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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按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的最低要求。不论本

指引是否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募集说明书编制应满足下列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信息应有明确的时间概念和资料来源,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注明金额单位;

(三) 文字清晰准确,表述规范,不得出现矛盾歧义,不得

刊载任何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词句;

(四)全文文本应采用便于保存的A4纸张印刷。

第五条企业报送注册文件后,在募集说明书披露前发生与注册时报备的文件内容不一致或对投资债务融资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向交易商协会做出书面说明,经确认后相应修改募集说明书。

第二章封面、扉页、目录、释义

第六条募集说明书封面应标有“xxx企业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本期发行金额、债务融资工具担保情况、企业及主承销商的名称、信用评级机构名称及信用评级结果、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七条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刊登企业董事会的下列声明:

“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本企业董事会(或具有同等职责的部门)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本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所述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企业发行的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本企业承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还应在扉页中提示:“xxx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企业xxxx年财务报告出具了xxxx (审计报告类型)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全文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本企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九条募集说明书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应逻辑清晰。

第十条企业应对可能引起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义。募集说明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三章风险提示及说明

第十一条企业应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其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债务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企业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

第十二条本指引所指的风险是可能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特别是企业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行业环境、发展前景、融资渠道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及或有损失。

第十三条企业应主动披露上述因素及其在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受其影响的情况及程度。对这些风险因素能做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做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客观的定性描述。

第十四条企业在各项风险描述之前,不得只列示风险种类,应用粗体明确提示风险具体内容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十五条企业应进行下列风险提示:

(一)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

1、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化对债务融资工具收益的影响。

2、流动性风险。债务融资工具因市场交易不活跃而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

3、偿付风险。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可能不能足额偿付的风险。

(二)企业的相关风险:

1、财务风险。主要是指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和其他财务结构不合理、资产流动性较差以及或有负债过高等因素影响企业整体变现能力的风险。

2、经营风险。主要是指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等风险。

3、管理风险。主要是指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完善,与控

股股东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存在同业竞争及重大关联交易,发行后重要股东可能变更或资产重组导致企业管理层、管理制度、管理政策不稳定等风险。

4、政策风险。主要是指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可能变化对企业产生的具体政策性风险,如因财政、金融、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税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而对企业的影响。

(三)本债务融资工具所特有的风险:

债务融资工具因含特殊条款而存在的潜在风险。如设臵担

保的,需说明担保人资信或担保物的现状及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对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还的影响。

企业应按重要性程度对上述相关风险因素进行排序。上述风险因素在最近一个会计报告期内已造成损失的,应予以清晰表述。

第十六条除非已经采取了具体措施,企业不得对尚未采取

的措施进行任何描述。

第四章发行条款

第十七条募集说明书应详细披露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全部

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务融资工具名称;

(二)企业全称;

(三)企业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余额;

(四)本期发行金额;

(五)债务融资工具期限;

(六)债务融资工具面值;

(七)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

(八)发行对象;

(九)承销方式;

(十)发行方式;

(十一)发行日期;

(十二)起息日期;

(十三)兑付价格;

(十四)兑付方式;

(十五)兑付日期;

(十六)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结果;(十七)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如有);(十八)担保情况。

第十八条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

(一) 簿记建档安排;

(二) 分销安排;

(三) 缴款和结算安排;

(四) 登记托管安排;

(五) 上市流通安排。

第五章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九条企业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用于流动资金的,应披露具体安排;用于长期投资的,应披露具体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企业应承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前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企业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简要披露其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注册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注册资本;

(四)设立(工商注册)日期;

(五)工商登记号;

(六)住所及其邮政编码;

(七)电话、传真号码。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披露历史沿革、经历的改制重组情况及

股本结构的历次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及持股比例。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若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姓名、简要背景及所持有的企业股份被质押的情况,同时披露该自然人对其他企业的主要投资情况、与其他主要股东的关系。

若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法人,应披露该法人的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业务、资产规模及所持有的企业股份被质押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披露与控股股东之间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披露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包括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合营企业,以及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等。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披露其内部组织机构设臵及运行情况,包括各主要职能部门、业务或事业部和分公司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披露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详细披露其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情况及业务发展目标。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披露所在行业状况、行业地位及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

第七章企业主要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企业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信息及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会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企业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还应披露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具体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及其影响。

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运营效率指标。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说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有息债务的总余额、债务期限结构、信用融资与担保融资的结构等情况及主要债务起息日、到期日及融资利率情况。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全面披露关联交易情况,主要包括产品销售、原材料采购、劳务提供、资产租赁、应收应付款项、融资、担保等的关联交易及金额。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对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对外担保和未决诉讼(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或承诺事项作详细披露,并对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合理估计。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披露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的资产抵押、质押、担保和其他限制用途安排,以及除此以外的其他具有可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企业对可能影响投资者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信息,应加以说明。

第八章企业资信状况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披露所聘请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

(二)评级报告揭示的主要风险;

(三)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

(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披露下列与企业及其子公司有关的资信情况:

(一)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

(二)近三年是否有债务违约记录;

(三)近三年债务融资工具偿还情况;

(四)其他与企业有关的资信情况。

第九章债务融资工具担保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披露债务融资工具的担保情况。

第三十九条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应披露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情况简介;

(二)最近一年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并注明是否经审计;

(三)资信状况;

(四)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五)累计担保余额占其净资产额的比例。

第四十条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应披露债务融资工具担保协议或担保函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一)担保金额;

(二)担保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五)企业、担保人、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企业应披露担保物的名称、金额(账面值和评估值)、担保物金额与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面值总额和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

第四十二条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企业应披露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保管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披露保证人的资信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时的持续披露安排。

第十章税项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列示投资债务融资工具所应缴纳的税项、征税依据及缴纳方式。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明确告知投资者所应缴纳税项是否与债务融资工具的各项支付构成抵销。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声明所列税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纳税建议和投资者纳税依据。投资者应就有关事项咨询财税顾问,企业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十一章发行的有关机构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和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企业;

(二)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三)律师事务所;

(四)会计师事务所;

(五)信用评级机构;

(六)担保机构(如有);

(七)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八)其他与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披露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第十二章附录

第四十九条募集说明书的附录是募集说明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关于报告期内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有)涉及事项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有)的补充意见;

(三)债务融资工具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有)。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与抵(质)押相关的登记、保管、持续监督安排等方面的文件。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条企业确有合理理由就某些信息提出豁免要求的,可在不影响投资人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的前提下,做出书面说明并经交易商协会确认后予以豁免。

第五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的区别

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的区别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1、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5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5月22日) 2、适用范围与条件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试点期间,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并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深交所或者上交所备案,由深交所或者上交所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工具PPN)(非公开定向发行) 1、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2011年4月29日) 2、适用范围与条件 债券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限定在特定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发行方式。 非公开定向发行由发行人与投资人通过达成《定向发行协议》,协商确定信息披露具体内容及方式,具有“定向发行、有限转让、内部披露”的特点。定向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定向工具发行前遴选确定。定向投资人投资定向工具应向交易商协会出具书面确认函。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的,应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在协会进行要件注册,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集中托管。

三、债务融资工具 1、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1)规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2)定义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发行期限一般为3-10年。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没有硬性的评级要求) (3)发行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待偿还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9)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实际来看,目前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的企业多为大型企业,其中发

2018年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年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年9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4) 第六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4) 第三章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标准 (4) 第四章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标准 (9) 第五章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发布 (10) 第六章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报告制度 (11)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1) 第八章保密措施 (12) 第九章与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沟通 (13) 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13)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14)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机制 (14) 第十三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将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市场披露。 第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五条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本办法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20080415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对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掌握企业的发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按本指引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向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备查文件。 第四条本指引是对尽职调查的指导性要求。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主承销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

第六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作流程、参与人员等。 第七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应组建尽职调查团队。调查团队应主要由主承销商总部人员构成,分支机构人员可参与协助。 第八条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资格; (二)历史沿革; (三)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四)公司治理结构; (五)信息披露能力; (六)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七)财务状况; (八)信用记录调查; (九)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第九条主承销商应保持职业的怀疑态度,根据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特点,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重要事项展开调查。 第十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可采用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 第十一条查阅的主要渠道包括: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摘要:自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问世以来,我国非金融企业运用债券融资蓬勃发展,但它作为在我国新兴的融资方式,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的现状,发现存在着制度安排导致的和市场环境导致的双重问题。因此从发行环节和流通环节两方面入手,提出了完善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的几点思路。 关键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 长久以来,我国的资本市场离国际发达的资本市场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企业债券市场。是一个发展较为薄弱的市场。自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2005年问世。特别是2008年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2010年超短期融资券等产品陆续推出后,中国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飞速发展,债券融资已经成为我国企业重要的直接融资渠道。 一、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的现状 截至2010年10月31日,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量达到2.09万亿元,占我国企业直接债务融资产品存量的56%:累计发行额达到3.69万亿元,占企业直接债务融资产品发行量的68%。 短期融资券方面,从2005年5月允许非金融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至2010年末。累计已有582家企业发行1558只短期融资券,共计23385.5亿元,余额6530.35亿元。 中期票据方面,从2008年4月23日中期票据诞生以来到2010年末,累计已有23家企业发行437只中期票据,共计13500余亿元。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方面,截至2010年末。累计已有92家中小企业发行22只集合票据,共计57.77亿元,余额为55.12亿元。 超短期融资券方面,自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0年12月21日推出超短期融资券(SCP)后,共有4家重点AAA企业成功注册了超短期融资券,截至2010年末共有2只超短期融资券发行。

简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

简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目前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短融,CP)、中期票据(中票,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超级短期融资券(超短融,SCP)、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ABN)等类型。 CP: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1年内到期偿还本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MTN: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偿还本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SMEC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了方便中小企业融资,于2009年11月推出的创新金融产品。 SCP:超级短期融资券、超短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

评级较高(一般为中央AAA级企业)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九个月)以内的短期融资券。SCP期限最短为7天,也可以此类推为14天、21天,最长期限不超过九个月。这意味着SCP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债券产品,发行规模将不受净资产40%的红线约束。这将进一步丰富市场的利率期限结构、风险结构以及流动性结构,有利于形成短、中、长期兼备的市场化收益率曲线。SCP比短期融资券更为灵活,可以满足企业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瓶颈,有助于提高企业流动性管理水平,特别适合财务集中管理的大型企业集团;在利率上也比银行流动性贷款更有竞争优势、更市场化,而银行贷款还要制约于央行的管制利率。ABN:是银行间市场的资产支持票据简称。(非公开定向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本质跟ABS一样,只是是非公开定向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期限相对较短。 PP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由于发行时只需向定向投资人披露信息,无需履行公开披露信息义务且其构成较为多元化,发行方案灵活,利率、规模、资金用途等条款可由发行人与投资者通过一对一的谈判协商确定,发行规模可突破“40%”限制,可化解中小企业、新兴产业等发行人的融资困局。

企业债务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一、企业进行债务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1、银行信贷。 银行信贷是企业最重要的一项债务资金来源,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也是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代表,有能力对企业进行干涉和对债权资产进行保护。但是债务人存在道德风险,并且由于银行不能对其债权资产及时准确地做出价值评估而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2、企业债券。 债券融资在约束债务代理成本方而具有银行信贷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企业债券通常存在一个广泛交易的市场,投资者可以随时予以出售转让。这就为债权投资人提供了充分的流动性可以降低投资的“套牢”效应,也即是降低了投资的专用性。在这种条件下,债权人对权利的保护不再是必须通过积极的参与治理或监督,还可以通过“一走了之”的方式。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冲突被分散化了(至少从特定债权投资者的角度来说是如此),债权的代理成本相应降低。这与股票的流通能带来股权资金的相对低成本使用是类似的道理。 (2)债券对债权融资代理成本的约束还通过“信号显示”得以实现。由于债券存在一个广泛交易的市场。其价格能对债券价值的变化做出及时的反应,并且,债券的价格变动还将反映出企业整体债权价值和企业价值的变化。企业债券实际上起到了一个“显示器”的作用。可以使债权人及时发现债权价值的变动。尤其是在发生不利变动时迅速采取行动来降低损失。显然。债券的这种作用有利于控制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冲突——在冲突刚开始时就及时发出信号,引起债权人的重视并采

取适当行动,从而防止冲突扩大或升级。银行对贷款的质量评估也可以起到类似作用,但由市场来对企业债务定价,不仅成本要低得多,而且准确性和及时性要高得多。债券的这种信号显示作用是其他债权融资方式所没有的。 3、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期限较短的一类负债,而且一般是与特定的交易行为相联系,风险在事前基本上就能被“锁定”所以它的代理成本较低。但是,由于商业信用比较分散,单笔交易的额度一般较小,债权人对企业的影响很弱,大多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即使企业出现滥用商业信用资金的行为,债权人也很难干涉。 4、租赁融资。 租赁融资作为一种债务融资方式,最大的特点是不会产生资产替代问题,因为租赁品的选择必须经过债权人(租赁公司)审查,而且是由债权人实施具体的购买行为,再交付到企业手中。而且,在债务清偿之前,债权人始终拥有租赁品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对企业可能的资产转移或隐匿行为都能产生较强的约束。从这个角度来看,租赁融资的代理成本较之其他方式的债权融资显然要低得多。 5、项目融资。 (1)项目融资是需要大规模资金的项目而采取的金融活动,借款人原则上将项目本身拥有的资金记取收益作为还款资金的来源,而且将其项目资产作为抵押条件来处理,该项目事业主体的一般信用能力通常不被作为重要因素来考虑。项目融资的方式有两种: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和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基本概念

同业拆借:指的是银行之间为了解决短期内出现的资金余缺而进行的相互调剂,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发生在一个工作日结束后银行对账目进行结算时发现资金出现多于或短缺的情况下,为了使第二天的工作照常进行或对富余款项进行利用。 同业拆借的主要交易对象为超额准备金,拆入行向拆出行开出本票,拆入行则对拆出行开出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存款支票即超额准备金。对资金贷出者而言是拆放,对拆入者而言是拆借。 超额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及存款性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上的实际准备金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部分。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提供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提示服务;提供网上票据报价系统;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依托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央登记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经过近几年的迅速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体部分。记账式国债的大部分、政策性金融债券都在该市场发行并上市交易。 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是为证券交易提供一定的场所和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并对证券交易进行周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为证券交易顺利进行提供一个稳定、公开、高效的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目前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短融,CP)、中期票据(中票、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超级短期融资券(超短融、SCP)、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ABN)等类型。 债券融资工具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 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票据是一种债务融资工具,该票据由特定资产所产生的可预测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应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资产支持票据通常由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或多个中小企业把自身拥有的、将来能够稳定生成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将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基础发行商业票据,并向投资者出售以换取现金。资产支持票据在国外发展比较成熟,其发行过程与其他资产证券化过程类似,即发起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V),通过真实销售将应收账款、银行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资产出售给SPV,再由SPV以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发行票据在市场上公开出售。 城投债:一般是相对于产业债而言的,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的投资目的发行的。城投债,又称准市政债,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企业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15月4年2008( 24月2年2009 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第一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发行注册, 号)及相关1第[2008](中国人民银行令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第二条 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负第三条 责受理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 接受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第四条 注册不能免除企业及相关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第五条 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名经5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注册会议由第六条 济金融理论知识丰富、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从业经验丰富、职业 声誉较高的金融市场专家(简称注册专家)参加。 注册专家由交易商协会会员推荐,交易商协会常务第七条 理事会审定。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注册 文件的第八条 接收、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企业通过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达注册办公室。注第九条 册文件包括: (一)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 有权机构决议); (二)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 (三)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拟披露文件;(四)证明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披 露信息的其他文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 2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标准 (4) 第一节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文件 (4) 5第二节定期信息披露 ............................................................................................ 第三节临时信息披露 ............................................................................................ 5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实施 (9) 14第五章责任追究 .................................................................................... 15第六章附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 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应定期披露的 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表和季度财务报表; (三)临时信息披露:在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标准分销协议文本【模板】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标准分销协议文本 甲方:乙方: 本协议系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而成,所有条款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第一条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债券全称)(债券简称:,代码:)初始登记前的债券额度分销事宜达成协议。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 %(浮动利率债券及含权债指首次票面利率)。 第二条本期债券分销额度的分销采用券款对付的方式,甲乙双方应于年月日不晚于下午时(北京时间)同步办理债券分销额度的交割和款项结算,完成本次分销交易。 第三条甲方同意按全价100元/百元面值的价格向乙方分销面值总额人民币元整(¥)的债券分销额度,乙方同意买入上述金额的债券分销额度。 第四条乙方保证具有投资甲方分销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合法权利、授权及批准,且认购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甲方保证其分销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行为合法合规。甲、乙双方保证本次债券额度分销事宜不存在利益输送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五条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管辖并据其进行解释。

第六条双方应完整保存本分销协议及分销结算记录,保存期至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结束后的五年止。 第七条本协议各签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排除或修改以下内容: (一)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示的债券信息要素应至少包括债券全称、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 (二)本协议第二条关于“券款对付”分销结算方式的约定; (三)本协议第三条关于按照全价100元/百元面值的价格进行分销的约定; (四)本协议不设置手续费相关条款; (五)本协议第四条至第七条。 对于结构化产品、零息票据、外币结算债券等特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由于产品设计、结算机制等合理需求无法满足本条第二、三款的,可以对本条第二、三款进行相应修改,所做修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自律规则及本条款相关精神。 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若双方协议对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需在本第七条之后补充或修改有关条款。 双方不得以财务顾问协议、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规避或违背本条相关约定。 第八条双方一致同意,除不可抗力外: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本期债券分销额度分销款划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期尽职调查所需的资料和尽调内容清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期尽职调查所需的资料和尽调内容清单 尽调内容分为四部分,分别是基本面资料、公司主营业务资料、公司财务资料和公司或有风险资料。 一、公司基本面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和密码; 2、公司章程; 3、公司历史沿革和股权、注册资本变动情况; 4、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及合营企业概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持股比例、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主要业务收入和净利润; 5、公司对下属公司的人财务管理制度及其模式; 6、公司部门设置的组织架构图,主要职能部门的职责简介; 7、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如战略规划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8、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简历,包括但不限于年龄、性别、学历、职称、履历、任职起始日期; 9、截止日前,公司员工总数、学历构成、年龄构成和职称构成。

二、公司主营业务资料 1、公司业务板块构成、各板块最新经营情况介绍,几个板块在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中的金额和占比,主营业务毛利润和毛利率(需采用近三年又一期数据); 2、公司业务的地域分布; 3、公司所处行业分析、竞争形势、公司的竞争优势与劣势、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4、公司3-5年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 5、公司在经营、管理、财务和政策方面的风险; 6、公司近三年年终工作报告几个部门工作总结; 7、公司与上下游的业务合作客户(较多时可选取前5大或10大)、合作模式、采购量、销售量、结算方式等; 8、公司获得的主要资质证明、历年获得奖项和荣誉、财政贴息、政府补贴等。 三、公司财务方面资料 1、近三年审计报告(合并及母公司口径),近一期财务报表; 2、发债募集资金的用途(项目投资、补充流动资金需求、调整负债结构等),并明确指出各用途的比例,如用于项目投资,请提供项目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

附件1: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17年8月2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可以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简称专项机构投资人)或债务融资工具特定机构投资人(简称特定机构投资人)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注册发行部门负责接收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及拟披露信息的齐备性进行核对。秘书处注册发行部门不对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等环节相关文件及信息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简称综合服务平台)对定向投资人披露,接受定向投资人监督。 第二章定向投资人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定向投资人包括专项机构投资人和特定机构投资人。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专项机构投资人,是指除具有丰富的债券市场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外,还熟悉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风险特征和投资流程,具有承担风险的意愿和能力,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履行会员义务的合格机构投资人群体。 专项机构投资人由交易商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常务理事会确定的程序遴选确定并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 第七条本规程所称特定机构投资人,是指了解并能够识别某发行人定向发行的特定债务融资工具风险特征和投资流程,具有承担该债务融资工具投资风险的意愿和能力,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履行会员义务的合格机构投资人。 特定机构投资人由企业和主承销商遴选确定。 第八条由定向投资人作为资产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或投资业务所设立或管理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人(简称非法人类定向投资人)参照定向投资人管理,由其资产管理人行使相关法定或约定的权利,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非法人类定向投资人的资产管理人应遵守与委托人之间的约定,不得投资于超出投资范围或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债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区别是什么

一、债权融资 债权融资也有叫债券融资,是有偿使用企业外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银行短期融资(票据、应收账款、信用证等)、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下的中长期债券融资、金融租赁、政府贴息贷款、政府间贷款、世界金融组织贷款和私募债权基金等等。 二、债务融资 债务融资可进一步细分为直接债务融资和间接债务融资两种模式。一般来说,对于预期收益较高,能够承担较高的融资成本,而且经营风险较大,要求融资的风险较低的企业倾向于选择股权融资方式;而对于传统企业,经营风险比较小,预期收益也较小的,一般选择融资成本较小的债务融资方式进行融资。 三、债权融资模式有哪些? 1、国内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指银行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 2、国外银行贷款 国外银行贷款,顾名思义,是由外资银行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对于银行业的开放是逐步推进的。 3、发行债券融资

债券是企业直接向社会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既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 4、民间借贷融资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在我国,民间借贷活动一直游离于现行金融体制之外,处于地下状态。 5、信用担保融资 信用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中介活动,介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它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 6、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债务融资模式有哪些? 1、长、短期银行借款 以向银行有偿借贷,确定归还期限等内容,而实现的临时性融资。一般来讲借款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为短期借款,借款期超过一年以上的为长期借款。 2、发行金融债券

(完整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

附件1: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 (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15年11月6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 格的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 证券。 第三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则指引要求开展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等 相关工作。 第四条接受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 实质性判断。注册不能免除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投资人应当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 第六条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 活动。 第七条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商协会对外披露注册发行工作进程及相关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交易商协会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分层分类注册发行管理。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根据市场发展及投资者保护的需要,可适时调整相应工作 机制,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第二章公开发行注册 第九条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 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注册会议由注册办公室从注册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5名注册专家参加。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关于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 规定编制注册文件,并通过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将注册文件送达注册办公室。注册文件包括:(一)企业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报告(附企业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对比Word版

附件六:非金融企业主要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表1 非金融企业主要债务融资工具情况对比

表2 非金融企业主要债务融资工具情况对比(续)

简要发行流 程1、与企业沟通,取得发行初步意向和方案;讨论 确定发行方案:规模、期限、担保方式、预 计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 2、确立初步意向,签署主承销协议(或联合主承 销协议);确定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 所 3、承销机构等各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完 成相关报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4、签署各项协议文件;完成申请及注册文件 5、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寻找潜在投资 者 6、完成注册后择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 募债 7、发行工作结束后的信息披露 8、到期按时还本付息 1、与企业沟通, 取得发行初步意 向和方案; 2、确定主承销 商、选择会计师 事务所、信用评 级机构、律师等 中介机构; 3、进行尽职调 查;确定信用增 级(担保)方案; 4、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报表审计; 信用评级机构进 行信用评级;律 师出具法律意见 书;主承销商制 作发行申请材 料;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 5、向省发改委报 送发行材料;由 省发改委向国家 发改委申报 6、与主管机关沟 通;根据反馈修 改、补充材料; 7、国家发改委 审批,人民银行、 证监会会签,批 准发行 8、进行信息披 露,联系登记托 管 9、发行企业债 10、发行工作结束 后的信息披露 11、到期按时还本 付息 1、与企业沟通,取得 发行初步意向和方 案;讨论确定发行方 案:规模、期限、 担保方式、预计利 率、募集资金用途 等; 2、确立初步意向,签 署主承销协议(或联 合主承销协议);确定 评级机构、律师事务 所、审计事务所 3、承销机构等各中介 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 查,完成相关报告; 完成注册文件;召开 董事会 4、向证监会提交 5、企业股东大会决议 6、证监会审批通过 7、公司债发行 8、发行工作结束后的 信息披露 9、到期按时还本付息 1、前期准备阶段 讨论确定发行方案: 规模、期限、担保方 式、预计利率、募集 资金用途等;联系担 保工作;会计师开展 审计工作、券商、律 师开展尽职调查;召 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2、材料制作阶段 完成担保工作 签署各项协议文件 (承销协议、受托管 理协议、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设立偿债 保障金专户、担保 函、担保协议);中 介机构撰写承销协 议、募集说明书、尽 职调查报告等;律师 出具法律意见书 完成上报文件初稿 3、申报阶段 全部文件定稿;申请 文件报送上交所备 案;寻找潜在投资者 4、备案阶段 备案期间与主管单 位持续跟踪和沟通; 完成备案 5、发行阶段 发行推介及宣传; 备案后六个月内择 机发行债券

(企业融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企业融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第壹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第三条中介机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执业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关联执业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且于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中介服务。 第五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接收中介机构登记文件,包括: (壹)登记方案; (二)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内控制度; (五)专业部门及专业人员情况说明; (六)最近壹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交易商协会于完成登记后,将中介机构的主要信息上网公告。中介机构于关联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更新信息。 第六条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和企业于业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承销团有三家或三家之上承销商的,可设壹家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承销机构为分销商。 第八条主承销商应建立企业质量评价和遴选体系,明确推荐标准,确保企业充分了解关联法律、法规及其所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意见及良好的顾问服务。 第九条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披露发行文件,为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严格按照关联协议组织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和发行。 第十条自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之日起,主承销商应负责跟踪企业的业务运营和财务情况,且督促企业进行持续信息披露。 第十壹条主承销商应督促企业按时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或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企业不履行债务时,除非投资者自行追偿或委托他人进行追偿,主承销商应履行代理追偿职责。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解析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PPN) 一、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定义及介绍 2011年5月,交易商协会推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称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是两个相对的概念,这就决定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有着诸多不同。 1、从形式上看,公开发行是在注册之后向非特定投资人招募,其发行条件通常是标准化的,以便于非特定投资人参与认购,定向发行是向特定投资人发行金融产品,发行人与投资人的协商在注册之前基本完成。 2、从实质运行机理上说,定向发行和公开发行最重要的区别是,定向发行进一步强化了发行人和投资人的自主协商机制,体现了市场化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是更高层次的市场开放和市场约束。 3、在谈判机制设计方面,定向发行的发行人与投资人通过谈判确定《定向发行协议》,协议中的利率、期限、信息披露方式、再融资等条款设计更具灵活性和个性化,便于发行人与投资人满足个性化需求。 4、在市场定价方面,非公开定向工具的发行价格、发行利率、所涉费率遵循自律规则、按市场方式确定,与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比存在着一定的流动性溢价。 5、在约束机制方面,非公开发行更能发挥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的契约意识,减少事前管制,不再强制要求信用评级,把风险防范的部分微观职责交给投资人自主决定。 6、在市场发展动力方面,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工具不对产品结构做过细的规定,鼓励市场成员自主创新,通过引导市场主体自发创新,形成可持续的市场创新动力。

供应链债务融资工具介绍知识讲解

一、供应链债务融资工具定义及合作模式 (一)定义及发展 供应链债务融资,其特点是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较高的主体信用评级,凭借核心企业与其上下游企业密切的生产经营关系,在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解决小微企业在融资环节面临的个体资质差、信息披露成本较高、信息不透明等问题,以缓解上下游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进而推动整个产业链协调发展。 2014年12月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及《供应链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格体系》、《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要点》和《地方政府说明性文件要点》三个附件,对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进行规范。 交易商协会称,发布该《通知》为了进一步贯彻此前《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对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提出的化解产能过剩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其中,41号文的调控思路由“抑制产能”转换为“化解产能”,重点强调严控新增产能、分类处理在建违规项目以及清理整顿已建成的违规产能,同时将清理违规在建项目和建成项目权限下放到地方政府。 此次发布《供应链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格体系》(下称《表格》),目的是确保募集资金用于缓解产业链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而在产品设计上,《表格》要求供应链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应坚持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原则,合理确定放款利率,不得利用该产品不当套利。 (二)合作模式 1、保兑仓融资模式 “保兑仓”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由银行向生产商(卖方)及其经销商(买方)提供承兑汇票的一种金融服务。开展保兑仓融资业务的前提是需要供应商(核心企业)承诺回购,而购买商(中小企业)就可以以供应商在银行指定仓库的既定仓单为质押,银行在控制其提货权的条件下给予企业一定的授信额度。保兑仓业务是在经销商与供应链条上的大型核心企业有着稳定长久的合作关系的背景下进行的。 2、代理监管融资模式 代理监管融资是指金融机构委托大型生产企业或相关销售企业,对其配套的物流企

中国工商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方案及承诺函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方案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相关规定及自律规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行担任主承销商和簿记管理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具体发行方案披露如下: 一、发行方式的决策过程及依据 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拟采取簿记建档的发行方式,并严格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的要求进行,确保簿记建档程序真实、合法、合规,通讯工具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并做好真实、完整的文字记录。选择簿记发行的主要考虑: 1、簿记建档是一种市场化的发行方式,也是国外比较成熟的证券发行方式,其在各国债券市场中广泛使用。从国内的实践看,大型企业债、公司债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绝大多数都采取簿记建档的方式发行。 2、簿记建档定价市场化,符合公司的要求。簿记建档直接接收承销团的申购订单,其最终发行利率根据承销团投标结果而定,承销团在簿记投标过程中体现出的竞争和博弈能有效提高定价效率,尤其是在市场比较稳定或者市场向好,投资者需求强烈的情况下,更容易获得较为有利的发行利率。 鉴于以上原因,经与发行人协商,决定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承诺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对簿记建档的相关要求,公开、公正开展债券发行工作,本方案所有内容公司法人均已知悉。 为确保定价过程公开化、市场化,簿记建档管理人在簿记建档

前充分向承销团成员及潜在投资机构进行询价,确保发行利率市场化。工商银行由金融市场部门牵头组建簿记管理人团队,由承销团队、发行团队、风险管理团队共同参与簿记建档流程,对定价过程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并由风险管理部门对债券发行定价进行监督,由簿记建档管理人做好主要过程记录,相关文件留档备查。 二、簿记建档的相关安排 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如有,下同)协商,决定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 (一)发行时间安排 有关发行的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当期《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告》 (二)定价原则 1、足额或超募的定价 申购时间截止后,簿记管理人将全部合规申购单按申购利率由低到高逐一排列,取募满簿记建档总额对应的申购利率作为最终发行利率。 2、认购不足的定价 簿记建档中,如出现全部合规申购额小于簿记建档总额的情况,则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利率区间再次簿记,并在簿记当天按时完成簿记。 (2)可与相关各方协商缩减发行金额。 (三)配售原则 1、配售原则 簿记管理人将根据债务融资工具申购情况,按照本方案确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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