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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领取证申请表

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领取证申请表

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领取证申请表

填表说明

1、购领单位名称,要填写单位全称;

2、购领证号,由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填写;

3、财务负责人和票据经管人由购领单位填写,票据经管人是具体办理票据购领事宜和保管票据的人员;

4、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由领购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填写,加盖主管社会团体部门的司局级印章;

5、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由民政部民间组织服中心填写。

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团风县崎山武术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风县崎山武术协会,(以下称协会)是全县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加入的行业性组织。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是武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协会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参照国内相关社团组织的做法,结合崎山武术协会的具体情况,制订《团风县崎山武术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团风县崎山武术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协会会员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本办法》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报送团风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室备案。 第二章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按会员的性质,协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一般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元;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捐赠。 第六条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员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缴纳会费; (二)新会员单位,经批准入会后,在一个月内交纳会费,办理入会手续; (三)单位会员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时,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 第三章会费的使用 第七条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团风县崎山武术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组织开展协会活动提供的经费。 第四章会费的管理 第八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县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九条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印制的会费收据。

销售人员合同、收据领用制度.

销售人员领用合同、收据与回款制度 合同领用及归还: 1.端口销售合同每次5式(一式两份)起领,一次最多可领取10式; 2.每编号合同一式两份,与客户签署后,一份客户保留,另一份归还至李仪珺处,李仪珺再转交至财务室; 3.领取合同时需在合同领取簿上签字认领,并核对合同编号; 4.所领取合同签订完一份归还一份,并在登记簿上登记对方单位名称及归还时间全部归还后,方可再领取新合同; 5.作废合同需一式两份全部归还; 6.领取合同后自行保管,如若遗失负激励800元。 收据领用和归还: 1.收据是为方便销售人员在外与不需索取发票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交易时所开具的收款凭证,未确认收款或未沟通好请勿开具; 2.收据未盖章无效,若误领未盖章收据请归还至出纳处; 3.收据每人每次限领一本,需在收据领取记录表中登记收据始末编号、领取人签名及签署领取日期; 4.每编号收据共用三联,第一联(白联)为存根联,开具后无需撕下,第二联(红联)为我方入账收款凭证,开具后撕下归还至李仪珺处,再由李仪珺转交至财务室,第三联(黄联)交给付款单位; 5.每本收据全部开完方可领新收据;

6.第二联当天开具,当天归还至李仪珺处; 7.整本收据开具完后,确认所有第一联完整,归还至财务室; 8.收据整本遗失负激励800元;遗失一联负激励40元; 回款: 1.签订合同并开具发票(收据)后3个工作日内,应取得回款; 2.需开具发票的单位需将款项打入下列账号: 户名:安徽康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181239257067 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庐阳支行 3.不需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可将款项打入下列账号: 户名:冯陈琛 账号:621226130201526633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亳州路支行 4.取得现金的需将现金交至李仪珺处,再由李仪珺交至财务室。 安徽康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财务部 2017年7月6日

4、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乐清市XXXX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第一条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乐清市XXXX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了保证会费的正常开支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进行使用。会费的收取标准为: 第一年会长单位50000元,副会长单位2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会员单位500元; 从第二年开始,理事以上单位1000元,会员单位500元。 第三条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协会维持日常运转费用。包括:协会常设办公室人员费用(财务人员、办公室人员)、协会工作场所费用开支、办公费(通讯、办公用品等)。会费使用管理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通知》(浙民民〔2009〕175号)规定执行。 (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务费。 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协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半年一次常务理事会,其会务费补贴主要用于会议材料的组织、理事单位的联络,内容准备、会场租金等。 (三)网站的开发、维护费用。

(四)创办刊物所需费用。包括编辑、排版、印刷、纸张等费用。 (五)专题讲座费用补贴。协会每年酌情举办专题讲座,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讲授先进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手段,协会负担专家差旅、食宿、讲课费用以及会务费。 第四条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社团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本会日常开支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投资及不动产购置需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Xxx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xxx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xxx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六条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费10 元/年, ,二,团体会员费500 元/年, 第七条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第八条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条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xxx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xxx协会2010年12月8日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2010年12月8日起施行。 Xxx协会 2010年12月8日 2

谈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问题

谈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问题 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王文 最近,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至此,两部委就社团会费的问题联合发过3次文件。最早是在1992年发布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当时,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主要来自政府,靠财政拨款维持生存的社团为多数,为防止社团向企业、社会、个人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政府决定对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实行统一管理,明确规定: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交纳不超过10元;单位会员每年交纳300一2000元不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团体被推向了市场和社会,变过去的等、靠、要为自主、自立、自强,很多社团负责人转变观念,主动出击,寻找机会,找准定位,发挥自己的优势。在这种形势下,许多社会团体强烈呼吁,要求提高现有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旧的会费标准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团体发展和活动的需要。为此,2003年民政部民管局对社会团体的会费问题进行专题的调研。从国外了解的情况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是由政府来制定的,他们认为:社会团体的会费问题应该是社团自己的事情,收多少,标准高低,应该由会员说了算。同时,我们还先后召开了行业协会、

学术性社团不同类型社团的座谈会,就会费的标准应该由谁来制定和标准提高多少才能满足社团的要求等问题,听取他们的意见。 在2003年之前会费标准很低的情况下,社团会费的收取率平均是30%一40%,低的有10%,高的也没有超过60%。也就是说,会费收取率的高低不是取决于会费标准的高低,而是取决于社团为会员服务质量的高低。一个社会团体为会员服务不多,每年的会费是很难收上来的。如果社团拿会费去做其他用途,就会直接影响会员交会费的积极性。 社会团体的类型多,情况复杂,有行业协会、学术性社团、联合性社团等,每一类型、每一个社团的情况都千差万别。很多行业协会提出会费标准要提高到10倍甚至更高才能满足他们发展的需要;而一些学术性社团提出,现在的标准我们都收不上来,再提高就更难收取了。 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我们得出结论: 很难制定出一个唯一的标准来满足各类社团的需求。既然会费是涉及到每个会员切身利益的间题,应该由每个社团的会员大会来决定。所以,我们提出了大胆的设想:取消会费统一标准,让每个社团自己来定。 经过和财政部的同志多次沟通和协调,关于放开会费标准的意见被接受了,双方达成共识。2003年,民政部、财政部第二次正式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3〕95号)。但对于社团会费完全放开,毕竟是第一次,所以还是有些担心和顾虑,怕又会再出现“三乱”现象,所以当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Xxx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xxx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xxx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六条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费10 元/年; (二)团体会员费500 元/年; 第七条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第八条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条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xxx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xxx协会2010年12月8日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2010年12月8日起施行。 Xxx协会 2010年12月8日

协会《会费收缴及财务管理办法》

XX协会 《会费收缴及财务管理办法》 为促进XX协会健康发展,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民发[2006]123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XX 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会会费收取及财务管理办法。 一、会费是协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交纳会费是每个成员的法定义务,也是协会成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 二、收取会费的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会费标准应切实遵循“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同一社团对同类会员收取会费应统一标准,结合会员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收取会费。 根据我会实际情况,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会费标准如下: 会长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10000元/年; 常务副会长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10000元/年; 秘书长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10000元/年; 副会长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2000元/年; 普通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500元/年; 本项费用仅为年度会费,不包括本会组织会议、活动或各项赛事时需要会员另行承担的费用(如资料费、住宿费、餐饮费、参展

费、参赛费等)。 三、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应尽义务,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本会于每年一季度内向会员发出本年度会费交纳通知,各会员应在当年月日前到本会秘书处交纳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出具“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并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各会员应按标准、主动及时交纳、不得拖欠,在当年规定期限内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四、非会员单位参加协会业务活动,按相关规定收取活动经费。 五、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2、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收管,协会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XX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单独设立帐册,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3、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 4、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5、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XX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协会开展工作,如宣传教育、技术、业务培训、文

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

会费标准和管理 为加强协会会费管理,保障协会工作正常进行。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团会费政策有关文件的通知》(鄂民政发[2004]12 号)精神,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一般会员50 元/ 年 单位会员500 元/ 年 二、会费支出范围协会会费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支出。 1、事业费支出。用于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优秀研究成果及论文评审及承担委托交办任务的开支等。 2、会议费支出。用于协会召开年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彰奖励会议等。 3、办公费支出。用于协会日常办公、房租水电、差旅、通讯、购置设备、书籍、资料、订阅报刊等。 4、印刷费支出。用于文件、资料、会讯等印刷及稿费支出。 5、工资补助支出。用于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等。 6、其它合理开支。 三、交纳会费时间 1、会员单位每年5 月底前一次交纳当年会费。 2、凡当年6 月底前申请办理相关入会手续的新会员,按全年交纳会费;7 月1 日以后申请 办理相关入会手续的新会员,按会费标准的一半交纳会费。 四、会费管理 1、收取会费,开具民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2、会费收入、使用应纳入正常的财务管理渠道,专人负责。每年定期对会费收支情况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 五、其他 1、会员无故未交纳会费的,按本会章程规定处理。 2、本办法自广东省少数民族体育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在30日内分别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部门备案。 广东省少数民族体育协会 2016 年1 月1 日

社会团体收费标准

民政部关于进行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 审定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40119 【实施日期】19940119 【章名】全文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精神,我部现已开始进行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审定和会费收据的发售工作。请各社会团体接到本通知后,前来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办理社团收取会费许可证等有关事宜。 依据新的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自有资金的概念已经取消,故各社会团体的企业会员的年度会费标准,可根据企业规模或产值等因素分别划定,幅度在300-2000元之间。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93〕财工字376号)精神,企业交纳会费可以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特此通知。 【章名】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 为了使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并加强对会费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方可收取会费。 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需要,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制定。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变更时,应按上述程序核定。 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元(永久性会员除外);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企业会员单位自有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自有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500元;自有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00元;自有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2000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可参照全国性同类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执行。

社团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参考

XX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促进XX市XX协会健康发展,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文件精神(民发[2003]95、[2006]123、鄂民政发[2004]12号),结合我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会会费收取办法。 一、会费是协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交纳会费是每个成员的法定义务,也是协会成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 二、收取会费的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会费标准应切实遵循“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同一社团对同类会员收取会费应统一标准,结合会员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收取会费。根据我会实际情况,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会费标准如下: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9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一般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本项费用仅为年度会费,不包括本会组织会议、活动或各项赛事时需要会员另行承担的费用(如资料费、住宿费、餐饮费、参展费、参赛费等)。

三、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应尽义务,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本会于每年一季度内向会员发出本年度会费交纳通知,各会员应在当年6月底前到本会秘书处交纳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出具“社团会费统一收据”并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各会员应按标准、主动及时交纳、不得拖欠,1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四、非会员单位参加协会业务活动,按相关规定收取活动经费。 五、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2、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收管,协会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单独设立帐册,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3、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 4、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5、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XX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协会开展工作,如宣传教育、技术、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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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 通知 【标 签】收费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 号】财规﹝2000﹞47号 【发文日期】2000-10-20 【实施时间】2000-10-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收费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应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项目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时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严格按上述规定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已转为或明确为经营性收费的,财政部门要限期收缴有关部门和单位购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1992]价费字400号)同时废止。

社会团体会费

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四、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可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五、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其中,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地方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式样(见附件)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统一制定,由财政

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为做好新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衔接工作,新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从 2004年7月1日开始启用。 社会团体领取会费收据时,只缴纳会费收据工本费。 六、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七、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对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社会团体会员有权利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九、本通知所规定的原则和具体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式样)(略) 民政部 财政部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XX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XX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促进襄樊市XX协会健康发展,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文件精神(民发[2003]95、[2006]123、鄂民政发[2004]12号),结合我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会会费收取办法。 一、会费是协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交纳会费是每个成员的法定义务,也是协会成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 二、收取会费的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会费标准应切实遵循“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同一社团对同类会员收取会费应统一标准,结合会员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收取会费。根据我会实际情况,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会费标准如下: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9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一般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本项费用仅为年度会费,不包括本会组织会议、活动或各项赛事时需要会员另行承担的费用(如资料费、住宿费、餐饮费、参展费、参赛费等)。

三、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应尽义务,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本会于每年一季度内向会员发出本年度会费交纳通知,各会员应在当年6月底前到本会秘书处交纳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出具“社团会费统一收据”并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各会员应按标准、主动及时交纳、不得拖欠,1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四、非会员单位参加协会业务活动,按相关规定收取活动经费。 五、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2、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收管,协会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单独设立帐册,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3、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 4、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5、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XX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协会开展工作,如宣传教育、技术、

《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发放管理办法

《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发放管理办法为加强社团会费收据的管理,把社团会费收据的管理作为监督社团的重要手段,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购使用会费收据的单位,必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单独申购会费收据。 二、会费收据实行凭证、分次限量申购制度,遵循“交旧领新”的原则。 社团首次申购会费收据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团会费标准备案回执,经分管处长、处长审核后,发给社团会费专用收据购领证,社团凭购领证购买会费收据,领购数量依据会员数量的多少核定。社会团体再次购买会费收据时,应出示购领证、已使用会费收据核销联,经审核并确定无违规情况,并报分管处长、处长同意后,方可继续购领会费收据,购买数量依据核销旧票据的数量确定。 三、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提供社团会费收据: 1、会费标准未按要求备案的; 2、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3、未按时换届的; 4、重大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 5、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违反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 6、整改阶段和整改不到位的; 7、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以上情形,如按登记管理要求整改到位后,经分管处长、处长同意,可再提供会费收据。四、社团会费收据仅限于社团会费的收取,不得用于其它费用的收取。社团如有以下违规使用会费收据的行为,一经发现,应视违纪金额的多少,报分管处长、处长同意,给予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会费收据收取主管部门的拨款以及捐赠款、培训费、会务费、资料费、其他服务性收费等 2、超过会费备案标准收费的; 3、超出会员范围收费的; 4、擅自转借、代开、套开会费收据的;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67号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概述 2007年11月21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颁布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 通知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纠风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纠风办: 为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 (20) 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

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可直接到民政部购领、结报,由民政部统一到财政部购领、结报、核销;地方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购领办法,由所在地省级财政、民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设立收费项目应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收赞时应按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财务隶属关系到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购领和使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2003年7月30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四、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可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五、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其中,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地方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式样(见附件)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统一制定,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为做好新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衔接工作,新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启用。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民发〔2007〕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纠风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纠风办: 为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

团体会费收据。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可直接到民政部购领、结报,由民政部统一到财政部购领、结报、核销;地方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购领办法,由所在地省级财政、民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设立收费项目应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收赞时应按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财务隶属关系到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购领和使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四、社会团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依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收取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五、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

会费收取标准

北京江西企业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二章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按会员的性质及在商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 (一)普通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元; (二)商会理事: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5000元; (三)商会常务理事及监事: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20000元;(四)商会副会长: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60000元; (五)商会常务副会长: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00元;(六)执行会长及监事长: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50000元;(七)商会会长: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250000元。 第六条会员必须按照会费管理办法按时缴纳会费,不按时缴纳会费,拖欠达6个月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将收回其证、牌。 第七条名誉会员、商会顾问、特邀会员免交会费。 第八条赞赏会员自愿捐款或专项资助,但不鼓励攀比。 第三章会费的使用 第九条商会会费主要用于按照《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的业务活动,保证商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会费的使用方向主要为:组织会员活动、开展对外联络和召开有

关会议;编辑出版刊物、资料、网站的维护;兄弟商会和相关部门的接待费用、差旅费、讲课费等;购置本会的固定资产、日常办公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开支;与本会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四章会费的管理 第十条缴纳会费的时间及方式:商会会费由商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商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会员缴纳会费为每年一次。商会秘书处每年3月份向会员单位寄送“会费缴纳通知”,各会员单位应在当年6月30日前,将会费缴纳至商会秘书处。 1、新入会的会员按照入会的时间缴纳年费,不足一年的按 月收取当年的会费; 2、中途新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的会 费在扣除增补前所担任商会职务的会费后,补交两者之 间的差额。 第十一条商会秘书处收到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后开具“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二条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财会制度,收缴的经费在银行开立账户,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商会日常一般性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经费大的开支由会长、执行会长、轮值会长、监事长审议签批或由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执行。商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

社会组织会费票据管理制度(范本)

会费、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本会会费票据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70号令)、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体例》及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社团会费票据责任制度。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计划、领购、核销、保管和年检等票据管理基础工作。票据专管员是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秘书长是票据管理的责任领导。 (一)按时做好向票据业务管理部门申报单位全年社团会费票据计划及其调整工作,做到票据购领有计划,计划变化需调整。 (二)及时做好社团会费票据购领、核销工作。再次购领票据时,做到先核销后购领。在票据核销上,做到先自查后核销,只有自查合格后才申请核销。自查合格要做到:1.票据存根装订正确,号码连续并按升序排列;2.票据存根或作废票据保存完整;3.作废票据注明作废字样;4.收款项目合法、合规;5.收费标准依法、依规。 (三)按规定保管社团会费票据。单位建立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票据防盗、防火、防潮、防蛀。单位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期满后,造具社团会费票据存根销毁清册,送票据主管部门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四)按时参加票据年检。按照票据主管部门关于票据年检的要求,填写年检表格,携带相关资料,按时到票据主管部门进行年检。

第三条按规定使用社团会费票据。社团会费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社团会费票据因打印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第四条会费票据领用、发放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建立健全的票据管理帐目,对票据的领发要及时进行登记、销号。票据帐中应记录领取票据的票种、号码、数量、合计金额、结存票证。 第五条建立健全社团会费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填写社团会费机打票据统一使用中文。 第七条票据发生错号、跳号、少号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汇报,统一查验处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做好票据盘点工作。每月盘点一次,年终要转新帐。票据发生损失,及时上报。票据遗失、核销按以下方法处理:(一)会费票据遗失的,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票据业务管理部门,经批准后登报声明作废。并对票据专管员作出处罚,票据整本丢失按本单位近期最高一本金额赔偿;单张票据丢失按本收据最高一联金额赔偿。 (二)每季度核销一次。 第九条社团会费票据使用完毕,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条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社团会费票据,应当登记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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