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练习

一、本章内容框架和复习提示

1.这一章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基本主线,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责任和合同的转让等规定作了介绍,是国际商务专业人员专业法律知识的核心。

2.参考人员要熟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要求,进而订立对己方最为有利的合同。因而虽然在考试大纲中对这部分的内容划分了不同的要求层次,但这部分知识仍然要整体掌握,达到整体运用的水平。

这部分内容是《国际商法》这一篇的重点,其题型涵盖了除计算题外的所有类型。所占分数比例也是《国际商法》这一篇最多的。

二、本章重点与难点提示

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

3.要约与承诺的要件。要特别了解、掌握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4年5月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有关规定。这一部分的难点在对以下几个问题的理解上。

(1)要约与邀请要约的区别。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3)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问题。

(4)承诺生效的时间。

(5)逾期承诺的效力。

4.对价的概念及其有效的条件。

5.约因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6.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特别是法人订约能力。

7.关于合同形式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关于口头合同效力问题,《国际商事合同

通则》对此的态度。

8.了解合同必须合法与合意必须真实的含义,什么合同是不合法的?什么合同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9.违约的责任。

(1)违约问题在英美法上的差异及处理原则。

(2)违约的救济方法。

(3)情势变迁、合同落空和艰难情形的内容;不可抗力的含义、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0.合同的让与。

(1)合同让与的概念。

(2)债权让与。

(3)债务承担。

11.对于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理解。

(1)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要约的撤销的规定。

12.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问题。

(1)承诺与要约内容不一致,原则上视为反要约,不具有承诺的效力。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添加,这个承诺的行为绝对不具有承诺的效力。

(3)对要约的内容没有进行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其效力视要约人的态度而定,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

13.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

理解由于受要约人自己造成的和传递延迟造成逾期承诺的不同效力,并且其最终效力取决于要约人的态度。

14.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有两种:

(1)可以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2)可以免除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

三、同步强化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1.合同

2.要约

3.要约的撤回

4.要约的撤销

5.要约的消灭

6.承诺

7.投邮生效原则

8.到达生效原则

9.逾期承诺

10.对价

11.约因

12.不当得利的制度

13.欺诈

14.胁迫

15.过错责任原则

16.无过错责任原则

17.催告

18.违约金

19.情势变迁原则

20.合同落空

21.不可抗力

22.艰难情形

23.合同的转让

24.合同权利的转让

25.合同义务的转让(二)判断题

1.向当事人寄送的报价单、价目表和商品目录等都是要约。( )

2.根据各国法律规定,要约对受要约人有约束力。( )

3.德国法律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

4.英美普通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均可撤销要约,即使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内要约也可以被撤销。( )

5.一项报价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在于报价是否规定了有效期。( ) 6.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认为一项要约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先于或者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

7.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在任何情况下该承诺都无效。( )

8.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作出。( )

9.德国法认为,在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

10.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 ) 11.合同已经有效订立的,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12.要约的消灭与要约的撤销具有相同的含义。( )

13.英美法认为,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必须送达到相对人才能生效。( ) 14.逾期的承诺,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仍可作有效的承诺,只要要约人立即表示同意。( )

1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承诺是不可以撤回的。( ) 16.各国合同法均认为普通的商业广告一定不是有效的要约。( )

17.如果一方应对方的请求为后者提供了某种服务后,日后对方允诺给予报酬,这项允诺没有拘束力,因为它是过去的对价。( )

18.按照英美法的解释,对价必须是金钱。 ( )

19.约因是大陆法合同有效成立的要素之一。( )

20.德国法规定了“不当得利”和约因制度,二者均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 21.根据英美的判例法,未成年人不具有签订任何合同的能力。( ) 22.公司的越权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

23.各国法律一致认为,任何意思表示的错误,都可以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 ) 24.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公司的法定代表才能代表公司订立合同。( )

25.英国普通法认为,订约当事人一方的错误,原则上不能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

26.各国法律都认为,凡受欺诈而订立合同时,蒙受欺骗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

27.《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可宣布无效。( ) 28.催告是英美法的一种制度,在英美法国家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作出催告,然后才能使债务人承担延迟履约的责任。( )

29.美国法规定,催告是债权人就履行迟延请求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 ) 30.在违约构成问题上,大陆法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英美法采用过失责任原则。( )

31.大陆法认为实际履行是对违约的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而在英美法系只有在债务人履行合同尚属可能时,才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 )

3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一方当事人逾期违约时,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 )

3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 34.英美法对损害赔偿采取金钱赔偿的原则,以回复原状为例外。( ) 35.德国法认为解除合同与请求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采用。( )

36.《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这一原则与大陆法的规定相同。( )

37.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德国法认为,违约金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一种制裁,具有惩罚性质。( )

38.《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认为,法院对于违约金的金额原则上可以予以增加或减少。( )

39.大陆法的情势变迁原则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是“合同基础论”。( ) 40.英美法认为,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造成的履约不可能均可作为合同落空处理。( )

41.按照英国的法律和条例,下列情况往往可以作为合同落空处理:标的物灭失、两国发生战争和情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

42.不可抗力是指当时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自然事件。( )

43.不可抗力的后果必然是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

44.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主体,即当事人发生变化,而合同的内容不变。( ) 45.合同的当事人只能转让合同的权利,不能转让合同的义务。( ) 46.合同的转让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

(三)单项选择题

1.在英美法国家,合同领域的法律原则主要包含在( )。

A.普通法之中B.判例法之中C.成文法之中

2.中国现行有效的合同法是( )。

A.《涉外经济合同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C.《经济合同法》

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于所有的国际商事合同。此处的“国际”是指( )。 A.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情形

B.惯常住所地在不同国家的情形

C.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惯常住所地在不同国家的情形,以及合同含有国际因素的各种情形

4.要约约束力是指( )。

A.对要约人的约束力B.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C.对承诺人的约束力

5.按照英美普通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要约人( )。

A.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可以撤销要约

B.必须在征得受要约人同意后可以撤销要约

C.可在有效期限届满以前随时把要约撤销

6.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在货物买卖中,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期限,超过

3个月的合理期限后( )。’

A.要约人不可以撤销其要约 B.要约人可以撤销其要约C.要约失效7.承认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的国家是( )。

A.德国B.英国C.美国

8.依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如果一项要约没有规定有效期,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依赖该要约行事。则此项要约( )。

A.可以撤回B.过了有效期可以撤销

C.仍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9.下列对要约撤销表述正确的是( )。

A.它是在要约发出之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撤销其效力的行为

B.它是在要约发出之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收回要约使其不生效的行为

C.它是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要约业已生效之后,消灭要约的效力的行为

10.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作了添加和变更,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该项承诺( )。

A.原则上视为有效的承诺

B.肯定是无效的承诺

C.原则上视为一项反要约

1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不属于“实质上变更发价条件”的是( )。

A.货物数量的减少B.货物包装的改变c.仲裁地点的变更

12.承诺是指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其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它须由( )作出。

A.受要约人的父母B.受要约人的代理人D.第三人

13.如果承诺的时间超过了要约的有效期,则为逾期承诺,该逾期承诺( )。

A.是否具有承诺的效力,取决于要约人的态度

B.必然是一项有效的承诺

c.是一项新的要约,不需对方承诺即产生合同效力

1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果要约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则承诺人可以( )。

A.用比要约的传递方式更为快捷的通讯方式作出承诺

B.用比要约的传递方式慢的通讯方式作出承诺

c.只能用要约采用的传递方式,否则要约人可以拒绝

15.英美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 )。

A.到达主义B.了解主义c.投邮主义

16.按照德国法律,对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到达主义原则,因而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原则上( )。

A.仍可把承诺撤回,但必须征得要约人的同意

B.仍可把承诺撤销

c.仍可把承诺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须与承诺的通知同时或先时到达于要约人

17.英美法把合同分为签字蜡封合同和简式合同(simple contmct)两大类,同时规定( )。

A.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做出都必须要有对价才能有效

B.简式合同必须要有对价才能有效

C.签字蜡封合同必须要有对价才能有效

18.( )法律以约因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A.德国B.法国C.英国

19.按照各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基本都要求精神状态正常,并且达到一定年龄,以下选项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表述正确的为( )。

A.按照各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年满18周岁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未成年人通常没有订立合同的能力,但是也有例外

C.当事人必须通过代理人订立合同

20.按照各国法律规定,公司的订约能力( )。

A.须受公司章程的限制,其越权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B.可以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订立合同

C.须受公司章程的限制,但董事的订约能力可以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2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取( )。

A.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B.书面形式,不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C.书面形式,但不能通过电子数据方式订立合同

22.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关于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关于意思表示形式上的错误,可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

A.均可以使合同无效

B.均可撤销合同

C.前者可以使合同无效,后者可以撤销合同

23.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一种通知,它是( )。

A.大陆法的制度B.德国法律制度C.英美法的制度

24.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分为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采用( )。

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二者的综合

25.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

A.自然事件B.社会事件

C.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

26.英国有些判例表明,在订立合同之后,价格上涨了20%~30%,则此时的情况( )。

A.不能构成合同落空,卖方不能免除履约义务

B.构成合同落空,但卖方不能免除履约义务

C.不能构成合同落空,但卖方可以免除不履约义务

27.合同的转让是指( )。

A.合同的主体变更B.债务承担C.债权让与

(四)多项选择题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

A.国家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

B.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C.合同必然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D.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方面的效果

E.一方当事人无法订立有效的合同

2.合同法是以成文法形式出现的国家有( )。

A.英国B.法国c.意大利

D.日本E.德国

3.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原则表述正确的是( )。

A.有关合同的法律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

B.其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不成文发。

C.在英美法系各国都没有一套系统的,成文的合同法

D.英美法系的印度有一套系统的、成文的合同法

E.英美等国也制定了一些有关某种合同的成文法

4.我国合同法的主要框架由以下法律构成( )。

A.《民法通则》B.《经济合同法》C.《涉外经济合同法》

D.《技术合同法》E.《合同法》

5.法律上把订立合同的必要过程分为( )。

A.要约邀请B.要约C.反要约

D.承诺E.确认

6.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A.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B.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C.要约的内容不必明确、肯定

D.要约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E.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合同标的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

7.在商业活动中,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

A.价目表B.报价单C.商品目录

D.确认书E.普通的商业广告

8.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 )。

A.如果是要约,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到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B.如果是要约邀请,对方接受或同意后,发出该项要约邀请的一方必须受到约束

C.如果是要约邀请,对方接受或同意后,发出该项要约邀请的一方仍可不受约束,合同仍不能成立

D.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要约邀请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对此表示承诺或确认的,合同才成立

E.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要步骤,而要约邀请则不是

9.下面是有关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的表述,其中正确的表述是( )。

A.要约人在其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将其撤回

B.以平邮寄出的要约,在其寄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用更为快捷的通讯方式把要约撤回

C.要约人在其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不能将其要约撤回或变更

D.美国普通法判例认为,指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要约人可在期限届满前把要约期销

E.《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认为要约不能在有效期内被撤回

10.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规定,在货物买卖中,要约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不得撤销要约的条件是( )。

A.要约已经生效 B.要约人必须是商人

C.要约已规定期限D.要约须以书面作成,并由要约人签字

E.没有规定期限的要约,在3个月的合理期刚内不予撤销

11.《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要约在其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但是例外情况为( )。

A.要约写明承诺期限

B.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C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D.明确声明本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E.明确声明此要约直至收到贵方的答复均有效

12.对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的理解为( )。

A.有承诺期间的要约,在该期间终了时自行失效

B.有承诺期间的要约,在该期间终了时并不失效,要约人此时作出承诺,合同仍然成立

C.当事人间以对话方式进行的要约必须立即予以承诺,否则失效

D.英美普通法认为,如要约没有规定承诺的期间,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失效

E.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13.要约消灭的原因为( )。

A.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

B.要约的期限已过

C.要约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

D.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

E.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破产

14.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 )。

A.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

B.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C.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D.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F.承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15.下列关于实行履行的叙述正确的是( )。

A.中国把实际履行作为违反合同的一种主要补救方法

B.德国法认为,实际履行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一种可供选择的救济方法

C.法国法认为,实际履行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救济方法

D.在英美衡平法中,实际履行也只是作为一种例外的救济方法

E.英美普通法是没有实际履行这种救济方法的

16.《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救济方法作了如下规定( )。

A.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

B.损害赔偿既可单独使用,亦可与其他补救方法同时并用

C.违反合同损害赔偿的范围为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之和

D. 不履行方当事人对于受损害方当事人所蒙受的本来可采取措施减少的那部分损害,不承担责任

E.对损害赔偿的上限采取可预见性原则

17.下列关于违约金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美国法院承认罚金以违约金的形式出现

B.违约金可以增加和减少

C.中国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D.英国法认为,对于违约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予以惩罚

E.德国法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

18.下列哪些情况可以作为合同落空处理( )。

A.标的物消失

B.标的物价格上涨

C.违法

D.订立合同的情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E.政府实行封锁禁运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19.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有( )。

A.不承担任何责任

B.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c.免除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

D.当事人必须实际履行

E.不可抗力只能影响合同的部分效力

20.从合同转让的内容这个角度出发,可将合同的转让划分为( )。

A.合同主体的转让B.合同内容的转让

C.合同权利的转让D.合同义务的转让

E.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五)简答题

1.中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定义是什么?有哪些特征?

2.各国对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主要有哪些?

3.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符合哪些要求?

4.要约消灭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5.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哪些条件?

6.按照英美法的解释,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7.英国规定可以使合同无效的错误包括哪些?

8.在关于合同错误的问题上,英国法与大陆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9.《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什么样的错误才能宣告合同无效?

10.简述依据大陆法催告的作用。

11.我国法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时,遵循哪些原则?

12.德国法、英美法对违约金的性质各采取什么态度?

13.何谓情势变迁原则?

14.什么叫合同落空?哪些情况可以作为合同落空处理?

15.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什么?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6.简述合同转让的概念及其特征。

(六)案例题

1.我国A公司向美国洛杉矶的B公司发盘某商品200公吨,每公吨2 400美元CIF洛杉矶,写明收到信用证3个月内交货,以信用证支付,限3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2天,

B公司从洛杉矶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

2.中国A公司1993年5月1日向美国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种货物,该发价规定,B 公司的答复必须在1993年5月10日前到达中方。B公司在收到A公司的电报后,于5月9日电报答复接受A公司的电报发价。但是,该份电报于1993年5月11日方到达A公司。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如果你是A 公司的此笔业务经手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你该怎办?

3.我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某商品向法国B商发盘。B商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提供产地证”,A公司未予置理。一个月后A公司收到B商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供产证。因该商品非本国产品,我国商检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商坚持A公司必须提供产地证。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A商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4.我国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于1990年4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4月12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未予理睬,该货又售另一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我方发货。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我方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5.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进口1 000公吨小麦合同。事后A公司与中国其他两家公司分别签订转售500公吨小麦合同。合同履行期内,B公司因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A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B公司提出如下赔偿要求:①B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利润损失;②支付给国内两家公司的违约金;③催促B公司履行合同等文电、办公费用;④其他因B公司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四、同步强化练习题答案及解析

(一)名词解释

1.答案: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答案:要约:是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内容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

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3.答案: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已被发出但尚未到达受要约人的这段时间里,要约人通知对方取消此项要约,使其不发生效力。

4.答案: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之后,要约人通知对方取消该项要约,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答案:要约的消灭:又称为要约的终止。是指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

6.答案: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7.答案:投邮生效原则:根据英美法,一项承诺于发出时生效。此项规则有利于受要约人,尽管承诺在发出后未被要约人收到,它也被视为有效。

8.答案:到达生效原则:德国法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承诺在到达要约人时才生效,合同在此时成立。

9.答案:逾期承诺:又称为“迟到的承诺”。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要约未规定有效期时,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时间。

10.答案:对价:是英美法的一个独特概念。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服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11.答案:约因:是法国法合同有效成立的要素之一。债的约因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在双务合同中,存在着两个约因,

即双方当事人间存在相对给付的关系。

12.答案:不当得利的制度:德国法有所谓不当得利的制度,它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在此情况下,取得他人财产或利益的一方无权保留之,而必须将其归还给真正的主人。

13.答案:欺诈:在合同法中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各国法律都认为,凡因受欺诈而订立合同的,蒙受欺诈的一方可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14.答案:胁迫:在合同法中是指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各国法律一致认为,凡在胁迫之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15.答案:过错责任原则:大陆法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为在民事活动中,只有当存在着可归咎于当事人故意或过失的事由时,他才承担有关民事责任。

16.答案:无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不以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过失)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17.答案:催告:是大陆法的一种制度,指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履行日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作出催告,然后才能使债务人承担延迟履约的责任。

18.答案:违约金:是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19.答案:情势变迁原则:是指在法律关系成立之后,作为该项法律关系的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原来的法律作相应的变更(如增加或减少履行的义务,或解除合同等)的一项法律原则。

20.答案:合同落空:是英美法的术语。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己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

21.答案:不可抗力:是指这样一些意外事故:①它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②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③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这种事故的发生是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其后果的。

22.答案:艰难情形: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价值减少,而发生了根本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件,并且:①该事件的发生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知道事件的发生,是在合同订立之后;②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地预见事件的发生;③事件不能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控制;④事件的风险不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担。

23.答案:合同的转让:又称为合同的让与。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实际上是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即合同权利的受让人成为合同之债的新债权人,合同义务的受让人成为合同之债的新债务人,而合同的内容仍保持不变。

24.答案:合同权利的转让:又称为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5.答案: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债务。

(二) 判断题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12. ×13. ×14. √ 15. ×

16. √17. ×18. ×19. × 20. ×

21. ×22. √23. ×24. × 25. √

26. √27. √28. ×29. × 30. ×

31. √32. ×33. √34. √ 35. ×

36. √37. √38. √39. √ 40. ×

41. √42. ×43. ×44. √ 45. ×

(三) 单项选择题

1. A

2. B

3. C

4. A

5. C

6. B

7. A

8. C

9. C 10. C

11. B 12. B 13. A 14. A 15. C

16. C 17. B 18. B 19. B 20. A

21.A 22.B 23.A 24.B 25. C

26.A 27.A

(四)多项选择题

1.ABCD 2.BCDE 3.ABDE 4.AE

5.BD 6.ABD 7.ABCE 8.ACDE

9.ABDE 10.BCDE 11.ABCDE 12.ACDE

13.ABCDE 14.ABCD 15.ABCDE 16.ABCDE

17.BCDE 18.ACDE 19.BC 20.CDE

(五)简答题

1.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对合同定义如下:“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据上述定义,合同具有三方面特征:①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②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③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方面的效果。

2.答:归纳起来各国法律对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六项规定:①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②存在对价或约因;③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④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⑤合同必须合法;⑥合意必须真实。

3.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要约定义如下:“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根

据此定义,一项有效的要约应该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要约的确定性,即该订立合同的建议必须十分明确地许诺,此建议一旦被承诺即为合同成立。第二,要约人受约束的意旨,即该建议需明确地表示,要约人在得到对方对该要约承诺时愿受其约束。

4.答:要约的消灭又称为要约的终止,是指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根据各国法律以及《合同通则》,在下述情况下要约失去效力:①要约的期限已过;②要约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③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④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破产。

5.答: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③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6.答: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对价必须是合法的;②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已履行的对价,但不能是过去的对价;③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相等;④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⑤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7.答:英国普通法认为,订约当事人一方的错误,原则上不能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只有当该项错误导致当事人间根本没有达成真正的协议,或者虽已达成协议,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某些重大问题都存在同样错误时,才能使合同无效。

8.答:①英国法的要求比大陆法较为严格,一般来说,英国普通法不允许以单方面的错误为理由使合同无效;②因错误而引起的后果亦有区别:大陆法对法律认为的错误或者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认为可以撤销合同;而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却采取不同的原则,如依普通法,错误可导致合同无效,而依衡平法则是撤销合同。

9.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非错误方需符合下列四种条件之一时,错误方才能宣告合同无效:①双方当事人都犯了相同的错误;②错误方的错误是由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③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错误方的错误,但有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使错误方一直处于错误状态之中;④在宣告合同无效时,另一方当事人尚未依其对合同的信赖行事。

合同法案例(有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汇编(作业2010.4.19) 【案例1】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案例1答案】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案例2】2005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2005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6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 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2005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6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2006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 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 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 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 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 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 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 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 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 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 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 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 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 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 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 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 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 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合同法案例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法案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 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 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 1 年,租金人民币 1 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 5 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 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 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 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 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1)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 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 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 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 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 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1)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 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合同法》案例集锦(一)

《合同法》案例集锦(一)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教学案例 (适用于公共任选课程) 温馨提示:请同学们在上课前,务必对应阅读教材内容、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相关条文的规定,对案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思考、讨论,将案例所提问题的答案和分析书写于案例之后(不够写背面),直接作为作业和平时成绩。请每次上课时携带教材、法律条文、案例、笔记本等学习材料。 包哲钰

2005年3月,原告李敏与被告张林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六岁的孩子李刚,原告为此而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生活费用。合同中还规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收养协议签订以后,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比较顽皮,经常与同学打架,并将一同班同学眼睛打伤,被告为此向受害人支付了医药费6万元。被告遂以该孩子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10万元)。被告提出,其已经为小孩殴打他人支付了6万元,不能再向原告返还财产。 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有哪些法律关系?分析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法律适用? 2、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收养协议性质上是否属于民事合同,为什么? 3、结合此案,说明我国合同法语境下合同的基本概念、特征; 4、请对本案合同进行分类; 5、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详细说明理由。

2000年9月,电动机厂与竹签厂签订了一份竹签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电动机厂购买竹签厂1000件竹签,每根竹签1元,年低前分两次交清。10月份竹签厂交来第一批货800件,电动机厂查验后发现太多,远远超过自己的需要量,于是发电报给竹签厂,询问原因并请求调查协商。竹签厂收到电报后认为电动机厂想反悔,于是在11月份时紧急将剩余的200件继续发运过来,电动机厂全部货款拒付,于是酿成纠纷。 法院审理查明: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在合同中只约定了1000件竹签,而一件竹签多少根未约定。并且,双方对此理解不同,电动机场通常需要10根竹签打包一台电动机,而竹签厂通常每100根打包一件发运。 回答下列问题: 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为民事法律行为? 2、你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完备、具体,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3、双方是否在进行合同欺诈或设置合同陷阱,如何防止合同欺诈及合同陷阱? 4、假设你是法官,应如何适用法律处理本案? 5、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你有何启发?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第二节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是重大误解还是违约 某区建筑公司(原告)因建造大楼急需黄沙,遂于1995年9月10日与某建材公司(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黄沙30车,每吨价格为300元,合同订立1个月以后,由被告送货,货到付款。合同订立后,黄沙价格开始上涨,市场价格已经从300元|吨涨到350元|吨,被告经理李某见价格上涨,不愿如数供货,遂于1995年10月12日给原告的经办人张某去电话,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变更货物数量,少供货,遭到原告拒绝。李某遂于次日安排两辆“130”型货车,装了2车黄沙(每车装载2吨),送到原告处,并要求以“130”型货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原告提出被告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尽管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30车,但按当地交易习惯,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计算标准,每车装载4吨,共120吨。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已构成故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认为,双方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解,因此应当撤销该合同。 提问: (1)“双方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解’的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2)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3)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 4. 履行抗辩权是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这是一起某服装厂(原告)与某经济开发总公司(被告)一方未履行购销合同付款义务,另一方拒付货物纠纷案。 1992年12月,原告与被告协商购买羽绒服,并于同月16日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被告经同某制衣厂联系,由制衣厂于12月11日和某商业开发联合公司签订了购销羽绒服合同。次日,制衣厂又与被告签订合同,规定由被告在合肥仓库提货,15日前交20万元,货到黑河后交40万元。经原告看货后,被告同原告于12月20日签订合同,规定:被告供给原告羽绒服1.5万件,总价款额为128.7万元,货到黑河后验证、验数,付总货款的40%,其余货款分别于1993年1月、2月付清,运费由被告负担,如违约,每天按货款总额的2%进行罚款。 签约后,被告于12月21日在提货时向商业开发联合公司交付20万元,依据其与制衣厂的合同规定,取得该批货物所有权。被告用汽车将货物与12月31日从合肥运至黑河市并存放于原告指定的停靠地点,原货主商业开发联合公司亦随车押运。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商检证明复印件(原件在商业开发联合公司处)。但由于原告只筹集到20万元货款,不能按约定支付总货款的40%,故货物始终未卸车验数。被告

合同法案例分析(1)

合同法案例分析 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且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纺织厂是否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答: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买到2000多元。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不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 请问: (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甲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3)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处理? 答:1:是要约,因其具有缔约目的,具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法律要求 2: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撤销权,甲商场可以请求变更式撤销该买卖合同,由于甲商场有过错,如应撤销该合同而给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该合同超出了丙的行为能力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确定实施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丙的父母现有拒绝追认的权力,该合同因父母的拒绝而归于无效。 甲公司与乙公司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请问:

合同法案例解析答案[工作范文]

合同法案例解析答案 一、水泥购销案 建筑公司向四家水泥厂所发电文内容具体确定,并标明一经承诺原意受此约束,故构成要约。甲水泥厂余10月11日以吨价310元,祥建筑公司发运325号矿渣水泥100吨的行为构成有效承诺,故建筑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接受水泥并支付货款,否则应对甲厂承担违约责任。丙水泥厂10月,15日以吨价320元,祥建筑公司发运325号矿渣水泥100吨,由于改变要约中的价款,故属于新要约。建筑公司不接受该批水泥,则双方的合同未成立。建筑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丁水泥厂于10月20日像该建筑公司发运325号矿渣水泥100吨,超过了邀约的有效期限,故构成新要约。建筑公司不接受该批水泥,则双方的合同围城里。该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天鹏洗衣机 1、洗衣机厂的发函属于要约。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洗衣机厂的发函内容符合要约的定义。 2、商场的回函属于反要约。因为在回函中商场对洗衣机厂发出的要约的价格做出来变更,即做了实质性的改变,

故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3、商场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也不是承诺。 4、合同并未成立。因为洗衣机厂提出要求商场自行提货,不是承诺,而是要约。在这个要约中设定了承诺的期限,而商场并未在承诺期限的范围内发出承诺,故合同不成立。所以洗衣机厂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应判决商场败诉 三、20xx年棉纱案例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份合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被告没有履行其作为债务人的义务,被告当然应向原告负责。 既然根据两份合同,棉纱厂都负有向原告交货的义务,那么原告有权直接请求第三人(棉纱厂)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损失;而根据份合同,被告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在贸易商场及棉纱长都应向原告负责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它们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对原告来说,不能因为贸易商场及棉纱厂都应当负责,而使其获得双倍赔偿。 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1、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一、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 某建筑公司施工过程水泥短缺。同时向A水泥厂和B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XX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水泥厂先行发货100吨,建筑公司接受了货物。B水泥厂后发货100吨,遭到拒绝。因为建筑公司仅需100吨水泥,称发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不成立。 分析: 本案函件内的信息符合一个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构成要约,在有效期限内,该建筑工程公司应收到该要约的约束。B水泥厂以该建筑工厂公司函件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使得在该建筑工程公司和B水泥厂之间成立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所以当事人要切实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 《合同法》 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1条承诺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书上没有签字或盖章

某单位将一空房出租给江某,江某将合同打印后即签名并盖章。然而单位法人不在,单位财务收了江某的租金和合同书。后来,江 某准备入住时,该单位要提高租金。江某表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单位辩称合同并无单位签名和盖章,合同不成立。 分析: 合同书上只有江某的签名,仅就合同书的形式要件而言,是有 欠缺的。但江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交租金时,单位已然 接受,而并非拒绝,说明单位已经接受江某的履行。双方履行与接 受履行的行为,足以认定合同成立。 法律: 《合同法》 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里的条款并非都是有效的 案例: 某小区物业与业主签订了管理合同,每个月住户缴纳60元管 理费,物业负责小区的卫生、治安,但车辆丢失的,物业概不负责。李某的摩托车放小区内被偷,物业以合同实现约好为由,决绝赔偿。分析: 物业没有履行“提醒注意”及“维护治安”的义务,也没有对 合同进行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合同免除了物 业的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 的条款。物业应向被盗者赔偿,可以向盗车者追偿。

合同法案例及答案

2010年秋期基于网络的课程考核改革试点开放教育(本科)《合同法》期末复习参考资料 2010年12月制订 一、课程考核说明 1.考核成绩: 形成性考核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40%,终结性考核占课程总成绩的60%,形成性考核成绩与终结性考核成绩都必须及格方为考试及格。两项得分合成为课程综合成绩。 2.考核期间: 2011年1月1日-- 2011年1月10日 3.考题形式: 综合测试(题库) 4.考核时间:90分钟 二、客观题部分 考核内容: 参见中央电大统一印发的《合同法期末复习指导》。 三、主观题部分 (一)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

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题要点: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如何处理?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二)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答题要点: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解析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解 析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2001午7月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答题要点: (1)本案属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 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一) 案例一、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因停电给冷冻厂造成的损失? 案情介绍: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缺乏规定。2004年5月,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因此供电局在没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事后,冷冻厂声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2004年9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故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并声称如果冷冻厂在一个月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冷冻厂的供电。结果一个月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试分析:1.双方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2.对于第一次断电,供电局的抗辩有无法律依据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冷冻厂的损失3.对于第二次断电,供电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2.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供电设施因自然灾害受损需要检修,属于临时检修的情况,供电局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方可断电,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

合同法案例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题及答案 1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2 XX年3月甲、乙、丙3个企业决定共同投资设立远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 发起人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远方公司的注册资本拟定为3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甲以厂房设备折价10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800万元、非专利技术折价400万元出资(非高新技术);丙以注册商标折价800万元出资 XX年4月1日远方公司正式登记成立并进行了公告 同年5月远方公司召开了一次股东会并作出了如下决议:①认为公司监事会中的两名职工代表业务能力不行决定由在职工中有影 响力的李某和该市税务局张某来代替两人的位置; ②决定各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而由三个股东平均分配; ③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200万元所募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改善职工福利 但不久远方公司因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很快陷入亏损 同年9月股东决定解散公司

合同法案例

第四章合同效力 1.原告王某家中饲养了三头耕牛,在农忙季节因有一头牛闲置不用,遂出租给同村村李某,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每年租金为180元。在被告租用数月后,耕牛突然逃亡,由于寻找数日未果,原被告双方遂协商决定,如果被告不能找回耕牛,就由被告赔偿原告1500元,并支付尚未支付的租金90元。在协议达成后,被告继续寻找耕牛,几天后终于找到了该耕牛。被告在将耕牛牵回家的途中,得知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上涨,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村民张某,获得价款2000元。被告回家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原告交付了先前约定的1590元。几天后,原告在邻村发现其耕牛,在向张某索要未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耕牛,并赔偿损失。 2.李某(15岁)为买运动服,欲将自己的MP3出卖。后找到王某,两人商定转让价格为1000元。李某告知了王某其年龄,并称要等其父母不在家时把MP3交给王某,王某表示同意。后李某父母得知这一情形,便亲自将MP3送到王某处。但王某认为1000元太贵,又表示不买了。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3.小刚现年10岁,某日逛商场时看到某品牌彩电正举行优惠展销,想起父母曾提起要买彩电的事,就赶回家告诉父母,但家中无人,父母都没联系上。但优惠的彩电数量有限,他便拿出自己的积蓄,以3900元的价格买了一台,因购彩电还附赠奖券,小刚随便就抽了一张,其父母得知此事后夸奖了他。三天后,奖券中奖结果揭晓,小刚获一等奖。商场遂主张小刚中奖无效,则() A.xx中奖合法有效; B.xx中奖无效; C.商场有权撤销小刚购买彩电的行为,从而收回奖券; D.商场有权催告小刚父母追认,若小刚父母未作表示的,则小刚购买彩电的行为无效,商场有权收回奖券 4.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最新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 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 分析习题(一) [答案] (1)部分医用手套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应由A公司承担。因为A公司同意D 厂只发一种规格货物,应视为A、C之间的合同已变更。 (2)部分医用手套已过期的责任,应由A公司对B承担,其后向C公司索赔,再由C公司向D厂索赔。因为D厂对手套过期有过错。 (3)医用手套全部报废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B公司验收时发现货物规格与合同不符,且部分医用手套过期,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货物风险责任应由A 公司承担,承运人火车站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免于承担责任。 (4)不予支持。因为B公司怠于通知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应视为货物质量在交付时合格,A公司不负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 本题设问不多,但每个问题暗藏玄机,都可拆开分作几个小问题加以考查。在五个民事主体关系中,其中A、B、C、D的关系均为供货关系,可用图简单表示为: D→C→A→B〓(图中"→"表示供货) 在这个连环供货关系中,恪守合同的相对性规则是解答本题的第一关键点。本题的另一个关键点是正确把握A公司经理赵刚向D厂表示只发一种规格手套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注意到以上两点,本题已解矣。 [法理详解]

(1)在A、B、C、D四者的关系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A向B发货,C向A 发货,D向C发货,因而A与D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A公司经理赵刚越过C公司,直接向D厂表示只发一种规格的手套即可,对此C公司一直未持异议。那么,赵刚的行为具有何种法律意义呢?我们认为,赵刚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意思表示即是A公司的意思表示。赵刚此举意味着A公司变更了A、C之间的合同,而C公司明知此事而未持异议,说明A、C之间的合同已予变更。 当然,在A、B公司的合同关系中,B公司只能要求A公司承担部分医用手套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责任,而不得要求与其不存在合同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由于合同效力的相对性所决定。上面我们之所以不遗余力地分析A公司与C公司、D厂之间的关系,意在说明:A公司对B公司承担了违约责任后,不得向C公司,更不得向D厂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至于手套过期的责任,属于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亦应遵循合同相对性规则,先由A向B负责,尔后由C向A负责,最后再由D厂向C负责。所谓合同相对性规则,简言之,就是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概无约束力。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依据一个合同要求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依此规定,买受人基于合法理由拒绝接受标的物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之情形,应适用第148条之规定,由A公司承担标的物风险负担。

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 分析习题(一) [答案] (1)部分医用手套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应由A公司承担。因为A公司同意D厂只发一种规格货物,应视为A、C之间的合同已变更。 (2)部分医用手套已过期的责任,应由A公司对B承担,其后向C公司索赔,再由C公司向D厂索赔。因为D厂对手套过期有过错。 (3)医用手套全部报废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B公司验收时发现货物规格与合同不符,且部分医用手套过期,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货物风险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承运人火车站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免于承担责任。 (4)不予支持。因为B公司怠于通知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应视为货物质量在交付时合格,A公司不负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 本题设问不多,但每个问题暗藏玄机,都可拆开分作几个小问题加以考查。在五个民事主体关系中,其中A、B、C、D的关系均为供货关系,可用图简单表示为: D→C→A→B〓(图中"→"表示供货) 在这个连环供货关系中,恪守合同的相对性规则是解答本题的第一关键点。本题的另一个关键点是正确把握A公司经理赵刚向D厂表示只发一种规格手套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注意到以上两点,本题已解矣。 [法理详解] (1)在A、B、C、D四者的关系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A向B发货,C向A发货,D向C发货,因而A与D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A公司经理赵刚越过C公司,直接向D厂表示只发一种规格的手套即可,对此C公司一直未持异议。那么,赵刚的行为具有何种法律意义呢?我们认为,赵刚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意思表示即是A公司的意思表示。赵刚此举意味着A公司变更了A、C之间的合同,而C公司明知此事而未持异议,说明A、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