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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三者关键区分点汇总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三者关键区分点汇总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三者关键区分点汇总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的三大行政行为法,在司法考试出题中经常将这三大行政行为法中类似但有细微差异之处作为出题点,以下是这三大行政行为法中关键性的类似点:

一、行为内涵对比

1.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允许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一般不会与其他行政行为混淆

2. 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惩罚,其行为目的在于对违法行为的惩处。行政强制措施是对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财产的暂时性控制,其行为目的在于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可见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分关键点在于前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后者是对违法行为的预防

这一关键点可以用来判断“暂扣许可证”这一行政行为的性质:如果暂扣许可证的目

的是为了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就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如果暂扣许可证的目的是为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就属于行政处罚。

3. 行政强制执行是对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强制实施。因为行政(处罚)决定本质上只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那么就需要由行政强制执行来予以强制实现。因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最终”处分,这一点也是它

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关键区别,行政强制措施只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暂时”处分。

二、设定权限对比

(一)设定权(也称“创设权”)对比

1. 法律: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设定所有种类的行政处罚;设定所有种类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所有种类的行政强制执行。

2. 行政法规: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应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3. 地方性法规: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法定种类”的行政处罚;设定查封、扣押两种行政强制措施;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4. 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5. 地方规章:省级政府规章有权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有效期1 年);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6. 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决定有权设定临时性行政行为;无权设定行政处罚;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二)规定权(也称“细化权”)对比

1. 法律一般不讨论其细化权,因为其上位法就是宪法,宪法不会设定行政行为。

2.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有行政规章都有权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进行细化,但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设定范围。

3.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权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细化,但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设定范围。

4. 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其他法律文件都无权对其进行细化。

三、实施主体对比

1. 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都可以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

2.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律不能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委托实施无明确规定。

3. 集中实施:行政许可的集中实施由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行政处罚的集中实施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不能集中;集中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集中实施无明确规定。

四、听证制度对比

1. 听证程序的存在: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过程中都有听证程序;行政强制过程中没有听证程序。

2. 听证程序的启动:行政许可过程中启动听证程序的途径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启动与依申请启动两种,其中在行政许可颁发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听证则必须举行,在其他许可过程中(如撤销许可)当事人申请听证也可以不举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在四种情形下必须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听证则必须举行。四种情形是——(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③较大额罚款;④没收较大数额财产。

3. 听证笔录问题:行政许可听证过程中有案卷排他制度;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无案卷排他制度。

五、评价制度对比

1. 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过程中都有评价制度的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评价制度存在。

2. 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过程中的评价制度规定一致:设定机关应当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强制进行定期评价;实施机关对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与存在必要性进行适时评价。

行政执法行为基本概念和分类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为基本概念和分类 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具体的、特定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目的,是通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完成国家实行行政管理职能。行政执法的结果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主要行政行为,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 1、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如投资立项、进出口管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药品生产许可等; 2、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如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等; 3、资格资质方面的许可,如公务员、律师、执业医师等职业关资格许可,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等的资质许可; 4、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检疫; 5、确定主体资格方面的许可,如企业法人登记、社会组织登记; 二、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管理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采取的措施。其种类主要有: 1、代执行,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 2、执行罚,最典型的如滞纳金。 3、人身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隔离、强制检查公民身体(尤其是在预防传染病时)等。 4、财产强制,如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对腐烂变质食品实行的强制销毁等。 5、在其职权范围内进出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如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要求及时处理。 6、对产品或者商品的强制检验。 7、紧急状态时,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产。 8、紧急状态时,进入或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如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 9、其他,如《游行示威法》规定的强制解散,拒不解散的,强制带离现场。 四、行政征收,指行政实施主体凭借国家强制力,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无偿征集金钱或实物的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征税、行政事业性收费两种。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4f2693811.html,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及其他行政处罚这7种。针对不同的情形处以相应的处罚。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附件6: 六、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制作,是城管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在行政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将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制作的执法文书。 制作注意事项: 一、“”:下划线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全称。 二、“本机关于年月日……”:填写送达当事人的日期(即当事人实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年份不能简写。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罚字〔〕第号)”:填写的文号应与实际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一致。 四、“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日内……”:填写行政机关再次给予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期限。“日”指自然日,含法定节假日。 五、“1. 。2. 。”:下划线填写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城管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作出的行政决定。如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只有一项的,第2项空白处应划去。 本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决定不得填写在此栏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本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本文书中注明“本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内容。 七、“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填写城管执法机关受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联系人、电话及地址。 八、执法人员(执法证号):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并注明执法证件号码。执法人员应为两名以上。 九、本文书应当交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杭州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区局简称〕强催(行)字〔年份〕第号 :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字〔〕第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 。 2. 。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年月日 杭州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章) 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催告当事人,一份附卷。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7: 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制作,是城管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制作的执法文书。 制作注意事项: 一、“”:下划线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全称。 二、“本机关于年月日……”:填写送达当事人的日期(即当事人实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年份不能简写。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罚字〔〕第号)”:填写的文号应与实际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一致。 四、“1. 。2. 。”:下划线填写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城管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作出的行政决定。如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只有一项的,第2项空白处应划去。 依法由本机关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不得填写在此栏目。 五、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本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本文书中注明“本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内容。 六、“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填写城管执法机关受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联系人、电话及地址。 七、执法人员(执法证号):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并注明执法证件号码。执法人员应为两名以上。 八、本文书应当交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杭州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局简称〕强催(法)字〔年份〕第号 :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字〔〕第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 。 2. 。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年月日 杭州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章) 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催告当事人,一份附卷。

简述行政处罚法种类

一、简述行政处罚法种类? 答: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条件? 答: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简答《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条件? 答: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四、《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简答《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主要权利? 答: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赔偿权、知情权、申请回避权。

一、简述《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 答:一是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是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是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四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五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六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简述《行政许可法》对听证期限规定? 答: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梳理及注意事项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梳理及注意事项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1,文件的识别和出示(由两名或多名交通执法人员实施);2、通知当事人到场; 3、初步调查和证据收集(确认当事人身份,制作现场笔录(要求)、乘客笔录、驾驶员笔录、照片、录像等。) 4,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出具《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执法现场)经批准。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证人到场,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8、紧急情况下,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具体操作:办案人员将案件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录入信息系统,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通过信息系统提交市交通局审批。案件审理程序须经市局审批后方可进行 10、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具体操作:办案人员在信息系统中填写《延期羁押审批表》,并提交市交通局审批。经批准后,办案人员签发《延长拘留期限决定》,并将其送达当事人。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发布《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资金没有违法行为; 3)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处理违法行为的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四)查封、扣押期限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查封或者扣押措施的情形 2、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审理过程及注意事项1、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系统录入); 2,进一步调查取证:制作讯问笔录、检查笔录、抽样取证证明、鉴定意见、录像、照片等。; 3,审核:填写“案件处理意见”,按审批权限提交上级审批(系统输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要集体讨论。 4,通知:发布“违法行为通知”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陈述自己的论点和意见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需要听证的,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经上级领导批准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1)如果双方当事人开始履行其法律义务,他们应出具一份解除通知。(二)当事人

行政处罚诉讼期间不可申请执行

行政处罚诉讼期间不可申请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也分别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又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许多行政执法人员据上述规定认为:只要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就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而人民法院就应予执行,不管当事人是否已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然而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这种执行申请却一概不予受理,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即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未满则不能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和第九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规定。一些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对此《解释》颇有怨言,认为最高法院的这种解释是对行政执法的限制和掣肘,严重影响了行政效率,损害了行政执法权威,且其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应属违法和无效的解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有关法律条款的片面理解,是错误的。 的确,如果只从表面上或者文字上对上述条款作简单的比较,《解释》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似乎存在冲突,但是与相关的规定起来进行分析,两者并不存在矛盾和冲突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该条款是在行政诉讼法第八章“执行”中作出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也不履行,或者说只有完全符合上述条件,行政机关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和“不履行”这些必要的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行政机关才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可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

行政处罚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何计算

行政处罚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何计算? 问题涉及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简介:1999年12月23日,张某私自拉盐被盐业局没收,后做出处罚决定书,罚款3万多元,张某没有按决定书交纳罚款。2000年7月10日,盐业局向法院行政庭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对此进行了审查,后又用裁定书形式,向张某下发了行政裁定书。 1、盐业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从何时计算?

行政处罚的种类

试题: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案: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解释1】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解释2】行政拘留属于人身自由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为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警告属于训诫罚。 【相关阅读】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透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履行。其资料除总则、附则外,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职责等。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值得注意的是,那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 1。人身自由罚 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由《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人身自由罚形式,主要是对妨害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潜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作为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的行政拘留,在执行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如,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八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我不满1周岁婴儿的。 2。行为罚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_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内容 1、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它包含三层意思:(1)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2)处罚依据法定。(3)处罚程序法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结合该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是为了更好的教育,不教育单纯处罚是****,但是仅仅教育往往达不到预期目的,辅助以处罚,让违法者感受到痛苦,就会促使其避免或者减少违法行为。处罚和教育都是手段,在行政处罚中应当灵活掌握。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据此,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中

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予以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些权利的确定是宪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行政处罚实施中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多次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法理,又会出现重复处罚即“一事二罚”的问题。为了规范行政处罚,防止滥施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界定为: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同类(罚款)处罚。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多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施罚款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罚款。但是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分别按照违反的法律进行处罚,但处罚的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折算。 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是指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处罚法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行政处罚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义的行政处罚法泛指一切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3、行政诉讼期间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停止执行 4、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5、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特征 6、行政违法的含义特征是什么? 7、试试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8、行政指导的特征、作用 9、简述公务员的义务 10、申请复议的法定条件是什以? 11、行政主体及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2、行政奖励特征与原则 13、司法审查的作用有哪些? 1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何在? 15、行政处罚的原则 16、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17、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18、行政赔偿的范围 19、行政职权的内容 20、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1、行政复议的作用和意义 22、司法审查特有的原则 23、行政监督的含义、作用 24、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 25、行政责任的追究原则 26、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的区别 27、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28、行政优先权向成立要件 29、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30、公务员的责任是什么?

31、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哪些? 3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33、试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求 34、行政审议法律关系的特点 35、(程序)、公正原则有哪些保障制度? 36、试述健全行政指导的必要性 37、行政行为的效力 38、行政法的特点 39、司法审查中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情况 40、行政立法的性质和特点 41、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42、简述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43、试论司法审查中的法律适用 44、行政职责的内容和特点 45、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46、试述行政立法程序 47、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 48、行政法的渊源 49、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 50、司法审查中合法性标准及其内容 51、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作用 52、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53、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区别 54、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 55、行政处罚的特征及其应遵循的原则 56、行政授权的含义、特征 57、行政命令及其特征 58、行政裁决的特征 59、行政违法的概念与特征 60、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如何区别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

如何区别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联系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者实施的剥夺其某些权利的强制手段,与私法有明显的区别,属于公法的范畴。所以二者存在 某些相类似之处: 一是构成二者必须都以违法行为作为前提。 二是均由法定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实施,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都无权以自己名义对违法者实施处罚。 三是处罚方式都有人身罚和财产罚。 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当然,要真正从立法上将二者衔接起来,还需要明确二者的区别: 四是承受处罚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的承受主体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刑事处罚的承受主体是公民以及法律明文 规定的单位。 五是处罚适用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适用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刑事处罚适用的只有法律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 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

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 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 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 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 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 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 由省级人大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 1.人身自由罚 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 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 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2.行为罚

[案例]“加处罚款”与行政处罚能否一并强制执行

[案例]“加处罚款”与行政处罚能否一并强制执行 [案例]“加处罚款”与行政处罚能否一并强制执行 2010年03月05日星期五10:37华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游德清[案情]2007年底,华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华安周华模具厂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向华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县人民法院只对行政处罚部分依法强制执行,对加处罚款部分不予执行。[疑问] 人民法院应否对非诉程序中的“加处罚款”与行政处罚一并予以强制执行?[评析]一、法院不予执行的几种理由:(一)、认为“加处罚款”是新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法不予执行。因为目前实际情况是,行政机关对加处罚款都没有单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是把加处罚款作为告知权利义务的一项内容,表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然后与该行政处罚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由于行政机关对加处罚款没有单独作出行政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未成立,如果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时没有把加处罚款作为一项申请执行的内容的,法院则不予以审查和执行;如果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时把加处罚款作为一项申请执行的内容,法院应对加处罚款该项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不予执行的理由:首先该处罚决定书中的加处罚款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作出的预先处罚,该行为违背了行政处罚对象的现实存在性原则;其次该处罚违反处罚程

序规定,剥夺了被处罚人申辩、听证权利和复议、诉讼权利;另外,加处罚款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不符合法院执行依据确定性的要求。还有,从行政法理上说,加处罚款系另一个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科处“加处罚款”则违反了行政法理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认为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性质,它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是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科以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被科以金钱给付义务后如仍不履行,可再次科处,直到其履行。这种行政强制措施与司法强制执行措施是有区别的。司法强制执行措施由司法机关行使,如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对该行政机关处以每日50元至100元的罚款。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由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行使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行使这种权力,所以让法院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 (三)、从《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立法本意看,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的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该条可以看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了我国行政法规但又尚未构成犯罪的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行政法律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制裁,而这个行政制裁其实就是人们常说的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规定,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

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下文是申请书网整理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你。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1】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关于________________一案的行政行罚决定已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送达,该单位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及当事人基本情况如下: 当事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申请执行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年月日 附件: 申请机关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法院。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2】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同上) 请求事项: 强制执行ΧΧ市Χ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及有关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以及执行结果等)……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3】XX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电话:1111111

行政执法考试题库3-判断题与答案

题库3-判断题 制定《行政强制法》的目的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A.对 B.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也可以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A.对 B.错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对 B.错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 A.对 B.错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时,查封、扣押的期限一律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A.对 B.错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A.对 B.错 李某因超生被计生部门处以罚款。李某拒不缴纳罚款,计生部门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李某履行行政决定。 A.对 B.错 某广告公司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设置广告牌,遮挡了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妨碍了安全视距。为此,当地交管部门责令该广告公司排除妨碍。由于该广告公司经书面催告后无故拒不执行,交管部门对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并强制拆除了广告牌,所需费用由该广告公司负担。 A.对 B.错 《实施意见》提出要全力创建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把我市建成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地方法规规章健全、司法公正高效、市场运行开放有序、公共管理高效规范、社会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营造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治环境,基本达到国际先进城市的法治水平。 A.对 B.错 根据“六五”普法规划,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肩负法制宣传教育重要职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运用各种手段和途径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A.对 B.错 冻结存款、汇款期限已经届满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A.对 B.错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A.对 B.错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 A.对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篇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2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路政申字[ ]第号 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的行政处罚决定(文号:),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申请内容: 1、罚款人民币元整。 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当事人基本情况如下:×××于×年×月×日×时×分驾驶车牌号为×××货车行驶至×××时该车存在:1.该车×轴×轮,车货总重×吨,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该车最大吨位×吨,超限率为×吨,车货总长×米、宽×米、高×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对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元的决定。

附有关材料: 1、具体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3、证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拆,又不履行的材料 4、被执行人的住址(或住所地)及财产状况的材料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篇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工商申字[ ]第号 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年月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 1、罚款人民币元整; 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附件: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机关(印章)

几种常见行政执法行为

几种常见行政执法行为 第一节行政命令 一、行政命令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命令可作形式意义上的理解,也可以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但这两种理解不能同时成立。作前种理解,就是把凡在形式上带有“命令”或“令”的行为一律称为行政命令,如授权令、公告令、执行令、嘉奖令、任免令等等。这种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就很难属于行政限权性质了,而且显然与既定的行政行为结构不相吻合。因此,这里所述行政命令采用实质意义,即把行政命令看成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强制性行为,而不是行为形式。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为,是行政限权行为的一种形式。 作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命令由行政主体作出。这正好与其他国家命令相区别。行政命令体现国家的意志,是国家命令之一,但它由行政主体作出,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作出的命令。例如: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和条例的决定》,这其实是一项授权命令,但不属于行政命令,因为全 —1—

国人大不是行政主体。又如司法机关之间颁发的命令也不属于行政命令。 (2)行政命令虽然属于行政主体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但它表现为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是由自己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这显然与行政即时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相区别。 (3)行政命令实质上是科以相对人一定的义务,而不是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因此,导致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如行政奖励、委任干部等)不属于行政命令。 (4)行政命令其实是为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但这种规则属于具体规则,表现为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事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规范。这正好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区别。 (5)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命令,可以引起行政主体对其的制裁,而不是直接引起行政执行。这正好与行政决定相区别。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可以引起行政执行(赋予权益的决定例外)。 (6)行政命令是依法或依职权作出的。有不少行政命令有明文法律根据。例如: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8条规定:“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停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第19条还列举了适用命令的条件。但有大量的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职权作出的,而不是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 二、行政命令的内容和形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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