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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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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2)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7)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鄂价能交[2004]138) (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中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销售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13)

湖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1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15)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19)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鄂价能交[2006]131号) (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湖北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2)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湖北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2)

湖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2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24)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26)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鄂价能交[2008]147号 (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29)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31)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鄂价能交[2009]323号 (3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33)

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36)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鄂价环资规【2011】48号文 (3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038 号

湖北、湖南、江西、河南、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销售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将有关省(市)电网销售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提高:湖北省2.65分钱、湖南省1.8分钱、江西省1.78分钱、河南省1.63分钱、四川省2.38分钱和重庆市3.3分钱,用于解决电网经营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城乡用电同价等问题。电价调整后各类用户用电价格见附件一至附件六。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电网企业提价收入应用于增加电网建设投入、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禁止电力企业将提价收入用于提高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性支出。

统一核定新投产(含已投产未定价及未来投产,下同)机组的上网电价。湖北、湖南、江西、河南、四川、重庆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纽(含热电机纽)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分别核定为每千瓦时0.32元、0.345元、0.335元、0.29元、0.295元和0.295元;安装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湖南、四川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水电机组上网电价分别核定为每千瓦时0.315元和0.28元。今后新投产发电企业执行上述上网电价推动销售电价上升的,与销售电价调整同步执行。有关新投产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七。

湖北省外商直接投资的蒲圻、西塞山电厂上网电价暂分别核定为每千瓦时0.421元和0.398元。将葛洲坝电厂、丹江口电厂的上网电价分别由每千瓦时0.151元和0.142元调整为0.153元和0.162元。核定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电网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6元,在重庆电网的上网电价(不含输电费)为每千瓦时0.236元。

规范计价利用小时和超发电价。省级电网统调范围内的燃煤机组(不舍原电网内部核算电厂)执行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统一为:湖北、湖南电网4250小时,江西、四川电网4500小时,重庆电网5000小时,河南电网5500小时;湖南、四川电网水电机组(不含原电网内部核算电厂)执行国家核定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统一为3360小时和3700小时;超过以上发电利用小时的电量统一执行超发电价。湖北、江西、河南、重庆电网超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26元0.28元、0.26元和0.26元。湖南、四川电网水电超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24元和0.19元;其他类型机组的超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27元和0.24元。原电网内部核算电厂,厂网分离时核价对应的电量执行核定的上网电价,超过部分执行统一超发电价。对上述电量、电价,各地价格、电力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以利监督执行。

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并逐步归并现有已核价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后各电厂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八。

同意江西省在7月1日至9月30日和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试行销售侧季节性电价。试行季节性电价的范围。除城乡居民生活照明用电,农业排灌用电,行政机关、学校(不含生产企业)、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医院、公共交通电车、城市公共照明用电,自来水生产用电,煤气生产用电,福利工厂用电,商业用电外的其余各类用电。

季节性电价的时段划分。高峰时段:17:00—23:00;夏季尖峰时段:19:00—21:00;冬季尖峰时段:18:00—21:00;低谷时段:23:00—次日5:00;其余时间为平时段。季节性电价浮动标准。以现行销售电价表中的电度电价(不含代征的三峡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为基准价,尖峰时段上浮80%,高峰时段上浮50%,低谷时段下浮50%。

同意重庆市在丰枯电价基础上,将销售侧峰谷价差拉大到4:1;并在7月1日至8月31日和12月1日至次年元月31日期间试行销售侧季节性尖峰电价。季节性尖峰电价执行时

段为19:00时至21:00时,尖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80%。

同意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办法。

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扩大至居民生活、旅游星级宾馆饭店、农业排灌(100千伏安及以上)用电和省级电网与地方电网之间的购售电量。

适当调整峰谷时段划分标准:

1.平时段 7:00-8:00 11:00-15:00 22:00-23:00

2.尖峰时段 19:00-22:00

3.高峰时段 8:00-11:00 15:00-19:00

4.低谷时段 23:00—次日7:00

拉大峰谷价差。销售侧的峰谷价差由现行的4.57倍扩大至4.75倍;发电侧的峰谷价差由现行的1.66倍扩大至2.03倍;省级电网与地方电网之间的购售电量按发电侧峰谷价差执行。

在发电侧和销售侧试行丰枯季节电价。

丰枯季节划分。全年分为平水、丰水、枯水期三个季节,平水期为3、7、8、9月,丰水期为4、5、6、10月,枯水期为11月至次年2月。

执行范围。全部发电企业、省级电网与地方电网的购售电量、大工业用户和非普工业用户均试行丰枯季节电价。

电价浮动标准。发电侧:以平水期上网电价为基准价,丰水期水电每千瓦时降低3分钱,火电每千瓦时降低4分钱,枯水期水电每千瓦时提高4分钱,火电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销售侧:以平水期销售电价为基准价,丰水期每千瓦时降低4分钱,枯水期每千瓦时提高4分钱,。省级电网与地方电网的购售电量:以平水期价格为基准价,丰水期每千瓦时降低3分钱,枯水期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

适当调整河南省发电侧峰谷电价办法,发电侧低谷电价系数调整为0.55,高峰、平段电

价系数维持不变。热电机组和综合利用发电厂暂不执行峰谷电价。

同意重庆市适当调整居民生活照明用电价格,具体调价水平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我委核准。同意河南省实现全省范围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51元。

农业、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农业生产用电中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除本文所附电价表中另作说明的之外,一律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消河南、四川等省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

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运用价格杠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详见附件九)试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各地工业电价统一调整;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以上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和5分钱。对原执行国家优惠电价政策的14家重点电解铝企业,由于今年1月1日已恢复征收农网还贷基金(电价),此次电价调整比其它工业企业适当少调,调价标准见附表。电石行业中排放不达标企业调价时先按淘汰类电价执行,整改后经省级政府环保部门验收排放达标的,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石生产装置,改为执行限制类电价,其余企业改为执行允许和鼓励类电价。2004年底排放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予以淘汰。以上政策自实施之日起暂执行一年。

为有利于电力资源的优化利用,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规范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政策。各地要按本省(区、市)统一标准向自备电厂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电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由自备电厂所在省级电网公司代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同时,自备电厂要向接网的电网公司交纳系统备用费,标准由所在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我委备案。

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中关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电解铝、铜、氯碱、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实行的优惠电价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的规定停止执行。

以上电价调整自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我委将会同国家电监会对各地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4]138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华电集团湖北分公司、国电集团华中分公司,各有关独立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有关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黄石西塞山发电公司、华润蒲圻电厂上网电价按发改价格〔2004〕1028号文件附件七公布的电价执行,即含税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39812元和0.42063元,其它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和已核价电厂归并调整后的新上网电价按发改价格〔2004〕1038号文件附件七和附件八公布的电价执行。

二、上述发电企业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统一发电利用小时所对应电量按附件2公布的电量执行。

三、发改价格〔2004〕1038号文件未公布上网电价的其它已核价发电企业归并调整后的新上网电价和对应电量我局将另行公布。

四、居民生活电价、农业生产电价、农业排灌电价和中小化肥生产电价这次不作调整。

五、大化肥生产用电根据发改电〔2003〕124号的规定,按此次调整后的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8厘钱执行。

六、调整后的销售电价中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1.18分。

七、列入销售电价的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不含税)。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执行。

八、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农网改造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及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

分时电价。

九、原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种植业、养殖业,其种植、养殖环节用电(不包括后续加工、储藏等环节)改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十、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仍按现行规定电价执行。十一、按发改价格〔2004〕1038号文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由我局商省发展改革委后确定执行。

十二、23个代管县和3个自供自管县,由所在市州物价局于2004年7月1日以前,根据我局鄂价能交〔2004〕6号文件和这次国家调整趸售电价的影响,测算各县的销售电价调整方案报我局审批。

十三、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生产用电按这次调整后的大工业电价减去1999年电价调整价差(包括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价差)执行,电量按2002年度基数执行。

十四、从本文执行之日起,鄂价能交〔2004〕53号文自行废止。

十五、以上价格从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执行。请各地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8号)

附件3:湖北省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鄂价能交[2004]138)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

2、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武汉市的标准为c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5分,大工业,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1分;其他地区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1.2分,其他用电每千瓦时1分;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不得征收。

3、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执行。

4.以上价格从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中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4月22日发改价格〔2005〕667号

湖北、湖南、江西、河南、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网公司:

按照我委《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09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疏导突出电价矛盾,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取消超发电价,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2004年6月以来煤价上涨以及取消超发电价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华中电网有关省(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3.1分钱、湖南省2.4分钱、江西省2.2分钱、河南省3.1分钱、四川省2.3分钱、重庆市1.8分钱;统调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南省0.1分钱、江西省0.9分钱、河南省0.9分钱、四川省0.8分钱、重庆市0.3分钱,湖北省统调水电机组上网电价不高于0.30元的每千瓦时提高0.3分钱。同时,为解决从电网分离出来的电厂和部分低电价电厂的经营困难,按保本微利原则提高其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水平见附件。

(二)湖南省分步取消超发电价,第一步将水电超发电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279元,火电超发电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332元;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按我委发改价格〔2004〕103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耒阳电厂3号、4号机组按燃煤机组统一发电利用小时执行。其他省(市)发电企业在本省内销售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三)将葛洲坝电厂、丹江口电厂和小浪底水电站的上网电价分别提高为每千瓦时0.1599

元、0.1687元和0.317元。将重庆市小水电最低保护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185元。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电网的上网电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273元,在重庆电网的上网电价(不含输电费)提高为每千瓦时0.245元。四川净送重庆的9亿千瓦时电量按双方协商电价每千瓦时0.255元执行。外商直接投资的河南省南阳普光电力有限公司上网电价调整水平由河南省发改委与企业协商后确定。

(四)三峡电量到华中有关省市的落地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为:湖北省0.2855元、湖南省0.2949元、江西省0.3364元、河南省0.2940元、重庆市0.2838元;三峡电量对华中有关省市结算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为:湖北省0.2236元、湖南省0.2327元、江西省0.2729元、河南省0.2319元、重庆市0.2220元;三峡电量输电价格和输电准许损耗率仍按我委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市)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3.1分钱、湖南省2.4分钱、江西省3.97分钱、河南省3.99分钱、四川省2.28分钱、重庆市2.89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农业、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

(二)湖北、湖南、四川、重庆省(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同意河南、江西省电网适当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具体调价水平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我委核准。

(三)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电价适当少调,电度电价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2.3分钱、湖南省2分钱、江西省2.5分钱、河南省2.4分钱、四川省1.8分钱、重庆市2分钱。(四)其余用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价标准为:四川省3.7分钱;河南省大工业用电4.8分

钱,其他各类用电5分钱;江西省非居民照明用电8分钱,其他各类用电5分钱;湖北、湖南、重庆省(市)趸售电价分别提高1.6分钱、2.6分钱和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分别提高4.6分钱、3.9分钱和4分钱。四川省居民生活区(含居民住宅小区和单位宿舍院内)的路灯用电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湖北省0.351元、湖南省0.369元、江西省0.357元、河南省0.321元、四川省0.318元、重庆市0.312元;安装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湖南、四川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水电机组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16元和0.288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四、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实行的差别电价政策和规范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政策,仍按我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河南省上网电价调整自2005年5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其余各项电价调

自2005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我委将会同国家电监会对各地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销售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5〕67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中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7号)精神,现将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煤电价格联动,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中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7号)要求,居民生活电价、农业生产电价、农业排灌电价和中小化肥生产电价这次不作调整。趸售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6分钱,其他各类用电每千瓦时上调4.6分钱。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见附件。

大化肥生产用电按此次调整后的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8厘钱执行。

列入销售电价的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不含税)。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执行。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农网改造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及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

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仍按现行规定电价执行。

按国家发展改革秀发改价格[2004]1038号文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企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3个代管县和3个自供自管县,由所在市州物价局于2005年5月31日以前,根据这次国家调整趸售电价的影响,测算.各县的销售电价调整方案并附相关测算资料(财务报表等)报我局审批。

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生产:用电按这次调整后的大王业电价减去1999年电价调整价差(包括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价差)执行。

以上价格从2005年5月1日抄见电量执行。请各地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湖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鄂价能交〔2005〕67号)

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捧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

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1.2分,其他用电每千瓦时1分。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不得

收取。

3、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

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

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4、以上价格从2005年5月1日抄见电量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233号

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华中电网有关省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1.60分钱、湖南省1.85分钱、河南省1.32分钱、江西省1.3分钱、四川省1.48分钱、重庆市1.03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电价具体水平见附件七。

(二)对2006 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取消湖南省超发电价,发电企业在省内销售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四)将二滩公司送四川和重庆电量的上网电价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278元和0.268元(重庆市未到位部分,下次电价调整时优先解决);将四川净送重庆的9亿千瓦时电量电价每千瓦时提高为0.262元;将重庆市小水电最低保护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205元。(五)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湖北省0.367元、湖南省

0.3875元、河南省0.3342元、江西省0.37元、四川省0.3328元、重庆市0.3223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湖南省水电标杆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01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六)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为缓解华中各省市电网建设工程投资还本付息压力,将湖北、河南、江西、四川省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湖南省、重庆市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2分钱和1分钱;另外,为解决华中电网公司鄂豫三回线路、三板溪电站配套送出工程公用网络部分的还本付息问题,在河南省、湖南省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加价0.1分钱、0.06分钱。

三、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适当提高电价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湖北、湖南、江西、河南、四川、重庆省(市)电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均为0.83分钱。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从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电网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再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在本省(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停止执行。

四、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向华中电网有关省(市)电网除农业生产用电(含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

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市)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五、同意四川、河南省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其中,河南省各趸售县以县为单位实行各类用户用电同价。农村用户电价降低的部分,由城市用户负担。

六、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市)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2.61分钱、湖南省3.26分钱、河南省2.81分钱、江西省2.84分钱、四川省1.98分钱、重庆市3.87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六。

七、同意重庆市在继续实行丰枯季节电价的基础上,将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浮动幅度调整为: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0%,季节性尖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70%

八、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同意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其中,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听证会通过的意见,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其中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8分钱);四川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听证会通过的意见,实行阶梯递增电价:城乡一户一表用户,月用电量在6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电价不提高;月用电量在61至100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提高8分钱;月用电量在101至150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1元;月用电量超过151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6元;合表用户电价每千瓦时提高5分钱。重庆市居民生活电价根据听证会意见,每千瓦时提高5.7分钱(其中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8分钱)。其余各省调价水平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我委核批。提高居民生活电价的省(市),要采取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基

本生活不受影响。

九、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十、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要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十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6〕131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华电集团湖北分公司、国电集团华中分公司、省能源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有关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按照发改价格[2006]1233号文件规定,我省除汉元发电有限公司等七家发电企业执行国家重新核定的上网电价外,其余上省网结算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统一上调每千瓦时

1.6分钱,具体价格见附件2。

(二)已进行烟气脱硫改造的国电荆门电厂、鄂州电厂应将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相关资料报送我局确认后,执行脱硫上网电价。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

(一)省电力公司直供直管用户按照发改价格[2006]1233号文件公布的销售电价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发改价格[2006]123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23个代管县和3个自供自管县的销售电价,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电量在现行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增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共0.98分钱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增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不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共0.15分钱)执行。

(二)大化肥生产用电按此次调整后的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8厘钱执行。

(三)列入销售电价的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不含税)。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执

行。

(四)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农网改造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政策。

(五)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月50千瓦时以内的电量在现行规定的优待电价基础上增加每千瓦时0.83分钱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执行。

(六)按照国家规定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七)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生产用电按这次调整后的大工业电价减去1999年电价调整价差(包括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价差)执行。

(八)采用离子膜法生产烧碱的江汉石油管理局盐化工厂和宜化集团离子膜法生产烧碱电量分别为每年2.2亿千瓦时和1.8亿千瓦时。

三、23个代管县和3个自供自管县,由所在市州物价局于2006年7月15日以前,根据这次国家调整趸售电价的影响,测算各县的销售电价调整方案并附相关测算资料(05年完整财务报表和购、售电分类电量等)报我局审批。

四、以上价格从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执行。请各地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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