了中国的8项诉求;同时,认为中国对11项诉求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并对另外9项诉求不予裁决,或者认为不在管辖范围,或者没有裁决必要。中国获得支持的8项诉求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所以从整体上讲,中国胜诉。 二、中美轮胎特保案: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9年6月29日提出建议,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三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从价特别关税。根据程序,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决定对中国轮胎特保案实施限制关税为期三年。2010年12月13日,WTO驳回中国提出的美国对其销美轮胎征收反倾销惩罚性关税的申诉,仲裁小组表示美国在2009年9月对中国销美轮胎采取“过渡性质保护措施”征收惩罚性关税未违反WTO规定。2011年9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WTO)裁定中国败诉。 三、国际对华钢材反倾销案例: 2009年,国际方面对中国钢铁反倾销案共计21例,主要集中在美国和欧盟,美国7起,欧盟4起,俄罗斯3起,印度3起。从品种上看,中国的钢管产品又成为各国主要的反倾销对象,总计有12起之多,未来中国钢管出口环境将受到严峻的威胁和挑战。 1、美国对中国石油钢管征收反补贴税。12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表决认定,美国国内钢铁工业受到从中国进口石油钢管产品的损害,该裁决为美国商务部11月24日的终裁结果扫清了道路。美国商务部现已公布对中国石油钢管征收10.49%-15.78%反补贴税令,在之前的10.36%-15.78%裁决结

我国白羽肉鸡业发展趋势

我国白羽肉鸡业发展趋势 2011年05月17日09:46:11 来源:新华食品【字号大小】【收藏】【打印】【关闭】 (1. 正大集团家禽事业线,北京100005;2. 北京家禽育种有限公司,北京100509 ) 我国白羽肉鸡产业,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步,经过近30年的努力,已成为了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最迅速、最典型的行业,是世界三大白羽肉鸡生产国之一,鸡肉产品逐渐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定的地位,目前已发展成为中国肉食品中唯一能够大量出口创汇的行业。近20年来,白羽肉鸡产量以年平均5-6%的速度持续增长。鸡肉的人均消费量,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每人每年3.4千克增加到2007年每人每年8千克,城乡居民鸡肉消费占整个肉类消费总量的19%- 22%。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肉鸡业进入了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本文通过比较我国肉鸡业与欧美国家的差距,探讨我国肉鸡产业发展的总体趋势。 1 适应市场变化,调整产品类型 世界肉鸡业广义上主要可分为三个不同的市场需求。第一,新型的发展中市场,需要高繁殖性能的种鸡,较快的肉鸡生长速度,较低的上市体重(<2 Kg);第二,重视商品肉鸡性能,兼顾出肉率,对繁殖性能要求不高;第三,深加工型,强调商品肉鸡性能,特别注重产肉量。随着我国集约化、规模化和高度专业化的肉鸡生产体系的初步形成,我国肉鸡业目前正处在第一种类型和第二类型并存的时期,即高繁殖性能常规型和产肉型同时存在。但对于一条龙企业而言,屠宰率每提高1%,其价值相当于每套父母代种鸡要多生产12只鸡雏。假设每套父母代生产130只商品雏,商品肉鸡平均饲养到2.5Kg时屠宰,每公斤活重9元,如屠宰率提高1%,则每套父母代所产商品雏共增加利润29.25元(130×2.5×9×0.01)。若每只商品雏鸡单价 2.5元,屠宰率提高1%其价值相当于每套父母代要多生产12只雏鸡(29.25/2.5=12)。所以,重视商品肉鸡的生产性能,提高出肉率和酮体品质,是我国肉鸡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2 改善鸡舍条件,努力推动肉鸡业产业升级 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是世界发展的新潮流,我国肉鸡业的发展应该借鉴世界的先进经验,不断向现代化、规模化的目标迈进。我国现代肉鸡产业中,既有大规模的大型一条龙企业,但大部分是鸡舍简陋、设备简易的中、小型饲养户,肉鸡产业主要的经营模式为“公司+ 农户”。 无论大规模的一条龙企业还是小型的饲养散户,我国鸡舍条件普遍很差,主要表现在:企业盲目扩大生产规模,而不愿意对鸡舍建筑过多投资,造成鸡舍密闭性差,漏风、漏雨;墙体隔热和保温效果不好,耗电费能,运行成本高。夏季鸡舍热应激指数(鸡舍内华氏干球温度+鸡舍内相对湿度)超过160,鸡只减少采食量,增加饮水量,生产性能降低,经常出现热死鸡现象;冬季热量通过屋顶散发,鸡舍温度没有保障,仅能通过降低鸡舍通风量,来维持鸡舍温度,结果鸡舍内氨气浓度超过120ppm,鸡只上呼吸道粘膜受损,抗病能力下降,加上鸡舍漏雨,寒冷潮湿条件使各种病菌更加活跃,增加了鸡只发病几率,致使许多鸡场在冬春季节,频繁发生呼吸道疾病,造成种鸡生产性能大幅度降低,商品肉鸡死淘增加,出栏日龄提前,产肉量减少,生产效率降低。 多年来,大家一方面抱怨我国养鸡条件差,鸡越来越难养,但另一方面又不断地搞所谓的“低

中国对美国肉鸡产品实施“双反”的案例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71645183.html, 中国对美国肉鸡产品实施“双反”的案例分析作者:罗勇张小艳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7年第01期 摘要:中国加入WTO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随着中国外贸交易量的增多,中国受到的反倾销的数量也越多。为了保护本国企业,也为了改变在外贸交易中一直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1997年中国实施了第一起对外反倾销调查。本文以2009年中国对美国进口的肉鸡产品实施“双反”措施案件为例,主要分析案件中存在的四点争议,并结合相关企业经历给出了几点启示。 关键字:WTO ;反倾销;反补贴;肉鸡产品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白羽肉鸡产业一直受到美国白羽肉鸡进口的影响。2006年美国利用低价战略迅速占领了中国80%以上鸡肉制品市场,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中国从美国进口的白羽肉鸡产品分别占到了同期中国该类产品总进口量的73.09%和89.24%。面对美国这种疯狂的倾销行为,中国于2009年对美国的白羽肉鸡进行了“双反”调查,案件历时7 年,2016年9月才尘埃落定。本文主要分析此次案件中存在的几点争议,以及从这些争议中 得到的重要启示。 一、案情介绍 2009年9月,中国商务部接到了国内部分肉鸡商企的申请,要求对从美国进口的白羽肉 鸡进行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2009年9月27日,中国商务部发布了2009年的第74和75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将对原产地是美国的白羽肉鸡进行一些列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调查。商务部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后,在2010年8月29日和9月26日分别发布了年度第51号和第52号 公告,公告指出,中方认为美国生产的白羽肉鸡存在倾销和补贴,并且这种倾销和补贴对中国本土的肉鸡厂商存在实质性的伤害,二者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商务部提出向美国出口商征收50.3%至105.4%的反倾销税,4%至30.3%的反补贴税,同时国内的进口商也要缴纳保证金给中国海关,政策实施期限为5年。 2011年9月20日,美国首次提出与中国进行磋商,并在同年的12月8日,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经过审理,世贸组织专家组在2013年9月25日作出了对该案的初次判决(案件编号DS427),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DSB)认为中方在基本事实的披露上存在不透明,在生产成本的计算上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的相关规定,并建议中 方按照相关法律条例实施。中方对专家组关于基本事实披露上面的问题持保留意见,并指出将在今后的报道中进一步澄清专家组的相关问题。另外,专家组对美方关于国内产业的界定、是否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价格比较等申请进行了驳回,支持了中方的主张。2013年12月19日,中美双方就该案合理执行期达成共识,同意从专家组报告通知之日起9个月14天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判决,其截止的日期是2014年7月9日。于是,在2013年的12月25日,中国商务部根据专家组的裁决和建议,决定对这一案件进行再调查。

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资料

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 摘要: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加拿大是第一个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家,而且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数量仅次于美国对中国发起的调查。事实上,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加拿大也是中国主要的出口市场,加拿大频频对中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可能将中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加拿大是除美国之外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并且每起都伴随着反倾销调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大多数案件做出肯定性损害终裁,并征收反补贴税及反倾销税,可见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志在必得的决心。 关键词:反补贴;反倾销;加拿大;贸易摩擦;WTO 一、引言 (一)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与贸易逐渐备受各国关注,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国际金融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因此也带来了日益严峻的贸易摩擦。特别是我国与加拿大的对外贸易交流中,问题频出,尤其是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的3起反补贴调查,不仅意味着反补贴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也标志着贸易摩擦出现了新形势。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反补贴本来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手段,但是却被一些国家用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2013年,两国双边贸易总额超过730亿加元占加拿大贸易总额的7.7%。截至2013年年底,加拿大在中国的直接投资总额达49亿加元,是10年前的近6倍。随着两国贸易的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也日渐频繁。从2004年开始,加拿大频频对我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发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将我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在最近十年里,加拿大已对我国发起了多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和并调查。本文通过对几起加拿大对中国的反补贴案例的分析,找到中国频遭反补贴调查的原因所在,并探讨关于应对反补贴调查中国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对策。希望以后中国在对外贸易中更加注重贸易摩擦方面的问题,适时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使中国的发展道路更加平稳,发展更加迅速。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1.国内的研究状况 黄文旭(2009),通过对加拿大对华半导体冷热箱反倾销与反补贴税案的介绍,分析加拿大对华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新发展,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策略[2]。 李炼(2006),研究了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的启示,着重研究中国的应对策略选择方面,分析了WTO对反补贴的导向问题,提出对于任何补贴,只要企业不将其用于谋取价格竞争优势和大幅度地提升市场份额,就不大可能引发反补贴诉讼[3]。 方茜(2006),采取比较法学和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对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反补贴立法和使用情况进行横向比较,总结归纳各国国内补贴立法的特点和优缺点[4]。 张斌(2009),从美国和加拿大的立法和实践角度,采用比较分析法研究了对华反补贴价格比较基准,得出一个规律:是否使用外部基准取决于各自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或在同一产品反倾销调查中的市场导向产业认定[5]。 甘英(2007),全面分析了WTO补贴与反补贴法律框架,对WTO补贴与反补贴法

2016年白羽肉鸡产业链分析报告

2016年白羽肉鸡产业链 分析报告 (此文档为word格式,可任意修改编辑!) 2016年11月

正文目录 产业链核心之一:育种与引种 (3) 1、育种经济效应最强 (3) 2、育种缺失,依赖进口 (4) (1)海外优势显著,集中度不断提高 (4) (2)我国育种再次起跑 (5) 3、引种规模优势显著 (7) 产业链核心之二:工业化饲养,考究精细化 (8) 1、祖代鸡饲养环节 (8) (1)祖代鸡的来源 (8) (2)全进全出,两阶段饲养 (10) (3)父母代雏鸡销售模式 (11) 2、父母代种鸡饲养环节 (12) (1)棚架式养殖与笼养 (12) (2)分栏养殖 (13) (3)商品代雏鸡销售 (14) 3、商品代肉鸡育肥环节 (14) (1)北方网养,南方垫料 (14) (2)四阶段饲养,精细化管理 (15) (3)防疫程序 (16) (4)养好一只鸡,下足十分功 (17) 4、屠宰环节 (19) (1)屠宰流程现代化 (19) (2)运输要求较高 (21) (3)多渠道和方式进行销售 (22) 产业链核心之三:规模化加速,一体化浪潮 (26) 1、上下游一体化顺应时势 (26) (1)单一环节业绩波动较大 (26) (2)食品安全铸造真成长 (27) 2、规模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28) (1)规模化程度逐级分散 (28) (2)养殖规模化倒逼饲料企业转型 (29) 3、一体化经营,龙头崛起之路 (30) (1)一体化经营案例:圣农发展 (30) (2)下游向一体化经营转型案例:仙坛股份 (32) (3)上游向一体化经营案例:禾丰牧业 (33) 风险提示 (35)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4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4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再调查的公告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4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4.07.08 【实施日期】2014.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公告 (2014年第44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再调查的公告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美国诉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双反措施专家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以下称DS427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以及商务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以下称《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2013年12月2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

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再调查。 白羽肉鸡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在案件原审和再调查中各利害关系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专家组的建议,调查机关对原反倾销措施和原反补贴措施所依据的部分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再调查。根据再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再调查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再调查裁定 经再调查,商务部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 本案再调查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 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中国对美白羽肉鸡的反补贴案例

中国对美白羽肉鸡的反补贴案例 高天1021219 国贸三班 一.案件经过: 2009年8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09年9月16日,调查机关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本。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2009 年9月25日进行了磋商。 在磋商中,美方提出如下意见:申请书中证据不足,申请人只是简单主张“部分”提供给玉米和大豆种植户的补贴被“让渡给肉鸡养殖业”,但是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支持此主张的证据。同时美方认为,“申请人还未说明向玉米和大豆种植业提供补贴如何具体地为肉鸡生产商带来利益”。同时美方认为,申请人“引述的具体项目不存在、不具备资金或资金非常有限,或未被家禽生产商加以利用”。对损害指控,美方也发表了有关评论。对于美方的以上意见,调查机关在磋商中表示,对反补贴申请的审查是对表面证据的审查。调查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发现申请书中所指控的项目是确实的,有相关的初步证据作为支持,所附的证据包括相关报告和数据,满足了对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关于美方

提出的部分项目已经陈旧或者废止、部分项目尚未实施、部分项目从未补贴过禽类生产企业等问题,调查机关认为,只有经过调查,才能确定有关的事实。 针对以上诉讼和磋商未果的情况下,2009 年9月27日,中国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0年4月28日,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2010 年4 月30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自该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时,须依据初裁决定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二.案件分析: 1.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 (1)补贴的认定 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向玉米、大豆种植者直接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财政资助,并因此产生利益,构成了《反补贴条例》项下的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我国白羽肉鸡业发展趋势和消费情况

白羽肉鸡市场分析 一、我国白羽肉鸡业发展趋势 我国白羽肉鸡产业,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步,经过近30年的努力,已成为了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最迅速、最典型的行业,是世界三大白羽肉鸡生产国之一,鸡肉产品逐渐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定的地位,目前已发展成为中国肉食品中唯一能够大量出口创汇的行业。近20年来,白羽肉鸡产量以年平均5-6%的速度持续增长。鸡肉的人均消费量,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每人每年3.4千克增加到2007年每人每年8千克,城乡居民鸡肉消费占整个肉类消费总量的19%- 22%。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肉鸡业进入了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本文通过比较我国肉鸡业与欧美国家的差距,探讨我国肉鸡产业发展的总体趋势。 1 、适应市场变化,调整产品类型 世界肉鸡业广义上主要可分为三个不同的市场需求。第一,新型的发展中市场,需要高繁殖性能的种鸡,较快的肉鸡生长速度,较低的上市体重(<2 Kg);第二,重视商品肉鸡性能,兼顾出肉率,对繁殖性能要求不高;第三,深加工型,强调商品肉鸡性能,特别注重产肉量。随着我国集约化、规模化和高度专业化的肉鸡生产体系的初步形成,我国肉鸡业目前正处在第一种类型和第二类型并存的时期,即高繁殖性能常规型和产肉

型同时存在。但对于一条龙企业而言,屠宰率每提高1%,其价值相当于每套父母代种鸡要多生产12只鸡雏。假设每套父母代生产130只商品雏,商品肉鸡平均饲养到2.5Kg时屠宰,每公斤活重9元,如屠宰率提高1%,则每套父母代所产商品雏共增加利润29.25元(130×2.5×9×0.01)。若每只商品雏鸡单价2.5元,屠宰率提高1%其价值相当于每套父母代要多生产12只雏鸡(29.25/2.5=12)。所以,重视商品肉鸡的生产性能,提高出肉率和酮体品质,是我国肉鸡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2、 改善鸡舍条件,努力推动肉鸡业产业升级 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是世界发展的新潮流,我国肉鸡业的发展应该借鉴世界的先进经验,不断向现代化、规模化的目标迈进。我国现代肉鸡产业中,既有大规模的大型一条龙企业,但大部分是鸡舍简陋、设备简易的中、小型饲养户,肉鸡产业主要的经营模式为“公司 + 农户”。 无论大规模的一条龙企业还是小型的饲养散户,我国鸡舍条件普遍很差,主要表现在:企业盲目扩大生产规模,而不愿意对鸡舍建筑过多投资,造成鸡舍密闭性差,漏风、漏雨;墙体隔热和保温效果不好,耗电费能,运行成本高。夏季鸡舍热应激指数(鸡舍内华氏干球温度+鸡舍内相对湿度)超过160,鸡只减少采食量,增加饮水量,生产性能降低,经常出现热死鸡现象;冬季热量通过屋顶散发,鸡舍温度没有保障,仅能通过降低鸡舍通风量,来维持鸡舍温度,结果鸡舍内氨气浓度超过120ppm,鸡只上呼吸道粘膜受损,抗病能力下降,加上鸡舍漏雨,寒冷潮湿条件使各种病菌更加活跃,增加了鸡只发病几率,致使许多鸡场在冬春季节,频繁发生呼吸道疾病,造成种鸡生产性能大幅度降低,商品肉鸡死淘增加,出

中国肉鸡业现状与发展

浅析中国肉鸡业现状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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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肉鸡业现状与发展 中国农业大学——费友奇 中国肉鸡是在统领二十年的发展历史中,始终把握市场方向,从80年代初,在计划经济为主的时代里,在没有国家经济补贴的情况下,以畜牧业低成本的优势,在中国成长,立足将来,并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为目标,不畏艰难,使中国肉鸡业,从八十年代起步到九十年代的大规模兴起,再到当代肉鸡业规模的不断发展壮大。中国的肉鸡产业发展成为农牧业领域中产业化程度最高的行业,其总体规模已占世界第二位,占鸡肉总产量的70%。2001年,中国的肉鸡产量为940万吨,其中白羽肉鸡产量为658万吨,占世界肉鸡产量的11%,占中国肉类产量的14.4%,肉鸡2001年出口40.2万吨,出口肉鸡熟食12万吨,虽然只占到鸡肉产量的8%,但直接带动了中国肉鸡32%的生产量;近年来,尽管国外肉鸡产品每年进口约80万吨左右,但是中国肉鸡产量仍以5%—10%的速度持续增长。 肉鸡的人均消费从84年0.9kg/人,发展到目前5.1kg/人,成为仅次于猪肉的第二大肉类消费品。 第一部分中国肉鸡业发展现状 中国肉鸡业从起步发展到现在,实现了养殖模式以及加工方式的巨大变迁。随着国内消费水平的提高和国外市场的开拓,外贸出口要求的逐步提高,实现了饲养--加工--运销的农工贸一体化。在养殖方面,养殖规模由小到大、养殖方式由原始到专业、养殖环境由简陋到现代化;在屠宰加工方面,加工日益精细化,产品日益多元化;而在产品的卫生质量方面,严格的生物安全防疫体系使之更具安全性。从简单的养殖户到集种鸡繁育、饲料生产、肉鸡饲养、屠宰加工为一体的一条龙生产经营企业,中国肉鸡业在产业化模式变迁中不断成长、成熟,发展、壮大。 一、全球鸡肉产业随着经济全球化,在生产、贸易领域呈现出诸多新特点,生产、消费两旺,前景看好 生产:全球鸡肉生产能力约6058万吨。2001年鸡肉产量5985万吨,比2000年增产165万吨,增长近3%。美国是全球最大的鸡肉生产国,2001年肉鸡产量1421万吨,占世界鸡肉

45天速成是肉鸡养殖常规水平

转载 45天速成是肉鸡养殖常规水平 导语 一则关于肉鸡“45天速成,不等发病即被屠宰”的匿名报道,引发了中国整个舆论界对速成肉鸡的种种讨论。事实上,快大型白羽肉鸡被称为“速成鸡”是不贴切的,而现在的技术早已经可以让鸡的养殖达到37天甚至 33天出笼的水平。 经过非典、禽流感、美国倾销等打击,鸡肉已经成为中国肉食品中能够大量出口创汇的一枝独秀。然而近日一则关于肉鸡“45天速成,不等发病即被屠宰”的匿名报道,引发了中国整个舆论界对速成肉鸡的种种讨论。事实上,快大型白羽肉鸡被称为“速成鸡”是不贴切的,而现在的技术早已经可以让鸡的养殖达到37天甚至33天出笼的水平。 鸡可45天长成主要源于遗传选育技术而非激素 距今约六千年的新石器时代中期,中国古代人民就留下养鸡的考古证据。漫长的农耕文明缓慢地向前挪动脚步,直到上世纪70年代,中国的养鸡还停留在一把米、一把包谷养到头的庭院养鸡阶段。这使得房前屋后散养,至少一年才能长成宰杀的家养鸡概念在世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然而,事实上,中国仅在30余年的时间里,便已完成了从副业到专业,再到现代养鸡业的转化,一跃成为世界养鸡大国,而这30年的跨越式发展并不深入人心,以致如今谈“速”色变。 面对鸡舍是厂房,鸡是产肉机器,饲料是生产原料,鸡肉是45天出厂的规格一致商品,尤其一只鸡45天就能长到5斤左右大小,甚至用不到两斤的饲料就转化出一斤肉,这些突如其来的描述着实让还停留在家养鸡概念中的消费者震惊不已。实际上,这些都是行业常规水平,所有的惊讶都来源于技术而绝非激素。因为激素非但没有促进鸡肉生长的神秘力量,还会增加肉鸡患病风险,就好比“偷鸡不成倒赊一把米”,可以说是对给鸡用激素的贴切比喻。

补贴行为主体的认定_基于反补贴案例的国际比较

补贴行为主体的认定:基于反补贴案例的国际比较* 摘 要:在反补贴调查中,对补贴行为主体“政府”和“公共机构”的界定是确定补贴利益是否存在的前提。 由于多边规则缺乏可操作的明确规定,两者的认定主要体现在WTO成员方各自的国内立法和判例中。本文对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立法和判例、WTO争端解决机构相关实践的分析表明,尽管主要成员认定标准的内容和适用略有差异,但内核基本一致、可操作性强,且为争端解决机构所采纳。鉴于此,除非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公共机构”作出新的解释,除非银行、土地和重要投入品部门的中国国有企业在股权多元化改革方面迈出新的实质性步伐,此类企业在国际反补贴争端中被认定为“公共机构”、其行为被视作“政府”行为的局面很难改观。 关键词:反补贴; 政府;公共机构 中图分类号:F74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84(2011)01-0034-06 一、美国的认定 张 斌 孙 超 (东华大学,上海 200051) * 【基金项目】上海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WTO框架下中国的补贴与反补贴问题及对上海产业发展的影响”(项目编号:2007EGJ002)。 ① Jackson, Davey and Sykes(2002),p.828. 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补贴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成员方境内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public body)或受政府委托(entrust)或指示(direct)的私营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二是该财政资助授予一项利益。但这一定义在各国反补贴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其中之一是对补贴行为主体“政府”和“公共机构”的界定,尤其是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是否属“政府”或“公共机构”是确定要件二,即补贴利益是否存在的前提。由于多边规 则缺乏可操作的明确规定,两者的认定主要体现在成员方各自的国内立法和判例中。 截止2010年8月,已有美国、加拿大、欧盟、印度、澳大利亚和南非等成员对中国发起了反补贴调查,其中,前四者均未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且前两者已采取了多起反补贴措施。因此,就主要成员相关立法和判例作比较分析和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清晰认识经济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在国际反补贴争端中的地位和待遇。 美国是最早(1879年)制订反补贴法的国家,但在《1974年贸易法》之前,很少动用该措施,期间仅有约84起案件征收了反补贴税。①1980年代后,其反补贴调查显著加强,现行的规则和判例大多由此形成和发展,其中包括“政府”和“公共机构”的认定。 在美国现行反补贴法中,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当局”(authority),而“当局”指的是“一国政府或一国境内的任何公共实体”(a government of a country or any public entity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untry)。在1980年代至1990年代间,调查当局形成了判定一实体是否属政府“当局”的两种方法:一是将大多数国有公司视作政府本身;二是采用以下5个指标进行判断:是否为政府所有、政府官员是否担任董事会成员、政府是否控制其活动、是否遵循政府政策或利益和是否由立法设置。 第一种方法由美国商务部基于其司法实践在1998年颁布且沿用至今的反补贴联邦法规(19 CFR Part 351)解释性序言(Preamble)中阐明,第二种方法则 2011年1月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Jan.2011第18卷第1期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Focus Vol.18 No.1 贸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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