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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刑事侦查研究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刑事侦查研究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刑事侦查研究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刑事侦查研究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这为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文章首先从刑法角度分析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主客观特征。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证明此类犯罪应具备的证据条件,认为本罪证明的重点在于“组织行为”。同时,文章强调了证据收集工作重要性,分析了我国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现状和特点,提出以言辞证据为重点的证据收集策略。

[关键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器官买卖;侦查;证据收集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构成

(一)行为主体特征与共犯形态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该罪中的主体应为年满十六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单位犯罪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而《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的表述中没有单位犯罪的内容。因此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属于自然人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出卖者与收买者在所不问。本罪可以由一人构成,也可由多人构成,还可以是拥有众多成员的犯罪集团。因此,本罪不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

(二)主观心态与构成

本罪为简单罪状,它在法条表述时省略了主观心态的内容。但是,根据刑法总则规定,过失犯罪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但是主观上是出于过失而非故意,那么该行为人不能成立本罪。本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其核心在于“组织”的故意。“组织”的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指挥、策划、招募、安排”他人出卖人体器官,仍然实施该行为。

(三)行为结构与组织行为认定

本罪行为结构的核心是“组织行为”。对于“组织”一词的理解有人认为应进一步明确指出本罪成立是否要求多人、多次。①对此有学者认为“组织是指从事使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活动”,因此组织者与被组织者都不必要求人数与人次。②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修正案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作为故意伤害罪之一规定,其侵犯的法益应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因为即使单人、单次的非法器官移植也足以造成对他人身体健康法益的侵害,所以本罪的认定应如认定故意伤害罪一样不要求人数与次数。同理,因为参与其中某个犯罪环节的行为人也属于从事非法器官买卖的行为,也是对于他人身体健康的侵犯,所以理应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我国现有的罪名中,拐卖妇女、儿童罪也存在这种情况。在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中,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都可单独构成犯罪。③这样的规定保证了法条的适当实施,也保证了遏制犯罪的效果。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研究生课程论文 题目: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基本问题界定 学院政法学院 课程名称刑法学分论 专业年级2012级刑法学 学号20120056 姓名于泽洲 任课教师冯慧敏教授 2013年8月12日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基本问题界定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增设了有关器官犯罪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新增了一个罪名。该罪名应确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简单分析此罪的几个基本问题:首先是罪名的确定。通过比较几种不同的罪名,分析各自的特点,最终确定认为应叫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其次分别界定“组织”“他人”和“人体器官”三部分。然后分析了本罪的既遂未遂状态与共犯罪数形态。最后区别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从而简单界定了本罪的几个基本问题。 关键词:人体器官;犯罪形态;器官捐献;故意伤害; 引言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器官移植等方法进行医疗的实例不断增加。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器官移植的供需严重失衡,客观上导致了器官买卖黑市的产生,形成了相关的复杂的利益链条,并且滋生了大量的关联犯罪,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破坏了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并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和伦理问题的反思,正因为如此,《刑法修正案(八)》第37 条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入罪。然而仅是对某种行为罪状及刑罚处罚的描述,相关的罪名、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和相似罪名区别的基本问题还是需要进一步界定。 一、罪名之确定 由于《刑法修正案( 八) 》颁布的时间尚不长,关于本款所规定的罪名,理论界的相关论述还比较少见。下面对几个常见的说法进行简单分析: 首先,“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1。这一概括忽略了本罪成立最本质的“组织”行为的特征,会使人误认为一般的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也一律构成犯罪,而事实上本罪只处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至于罪名中是否有必要突出“非法”两字,笔者认为,综观我国刑法中以组织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组织恐怖组织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越狱罪、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等,均未在“组织”前冠以“非法”两 1武新.卖肾男倒卖他人器官获刑买器官患者多“沉默”[N].北京晨报,2011 -02 -18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试卷(卷4) 2014—2015年第 1学期 课程刑法分论专业经济、行政法学院年级 2013 级 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 总 分 核分 人 题 满 分 20 20 20 20 20 得 分 本试卷共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得 分 评卷人 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甲以强奸为目的劫持乙至家中地洞中,对其多次强奸,后因无钱支付儿子学费将乙出卖。甲某的行为构成( C ) A.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三罪,要并罚 C.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其中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系牵连犯,从一重定处定强奸罪,对甲以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 D.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并罚。 2、甲某先后拐卖妇女10人,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2名被拐卖的妇女,强迫2名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甲某的行为构成( A )

A.拐卖妇女罪(情节加重犯) B.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定处原则定强奸罪 C.按牵连犯从一重处原则定强迫卖淫罪 D.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三罪并罚 3、按刑法理论通说,以下构成侮辱罪( D ) A为取乐用刀片将女性的裤子划破 B甲男在公共场所强行与年轻美丽妇女接吻 C同性恋乙女强行猥亵女同事 D甲男为泄愤当众将乙女衣服脱光 4 以下应数罪并罚( B )。 A勒索财物后又杀死被绑架人的 B醉酒驾车撞死一人在逃跑过程中拒不停车又撞死撞伤多人的 C因车速过快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怕承担药费等责任将被害人扔到河中致死被害人的 D用暴力非法拘禁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 5.以下不属于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有( D )。 A、犯罪嫌疑人 B、刑事被告人 C、因受贿被逮捕的人 D、被双规的大贪官 6.铁路附近的农民李某为走近道,将牛赶过铁路时正遇一火车驶来,牛受惊李某怎么赶也不动,致火车发生脱轨事故,有二节车箱翻车,直接经济损失三百多万元。李某构成( A )。 A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交通肇事罪 C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D过失毁坏交通设施罪 7.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D )? A.为自己或亲人使用为目的寻找人体器官出售者的,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C.某医生为甲作手术时,偷摘甲一个肾脏出售给需要肾移植的病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D.23岁的甲为救母急需钱,听说乙有门路寻找到买家,要求乙给三万元就可出售自己一个肾脏,乙联系了医生和买家,作了移植手术后,乙获利5万元,因系甲主动自愿要求出售器官,乙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8 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本质区别是( C )。 A.犯罪主体不同 B.客观行为特征不同 C.主观是否有发生正常性行为的故意不同 D.犯罪对象不同 9、李某上亍时发现与父母走失的儿童(五岁)在独自哭泣,李某将该儿童带到自己家,问了幼儿家电话号码后,打电话给其父母,称其子自己检到了,但想让自己送其子回家需给自己一万元,否则自己不会交出其子。幼儿父母要其减少钱,李某不愿,对方报警后抓获李某。李某构成( B ) A绑架罪 B敲诈勒索罪 C无罪 D拐骗儿童罪 10.以下构成强奸罪的是:( B ) A、15岁的男中学生与13岁的女同学谈恋爱发生了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gai 江西财经大学 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题目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名的性质认定 专业法律 学生姓名徐珂论文编号28 准考证号012210150349 指导教师易虹 2012 年度下 (上/下)

江西财经大学自学考试毕业论文指导登记(一)姓名:徐珂专业:法律编号: 28 论文撰写成绩(百分制):论文题目: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名的性质认定

开题报告(选题研究的意义及主要内容): 意义: “人体器官”应做广义理解。不同国家对“人体器官”的认定不完全相同,医学中的“器官”概念与法学也存在一定差异。从医学角度来讲,器官是指动物或植物机体上由多种生物学组织共同构成的有机结构,用来完成特定生理功能。人体器官十分复杂,种类繁多因此脱离医学考察法律意义上的器官是没有意义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罪名,对于打击我国人体器官非法交易,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均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名既遂未遂如何认定分歧较大,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这一问题。首先,本罪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构成要件要素中是否包含结果,构成要件中只规定了行为内容的犯罪就是行为犯,规定了结果内容的犯罪就是结果犯罪。 主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在《刑法》第234条后面增加了一款作为第234条之一。本条规定为新增规定,对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定罪处罚,对于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摘取其器官的行为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对于违背当事人生前的意愿或在当事人生前没有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罪与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罪与罚 ——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解读 内容摘要:自器官移植技术被临床应以来,在半个世纪内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我国一直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目前刑法修正案(八)顺应形势对其作出规定,正式将组织他人非法出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本文将对其中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进行解读,弄清其具体的含义及适用。 关键词:器官、组织、出卖 一、立法背景 自20世纪50年代器官移植技术被临床应用以来,器官移植在挽救人生命中所起到的成效越来越显著。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将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于临床,经过多年发展,达到相当水平。目前,世界性的问题是移植器官需求量与供给之间严重的不平衡,导致每年都有很多人因得不到合适的器官移植而死亡,由此还滋生了一个新兴行业——买卖人体器官。由于人体器官具有不可再生性,买卖人体器官不符合人道主义,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严禁买卖人体器官。在这一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将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符合世界趋势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器官移植”概述及适用刑法规制“器官移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器官移植”的涵义及其存在状态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这里对器官作了狭义解释,“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器官的存在状态有三种。第一种是活体器官,公民基于身体权对其享有全部的处分权。第二种是从活体摘取的器官,一般不认为器官是物,但根据社会生活常识和伦理规则,仍然认为个人对其自身器官具有处分权,只是该处分权应以符

20190406段波YY讲民法2019—016:重点法条五十题四合同法总则部分+优加题目已打印-7页文档资料

2019赛季段波YY讲民法系列之四:条分缕析篇(2019—016) 合同法总则配套习优加课堂,伴你成长 段波YY讲民法包括三大系列:核心课程(段波老师主讲)、明师论坛(万国各明师主讲)、优加课堂(优加团队主讲),其内容也从民法向所有学科扩散 刑法经典真题三十题(下) 说明: 本期测试将在本周五(4月6日)晚上七点半通过YY频道80137由优加团队辅导老师周海营(来自深圳万国,段波老师私人助理,优加记忆卡撰稿人)主讲。 主讲:周海营 本次题型:各位同学,我们可以将本次题目全部看作为不定项选择题。 01.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9年卷二7题)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02.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15题) 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03.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9年卷二11题)

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04. 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2019年卷二16题)A.贷款诈骗罪 B.合同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 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05.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9年卷二59题) A.甲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甲公司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B.乙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公司缴纳200万元税款后,以假报出口的手段,一次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0万元,丙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D.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丁公司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06. 某企业生产的一批外贸供货产品因外商原因无法出口,该企业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法,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其中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19万元)。对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2019年卷二10题)A.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B.以偷税罪处罚 C.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D.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

器官买卖合法化

关于器官买卖合法化的审视 随着现代医学科技的快速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成为一种广泛应用的医疗技术,人体器官移植最大的障碍是器官供体来源,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明文规定了器官供体的合法来源。受医学发展制约以及捐献意愿低,器官需求远大于供给,买方市场的客观需要使得非法人体器官交易现象大量存在,从国际上来看目前大多是国家都将器官买卖认定为犯罪行为。 器官买卖是否应该合法化,不仅关系着器官移植医学的发展,而且极大程度上涉及法律的介入。从伦理学来分析,支持器官买卖的一方主要有以下两个角度:第一,功利主义认为应当使整体福利最大化,不考虑一个人的动机和手段,仅考虑行为结果对快乐最大值的影响。在功利主义的角度看来,器官买卖会增加供体来源,形成合理的器官交易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利于解决穷人患者的经济问题。第二,自由主义一方坚守法律赋予人维护自身完整,不受侵害的权利,人身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个人有对自身肢体进行支配的权利,因为人的自主权是不能被剥夺的。 然而在我看来把人体器官当做商品那样流通,人的尊严和人格也被物质化了。康德从道义论的角度指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因为有理性而区别于其他生物,人不是为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从根本上否定了把人当成商品的伦理可能。形成器官买卖市场看似公平实际上加剧了两极分化,凸显了社会不公。从伦理上讲它强化了富人和穷人在生死面前的不平等,亵渎了发展器官移植业造福人类的初衷,满足了中间商获取暴利的愿望,这样的买卖会带给穷人无法承受的压力。有钱人可以任意购买器官,而穷人则为生活所迫不得不出售自己的器官。 此外,器官买卖也会带来以下问题:(1)由于市场上总是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人体器官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中间商为了牟取暴利可能会选择器官供给方的患病情况,致使购买者具

组织出卖_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

●法学论坛 第26卷第3期 2011年5月法 治 论 丛The Rule of Law ForumVol. 26, No.3May, 2011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 刘静坤1 陈 晖2 (1.最高人民法院,北京 100745;2.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摘要: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行为现已形成复杂的利益链条,并且衍生了大量关联犯罪,不仅 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针 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处罚,并且规定对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关联犯罪予以定罪 处罚,有利于依法打击该类犯罪的利益链条,进而有效惩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和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犯 罪行为。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人体器官;组织出卖;非法摘取 中图分类号:DF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25(2011)03-028-06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在《刑法》第234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234条之一。本条规定为新增规定,对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定罪处罚;对于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摘取其器官的行为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对于违背当事人生前意愿或在当事人生前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该新增条款填补了该领域刑法规范的空白,弥补了行政手段规制的不足,旨在打击近年来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 一、立法内容与意义 为依法打击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犯罪,切断该类犯罪的利益链条,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刑法》第234条之一针对该类犯罪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定罪处罚,同时规定了该罪的法定刑。由于人体器官供体和患者之间进行器官移植需要配型合适,这就形成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链条既独立经营又松散合作的特殊方式。“最多的时候,一个人体器官供体可能被三个中介‘三角’转 手,才找到合适的患者。”①资料显示,“在人体器官买卖比较猖獗的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和美国 等国,从事非法人体器官买卖的中介活动亦相当活跃。许多人体器官非法中介已经发展到成熟、严密─────── 作者单位:1.最高人民法院;2.中国政法大学 收稿日期:2011-03-18 ①《男子买卖器官被判刑7年,多因贫困走上犯罪道路》,《北京晚报》2011年2月17日。

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1)

刑法分论试题 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总分核分人题满分20 20 20 20 20 得分 本试卷共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得分评卷人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甲以强奸为目的劫持乙至家中地洞中,对其多次强奸,因无钱支付儿子学费将乙出卖。甲某的行为构成( C ) A.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三罪,要并罚 C.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其中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系牵连犯,从一重定处定强奸罪,对甲以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 D.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并罚。 2、丁某盗窃某单位财务室只盗得该单位盖了公章的空白支票,丁私刻了财务印章盖上并填写了金额二万元取出,丁某的行为构成( D ) A、盗窃罪 B.伪造金融票证罪 C.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票据诈骗罪数罪 D.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票据诈骗罪,但只从一重罪定处 3、如果某乙将信用卡交给某甲保管并告之了密码时,某甲私下用该信用卡取了5万元现金使用且拒不归还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A、某甲构成侵占罪 B.某甲构成盗窃罪 C.某甲构成诈骗罪 D.某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铁路附近的农民李某为走近道,将牛赶过铁路时正遇一火车驶来,牛受惊李某怎么赶也不动,致火车发生脱轨事故,有二节车箱翻车,直接经济损失三百多万元。李某构成(A )。 A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交通肇事罪 C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D过失毁坏交通设施罪 5.关于自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B )? A.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 B.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C.受益人唆使60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

浅谈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写入刑法的必要性

浅谈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写入刑法的必要性 人体器官是人身体的组成部分,是人体保持正常机能的保障,与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近些年来,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经常出现在各种新闻报道之中,令人们心惊胆颤并且深恶痛绝。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我国的法律并未对买卖人体器官的后果有明确的规定,一些案例中处治该行为的也都是比照我国刑法的其他罪如“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盗窃、侮辱尸体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等进行定罪量刑的,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若是不符合其它以上罪名,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将作为无罪处理,这显然成为了一个法律的漏洞所在。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次我国首次将非法买卖器官罪写入刑法。笔者认为,将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是完全必要的,理由如下: 一、人体器官买卖违法了社会的善良风俗。 一个方面来说,买受人体器官的行为是通过购买他人的身体器官以满足自身或亲友的身体健康的行为,健康的需要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以他人健康的损害来保障自身健康的需要,即所谓的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的行为,是一种极端自私的行为,是不尊重他人人身权的行为,这应该是受道德所谴责的行为。 另一个方面来说,我国自古就有百善孝为先的说法,孝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之一,而孝经上亦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毀伤,孝之始也。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我们身体上所有东西,包括四肢毛发、五脏六腑都是父母赐予的,我们要珍惜和爱护它们,不能伤害它们,这是孝顺的基本。出卖自身器官是在器官与自身脱离的前提下,以损害自身健康为代价换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行为,是不爱惜身体发肤,忽视生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传统观念、伦理道德,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背道而驰的。 由此可以看出,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不加以禁止,将直接诱发社会生命伦理的丧失和人们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信仰的危机,社会的善良风俗将遭到破坏。

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成因分析

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成因分析 【摘要】近年来各地相继发生了多起非法人体器官移植的事件,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无法对所有的非法器官移植行为进行惩罚,因而查明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成因会使我们更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将器官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关键词】器官犯罪;成因;制度 一、我国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特点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于供不应求的器官移植患者而言,经常会出现器官难求的局面,为了快速得到救命的器官,患者及其家属往往不惜高价求购,这就催生了器官买卖的繁荣,虽然非法器官移植行为层出不穷,形式各异,但是纵览该类行为,可以归纳出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如下特点: 首先,非法器官移植行为已经呈现出规模化、集团化的趋势。 就拿组织出卖器官而言,犯罪行为从起初的个人单线联系供体的单打独斗变为有组织、有计划、有分工、有规模的犯罪集团。犯罪也从最核心的中介行为扩展为自始自终的一条龙服务,比如:通过各种手段网罗供体,然后将供体豢养起来派专人看管,有专人负责联系买家,还有人专攻证明造假,欺瞒医院的审查,还有人专门负责拉拢器官移植科的医生,为顺利实现器官移植做好准备,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其次,器官交易中介机构及人员专业化程度不断增强[1]。 再次,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主体大多依靠网络实施危害行为。 器官交易的达成无一不是借助于网络这个平台,通过网络汇集供体,通过网络发布广告寻找潜在的客户——急需器官移植的受体,一旦达成意向,再通过即时网络详细沟通器官移植事宜,即器官移植的大部分工作都是在网上完成的。器官交易之所以能够通过网络实现交流、对接主要缘于网络的发达以及监管的缺失,器官中介正是借助了信息资源的共享,从而缩短了联系供需双方的时间,加快了人体器官买卖的进程,同时又逃避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 二、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成因 查明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成因会使我们更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将器官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器官犯罪是一种综合性的犯罪,它涉及伦理、制度、道德以及法律,其中制度的建立、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制衡都是非法器官移植行为泛滥的原因。 (一)器官犯罪之所以愈演愈烈归根结底都是因为器官的供不应求,之所以

人体器官分布图

人体器官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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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内脏器官分布图(了解人体内脏保障自己的身体) 2010-08-03 18:10 1.人体器官七大系统组合有: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排泄系统、神经系统、运动系统、内分泌系统 2.人体基本组织:上皮组织,结缔组织,肌肉组织,神经组织. 3.人体器官实在是太多了,说些主要的内脏器官吧。心脏-负责把血液输送到全身各处肺--在肺部血液中的CO2排除,吸收氧气,交给心脏循环至全身肝脏--对身体吸收的一些有毒物质作出处理,如酒精。肝不好的人不能多饮酒就是这个原因。这个是和胆藏一起的。另外在人体少量缺血的时候肝脏就给补充了。如果大量失血就是骨髓造血了。胃和下面的肠子管消化吸收。肾很有意思,肾是统管人先天之气的,肾不好表现为性功能衰退,且肾属水,克火,火为心肾不好可以直接的对心脏产生影响脾脏。中医上说思伤脾。思念某人太厉害早晨起来嘴里就是发干,有异味,是由于脾不好影响了胃,进而对口腔造成影响。 4 人体主要的免疫器官:扁桃体,胸腺,脾脏,淋巴结,骨髓,淋巴管。中医学把人体内在的重要脏器分为脏和腑两大类,有关脏腑的理论称为“藏象”学说。藏,通“脏”,指藏于内的内脏;象,是征象或形象。这是说,内脏虽存于体内,但其生理、病理方面的变化,都有征象表现在外。所以中医学的脏腑学说,是通过观察人体外部征象来研究内脏活动规律及其相互关系的学说。脏和腑是根据内脏器官的功能不同而加以区分的。脏,包括心、肝、脾、肺、肾五个器官(五脏),主要指胸腹腔中内部组织充实的一些器官,它们的共同功能是贮藏精气。精气是指能充养脏腑、维持生命活动不可缺少的营养物质。腑,包括胆、胃、大肠、小肠、膀胱、三焦六个器官(六腑),大多是指胸腹腔内一些中空有腔的器官,它们具有消化食物,吸收营养、排泄糟粕的功能。除此之外,还有“奇恒之腑”,指的是在五脏六腑之外,生理功能方面不同于一般腑的一类器官,包括脑、髓、骨、脉、女子胞等。应当指出的是,中医学里的脏腑,除了指解剖的实质脏器官,更重要的是对人体生理功能和病理变化的概括。因此虽然与现代医学里的脏器名称大多相同,但其概念、功能却不完全一致,所以不能把两者等同起来。中医学认为,人的有机整体是以五脏为核心构成的一个极为复杂的统一体,它以五脏为主,配合六腑,以经络作为网络,联系躯体组织器官,形成五大系统。这是中医学系统论的一部分。 人体内脏器官之间,不但有结构上的某种联系,而且在功能上也是密切联系、相互协调的。某一生理活动的完成,往往有多脏器的参与,而一个脏器又具有多方面的生理效能。内脏之间的这种相互联系是人体内脏生理活动的整体性的表现。因此内脏发生病变后也可以相互影响。 目前,我们讨论得最多的就是脏与脏的关系,和脏与腑的关系。 [脏与脏之间的关系] 1.心与肺:心主血,肺主气。人体脏器组织机能活动的维持,是有赖于气血循环来输送养料。血的正常运行虽然是心所主,但必须借助于肺气的推动,而积存于肺内的宗气,要灌注到心脉,才能畅达全身。 2.心与肝:心为血液循环的动力,肝是贮藏血液的一个重要脏器,所以心血旺盛,肝血贮藏也就充盈,既可营养筋脉,又能促进人体四肢、百骸的正常活动。如果心血亏虚,引起肝血不足,则可导致血不养筋,出现筋骨凌痛、手足拘挛、抽搐等症。又如肝郁化火,可以扰及于心,出现心烦失眠等症。 3.心与脾:脾所运化的精微,需要借助血液的运行,才能输布于全身。而心血又必须依赖于脾所吸收和转输的水谷精微所生成。另方面,心主血,脾统血,脾的功能正常,才能统摄血液。若脾气虚弱,可导致血不循经。 4.心与肾:心肾两脏,互相作用,互相制约,以维持生理功能的相对平衡。在生理状态下,心阳不断下降,,吕阴不断上升,上下相交,阴阳相济,称为“心肾相交”。在病理情况下,若肾阴不足,不能上济于心,会引起心阳偏亢,两者失调,称“心肾不交”。 5.肝与脾:肝藏血,脾主运化水谷精微而生血。如脾虚影响血的生成,可导致肝血不足,出现头晕、目眩、视物不清等。肝喜条达而恶抑郁,若肝气郁结,横逆犯脾,可出现腹痛、腹泻等。 6.肝与肺:肝之经脉贯脂而上注于肺,二者有一定联系,肝气升发,肺气肃降,关系到人体气机的升降运行。若肝气上逆,肺失肃降,可见胸闷喘促。肝火犯肺,又可见胸胁痛、于咳或痰中带血等症。 7.肝与肾:肾藏精,肝藏血,肝血需要依赖肾精的滋养,肾精又需肝皿不断的补充,两者是互相依存,互相资生。肾精不足,可导致肝血亏虚。反之,肝血亏虚,又可影响肾精的生成。若肾阴不足,肝失滋养,可引起肝阴不足,导致肝阳偏亢或肝风内动的证候,如眩晕、耳鸣、震颤、麻木、抽搐等。 8.肺与脾:脾将水谷的精气上输于肺,与肺吸入的精气相结合,而成宗气(又称肺气)。肺气的强弱与脾的运化精微有关,故脾气旺则肺气充。由脾虚影响到肺时,可见食少、懒言、便搪、咳嗽等症。临床上常用“补脾益肺”的方法去治疗。又如患慢性咳嗽,痰多稀白,容易咳出,体倦食少等症,病证虽然在肺,而病本则在于脾,必须用“健脾燥湿化痰”的方法,才能收效。所谓“肺为贮痰之器,脾为生痰之源”,这些都是体现脾与肺的关系。 9l脾与肾:脾阳依靠肾阳的温养,才能发挥运化作用。肾阳不足,可使脾阳虚弱,运化失常,则出现黎明泄泻,食谷不化等症。反之,若脾阳虚衰,亦可导致肾阳不足,出现腰滕废冷、水肿等。 10.肺与肾:肺主肃降,通调水道,使水液下归于肾。肾主水液,经肾阳的蒸化,使清中之清,上归于肺,依靠脾阳的运化,共同完成水液代谢的功能。肺、脾、肾三脏,一脏功能失调,均可引起水液媚留而发生水肿。肺主呼吸,肾主纳气,两脏有协同维持人身气机出入升降的功能。 [腑与腑之间的关系] 六腑是传导饮食物的器官,它们既分工又协作,共同完成饮食物的受纳、消化、吸收、传导和排泄过程。如胆的疏泄胆汁,助胃化食;胃的受纳腐熟,消化水谷;小肠的承受吸收,分清泌浊;大肠的吸收水分和传导糟粕;膀腕贮存和排泄尿液;三焦是水液升降排泄的主要通道等等,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其中一腑功能失常,或发生病变,都足以影响饮食物的传化,所以说六腑是泻而不藏,以通为用。 脏与腑之间的关系 脏与腑是表里互相配合的,一脏配一腑,脏属阴为里,腑属阳为表。脏腑的表里是由经络来联系,即脏的经脉络于腑,腑的经脉络于脏,彼此经气相通,互相作用,因此脏与腑在病变上能够互相影响,互相传变。 脏腑表里关系是:心与小肠相表里;肝与胆相表里;脾与胃相表里;肺与大肠相表里;肾与膀肮相表里;心包与三焦相表里。 1。心与小肠:经络相通,互为表里。心经有热可出现口舌糜烂。苦心经移热于小肠,则可兼见小便短赤,尿道涩痛等症。 2。肝与胆:胆寄于肝,脏腑相联,经络相通,构成表里。胆汁来源于肝,若肝的疏泄失常,会影响到胆汁的正常排泄。反之,胆汁的排泄失常,又会影响到肝。故肝胆症候往往同时并见,如黄疽、胁痛、口苦、眩晕等。 3.脾与胃:在特性上,脾喜燥恶湿,胃喜润恶燥;脾主升,胃主降。在生理功能上,胃为水谷之海,主消化;脾为胃行其津液,主运化。二者燥湿相济,升降协调,胃纳脾化,互相为用,构成了既对立义统一的矛盾运动,共同完成水谷的消化、吸收和转输的任务。 胃气以下行为顺,胃气和降,则水谷得以下行。脾气以上行为顺,脾气上升,精微物质得以上输。若胃气不降,反而上逆,易现呢逆、呕吐等症。

论人体器官的买卖与捐献

论人体器官的买卖与捐献 摘要:社会在不断发展,医疗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是高技术含量的医疗设备及高端的医疗人员也解决不了在法律和医学上存在的一对矛盾即需要进行人体器官移植的患者与人体器官的供体在数量上极不平衡。受利益的驱动,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黑市交易”日益普遍。法律和道德鼓励人体器官的捐献行为,由于没有健全的法律规范保障器官捐献行为的有效实施,致使大多数人没有以损害自身的部分利益去满足患者对器官利益需求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也是许多患者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丧失生命的原因。本文试就有关人体器官的买卖与捐献加以讨论。 关键词:人体器官的买卖;人体器官的捐献;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民事行为 一、存在人体器官买卖与捐献的原因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约有500万患者需要进行肾移植,而每年全国可供移植的肾源仅有4000个;目前,我国约有角膜病患者500万人,但是每年只有700个角膜供体,而在每年的33000多名白血病患者中,因得不到及时的骨髓移植而在死亡的生命线上苦苦的挣扎,而我国目前中华骨髓库所提供的致使微不足道的2000人的登记。【1】其实这只是冰山一角,社会生活中还有许多患者可求得到相应的器官源,甚至愿意不惜一切代价去获取器官,这也为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提供了温床。在这一人体器官严重失衡的环境下,有关组织也不断呼吁我们通过合法的途径捐献自己的

器官以救治更多的患者。 有需求就会有供给,在市场自发性的引导下,许多不法分子开始钻法律的漏洞,私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他们利用患者及其家属愿出高价买取其所需的人体器官的心理,抓住某些人在利益的诱惑下愿意出卖自己器官的特性,使自己从中牟取高额的非法利润,从而形成一种器官买卖的“黑市交易”。良性器官捐献制度 的缺失是诱发相关犯罪的直接原因。供需矛盾的背后是我国迄今尚未建立良性的器官捐献制度,一方面法律不能给公众提供合适的途径来捐献自己的人体器官,另一方面,为了及时获得人体器官,患者及家属必然通过各种手段寻找器官源,他们为此往往不惜非法购买人体器官。正是相关制度的缺失为非法买卖提供了滋生的空间,进而成为犯罪的直接因素。【2】 一个人身患重病,其近亲属往往是最担忧患者的人,基于家庭关系或者是亲属关系,即使有过内心痛苦的挣扎,但他们还是愿意将自己的器官捐献给自己的亲属患者,这种捐献行为是无偿的,一般为不附带条件的民事行为,只要这种捐献行为是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受欺骗或是胁迫,那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出的捐献行为有效。事实上,也存在死者因其遗嘱行为而要求将自己死后的人体器官作无偿的捐献,也有部分人出于对患者的同情而捐献对自己的生命法益没有损害的器官。这些民事行为都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但是这些适法的捐献行为并非社会中存在普遍现象,因此要解决人体器官不平衡的矛盾还存在很大的困

案例3 器官非法交易案

案例3 器官非法交易案 随着器官移植手术的日益增多,单靠捐赠等方式获得的器官难免不足。德国图托根医药公司在过去一直从事人体器官生意,庞大的美国市场让他们大赚特赚。 2004年8月5日,乌克兰工程师安纳托里·卡尔扎克在基辅去世,他的尸体被送往当地的法医研究所尸检。当晚,安纳托里的女儿丽娜就接到电话,让她第二天早晨尽快赶往研究所商谈重要事。 当她来到研究所时,和这个法医研究所有关联的一家公司工作人员向她坦述移植皮肤的事项。最后,丽娜在文件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但是现在,丽娜知道自己是被忽悠了。这个乌克兰公司因为向德国图托根医药公司提供人体器官正接受检方的问询。而后者又转手将这些人体器官推向美国市场——不光是皮肤,跟腱,骨头甚至软骨都是这家德国公司的“产品”。“这让我太震惊了,”丽娜说,“如果我知道这些,我绝对不会签字。” 一份调查文件透露,2000年,图托根医药公司的仓库中已经存有688个膝盖骨腱、1831个膝盖骨、1848个腓骨、1196个脚骨以及其他20000多个人体器官。让人瞠目结舌的是,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曾经认定20家乌克兰公司有资质向美国市场提供人体器官,但是在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数据库中,这些公司的联系方式都是相同的,都指向位于德国巴伐利亚的图托根医药公司。 问题: 1、In the nineteen eighties, American and some European countries have already announced the sale of organs is illegal. Why would appear organ trading phenomenon in this case? 2、What is the ethical arguments against the sale of organs?

摘取尸体器官涉及的刑法问题(一)

摘取尸体器官涉及的刑法问题(一) 关键词:尸体/器官移植/脑死亡/处分权 内容提要:摘取尸体器官构成侵犯尸体的犯罪,尸体解释为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一部分较为妥当,我国目前不可以“脑死亡”的标准取代传统的“心肺死”标准。死者生前对于自己身体的处分权优越于其亲属和国家的占有和处分权。当存在某种违法性阻却事由时,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器官摘取包括从活体和从尸体身上摘取两种情况,在医疗实践中,由于很多人对活体器官移植的安全性心存芥蒂,因而更倾向于从尸体身上摘取器官用于移植,这样不免诱发诸多刑法问题,如,摘取尸体身上的器官是否构成侵犯尸体的犯罪?这里的尸体如何理解,是否包括脑死亡者?谁有权决定摘取器官,是死者生前自我决定,还是其亲属来决定?如何认定摘取尸体器官的正当化问题,其是否存在形式违法、实质合法的情形?等等。本文试图解决上述问题,以利于明确尸体器官摘取的罪与非罪界限。 一、摘取尸体器官的性质 要判明摘取尸体器官的性质,主要是解决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尸体的犯罪这一问题。 就侵犯尸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各国规定不一,意大利刑法在第410条至第413条分别规定了侵犯尸体的犯罪,依据该法第410条的规定,如果犯罪人对尸体进行毁损或者肢解,……构成侮辱尸体罪;第413条规定,在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为了科学或教学的目的,解剖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尸体或其一部分的,构成非法使用尸体的犯罪。按照意大利刑法的规定,肢解、解剖尸体均可能构成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44条设立了“亵渎死者遗体及其埋藏地罪”,依据该条的规定,“亵渎死者遗体”是对已埋藏的和暂未埋藏的遗体实施的任何行为,掘墓、盗取随葬品、使遗体裸露和肢解遗体等等。1]德国刑法第168条规定了“扰乱死者安宁罪(死者安息妨害罪)”,非法夺走权利人保管的尸体、尸体的一部分或者骨灰,……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302条则规定了盗窃、侮辱尸体罪。以上各国刑法对摘取死者器官的行为并未明示是否构成犯罪,因而在学理上不乏争鸣,如在德国,便有观点认为医生私自摘取尸体的行为不构成死者安息妨害罪,因为:第一,医师从医院的尸体身上摘取器官,即使未得到死者家属的承诺,也具有保管尸体的权利,因而可以取走尸体的一部分;第二,死者家属只有埋葬死者的权限;其三,死者家属对尸体不具有事实上的保管权限,医师因为保管尸体而摘取其器官,没有侵犯有权限者的保管权限,故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2]241-242 不过,外国刑事立法虽然未曾明示摘取器官的行为是否为罪,但侵犯尸体的犯罪条文中一般都规定了“毁坏”行为,可以将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解释为对尸体的毁坏,因而被理解为构成侵犯尸体的犯罪在理论上应该没有问题。我国刑法对尸体的犯罪并未直接规定毁坏,只是规定了盗窃、侮辱两种方式,由于仅仅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不属于盗窃尸体,那么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是否属于侮辱尸体,是否构成侵犯尸体的犯罪呢?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借助法益保护理论来解释刑法规定的内涵。 就侵犯尸体的犯罪的保护法益来看,外国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如在德国,围绕该问题学界观点纷呈:有的认为侵犯死者亲属或社会对死者的敬虔情感;有的认为是基于对死者崇敬的风俗立场;有的认为除了对死者的社会敬虔情感外,尸体还有一定的人格权(人格的延续);有的认为是对死者延续的人格权的保护等等。2]243-244日本刑法理论围绕刑法第190条的尸体损坏罪的保护法益也不乏各种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是为了保护死者遗属对尸体的崇敬情感;另一种观点认为是为了保护多数人“宗教活动的自由”;还有观点认为是为了保护对死者的社会敬虔情感以及死者或家属的利益。3]齐藤诚二教授则主张尸体损坏罪具有三重法益,一是以人格残留权为核心,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敬虔情感为次,第三是对尸体完整性侵害的信赖。2]274我国刑法理论对此的看法大同小异,但通说认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不仅

人体器官分布图

人体器官分布图 人体内脏器官分布图(了解人体内脏保障自己的身体) 2010-08-03 18:10 1.人体器官七大系统组合有: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排泄系统、神经系统、运动系统、内分泌系统 2.人体基本组织:上皮组织,结缔组织,肌肉组织,神经组织. 3.人体器官实在是太多了,说些主要的内脏器官吧。心脏,负责把血液输送到全身各处肺,,在肺部血液中的CO2排除,吸收氧气,交给心脏循环至全身肝脏,,对身体吸收的一些有毒物质作出处理,如酒精。肝不好的人不能多饮酒就是这个原因。这个是和胆藏一起的。另外在人体少量缺血的时候肝脏就给补充了。如果大量失血就是骨髓造血了。胃和下面的肠子管消化吸收。肾很有意思,肾是统管人先天之气的,肾不好表现为性功能衰退,且肾属水,克火,火为心肾不好可以直接的对心脏产生影响脾脏。中医上说思伤脾。思念某人太厉害早晨起来嘴里就是发干,有异味,是由于脾不好影响了胃,进而对口腔造成影响。 4 人体主要的免疫器官:扁桃体,胸腺,脾脏,淋巴结,骨髓,淋巴管。中医学把人体内在的重要脏器分为脏和腑两大类,有关脏腑的理论称为“藏象”学说。藏,通“脏”,指藏于内的内脏;象,是征象或形象。这是说,内脏虽存于体内,但其生理、病理方面的变化,都有征象表现在外。所以中医学的脏腑学说,是通过观察人体外部征象来研究内脏活动规律及其相互关系的学说。脏和腑是根据内脏器官的功能不同而加以区分的。脏,包括心、肝、脾、肺、肾五个器官(五脏),主要指胸腹腔中内部组织充实的一些器官,它们的共同功能是贮藏精气。精气是指能充养脏腑、维持生命活动不可缺少的营养物质。腑,包括胆、胃、大肠、小肠、膀胱、三焦六个器官(六腑),大多是指胸腹腔内一些中空有腔的器官,它们具有消化食物,吸收营养、排泄糟粕的功能。除此之外,还有“奇恒之腑”,指的是在五脏

刑法试卷4

刑法试卷四 一.名词解释题 1.遗弃罪: 2.故意犯罪形态: 3.诈骗罪: 4.法令行为: 5.教唆犯: 6.共同犯罪: 二.单项选择题 1..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3.关于自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 B.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C.受益人唆使60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 D.父母故意不救助自伤的12周岁儿子而致其死亡的,视具体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遗弃罪 4.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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