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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窗口名单

辽宁省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窗口名单
辽宁省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窗口名单

附件1

辽宁省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窗口名单

(共100个)

沈阳市(13个)

沈阳市和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沈阳市沈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沈阳市大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沈阳市皇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沈阳市铁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辽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沈阳市沈河区山东庙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和社会保

障管理办

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科

沈阳市铁西区凌空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科

沈阳市浑南新区五三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科

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路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科

大连市(12个)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大连市金州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普兰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大连市中山区葵英街道办事处计生科

大连市西岗区日新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科

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大连市旅顺口区得胜街道办事处计生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科

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兴岛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管理办

瓦房店市陀山乡计生办

庄河市吴炉镇计生办

长海县小长山乡人口计生办

鞍山市(7个)

鞍山市铁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台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鞍山市立山区沙河镇计生办

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计生办

海城市兴海管理区人口计生办

台安县西佛镇人口计生办

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计生服务中心

抚顺市(6个)

抚顺市东洲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抚顺市望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抚顺县汤图乡计生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北四平乡计生办

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计生办

本溪市(5个)

本溪市溪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本溪市明山区高峪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桓仁满族自治县八卦城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丹东市(6个)

丹东市振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凤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东港市前阳镇计生办

凤城市爱阳镇计生办

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乡计生办

锦州市(6个)

锦州市古塔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锦州市凌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锦州市太和区太和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锦州市松山新区松山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黑山县励家镇计生办

营口市(6个)

营口市站前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营口市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计生办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星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州市小石棚乡计生办

大石桥市旗口镇计生办

阜新市(6个)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彰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阜新市海洲区站前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阜新市太平区城南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彰武县四合城镇计生办

辽阳市(5个)

辽阳市白塔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辽阳市宏伟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计生办

辽阳市太子河区东宁卫乡计生办

辽阳县唐马寨镇计生办

铁岭市(7个)

铁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开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铁岭市银洲区红旗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调兵山市兀术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开原市八棵树镇计生办

铁岭县横道河子镇计生服务站

西丰县西丰镇计生办

朝阳市(7个)

凌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朝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计生办

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计生办

北票市东官营镇计生办

朝阳市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兴隆庄镇计生办盘锦市(4个)

盘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盘锦市双台子区建设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大洼县田家镇计生办

葫芦岛市(6个)

兴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

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计生办

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乡计生办

葫芦岛市龙港区双树乡计生办

兴城市羊安乡计生办

葫芦岛市建昌县头道营子乡计生指导站绥中县(2个)

绥中县前所镇计生办

绥中县万家镇人口计生办

昌图县(2个)

昌图县泉头镇计生服务站

昌图县亮中桥镇计生办

最新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解读.doc

2019年最新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 正案草案解读 最新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解读 关于《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正案草案的解读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3年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先后三次修正。条例实施以来,对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现行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及时落地,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在调查研究和条例实施以来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次修改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为法律依据,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相关指导意见,并借鉴了其他省份条例的修改情况,根据我省省情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重点修改有关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条文。 主要做了三个方面修改和调整:

一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体现便民服务。将《条例》第十七条和二十条合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重点对可以安排再生育的条件加以明确。为了体现简政放权和便民服务,修改第二十三条,将再生育审批权限由市县卫生计生部门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删除了与全面两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二是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措施。修改第三十一条,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配偶护理假15日不变。同时,删除了晚婚晚育的规定和晚婚的奖励待遇。为了保证“老人老办法”的有关政策得以落实,增加一条,即对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明确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三是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改善相关公共服务。修改第十八条,原则规定要建立健全生育两个以下子女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明确并强化各级政府向群众提供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同时,删除了带有强制性服务色彩的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删除了与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不相适应的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1月19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修正后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本单位或者本管辖区域内的育龄公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做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登记表 ﹍﹍﹍﹍﹍﹍﹍村(社区、单位) 项目女方男方 姓名 出生日期﹍﹍﹍﹍﹍﹍﹍年﹍﹍﹍月﹍﹍﹍日﹍﹍﹍﹍﹍﹍﹍年﹍﹍﹍月﹍﹍﹍日身份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结婚日期﹍﹍﹍﹍﹍﹍﹍年﹍﹍﹍月﹍﹍﹍日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户口性质 □农业□非农业□其他□农业□非农业□其他 □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户籍地 现居住地 目前孕育状况□未怀孕□已怀孕(周)□已分娩(补办) (夫妻照片)受理机关:﹍﹍﹍﹍﹍﹍市(区)﹍﹍﹍﹍﹍﹍镇(街道)计生办 负责人:﹍﹍﹍﹍﹍﹍﹍﹍﹍﹍﹍﹍经办人:﹍﹍﹍﹍﹍﹍﹍﹍﹍﹍﹍﹍﹍受理日期:受理编号:( ) 年号发证日期:手册编号: 领取《手册》一次性告知: 1、双方婚育情况证明(本表背面,可直接填写并签字盖章); 2、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索引页及男、女方单页)、双方《结婚证》、二寸双人照 2 张;

女方婚育情况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辖区居民)﹍﹍﹍﹍﹍﹍﹍﹍﹍﹍,性别﹍﹍﹍﹍,身份证号码﹍﹍﹍﹍﹍﹍﹍﹍﹍﹍﹍﹍﹍﹍﹍﹍﹍﹍﹍,系初婚(再婚、复婚),没有生育(收养)子女的情况。 特此证明。 证明人: (村、社区、单位公章) ﹍﹍﹍﹍﹍﹍年﹍﹍﹍月﹍﹍﹍日 男方婚育情况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辖区居民)﹍﹍﹍﹍﹍﹍﹍﹍﹍,性别﹍﹍﹍﹍﹍,身份证号码﹍﹍﹍﹍﹍﹍﹍﹍﹍﹍﹍﹍﹍﹍﹍﹍﹍﹍﹍,系初婚(再婚、复婚),没有生育(收养)子女的情况。 特此证明。 证明人: (村、社区、单位公章) ﹍﹍﹍﹍﹍﹍年﹍﹍﹍月﹍﹍﹍日

小学少先队组织机构 少先队组织由少先队大队部及各中队组成,其成员包括少先队辅导员、大队长、中队长、小队长、少先队员,为了健全完善我校少先队组织,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成员的确定 1、大队长由纪律部门、卫生部门、升旗手、鼓号队四个组织各推荐一名优秀学生担任(共四名),该部门就主要由大队长负责部门内的纪律。 2、中、小队长由各班中队公开、公平选举产生,中队长各班一名(共11名),一般由班长担任,也可以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另行选举。小队长各班各小组先选举出一名(共8个小组,就8名小队长)然后各班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小队长几名。 3、在进行班级选举中、小队长时应注意,必须把卫生、纪律部门的检查学生先选举在中、小队长之内,剩余的中、小队长名额由班级其他优秀学生担任。 4、在班级公开、公平选举出中、小队长之后,由班主任老师授予中、小队长标志,大队长由少先队大队部授予大队长标志。 二、成员的职责及任免 1、大、中、小队长属于学校少先队组织,各队长不管是遇见该班的、外班的,不管是否在值勤,只要发现任何人在学校内出现说脏话、乱扔果皮纸屑、追逐打闹、攀爬栏杆、乱写乱画等等一些违纪现象,都可以站出来制止或者报告老师。 2、班主任在各中队要对中、小队长提出具体的责任,如设置管卫生的小队长,管纪律的小队长,管文明礼貌的、管服装整洁的等等,根据你班的需要自行定出若干相应职责,让各位队长清楚自己的职权,有具体可操作的事情去管理,让各位队长成为班主任真正的助手,让学生管理学生。各中队长可以负责全班的任何违纪现象,并负责每天早上检查红领巾与校牌及各小队长标志的佩戴情况。 3、大、中、小队长标志要求各队长必须每天佩戴,以身作则,不得违纪,如有违纪现象,班主任可根据中、小队长的表现撤消该同学中、小队长的职务,另行选举,大队长由纪律、卫生部门及少先队大队部撤消,另行选举。 4、各班中、小队长在管理班级的过程中负责,表现优秀,期末评为少先队部门优秀干部。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内容和任务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内容和任务 (一) 内容 1. 提供足够选择的避孕方法; 2. 介绍常用的避孕方法知识; 3. 胜任的技术能力; 4. 良好的人际关系; 5. 周密的随访服务; 6. 多功能的生殖保健服务。 (二) 主要任务 1. 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为重点,丰富科普宣传内容,把宣传教育与咨询服务结合起来,提高科普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 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知情选择:就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良好的服务,在育妇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各种节育措施)。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领域,把技术服务从单纯的落实节育措施拓展到避孕节育全程服务、优生优育服务、生殖保健服务; 3. 建立科学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把群众满意程度作为重要标准; 4. 健全考核评估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建立宣传教育、科学管理和综合服务相统一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概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通过手术(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药物(避孕药物)、工具(避孕套) 、仪器(B超)、信息和其他手段,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育行为,并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 生育、节育、不育具体内容及围绕“三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内容 1. 生育:是指从怀孕到分娩阶段,这一阶段应搞好孕期保健及产后随访。因为搞好孕期保健是预防孕期并发症、降低难产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保护胎儿健康发育、提高母婴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孕期保健包括定期产前检查和咨询指导两方面。 ①从确定妊娠之日起开始进行孕期检查。一般于妊娠早期和妊娠20周时检查1次;妊娠 28周以前,每4周检查1次;妊娠28周以后,每2周检查1次;妊娠36周以后,每周检查1次。 对妊娠过程中往来不便者,检查次数可酌减。如有异常发现,应随时进行检查。 ②向孕妇提供的咨询与指导包括:孕妇的饮食与营养、谨防病毒感染,孕妇用药知识、保持良好情绪、衣着与卫生活动和休息、睡眠及姿势、性生活卫生、避免接触放射线及有

浅谈如何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 温家宝总理指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天下第一要事,也是天下第一难事。说它是天下第一要事,是因为人口计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说它是天下第一难事,就是要不断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提高人口计生工作水平”。 总理的话一语中的,现如今做好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两大突出矛盾就是: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人们的婚育观念、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这两大矛盾决定了人口计生工作“天下第一要事”、“天下第一难事”的性质和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反复性的特点。化解这两大矛盾,是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前提。那么如何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呢? 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既不能挂一漏万、顾此失彼,又不能平均用力、流于泛泛。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人口计生基层工作经验,认为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主要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为人口计生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火车跑的快,全凭车头带”。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领导是关键。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进一步加大领导力度,是创造良好人口环境的重要保障。现如今各级党委、

政府都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上,全力抓经济,往往个别地区就出现重经济发展、轻人口计生的错误思想,认为现在经济是第一位,经济指标的飞速发展,能够最大强度的体现当地的总体发展,其它的事都不能和抓经济相提并论。片面的认识,忽略了人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分母的重要地位,经济再好,人口众多,也很难实现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另外,计划生育这几年抓的松了,只奖不罚了,孩子现在少了,放开二胎了等等这些错误思想的泛滥,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人口计生工作产生了巨大影响。导致个别地区的领导重视计生程度不够,宣传力度不够,措施强度不够,产生了很强的“多米诺骨效应”,使人口计生工作质量出现了大幅度滑坡。30多年的计划生育劳动成果来之不易,稍一放松就会产生难以逆转和不可估量的长期影响,这绝不是危言耸听。所以,这就要求各级领导要真正把人口问题摆到党委、政府的重要议程上来,把人口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纳入到对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评体系。真正把人口控制成效作为评估各地区、各部门工作实绩、干部政绩和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消极怠工造成局面失控的,必须果断亮红灯,严格问责,决不能听之任之。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3.23最新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 年3月23日审议通过。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第十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 (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 (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 计划生[FS:PAGE]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和执业。

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经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岗位资格认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按《合格证》上载明的审批服务项目上岗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包括: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皮下埋植避孕剂放置、取出术,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负压吸宫人流术,钳刮术,米非司酮配伍前列腺素终止早期妊娠(药物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吻合术。 第五条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的申报人员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审批发证、《合格证》校验及其他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的资格审核、材料上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资格审查 第六条申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模板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门诊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 热情接待来站咨询群众和关心体贴就诊者, 做到举止庄重, 衣帽整齐、态度和蔼, 文明礼貌、耐心解答问题, 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 二、对就诊者要详细询问病情, 认真细致检查, 诊断处理恰当, 用药科学合理。对需住站手术和治疗者, 由门诊医生开具住站手续。 三、建立健全门诊登记簿, 凡来站就诊者均按门诊登记簿项目填写完整、准确, 字迹清楚, 并签全名。 四、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 简明扼要准确地书写病历。 五、对门诊手术者, 应观察2小时, 交待注意事项, 若无异常情况, 方可出具证明离站, 对重症、急症、体温超过38℃的病人应提前安排就诊。 六、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防止交叉感染。 七、门诊各科室外的环境应坚持每天清扫, 定期消毒, 保持清洁整齐, 不断改进候诊环境, 卫生设施齐全。

治疗室工作制度 一、经常保持室内清洁, 每做完一项处理, 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 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 不许在室内逗留。 二、各种药品分类放置, 标签明显, 字迹清楚。 三、毒、限、精神、贵重药品加锁保管, 严格交接班。 四、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 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 戴工作帽及口罩。 五、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二周更换一次( 2%戊二醛) , 头皮针、静脉导管酒精浸泡经常保持75%浓度。 六、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在处理过程中, 要严格观察病人反应, 发现意外及时处理, 并立即报告医生。 七、各种处理必须按处方和医嘱执行。患者自带药品, 未经本站医生批准, 不予注射或处理。 八、已用过的注射用具要随时清理、清点、每日供应室对换。 九、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 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新规解读.doc

2019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新规解读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新规解读 今日,上海婚假调整,上海结婚的公民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外还增加了7天婚假,这也就意味着婚假总数仍然是10天。 3月1日起,将原先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这也就意味着,加上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后,无论是否晚婚,今后上海新人们享受的婚假天数均为10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节选) 链接: 2016婚产假新规 截止目前,已经有12个省份出台了婚产假新规 前出台新计生条例的12个省份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一定调整。其中,山西、安徽、江西、山东、四川、宁夏6省份,产假为158天,福建产假最短158天最长可休180天;而天津、浙江、湖北、广东4省份,产假为128天,相差近两个月;陪产、护理假方面,广西和宁夏假期最长,为25天,天津、山东则仅有7天。

广东: 广东于去年制定新的计生条例,明确取消晚婚晚育假。同时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也就是说,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产假。 天津: 在天津市卫计委1月4日对于全面两孩政策的答疑中,提到关于天津晚婚假是否取消的消息。 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浙江: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安徽: 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15日下午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全面两孩政策在安徽省正式落地。条例取消晚婚晚育假,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修改后的条例自1月16日起正式实施。 广西: 广西明确表示不再保留晚婚假。将陪产假天数从原本的10天增加至25天,成为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省份中陪产假最多的。

某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某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 服务管理工作方案 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精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较为完善,政府依法履职、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计划生育治理能力全面提高;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保持适度生育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稳妥推进全面两孩政策实施。 1.组织开展政策培训。组织卫计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全县计生干部解读《决定》、《意见》、《方案》内容,解答疑问,部署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工作;对生育登记、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奖励、妇幼健康服务、人口信息采集和监测等工作进行讲解,统一工作方法,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2.妥善做好政策衔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政策调整前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助困等方面予以倾斜。引导群众按政策生育,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纳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范围,在养老保险等方面不再予以倾斜。政策调整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政策调整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并从再生育次年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退回。(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扶贫移民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排名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3.调整完善配套政策。加强政策落实,逐步构建支持群众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完善配套政策,为符合条件准备再生育的人群免费提供取环、复通等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引导孕产妇合理选择助产技术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推进在人流密集区域设置哺乳室;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满足新增人口教育服务需求。依法保障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财产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依法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教体局、县妇联、各乡镇人

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须知

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须知 亲爱的朋友: 首先对您主动申办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表示感谢!请您先了解以下规定,并按以下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1).申请办理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条件是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或抱养过子女。 (2).申办人可自由选择男女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或女方单位属地(已与属地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一方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手册》。 (3).如果您已经在山东省内落实了计划生育管理地(我们在省WIS中能够查到您的信息),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三张二寸近期夫妻合影照片,到计生办可即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4).如果您在山东省内没有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地(我们在省WIS中查不到您的信息),除了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三张二寸近期夫妻合影照片外,还需要夫妻双方户籍地开具各自的《婚育状况证明》,然后到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时限为自申办材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逾期未能办好的,计生办会书面答复未办好的原因。 办理《二孩生育证》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再婚者须持离婚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已

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夫妻和孩子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做一个看板 80cm X1.2m 写真KT板边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精编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 管理规范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满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目标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服务对象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必须保障服务对象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保障服务对象获得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满足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相关方面的需求。 5.本规范是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和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包括机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器械仪器设备管理、药品和避孕药具管理、技术服务过程管理、技术服务文书档案管理、环境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持续改进等。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配备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机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逐步引入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创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理念。

【免费下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 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 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 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 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思考

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思考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梁婧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就是以政府为主体,通过利益上的奖励、救济、扶助、优惠、惩罚等多种手段和方式,保障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和人群的基本权益,抑制非政策性生育行为。近年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各级各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广大计划生育家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但是,这些优惠政策与中央《决定》中提出的“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有差距,因此,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逐渐实现计划生育管理模式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成为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义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从经济利益、价值取向、个人及家庭社会地位及荣辱出发,引导群众自觉调节生育行为、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工作机制。经过近年来的探索实践,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日渐完善,形成了奖励、优先、优惠、

扶持、保障、救助等一整套政策体系,为保护、激发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积极性、主动性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也是计划生育的重要改革和制度创新,对于推动人口计生工作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自从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当前,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一些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和双女户家庭,面临着生产、生活、养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他们中的一部分成为社会上最困难、抵御风险能力最低、是最需要政府救助的群体。对实行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偿,即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根本大计,更是建立诚信政府的重要体现。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就是从制度上保障他们得到物质上的救助和精神上的慰籍,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从而把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既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关注和改善民生的执政理念,也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二)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人口计生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

2020年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意见

2020年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扩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覆盖面,按照市市计生委的要求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现制定2020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20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年”活动为总抓手,积极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长效工作机制,突出抓好流动人口基层规范化管理、宣传教育、专项清理清查、信息联系等工作,切实扩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覆盖面,不断提高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流动人口建档率、流出人口办证率、流入人口持证率达到95%以上,流动人口信息平台联系率达到90%以上,纳入管理的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率达到10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免费落实率达到100%。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按照市人口计生委流管处各项工作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县、乡、村三级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以促进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1、规范基层服务管理 (1)、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档案。县级主要存放月报、季报、年报等各类报表、各级文件资料、平台数据和区域协作协查等档案资料;乡级主要存放流出育龄妇女办证登记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与所属企事业单位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和各类报表等档案资料;村(居)流动人口管理档案要规范齐全,设有专用的流动人口档案盒,存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单》、《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措施报告单》、《全员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和村级流动人口信息反馈等档案资料。村级流动人口信息反馈要及时准确,流出人口流向地要具体到村(居)。 (2)及时办理或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乡镇流管员免费办理和审验,对已经流出的,由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提供信息证明,经核实WIS系统信息一致的,可由村(居)计生主任或家人代办,严禁在办理和审验《婚育证明》时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和押金。 (3)、深入开展流动人口技术服务活动。各乡镇(街道)要强化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管理服务,突出抓好户籍地的管理服务,每年至少两次寄回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措施报告单》(省内流动的由流动人口信息平台通报),流

辽宁省生育保险条例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业经1997年5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目录 1第一部分 2第二部分 3第三部分 4第四部分 5第五部分 1第一部分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实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社会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2第二部分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征收。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省辖市)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或者结余较多时,市人民政府应当调整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办法和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不高于生育保险基金总额1%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企业暂无能力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以暂缓缴纳。暂缓缴纳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企业欠缴的生育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企业破产,从资产清算中清偿; (二)企业被转让,从转让所得中清偿; (三)企业被兼并,由接收企业清偿; (四)企业改制、承包、租赁,由经营者清偿。 第十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3第三部分 第十一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后,由所在企业凭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流产或者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填报《生育保险申请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第十二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可领取下列生育保险费用: (一)按照上一个度市社会平均工资计发的产假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二)从怀孕到生育期间,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因生育直接引发感染其他疾病的医疗费; (三)按照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的男方护理假工资。 生育生育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委托职工所在企业发放。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管理。生育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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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创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申报材料 **县位于**南部,东经101°14′~102°19′,北纬22°20′~22°56′之间,地处红河、思茅、西双版纳三个地州和中国、越南、老挝三国交界的结合部,周围与六县(市)、两个国家连接,国境线长183公里,沿国境线有10个行政村与越南、老挝接壤。因处红河水系和澜 - 沧江水系,且四面绕江,故名“**”。全县国土总面积3544.38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29人。辖5乡2镇50个村(居)民委员会和4个异地移民村委会,总人口10.8万余人,有已婚育龄妇女2.2万余人。县内有25种民族,少数民族占全县总人口的81.2%,其中:哈尼族占51.8%,彝族占14.5%,傣族占7.7%,瑶族占3.6%,拉祜族占1.4% 。 几年来,**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计划生育整体水平为主线,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紧紧围绕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需求,以优质服务理念和运作方式推进新的管理机制建立和落实,通过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深入扎实地开展了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三级联创”活动,全面提高了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建立起了“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根据相关要求,**县对照《**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考核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了认真的自查。通过自查我们认为**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已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基础稳固,计划生育工作的效果指标高出创建标准 一是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自1999年以来,连续9年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指标范围内,计划生育率连续多年达95%以上。二是根据群众需求开展以出生缺陷预防、生殖道感染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和生殖健康促进活动,出生时肉眼可见的出生缺陷发生率连续多年为零。三是奖优免补工作开展有声有色,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各项优惠奖励政策落实率达100%。四是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满意率达到了95%以上。二、措施得力,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优于创建标准 (一)创建了优质服务运行机制。各级认真贯彻执行《**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运行规范》,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每月与育龄妇女见面,收集育龄群众有关节育措施变更、婚育情况、人员流动等信息,通过对群众需求信息迅速及时的采集、汇总、分析、使用和反馈,逐步建立了“收集信息--科学决策--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的优质服务工作运行新机制,切实把满足群众需求作为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基本形成了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的优质服务工作模式。

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详细版

编号:YB-HT-020968 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详细版 The contract stipulates mutual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详细版 甲方: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乙方: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组(单位)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零孩夫妇女方) 为了加强人口计划管理,规范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三部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使乙方了解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2.审查乙方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为

其免费登记发放《一孩生育证》。 3.免费为乙方提供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4.在乙方妊娠期间和生后三个月内,指定乡、村(单位)计生工作人员每月对其随访,防止选择性别的妊娠、人工终止妊娠和弃婴等现象的发生。乙方生育一孩后,凭《一孩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为其出具子女入户证明。 5.在乙方生育一孩后42-60天内督促指导其落实上环为主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6.根据乙方夫妇申请,批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其独生子女14周岁前发给每月____________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依法结婚后,应按甲方规定时间、地点定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2.乙方妊娠第一胎后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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