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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一、总则

1. 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 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 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 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

止次生污染。

3. 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 名词、术语:

4. 1 土地破坏z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 2 土地复垦:指对被破坏的土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 3 土地复垦率:己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的土地面积之比。

即: L (%) =Y/PX100%

式中: 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

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 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检验的时机: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 第一阶段检验z在复垦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2 第二阶段检验z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一般情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温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检验。

5.2 检验方法:对复垦后土地质量的检验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法。即随机抽取一定量待检验的已复垦土地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独立样本进行检验,样本一般为5%---10%。

5.3 检验内容:

5.3.1 第一阶段检验内容z

·提交文件::土地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复垦设计文件、土地复垦施工文件、复垦区当地自然背景资料。

·现场测试:

用于农业测试项目:宏观布局、覆土面积、地面坡度、平整度、覆土层土壤容重、土壤pH 值、含盐总量、排灌设施、防洪设施。

用于牧业测试项目:覆土面积、覆土厚度、道路布局、饮水点等配套设施。

用于林业测试项目:覆土面积、覆土厚度、地面坡度、排水设施。

用于渔业测试项目:水源、水质、塘(池)修筑质量、塘面积、塘水深、排水防洪设施。

用于建筑测试项目:地面坡度、平整度、建筑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区内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其他用途测试指标依具体情况而定。

5.3.2 第二阶段检验内容:

·提交文件: (农、林、牧业)

土壤培肥措施;种植概要。

·现场测试:

农业测试项目:作物长势、土壤有机质、pH值、作物和果实等可食部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单位产量。

林业测试项目z生长势、种植密度、成活率、生长量、郁闭度。牧业测试项目z生长势、覆盖度、产草量。

渔业测试项目:单位产量、水中及鱼肉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依据所在地区充填废弃物及土源等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和状况,可选择测定有关特征污染成分)。

建筑测试项目: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指标。

5.4 检验结果的评估z

5.4.1 复垦土地用于农、林、牧业时检验结果的评估内容:

.提交文件是否齐全。

·现场测试指标是否符合各类场地具体要求,除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环境标准外,其他土壤相当于当地一般水平。

5.4.2 复垦土地用于建筑时检验结果的评估内容z

.提交文件是否齐全。

包括建筑地基设计文件、地基处理工程施工记录、其他必要的资料等。

·现场测试指标是否符合各类场地《地基与基础工程及验收规范?(GBJ202-83)中有关标准与指标。

5.4.3 复垦土地用于渔业时检验结果的评估内容:

.提交文件是否齐全。

包括用于渔业(含养殖)的设计资料、施工验收文件等。

.现场测试指标是否符合渔业水质及有关质量标准。

6. 标准的实施:

6.1 本标准发布后,各类土地复垦必须按此标准规定施行。

6. 2 本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3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标准实施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6.4 土地复垦条件较好的地区,或本标准所列项目及其标准不完全适应当地特点

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实施标准。

6.5 本标准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7. 各项目测试方法:

7. 1 农、林、牧业指标的测试方法z

测试项目和方法,依据不同地区采用相应的方法,见表1。

表一测试项目和方法

序号项目单位方法

1 覆土面积公顷地测法

2 覆土厚度米地测法(多点)

3 地面平整度米地测法

4 土壤容重克/立方厘米环刀法,蜡封法

5 土壤有机质 % 土壤有机质测定法

6 土壤砾石含量 % 筛分法

7 土壤PH值电极测定法

8 含盐总量 % 电导法,残渣烘干法

9 覆盖法 % 测量法

10 其他项目 % 参考《水和废水检测分析方法》

11 产草量公斤/公顷实测样方,计算法

12 种植密度(造林)株/公顷实测样方,计算法

13 造林成活率%实测样方,计算法

14 郁闭度(造林)%实测样方,计算法

15 鱼塘(池)水质GB11607-89

16 鱼,养殖水产品其他测指标GB11607-89

17 单位产量公斤/公顷实测计算

7.2渔业测试指标的测试方法:

参照《渔业水质标准》(GB1107-89)中所列的部分项目和相应得方法执行,

见表2。

表2 测试项目和方法

序号项测定方法标准编号

1 色、嗅、昧

2 悬浮物质滤纸法、石棉增桶法

3 pH值玻璃电极法 GB6920一86

4 溶解氧腆量法 GB7489一87

5 生化需氧量(5天,摄氏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6 总大肠菌群多管发酵法、撞膜法 GB5750-85

7 隶冷原子吸收法、双硫臆法 GB7468-87

GB7469-87

8 锢原子吸收法、双硫踪法GB7475-87 GB7471-87

9 铅原子吸收法、双硫臆法GB7475-87 GB7470-87

10 锚二苯碳酷二脚光度法

GB7467-87

11 铜原子吸收法、DDTC光度法GB7475-87 GB7474-87

12 悻原子吸收法、双硫臆法GB7475-87 GB7474-87

13 镰原子吸收法、丁二脂光度法

14 砰DDTC-Ag光度法GB7485-87

15 佩化物异烟酸一破睫琳圈比色法GB7486-87

16 硫化物对二甲氨基苯胶光度法

17 氟化物茜素磺酸错比色法、选择电极法GB7482-87 GB7484-87

18 石油类紫外光度法

7.3 用于建筑测试指标的测试方法z

地基承载力: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一89)中第五章、第六章及附录四(地基土载荷试验要点)、附录五[土(岩) 承载力标准值]、附录六(标准贯人和轻便触探试验要点)中所列方法进行。

变形指标z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中变形计算和附录一(沉降

观测要点〉中所列方法进行。

稳定性指标z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中稳定性计算和附录七(抗剪强度指标c·φ标准值)及《土工试验方法?(GBJ123一88)中三轴压缩试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直接剪切试验等中所列方法进行。

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指标

1. 选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矿、挖砂、取土、水利、交通等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土地。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砂矿等矿山的露天采矿场、最终采掘带沟道、截水沟、采矿沉陷区、废石场、尾矿库、储灰场、储泥场、渣场,以及其他工业废弃物堆场等各类矿山场地的复垦。

2. 复垦工艺构成:复垦土地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艺一般为二部分构成。即复垦工程和恢复生态两个阶段。由于复垦后用途不同,有的只有复垦工程一个阶段。

3. 复垦工程标准通则:

3. 1 待复垦场地背景资料具备,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土壤、植被、区域自然环境和简要社会环境等;待复垦场地原用途的设计、运行及闭坑设计资料;复垦场利用方向设计论证资料等。

3.2 待复垦场地利用类型的选择:应与当地地形、地貌及环境相协调。

3.3 待复垦场地及边坡稳定性可靠,原有工程设施(坝、堤、堪等)稳定(含地震情况下)。

3.4 用作复垦场的覆盖材料,不应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如复垦场地含有毒有害成分时,应先处置去除,视其废弃物性质、场地条件、必要时设置隔离层后再行覆盖。充分利用从废弃地收集的表土作为顶部覆盖层。

3.5 覆盖后的复垦场地规范、平整。覆盖层容重等满足复垦利用要求。

3.6 复垦场地有满足要求的排水设施,防洪标准符合当地要求。

3.7 复垦场地有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

3.8 复垦场地有控制污染措施,包括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等。

3.9 复垦场地道路、交通干线布置合理。

4. 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

4.1 部分浅采场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程标准:

4.1.1 覆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壤0.5米以上。

4.1.2 覆土后场地平整,地面坡度一般不超过5度。用作水田时,坡度一般不超

过2--3度,用作林业、牧业时,坡度一般不超过25度。

4.1.3 覆土土壤PH值范围,一般为

5.5-----8.5,含盐量不大于0.3%。

4.1.4 排水设施满足场地要求,防洪满足当地标准。

4.1.5 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边坡宜植被保护。

4.2 露采场用于渔业(含养殖业)时复垦工程标准:

4.2.1 有适宜的水源补给,水质符合标准。

4.2.2 塘(池)面积和深度适中,一般0.3----0.7公顷,深度 2.5-----3米为宜。

4.2.3 有良好的排水设施,防洪标准与当地一致。

4.3 露采场用作人工湖、公园、水域观赏区时复垦工程标准:

4.3.1 与区域自然环境协调,有景观效果。

4.3.2 水质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V、V类水域标准。

4.3.3 排水、防洪设施满足当地标准。

4.3.4 沿水域布置树草种植区、控制水土流失。

4.4 露采场用于建筑时复垦工程标准:

4.4.1 待复垦场地应无滑坡、断层、岩溶等不良地质条件,主体建筑应设置

于较好地基地段。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确定建

筑参数(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指标)。

4.4.2 用于建筑的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当地经验,参照同类土、岩体的稳定性

坡度值确定。坡度一般不超过20%。

4.4.3 排水管网布布置合理,建筑地基标高满足防洪要求。

4.5 露采场用于其他用途时复垦工程标准z

根据露采场地形地质条件和利用方向,复垦工程标准另行制定。

5. 排土场复垦工程标准:

我国各类露采矿的排土场,依排岩土工艺和堆放地区,一般分为内排土场和外排土场,包括排土顶部、排土平台和最终边坡等,这些场地均属于复垦场地。其复垦工程包括:

5.1 排土场整治:包括顶部、平台和边坡整治。

5.1.1 排土场最终坡度应与土地利用方式相适应,一般为26---28度,机械作业区坡度小于20度。

5.1.2 合理安排岩土排弃次序,尽量将含不良成分的岩土堆放在深部,品质适宜的土层包括易风化性岩层可安排在上部,富含养分的土层宜安排在排土场顶部或表层。

5.1.3 排水设施满足场地要求,设计和施工中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特别是控制

边坡水土流失措施。

5.1.4 有合理的道路布置。

5.2 排土场复垦:

5.2.1 在经过整治的排土场平台和边坡,应覆盖土层,充分利用工程前收集的

表土覆盖于表层。在无适宜表土覆盖时,也可采用经过试验确证,不致造成污

染的其他物料覆盖。覆盖土层厚度应根据场地用途确定。

5.2.2 在采矿剥离物含有毒有害或放射性成分时,必须用碎石深度覆盖,不得出露于边坡处,并应有防渗措施。然后再覆盖土层后,方可用于农、牧业用地。

5.2.3 覆盖土层前应适当压实,依不同利用确定压实程度。

5.2.4 覆土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规范。

5.3 排土场复垦后的利用z

5. 3. 1 用于农业:见4.1中4. 1. 1----4. 1. 5各项条款。

5.3.2 用于林业z

5.3.2.1 覆土厚度0.3米以上。

5.3.2.2 采取坑栽时,坑内放少许客土或人工土。

5.3.2.3 边坡缓坡在35度以下可以用于一般林术种植, 15---20度坡度可用于

果园(含桑)和其他经济林。

5.3.2.4 有满足场地要求的排水设施,边坡有保水肥措施。

5.3.3 用于牧业场地z

5.3.3.1 边坡坡度不大于30度。

5.3.3.2 内排台阶稳定后,覆土0.2米以上。

5.3.3.3 场地大的复垦区应有作业通道。

5.3.3.4 依饮水半径合理布置饮水点。

5.3.4 用于建筑场地z

5.3.4.1 排土场复垦后用于建筑时,场地需经过至少3年的自然沉实或植被稳定措施,也可根据建设需要,进行人工处置等办法稳定场地。经测试场地满足稳定性要求,方可用于建筑。

5.3.4.2 边坡坡度允许值根据当地经验,参照同类土(岩)体的稳定坡度值确定,一般坡度值不超过20%。

5.3.4.3 经试验及计算确定的场地地基承载力、变性指标和稳定性指标满足设计要求时,可用作持力层。不能满足要求时,依据岩土性能,场地条件等提出地基处理方法,采用分层压实或其他方法处理。

5.3.5 用于其他z

依据覆土后场地条件和拟定用途等另行制定。

6. 沉陷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采矿等活动引起地表沉陷和变形,依其产状和破坏程度可分为二类:深部开采和浅部开采。因此,沉陷区复垦工程基本分为二类,充填沉陷场地复垦和非充填沉陷场地复垦。

6.1 沉陷场地复垦工程z

6.1.1 充填沉陷场地复垦工程z

6. 1. 1. 1 废石(含研石)充填z

·用废石(含研石)充填沉陷场地时,根据复垦场地用途,在充填后应适当碾压,压实程度依用途而定。必要时,可分层充填、分层碾压,充填压实后场地必须稳定。

·当废石有害成分含量高时,应处置。必要时设置隔离层后再覆土。

6. 1. 1. 2 矿山废弃物充填(包括废渣、尾矿、炉渣、粉煤灰等充填):

·用矿山废弃物充填时,应参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进行卫生安全土地填筑处置,充填后场地稳定。

·有防止填充物中有害成分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的防治措施。视其填充物性质、种类,除采取压实等加固措施外,应作不同程度防渗、防、污染处置,必要时,设衬垫隔离层。

6. 1. 1. 3 其他类型废弃物充填z

用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充填时,应按6. 1. 1. 2条款处置。 6.1.2非充填沉陷场地复垦工程z

6. 1. 2. 1 高潜水位沉陷场地z

依据当地条件,因地制宜,保留水面,集中开挖水库、蓄水池、鱼塘和人工湖等,综合实施沉陷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总体规划。

6. 1. 2. 2 中潜水位沉陷场地z系指局部积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

依据当地条件,因地制宜,可综合实施"挖深垫浅"的措施。即在积水区深挖为深水塘(池) ,用于渔业等。"垫浅"后场地可改造为水平梯田或水田等。

6. 1. 2. 3 代潜水位沉陷场地z系指基本不积水或干旱地带形成丘陵地貌。

·对局部沉陷地填平补齐,土地进行平整。

·沉陷后形成坡地时,坡度大,可修整为水平梯田,局部小面积积水可改造为水田等。

6.2 沉陷场地复垦后利用z

6.2.1 用于建筑(采动沉陷区用于建筑的标准另行制订)。

6. 2. 1. 1 填充沉陷场地采用分层压实,经测试确证压实质量。

6. 2. 1. 2 填充沉陷场地地表稳定后,加载进行稳定性分析,满足要求后方可用于建筑。

6.2.1.3利用压实土地作地基时,不能使用淤泥、冻土、膨胀土以及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物料作为填料。填料中大于200毫米块石去除。若填料中主要成分为易风化碎石时,加强地面排水和表面覆土等措施。有侵蚀性工业废弃物和有机质含量高的生活垃圾等杂填土,未经处理,不得作持力层。

6.2.1.4一般景观水域、娱乐用水域及游泳区水域,其各自水质分别按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III、IV、V 类功能水域水质标准执行。

6.2.1.5 用于建筑的地基抗震性能,应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ll-89)。

6.2.2 沉陷区用于渔业:

6.2.2.1 水源充足,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6.2.2.2 水深、水面积适宜。

6.2.2.3 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6.2.3 沉陷场地用于农、林、牧业:

同露天采场4.1中4.1.1---4.1.5条款。

7. 废石(含砰石}堆场复垦工程标准:

7.1 易风化废石(含研石)堆场(含自燃后研石堆场) :

7.1.1 依风化程度可分为不覆土和覆土复垦。

7.1.1.1 不覆土复垦z已有风化层,层厚在0.1米以上,颗粒细,PH值适中,可直接用于建立植被。

7.1.1.2 风化层薄,含盐量高或具有酸性时,应经处置至PH值适合后,覆土在0.3

米以上。

7.2 不易风化废石(用于林、牧业) :

7.2.1 进行堆场整治,适当压实。

7.2.2 缓坡至边坡稳定,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

7.2.3 覆土厚度在0.5米以上。

7.3 坑栽复垦(用于林、牧业) :

7.3.1 易风化废石(含研石)堆场拟坑栽时,应先期备好坑,暴露一段时间,坑内宜放少量客土或人工土,也可放风化碎岩。

7.3.2 不易风化废石(含研石〉堆场,坑内应放较多客土。

7.3.3 强酸性废石(含研石〉不宜采用坑栽法。

7.4 新排弃废石(含研石)应立即进行压实整治,形成面积大、边坡稳定的复垦场地。

8. 尾矿库、贮灰场、贮泥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8.1 复垦工程

8.1.1 待复垦场地及其工程设施稳定性满足要求。

8.1.2 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8.1.3 废弃的尾矿、赤泥、尘泥等为酸性、碱性时,堆置场地须经处置,处置深度取决于场地利用方向。盐分太大时,应进行去除盐分处置,也可采取深度覆盖。

8.1.4 含有毒有害、放射性成分时,应视其废弃物中含量水平,确定隔离层设置的必要性、层厚、材质等,尽可能深度覆盖。

8.1.5 依据各类废弃物性状,确定覆土的必要性、覆土层厚度等。一般覆土厚度0.5

米以上。

8.1.6 覆土后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

8.1.7 覆土区有控制粉尘的工程措施。

8.2 复垦土地利用z

8.2.1 用于农、林、牧业场地z

同4. 1中4.1.1.........4.1. 5各条款。

8.2.2 用于建筑场地z

同5.3.4.1----5.3.4.3各条款。

8.2.3 用作其他场地:除执行8. 1中8. 1. 1---- 8. 1. 7各条款外,其他标准依据现场条件及利用方向另行制订。

9. 生态恢复通则:

9.1 用于农业种植:

9.1.1 选择适应性、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

9.1.2 有培肥措施,并有试种植记录。

9.1.3 灌溉水源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85)。

9.1.4 农作物无不良生长反应,有持续生产能力。

9.1.5 粮食作物中有害成分含量符合《粮食卫生标准》(GB2715-81)。

9.1.6 三年后复垦区单位经济学产量,不低于当地中等产量水平。

9.2 用于林业z

9.2.1 复垦区位于城镇、风景区、居民区附近,宜种植观赏林、经济林,也可依所在

地配置相应的功能林。

9.2.2 选择适宜树种,特别是乡土树种和抗逆性能好的树种。

9.2.3 实行草、灌、乔套种混播。

9.2.4 三年后植树成活率70%以上。

9.2.5 三年后郁闭度30%以上。

9.3 用于牧业:

9.3.1 选择抗旱、抗盐碱、抗贫癖优良草种。

9.3.2 多种草类混合种植。

9.3.3 有防治病、虫害措施,有防治退化措施。

9.3.4 三年后牧草覆盖率70%以上。

9.3.5 三年后单位面积产草量不低于当地水平。

9.3.6 具有生态稳定性和自我维持力。

9.4 用于渔业z

9.4.1 食用鱼放养面积占总养殖水面85%---90%。

9.4.2 保持塘(池)清洁,定期清塘消毒,淤泥厚度不超过20厘米;有防止含病原体和病毒等污染塘水的措施;有防止农药、盐渍污染措施。

9.4.3 第三年塘养鱼单位面积产量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9.4.4 鱼质量满足食品卫生要求。

9.5 其他用途z

依据利用方向确定生态恢复类型,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三、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1. 适用范围:适用于非农业建设废弃地(含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以及工矿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废弃地(含农田建设、水利疏泼和产业调整用地)。如:废弃砖瓦窑址、废弃工厂、矿山、废弃水利设施、废弃居住区等。

2. 复垦工程标准:

2.1 根据废弃场地类型、特点、数量和破坏状况,以及区域所处位置和环境要求,选择适宜的复垦利用类型及复垦方法。必要时,通过可行性研究确定。

2.2 编制复垦工程规划及复垦工程设计书。

2.3 各类型土地复垦z

2. 3. 1 非农业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2.3.1.1 城镇建设废弃土地复垦z

·工程施工前,应将所占耕地至少o. 2米的表土层取下收集和贮存,一般堆高不超地2米,并有防止贮存期间流失的措施。

·工程中剩余的土方,应集中定点保存。

·充分利用不含有害成分的废弃物作为充填物,以剩余土方覆盖后恢复为农田。

2.3.1.2 村镇建设废弃土地复垦z

·拆除旧宅基地上残余房屋设施,并挖除地基部分设施。覆盖土层0.5米以上。

·平整土地,自然沉实后,复垦为农田。

·废砖瓦场地(坯厂和窑基)宜采用高地取平后填补洼地,或利用边角废弃土坡回填。

·取土过深的场地,在水源条件具备时,宜采取"挖深填浅"的措施,深部可用作养殖水面,浅部用作农田或水田。

2.3.1.3 工厂矿山建设废弃土地复垦z 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2.3.2 农业建设废弃土地复垦标准:

2.3.2.1 农田建设废弃土地复垦z

·平整土地,尽量利用周围荒山荒坡作为土源,填平废弃沟垫,也可改造旱田为

水田或良田。

·平整土地时,保护表土,应将表土和生土分别堆放,并防止流失;恢复为耕地、林地、牧业地时,表土覆盖于地表。

·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2.3.2.2 水利疏泼废弃土地复垦z

·充分利用挖出的大量土方,回填平整废弃低洼地、河渠、故道等。平整后,顶部覆以表土。

·废弃水利设施也可根据当地条件,用于公共文化、娱乐、体育等设施建筑。其地基设计、施工、按照《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有关建筑部分执行。

2.3.2.3 产业调整废弃土地复垦z

·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被占用农田的表土要妥善收集和保存,并用于整治后地表覆盖。

·清除废弃设施,填平补齐地面,依据当地条件,用于农、林、牧业。

·开挖、加深鱼塘(池)的取土,用来覆盖地表,具体标准见《采挖废弃土地的复垦技术标准》。

2.3.3 各类用途土地的复垦工程标准:

2.3.3.1 用于农、林、牧业:

·原土层结构未被破坏的,不需重新覆土,土层容重保持约1.3 克/立方厘米。

·其他条款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2.3.3.2 用于建筑z

·对原有建筑及配套设施,在布局合理,地基参数(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指标)合理情况下尽量再利用。

·其他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2.3.3.3 其他技术标准z

·依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其他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四、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排污过程中和结束后所造成的破坏土地的复垦技术质量控制,例如,有毒有害金属污染土地,有机物污染土地,酸、碱污染土地和盐渍化土地以及放射性污染土地等(放射性污染系指低于《辐射防护规定》界限值的低放射性引起的污染)。

2. 复垦工程标准:

2. 1 依据工业排污破坏土地的类型、特点、程度、地形和环境要求,选择适宜的复垦利用类型和方法。

2. 2 编制复垦工程规划并提出设计文件。

2. 3 工业排污造成破坏土地类型分类z分为有毒有害重金属污染土地,有机物污染土地、酸、碱污染土地和盐渍化土地以及放射性污染土地等几类。

2.4 各类型破坏土地复垦用途及工程标准:

2.4.1 有毒有害重金属污染土地z

2. 4. 1. 1 用于农业:

·切断污染源,以环境工程、工艺措施去除致害污染物的引人,必要时,挖出严重受污染的土层,实施去污染的处置。

·采用深埋受污染土壤措施时,依污染程度确定埋深。填筑场地需采取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相邻土层及其上部土层的二次污染。即,必须实行安全土地填筑处置或其他适宜方法处置。

·经过上述工程措施后,须经测试确证土壤污染物浓度在当地土壤一般范围内,方可用于农业。

·覆土厚度0.5米以上,坡度不大于5度。有配套排灌设施,满足当地防洪标准。

2. 4. 1. 2 用于林业z

·采取环境工程措施去除污染物,严重污染的土壤层,宜采取挖出处置或其他适宜处置方法。

·工程后须经测试确证土壤污染物指标在当地林地范围内,方可用于林、果种植。

·岩土厚度1米以上。

·坡度10---25度时,沿等高线修筑梯地、水平沟或鱼鳞坑。

·有水土保持措施,防洪标准满足要求。

.有机械化作业通道。

.果树种植区有排灌设施。

2.4. 1. 3 用于牧业:

·采取去除污染物的工程措施,清除污染物。严重污染地带,不能用于牧草生产,只能用作一般生态种植。

·工程后经测定的土壤中污染物指标在一般草地含量范围内,方可种草。

·场地坡度不大于30度。

·有布局合理的饮水点及适宜机械化的作业通道。

2. 4. 1. 4 用于渔业z

·应有防渗衬垫层或防渗工程结构设施。

·有适宜的供、排水设施

·其他同一般破坏场地复垦技术标准。

2.4.1.5 用于建设z

·有良好防渗、防污染隔离层设施。

·移走或处置复垦区内对人体有害的污染源。

·场地、地基、配套设施要求符合一般土地复垦工程标准。

2.4.2 酸碱污染地z

2.4.2.1 用于农、林、牧业z

·切断污染源,采取环境工程措施处置受污染土壤。

·处置过后,经测试确证土壤pH值在指定范围(5. 5--- 8. 5) 内。

·处置霜的土层,可直接用于农业等种植,不需再覆土层。

·场地坡度、排灌设备、防洪、道路等配套设施的指标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条款。

2.4.2.2 用于渔业z

·有防污染隔离层或防漏工程设施;

·塘面积、水深、水质、清污、供排水、防洪等场地条件间《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条款。

2.4.2.3 用于建设z

·有适宜的防渗和防污染隔离层设施。

·场地、地基和配套设施要求符合2.4.1中有关部分。

2.4.3 有机物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土地:

2.4.

3.1 用于农、林、牧业:

·有关技术标准同前述同类标准。

·依据《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对于放射性污染土地,依据放射性强度和工程后用途,采取深埋等工程措施,降低放射性强度至卫生防护标准。并需实施安全土地填筑方法。

·对于受有机物污染的土壤,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选择适宜的环境工程措施,降解或分解有机物。

二工程设施后,污染物浓度低于有关标准,方可用于农、林、牧业等种植。如浓度超高,则宜种植经济林、观赏林等。

·有良好供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要求。

2.4.

3.2 用于渔业:

·经土地安全填筑方法处置后,需有适宜防水渗漏工程设施,方可用于渔业等水面养殖。

·有防治污染的一般运行工程措施。

·放射性工业废弃物不宜用作养殖业的复垦地填充物。

·土壤中放射性和有机物污染物在工程后仍含量高者,不得用作渔业等养殖。

·其他标准同2.4.2中相应部分。

2.4.

3.3 用于建设z

同2.4.1中相应部分。

2.4.4 盐渍化污染土地z

2.4.4.1 已受盐渍化污染的土壤可采取工程措施、排灌措施或生物措施降低含盐

量。

2.4.4.2 其他标准z

同2.4.1中相应部分。

3. 生态恢复:

3.1 有毒有害重金属污染土地复垦:

3. 1. 1 用于农、林、牧业

3. 1. 1. 1 选择抗逆性强,特别是抗污染物(抗重金属)品质好的品种。

3. 1. 1. 2 通过生物措施降低土壤污染物,污染物仍高于当地一般水平时,可改种其他非食用经济作物、经济林或观赏林、草等一般功能植物。

3. 1. 1. 3 可实行草、灌、乔混合播种。

3. 1. 1. 4 粮食、果品等可食部分,有毒有害物含量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牧草中污染物含量符合动物食用一般范围。

3. 1. 1. 5 三年后作物产量,果品以及经济林产品产量相当于当地中等生产水平。如用作牧草种植,三年后单位面积产草量相当于当地一般草场中等产量水平。

3.1.2 用于渔业z

3. 1. 2. 1 场地、水源、水质等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3. 1. 2. 2 鱼塘水质如有污染物超标,需监测鱼可食性部分污染物含量,如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则可食用。反之,需查明污染源,并采取工程措施切断污染途径,待水质符合后,方可继续养殖。

3.2 酸、碱、盐、有机物及放射性污染土地复垦z

3.2.1 用于农、林、牧业:

3. 2. 1. 1 依据污染物清除程度,确定种植种类。土壤所含污染物仍高于正常范围时,适宜种植抗(耐)酸、碱、盐的经济植物和一般用途植物,例如,观赏植物等。

3. 2. 1. 2 其他技术标准同2.

4.1中相应部分。

3. 2. 1. 3 放射性废物填埋场地需定期检查种植植物可食和可用部分的放射性强度,如有超标,需采取措施清除污染。

3.2.2 用于渔业:

3.2.2.1 一般技术标准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渔业部分。

3.2.2.2 有防治污染的运行措施。

五、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遭受各种洪涝及工程事故过水冲毁、淹漫及渍害过后的土地复垦质量控制。

2. 原则:

2.1 调查造成水毁地的类型,水的来源、水质及水毁程度。

2.2 依据过水类型、水毁程度,选择相应的复垦技术和利用类型。

2.3 其他原则同《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总则中相应部分。

3. 水段地复垦技术标准:

3.1 清除水毁地场地杂物及淤积泥沙等。

3.2 清理场地时,地面能够承载机械作业。

3.3 场地平整至无大块石、砾石、适合于利用类型要求。

3.4 位于粮棉基地的水毁地,排水防洪执行《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中"乡村防洪

标准",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高防洪标准。

3.5 水毁地恢复为各种用地的复垦技术标准z

3.5.1 复垦为农用地z

3. 5. 1. 1 复垦为旱地标准:

.土壤pH值为5.5---8.5。

·土层厚度0.5米以上。耕层质地为壤土(轻、中、重质)、蒙古土、砂土。

·表层容重不大于1.3克/立方厘米。

.坡度不大于5度。

·防洪设施满足当地标准。

3. 5. 1. 2 复垦为水田标准z

·土地pH值5.0--8.0,耕层质地为壤土(轻、中、重质)和蒙古土。

·坡度不大于3度。

.防洪设施满足当地标准。

3.5.1.3 复垦为菜地标准:

·土壤pH值为6.0---8.5,耕层质地为壤土(轻、中、重质)和蒙古土。

·坡度不大于3度。

·土壤容重不大1.3克/立方厘米。有排灌设施,防洪设施满足当地标准。

·灌溉水质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代换量为10毫克当量/100克。

3. 5. 1. 4 复垦为林地标准:

·土壤pH值5.5---8.5。

·土壤厚度不小于0.3米。

·硬盘层深度大于0. 3米。

·坡度不大于35度,裸岩面积在30%以下。

3. 5. 1. 5 复垦为草地标准z

·土壤pH值5.0----9.0。

·土壤厚度不小于o. 3米。

·坡度不大于25度,以0---15度为宜。

4. 低洼地水毁复垦标准:

4.1 实行小区综合治理,因地制宜选择利用方向。

4.2 立体利用小区水、土、光等自然条件,建立多层次种植体系。

4.3 防洪排涝设施满足要求。

5. 其他废弃地复垦标准:

依据当地条件和利用方向由各地制定,或参照上述有关标准执行。

6. 生态恢复:参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有关条款。

土地复垦标准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一、总则 1. 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 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 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 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 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 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 名词、术语: 4. 1 土地破坏z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 2 土地复垦:指对被破坏的土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

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 3 土地复垦率:己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的土地面积之比。 即: L (%) =Y/PX100% 式中: 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 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 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检验的时机: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 第一阶段检验z在复垦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2 第二阶段检验z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一般情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温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检验。 5.2 检验方法:对复垦后土地质量的检验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法。即随机抽取一定量待检验的已复垦土地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独立样本进行检验,样本一般为5%---10%。 5.3 检验内容: 5.3.1 第一阶段检验内容z ·提交文件::土地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复垦设计文件、土地复垦施工文件、复垦区当地自然背景资料。 ·现场测试: 用于农业测试项目:宏观布局、覆土面积、地面坡度、平整度、覆土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整理)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整理) 一、总则 1、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名词、术语: 4.1 土地破坏: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2 土地复垦:指对被破坏的土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3 土地复垦率:已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土地的面积之比。 即,L(%)=Y/P×100% 式中: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 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检验的时机: 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 第一阶段检验: 在复垦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2 第二阶段检验: 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一般情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渔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检验。 5.2 检验方法: 对复垦后土地质量的检验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法。即随机抽取一定量待检验的已复垦土地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独立样本进行检验,样本量一般为5~10%。 5.3 检验内容 5.3.1 第一阶段检验内容: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发表时间:2010-06-10 09:45:36 作者:佚名来源:中国土地复垦网浏览:11713 一、总则 1、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名词、术语: 4.1 土地破坏: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2 土地复垦:指对被破坏的土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3 土地复垦率:已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土地的面积之比。 即,L(%)=Y/P×100% 式中: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 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检验的时机: 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 第一阶段检验: 在复垦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2 第二阶段检验: 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一般情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渔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检验。 5.2 检验方法: 对复垦后土地质量的检验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法。即随机抽取一定量待检验的已复垦土地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独立样本进行检验,样本量一般为5~10%。 5.3 检验内容 5.3.1 第一阶段检验内容: ·提交文件: 土地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 土地复垦设计文件; 土地复垦施工文件; 复垦区当地自然背景资料。 ·现场测试: 用于农业测试项目:宏观布局,覆土面积,覆土厚度,地面坡度,平整度,覆土层土壤容重,土壤PH,含盐总量,排灌设施,防洪设施。 用于牧业测试项目:覆土面积,覆土厚度,道路布局,饮水点等配套设施。 用于林业测试项目:覆土面积,覆土厚度,地面坡度,排水设施。 用于渔业测试项目:水源,水质,塘(池)修筑质量,塘面积,塘水深,排水防洪设施。

(技术规范标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附件: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一、总则有关条文说明 1、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现阶段标准。随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标准应相应修改。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的原则: (序号与《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中相应部分保持一致,以下同。)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南北及东西的气候、物候自然条件等差异,强调因地制宜,长远与近期结合,整体与局部统筹考虑,保持自然生态,防止次生污染,增加大农业用地的战略需要。 4、名词、术语: 土地破坏、土地复垦等定义,依据《土地复垦规定》第二、三条规定。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关于检验时机: 我国目前土地复垦状况,多在复土后进行一次性验收。本标准根据国内外成熟的土地复垦经验与试验研究数据,建议为二阶段验收,即,对土地地表工程完成后,进行土地质量偏重物理性能验收。在建立稳定生物层后进行第二阶段验收。这样可以全面验收复垦后土地质量及土地恢复状况。特别是用于种植的土地质量,从第二阶段验收后可直接反映土壤有机质等的恢复程度。 5.3 关于检验内容: 为使土地复垦工作纳入程序化、科学化轨道,二个阶段验收均设有文件提供,包括可行性研究文件、复垦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及相关具体文件等,以便从总体、基础上把握复垦适宜性。 二个验收阶段均有现场测试工作,这些测试项目内容包含了各种用地性能基本要求,但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 6、标准的实施: 6.2 监督部门系指省、地、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各级主管部门系指行业主管部门。 6.3 土地验收中,存在技术争议时,可以请土地技术部门参与协调。 6.4 鼓励和不排除在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和部门行业标准,但它不应与本标准相矛盾。 7、各项目测试方法: 依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参考测试方法。 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有关条文说明 4、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

土地复垦条件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 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一、总则有关条文说明 1、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现阶段标准。随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标准应相应修改。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的原则: (序号与《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中相应部分保持一致,以下同。)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南北及东西的气候、物候自然条件等差异,强调因地制宜,长远与近期结合,整体与局部统筹考虑,保持自然生态,防止次生污染,增加大农业用地的战略需要。 4、名词、术语: 土地破坏、土地复垦等定义,依据《土地复垦规定》第二、三条规定。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关于检验时机: 我国目前土地复垦状况,多在复土后进行一次性验收。本标准根据国内外成熟的土地复垦经验与试验研究数据,建议为二阶段验收,即,对土地地表工程完成后,进行土地质量偏重物理性能验收。在建立稳定生物层后进行第二阶段验收。这样可以全面验收复垦后土地质量及土地恢复状况。特别是用于种植的土地质量,从第二阶段验收后可直接反映土壤有机质等的恢复程度。 5.3 关于检验内容: 为使土地复垦工作纳入程序化、科学化轨道,二个阶段验收均设有文件提供,包括可行性研究文件、复垦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及相关具体文件等,以便从总体、基础上把握复垦适宜性。 二个验收阶段均有现场测试工作,这些测试项目内容包含了各种用地性能基本要求,但要结合当地具

体情况。 6、标准的实施: 6.2 监督部门系指省、地、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各级主管部门系指行业主管部门。 6.3 土地验收中,存在技术争议时,可以请土地技术部门参与协调。 6.4 鼓励和不排除在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和部门行业标准,但它不应与本标准相矛盾。 7、各项目测试方法: 依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参考测试方法。 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有关条文说明 4、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 4.1.1 复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0.5m以上,耕层不少于0.2m。这一复土厚度指标是下限指标,是依据我国复垦现状并综合考虑植被特别是农作物正常生长、防止污染土源和复土经济指标等综合制订的。 全国土壤普查办公室编著的《中国土壤普查技术》一书中,关于旱地分级及参评项目指标如下(见表1、表2): 上表中引用了我国多采用类、等、级(或型)三个层次,“等”是土壤质量评价的核心部分,它反映出土壤因素及环境条件对土地利用适宜程度和生产力的高低;“级”是土壤评价的辅助单元,反映同一等内土壤对其主要利用方式、适宜性和生产潜力级差,以体现土壤等内量上差异。 本标准规定的0.5m以上复土相当于旱地“三等”,这对于通过复垦使我国增加中等地力以上的土地是适宜的。 另外,还参考了我国几年来复垦试验研究结果,参考了曾进行的尾矿库复土厚度的盆栽及田间试验。试验结果也表明,30cm以下的复土厚度不能使农作物正常生长,出现多项不良指标,而且产量随复土厚度明显增加。实验结果是,复土厚度30cm,亩产量190kg;60cm;250kg;100cm,310kg。60cm以上生长正常,

土地复垦标准样本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一、总则 1. 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 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 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 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 符合城市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 宏观利益。 3. 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 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 因地制宜, 综合治理。宜农则农, 宜林则林, 宜牧则牧, 宜渔则渔, 宜建设则建设。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 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 保护文化古迹, 保护生态, 防止水土流失, 防止次生污染。 3. 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 名词、术语: 4. 1 土地破坏z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

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 2 土地复垦: 指对被破坏的土地, 经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 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 3 土地复垦率: 己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的土地面积之比。 即: L (%) =Y/PX100% 式中: L ——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 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 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检验的时机: 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 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 1. 1 第一阶段检验z在复垦工程完成后, 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2 第二阶段检验z初步恢复生态后, 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一般情况下, 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温业等养殖业时, 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 检验。 5.2 检验方法: 对复垦后土地质量的检验方法, 采用随机抽

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指标 1. 选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矿、挖砂、取土、水利、交通等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土地。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砂矿等矿山的露天采矿场、最终采掘带沟道、截水沟、采矿沉陷区、废石场、尾矿库、储灰场、储泥场、渣场,以及其他工业废弃物堆场等各类矿山场地的复垦。 2. 复垦工艺构成: 复垦土地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艺一般为二部分构成。即复垦工程和恢复生态两个阶段。由于复垦后用途不同,有的只有复垦工程一个阶段。 3. 复垦工程标准通则: 3. 1 待复垦场地背景资料具备,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土壤、植被、区域自然环境和简要社会环境等;待复垦场地原用途的设计、运行及闭坑设计资料;复垦场利用方向设计论证资料等。 3.2 待复垦场地利用类型的选择:应与当地地形、地貌及环境相协调。 3.3 待复垦场地及边坡稳定性可靠,原有工程设施(坝、堤、堪等)稳定(含地震情况下)。 3.4 用作复垦场的覆盖材料,不应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如复垦场地含有毒有害成分时,应先处置去除,视其废弃物性质、场地条件、必要时设置隔离层后再行覆盖。充分利用从废弃地收集的表土作为顶部覆盖层。 3.5 覆盖后的复垦场地规范、平整。覆盖层容重等满足复垦利用要求。 3.6 复垦场地有满足要求的排水设施,防洪标准符合当地要求。 3.7 复垦场地有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

3.8 复垦场地有控制污染措施,包括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等。 3.9 复垦场地道路、交通干线布置合理。 4. 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 4.1 部分浅采场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程标准: 4.1.1 覆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壤0.5米以上。 4.1.2 覆土后场地平整,地面坡度一般不超过5度。用作水田时,坡度一般不超过2--3度,用作林业、牧业时,坡度一般不超过25度。 4.1.3 覆土土壤PH值范围,一般为5.5-----8.5,含盐量不大于0.3%。 4.1.4 排水设施满足场地要求,防洪满足当地标准。 4.1.5 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边坡宜植被保护。 4.2 露采场用于渔业(含养殖业)时复垦工程标准: 4.2.1 有适宜的水源补给,水质符合标准。 4.2.2

土地复垦费标准

一、土地复垦费的标准问题 我们一直关心土地复垦费的标准问题。单独选址项目的标准比较容易制订,而矿山的就很困难。在组织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的过程中,部里对这个问题逐渐达成一种共识:通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来确定一个实事求是的,能够复垦这块土地的标准。不采取规定单位数量矿产收费标准的方式,因为那样我们忽略了的时间价值。即使能达到现在的要求,也达不到将来的要求。所以我们在方案评审中,不仅要考虑现势性,还要考虑时间价值;真正的满足土地复垦的要求,满足资金的需求。 二、土地复垦方案的特殊性 从破坏前,到复垦后,破坏者和被破坏者之间的利益调整贯穿于整个复垦的过程中。为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土地复垦标准和用途的确定,必须征求土地权利人的意见。国外早就有这种提法,89年的《土地复垦规定》也借鉴了这些思路。这是土地复垦方案的独到之处,也是环境方案不能取代土地复垦方案的根本原因。 三、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标准 部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的通过率不高。我们主要看方案是否具备指导意义,如果没有指导意义,还让它通过了、拿了证、批了地,人家会说我们设置了这个权力,却没有行使好这个权力。所以,我们要严格把关。为此,我们也出了评审要点。 土地复垦方案有三点是必须做到的,否则无法通过部里评审。第一点是目标和任务的确定,是不是符合实际,是不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不是征求了原土地权利人的意见。目标任务不明确,方案就没有意义。第二点是复垦的资金投资是否足够。对资金审查的重点不在于是否符合以前标准的规定,不在于是按每平方米20元出钱,还是30元出钱;而是你是否拿出足够的资金,来实现土地复垦的目的。因此目标和资金是最重要的两点,如果不达标,不会通过评审。下面举两个例子:山东一个改扩建项目只考虑改扩建部分土地复垦任务,没考虑以前建设部分,目标和任务没有明确,所以没有通过评审。一个西藏铜矿的土地复垦方案编的很好,但是资金运算没有考虑到物价上涨的因素,不满足资金充足的要求,因此也没有通过。第三点是是否有合理的计划安排,如果没有介绍到破坏的时序、范围、地类和评价结果,那样的工作计划也是纸上谈兵,看看而已,不具备可行性。上述三点是我们重点把握的。 四、土地复垦费的资金提取问题 从《土地管理法》,到《土地复垦规定》,到1997年的中央11号文件,到去年发的七部委文件,土地复垦费都要求列入成本,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逐年记提。土地复垦有一定的阶段性,跟他的生产工艺是相连的。所以不能发生时,统一拿出一笔资金,而应该逐年编入成本。至于放在他帐户上管理,问题不是很大,重要的是要拿出一笔钱,专款专用。 五、土地复垦费与矿山环境保护金的关系 土地复垦费和矿山保护金之间的关系就是两个法律、两个条例之间的关系。我们请国务院法制办参加了《土地复垦条例》的修订,并且上周耕地保护司和环境保护司同时向法制办汇报了两个条例。我们制订《土地复垦条例》,他们制订《矿山环境保护条例》,也就是大家提到的矿山环境保证金。 我先谈谈《土地复垦条例》的立法基础。1989年制订的《土地复垦规定》,是关于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解读

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解读 第一部分我国土地复垦差不多情形 一、土地复垦概述 (一)土地复垦的历史回忆每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都离不开当时的社会经济形 状。 “土地复垦”在我国显现于50 年代末、60年代初,在各种文献资料中称之为“复田”(reclamation),当时新中国工业尚不发达,农业占国民经济的绝对主导地位。 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条例》第18条规定国家建设占用临时用地应当“复原土地的耕种条件” 。 随着社会的进展和认识水平的提升,“复田”的概念显示出其局限性,逐步被“土地复垦”替代,复原的对象和范畴以及复原后的土地用途都有所扩大。1986年3月颁布的和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都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同年6 月颁布的《土地治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复原利用。”第三十三条规定:“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复原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令第19号公布《土地复垦规定》,明确的土地复垦的概念和“谁破坏、谁复垦”的差不多原则,较全面的规定了企业的义务、资金来源、政府和部门的职责等。 1998 年修订的《土地治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环境爱护法》、《煤炭法》、《铁路法》等法律中都有土地复垦方面的规定。自此,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差不多确立。 (二)土地复垦的差不多概念 1、土地复垦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_土地复垦技术标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一、总则 1、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名词、术语: 4.1 土地破坏: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2 土地复垦:指对被破坏的土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3 土地复垦率:已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土地的面积之比。 即,L(%)=Y/P×100% 式中: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 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检验的时机: 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 第一阶段检验: 在复垦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2 第二阶段检验: 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一般情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渔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检验。 5.2 检验方法: 对复垦后土地质量的检验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法。即随机抽取一定量待检验的已复垦土地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独立样本进行检验,样本量一般为5~10%。 5.3 检验内容 5.3.1 第一阶段检验内容:

土地复垦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土地复垦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第九条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

一、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总则 1、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名词、术语: 4.1 土地破坏: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2 土地复垦:指对被破坏的土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3 土地复垦率:已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土地的面积之比。 即,L(%)=Y/P×100% 式中: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 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检验的时机: 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 第一阶段检验: 在复垦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2 第二阶段检验: 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一般情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渔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检验。 5.2 检验方法: 对复垦后土地质量的检验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法。即随机抽取一定量待检验的已复垦土地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独立样本进行检验,样本量一般为5~10%。 5.3 检验内容 5.3.1 第一阶段检验内容: ·提交文件: 土地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 土地复垦设计文件; 土地复垦施工文件; 复垦区当地自然背景资料。 ·现场测试: 用于农业测试项目:宏观布局,覆土面积,覆土厚度,地面坡度,平整度,覆土层土壤容重,土壤PH,含盐总量,排灌设施,防洪设施。 用于牧业测试项目:覆土面积,覆土厚度,道路布局,饮水点等配套设施。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2009-07-01 00:00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一、总则 1. 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 适用围: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 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市规划区,符合城市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 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 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 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 名词、术语: 4. 1 土地破坏z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 2 土地复垦:指对被破坏的土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 3 土地复垦率:己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的土地面积之比。 即: L (%) =Y/PX100%

式中: 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 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 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检验的时机: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 第一阶段检验z在复垦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2 第二阶段检验z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一般情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温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检验。 5.2 检验方法:对复垦后土地质量的检验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法。即随机抽取一定量待检验的已复垦土地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独立样本进行检验,样本一般为5%---10%。 5.3 检验容: 5.3.1 第一阶段检验容z ?提交文件: :土地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复垦设计文件、土地复垦施工文件、复垦区当地自然背景资料。?现场测试: 用于农业测试项目:宏观布局、覆土面积、地面坡度、平整度、覆土层土壤容重、土壤pH值、含盐总量、排灌设施、防洪设施。 用于牧业测试项目:覆土面积、覆土厚度、道路布局、饮水点等配套设施。 用于林业测试项目:覆土面积、覆土厚度、地面坡度、排水设施。 用于渔业测试项目:水源、水质、塘(池)修筑质量、塘面积、塘水深、排水防洪设施。 用于建筑测试项目:地面坡度、平整度、建筑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区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其他用途测试指标依具体情况而定。 5.3.2 第二阶段检验容: ?提交文件: (农、林、牧业) 土壤培肥措施;种植概要。

土地复垦标准

土地复垦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或因自然灾造成破坏的住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或恢复生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以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一)露天采矿、挖沙、取土、采石等挖损造成地表破坏的; (二)地下采掘引起地表塌陷的; (三)堆放煤矸石、排放土、石、矿渣、粉煤灰、废弃建筑物城市垃圾等压占土地的; (四)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建设临时占用土地后造成土地破的; (五)矿产资源开采、工业排污等造成土地污染的; (六)因居住搬迁,遗留废弃村址、宅基地等的; 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以下原则: (一)谁破坏,谁复垦; (二)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 (三)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四)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土地复垦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与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 工作。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开展土地复垦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支持开展土地复垦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做出的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预防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规划,有复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建设活动前对破坏土地状况做出评估,制定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并在生产建设中采取预防措施,减轻对土地的破坏。 第十条编制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因地制宜地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协调。单位和个人制定的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应当与本地区土地复垦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必须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艺设计必须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与生产建设同步实施。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任务纳入单位和个人生产建设计划和投资概算。 第十三条在生产建设中,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减缓对土地破坏。 井下采掘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井下充填、地表挖沟排水等预防措施,减小土地塌陷程度和范围。 露天采矿、挖沙、取土、排放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确定采挖、取土、固体废弃物压、排放占地范围,并在压、排放占地前将耕地耕作层剥离,单独堆放,用于复垦的耕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剥离耕地耕作层一般不少于三十厘米。

最新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版)

一、总则 1、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名词、术语: 4.1 土地破坏: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2 土地复垦:指对被破坏的土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3 土地复垦率:已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土地的面积之比。 即,L(%)=Y/P×100% 式中: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 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检验的时机: 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 第一阶段检验: 在复垦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2 第二阶段检验: 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一般情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渔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检验。

广西土地复垦报告编制方法及文件(全套)

(封面) ****项目 土地复垦方案 报告书 项目单位: 编制单位: 年月日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个人):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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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总则- 2 - 1.l 编制目的········································································································- 2 - l.2 编制原则········································································································- 2 - 1.3 编制依据········································································································- 2 - l.4 目标················································································································- 3 - 1.5 服务年限········································································································- 3 - 1.6 主要计量单位································································································- 3 - 2 项目概况- 3 - 2.1 项目简介········································································································- 3 - 2.2 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概况····················································- 4 - 2.3 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 4 - 2.4 项目生产工艺流程························································································- 4 - 3 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4 - 3.l 已破坏土地现状····························································································- 4 - 3.2 拟破坏土地预测····························································································- 4 - 3.3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4 - 3.4 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 5 - 3.5 复垦标准········································································································- 5 - 4 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 5 - 4.1 预防控制措施································································································- 5 - 4.2 工程技术措施································································································- 5 - 4.3 生物化学措施································································································- 5 - 5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 - 5 - 5.1 工程设计········································································································- 6 - 5.2 工程量测算····································································································- 6 - 6 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测算- 6 - 7 土地复垦效益分析- 6 - 8 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6 - 9 保障措施- 6 - 10 成果要求- 7 - 附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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