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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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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

作者:周贺强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年第22期

[提要] 人工智能的开发者、所有者及终端用户等,都与人工智能的独立身份紧密相连。从劳动价值论、人格权论或激励理论方面来看,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归属是一个纷繁复杂但却十分重要的问题。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仅关系到正义,也关系到未来人工智能时代人类的安全。

关键词: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激励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8月16日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归属以作者享有著作权为原则,以其他特殊规定为例外。以作者为著作权人的情况,作者的判断是重点。自然人是作者的最基础形式,其次法人等拟制作者也是作者的常见种类。在法人作品概念层面,必须有法人等组织的主观和客观参与作品的创作。随着技术的发展,作者的身份也越来越繁杂,但仍以在作品上署名为第一准则。此外,在职务作品层面,主要可分为两种著作权归属原则。第一,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但是单位具有一定的优先使用权,且具有排除作者一定期限内再许可他人同样方式使用的效力;第二,特殊职务作品情形下,署名权由作者享有,但是其他著作权项由单位享有。除此之外,我国还对特殊的著作权归属做了规定,如委托作品、合作作品等。总体来看,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权归属以作者和署名为基础认定标准,且在认定中以参与作品创作为基础。但是并没有否定非自然人的拟制作者的拟制创作。这也为人工智能创作场合预留了一定的空间,但是人工智能创作语境下的著作权归属仍然与传统创作环境下的著作权归属语境具有不同之处。这些不同之处直接影响着人工智能创作环境下的创作主体角色定位及著作权归属认定。

本文讨论的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作品的情形。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则在适用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判定上存在困难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是否承认人工智能的独立著作权主体地位。人工智能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简言之,人工智能是指由人类研发出的具有能够自主分析、处理信息程序的产品,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立学习及生成作品的能力,人类在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过程中处于辅助角色,而非主导控制角色。人工智能在现阶段生成作品过程中是否完全能脱离人类尚无定论,但不可否认,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人类的辅助色彩较明显。

其次,人工智能创作内容具有特殊性。工业革命时代,我们人类用机械设备代替了手工业,从而加速物质生产。如今信息技术革命时代,我们用高科技设备代替人类分析、处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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