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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权的保障

劳动报酬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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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权的保障

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劳动权利之一,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的重要形式是工资,虽然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对工资支付的形式、工资保障制度做了明文规定,但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任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事件时有发生,且有上升趋势。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提供的数字,2000年全国克扣拖欠工资数额达366.9亿元,2001年上升到400多个亿元。近2年来,对农民工工资的克扣及拖欠尤为严重,每至春节前夕,在城市打工的农民由于拿不到工资而采取激烈手段讨要工资的事件层出不穷,给政府形象及社会治安管理均带来了影响,以上情况说明我国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机制尚存缺陷,如何完善劳动报酬权的保障立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本文做一探讨。

一、劳动报酬权的概念和性质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有切实的内容,作为劳动者有权

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各种工资收入(在我国,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工资等),有权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女职工有权要求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作为用人单位和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劳动报酬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权即为人的权利或作为人类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属性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它是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以及保障人作为人应有的尊严与价值的重要权利。相关的世界人权文件中都规定有劳动报酬权,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有工作权、同工同酬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我国2001年2月28日人大批准)第7条关于劳动报酬权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最低限度给予所有人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保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劳动报酬权是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确认的核心劳工标准之一。核心劳工标准特别对男女同工同酬做出规定,其中的国际劳工公约第100号《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规定:“各会员国应当以符合现行决定报酬率等办法的适当手段,保证在一切工人中实行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这一公约的批准国已有150个左右,我国1990年已

批准加入这一公约。同时劳动报酬权也是国际劳工组织高度重视的权利,在《国际劳动宪章》中将其列为国际劳工组织要实行的九项原则之一,明确规定“工人应该得到足以维持适当生活程度的工资”;在著名的《费城宣言》中将其作为国际劳工组织要达到的十项目标之一,明确规定“工资、收入、工作时间和其他劳动条件方面的政策,应能保证将进步成果公平的分配给一切人,维持就业者的最低生活费”。

劳动报酬权是宪法权利,世界各国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劳动报酬权的相关内容,属于政治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确认劳动报酬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规定“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同时第48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劳动报酬权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之一,《劳动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我国《劳动法》第50条、51条对工资支付作了原则规定。《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第51 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此外,国家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为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

实现也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如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工资支付的办法、禁止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工资支付的监督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劳动报酬权作为人权和公民权,具有私权和公权的双重性质。其私权性质在于,反映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分配关系。对劳动者而言,有劳就应有得,工资是其获取生活资料来源的重要途径,也是其通过用人单位参与社会分配的形式。对企业而言,有义务通过支付工资对劳动者的劳动力消耗进行补偿,有义务向劳动者分配社会经济成果,同时工资分配权是企业经营管理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企业有工资分配的自主权。从劳动报酬权的私权性质出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遵守国家工资保障立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就工资标准、数额及支付日等内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劳动报酬权的公权性质在于:劳动报酬权在任何国家均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问题,作为政治国家和经济国家必须干预劳动分配关系。原因在于:

1.劳动报酬权的能否实现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劳动关系的协调。工资在现阶段仍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的主要生

活来源,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存,关系到劳动者生活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的实现和职业技能素质的提高。劳动者衣食无着,是社会动荡的因素,工资分配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稳定,因工资分配不合理而引发的大规模冲突、罢工在世界各国都时有发生,我国自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也不例外的发生过此类事件。

2.工资标准关系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就业政策。由于工资是参与社会分配的形式,如何分配、按何种标准分配,如何平衡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劳动者利益,关系到国家现阶段的经济政策和就业政策,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速度。

3.工资标准的高低关系到公平竞争。工资是企业进行市场竞争手段之一,由于工资是企业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尤其在我国廉价劳动力仍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乃至国际竞争的重要因素的情况下,工资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高低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强弱,国家如不对工资问题进行强行干预,必将导致不公平竞争。

由于劳动报酬权的公权性质,国家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关系必须予以重视,予以干预,不能放任。干预方式应包括行政、法律、政策等综合手段。国家须出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弱者利益,维护公正分配关系。

二、现有工资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工资保障立法是中国劳动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设专章规定工资法律制度,并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规章加以配套实施。地方政府也享有一定的工资立法权,尤其是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工资指导线、宏观调控上,地方政府有立法权。中国目前的工资立法形式主要是管理型立法与工资保障立法相结合。1993年起中国全面实行市场经济,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包办一切的做法,工资立法中工资保障立法内容大大增加,有向保障型工资立法发展的趋势。

中国目前工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工资的规定,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 1979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工资类别的几项规定》,1980年国家计委、劳动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1990 年1月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3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5年劳动部印发的《对〈工资支付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务院颁发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2000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

虽然工资保障立法内容已较多,但仍有缺陷,应予以完善,以切实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笔者就其缺陷及应如何完善提出如下观点:

1.对恶意拖欠无有力的法律制裁手段,建议增加刑事责任规定,加大行政处罚及赔偿力度

我国现有法律对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虽有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只限于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无刑事责任规定。鉴于有些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甚至于拒绝支付工资的行为,无异于侵吞他人财产,危害及影响恶劣,国家应加大对其的惩罚力度,在刑法上应增加侵犯公民劳动报酬权的罪名,对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大,拖欠、克扣、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达到一定数额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现有立法对恶意克扣、拖欠工资的行政处罚过于轻微,不能起到惩戒作用。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

偿金。这一规定并无行政罚款内容,建议增加行政罚款规定。

应加大民事赔偿责任。现有立法对用人单位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数额以及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来确定的。劳动者的工资数额是其本身即应获得的,本应予以保护,而经济补偿金的名称不当及比例过低,未能体现对违法、违约的用人单位的惩戒作用,建议应改为经济赔偿金,并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大小,加大经济赔偿的比例。

2.赔偿范围规定不合理,会侵蚀劳动者劳动报酬权

实践中用人单位借口劳动者过错或违约而克扣工资的现象相当

普遍,极大地侵蚀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虽然这一立法对工资扣除数额做出限制性规定,但没有对赔偿原则及数额限定,有可能会造成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较大数额经济损失的状况。原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关于赔偿范围规定也不尽合理,如其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

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中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上述所列赔偿范围,笔者认为过于宽泛,应予适当限制。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弱者地位、劳动者实际获得工资的数额(因工资是其得以生存的主要来源),以及劳动者并不是企业利润的享受者等因素,确定合理、公平、考虑劳动者实际偿付能力的赔偿原则。同时直接经济损失不应由其全部承担,应认清劳动法与民法之区别,不能有多少损失赔偿多少损失,不应默许转嫁经营风险。

3.应修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缩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时间

劳动争议处理时间过长。现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法律程序为一裁两审,即使在处理时限内,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如果走完所有程序,也有可能会将近1年时间,非常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尤其是劳动报酬权的及时保护,建议改革现有处理程序,参照国际惯例及我国国情,改为或裁或审,以免程序处理时间过长。

仲裁申请时效过短,限制了劳动者通过法律程序保护其劳动报酬

权。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为60日,客观上为劳动者权利行使设置了障碍,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就有可能失去请求保护的权利,过短的申请时效使劳动报酬权保护出现真空,也为用人单位通过拖延规避法律提供了便利。仲裁申请时效应延长,不应为 60日,可参考民事法律关于1年时效的规定。

4.行政监管不力

在我国政府部门尚有漠视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现象,行政监管措施少,监管不力。建议建立各种行政制度,发挥政府作用,切实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如广东省、江苏省、深圳市等欠薪保障制度、预警制度、欠薪报告制度、定期检查等都是极好的行政监管措施,应大力推广。

5.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目前我国新闻媒体在社会监督方面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恶意拖欠企业的行径,形成社会舆论,社会压力,使违法者丧失社会声誉、信誉,必将使其生产经营受到损失,警醒其行为。这种社会警示作用不容忽视。

总之,在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实现这一课题上,不仅要采用法

律手段,还应综合行政、经济、社会手段,我国在加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中,更应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真正做到尊重劳动,体现社会进步和文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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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1 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1.2 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拖欠。 1.3 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动。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2、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2.1 俗话说,一分辛劳一分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劳动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的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2 我公司为民工设立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2.3 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我公司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2.4 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得工资迟迟发布下去。建立专用账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机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2.5 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财务部门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3、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绝不出现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 3.1 施工单位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催收劳动报酬的律师函

关于催收劳动报酬的律师函 律师函 **市*****公司: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龙华祖的委托,并指派***、***律师全权处理贵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受我方当事人委托,现将贵公司于20XX年3月27日与***签订的**县s310****公路改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合同定性问题。原合同名为劳务承包合同,实为非法转包合同。 二、关于合同中止问题。原合同约定,M7.5浆砌片石边沟和C15片石砼路肩两项属***承包工程内容,你方未经承包人***同意,也未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单方另请他人施工,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同时,M7.5浆砌片石边沟和C15片石砼路肩两项工程,与其它工程内容相比,施工难度小、施工进度快、工程利润高。因而,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关于工程进度款问题。原合同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有明确约定。但到目前为止分文未付,这也属于你方严重违约。还让承包人事前支付保证金10万元,给承包人带来了资金运行的困难及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为此,你方和承包人必须尽快做好工程结算,并及时支付应付款项。如久拖不决,我所将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16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贵公司的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

四、关于双方争议焦点问题。原合同约定,旧路基换填片石的单价为每立方米100元。对新路基清淤换填片石的单价,双方意见产生分歧。我所认为,应该按照旧路基换填片石单价,每立方米100元结算。其理由如下:第一、旧路基与新路基换填同样为片石换填; 第二、新路基为清淤换填,工作难度大于旧路基换填; 第三、新路基清淤换填片石属于新增工程,双方在合同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无明确约定,现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应该按照原合同的相关精神,比照旧路基换填片石的单价,按每立方米100元的价格执行。 特专此来函表达委托人的以上建议和合理的请求,请贵公司在收到此函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回复,未作书面答复则视为贵公司认可本次函告内容和诉求。 望贵公司慎重考虑,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诉累及法律责任。我所不希望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采取其它法律措施。 ****律师事务所 律师:*** *** 20XX年10月3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了保障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力度,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是,目前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在建建设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集中进行排查,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采取坚决措施予以解决。对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欠工程款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规划和用地、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落实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 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要依法签订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各级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任务目标

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任务目标 一、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通过计酬手册或信息化实名制等管理手段,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编制工资支付书面记录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制度全覆盖。 二、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与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互联共享,实现实名制管理平台入库项目数占本地区发放施工许可项目数80%以上,实名制管理信息在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实时更新率80%以上,房屋市政类在建工程项目所有农民工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三、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通过工资专户委托银行直接向农民工足额发放工资,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和工资专户制度全覆盖。建设单位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及时足额向工资专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四、全面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分包单位按月

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总包代发工资制度全覆盖。 五、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及差异化缴存办法,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全覆盖。 六、全面落实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全覆盖。

一次性劳务报酬协议

一次性劳务报酬协议 甲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证件号码(居民身份证/护照):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报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两年,于2017年月日生效,至2019年月日终止。 二、协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为:_ ;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临时 第四条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及从业能力,能依

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和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义务。 第五条乙方明确了解签署本协议的有关法律意义及责任。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乙方对上述事项已完全知晓,并理解。 三、劳务报酬的支付 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每周工作5日,每日工作8小时(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第七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甲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劳务报酬于协议履行完毕后一次性给付,共计15000元(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税前)。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账户作为劳务报酬汇入指定账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工作时间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履行的,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实际工作时间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第八条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有权依法代为扣缴。 第九条如需调整劳务报酬,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只负责按本协议规定支付乙方劳务报酬,不负担乙方任何医疗、意外伤害、养老保险、农保、工伤、失业、生育、住房公积金等福利保险费用。乙方无权对此向甲方主张任何的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乙方劳务报酬,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如乙方怀孕的,乙方在甲方处不享有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 法》的通知 【标 签】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计算基数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沪人社综发(2016)29号 【发文日期】2016-06-27 【实施时间】2016-06-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薪酬管理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根据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作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7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

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企业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学习提纲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领学提纲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一、《条例》的背景 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及时获得足额的报酬。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明确了一系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治理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不过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一是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欠薪;二是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而导致欠薪,如: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加剧了处于末端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所以国务院在深入分析农民工欠薪根源、梳理现有治理农民工欠薪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治理欠薪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以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问题。 《条例》的出台,开启了依据行政法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新阶段,解决了之前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治理的局限。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七章共六十四条。其中建筑施工行业农民工用

工最密集,条例第四章用15个条文(占支付条例总条文数的近四分之一)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义务、程序性安排等。这比以往任何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都要细致,更具可操作性,责任主体也更加明确。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上升为国家意志。 三、《条例》的突出特点 (一)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上升为国家意志。 (二)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合力监管的工作格局 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原则。 一是落实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此外还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明确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内容。 三是明晰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杜绝部门间推诿扯皮。《条例》规定,人社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组织协调、

论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保障

论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保障 摘要:农民工是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产物,由于其自身和社会的原因导致其权益经常遭到侵害。关心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环境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农民工劳动报酬拖欠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目前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多从社会稳定、农民工生存状况、城乡二元结构冲突、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等社会学角度出发,而从法律角度对农民工劳动报酬保障分析不多并且不够深入。 因此,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法律性质,并且通过剖析农民工劳动报酬拖欠的现状以及成因,指出现有法律保障机制的缺陷,为加强农民工劳动报酬保障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报酬权法律保障,和谐社会 早在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就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即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充分的问题仍然是突出的不和谐现象,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是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的核心内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要完善农民工劳动报酬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报酬权即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我国的《劳动法》和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规定劳动报酬权的内容有:(1)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2)同工同酬权。(3)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劳动者按月及时取得工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5)劳动者加班加点取得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权利。(6)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7)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取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1]。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中国农民始终是一个弱势群体,而作为从农民中走出来的农民工,他们更是这弱势群体中庞大的组成部分,农民工由于自身的文化素质、劳动技能以及城市中固有的制度、思想观念等的影响,还没有真正被城市社会所接纳和认同,还不能与城镇居

人社部:涉疫情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政策解读(超实用)

涉疫情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政策解读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副司长王振麒 (2020年5月8日) 一、涉疫情争议处理的有关法律适用 疫情防控期间,人社部、地方人社部门、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劳动保障政策文件,对全力支持用人单位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中,部分法律政策理解不一、内容冲突,导致“同案不同裁”“裁审不一致”问题突出。现对部分法律适用的政策要点、存在问题、处理依据解读如下: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 1.政策要点 今年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认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一个法定免责条款。 2.存在问题 一些地区法院文件提出,《民法总则》关于不可抗力规定,应适用于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 3.处理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

法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应当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适用,并不得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主要原因是不可抗力不是劳动法的适用条款,劳动法之所以未引入不可抗力条款,在于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合同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法具有不同于民法的社会法属性,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部分地区在文件中对中止劳动合同做出规定,但这些规定仅针对个案,大范围适用缺乏上位法依据。如:劳动部1995年309号文件规定了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期间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广东省人社厅、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涉疫情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解答中明确,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上述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规定精神,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必须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二)工资待遇 1.政策要点 一是被依法隔离的劳动者工资待遇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部实际,经项目部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在建设施工的单位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 二、在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协议时,应明确对该公司与农民工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的监督。并督促和监督层层签订用工合同。 三、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单位)每月组织工程、财务等部门,对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四、为防止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施工总承包应当除每年一次性向政府管理部门存交保证金外,并按年均工作量2%提取农民工工资备用金专户存储。 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更不准打白条。 六、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七、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必须实名制发

放。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财务科到现场发放。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八、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超过30 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九、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号码。 十、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十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施工总承包项目部按承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 %分别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工期超过1 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 %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工资保障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 十二、实行农民工工资监督员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2名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项目部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十三、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牵头方、施工总承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精编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发布日期:2011-07-28来源:人社部 劳社部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社会学家郑行生认为:“和谐社会就是双赢互利的社会,也就是构成我们社会的各方、参与我们社会发展的各方都能双赢互利,而不是通过牺牲一方来使另一方得益。通过牺牲一方来使另一方得益,则是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的,是不可能达到社会和谐的”。【1】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的异化 目前,这个收入分配中的差距过大、贫富悬殊严重不公平的主要根源是在GDP分配中劳动者收入偏低,资本所有者的回报偏高的分配格局造成的。中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已经出现重大失衡,劳动者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这事造成中国目前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社会关系紧张、利用冲突加剧的根本原因。遏制分配不公平、纠正社会不公平现象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社会伦理问题,而且是危及社会稳定的社会问题以及国际证券合法性稳定的政治问题。所以说,经济发展是硬道理,社会公正也是硬道理【2】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科学合理的最低工资制度 一个国家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与否取决于劳动分配率和每个小时劳动成本(包括工资和福利)。劳动者分配率是指一国劳动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劳动者的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越高,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就越公平。【4】因此,提高劳动报酬的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科学合理的最低工资制度是实现初次分配公平的重要途径。 1、最低工资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实践

最低工资制度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的制度。中国的最低工资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随着企业分配自主权的扩大,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逐渐突出,部分企业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采取了压低劳动者的工资降低人工成本的手段,使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尤其是沿海地区不断发生个体或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侵害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的现象,使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产生生存危机。在劳动者群体中,技术含量低的简单劳动者、农村转移劳动力、再就业劳动力、新生劳动力、妇女劳动者等都是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5】 在这个劳动力总体供大于求的个格局下,政府、法律不维护他们的合理权利,不规定一个保护价,放入劳动力价格听从市场的摆布,劳动者的劳动就会越来越不值钱以致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劲儿会影响社会稳定。[6] 为了保障劳动者取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权益,1989年广东省珠海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率先试行了最低工资制度。东莞元劳动部于1993奶奶发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对最低工资的内涵、确定调整的办法、管理制度、监督机制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规定。这是中国最低工资制度方面的第一个规章,后经过反复调研、征求各方的意见,修改后的《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21号令)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五项机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违规必究、保障权益的原则,把责任追究制度作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五项机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各镇乡人民政府、经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级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县级监察、督查、人社等部门负责,按照职责权限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拖欠工资案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关镇乡人民政府、县住建局、经开发区管委会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迅速到达现场,共同做好处置工作。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县住建局、经开发区管委会处理。 第五条人社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和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六条住建、水务、交通、国土、安监等部门负责处理各自主管、审批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的拖

欠工程款或其他工程纠纷,协助人社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屡次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恶意欠薪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法及时清除出本地市场。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要求,快速受理并处置人社部门移送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第八条信访、监察、国土、市监、司法、财政、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镇乡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级相关部门,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或未及时排查化解本辖区、本系统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导致发生群体性及较大影响欠薪事件的; (二)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后,未按要求及时处置,拖延开展相关工作,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包括: (一)发生打、砸、抢等恶性讨要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

第十三章农民工资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我公司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6、我公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农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在目前农民工

劳动报酬法律规定解读(精)

劳动报酬法律规定解读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解读】本条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问题的规定。 本条是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再用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来购买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费,从而才能维持和发展自己的劳动力和供养自己的家人,从而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而获得的各种报酬。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中,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奖金是指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劳动者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劳动者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变化影响支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28来源:人社部 劳社部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 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文件

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文件 拜人社发[2011]1号 拜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拜泉县建筑领域农民工 工资支付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规范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和《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拜泉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拜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通知抄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信访办。 拜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3月23日印发 共印50份 拜泉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为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规范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和《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建筑行业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企业。 二、为防止建筑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要求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照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对未缴纳,含未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或启动支付工资保障金后未补齐的单位~责令其在三十日内缴纳或补齐,逾期不缴纳或不补齐的~协调建设行政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竣工工程不予验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单位及其经营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缴纳或补齐。 三、用工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 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从其约定。支付工资时必须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书面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因故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工票,》~同时填写《建筑工程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名册》~并在五日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应付工资凭证,工票,中应当注明给付工资的具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为确保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有效监控,用工单位必须统一使用由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制的《应付工资凭证,工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样式。 四、建设单位,开发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建设单位,开发商,在拨付工程款时~应首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工资的~要承担重新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的责任。具体发放时要依据农民工所持有的《应付工资凭证,工票,》~认真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经农民工本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试(含答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 1.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清偿。 A、建设单位 B、施工总承包单位 C、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 D 当地县以上政府 答案(C) 2.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 A、可以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B、可以以借用的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C、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D、以必须扣押 答案(C) 3.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A.县级以上 B.市级以上 C.省级以上 D.以上都可以

答案(A) 4.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A、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B、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C、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D、以上都不是 答案(A) 5.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垫资建设。 A、政府单位 B、建设单位 C、施工单位 D、业主 答案(C) 6.()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A、建设单位 B、政府单位 C、个人 D、业主 答案(A) 7.()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A、建设单位 B、施工总承包单位 C、分包单位 D、业主 答案(C) 8.()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制度及承诺书

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制度及承诺书 为更好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郑重承诺并保证履行:一、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劳动保障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服从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农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我公司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决不出现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 具体措施为: 1、施工单位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开设专门帐户,由公司财务派专人专管,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 3、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订出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 4、将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纳入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考核指标中进行统一考核。 5、严格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如果发生拖欠现象,无条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罚,无条件接受建设单位直接从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所欠农民工工资。 特此承诺! 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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