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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施工调试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施工调试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施工调试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调试、验收操作规程Q/NXY002-20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厂承接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调试、验收的操作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厂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调试、验收。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9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3总则:

3.1为了保证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严格执行GB50263,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实行全过程有效的控制,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向顾客提供满意合格的产品,特制定本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调试、验收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3.2本规程是作为我厂承接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调试、验收执行的质量保证的依据。规程中气体灭火系统是指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高、低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4 施工准备

4.1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前应具有下列技术资料:

4.1.1 经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及其主要部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4.1.2灭火剂贮存容器、瓶头阀、主阀、选择阀、集流管、单向阀、喷嘴和启动装置、仪器、仪表等主要组件的监检证书(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罐)、检验报告、合格证。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

4.1.3系统中采用不能复验的产品,如安全膜片,应出示产品检验报告和合格证。

4.2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4.2.1防护区和灭火剂贮瓶间土建完成后,其设置条件应与设计相符。

4.2.2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2.3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应符合设计要求。

4.3 按厂部下达的工程施工任务,根据合同和顾客的质量要求,做好施工前的各种准备工作。填写开工报告。格式见附录A。

4.4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须对采用的系统组件(灭火剂贮存容器、主阀、选择阀、启动装置等)、管材、管件进行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格式见附录B、C。

4.4.1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4.4.2系统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20000-07-10批准 2000 -07-20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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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系统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接口螺纹完整、无损伤。法兰密封面完整光洁,无毛刺和径向沟槽。

4.4.4非金属密封垫应质地柔韧,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应无折损、皱纹等缺陷。

4.4.5所有铭牌、标牌应清晰、齐全,内容应符合GB50263中的有关规定,且符合设计要求,不允许有漏、缺、少、歪斜等现象。

4.4.6贮存容器内灭火剂充装量与充装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灭火剂充装量不应小于设计充装量,且不得超过设计充装量的 1.5%。充装压力不应低于相应温度下的贮存压力,且不得超过该贮存压力的5%。低压二氧化碳自动灭火系统则通过液位仪来控制、检查充装量。

4.4.7电磁启动装置的启动压力和电磁启动装置的电源应符合设计要求,启动压力不得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5%。通电检查电磁芯铁芯,其行程应能满足系统启动要求,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4.4.8管件表面应无裂纹、夹渣、折迭和重皮等缺陷;螺纹密封面应完整、无损伤、无毛刺。

4.4.9管材和管件内外表面镀锌层不得有脱落、锈蚀等现象。

4.4.10喷嘴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5 施工

5.1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和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进行修改时,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和不影响灭火系统可靠性及灭火性能的前提下,现场小的更改,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5.2施工中应做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记录如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等。格式见附录C。

5.3系统组件的安装,管道及支架的加工安装,以及管道的吹除试验和涂漆应符合本规程5、6章的要求,同时还应符合GB50263和GB50235中的有关规定。

5.4灭火剂输送管道的施工

5.4.1管道安装前应校直管道,并应清除管道内的杂物,安装时应随时清除已安装管道内的杂物。5.4.2当采用法兰连接时,应在焊接后进行内外镀锌处理;与系统组件选择阀等个别连接宜采用法兰焊接,应对被焊接损坏镀锌层做防腐处理。

5.4.3管道采取螺纹连接时,螺纹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5.4.3.1管道宜采用机械切割,切割面应光洁,不得有飞边、毛刺。

5.4.3.2管道的螺纹加工采用机械套丝或手工套丝。管道的螺纹密封面应规整、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如有断丝或缺丝,不得大于螺纹全扣数的10%。

5.4.4管道螺纹连接时,在管道的外螺纹与管件或阀件的内螺纹之间加适当密封填料(生料带),密封填料应均匀附着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拧入管道内,且应按旋紧方向一次紧好,不得倒回。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

5.4.5管道安装应结合具体情况,合理安排顺序。一般先大管、后小管;先主管、后支管。

5.4.6管道不宜通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如必须通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短管,穿过墙壁楼

板处应安装套管。穿墙套管的长度应和墙厚相等;穿过楼板的长度应高出地板50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柔性不燃材料填塞充实。

5.4.7管道支、吊架,防晃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4.7.1管道支、吊架的型式、材质、加工尺寸及焊接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4.7.2管道支、吊架焊缝应进行检查,不得有漏焊、欠焊或焊接裂纹等缺陷,焊接变形应予以矫正。

5.4.7.3制作合格的支、吊架应进行防锈处理,要妥善保管。

5.4.7.4管道支、吊架应牢固地固定在墙、柱子或其他结构物上。

5.4.7.5管道支、吊架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支、吊架的间距一般按设计要求及规定。但最大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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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6管道末端喷嘴处应采用支架固定,支架与喷嘴间的管道长度不应大于500 mm。

5.4.7.7公称直径≥50 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安装一个防晃支架。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一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设防晃支架。

5.4.7.8管道固定应牢固,固定采用管道支、吊架和防晃支架。

5.4.7.9管道安装时不宜使用临时支、吊架。如必要时应有明显的标记。并不得与正式支、吊架位置冲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予拆除。

5.4.7.10管道安装完毕后,应按设计要求逐个核对支、吊架的形式、材质和位置。

5.4.7.11管道在安装和敷设中断时,须用管堵将敞口封闭,继续施工时再打开,防止杂物进入管道内。

5.4.7.12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道的三通接头分流出口应按(图1)所示的水平位置布置,不得采用(图2)所示的位置布置。

5.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试验、吹扫和油漆。

5.5.1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密试验。

5.5.2水压强度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5.5.2.1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

6.0MPa。

5.5.2.2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

6.3MPa。

5.5.2.3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15MPa。

5.5.2.4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3.75MPa。

5.5.3 不宜进行水压强度试验的防护区,可采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气压强度的试验压力应为水压强度试验压力的0.8倍,即: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的气压强度试验压力为:5MPa。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气压强度试验压力为:5MPa。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气压强度试验压力为:12MPa。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气压强度试验压力为:3.0MPa

5.5.4 在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或气压强度试验压力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5.5.4.1管道系统施工完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中的规定

5.5.4.2管道支、吊架安装完毕。

5.5.4.3所有管道敞口必须使用专用堵头封堵,试验接口除外。

5.5.4.4试验用压力表已检验,精度不低于1.5级,表的满刻度值为最大被测压力的1.5~2倍,压力表不少于2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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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5所有试验用的设备或气源到位。

5.5.4.6试验前通知有关人员注意:划定危险区,安排人员警戒,并禁止非试验人员进入现场。

5.5.5 在进行管道水压强度试验时,应将压力缓慢地升至规定的试验压力后,保压5 min ,检查管道各连接处无明显滴漏,目测管道应无变形现象。

5.5.6 在进行管道气压强度试验时,试验介质采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应将压力缓慢地升至规定的试验压力后,保压5 min ,检查管道各连接处无明显漏气,目测管道应无变形现象。气压强度试验合格后,降至气密性试验压力,关闭试验气源,3 min内压力下降不应超过试验压力的10%。且用涂刷肥皂水等方法检查防护区内的管道连接处,应无气泡产生,则气密性试验为合格。

5.5.7管道气密性试验压力为水压强度试验压力的2/3。即: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的气密性试验压力为4.0MPa;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气密性试验压力为4.2MPa;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气密性试验压力为10MPa。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气密性试验压力为2.5MPa。

试验应符合5.5.6的规定和要求。

5.5.8 在进行强度试验或气密性试验时,如发现有泄漏的地方应作上标记,卸压后进行修理,清除缺陷后再升至试验压力。严禁带压修理。

5.5.9 灭火剂输送管道在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或气密性试验前,应对管道进行吹扫,吹扫时应将所有堵头全部拆除。吹扫管道采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吹扫压力为0.5~0.7MPa,在管道的末端采用白布检查,直至无铁锈、尘土、水渍及其他脏物出现。

5.5.10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应涂红色油漆,安装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漆色环。每个防护区的色环宽度应一致,间距应均匀、便于观察。一般直管段上其间距为

5m,色环宽度为50mm。

5.6喷嘴的安装

5.6.1喷嘴安装时应逐个核对其型号、规格和喷孔方向,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5.6.2安装在吊顶下不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连接管端螺纹不得露出吊顶,安装在吊顶下的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

5.6.3局部应用系统中喷嘴在90°角内不得有障碍物。

5.6.4喷嘴螺纹连接要求应符合5.4.3和5.4.4中的规定。

5.7 灭火装置的安装

5.7.1灭火装置应按设计图纸及要求进行布置、安装。

5.7.2灭火装置的安装,主要指灭火剂贮存容器、集流管组件、选择阀、启动装置及仪器、仪表等的安装。

5.7.3 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安装

5.7.3.1 钢瓶类的贮存容器其灭火剂的充装宜在厂内完成。储罐类的贮存容器其灭火剂的充装应在现场完成。

5.7.3.2 瓶类贮存容器必须固定在框架或箱体上,罐类贮存容器应固定在底座上,均应采取防腐措施。柜架、箱体和底座都应采用地脚螺栓固定牢固,以免产生位移。

5.7.3.3 贮存容器上的各类阀体、仪表和相应的管路、接线应联接牢固、可靠。

5.7.3.4贮存容器的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1 m。特殊情况时,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6m。

5.7.3.5贮存容器上的仪器、仪表应面向操作方向。各压力表的安装高度与方向应一致。

5.7.3.6贮存容器的操作面应标明灭火剂的名称及编号。

5.7.4 集流管组件的安装

5.7.4.1集流管组件(组合分配系统、单元独立系统)的制作、试验,应由本厂完成。

5.7.4.2集流管组件安装在柜架或箱体上,固定牢固,确保工作时不位移。

5.7.4.3集流管组件安装前应清除内腔并封闭进出口。

5.7.4.4集流管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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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5集流管组件外表面应涂刷红色油漆。

5.7.5选择阀的安装

5.7.5.1选择阀与集流管组件连接时,其螺纹连接要求应符合5.4.4的要求。

5.7.5.2 选择阀与集流管组件的连接应紧固。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 m时,应设置操作平台等便于操作的措施。

5.7.5.3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其与管道连接处宜采用活接头连接或法兰连接。

5.7.5.4 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名称和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并应将标志牌固定在操作手柄附近。

5.7.5.5 选择阀上的各类控制线应连接牢固、可靠并且用相应规格的波纹管保护。

5.8 启动装置的安装

5.8.1 凡是用氮气作为驱动气的启动装置其贮瓶内的驱动气体宜在本厂充装。

5.8.2 启动装置应固定在框架或箱体上,固定要牢固。

5.8.3启动装置上的电磁阀的电气连接线管夹应固定牢固,排列整齐、美观,并且用相应规格的波纹管保护。

5.8.4启动装置贮瓶的操作面应标明驱动气体介质的名称和编号。

5.8.5启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8.5.1管道布置应根据设计图纸进行,布置应整齐、美观、横平竖直,不得有扭曲和变形现象。平行管道或交叉管道之间的间距应保持一致。

5.8.5.2管道应采用支架固定,管道、支架间距应保持一致,但不宜大于0.6 m。

5.8.5.3平行管道采用管夹固定,管夹的间距不宜大于0.6 m,每一个转弯处应增设一个管夹。

5.9灭火装置各连接部位的安装必须牢固。各密封处连接要满足使用要求。

5.10在灭火装置安装过程中和系统调试验收交付使用前,严禁将启动装置的启动管路进行连接。

5.11灭火装置中所有安全保险装置,在安装过程中和系统调试验收交付前,严禁擅自拆除。

6 调试

6.1 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宜在系统安装完毕,以及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开口自动关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防排烟阀等联动设备的调试完成后进行。

6.2系统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6.2.1 调试前应按第4章、第5章的要求对系统的组件、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以及系统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6.2.2所有施工的技术资料和调试的必要资料应完整、齐全。

6.2.3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过培训的人员担任,参加调试的人员应职责明确,熟悉本系统的结构和操作方法。

6.3 调试后,应做好自检记录,并按本规程附录 G规定的内容提出调试报告。

6.4进行调试前和调试试验时,应做各种准备工作。调试人员要熟读使用说明书,熟悉整个系统的结构、操作方法,明确调试内容及程序,并通知有关人员注意,严禁无关人员驻留在防护区。

6.5模拟喷气试验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6.5.1 卤代烷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模拟喷气试验,宜采用氮气进行。氮气贮存容器与被试验的防护区用的贮存容器的结构、型号、规格应相同,连接与控制方式应一致,充装氮气压力和灭火剂贮存压力应相同。氮气贮存容器数不应少于灭火剂贮存容器数的20%,且不得少于一个。

6.5.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采用二氧化碳灭火剂进行模拟试验,高压系统试验采用的贮存容器数应为防护区实际使用的容器总数的10%,且不得少于一个。低压系统试验的灭火剂量,应为储罐总储量的10%。

6.5.3模拟喷气试验宜采用自动控制,即用火灾报警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警信号,报警灭火控制系统即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经过一段时间延时,发出灭火指令,打开启动装置的电磁阀、释放启动气体。启动气体通过启动管道打开相应的选择阀和灭火剂贮存容器,释放模拟用的试验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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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模拟喷气试验必要时也可用手动控制,即由手动控制的方法,手动打开启动装置的电磁阀,释放启动气体。启动气体通过启动管道打开相应的选择阀和灭火剂储存容器,释放模拟用的试验气体。

6.6模拟喷气试验的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6.6.1试验气体能喷入被试保护区内,且应能从被试保护区的每个喷嘴喷出。

6.6.2所有灭火系统控制阀的工作均应正常、可靠。

6.6.3所有防护区内外的声光报警信号正确。

6.6.4 贮气站内的设备和对应防护区内的灭火剂输送管道无明显的晃动和机械性损坏。

6.6.5 系统上的各类仪器、仪表以及配套设备均应工作正常、可靠。

6.6.6进行备用灭火剂贮存容器切换操作试验时可采用手动操作,并应按6.6的规定准备一个氮气或二氧化碳贮存容器。试验结果应符合6.7的规定。

6.7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通过手动调试压力表和液位仪分别模拟高低压和高低液位试验。控制柜有正确的声光报警信号,制冷机能正常启闭。

7 验收

7.1气体灭火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设计和施工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7.2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提出下列资料给建设单位,供申请竣工验收用。

7.2.1 隐蔽工程记录及管道系统的试验报告。格式见附录D、附录E。

7.2.2竣工图和施工更改记录。格式见附录F。

7.2.3调试报告。格式见附录G。

7.2.4产品使用说明书。

7.2.5 产品合格证,系统组件、管材、管件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

7.2.6 工程竣工初验报告单。格式见附录H。

7.3气体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灭火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方可使用。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7.4灭火系统灭火装置的验收

7.4.1 灭火剂贮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灭火剂的充装量和贮存压力,以及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与第5章的有关规定。

7.4.2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充装量,用察看液位仪的方法检查。卤代烷、七氟丙烷和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充装量,应按实际安装的灭火剂贮存容器总数(不足5个的按5个计)的20%进行称重抽查。

7.4.3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和集流管上泄压方向应符合第5章的有关规定。

7.4.4 启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启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管道的规格、布置、连接方式和固定,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第4章和第5章的有关规定。

7.4.5选择阀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固定和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第4章的有关规定。

7.4.6选择阀的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保护区名称的永久标志。瓶头阀手动操作装置均应有加铅封的安全销或防护罩。

7.4.7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和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第4章与第5章的有关规定。

7.4.8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喷孔方向,固定方法和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第4章与第5章的有关规定。

7.5系统的功能验收

7.5.1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下列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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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1按防护区总数(不足5个按5个计)的20%进行模拟启动试验。

7.5.1.2按防护区总数(不足5个按5个计)的10%进行模拟喷气试验。

7.5.2 模拟喷气试验应符合本规程第6.6条和第6.7条的规定。

7.5.3当模拟喷气试验结果达不到本规程第6.7条的规定时,功能检验为不合格,应在排除故障后对全部防护区进行模拟喷气试验。

7.5.4模拟低压二氧化碳系统高低压和高低液位时,各类仪器、仪表及制冷设备工作应正常、可靠。

8 气体灭火系统的灌装

8.1 钢瓶类气体灭火系统包括卤代烷1211、1301和HFC-227及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8.1.1 卤代烷1211、1301和HEC-227的灌装按下列规程操作:

8.1.1.1 将钢瓶置于磅称上,用金属软管将钢瓶和药剂瓶连接,先开启瓶头阀,再开启药剂瓶缓慢灌装至规定的重量,先后关闭瓶头阀和药剂瓶;再用金属软管将钢瓶和氮气瓶连接,加压至规定的压力。

8.1.2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灌装按下列规程操作:

8.1.2.1 将钢瓶置于磅称上,用金属软管将钢瓶和二氧化碳气源连接,先开启瓶头阀,再开启二氧化碳气源,缓慢灌装至规定的重量。

8.2 罐体类气体灭火系统系统包括卧式、立式和箱式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灌装按下列规程操作:8.2.1 灌装前关闭液位仪的上液面阀和下液面阀,打开平衡阀,检查其它阀门关闭否。用两根金属软管分别连接罐体和槽车的液相口和汽相口,先后开启罐体和槽车的汽相口加压至 1.0MPa,然后先后开启槽车和罐体的液相口。灌装时经常开启测满阀观察,一但测满口喷出二氧化碳液体立刻停止灌装,先后关闭罐体和槽车的汽相口和液相口,打开两个泄压阀,泄掉金属软管内的压力。将液位仪调整到工作状态。

8.2.2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灌装距离:水平距离不超过50m;垂直距离不超过30m。

8.3 药剂灌装后填写灭火剂贮存容器检查记录。格式见附录I。

Q/NXY002-2000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开工报告

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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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标准的附录)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检查记录(管路系统)

Q/NXY002-2000

附录C

(标准的附录)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检查记录(设备)

Q/NXY002-2000

附录D

(标准的附录)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Q/NXY002-2000

附录E

(标准的附录)

气体灭火系统管道安装验收记录

Q/NXY002-2000

附录F

(标准的附录)

施工更改通知单

Q/NXY002-2000

附录G

(标准的附录)

消防设备调试报告

合同号:

Q/NXY002-2000

附录H

(标准的附录)

工程竣工初验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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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I

(标准的附录)

灭火剂贮存容器检查记录

Q 南京消防器材厂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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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工程

施工、调试验收操作规程

2000-07-10发布2000-07-20实施

南京消防器材厂发布

Q/NXY 002-2000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 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JB 2536-80《压力容器油漆、包装和运输》而制定。

本标准在格式上执行了GB/T1.1-1993、GB/T1.22-1993、GB/T1.3-1997等标准。

本标准于1999年09月03日第一次修订,增加低压CO2及HFC227等技术要求。于2000年07月10日第二次修订,根据施工中的实际情况,为做好施工中的记录,完善和修改操作规程中的附录部分。

本标准由南京消防器材厂工程部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维、陈平、廖平、周红、黄海蓉

气体灭火系统气体钢瓶检测充装技术文件

气体灭火系统气体钢瓶检测 充装技术文件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中电四川(江边)发电有限公司江边水电站气体灭火系统气体钢瓶检测充装技术文件 批准: 审核: 初审: 编制:

气体灭火系统气体钢瓶检测充装技术文件 一、工程项目概况 位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东南部九龙县,是以发电为主的高水头引水式电站。电站闸址距九龙县城约62km,距州府康定308km,至凉山州冕宁县 148km,至成昆泸沽火车站183km,闸址和厂址边均有215 省道通过,对外交通比较方便。 配套特种消防气体灭火系统,分别安装于地下厂房中央控制室、继电保护室、营地中央控制室共3套IG541钢瓶灭火系统;四号主变室、营地电气库房、弱电机房、档案室共配置5套七氟炳烷预制灭火系统。消防钢瓶设备于2011年安装至今,未进行过气体钢瓶检测。依据国家质技监局颁发的《气瓶检测监察规程》中第69条规定,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IG541气瓶、二氧化碳气瓶、七氟丙烷气瓶)消防中常用三大气体钢瓶属于其中。为防止气瓶出现不安全事件,需要对特种消防钢瓶进行检测。 二、服务范围 地下厂房、营地区域气体灭火系统消防气瓶及启动瓶检测充装 三、技术标准 本次检测招标必须符合以下标准规范的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规范、规定、标准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02]第70号); 2.《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行政法规))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 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04-2009 6.《特种设备安全法》; 7.《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0.消防用无缝钢瓶检测相关标准及规定; 四、服务内容 1.本规范书提出该气体灭火系统气体钢瓶检测充装项目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检测项目外观检查,音响检查,内部检查,瓶口螺纹,重量与容积测定,水压试验,瓶阀检验,气密性试验。检测前,应挨个登记气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登记内容包括国别,制造厂名称代号,出厂编号,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实际容积,实际重量,上次检验日期。 2.在本规范书中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标准,供方应提供满足本规范书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3.如果供方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投标方应提供完全满足本技术规范书要求的施工技术标准。 4.供方方须执行本规范书所列标准,有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5.供方方须在报名后第三个工作日联系招标方索取钢瓶技术参数,及时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 6.供方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国家和部颁标准、规范,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地方性文件进行了检测,并出具符合国家国家质技监局颁发的《气瓶检测监察规程》中规定正规报告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 规范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007–01–24发布2007–07–01实施 其中,第、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0.8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3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时,严禁验收。条文说明 4.2.1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2.4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剂、管材及管道连接件,应抽样复验,其复验 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设计有复验要求的。 2对质量有疑义的。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4.3.2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 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2设计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5.2.2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低压二氧 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5.2.7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5.4.6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做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5.5.4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6.1.5调试项目应包括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应 按本规范表C-4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7.1.2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D-1进行资料核查;并按本规范表D-2进行工程 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1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 8.0.3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按本规范表F做好检查记 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灭火器使用及检查标准

前言 本标准的4.3、4.4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为了指导对灭火器的检查,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完善灭火器的监督管理,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参考国际标准ISO11602-2:2000 (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0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科技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宁宇、钱涛、赵伦元、王万能。 灭火器检查与维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检查与维修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水压试验、检验规则、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的检查、维修和再充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8109 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90 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 GA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能力的人员 competent person 受过必要的培训,有经验的,带有必不可少的工具、设备、零件和资料(包括生产厂家的服务手册),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和再充装的人员。

3.2 检查 check 为确保灭火器是能用的和可操作的而进行的简单的检验。 3.3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操作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彻底检查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4 再充装 recharge 更换灭火剂。 3.5 工作压力 working pressure 压力计量器或压力表上显示的和贮压式灭火器铭牌上指示的、在20℃时的正常操作压力;或20℃时在气体从贮气瓶到灭火剂储存容器的释放过程中贮气瓶式灭火器中所产生的压力。 3.6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 收规范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G 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007–01–24发布2007–07–01实施 其中,第、4.2.1、4.2.4、4.3.2、5.2.2、5.2.7、5.4.6、5.5.4、 6.1.5、 7.1.2、 8.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0.8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3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时,严禁验收。条文说明 4.2.1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2.4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剂、管材及管道连接件,应抽样复验, 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设计有复验要求的。 2对质量有疑义的。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4.3.2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 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2设计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5.2.2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低 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5.2.7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5.4.6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做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5.5.4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6.1.5调试项目应包括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和模拟切换操作试 验,并应按本规范表C-4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7.1.2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D-1进行资料核查;并按本规范表D-2进 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1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8.0.3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按本规范表F做好 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气体灭火系统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气体灭火系统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GB 50263-2007) 表号:QFD001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中南民族大学博物馆及扩建馆展厅消防报警、气体灭火工程 施工单位武汉深海消防安全装饰 工程有限公司 技术部门 负责人 质量部门 负责人 监理单位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 序号子分部工程名称检验批次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验收意见 1 进场检验QFD001/01 合格 2 系统安装QFD001/02 合格 3 系统调试QFD001/03 合格 4 系统验收QFD001/04 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合格 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合格 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施工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监理单位:(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章) 年月日 设计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进场检验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GB 50263-2007) 表号:QFD001/01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中南民族大学博物馆及扩建馆展厅消防报警、气体灭火工程 施工单位武汉深海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量部门负责人 建设单位中南民族大学项目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 序号分项工程名称检验批次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验收意见 1 材料进场检验QFD001/01-01 合格 2 系统组件进场安装QFD001/01-02 合格 3 4 5 质量控制资料合格 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合格 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一 般规定4.1.1 进场检验应按本规范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4.1.2 进场检验抽样检查有1处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加倍抽样仍有1处不合格,判定该批为不合格。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监理工程师: (签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公告 第56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的公告 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GB50263-97同时废止。 本规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前言 本规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GB 50263—97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ISO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GB 50263—97做了补充和修改。增加了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本规的修订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共分8章和6个附录,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及系统组件进场、安装、调试、系统工程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容解释。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胜捷消防企业集团 天宵消防安全技术 威龙消防设备 市公安消防支队 卫保消防工程 坚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东靖飞宋旭东马恒纹石守文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 规范G B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GB 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007–01 –24 发布2007 –07 –01 实施 其中,第、、、、、、、、、、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3 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时,严禁验收。条文说明 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剂、管材及管道连接件,应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设计有复验要求的。 2 对质量有疑义的。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2 设计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 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做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并合格。调试项目应包括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应按本规范表C-4 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D-1 进行资料核查;并按本规范表D-2 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1 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 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按本规范表F 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系统施工及验收气体灭火规范(附习题)

系统施工及验收气体灭火规范(附习题) 8.0.1 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永久储存。 1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 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3 系统维护检查记录表。 4 值班员守则和运行日志。 8.0.2 气体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职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气体灭火系统结构较为复杂,又属中、高压系统,其检查维护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基本技术和专业知识,并经专门培训才能胜任。) 8.0.3 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按本规范表F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8.0.4 与气体灭火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16执行。 8.0.5 每日应对低压二氧化碳储存装置的运行情况、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状态进行检查并记录。 8.0.6每月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液位计检查,灭火剂损失10 %时应及时补充。 2、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管网灭火系统及IG541灭火系统等系统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标志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2)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 %。 3、预制灭火系统的设备状态和运行状况应正常。 8.0.7 每季度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物的种类、分布情况,防护区的开口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 2)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3)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或更换。

灭火器使用方法与检查要求

灭火器使用方法与检查 一、灭火器的检查内容 1、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2、压力表的指针是否指在绿区(绿区为设计工作压力值),否则应充装驱动气体; 3、灭火器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否则应予以更换; 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5、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必须报废; 6、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否则必须更换; 二、灭火器定期检查的要求 1.清水灭火器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时应卸下器盖,其内容:一是检查气瓶的防腐层有无脱落和锈蚀状况。轻度锈蚀的及时补好,明显锈蚀的送消防专业维修部门进行水压试验;二是检查气瓶内二氧化碳的重量,若重量减少10%时,应进行修复充足;三是检查灭火器筒体有无明显锈蚀,有明显锈蚀的应送消防专业维修部门进行水压试验;四是检查灭火器操作机构是否灵活可靠;五是检查灭火器内水的重量是否符合规定,水量不够的补足,水量超过的排出;六是检查灭火器盖密封部位是否完好,喷嘴过滤装置是否堵塞。各项要求合格者应按规定装配好。 2.泡沫灭火器每半年应检查一次。检查时应拆开灭火器盖,其内容:一是检查滤网安装是否牢固,滤网是否堵塞;二是检查灭火器盖的密封橡胶垫是否完好,装配有无错位现象;三是检查瓶盖机构,在向上扳起后,中轴是否能自动弹出:四是推车式灭火器应检查行驶过程中有无药液渗出现象;五是推车式灭火器检查瓶口密封圈是否腐蚀,喷枪、喷射软管及安全阀有无堵塞,行走机构是否灵活可靠,并在转动部位加注润滑脂;六是每年检查一次灭火剂,主要检查药液的发泡沫倍数和泡沫消失率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3.干粉灭火器检查内容:一是每半年卸下气瓶,称量气瓶内二氧化碳的重量。手提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气瓶的泄漏量达于额定重量的5%或7g(取两者中较小值),推车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泄漏量大于10%时,应按规定充足。二是检查操作机构是否灵活,筒体密封是否严密,灭火器盖是否紧固。三是每年检查一次干粉是否吸湿结块(干粉受潮的烘干可继续使用),若有结块应及时更换。四是检查灭火器出粉管、进气管、喷嘴和喷枪等有无堵塞;出粉管防潮膜、喷嘴防潮堵有无破裂。发现堵塞应及时清理,防潮膜、防潮堵破裂应及时更换。 4.氧化碳灭火器每半年检查内容:一是检查喷嘴和喷射管道是否堵塞、腐蚀和损坏。二是刚性连接式喷嘴是否能绕其轴线回转,并可停留在任何位置。三是推车式灭火器行驶机构是否灵活可靠,并加注润滑脂。四是每年至少称量一次重量,手提式灭火器的年泄漏量不得大于灭火剂规定充装量的5%或50g(取两者中较小值),推车式灭火器的年泄漏量不得大于灭火剂规定充装量的5%,超过规定泄漏量的应检修后按规定充装量重灌。 三、灭火器的灭火原理和使用方法 1、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原理和使用方法是什么? 二氧化碳灭火剂是一种具有一百多年历史的灭火剂,价格低廉,获取、制备容易,其主要依靠窒息作用和部分冷却作用灭火。二氧化碳具有较高的密度,约为空气的1.5倍。在常压下,液态的二氧化碳会立即汽化,一般1kg的液态二氧化碳可产生约0.5立方米的气体。因而,灭火时,二氧化碳气体可以排除空气而包围在燃烧物体的表面或分布于较密闭的空间

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调试检测与验收

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调试、检测与验收 2016-03-24当宁消防网 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包括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安装、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系统调试和系统检测验收等内容。 一、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 1、储存装置的安装位置要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要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3、储存装置上压力计、液位计、称重显示装置的安装位置便于人员观察和操作; 4、储存容器的支架、框架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5、储存容器宜涂红色油漆,正面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和储存容器的编号; 6、安装集流管前检查内腔,确保清洁; 7、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8、连接储存容器与集流管间的单向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9、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二、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 1、选择阀操作手柄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2、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其与管网连接处宜采用活接; 3、选择阀的流向指示箭头要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4、选择阀上要设置标明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并应便于观察; 5、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三、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1、拉索式机械驱动装置的安装要求: (1)拉索除必要外露部分外,采用经内外防腐处理的钢管防护; (2)拉索转弯处采用专用导向滑轮; (3)拉索末端拉手设在专用的保护盒内; (4)拉索套管和保护盒固定牢靠。

2、安装以重力式机械驱动装置时,应保证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无阻挡,其下落行程要保证驱动所需距离,且不小于25mm。 3、电磁驱动装置驱动器的电气连接线要沿固定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支架、框架或墙面固定。 4、气动驱动装置的安装规定: (1)驱动气瓶的支架、框架或箱体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2)驱动气瓶上有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并便于观察。 5、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规定: (1)管道布置符合设计要求; (2)竖直管道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 (3)水平管道采用管卡固定。管卡的间距不宜大于0.6m。转弯处应增设1个管卡。 6、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要进行气压严密性试验。 试验时,逐步缓慢增加压力,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50%时,如未发现异状或泄漏,继续按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每级稳压3min,直至试验压力值。保持压力,检查管道各处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

GB 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007–01 –24 发布2007 –07 –01 实施 其中,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0.8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3 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时,严禁验收。条文说明 4.2.1 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2.4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剂、管材及管道连接件,应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 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设计有复验要求的。 2 对质量有疑义的。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4.3.2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 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2 设计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 和设计要求。 5.2.2 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 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5.2.7 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5.4.6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做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5.5.4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并合格。 6.1.5 调试项目应包括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应按本规范表 C-4 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7.1.2 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D-1 进行资料核查;并按本规范表D-2 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验收项目有1 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 8.0.3 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按本规范表F 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 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GB 50263-9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 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保护设置场所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施工准备 2.1 一般规定 2.1.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2.1.1.1 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1.1.2 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附件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2.1.1.3 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如安全膜片等,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2.1.2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2.1.2.1 防护区和灭火剂贮瓶间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 2.1.2.2 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2.1.2.3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孔洞符合设计要求。 2.2 系统组件检查 2.2.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1 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2.1.2 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2.2.1.3 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 2.2.1.4 铭牌清晰,其内容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的规定。 2.2.1.5 保护同一防护区的灭火剂贮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 2.2.1.6 气动驱动装置的气体贮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2.2.2 气体灭火系统安装前应检查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充装量与充装压力,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2.2.2.1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充装量不应小于设计充装量,且不得超过设计充装量的1.5%。 2.2.2.2卤代烷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实际压力不应低于相应温度下的贮存压力,且不应超过该贮存压力的5%。 2.2.2.3 不同温度下灭火剂的贮存压力应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注:本规范中未注明的压力均指表压。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说明

3.0.8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返工或更换设备,并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返修处理改变了组件外形但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使用要求,可按经批准的处理技术方案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 3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时,严禁验收。 4.2.1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核查出厂合格证与质量检验报告 4.2.4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剂、管材及管道连接件,应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设计有复验要求的。 2对质量有疑义的。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4.3.2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选择阀、安全泄放装置、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2 设计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5.2.2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7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6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做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1节的规定执行。 E.1管道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方法 E.1.1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对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取15.0MPa;对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取4.0MPa。 2对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应取13.0MPa。 3 对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取1.5倍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可按表E取值。 E.1.2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时,以不大于0.5MPa/s的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5min,检 查管道各处无渗漏,无变形为合格。 E.1.3当水压强度试验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气压强度试验压力取值: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取80%水压强度试验压力,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取10.5MPa,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取1.15倍最大工作压力。 E.1.4气压强度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试验前,必须用加压介质进行预试验,试验压力宜为 0.2MPa。试验时,应逐步缓慢增加压力,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50%时,如未发现异 状或泄漏,继续按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每级稳压3min,直至试验压力。保压检查管道各处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 E.1.5灭火剂输送管道经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经气压强度试验合格且 在试验后未拆卸过的管道可不进行气密性试验。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方案

气体灭火施工方案 施工准备: 认真熟悉图纸,参照以下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19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2007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GB 16670-2006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2007 《GB 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施工机具:套丝机、割管机、台钻、手电钻、电焊机、卷尺等。 材料进场: 1、管材、管道连接件应符合以下规定:1)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 准和设计要求,且应有出厂合格证与质量检测报告。2)镀锌层不得有脱落、破损等缺陷。3)螺纹连接件不得有断纹、缺纹等现象。 2、成套装置与灭火剂贮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 置、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等系统组件,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产品因具备下列要求:1)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应符合要求。2)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能性损伤。 3)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4)铭牌清晰、牢固、方向正确。5)同一规格的灭火剂贮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 20mm 6)同一规格的驱动气体贮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3、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 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4、对属于设计有复验要求的或对质量有疑义的灭火剂、管材及管 道连接件,应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 设计要求。 5、阀驱动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电磁驱动器的电源电压应符 合系统设计要求。通电检查电磁铁芯,其行程应能满足系统启动 要求,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2)气动驱动气体贮存容器内气 体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5%气体驱动 管道上的单向阀应启闭灵活,无卡阻现象。3)机械驱动装置应传 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管道支、吊架安装: 1、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支、吊架之间最大间距 2、支架与末端喷嘴间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m 3、支架安装形式详见附图。 管道安装: 1、管道下料: 根据图纸和现场实际测量的管道尺寸,画出草图,按草图计算管 道长度下料,在管道上画出所需的分段尺寸后,使用割管器将管道垂直切断,然后切割好的管道切口用锂刀挫平,并除去管道内外的卷边、毛刺。 2、管道套丝: 一般管径20~32mn的套两次,管径40~50mn的套三次,管径70mm 以上的套

气体灭火定期检验标准及相关说明

气体灭火定期检验标准及相关说明 气体灭火系统(常见有七氟丙烷、IG541及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其瓶组由阀门、钢瓶、压力表、虹吸管等组成。阀门和钢瓶都长期处于高压状态下,造成阀门及钢瓶处于疲劳状态,而且阀门内部构造采用尼龙或聚四氟乙烯材料进行密封,都属于易损件,长期疲劳容易损坏,造成密封不严,发生泄漏。 气体灭火系统其灭火剂储存容器(即钢瓶)均为高压容器应进行相应气瓶定期检验及评定标准才可使用。 因此气体灭火瓶组必须进行定期检测。 定期检测依据 1.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4.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5.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6.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7.《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根据以上标准,一旦气体灭火瓶组超过质保期壹年就必须进行相关检测,以确保瓶组及灭火安全。 附录一定期检测规定节选 附表一气体灭火系统维护检查记 附录二气体灭火系统维护保养工作流程 附录三气体灭火系统维护保养工艺流程(框图)

附录一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第二章“火灾预防”中的第十六条中的第(二)条款中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第(三)条款中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二、依据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 8.0.2 气体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8.0.3 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 8.0.6.2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管网灭火系统及IG541灭火系统等系统的检 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 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碰撞 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保护对象标志牌 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2)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 %。 8.0.7每季度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物的种类、分布情况,防护区的开口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 2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3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或更换。 4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5对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逐个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储存量的 90 %。 8.0.8每年应对每个防护区进行1次模拟启动试验及1次模拟喷气试验。 8.0.9钢瓶的维护管理应按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灭火剂输送管 道耐压试验周期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规定执行。

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与验收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与验 收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588-88 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与验收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 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 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气体灭火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系统部件及功能检测要全数进行检查。检查包括直观检查、安装检查和功能检查等内容。 一、系统检测 (一)储瓶装置间 储瓶间检查要求: 1.储存装置间门外侧中央贴有“气体灭火储瓶间”的标牌; 2.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储瓶间内,其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如设计无要求,储瓶间宜靠近防护区; 3.储存装置间内设应急照明,其照度应达到正常工作照度。

(二)高压储存装置 1.直观检查要求 (1)贮存容器无明显碰撞变形和机械性损伤缺陷,贮存容器表面应涂红色,防腐层完好、均匀,手动操作装置有铅封; (2)储存装置间的环境温度为-10℃~50℃;高压二氧化碳储存装置的环境温度为0℃~49℃。 2.安装检查要求 (1)贮存容器的规格和数量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同一系统的贮存容器的规格、尺寸要一致,其高度差不超过20mm; (2)贮存容器表面应标明编号,容器的正面应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字迹明显清晰。储存装置上应设耐久的固定铭牌,标明设备型号、储瓶规格、出厂日期;每个储存容器上应贴有瓶签,并标有灭火剂名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储存压力等; (3)贮存容器必须固定在支架上,支架与建筑构件固定,要牢固可靠,并做防腐处理;操作面距墙或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全参数

第一章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参数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以《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等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为依据,根据保护对象、系统设置类型、灭火剂种类等不同,确定设计基本参数。 一、防护区的设置要求 (一)防护区的划分 防护区的划分应根据封闭空间的结构特点和位置来划分,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 3。 (二)耐火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全淹没灭火系统防护区建筑物构件耐火时间(一般为30min)包括:探测火灾时间、延时时间、释放灭火剂时间及保持灭火剂设计浓度的浸渍时间。延时时间为30s、释放灭火剂时间对于扑救表面火灾应不大于1min;对于扑救固体深位火灾不应大于7min。 (三)耐压性能 在全封闭空间释放灭火剂时,空间内的压强会迅速增加,如果超过建筑构件承受能力,防护区就会遭到破坏,从而造成灭火剂流失、灭火失败和火灾蔓延的严重后果。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四)泄压能力 对于全封闭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对于设有防爆泄压设施或门窗缝隙未设密封条的防护区可不设泄压口。 (五)封闭性能 在防护区的围护构件上不宜设置敞开孔洞,否则将会造成灭火剂流失。在必须设置敞开孔洞时,应设置能手动和自动关闭的装置。在喷放灭火剂前,应自动关闭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 (六)环境温度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二、安全要求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water mist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 DB33/1010-2002 J10183-2002 1 总则 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确保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档案、图书、文物库;计算机、通讯机房;电气、机械设备场所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建筑特点和火灾特性,正确选择系统的类型,优化系统的集成,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细水雾 water mist 在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下,水雾累积体积分布D v0.99小于1000μm的水雾。 2.1.2 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low pressure water mist system 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包括低压双流体和低压单流体两种系统。由细水雾喷头、高压氮气瓶及减压器、低压水罐或水泵、配水管道、阀组等组成,发生火灾时可自动或人工启动,压力水及气化介质或压力水通过细水雾喷头喷射细水雾灭火或控火的固定灭火系统。 2.1.3 中压单流体细水雾灭火系统 intermediate pressure single-fluid water mist system 由细水雾喷头、中压水泵、配水管道、阀组等组成,发生火灾时可自动或人工启动,压力水通过细水雾喷头喷射细水雾灭火或控火的固定灭火系统。 2.1.4 高压单流体细水雾灭火系统 high pressure single-fluid water mis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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