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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4-19 [内容纠错]

(1997年4月28日粤劳薪〔1997〕115号)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一)元旦放假1天;(二)春节放假3天;(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四)国庆节放假2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 14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七、职工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十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织和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关于各类假期的规定

关于各类假期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各类假期的管理,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假期管理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休假 1、凡与本公司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并在本公司工作已满1年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按照《聘用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执行。(工龄以档案记录为准。) 2、公司员工的连续工龄在上半年达到规定休假期的,从下半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在下半年达到规定休假期的,从次年或下一年度起可享受年休假。 3、员工年休假采取填写休假单按级请假的办法。 4、在连续年休假中,双休日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 5、员工请休年假,必须提前向部门领导提出申请并填写年休假单,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休假。 6、员工的年休假原则上在本年度内用完,不跨年度使用。 7、员工离职的,按国家规定计算应享受的实际休假天数。 二、探亲假(配偶或父母在异地的) 符合探亲规定的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可休探亲假。(由办公室归口办理)

1、探亲假期内的时间计算含每周公休日。 2、探亲假的路程时间按实际天数给予。 3、探亲假期在15天以内的,当月绩效部分按50%发给;15天以上的停发当月绩效部分。 4、员工未提出休探亲假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婚假 1、初婚年龄以结婚证书上批准日期为准,假期3天,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假一周,共10天。 2、婚假期间薪金照发。 3、员工请婚假应凭结婚证书到公司办公室办理。 四、产假、哺乳假

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晚育男方,可享受3天陪产假。 五、丧假:

公司员工假期管理办法及表格

公司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维护员工权利,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分公司假期管理有关办法,结合中国联通渭南市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渭南市分公司的在岗合同制员工及劳务派遣员工。 第二章请休假管理 第三条员工因故不能上班,需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员工请假应事前书面申请,填写《中国联通渭南市分公司请假单》,并经主管领导审批。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或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 第四条员工假期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返回工作岗位。因客观情况确需续假时,应事前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续假期。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经批准,逾期不到岗的视为旷工。 页脚内容1

第五条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书面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的,本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说明原因,并及时补办请假或续假手续,或委托他人代办。 第六条员工请假应有相应证明,对员工请假相关证明资料及审批材料,至少保存1年备查。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考勤员负责各类假条等资料的收集、统计及汇总工作,每月5日前将《中国联通渭南市分公司请假单》和《考勤汇总表》交人力资源部。各县分由综合人事岗负责各类假条的收集、统计及保存工作。 第八条请假审批权限: (一)县分公司总经理请假,由人力资源部及市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县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请假3天及以内的,由县分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3天的,由人力资源部及市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市分公司部门经理请假,由人力资源部、市分公司分管领导及市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页脚内容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

各种假期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假期待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和探亲假,还有一些其他的假期。 (一)病假 病假是国家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使他们安心养病,早日恢复健康身体,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假的待遇问题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办法。主要文件依据1981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 1.病假的概念: 病假是指职工非因公成疾,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获得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 病假期限:持有医疗单位病假证明书,经领导批准的实际病休时间。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病假,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病假。 2.计算工作人员病假工资时,以什么做基数: 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现标准: (1)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事业编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不同时间参加工作的人员,病假待遇计算标准不同。 工作人员病假时间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发病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该本人工资的80%;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应当相应延长。 5.病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病假时间要连续计算。 (二)事假 事假是指非由本人处理不可的,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休事假,原则是当年不超过十五天。因事请假要从严掌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事假一周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填写“工作人员请假单”报组织处批准。部门领导请假两天以上者,由主管校长批准。全年事假超过十五天,从第十六天起扣发工资。 (三)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 国务院侨办、劳人部、财政部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1983]侨政会字007号文

关于各类假期的管理规定

鲁裕发【2018】17号 关于各类假期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在岗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各类假期的政策标准、审批程序及工资福利待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利益,确保企业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病假 (一)医疗期限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入院治疗或根据医院诊断结论必须停工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职工患重大疾病的,由企业医疗鉴定委员会依据病历并到所

住医院查证后,确认是否重大疾病,并经医疗鉴定委员会成员签字认可,超出规定医疗期,经研究同意后,可办理医疗期延长,医疗期延长的,经济待遇执行企业规定。 5、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含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在医疗期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由企业劳资部门协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病退、退职手续,享受病退、退职待遇;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职工本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能够复工不复工的,按旷工处理。 (二)审批权限及程序 1、职工因病请假,需履行请病假手续。请病假条必须在三天以办理完毕审批备案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2、病假2天(含2天)以的,由企业部门负责人、职工医院院长签字审批后,到企业考勤管理部门办理批假手续。 3、病假在2天以上的,需凭县级或三甲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包括个人病例、诊断结论、化验单据、住院证明、用药清单等),病假条由企业部门负责人、职工医院院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企业考勤管理部门备案。 4、月度同一病症出具门诊病假累计不得超过2次,未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的病假证明一律不予承认。 5、职工办理请病假手续严禁弄虚作假,长期病假人员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否则,除追缴回支付的病假工资及各项福利外,根据情节追究责任。 6、各单位职工医院或考勤管理部门建立病假职工档案,企业工会、职工医院、所在部门支部书记对长期病假职工要定期走访,及时了解职工病情。 (三)工资福利待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病假工资按本人岗位基准工资的70%计发;累计超过180天的(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病假工资按本

员工假期及考勤管理办法

员工假期及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 加强公司规范化管理,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职所有员工 第三章请休假类型及相关内容 假期明细:法定假日、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公休假、年休假等。 (一)法定假期 根据目前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共二十四天,如下: 元旦 天 春节 天 清明 天 国际劳动节 天 端午节 天 中秋节 天 国庆节 天 公司根据法律的变更做出相应的改动,员工请假须按相关审批流程提前报批。 (二)病假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及社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给予医疗期,医疗期内,全年累计休病假不超过 个工作日。(请两天以上病假须提供本人病历‘病假单机费用收据等)。 员工转正后且年假已休完,每年可享受 天带薪病假(填写申请单时需注明为带薪

病假):员工在当年度年假休完后,才可休带薪病假。 (三)事假 指因私人原因,必须亲自处理处理而无法正常上班,经公司批准同意的请假: 事假每月不得超过 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天,超过视为旷工:特殊情况酌情处理:在事假超过 天的扣一个月工资及全勤奖。 天内的扣除全勤奖。 试用期间内事假不得超过 天。 员工单次请假时间在 小时(含)内,每月不超过 次(含)不扣工资:全月累计非一次性请假时间在 (不含) (含)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超过 小时不足 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 (四)婚假 员工转正后,法定结婚年龄(女 周岁,男 周岁)结婚的,可享受 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 周岁,男 周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天: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天,不能享受晚婚假。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再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员工须持在本公司工作期间所领取的结婚照原件(申请时需作为附件)向公司申请婚假,领取结婚证后 个月内有效: 婚假为一次性假期,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不可分开休假。

四川各种假期及其待遇

四川各种假期及待遇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 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一)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 9 号) 第二条二款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条二款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③中共凉山州委组织部、凉山州人事局、凉山州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凉人发[2009]40号)一条二款计算方法为:职工领取本人应休假天数的正常工资收入后,每天=【(基本工资+边津艰贴+93年工改后超64元保留津贴)×12个月+年终一次性奖金】÷261(天)×200﹪ 注:以当年12月的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 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

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规定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规定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休假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休假秩序,保障员工的休假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参照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除董事会聘用人员以外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休假类别 第三条公司员工的休假类别: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路程假、学习假、工伤假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假期。 第四条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元旦节、春节、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按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假日的具体休假安排以公司发出的通知为准。 第五条公休假。 公休假是指员工在一周内按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工作后的假日,公休假为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两天。如无特殊规定、调整和工作安排,公休假实行自然休假。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在公休假加班的,经公司批准后,根据工作安排予以换休。

第六条年休假。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5天。属于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员工累计工作年限须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按公司工龄计算。 (四)公司鼓励员工休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按照应休天数一次性集中安排或分次安排。在休假年度内员工未书面提出年休申请的,视为放弃年休假。 (五)员工申请年休假最低期限为半天。 第七条病假。 员工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离开工作岗位1天及以上的,原则上要求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书(或病情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病假。 病假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病假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本人累计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计算:(一)本人累计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3个月,满五年的为6个月。 (二)本人累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

各类假期工资待遇规定

各类假期工资待遇规定 为认真贯彻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严肃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规定。 一、员工基本工资=最低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满勤奖等 1、最低工资按马鞍山市政府文件确定; 2、工龄工资每年按50元计算,自转正之日起开始核算,上不封顶; 3、满勤奖100元(包含在月工资内); 二、请假制度和审批权限: 1、员工休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紧急情况或突发急病而无法提前请假时,应在休假当天上班前通过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将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7天及以下由部门负责人批准,7天以上由公司经理以上审批。对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等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的假别,请假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先请事假,但必须在事后7天内补齐有效证明后再作相应处理。 2、各类请假单由办公室存档,作为考勤记录之原始依据,事后不得改动。凡不能出示请假单者一律按旷工处置,扣罚当天工资的2倍。各类请假按规定于次月在工资中相应扣发。 三、各类假期的工资发放 (一)、病假: 员工因病请假休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病假在三天以内的(含三天),按实际天数扣发其当日工资的20%。 2、病假在三天以上不超七天的(含七天),按实际天数扣发其当日工资的50%。 3、病假在七天以上不超一个月的(含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扣发其当日工资的60%。 4、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不超三个月的(含三个月),按市最低工资的80%发放。 6、医疗期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际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十年,医疗期为六个月;十年以上,医疗期为一年。医疗期工资=所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和职业病标准进行劳动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公司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6个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事假: 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休事假需按公司规定提前填写《请假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3天(含)以内按旷工处理,3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事假在一天以内的(含一天),按实际天数扣发其当日基本工资不扣除满勤奖;

国家关于各类假期的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9 M+ D& ~9 m/ u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m( |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3 G' ]6 {8 To% @4 L3 b5 C* kR$ o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0 Z, r, h/ o( H& z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R5 E( O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7 S. e6 r* O2 ]- ?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E' x7 b* M/ v- g& b- (二)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D! M1 U: d1 y/ P: M! B5 o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sp& g: H$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7 T# @) P: A/ H. ?' } " @/ }4 i& ~1 c% `! Qt- V. w2 S

公司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附件1 公司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港油田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员工假期管理,统一请销假制度,保障油田公司生产正常运行和员工工作休息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及中油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严格制度的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坚持能级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规范了员工各类假期管理、请销假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管理职责划分 (一)劳动工资处是油田公司员工假期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员工假期管理相关办法的制修订并监督实施。 (二)各单位劳资部门负责依据油田公司假期管理相关办法,制订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及规定;负责本单位员工请销假的具体实施及员工考勤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合同化员工和市场化用工。

第二章假期管理 第六条根据国家、地方及中油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油田公司员工享受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事假、生育假、伤病假等。 第七条员工享有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现在岗工作的油田公司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一)新调入油田公司员工且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油田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计算为:(当年度在油田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二)年休假假期,指国家规定的员工应享受的休假时间,不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 1、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时间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或当年组织上已安排疗(休)养,其休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工资待遇

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 及其工资待遇 女职工产假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全额发给。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1、妊娠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20-30天; 2、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产假50天; 3、正常分娩(含七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的,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 5、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6、女教师在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女职工妊娠期、哺乳假 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

安排夜班劳动,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3、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 5、女职工符合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请哺乳假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每年不低于100元,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6、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 7、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合法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 8、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照发。 9、对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给予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

各类假期规定依据

各类假期规定(广东省广州市) (一)年休假 1.《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2007年12月7日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2007年12月14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年9月18日 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2009年1月23日 (二)探亲假 1.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12号) 2.《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总险字〔1981〕12号) 3.《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府〔1981〕179号) 4.《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财事字〔1981〕第113号) 5.《广东省职工探亲路费实施办法》((81)粤财行字第25号) 6.《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7.《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1981年3月14日 8.《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 (三)婚假 1.《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 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四)产假、看护假、哺乳假、节育手术假期 1.《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82〕劳险字2号)198 2.0 3.27 2.《关于检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卫妇幼〔1984〕1号)1984.02.01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1988.09.01 4.《颁布〈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1989〕16号)1989.01.29 5.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第013号) 6.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粤人薪[1997]5号、粤劳薪[1997]23号) 7.《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8.《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五)病假 1.《关于半日工作半日休养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补充通知》(〔64〕中劳薪字第60

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和规范员工出勤和休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负责员工考勤休假的日常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并将考勤与绩效考核挂钩。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员工出勤情况的真实性进行稽查,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做好本部门人员出勤休假的日常管理工作,凡出现瞒报、漏报的,经公司研究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给予适当处罚。 第二章出勤管理 第四条员工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14时00分至18时00分;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因其他因素影响需调整工作时间时,按公司另行通知执行。 第五条除实施标准工时制外,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工、司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六条员工每日上班、下班应在门卫处亲自打卡签到,签到记录作为考勤依据。 第七条员工出勤情况统计实行日清月结,各部门考勤要如实进行统计,并于每月30日前上报《员工考勤统计表》到办公室。《员工考勤统计表》需经部门考勤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办公室考勤负责人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做好所有员工考勤汇总,并报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批,作为当月工资制作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员工在上班时间开始至30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处理;员工超出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含)后到岗的,需在到岗后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按事假半天处理;到岗后未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以旷工半天处理。 第九条员工在规定下班时间提前30分钟之内离岗的,按早退处理;员工需在超过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含)以上离岗的,应在离岗前办理请假审批手续,以事假半天计;员工因突发原因未能在离岗前办理手续的,应于次日到岗后做出说明并办理相关手续;员工出现超过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含)以上离岗未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以旷工半天计。 第十条员工因工作特殊情形漏签或因公外出未及时打卡签到,应在上班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否则按迟到或早退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工作时间内因公需外出的,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在办公室办理外出登记手

关于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的有关规定

龙岩卷烟厂企业标准 关于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的有关规定 QZ/RL0001—2001 2 A/0—2001/05/01 为了加强劳动工资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分配制度,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严则,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及《劳动法》配套法律法规等,同时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对我厂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作出如下规定: 一、旷工 1、旷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未参加生产劳动的,即认定为旷工。 2、职工每旷工1天扣月奖金50%,旷工2天(含)以上者,则扣除当月全部奖金。职工旷工期间,其岗位工资按法定工作日扣发,同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3、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或一年内累积旷工时间超过30天(含)的,企

业即给予除名(一个工作日为一天)。 二、事假 1、职工因事需请假的,本人应写书面报告,事假3天(含)以内的,由部门领导审批;事假4天以上的,需到人劳科办理准假手续;4天至30天由人劳科长审批;30天以上经人劳科科长审核后,由分管人事的厂领导审批。如需办理续假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续假手续。 2、职工因私事要求出境或出国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公安部门的有关证件材料,由安保科会同人劳科、监察科共同审查后,由安保科签署意见,经所在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劳科长签署意见,再由厂长或分管人事的厂领导审批。假期按地方公安部门批准的时间计算。 3、职工每请事假1天,扣月奖金20%,依此累加,超过5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 4、职工请事假期间,其岗位工资按法定工作日扣发,同时必须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三、病假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假期规定 1、职工因病需请病假休息治疗的,由医务室出具病休证

员工日常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第一条

员工日常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第一条 1、员工日常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及适用范围、目的:为规范员工考勤管理,统一企业形象,提高员工士气,增强公司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合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第二条:日常考勤管理规定 一、作息时间及打卡相关规定如下: (1)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冬季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2、打卡相关规定:(1)上下班必须打卡,早上打卡时间超过9:10视为迟到,晚上无故早于5:45打卡视为早退。(2)公司员工一个月内超过3次迟到或早退后,再犯者根据超出时间予以相应处罚:一小时内罚款10元,一至二小时(含一小时)罚款20元,超过两个小时(含两小时),按旷工处理。,3,不允许漏打卡~若因工作原因造成未打卡的~需在次日请部门负责人 及主管总监签卡,若无故漏打卡的~按旷工处理。二、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周六根据情况安排上班三、弹性工作制1、平日,周一至周五,员工因实际工作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公司采用弹性工作制~即员工当日晚于正常下班时间者可以于次日上午迟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2、对于申请弹性工作的员工必须补签《考勤单》~程序如下:,1,当天下班前时填写好《考勤单》~考勤单中需注明次日到岗时间~放回行政部指定地点,,2)次日按约定的到岗时间上班时由本人交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总监签字后,交行政部备案,3,原则上以考勤系统记录、《考勤单》上约定的到岗时间及主管总监的签字为行政部的考勤依据~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到岗或事先未填写《考勤单》或没有主管总监的签字者均按迟到或旷工论处~若因情况特殊无法事先填写《考勤单》的Communist Party Member Zhuang Shaozhen (Nanxun people)

关于各种假期的法律规定汇总

目录 事假、病假: (2) 年假: (2) 婚假: (2) 产假: (3) 丧假: (4) 工伤假: (4) 旷工: (6) 加班及倒休 (6)

事假、病假: 我国劳动法规对事假工资无具体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对病假工资在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即: 月工资÷21.75×事假天数=应扣除的事假工资 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0.8÷21.75×病假天数=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 年假: 国务院2007年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婚假: 在法律层面的规定

分公司员工假期及考勤管理办法.doc

分公司员工假期及考勤管理办法1 分公司员工假期及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分公司员工假期及考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考勤规定。分公司实行与市公司一致的工作时间并实行考勤制度。上午8:00-12:00,下午2:00-5:10(夏季2:00—5:30)。 1、考勤项目包括:(1)出勤情况;(2)迟到、早退情况;(3)因病、因事请假情况等。 2、设出勤奖。出勤奖每月根据员工实际出勤天数按每天10元计发,出勤天数半天起算。 3、分公司员工考勤工作暂由市公司综合办及财务部负责,按月做好统计汇总,作为计发工资和奖金的依据。考勤方式为不定期、不定时、电话或实施考勤。 4、因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安排节假日加班(员工加班通知单附后)半天以上的(含半天),可以补休或计发3倍出勤奖。 第三条请假规定 1、需请假的员工一律填写公司统一印发的请假单(附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的,电话告知市公司综合办登记,事后补齐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上,必须经市公司领导批准,请假单交送综合办登记备案。 2、因个人急事请假或在工作时间中途外出,本部(室)同志及时打招呼;

超过半天(含半天)则按缺勤事假或调休处理。来不及事先请假的,一般应在半天之内电话请假或转告,但事后必须说明情况并补办请假手续。 3、员工因公外出开会、办事应事先与本部(室)同志及时打招呼,便于工作需要时及时取得联系。 4、员工因病请假,应持医疗单位填发的病假证明书办理请假手续(急重病应电话请假或转告,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条员工享受各类假期及因病、因事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规定。 1、员工享受婚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奖金福利等待遇。 2、员工享受探亲假,在规定假期内,月工资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年终奖按本人应得标准扣除享受假期天数发给。探亲往返路费自理。 3、员工请假事由须明确,实际请假三天以上按实际天数扣除日标准工资,并与年终奖挂钩。 4、员工因工负伤、残废或非因工负伤、患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5、产假、哺乳假按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6、员工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类学习(进修)、考试期间工 资照发,不影响奖金和福利。未经组织批准的比照事假办理。 7、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不按规定上下班的,视为旷工,有此情形,扣除当月出勤奖,旷工年累计达三次或连续旷工两日的视为自动离职或辞职。

假期及假期待遇管理细则

假期及假期待遇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规范员工休假及休假期间待遇,合理安排员工工作和休息,更好地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规范员工假期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全公司。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3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工作细则(新)》,2008,国务院。 3.4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国务院。 3.5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国务院。 3.6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国务院。 3.7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职责分工 行政人力部 负责制定假期及假期待遇管理细则,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更新。 负责审核员工休假和考勤,督促员工合理安排休假。 5 工作要求和内容 5.1 假期待遇管理的原则 5.1.1 符合国家、当地政府相关法律法规。 5.1.2 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员工的理念,保障员工休息的权益。 5.1.3 合理安排休假计划,确保公司核心工作的正常运转。 5.2 年休假 5.2.1 适用范围 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5.2.2 年休假的标准

5.2.2.1 年休假按自然年度计算。(工龄) 5.2.2.1 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年休假假期: a)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5天; b) 累计工作已满5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10天; c)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15年的,年休假15天; d) 累计工作已满15年的,年休假20天; e)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参考)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年休假假期: a)员工年假共18天; b)员工一年带薪病假5天; c)员工生日当天放假1天; d)员工子女享受六一儿童节假期1天。 5.2.3 年休假的使用 5.2.3.1 员工年休假原则上在1个自然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5.2.3.2 员工本人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工作计划,制定当年的年休假计划,并于每年元月底前报本部门领导年休假计划需提前交行政人力部备案。 5.2.3.3 公司领导人员当年的年休假计划需提前交行政人力部备案。 5.2.3.4 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要按程序严格审批,并报行政人力部备案。未享受疗养费的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员工基本工资日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享受疗养费的员工,原则上不再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5.2.3.5 员工在公司系统内流动时,应当持有原单位关于本人年休假使用情况的证明。 5.2.4 年休假的待遇 在规定的年休假期间,本人工资待遇照发。 5.2.5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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