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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数量条款

1、国内某公司出口至俄罗斯黄豆一批,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公吨。货抵俄罗斯后,经检验,黄豆每袋仅重96公斤,1000袋合计96公吨。适值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客户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出口彩电4000台,装运时发现库存仅剩3900台,卖方若以这3900台交货,是否构成违约?

3、出口彩电4000台,装运时发现仅存3900台,请问卖方能否沿引5%的增减幅度以3900台彩电交货,为什麽?

4、黑龙江省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黄豆净重只有94公斤,1000袋,合计94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下跌,俄罗斯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5、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大米,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US$280FOB大连口岸。但在签合同时,在合同上只是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言,而发货时日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纠纷?

6、内蒙古某出口公司向南朝鲜出口10公吨羊毛。在合同中规定按公量计算,标准回潮率为11%。经抽样证明,10公斤纯羊毛用科学方法去掉水份净剩羊毛8公斤,亦即该批货物的实际回潮率为25%。通过下式计算:公量=(1-实际回潮率)×(1+标准回潮率),求得上述货物的

公量为8.325公吨,问这一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7、黑龙江某出口公司向苏联出口了一批黄豆,合同规定: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000公吨,并且规定数量可增减10%。从苏联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1000公吨。我方工作人员认为数量可增减10%,便以1,100公吨发货装运。请问我方凭单证向银行议付的是否会遭到拒付?为什么?

[案例1]

1996年10月7日,香港LINKVEST 有限公司与奥玛维塔船务公司(ALMAVITA SHIPPING CO.)签订航次期租船合同,租用后者的“奥玛维塔”轮(M/V ALMAVITA),运输一批钢材从乌克兰伊利切夫斯基至中国汕头港。租船合同附加条款约定:“如果承租人或他的代理人要求,船长应授权承租人和/或他的代理人代表船长,按照大副收据签发任何所出示的提单,而不对本租船合同产生影响。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提单与大副收据不一致而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11月14日,F. H. Bertling Gesellschaft m.b.h.作为承租人的代理,代表“奥玛维塔”轮船长,在维也纳签发了两套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记载,已装上“奥玛维塔”轮的乌克兰盘元数量为19,484卷,毛重为10,039.432公吨。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与大副收据一致,重量则是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记载,比大副收据少9.388吨。“奥玛维塔”轮在汕头港卸货,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短少240卷142.412吨。

货物收货人汕头市潮兴贸易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奥玛维塔船务公司偿付短货损失、检验费、短货部分的保险费和违约罚金等共38,024美元及人民币150,838.43元。奥玛维塔船务公司答辩认为,其没有签发也没有授权自称代表船长的F. H. Bertling Gesellschaft m.b.h.公司签发提单。该提单对奥玛维塔船务公司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请求法院驳回汕头市潮兴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根据承租人香港LINKVEST有限公司与奥玛维塔船务公司签订的航次期租船合同,承租人和/或他的代理人有权代表船长,按照大副收据签发提单。据此,出租人已将船长的提单签发权授予了承租人。承租人(或通过其代理人)以船长名义签发的提单,依照租船合同就是船长签发的提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由此可见,作为出租人的奥玛维塔船务公司即是所涉提单的承运人,应受该提单的约束。奥玛维塔船务公司已经通过合同将船长签发提单的权利授予了承租人,不存在对承租人(通过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进行追认的必要。奥玛维塔船务公司认为该提单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奥玛维塔船务公司赔偿汕头市潮兴贸易公司短少货物的实际价值38,065.73美元及其利息;驳回汕头市潮兴贸易公司的违约罚金和检验费请求。

[案例2]

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C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一笔冻野味,3月8日接到通知行转来对方开来信用证,其信用证中有关部分条款规定:

“900 M/Tons of Frozen Pheasant,Male and female,in- cluding:300 M/Tons of A grade,2.5 kgs.min Per brace,300 M/Tons of B grade, 2.25 kgs min.per brace.30O M/Tons of C grade,2 kgs.mln.per brace.Packed in woodencases. 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In two equal lots by separatevessels. The first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April 30,1997. The second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May 15,1997.”(900公吨凉山鸡,雌雄成对,其中包括A级3O0公吨,每对重量不低于2.5公斤山级300公吨,每对重量不低于2.25公斤,C级300公吨,每对重量不低于2公斤。木箱包装。装运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第一批须于1997年4月30日前装运,第二批须于1997年5月15日前装运)

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上述信用证条款规定分等量两批分船装的要求和库存情况,决定安排这样分两批装运:

第一批装450公吨,其中包括:A级140公吨,B级160公吨,C 级150公吨。

第二批也装450公吨,其中包括:A级160公吨,B级140公吨,C 级150公吨。

食品进出口公司于4月匕日将第一批450公吨货物装运完毕,16日即备齐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对外寄单。但于28日却接到开证行拒付通知“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审查发现单证不符。我信用证规定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运,但根据我所收到的单据表明你方未按照每批等量分部装,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并联系申请人亦不同意接受单据,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处理意见。

4月28日食品进出口公司对开证行的拒付的意见,经有关人员研究后决定除向买方C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外,同时于4月 30日向开证行答复如下:

“你4月 28日关于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所谓单证不符问题,我们认为,你信用证总货量共900公吨,虽然规定‘装运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但我第一批于 4月 15日装运了450公吨,并计划在下月15日前再装450公吨,正好是等量两批分船装,因此我第一批装450公吨的单据完全符合你信用证的要求,你行应该接受单据。

4月30日,5月2日又接到开证行电:

“你4月 30日电悉。关于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问题,我行认为虽然你方第一批按450公吨装运,但我信用证规定货物分等量两批装运,而且货物数量分有三项,所以分批应包括三项中每一项都必须分等量装运。即你方亦应按我信用证规定第一批装A级150公吨;B 级150公吨;C级150公吨,才符合信用证规定。而你方A级只装140公吨,B级却装160公吨,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经我行再三研究,确实无法接受。请速告单据处理的意见。

5月2日也接到买方C贸易有限公司来电称:

“关于你4月 30日电对第X X X X号合同项下900公吨冻山鸡A、B 两等级数量未按等量装运的情况,我们再三研究实难接受。我们合同虽然未明确,但信用证规定等量两批分别装运,而且你方又接受了信用证,我才与用户订安如此交货数量。由于你方在本批未按该三种等级规格分别等量装运,即对A级少交IO公吨,使我无法向用户交货,用户向我索赔XXXX美元。

根据上述情况,你方应负担由此而引起的我方损失,否则我们无法接受你方单据。

5月2日食品进出口公司考虑货已到达目的港,对方又不接受单据,货物如继续拖延无人提货,将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食品进出口公司最后只好答应赔偿对方部分损失才结案告终。

分析:

据了解,食品进出口公司在装运时对于三种等级没有各以 50%比例分等量两批装出,其客观原因是当时 A级库存的货源暂时短10公吨,所以计划于第二批装运时补10公吨。又由于经办人员没有充分理解信用证条款,认为信用证规定90O公吨分等量两批装运,也就是说第一批装运的数量应该是 900公吨之 50%,即装运 450公吨就已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了。至于三种等级的数量如何搭配的问题,信用证并没有特别要求和任何限制,所以可以随便安排。这是食品进出口公司发生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本案例的信用证规定900公吨货物包括三种等级,并且三种等级各规定有数量,然后又规定数量分相等的两批装运,当然包括三种等级的数量都要按等量分两批装。否则就是不符合信用征的规定。

食品进出口公司最后考虑本批货物并不是一般的杂货,而是冻鲜货物。货已到目的港,对方不接受单据,又无法收回货款,如果再拖延下去无人提货,货物将受到更大的损失,所以才被迫接受对方的赔偿的要求,造成了这次的损失。

本案例的教训可以说主要有两条:

其一是审查信用证工作薄弱。外贸企业一般都有审证工作,如果各外贸企业能专门设立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审证人员负责审证工作,其效果要

好些。要求在审证工作时能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逐字逐句地严格审核。遇到不了解或不清楚的条款绝不可自以为是,应及时与有关方面了解、商讨,最后落实。如果办不到,绝对不能随便进行装运,严格掌握修改信用证后才能装运。

其二就是加强单证工作。如本案例的情况,作为单证人员应该把好单证的关。本案例的单证明显存在单证不符,本案例的单证人员如果在装运前接到货运委托单或在制单前就发现提出问题,本案例可能得到避免。

[案例3]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L 6公斤,共1500箱,合24.9吨。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并非16.6公斤而是20公斤,计1500箱,台30吨。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

分析:对待出口商品的数量必须严格按合同或信用证的数字执行。少了固然对方不干,多了进口国家的海关也不轻易放行。各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督都很严。如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特,轻则认为企图逃漏关税,重则认为走私舞弊,海关不仅可以处以罚款或没收货物,还可能进一步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另外,若遏上当地市场疲软或价格趋跌时,进口商也会拒收,或要求降低价格,或要求多交之货不再补钱。

[案例4]

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tB减5%的滋短装条款,由卖方

决定。今卖方交货为:6英尺,70M/丁58英尺,80M/T;10英尺,60M /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攫短装上限的规定。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7 评折: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

第六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基本条款(一)

第六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基本条款(一)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让学生掌握国际贸易中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规定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时的注意事项;掌握合同中有关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写作技巧、运输标志及定牌生产和中性包装等问题、掌握国际货物运输采用的几种运输方式,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如何拟订,以及如何运用好有关装运单据,重点讲述海洋运输方式中的相关问题、掌握本章主要讲述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及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等内容。 二、教学要求 1. 掌握国际贸易中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规定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时的注意事项; 2. 掌握合同中有关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写作技巧、运输标志及定牌生产和中性包装等问题; 3. 了解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方式、重点掌握海洋运输、掌握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了解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4. 掌握中国《中国海运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期限;了解伦敦保险协会现行的《协会货物条款》的基本内容;了解保险单证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三、参考书目 1. 尹忠明,《国际贸易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 2. 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3.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 4. 金镝、朱芸,《国际贸易实务模拟操作教程》,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年 5.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培训认证考试办公室,《全国外贸跟单员培训认证考试复习指南》,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 年 四、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 1. 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 2. 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时的注意事项; 3. 掌握合同中有关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写作技巧;

缺少数量条款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合同不成立

缺少数量条款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合同,不成立 缺少数量条款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合同,不成立 发表时间:2011年04月14日关键词:合同,条款 北京-朝阳区 麻增伟 811419086 摘要 可以看出,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在缺失上述条款,且无法通过当事人协商补充确定的情况下,合同是无法成立的。 缺少数量条款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合同,不成立 作者:麻增伟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不同,合同成立主要强调是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具有双方当事人;二是当事人对合同的必备条款达成合意。但我国《合同法》对于哪些条款属于必备条款,缺少必备条款是否导致合同不成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数量条款,是否属于合同必备条款,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能否成立,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相对比较混乱。 笔者认为,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补充协商确定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然后按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承担各自的缔约过失责任。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数量条款属于合同条款之一。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该条虽规定了订立合同时,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但该条款不具有强制性,属于合同的任意性条款,也就是说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一定全部包括以上条款,但未包括以上全部条款,并不一定影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其次,《合同法》规定的,可以通过行业惯例或其他方式,后续补充确定的条款中,不包括数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并在第62条规定了除当事人、标的、数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办法条款以外的其他缺失条款的确定方式。而对于缺失的当事人、标的、数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办法条款,如何确定并未作出规定。但违约责任条款和解决争议办法条款,都是可以依法确定的,违约责任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及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解决争议方式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解决,但对于缺失的当事人、标的、数量条款,无论是通过法律规定还是交易习惯,都是无法确定的。 再次,最高法

合同中的商务条款

商务条款 商务条款一般是指贸易合同条款中的商务部分,是相对于合同技术条款而言的。合同需求中只有一小部分是法律条款,其他大部分都是商务条款。法律条款主要是与强制性规范以及法律授权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条款有关。例如,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约定是否合法、争议管辖地如何约定等。商务条款则是当事人自己需要权衡和决策的问题,主要是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交易标的、价格、付款条件等条款。 1、商务条款定义 为商业条款。 2、商务条款内容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货物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为避免发生争议,合同中应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法。商凭样品成交适用于从外观上即可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凭文字与图样的买卖包括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的买卖,凭说明书的买卖以及凭商标、牌号或产地的买卖。对于附有图样、说明书的合同要注明图样、说明书的法律效力。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3%”,同时规定溢短装的作价方法。(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法。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商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

国际贸易合同数量条款约定及注意事项

国际贸易合同的数量条款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必须要明确数量。因为数量条款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买卖双方在洽商交易时,就要谈妥成交商品的数量,并在合同中具体列明。 一、约定商品数量条款的意义 商品数量表现为对合同标的物的计量,是指以数字和一定的度量衡单位表示的商品重量、个数、长度、体积等。合同约定的商品数量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法律依据,也是计算商品总价款、运费、佣金、折扣等的基础。因此,《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把商品数量作为构成有效发盘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这充分表明,数量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件。该《公约》还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若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若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案例: 我国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50吨小麦,卖方实际交货时多交了2吨。买方以此为由拒绝收货。 问:(1)买方做法是否妥当? (2)如果卖方少交了2吨货物,则买方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评析: (1)买方对于卖方多交的2吨货物有选择权,即可以选择要与不要,也可以选择要其中的一部分。案例中,买方因我方多交2吨货而拒绝收整批货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2)如果卖方少交2吨货物,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补交,并需赔偿因晚交货物而给买方所造成的损失。 二、计量单位和重量的计量方法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于各国所采用的度量衡制度不同,再加之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故使用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也是多种多样。 (一)计量单位 各国度量衡制度的不同,使得计量单位更加多样,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单位,除取决于商品的特点外,还与贸易习惯和交易双方的意愿有关。 1.国际贸易中的度量衡制度 世界各国由于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的不同,所采用的度量衡制度不尽相同,常用的有公制、英制、美制、国际单位制。(1)公制(The Metric System)。又称米制,它采用十进位制,换算方便,故使用较多。 (2)英制(The British System)。由于其采用的不是十进位制,换算不方便,故使用范围主要在英联邦国家。 (3)美制(The U.S. System)。以英制为基础,多数但计量单位的名

货物买卖合同(CIF条款)范本

货物买卖合同(cif条款) 货物买卖合同(cif条款)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买方同意购买且卖方同意出售下列商品并遵守所列各项条款。 1.描述 项目 商品名称、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1 具体技术细节见附件“a” 包装 3 保险和货物重量 港(airport)到岸价总金额: 2.原产国和制造商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包装 包装在结实的新木箱或纸箱里,适合远距离的海运/包裹邮递/空运和气候的变化,能防护野蛮装卸、潮湿、雨淋、腐蚀、震动和冷冻。 买方将对由于包装不适当造成的任何货物损坏、缺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负责;也对由于不充分或不适当的包装和保护措施所引起的锈蚀负责。随箱应装运一整套有关的服务和操作说明。 4.唛头 卖方用不褪色的油漆在每一个外包装的四周写上箱号、毛重、净重、尺寸、合同号、目的港、收货人编号和下列文字:“防止潮湿”,“轻拿轻放”,“此端向上”,提升位置,重心和唛头。唛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装船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装货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目的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保险 在cif条款下,由卖方办理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保险额为发票金额1 10%的一切险。

合同的数量条款

1、国内某公司出口至俄罗斯黄豆一批,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公吨。货抵俄罗斯后,经检验,黄豆每袋仅重96公斤,1000袋合计96公吨。适值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客户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出口彩电4000台,装运时发现库存仅剩3900台,卖方若以这3900台交货,是否构成违约? 3、出口彩电4000台,装运时发现仅存3900台,请问卖方能否沿引5%的增减幅度以3900台彩电交货,为什麽? 4、黑龙江省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黄豆净重只有94公斤,1000袋,合计94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下跌,俄罗斯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5、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大米,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US$280FOB大连口岸。但在签合同时,在合同上只是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言,而发货时日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纠纷? 6、内蒙古某出口公司向南朝鲜出口10公吨羊毛。在合同中规定按公量计算,标准回潮率为11%。经抽样证明,10公斤纯羊毛用科学方法去掉水份净剩羊毛8公斤,亦即该批货物的实际回潮率为25%。通过下式计算:公量=(1-实际回潮率)×(1+标准回潮率),求得上述货物的公量为8.325公吨,问这一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买卖合同基本条款

买卖合同基本条款 篇一: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 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 为强化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控制,确保合同条款准确、完备,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房 产集团综合管理部根据房地产建筑市场特点,对购销合同条款风险因素进行了归纳总结,对各 条款起草中应注意问题予以提示,形成本指引,供合同经办人员起草合同时参考借鉴。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通常有类,一类是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合同 约定不明、理解不同产生的争议,一类是履行过程中违约导致的争议。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 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的争议属合同签订阶段风险控制因素,该风险因素可通过合同主要条 款的设计予以降低。 根据《合同法》第12条和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 姓名和住所、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条款体现的是缔结合同双方的主体身份。合同经办人员在起草该条款时 应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各种类型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合同的卖方或卖方,但是“项目部”、“工程部”等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同时,该处的合同主体应当与在合同最后签字或盖 章的单位或个人一致。当事人的住所与发生纠纷后管辖法院有关,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应考虑在 合同中标明住所,企业住所地一般可通过工商档案确定,可考虑不填。 2、标的物条款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货物,标的物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标的物通常通过品牌、规格、型号等内容来体现。签订合同时,要使用标的物的学名并使用全称,名称的约定必须规范、明确、具体,不得使用俚语、俗称或方言。如果交易的是特定货物,必须要写明它的详细特征,比如型号、出厂时间等。如果一次性购买不同种类和规格的商品,则应在合同中写明每一种类或者规格货物的基本情况。需要特别主要的是,对于机电等配套产品,不仅要写明主机(主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和花色,必要时还应写明随主机的辅机、配件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内容。 3、数量条款 标的物的数量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中的量除了通常所理解的量以外,还包含计量方式(单位)的约定。合同的数量有多种约定方式,有的是明确约定具体的量,有的是约定计算方式。数量争议往往因计量方式约定不明产生,比如说用“一车”、“一批”等字眼。因此,约定数量条款时必须采用规范的计量单位。 4、质量条款 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决定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质量条款也是合同的重要条款。质量的约定应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和机电设备产品,可通过约定适用的规范标准达到明确质量要求的目的;天然的出产物或质量受原材料影响较大的石材、瓷砖等产品以及无法用文字表述的产品,可通过双方共同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标准;非标准的加工定做产品则可以通过明确原材料、技术参数要求等对质量要求予以明确。合同约定采用规范来明确质量时应注意不同规范的产品质量要求不同,应选择质量要求高的规范。合同约定采用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要求的,在封样同时可要求卖方出具样品品质的书面说明。

合同数量质量条款的约定办法

合同数量质量条款的约定办法 合同数量质量条款的约定办法(一)合同数量条款 数量相对好理解(对于数量不能确定的合同,可以通过订单的方式确定每批交货数量)。但是在合同中切记出现单价一致,但总价不对的情况,同时,对于非一次性确定数量的条款,应该详细列明数量的计算方式和依据等。对于在后期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增减量的情况,应该约定增减量的计算和确认方式。 合同数量质量条款的约定办法 (二)合同质量条款 质量应当详细约定,保证合同签订后不会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在质量约定上一是应当注意在厂家对质量的承诺,二是通过公司专业人员详细了解产品关于质量的要求,三是通过国家、行业等标准确定产品质量要求。在一些企业的合同中质量问题的约定通常表示为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质量合格的标准; (三)质量的验收条款 一般合同中都会有验收条款,在验收条款中应当详细约定验收条件、方式及最终验收时间以及验收标准等,此为合同条款中产生纠纷较多的地方,应该密切加以注意。在一些企业的合同中,关于验收条款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 1、具体的验收人员约定不明确; 2、验收中的验收人员、标准等对于一些企业不利,如在合同

中约定验收由生产厂商负责; 3、涉及运输问题时,验收时间与风险转移条款约定不一致,如验收是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予以验收,但合同中出现买方承担货物运输费用以及物流延误所产生的风险等。 (四)质量问题导致违约条款 产品的质量要求与验收标准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必须明确。在有些合同中,卖方会添加关于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声明对于合同的条款,卖方具有最终解释权,该等条款应加以注意,应该予以修改,或删除。 因合同是平等主体双方基于真实意思的反映所达成的外在条款,应该尊重每一方的真实意思,不存在解释权归于任何一方从而使其凌驾于合同另一方主体之上的情况。 相关阅读: 合同的类型 第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

合同条款的八大要素

《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交易的东西);(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我们来有针对性的具体讲解一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合同的主体审核: 1、合同当事人情况:首先,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格主体资格。虽然现行《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特别限制(已经包括了自然人),但并不是说没有合格主体的问题。一方面涉及到专营、专控的业务必须由专业公司经营或经特别批准后经营,另一方面一些工作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的公司或人员才能完成。 2、双方当事人名称为什么,下面的签字就应该是什么,如上面为企业的名称,下面就应该是加盖企业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可以是“物”,一般的买卖合同(购买实物)如买手机、买房屋……也可以是“行为”(包括“不行为”)。“行为”,比如运输合同、保管、劳务、举例说,你到邮局寄一封信,你买了邮票,邮局就有义务“按时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这里,“按时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就是你和邮局之间的合同标的,它是“行为”。“不行为”也给你举一个例:我给你钱,租用你的承包地一年,你同意“在一年内不在这块地上种庄稼”。这就是我花钱买你的“不行为”。 标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专卖、专控物质不是由专业公司或经专门部门批准后经营。比如毒品是禁止流通的;再比如烟草制品必须由烟草专卖企业经营。违反这一规定,不仅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条有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涉及知识产权的标的物,应注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同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这显然非常重要。 (三)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这四项交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考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考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考点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立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外语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在洽商交易时,应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数量,防止盲目成交。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 一般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国内货源的供应情况;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 (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为了合理地确定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国内实际需要;企业支付能力;市场行情 变化。 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如“中国大米l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此外,进出口合同 中的成交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 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准 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灵活性,可在合同

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溢短装 条款(moreorlessclause),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 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应明确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在实际业务中,通常由卖方决定,但在由买方安排运输的条件下,也可由买方或船方决定。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如无相反的规定,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 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情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 市价计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1.品质规格条款 品质规格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分处不同的国家,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对货物品质的约定就更加重要。依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有关货物品质的说明是合同的要件,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的约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下列几种: (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易的品质依据的买卖。这样的买卖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的规定,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的样品或样式相同。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卖方须承担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由于凭样品的买卖多属于品质难以规范化或标准化的货物,有时很难做到货物的品质与样品完全相同,因此合同中也有约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的情况。 (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规格指反映商品品质的一些主要指标,如重量、长短、大小、纯度、强度、拉力等。等级指对同类商品进行的级别分类,如一级、二级、特级等。标准是企业、行业、政府或国际组织对某类商品的规格和等级进行的规范化。在进行此种确定品质的买卖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与合同规定的规格、等级或标准相一致,否则,即属违约。 (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稳定并树立了良好信誉的商品,可以采用凭商标或牌名来确定货物的品质。一般来说,商标或牌名特别是良好信誉的商标或牌名代表了一定规格的商品品质,因此,此种买卖可以不再订明具体标准或提供样品。但由于同一商标或牌名的产品可能在不同的国家生产,也会存在规格上的差异,因此,有些凭商标或牌名的买卖除规定了货物的牌名或商标外,也会对产品的具体规格进行规定。 (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商品的说明书是说明商品的性能、构造等的文字材料。在国际贸易中,买卖一些构造和性能复杂的设备时,有时须凭详细的说明书具体说明其构造、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在凭说明书的买卖中,有的合同除说明书外,还有规定品质保证的条款,用以保证卖方出售的货物品质在一定期限内符合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如买方在保证期限内发现品质与说明书不符,则可以要求退货。 货物的品质条款一定要明确,并应依合同约定的品质履行,有时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标准也会引起争议,特别是在买方对货物有特殊要求时,例如,有客商订的电吹风不要求很长的寿命,这样有利于市场的更新换代,并降低成本。 2.数量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通常用重量、体积、长度、面积、个数等单位宋表示。但由于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同一计量单位所代表的数量可能也会有差异,因此合同中必须规定明确。数量条款是确定卖方交货数量的依据。对于有些农产品货物或矿产品货物,由于货物本身的特性,或受包装和运输工具的限制,或由于蒸发的原因等,使货物的重量和数量很难与合同相同,对于此类货物,国际惯例也允许在合同规定的数量与实际交货的数量之间有一定的机动幅度。通常有两种规定机动幅度的方法:(1)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允许卖方按一定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2) 在货物的数量上规定一个约数,如规定“约1000公吨”,则货物的数量可以在一定的幅度内机动。 此外,在合同中通常还规定对超过合同的数量按什么价格支付的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规定,一般对于超过合同数量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货款。 3.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的种类和性质、包装材料、包装尺寸、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在国际贸易中,除一些货物因其本身特点不需要包装外,多数货物都需要有一定的包装。包装的费用计人成本之中。货物的包装主要分为两类: (1)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主要作用是为了保护货物的安全运输,便于装运和储存。

合同的数量条款

1、国内某公司出口至俄罗斯黄豆一批,规定: 每袋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公吨。货抵俄罗斯后,经检验,黄豆每袋仅重96公斤,1000袋合计96公吨。适值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客户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出口彩电4000台,装运时发现库存仅剩3900台,卖方若以这3900台交货,是否构成违约? 3、出口彩电4000台,装运时发现仅存3900台,请问卖方能否沿引5%的增减幅度以3900台彩电交货,为什麽? 4、黑龙江省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 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黄豆净重只有94公斤,1000袋,合计94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下跌,俄罗斯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5、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大米,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US$280FOB大连口岸。但在签合同时,在合同上只是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言,而发货时日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纠纷? 6、内蒙古某出口公司向南朝鲜出口10公吨羊毛。在合同中规定按公量计算,标准回潮率为11%。经抽样证明,10公斤纯羊毛用科学方法去掉水份净剩羊毛8公斤,亦即该批货物的实际回潮率为25%。通过下式计算: 公量=(1-实际回潮率)×(1+标准回潮率),求得上述货物的公量为 8.325公吨,问这一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7、黑龙江某出口公司向苏联出口了一批黄豆,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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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仓储合同订立及主要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仓储合同订立及主要条款 仓储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仓单在仓储合同中具有重要作用。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仓单的内容是对仓储合同内容的进一步确认。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实际上是仓储物所有权的一种凭证,又是存货人或者持单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过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①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②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③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④储存场所; ⑤储存期限; ⑥储存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⑦仓储费用; ⑧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非仓单式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仓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②仓储物的品名或品类。 ③仓储物的数量、质量、包装。本条应具体明确仓储物的数量,计算数量的标准、计量单位,如果货物的质量、包装没有国家标准,可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按通常的使用标准,按通常的使用标准的,双方当事人应协商一致。 ④仓储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及验收人的资质条件。 ⑤仓储物保管条件的要求。 ⑥仓储物入库、出库的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3964-61 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或者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 注意:这些是一种物与其他物区别的标志。只有在某项买卖合同中将买卖的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品种、规格、等级、花色等写清楚,才不会引起误解,产生分歧。不在合同中将买卖商品的基本情况规定清楚,要正确履行合同就难以得到保证,容易产生纠纷。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机电等配套产品,不仅要写明主机(主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和花色,必要时还应当写明随主机的辅机、配件(附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内容。 如果买受人一次购买出卖人不同种类或规格的商品,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写明每一种类或者规格商品

的基本情况。 二、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注意:买卖的标的物数量是衡量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或者大小的一个尺度,如果没有规定数量,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分清双的责任。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对买卖的标的物的具体数量及计量单位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三、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注意:不同的物品,其质量要求也不一样。同一物品,其档次或者等级不同,质量标准也不相同。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物执行的技术标准。 产品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部)标准的,按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

常用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分析

常用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分析 【编者按】合同条款实质上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要约承诺中明确的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往往当事人最初的谈判已经无从考证,最后能够作为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就是合同文本确定的条款。当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这些条款的约定是否完备,就成了合同守约方的能够获得救济的关键一局。本文从常用的合同条款入手,对合同签订过程中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期引起本所广大客户足够的重视。 古罗马将合同称为“法锁”,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双方在交易中需要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正因为如此,合同又被称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合同内容如果出现缺陷,则这种差距就无法实现当事人最初设想的效果,合同条款所设定的就是在某个时刻发生的法律风险。应当看到,合同条款是合同法律风险最主要的产生途径。因此,经营者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合同条款的规范和谈判上,充分重视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标的及法律风险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标的条款是不可补正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 概括而言,合同标的条款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文字表述必须明确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商品日益丰富,使得双方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是严重的法律风险。 (二)写明商品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如某商场本想购买杭州某厂生产的“天堂牌”自动雨伞1000把,但在合同中的商品名称栏内只写了“自动

常用合同条款分析及法律风险防控

1、合同标的及法律风险防控 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为了实现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归属变化,因此对这种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标准描述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标的条款因此也成为法律的提示性条款内容。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标的条款是不可补正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 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标的可以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这些因标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标的约定差异应当引起注意。如权利瑕疵不像物的瑕疵那么容易被观察,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的合同更应当注重对权利状态的描述。行为作为标的,往往依赖于特定人技能,因此更应当注意行为人的确定以及与代为履行禁止相协调。这些因素都是认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的考察方面。 概括而言,合同标的条款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文字表述必须明确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商品日益丰富,使得双方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是严重的法律风险。 (2)写明商品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如某商场本想购买杭州某厂生产的“天堂牌”自动雨伞1000把,但在合同中的商品名称栏内只写了“自动雨伞”,而未写“天堂牌”商标,结果供方发来的除有50把是“天堂牌”的自动雨伞外,其余的都是一些杂牌,有不量的甚至无商标,给需方造成损失。相同的产品因为品牌不同,价格差异有时非常巨大。 (3)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如大豆,一般是指黄豆,但有些地方把蚕豆也叫大豆;又如自行车,有的叫人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又如,电梯美国人叫Elevator,英国人叫Lift,这些都属同物异名。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就标的物明确约定,有时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说明。

买卖合同应该包括那些条款-

买卖合同应该包括那些条款? 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3.质量要求; 4.包装方式; 5.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6.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7.结算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条款(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质量保证期等) 买卖合同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人。 买卖合同应当对买卖的标的物进行详细的描述,做到明确具体一目了然。

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卖方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1页 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安全运送非常重要,包装不善就可能发生货损,侵害买方的利益。对于包装方式无约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交易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标的物的检验是指买方在收到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情况的查验、测试或者鉴定。合同中应当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还有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支付价款等,卖方的义务还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相关单证和资料、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等。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买方的违约的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照约定提货、付款等,卖方的违约情形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在确定商品价格时,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如:企业的经营意图、市场战略、交易商品的特点、市场供求规律、汇率变化趋势、交易商品的质量和档次、交易数量、包装要求、运输条件、交货方式和地点、交易双方的谈判实力等,这些因素都会对商品价格的最后确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进出口业务人员而言,掌握商品的价格是一项复杂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外经贸业务经营人员必须熟悉交易商品成本核算方法、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和换算方法;了解作价方法和国际市场商品价格变动趋势,充分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合理地制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一)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1.FOB、CFR 、CIF 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采用的贸易术语是FOB、CFR和CIF三种。这三种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 输。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生产或采购成本、各种费用和净利润。 FOB 、CFR 和CIF 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的计算公式如下: FOB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即FOB价+国外运费 CIF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即FOB价+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 (二)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FCA、CPT 和CIP 三种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会为适应国际贸易的新发展而制定的贸易术语。它们的适用范围比较 广,其价格构成也有三部分:生产或采购成本、各种费用和净利润。由于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交贷方式不同,有关费用也有 所不同。 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的计算公式如下: FCA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PT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即FCA价十国外运费 CIP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运费+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即FCA价+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 (三)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 1.FOB、CFR 和CIF 三种价格的换算 (1)FOB 价换算为其他价 CFR价=FOB价+国外运费 CIF价=(FOB价+国外运费)/ (1 —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签订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签订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应当包括的基本条款就有: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比如买卖合同中买卖的是什么东西;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一、签订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比如买卖合同中买卖的是什么东西;(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但是,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内容要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这些条款,但不限于这些条款。不同的合同,由其类型与性质决定,其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可能是不同的。比如,买卖合同中有价格条款,而在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中就没有此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特定事项达成协议为条件,则在这些特定事项未达成协议前,合同不成立。如果当事人各方在订立合同时,有意将一项合同的内容留待进一步商定,则尽管这一项条款没有确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二、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每一个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中,就是经济合同当事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各项条款。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1)标的;(2)数量;(3)质量;(4)价款或者酬金;(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争议解决方式;(7)违约责任。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经济合同的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属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法》中有规定,签订合同的形式主要就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而实际采取哪一种形式来签订,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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