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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集团营销管理办法》

《恒大地产集团营销管理办法》
《恒大地产集团营销管理办法》

恒大地产集团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营销策划管理

第一条所有项目销售代理公司的确定、变更或自建销售团队,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二条项目首次选定、续签、更换全案广告代理公司,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执行,报营销中心备案。

第三条项目开工前,地区公司营销部会同销售代理公司、总工室、工程部及工程技术部共同制定新销售中心、样板房方案,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非标准销售中心的平面布置方案、在售项目各物业类型新增样板房方案,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四条新项目模型制作、3D影视宣传片制作、销售围蔽及看房通道包装方案、开盘解筹活动、户外广告、外展点及单次10万元以上规模的巡展等,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五条地区公司在开盘前3个月内,完成各阶段营销策划方案,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营销中心组织召开不少于4次新项目开盘前营销工作会议,检查监督地区公司每阶段的营销执行情况。

第六条新项目具备以下开放条件后,方可宣传及开盘:

1、销售中心、样板房装修完成,展示配置齐全;

2、会所、商业街等配套达到展示条件;

3、中心花园园林及销售区域周边园林环境完工;

4、入口广场、外部道路及导视系统完成;

5、现场按集团标准展示所有项目卖点展板,达到热烈缤纷的环境包装;

6、进入项目主干道展示性佳,道路平整,可顺利通车。

第七条项目开盘前营销准备工作及现场具备开放条件后,经营销中心、管理及监察中心督查小组检查合格,地区公司上报《开盘媒体排期及审批表》,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方可对外集中式宣传推广。

第八条地区公司营销宣传推广类的报纸、网络、框架、电台四类媒体年度合作折扣方案的立项,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执行。

第九条销售印刷类物品、日常制作类营销物料、小型促销活动

等年度合作,地区公司每项必须招标选定至少三家以上的年度合作单位,年度合作单位及年度优惠单价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执行,报营销中心备案。

第十条在售项目日常整体宣传推广策略由营销中心负责制定,经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每两周的媒体投放排期计划表,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核后,报营销中心审核,再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执行。

第十一条各项目每周广告、宣传单张、短信等广告内容审批表,经地区公司营销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营销中心审核,再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二条在售项目户外类广告(道旗、车身、站台、大牌、LED、地铁等推广)、3D效果图及宣传片、销售围蔽及看房通道方案、外展点或巡展方案、各类房展会、现场促销活动等:

(1)每个项目单项单月费用不超过10万元,且单月总费用不超过4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执行;

(2)每个项目单项单月费用超过10万元,或单月总费用超过40万元的,地区公司须报集团营销中心负责人审批执行。

第十三条新研发的样板房和售楼部的软装方案及相应软装单价,由营销中心组织建筑设计院、材料公司、招投标中心共同确定,报招标及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共同审批。

第十四条样板房及销售中心达到软装立项条件后,由地区公司营销部、总工室在集团已确定的标准方案中选择相应软装风格,报集团营销中心负责人确定软装单位。

第十五条各项目销售资料管理规范:

1、所有对外宣传的销售资料(含模型、户型单张、总平规划图、楼书、装修标准等),必须经地区公司营销部、总工室、开发部、工程部、工程技术部、预决算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会审会签,报地区公司营销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使用。其中,新项目的户型单张、海报单张必须再报营销中心审核。

2、如项目规划、园林等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在2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地区公司营销部,营销部应及时做好新、旧资料交替时间

段内温馨提示工作。旧资料由营销部负责收回和销毁工作,不得再对外派发使用。

第十六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扣罚相关责任人500元以上综合奖金;如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降一级工资以上处分。

第二章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地区公司销售任务指标,经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报董事局主席审批。交楼任务指标,经管理及监察中心、经营中心审核,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月度销售回款任务指标,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八条新项目开盘区间价、开盘定价、集团系统价格体系的调整、每月销售政策的制定,经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核后,报董事局主席审批;加推楼栋、样板房、清尾房源等定价,由营销中心审核后,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九条更名、增名、减名管理

1、签署《楼宇认购书》前更名、增名、减名的,报地区公司营销部现场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2、签署《楼宇认购书》后增名、减名、直系亲属更名的,报地区公司营销主管领导审批;交首期款前非直系亲属更名的,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已交首期款非直系亲属更名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签署意见后,报集团营销中心负责人审批;

注:本文所指直系亲属为父母、配偶、子女、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

2、银行按揭已下款或已办理收楼手续后,增名、减名、直系亲属更名的,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非直系亲属更名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签署意见后,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

3、签署《楼宇认购书》后,增名、减名、更名累计业务变更仅限一次;

4、非直系亲属更名的,提出更名一方取消老带新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付款方式变更管理

(一)、交首期款前变更付款方式的,按相应付款折扣重新计算成交价,由地区公司营销部现场及财务确认后执行;

(二)、已交首期款后变更付款方式的,按以下审批权限处理:

1、签署《楼宇认购书》30天内的,按相应付款折扣重新计算成交价,报地区公司营销部负责人审批;

2、签署《楼宇认购书》31天至180天的,按房屋总价孰高原则重新计算成交价,报地区公司营销主管领导审批;

3、签署《楼宇认购书》超过180天的,仅限按揭、分期等付款方式变更为一次性,且按原总价提前还款,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批准后执行;超出上述范围的,再报集团营销中心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换房管理

1、交首期款前换房的,报地区公司营销主管领导审批;已交首期款、办理入住前换房的,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办理入住后一律不予换房。

2、换入的新房屋单价及优惠折扣,应取原认购当天与提出换房当天的价格政策孰高原则,且客户应于审批后7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住宅、商铺退房管理

1、交首期款前退房的,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2、已交首期款退房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签署意见后,报集团营销中心负责人审批;

3、银行按揭已下款或已办理收楼手续后退房的,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

4、每月审批退还定金的套数不能超过当月地区公司已售住宅及商铺套数的1%,超额部分按退还定金的20%扣罚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

第二十三条小定及挞定管理

1、买受人所交定金不足规定的金额时,最少不得低于1000元,且必须在2日内补齐,否则按没收小定定金处理。

2、已挞定房源恢复认购的,按原认购日期及新认购日期的价格政策孰高原则执行(老带新政策按客户首次认购时执行),报地区公司营销主管领导审批。

3、凡已挞定、退定的商铺重新销售时,按原成交单价及现销售单价的价格政策孰高原则销售。

第二十四条销售签约管理

(一)、特殊情况延期签约的,按以下相关权限处理:

1、签署《楼宇认购书》60天内,报地区公司营销主管领导审批,可保留按时签约折扣优惠;

2、签署《楼宇认购书》61天至90天,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取消按时签约折扣优惠;

3、签署《楼宇认购书》超过90天的,一律挞定处理。

(二)、未按时付款免收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付款3个月内的,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2、逾期付款超过3个月的,报集团营销中心负责人审批,并按免收违约金金额的10%扣罚地区公司,从每月销售回款奖金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销售折扣管理

1、员工购买住宅申请额外折扣的,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

2、特殊情况买家购买住宅申请额外98折的,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审批套数不能超过该楼盘已售住宅套数的5%。超出上述权限范围的,上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但最高申请优惠不能超过95折,且申请套数不能超过该楼盘累计已售住宅的1%。

第二十六条老带新的界定为新客户第一次到访项目现场须由

老业主陪同(二次到访陪同或电话登记均无效),并做好客户到访登记;营销部所有人员、现场工作人员(含销售人员、财务现场人员、代理公司现场人员)不可享受老业主推荐购房奖励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各项目《认筹协议书》、《认购书》、《认购协议》范本须由地区公司营销部、合同管理部会签后,报集团营销中心负责人审批;各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由地区公司各部门会签后,报集

团营销中心、法律事务中心、合同管理中心审批,再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二十八条因未按合同约定交房、办理产权最终导致业主索赔的,属于按合同约定的赔偿,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签署意见后,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超出上述赔偿范围的,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同时按照赔偿总额的5%-15%处罚地区公司。

第二十九条履行连带担保责任回购的房源,地区公司须将回购方案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完成回购手续后一个月内,地区公司须与客户协调退房款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提起法律诉讼。每月5日前由地区公司营销主管领导组织营销部、合同管理部、财务部召开专项会议,总结和梳理未按时供楼房源和回购房源的处理情况,并将会议纪要上报营销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扣罚相关责任人500元以上综合奖金;如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降一级工资以上处分。

第三章监督检查及其他管理

第三十一条营销中心每月月底组织地区公司、代理公司对所有项目的营销策划推广、销售管理、现场环境、销售卖点展示、样板房及软装、老带新执行情况等各项工作进行学习、讨论,制定下月重点营销措施,并对各项目各项工作进行大检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给予各级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并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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