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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对煤炭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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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对煤炭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及对策

作者:崔超张德文

来源:《经营者》2016年第17期

摘要本文以“营改增”政策为背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分析应如何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

关键词“营改增”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筹划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本文通过比较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对企业收益的影响,为煤炭企业特别是实施“营改增”后正确选择供应商,使得企业降低税负,提高收益提供思路。

一、“营改增”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煤炭行业作为我国基础性行业,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在企业采购过程中,根据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类别,企业采购业务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另一种是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

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营业税不可以抵扣,因此,从理论来讲,“营改增”之后企业的税负是应该降低的。但是,由于煤炭行业本身特有的复杂性,涉及的业务、项目以及交

易的环节较多,供应商不规范等原因,在取得发票时存在各种问题,具体表现为:首先,经办人员不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导致取得的增值普通发票或是定额发票无法抵扣税额;其次,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的含税售价远高于货物的市场售价;再次,一些小规模纳税人或是个体工商户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由于去税务局代开手续繁琐,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采购价格临界点概述

企业采购货物时,一般可以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在货物的质量和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第一,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可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第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第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从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在价格相同的条件下,即使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抵扣的进项税额较一般纳税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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