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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点)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点)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点)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目录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一、矿山安全法

二、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一、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处罚法

三、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自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

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九、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自2001年4月21日起施行)

十、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及主要标准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一)、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由假定(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处理(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和制裁(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3个要素构成。

法的效力:关于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属地主义),关于地域的效力,关于时间的效力。

法的特征:

1、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社会主义的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等)依法制定。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意义上的“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

法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是不成文法。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

(1)宪法:是“母法”、“最高法”。

(2)法律: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

(3)行政法规: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4)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宝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

(5)行政规章: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3、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4、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紧急戒严法、兵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特殊法。

(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1、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六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2、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

3、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4、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2)负有法律适用职权范围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3)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一是法律适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三是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地。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1、安全生产的含义: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主义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2、安全生产工作:是为了达到安全生产目标,在党和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所进行的系统性管理的活动,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4个部分构成。

3、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安全防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监管监察、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服务、科研教育和宣传培训等。

4、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主体:包括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和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

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范围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在同一层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三)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

(四)《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注修改法)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1、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不断更新、改选和维护安全技术装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的“硬件”。同时应当加强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责任、作业现场管理、从业人员素质等安全生产的“软件”建设。

2、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3、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预防为主主要体现为“六先: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基本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4、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5、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6、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中介机构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8、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9、安全生产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

10、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11、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12、安全生产奖励:荣誉奖励、物质奖励、晋升职务。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

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二是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是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详见书P45页)

7、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9、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

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12、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3、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4、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15、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国家规定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16、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17、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一是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摸清底数。二是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发现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三是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

18、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19、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二是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周密措施,禁止违反堆积操作和无关人员擅入现场。现场人员要明确各自分工和安全责任,各司其职,密切协同,保证万无一失。

20、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用品,不符合标准的不准提供。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1、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2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2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二是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

24、工伤保险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作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或其亲属,既有依法享有获得工作社会保险补偿的权利,又有获得民

事赔偿的权利。但是否应当获得民事赔偿,则应以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为前提,即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行为或者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四、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作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43、44、48条。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的权利。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五、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驶的职权:

1、现场检查权

2、当场处理权

3、紧急处置权

4、查封扣押权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事故报告、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统计和公布等内容。

(一)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第68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第69、71、72条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

1、现场有关人员(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事故责任的追究。

3、事故统计和公布。

七、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1、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

2、民事责任:第86、95条

3、刑事责任:重大事故责任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中介服务人员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公安机关

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27种见书P67—P68页

(五)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7种。P68页

(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八)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

1、消防规划:

2、安全位置: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3、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公众聚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5、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6、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

(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衽严格管理。

(2)衽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7、消防产品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管理。

8、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见P8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3、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4、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支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km。

5、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时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调整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km。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关注修正案)(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规定:

4、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量刑情节的规定:

1、重大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情节:《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4条、第13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相对人(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1、陈述权;

2、申辩权;

3、复议权;

4、诉讼权;

5、索赔权。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1、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6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设定

(3)地方性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设定;(5)地方政府规章设定,(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1、一般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2、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未成年人的适用:法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的适用

(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

1、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于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法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

(3)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鹪、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2、行政处罚的执行

(1)如期履行

(2)当场收缴罚款

(3)事后收缴罚款:一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1、劳动者的权利

2、劳动教授义务

3、用人单位的义务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女工保护:

(1)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节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

(4)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保护:

(1)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职业病的范围: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3、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三)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1、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抢救无效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4、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5、职业病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四)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的规定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

2、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pi第二声)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

3、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

5、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为我所用资料。

6、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职责。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

1、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工程。

2、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3、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5、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条例》第25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有害危险气体、液体的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现场围栏的安全管理;

(2)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3)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4)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5)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的管理

(6)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设施的验收、检验和备案。

8、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条例》第4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条例》第42条规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选址: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蓄、水产种苗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3、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剧毒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

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5、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送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防护用品。

禁止利用内河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自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

1、危险品仓库门宜为双层,均向外开启,内层门为通风用门。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所谓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录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2、营业性爆炸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3、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三类危险性较大的高危生产企业指: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物品生产企业)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与延续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

(2)有效期满的例行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有效期满的免审延续。对安全生产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予以免审延期3年。

3、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层级

(1)两级发证: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2)一级发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4、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1)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3)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4)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是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决定机关。

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点形式的电动葫芦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游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大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

(1)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3)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特种设备的报废注销: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九、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自2001年4月21日起施行)

1、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主体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行政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包括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负责安全事项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

2、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种类(7类)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3、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书P178--179页)

十、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

1、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2、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3、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5、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6、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7、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8、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五条。

9、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儿一准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5年度南通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这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注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

10、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11、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2、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第四条:事故报告就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3、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抽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5、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7、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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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章指挥:强迫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8)违章操作:员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 (9)四不放过的原则: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罚不放过、他人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10)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1)三级安全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12)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帮助别人不受伤害。 (13)三懂四会:懂生产原理,懂工艺流程、懂设备构造;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会正确使用消除器材和防护器材 (14)职业安全:是指人们进行生产过程中没有人员伤亡、职业病、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发生的状态,是一种带有特定含义和范畴的“安全”。 (15)危险:是指可以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现存或潜在的状态。 (16)危险化学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17)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源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缺陷、管理缺陷。 2、安全色及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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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安全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D.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治理。 A.托付负责 B.全面负责 C.间接负责 D.统一协调 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某从业人员有280人的机械制造企业应当()。 A.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 B.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C.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0%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 一、生产知识培训内容——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 二、1、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我50多年来制定的颁布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有280项。 ①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能力; ③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则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 三、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内容——安全管理基础 1、安全术语 (1)安全生产: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2)本质安全: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 (3)安全管理:是为了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使劳动者安全顺利地进行生产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制措施。 (4)事故: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5)事故隐患:引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缺陷。 (6)不安全行为:职工在职业活动中,违反劳动纪律,操作程序和方法等具有危险性的做法。

(7)违章指挥:强迫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8)违章操作:员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 (9)四不放过的原则: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罚不放过、他人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10)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1)三级安全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12)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帮助别人不受伤害。 (13)三懂四会:懂生产原理,懂工艺流程、懂设备构造;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会正确使用消除器材和防护器材 (14)职业安全:是指人们进行生产过程中没有人员伤亡、职业病、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发生的状态,是一种带有特定含义和范畴的“安全”。 (15)危险:是指可以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现存或潜在的状态。 (16)危险化学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17)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源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缺陷、管理缺陷。 2、安全色及安全标志 我国规定了红、蓝、黄、绿四种颜色为安全色,其含义: 红色:禁止,停止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补充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教学要求: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新授: 第一节我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

最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讲座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讲座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讲座: 第一讲:总述 本讲内容: 1、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和执法的原则。 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范畴。 培训目的: 安全教育和培训不仅能提高各级领导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方针的认识,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提高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而且能使广大从业人员掌握从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和事故预防、应急能力,从而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为确保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重点难点: 1、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2、安全生产法律的分类 3、相关法律的分类 基本要求: 1、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立法背景, 2、重点了解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3、了解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培训对象:

按照“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全体从业人员都是安全教育的对象。此次培训主要是学生安全,主要对象是全体学生。 第一节安全生产立法意义和执法原则 一、《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二)制定《安全生产法》,主要是要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工作如何法律化、制度化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特点,集中表现在: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相关立法滞后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三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 四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五是政府机构改革,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管理方式和手段也随之变化,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手段。

《安全生产法》培训讲义

《安全生产法》培训讲义 时间: 地点: 主讲人: 参加人员:公司行管人员,项目经理各项目部施工班组长及代表内容: 一学心《安全生产法》的必要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建设执业者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良好发展,我们就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法》,了解他,尊守他,确保我们每个建项目的正常顺利的进行. 二《安全生产法》颁布时间.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安全生产法》结构组成 《安全生产法》共有七章,总共有97条,由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今天我们玉要学习与我们的建筑行业关系密切的二三四五六章,下面我重点讲述一下这几章与我们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 第二章生产法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友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建筑法》 时间: 地点: 主讲人: 参加人员:公司行管人员,项目经理,各项目部施工班组长 内容: 一学习《建筑法》的必要性 为了解我们国家目前对建筑活监督管的方式和力度,对建筑市场秩序维护的方式,确保我们企在建筑市中提交竟争能力,确保我们企在建筑市场中的质量是信誉和安全信誉,为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贡献我们企业的一份力量,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建筑法》 二《建筑法》颁布时间 《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建筑法》构成 《建筑法》共八章85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发包 第三节承包

安全生产法知识考题及答案

安全生产法知识考题及 答案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识考题及答案 作者: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5010 更新时间:2007-11-20 20:17:28 一.单选题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 C )。 A.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C.主要负责人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 A )。 A.不停止执行 B.停止执行 C.可以暂停执行 3.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B )。 A.综合管理 B.综合监督管理 C.监督管理 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 B )。 A.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B.本单位负责人 C.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 B )负责。 A.工程技术人员 B.委托单位 C.工程技术人员所在单位 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 A )。 A.书面材料 B.处理意见 C.通报材料 7.生产经营单位对( C )应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 A.事故频发场所 B.重大事故隐患 C.重大危险源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从( B )之日起,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刑事判决 B.受处分 C.事故发生 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这种错误行为属于( A )。 A.滥用职权 B.破坏公平竞争 C.侵犯生产经营自主权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C )负责。 A.主要 B.全部 C.全面 11.《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 A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A.生产安全事故 B.火灾、交通事故 C.重大、特大事故 12.《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C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400 13.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C )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A. 单位 B. 人员 C. 行为 14.《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数额和比例未作具体规定,但最低要求是必须保证( C )。 A.安全宣传教育费用 B.职工防护用品费用 C.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 B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提纲

附件 新《安全生产法》宣传提纲 一、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语 1.热烈祝贺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公布实施。 2.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新修改《安全生产法》。 3.学好用好新修改《安全生产法》。 4.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5.高举安全发展大旗,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而奋斗。 6.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7.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8.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9.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10.安全生产规划必须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11.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4.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5.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6.严禁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七项职责”。 19.强化源头控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严格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21.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2.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3.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2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25.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26.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依法落实强制性停产措施。 27.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确保事故应急救援高效开展。 28.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29.依法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30.严格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建设一支高效、公正、廉洁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 二、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

《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规定摘录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以上是《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规定,请制造部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落实对三水东电到禅城本部学习操作的员工落实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岗前安全操作的培训。谢谢! 东方电工膜分公司安全办 2016年6月6日

最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汇总

2006年《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2006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 识》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l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l个最符合 题意) 1.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文件。 A.处罚性 B.完整性 C.特定性 D.规范性 2.安全生产立法一般是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文件。 A.企业标准 B.国家标准 C.部门法规 D.地方性法规3.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国家安全生产 标准。 A.可以高于 B.不得高于 C.应当高于 D.必须等于4.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A.爆破、吊装 B.高空施工、电力安装 C.采掘、架设 D.易燃易爆物品 试验 5.重视和保障从业人员的(),是贯穿《安全生产法》的主线。 A.忿知情权 B.生命权 C.健康权 D.批评检举权

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为本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由()负责。 A.被委托的工程技术人员 B.生产经营单位 C.被委托的工程技术人员所在中介机构 D.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7.《安全生产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A.公司 B.工厂 C.基本生产经营单元 D.个体工商户8.《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 ()。 A.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B.宪法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C.司法责任和民事责任 D.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9.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备案。 A.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B.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 C.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基础知识培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基础知识培训 1、安全基本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明确了安全责任制并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安全生产法简介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我国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 ●企业负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即“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国家监察——政府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即安全监察、安全审查; ●行业管理——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或公司,实施 直管、专项监管; ●社会监督——工会、群众、媒体舆论; ●中介服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制度。 3、《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 ●(一)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 ●(二)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三)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 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 等 一、安全基础知识 1、安全的定义: ●安:无危(危险、危害)为安。

●全:无损(损伤、损害、损坏、损失)为全。 ●安全(safety),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即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尽善 尽美,这是与人的传统的安全观念相吻合的。 ●其一,安全是指客观事物的危险程度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状态。 ●其二,安全是指没有引起死亡、伤害、职业病或财产、设备的损坏或损失或环境 危害的条件。 ●其三,安全是指不因人、机、媒介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损失、人员伤害、任务 受影响或造成时间的损失。 2、安全生产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就是说:既要消除危害人身安全与 健康的一切有害因素,同时也要消除损害产品、设备或原材料的一切危险因素,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3、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 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 1)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责任。 2)在各部门及员工间,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的制度,有利于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使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6、什么是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 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1)电气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 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作业(8)制冷作业(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11)矿山排水作业(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14)采掘(剥)作业(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7、三级安全教育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的3种形式是指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

安全生产法培训要点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本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包括: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本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本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本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本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本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试大纲

201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大纲不变沿用08版 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安排,201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9月4日、5日进行。 2010年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8年版)》的要求执行。考试大纲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差不多要求 考查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所构建的差不多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差不多条件和要求、要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和安全生产义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矿

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矿山企业安全治理的规定;《消防法》中关于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规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及相关行政法规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差不多要求、要紧内容和法律责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治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的差不多要求、要紧内容和法律责任;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紧内容。 考试内容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概述 第一节法的特征和分类 了解法的特征和分类 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一、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 二、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差不多框架 熟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差不多框架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一、了解《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二、掌握《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复习重点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复习重点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1、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 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堆积和行业技术规范。 2、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3、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 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4、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志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 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 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 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8、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 抽查。 9、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1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 全检查。举办大型群众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 许可。 12、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1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重点部位,

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责 任不超过10%。 17、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8、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19、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级应急预案,包括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二是地方级 应急预案。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者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 23、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故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 最高级别。 24、适当了解三、四级警报后的措施和一级、二级警报后的措施(课本91页) 25、了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课本91页)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法与相关法律知识要点笔记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法的概念 (二)法律规范 规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一种;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三)法的本质 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在内容的一般性(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客观性(经济基础决定)、统一性(考虑其他社会集团利益)。(四)法的效力 1、人的效力:我国属人主义属地主义相结合。 2、地域效力:全国范围有效、局部地区有效、特殊超出国境。 3、时间效力:公布之日、另行规定时间、到达一定期限生效。法不溯及既往,但不绝对,有特别规定。 (五)法的特征 1、特定国家机关制定; 2、依照特别程序制定; 3、具有国家强制性; 4、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六)法的分类 1、创立和表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3、法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基本法律和以外的法律); 4、法律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 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涉及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 1 / 54

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 1、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二)社会主义法治 1、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有3层含义:(1)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2)专指社会主义法律制度;(3)特指守法是民主的保障,实现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 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核心是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切实保证。 (三)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子体系 (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两层含义:一是实现法律的活动;二是将法律应用的活动。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适用原则: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公民在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1、安全生产的含义 人-机-环境和谐运作,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处于有效控制状态。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4个部分构成。 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防范,政府有关部门市场准 2 / 54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讲义(附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讲义(附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第一条)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第三条)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新增职责)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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