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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及区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教维稳[2012]1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03.26

【实施日期】2012.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教维稳〔201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区属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自治区教育厅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及区属高校(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教育系统安全生产规划、制度和管理办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制定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区属高校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三)了解掌握本系统安全生产状况,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自治区分管领导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级各类学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立即报告并及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四)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演练和培训工作,宣传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安全常识。加强安全与工程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煤矿安全生产专业人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等相关政策。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督拟开办学校接受相应的安全审查,未通过相关部门安全审查的不予审批。配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学校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教学实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教学实验用具、物品的使用、保管符合安全要求。

(六)承担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校车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

(七)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断提高教育系统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八)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实施教育系统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措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指导、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危险源、危害辨识监控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监控。

二、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一)教育厅厅长是自治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自治区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自治区教育厅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

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厅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其他厅领导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厅长对自治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主持制定和落实自治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要领导。

2、负责自治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3、负责自治区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助厅长或受厅长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区属高校及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行督查督办。

4、自治区教育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

5、负责抓好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副书记、副厅长、督学对分管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分管工作、部门的贯彻落实,负责抓好教育厅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在分管工作、部门的贯彻落实。

2、对分管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并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3、承担分管工作、部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指挥。分管工作、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厅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厅领导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4、指导、监督分管工作、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

三、自治区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自治区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在自治区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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