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
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三、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二)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
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三)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
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五)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源头预防是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治本之策。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
决实际困难。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救助保护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民政
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地方做好工作。民政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各省(区、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完善法律法规。抓紧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相关工作,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和源头预防等相关规定,规范救助保护工作行为,强化流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和保护,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要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公安机关要根据需要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地方财政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四)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 111—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分类及床位数划分应符合表1规定。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概述 1.1.1项目名称 XXXXX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 1.1.2项目建设性质 新建 1.1.3项目承担单位 XXXXX民政局法定代表人: 1.1.4建设单位 XXXXX救助管理站法定代表人: 1.1.5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期9个月,从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完成。 1.1.6建设地点 XXXXX天山路245号院 1.1.7建设规模和容 项目区规划用地面积8785.9m2(约合13亩),总建筑面积1100m2,地上3层,单侧走廊,砖混结构。配套建设锅炉房50m2、供排水系统、采暖系统、供电系统等公共工程。 1.1.8项目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31.5万元,占总投资的87.7%;其他费用10.9万元,占总投资的7.3%;预备费7.5万元,占总投资的5%; 1.1.9资金来源 (1)县级财政配套资金70万元,占总投资46.6%, (2)申请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资助80万元,占总投资53.3% 1.2项目承担单位概况 XXXXX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心,位于XXXXX天山路西245号,于2005年6月挂牌并开始工作。中心设于XXXXX救助管理站,中心与XXXXX救助管理站为一套人马,两块牌,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编制15人,实有人员11人,来开展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XXXXX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成立6年来,克服了XXXXX未成年人外流地域广、人数多、接送路途远、经费紧,工作人员少等困难,XXXXX 救助管理站担负着XXXXX地区东四县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工作,每年救助各类人员达500人以上其中,救助流浪未成年人越占80%左右。2005至2010年5月共救助未成年人1789人。 目前XXXXX救助管理站基础设施是1958年建站时修建的,基础设施差,功能不齐全,作用发挥不够与国家提出的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教育、心理辅导、就业培训五种功能于一体的要求相差甚远,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规模小、环境差、基础设施旧落后,服务功能单一,救助能力弱,与成年人混合救助,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
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三、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
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建设平安X、和谐X、宜居X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方案》(X发〔XX〕10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方案》(X发〔X〕39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X办发〔X〕2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努力提升救助管理水平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切实保证救助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工作目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救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救助工作体系和运行机
制,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救助能力,实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全覆盖。 (二)工作要求。一要做好预防工作。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因贫困、家庭暴力、教育不当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等原因造成外出流浪。二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引导工作。各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要及时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三要保障基本生活。在受助流浪未成年人未得到妥善安置前,首先要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四要强化管理及保护措施。要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要求,对流浪未成年人采取必要的行为约束和矫治手段。五要注重教育引导和技能培养。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文化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具有劳动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高劳动技能和生存能力,以促进其回归主流社会。六要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打击幕后操纵和利用流浪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的犯罪行为。七要提升救助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救助机构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和救助保护工作。 三、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有关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相关工作。 (一)综治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职能,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综治工作考评范畴,对预防未成年人违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 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 111—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分类及床位数划分应符合表1规定。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项目概述........................................................................................... 5 1.2项目承担单位概况 .......................................................................... 6 1.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和范围 .................................................. 7 1.4可行性研究结论 .............................................................................. 9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 ......................................................................... 10第三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12 3.1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 12 3.2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有利维护XXXXX稳定 ...... 12 3.3建立救助保护中心,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13 3.4建设救助保护中心,提升救助管理和服务专业化水平 .......... 14第四章项目选址和建设条件 ................................................................. 15 4.1项目选址....................................................................................... 15 4.2项目所在地基本情况 .................................................................. 15 4.3配套条件....................................................................................... 17第五章项目建设方案 ........................................................................... 19 5.1总体设计原则与设计定位 .......................................................... 19 2
一、中心基本情况。 2003年8月1日,我国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建立起救助管理制度,同年11月,广东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中心成为广东省专职开展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机构,也是全国民政系统第一个专门开展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专职机构。 广东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广东省内无家可归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教育和安置工作,负责我省籍流入外省的流浪儿童回省后的临时安置和救助保护工作,并根据《广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省内各救助管理站救助时间超过30天的流浪儿童进行临时安置,根据目前救助政策,广东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救助对象主要有四大类:一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无家可归的儿童;二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儿童;三是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流浪儿童;四是父母入狱无监护人监护的儿童。其中救助量最大是第一类流浪儿童,这类流浪原因主要有自已离家出走、遭家庭遗弃、被操纵职业乞讨、与家人走失等原因。 二、救助流浪儿童基本情况 从2003年至今,共救助各地流浪儿童1300多名,通过护送返乡或亲属接回1280名,回归率达86%,按流出地统计,主要集中在四川、湖南、贵州、江西、广西、河南等省份,此外广东流入全国各地300名,主要集中在清远、韶关、茂名、揭阳等市。 几年来,在上级的大力支持和具体领导下,在各级领导的亲切关怀下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结合工作性质彻底转变的要求,通过加强职工队伍学习教育和培训,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创新管理与教育,对长期滞留在我中心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特别是在对适龄儿童开展“类学校”教育,对符合就业条件的少儿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探索出流浪儿童“类学校”教育新模式,被民政部誉为全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三大模式之一,并成功地被确定为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06――2010年流浪儿童合作项目执行单位,开展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项目合作,2006年荣获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民政部等13部委授予的“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等光荣称号,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极大地丰富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内容,提高了救助保护工作质量。 三、坚持抓好流浪儿童回归工作,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 (民发[2006]118号 2006年7月24日发布施行) 1 总则 1.1为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为流浪未成年人等提供救助、保护、教育的庇护场所和专门机构。 1.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帮助受助未成年人重返家庭、融入社会,促进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4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树立健康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受助未成年人爱祖国、爱社会、爱人民的道德情操。 1.5教育、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应当适应其身心特点,以和蔼、文明的方式开展工作,充分尊重和理解受助未成年人的合理愿望和正当要求,严禁殴打、辱骂、恫吓、体罚受助未成年人。 1.6本规范所列各项条款为最低要求。 2 术语 2.1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分中心、街头服务点、社区服务点等。 2.2流浪未成年人——指18周岁以下,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在街头依靠乞讨、捡拾等方式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 2.3身体状况——指能够通过初步检视而判明的未成年人的体貌特征及精神状况。包括:(1)明显外伤、肢体残疾、行动困难等;(2)严重抑郁、躁动不安等;(3)智力障碍;(4)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精神病、疑似精神病或疑似罹患其他疾病等。 2.4护送来站救助保护——指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公民将流浪未成年人引导、护送进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保护的情形。 2.5特殊饮食需要——指对于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患病未成年人和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对于饮食习惯、营养搭配等方面的特殊需要。 2.6正规教育——指由教育部门依法提供的、进入国民教育序列的义务教育。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安全管理制度1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受助未成年人在站期间的人身安全,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应对新入住未成年人进行耐心细致、深入浅出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其对中心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的重要性的认识。 二、工作人员应对新进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检查,对其随身携带的危险品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场所的安全稳定,防止自残、自伤和他伤事件的发生。 三、新进受助未成年人应洗澡更衣,其随身携带物品应装袋暂存,标明姓名,妥善保管,走时归还,确保少儿科管理的规范有序,防止混入危险品。 四、工作人员对受助未成年人身上携有的钱款或贵重物品,应按规定办理暂存手续,待其离站时签收归还。 五、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饮食、洗浴、穿衣、入厕、等生活照顾,防止跌伤、摔伤等意外伤害,洗簌、洗澡时,工作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滑工作。洗澡前,工作人员还应先将水温调试好,再组织受助未成年人开始洗澡,防止烫伤。 六、按照性别、年龄、身心状况等安排未成年人分类居住,女童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对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安排单独食宿,采取消毒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七、中心依法实行监护性管理,值班工作人员要加强责任心,预防未成年人擅自离站。 八、值班工作人员要及时巡查未成年人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九、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认真清点未成年人数,重点人员当面交接清楚,并做好值班记录。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受助未成年人在站期间的人身安全,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应对新入住未成年人进行耐心细致、深入浅出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其对中心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的重要性的认识。 二、工作人员应对新进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检查,对其随身携带的危险品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场所的安全稳定,防止自残、自伤和他伤事件的发生。 三、新进受助未成年人应洗澡更衣,其随身携带物品应装袋暂存,标明姓名,妥善保管,走时归还,确保少儿科管理的规范有序,防止混入危险品。 四、工作人员对受助未成年人身上携有的钱款或贵重物品,应按规定办理暂存手续,待其离站时签收归还。 五、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饮食、洗浴、穿衣、入厕、等生活照顾,防止跌伤、摔伤等意外伤害,洗簌、洗澡时,工作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滑工作。洗澡前,工作人员还应先将水温调试好,再组织受助未成年人开始洗澡,防止烫伤。 六、按照性别、年龄、身心状况等安排未成年人分类居住,女童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对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安排单独食宿,采取消毒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七、中心依法实行监护性管理,值班工作人员要加强责任心,预防未成年人擅自离站。 八、值班工作人员要及时巡查未成年人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九、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认真清点未成年人数,重点人员当面交接清楚,并做好值班记录。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2.依法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帮助受助未成年人重返家庭、融入社会,促进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3.应当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树立健康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受助未成年人爱祖国、爱社会、爱人民的道德情操。 4.教育、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应当适应其身心特点,以和蔼、文明的方式开展工作,充分尊重和理解受助未成年人的合理愿望和正当要求,严禁殴打、辱骂、恫吓、体罚受助未成年人。 二.接待 1. 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制。 2.对于来求助的未成年人,应当仔细查看其身体状况,为其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3.对于能够说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责任人,安排返家事宜;对于不满6周岁且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报请有关部门送社会福利机构安置。 4.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
5.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6.对于吸毒人员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7.对于求助的境外未成年人,应当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8.对于护送前来求助的未成年人,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9. 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未成年人,核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护送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补充填写受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10.对于医疗机构收治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 三.入站 1.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出版物,应当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应当代为保管;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2.为受助未成年人洗澡、洗衣、理发等个人卫生活动提供帮助。 3.为受助未成年人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4.登记、保管受助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物品。 5.安排受助未成年人进入观察区接受观察。观察区内应当安排专职人员帮助未成年人消除紧张情绪,了解其家庭情况、流浪经历,确定救助、保护、教育工作方案;观察区内应当安排工作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管理制度 为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 1、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制。对于来站求助的未成年人,仔细查看其身体状况,为其建立《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档案》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2、对于直接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先办理入站手续,后查明情况,补充填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3、对于能够说明家庭情况的流浪未成年人,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责任人接回,对于不满6周岁且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报请市民政局送儿童福利院安置。 4、对于单位、个人护送前来求助的流浪未成年人,接待人员应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填写完成《受助未成年人交接表》,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若系痴、呆、傻未成年人,护送人员应提供相关的《情况说明》。
5、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未成年人,核对受助未成年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补充填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6、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未成年危急重症病人、精神病人,开具介绍信直接送定点医院治疗。发现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或送定点医院治疗,带病情稳定后再进站接受有关救助。对于医疗机构先予收治的流浪未成年人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供救助保护服务,建立《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档案》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7、对于未成年吸毒及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8、对于求助的境外未成年人,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二、服务 1、入站前对未成年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未成年人携带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行物品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代为保管,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2、为受助未成年人发放牙膏、牙刷、毛巾、肥皂等生活用品,帮助他们洗澡、洗衣、理发等,培养其生活自理能力,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条件。 3、登记、保管受助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物品。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11 —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 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 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 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 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 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 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 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第^一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分类及床位数划分应符合 表1规定。 辖区流动人口数量超过220万的城市,可适当增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中心的床位数量,并参照一类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三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包括未成年人入站登记、生 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及附属用房。流浪未第十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得建筑设备包括电气、给排水、采暖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1]39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1.08.15 【实施日期】2011.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情 况汇报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宜都市民政局关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工作情况的汇报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近年来,我局通过强化求助人员管理,增强主动救助能力,探索多元救助方式,积极协调,部门联动,初步建立了主动救助常态化、救助方式多样化、救助工作协同化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模式。 一、基本情况 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由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承担,救助站成立八年以来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约9500余人次,其中未成年人209人次。今年10月,我局按照三级救助管理站标准对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进行了重新选址和设计,目前,正处于积极筹措资金阶段。 二、主要工作及措施 (一)建立定期巡查机制,主动救助常态化 针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我市救助管理站结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建立了巡查机制,做到主动救助常态化。
定期开展街面巡查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宣传工作,对特定商业区域实施重点监控,并预留救助电话,要求相关商户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后及时告知救助管理站,要求社区和志愿者团体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后及时施救或护送至救助管理站,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主动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严寒酷暑及突发事件等情况下,必须开展救助巡查工作,确保流入我市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 (二)落实分类施救制度,救助方式多样化 根据流浪未成年人乞讨成因及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实际,我们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分类救助,针对不同的救助对象实施不同的救助管理。 对于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救助管理站采取先行施救,然后公安机关跟进,严防拐卖、拐骗和强迫、教唆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如发现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引导接受救助。对于突发急病的流浪儿,采取“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安排治疗,同时会同公安机关利用信息系统帮其查找父母或在相关媒体为其刊登寻亲公告,及时帮助他们回归家庭。对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和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我站采取福利机构照顾为主,家庭寄养为辅的方式开展施救工作。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4) 第三章建设地址及建设条件 (6) 第四章建设内容及规模 (7) 第五章工程建设方案 (8) 第六章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措施 (14) 第七章节能节水方案 (16) 第八章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进度 (20) 第九章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23) 第十章项目招投标初步方案 (24) 十一章社会效益分析 (25) 十二章结论及建议 (26) 相关附件资料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概况 1.1.1项目名称:**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 1.1.2建设性质:新建 1.1.3项目建设单位:**县民政局 1.1.4法人代表:*** 1.1.4建设地点 **县泉都街道305省道北侧。 1.1.5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占地面积为1800平方米,建筑面积2450平方米,并建设围墙、绿化等附属设施,架通供水供电设施。 1.1.6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项目估算总投资为490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为39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98万元。 建设所需资金除申请中央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地方财政配套。 1.1.7项目建设目标任务 项目建成运行后,可让**县内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救助,解决他们吃、穿、行、住等日常生活问题,缓减各级党委、政府面临的社会问题,让他们感受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实现流浪未成年人“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 1.2项目提出理由及过程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视、
关怀下,我国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特殊困难群体为主要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外出务工影响,很多留守儿童缺少父母关爱,性格较为孤僻、内向,甚至部分孩子成天不回家,流浪街头。兴办**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是解决社会流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 根据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结合**县民政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实现民族落后地区社会稳定的需求及不辜负广大各族群众迫切期望,**县在规划民政福利事业发展时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列为了重点建设项目,并决定抓住这一契机争取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大力支持,力争建成一所人民满意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1.3可研报告编制依据 1、《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2、民发[2006]52号《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3、2014年—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贵州民政(养老、儿童福利和流浪救助)公益项目申报指南 4、《**县社会经济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5、《**县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1.4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未成年人救助监护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改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条件,增强救助保护能力、教育矫治能力、预防干预能力和服务保障能力,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制定总体规划,明确指导原则、支持范围和重点。落实配套资金,搞好设施建设。 (二)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统筹公共资源,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结合地理位置、工作基础、业务要求等因素,合理配置救助保护设施。 (三)条件适宜、规模合理。设施建设要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防止贪大求全。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确定救助保护设施的规模和功能。 (五)规范建设、严格管理。严格执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和基本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管,确保建设效益。 三、体系构成与功能定位 社区服务点、街头救助点为节点,以流动救助车为纽带,以救助保护未成年人为核心任务,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功能衔接、有效覆盖的救助保护设施网络及运行机制。 公安机关打拐解救的未成年人、无人监护的服刑人员子女等提供临时性的生活帮助、必要的医疗救治、教育矫治和简单的技能培训,开展街头救助服务,辖区内的救助管理分站、社区服务点、街头救助点开展工作。 在社区内做好宣传教育,引导社区群众、社会组织参与救助保护工作,对问题家庭进行早期干预,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及时响应未成年人的求助和热心群众,社区服务点、救助的未成年人进入中心接受帮助,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扩大社会影响。 强化教育矫治功能,能够为存在心理行为偏差、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提供专业化的心理疏导和调适,有重点地了解掌握本地缺乏照顾的留守儿童、服刑人员子女和问题家庭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提供必要帮助和有效干预,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四、保障措施
关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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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政办发〔2011〕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流浪未成年人 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日
为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的规定,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以人为本”为工作原则,以保障流浪未成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积极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行动,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严格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准确掌握本地流浪未成年人的底数和基本情况。严厉打击拐骗、操纵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破获重大案件,摧毁犯罪团伙,有效遏制拐骗、操纵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针对性地开展文化、道德、法律教育培训和心理疏导,提高流浪未成年人的基本素质,使其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才。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工作有效开展,成立赣榆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领导小组(名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