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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研究稿件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研究

2011年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举国欢庆,九十年来中国共产党披荆斩棘,百舸挣流,一片欣欣向荣之势,然而在这样的平和祥瑞之际,腐败这颗党和国家肌体上的毒瘤,日益危害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前进和改革,这个关系到我国国家政权和民族生死存亡的祸害,被放到一个新的阶段,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必须坚持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强化权力监督约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和铲除腐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廉政人才和法治国家是我们今后的目标与方向。

因此,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如何谋求党和人民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搞建设的氛围不受消极腐败的干扰成为我们所需解决的首要问题,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在我国,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反腐倡廉最关键、最具效果的有力工具,因此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培养全民法制教育,逐步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反腐廉政法律体系,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另一方面通过不断健全法制建设不仅可以有力打击各种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起到防范腐败现象产生的作用,提高全党的执政能力。同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需要反腐倡廉整体工作所提供的逐渐净化的立法环境。而就如何健全廉政法制建设,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一条龙”式制度体系

坚持把反腐法规从教育、监督和预防三个方面入手,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制体系,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把握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规律,并使其具有生命力,能够在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顺应时代的变化,改变其具体的相应条款。明确规定中央的立法及带动作用,并就其是否完成及质量的完成作出明确规定,正如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后,我国相继出台:《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家公务员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公务员的有关问题进行规定,以法制来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政和勤政;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财产收入申报法》。在财产申报范围方面,首先要求担负一定职务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财产。目前,在党政干部中实施的收入申报制度正是如此。《防止腐败法》第15条还授予调查专员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违法人员。应于近两年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些年来,《行政监督法》、《人大监督法》、《人民代表监督法》、《新闻监督法》、《行政许可法》、《反洗钱法》,《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基础性法规制度相继制定出台,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不仅立法数量多,而且立法质量也明显提高,使反腐倡廉工作基

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和党章为依据,适应新时期反腐倡廉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由若干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共同组成和相互联系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二各司其职,职能法律化

在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实践中,中国探索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战线,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中共中央、国务院还先后颁布和修订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要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对违反规定的,进行责任追究。全国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要求,把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建言献策、参与监督、揭露腐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国家预防腐败局是中国政府为统筹预防腐败工作而专门设置的机构。还包括人民检察院,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公安、金融等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坚持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只要触犯了制度,都必须依纪依法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各部门在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中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根据各项法律的具体要求,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掌握党员违纪线索之后,经调查认定为违犯党纪的,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处分;对其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政府监察机关对于违反政纪的监察对象,作出相应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公安、审计、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移送司法机关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违犯党纪或政纪的,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政府监察机关处理。

三亦攻亦守,扩大法规的连带责任和候补作用

我国虽在腐败的各项上都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腐败现象却屡惩不止,关键在于惩治腐败往往局限于对腐败分子个人的追究,而没有将腐败分子与群体进行一起的连带追究,特别是其近亲属,致使一些腐败分子无所顾忌,甚至滋生“腐败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心理。但是实行连带责任追究,要把握好一个“范围”。这个“范围”就是对连带责任人的追究要适当,不能失之过重,但也不能太轻,使其不能认识到他的错误。实行腐败的责任连带追究,即一个人腐败要“罪”及其知情不阻的亲近群体,“罪”及其主管领导、推荐的领导,使领导干部的亲近群体。现在,有的地区、部门和领域已经构筑成以腐败利益为纽带的“部门性地方性腐败利益共同体”,一些行业腐败甚至出现了网络化、集团化、家族化的现象,送卡、送券、送证、提成、回扣等各种商业贿赂无孔不入。

现局,贪污腐败涉及面最广的,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矿产开发、产权交易等领域,其中获益最大的非资源领域莫属, 2011年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了调控细则“京十五条”,首次规定外地人在京购房,必须提供在京连续五年缴纳社保或者个人税的证明,并不

得购买第二套房,有一套住房的限购一套;有两套的及其以上的暂停在京向其售房。不得不说此举不仅有效打击房屋的倒卖,更是有效地遏制贪污犯得转移不动产。近期内,楼倒引发商倒,商倒引发官倒,在经济的持续高增长、全国千强县等一系列“政绩”光环下,附着与土地的暴利诱惑,使得官、商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最终在社会最基础治理体系中,官和商的界限被彻底打通。在此意义上,腐败不仅是有权者的专利,包括所有对权利破坏和侵蚀的行为,所以我们应该扩大打击力度,实行罪责连带责任。

于此同时,我们应仿照养老金的收缴方法,在各地银行设立专户储存,由个人、单位和国家共同缴纳,公务员退休时一次性发放,使那些终生廉洁从政的人,有一笔丰厚的基金,可以安度晚年而无后顾之忧,而一旦不廉受惩则按程度扣除部分甚至取消全部廉政养老公积金,并可能被作出从业限制,把公务员的经济利益和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实行“廉政蓄金”的办法,从而使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收入预期和从事腐败行为的成本增加,降低腐败动机。

四扩大法规的覆盖面和风险性

2011年反腐败专家,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发出“腐败落势化”的警告:腐败正在从高职位向下落,即向科级官员及科级以下滑落,腐败现象正在向基层渗透,贪官正在低龄化覆盖群体上至省部级高官,下到“土地奶奶”这样的科级干部,从东部到海南,从东部沿海带西部边塞,而且很多还是以窝藏案的形式出现。此外我们发现高校、医院等单位的案件也呈多发态势,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的案件

在一些地方有所上升,另外,村官腐败和社会中介组织腐败等问题也开始凸显,腐败现象呈现出向社会基层和新的领域蔓延的趋势,应推进农村、企业、学校、公用事业单位和城市社区廉政建设,推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打击层次扩大化。

另一方面,若腐败行为受到惩罚的风险性越小,成本越低,受益越大,则腐败行为的发生率越高。长期以来,中国犯罪率高、定罪率低是一个突出问题,而腐败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和犯罪形式的特殊,实际定罪率更低。这就意味着因腐败犯罪所获取的利益与腐败分子承受的风险反差巨大,腐败分子更加猖獗。加之一些地方某些党政领导用主观意志代替法律,出现以言代法、以罚带法、以官抵罪、权钱交易等现象,助长了腐败现象。

国新办发表《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提出在检察机关设立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作出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一律不得经商等重大决策。但是对于当今的格局这是远远不够的,权力的“期权化”。不少腐败分子在以权谋私活动中,直接限期交易少了,长远定期交易多了:不再是当即攫取利益,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连本带利收取好处。很多官员即使不经商,但是同样是“名誉”主席,致使法律无法找到其犯罪的现实证据,使法律的效益就更低,因此分割“官商一家”这个局面,是打击腐败的重要指向。

五张弛有度,攻其有法

在反腐败早期,我国往往把打击贪污腐败犯罪作为工作重心。随

着反腐败的深入,重心会从惩治腐败转移到教育公务员遵纪守法、预防公务员违法犯罪方面。只抓惩治这一手,可能会一时见效,但往往会出现‘前腐后继’的现象,腐败反复就范,使反腐败工作付出更大成本。因此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走上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我国曾发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如实报告本人收入,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制定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另一方面,我们应该转变打击方法,因为腐败分子的原始积累主要以下方面:土地批租;违规放贷;违规减免税收;股市“圈钱”;走私放私;利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转包“分肥”;采用权力的“假借”和“转让”;纵容或者默许自己的子女、配偶等用自己的名义捞取好处。另外就是赃款“正规化”,资本增值。有的地方出现了“送子女、配偶出国,亲属海外定居,把腐败赃款转移出境,自己外逃”的腐败新动向。而且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涉及暴力,非职务的经济类型犯罪,被全部取消死刑,十三项取消的死刑中并未涉及直接涉及贪污腐败之类罪,但是五个金融类犯罪及四个走私罪直接缩小贪污犯罪惩罚的力度。因为贪污犯在拥有巨款后通常会转移他的财产,或者转移他的财产种类。而走私,也与各地官员的“高抬贵手”有关,应对症下药。

六加强全民基本法规常识培养

如果把政府官员比作一条河,那么如果流进河里的如果都是纯净

水,也就没有鱼,没有鱼自然不会有回水摸鱼之说。尊重和维护每个人的现实的和潜在的每一份权利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在这个为权利而斗争的年代,维护私权的斗士就是民众的英雄,公权力者对私权的认真态度就是预防腐败的最好武器。

在宪法里增加培养提高国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的基本要求,从思想源头上预防腐败。在现实中,把制度教育作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熟知制度内容,增强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真正把制度转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治理腐败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而且还需要有着较强法律意识的公民的参与。因此,我们要强化普法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铲除腐败生存的空间。

另一方面,应该加大公民的举报权的保护,设立相应的受理举报的制度。主要包括:1受理机关及其职责、受理公民举报的原则、受理程序和方法、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使公民按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同时保证被举报人依法享有说明情况和申诉的权利。2对举报人的保护、对举报有功者的奖励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惩治等制度。对公民提出申诉、控告、检举进行法律保护,依法惩处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3追究诬告者的责任制度及举报失实等的认定制度。4反馈制度。这是受理群众举报工作的延伸,也是收集信息、稳定社会的一种手段。

七加强监督力度,更新监督主体

为确保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制

度,包含制定者的选定,内容的安排,后续工作的跟进及体系的建立,执行的监督,以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法律形式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监督作出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岗位、重要职能、重要事项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实践中的“权钱交易”,“法钱交易”,“贿赂选票”,“有偿新闻”都是监督无力导致的腐败现象。

另外我们应该构建更加健全的信访制度、发挥企业两级党组织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工会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同时我们应该把媒体对党政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纳入法规正统中,媒体是舆论的主体,积极意义日益凹陷,中国有进三亿的网民,的网民的参与几乎不受限制,使得监督无时无处不存在,群众的主体意识日益崛起,

八稳扎稳步,改进法律改革中间的断层

制定一份制度关键是抓落实,要在落实上花气力。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大家认识到制度就是法规,规定了的东西就必须坚决落实,努力形成领导敢于执法、群众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其次,要善于抓关键环节、抓公平公正。政策措施有弹性,处事就不公,群众就不服,最后会导致整个制度不落实。而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由旧的体制向新的体制过度期间,制度不配套,没能及时扩散到各个地方,新的产业和市场出现后,造成许多事情无法可

依,法规建设有时相对滞后,使一些人有空子可钻。一些人乘机捞一把,出现新的腐败,因此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及时处理过度阶段的问题。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多年的实践表明,制度建设的根本性地位决定了:制度建设靠得住,反腐倡廉建设才靠得住。党的制度建设这一根本性建设,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执政地位的巩固,深刻影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是党的先进性和廉洁性得以充分体现的重要保证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紧紧围绕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部署,不断加大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力度,出台了一批重要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坚定信心,坚定决心,振奋精神,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新进展、新突破、新成效,迎接建党9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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