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思考【分享】

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思考【分享】

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思考【分享】
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思考【分享】

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思考

[摘要]公共利益的概念尽管历史久远,在现行法律文本中反复出现,在学

界却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在众说纷纭的公共利益面前,提炼出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揭示其与政府利益、个人利益的关系是准确把握公共利益的精义所在。

[关键词]公共利益;政府利益;个人利益

Abstract: Of late public interest has been a hot spot within the

legal circle. Despite its long history and its recurrent presence in

legal text, public interest is difficult to define. In face of the

divergent definitions of public interest, it is a must to extract the

basic elements and reveal their relationships between public interest, governmental interest and personal interest in order to grasp the

gist of public interest.

Key words: public interest; governmental interest; personal

interest

2004年以来,法学界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可谓方兴未艾。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现行宪法的第4次修正案。该修正案加大对公民个人合法私有财产保护力度的同时,确定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宪法原则,引发了学界对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诠释。二是宪法修改后,在对个人财产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事件。如江苏的“铁本事件”、湖

南的“嘉禾事件”、北京的“野蛮拆迁”事件等等。这些社会实然层面暴露的

问题,导致学界对如何从法律上界定公共利益作了进一步的思考与探究。三是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学界满怀希望地提出了界定公共利益的迫切愿望,并作了有益的尝试。可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物权法》,以“物权法无法承受公

共利益界定之重”回避了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的“放任”有着难言之隐。因为公共利益自身极具抽象性、概括性和变动性,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而被称之为“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然而,正确认识和理解公共利益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切立法行为都必须基于公共利益,法律的正当性、权威性也都是建立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见,对公共利益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仅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且直接影响着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司法实践的发展。”[1]因此,不能将公共利益作为一个筐,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装,对公共利益进行深入的研究,颇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公共利益的历史考察

“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是历史经验的载体,其核心意义既不是约定的,也不是任意的,而是植根子历史。”[2]公共利益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至公元前5飞世

纪的古希腊时代。古希腊社会特殊的城邦制度造就了一种“整体国家观”,与整体国家观相联系的是具有整体性和一致性的公共利益,这种观念不仅长期贯穿于古希腊政治思想史,也影响到中世纪。古希腊的苏格拉底认为公共利益作为衡量统治正当性的一个标准,即真正的统治者追求的不是自己的利益,而是老百姓的利益。亚里士多德把国家看作是最高的社团,其目的是实现“最高的善”,这种“最高的善”在现实社会中的物化形式即为公共利益。基于此,公共利益就成为政体是否合法的标准:“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判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3]中世纪的阿奎那根据基督教的启示对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说作了修正,他认为公共利益就等于正义。“如果一个自由人的社会是为公共谋福利的统治者的治理之下,这种政治就是正义的,是适合自由人的。相反的,如果那个社会的一切设施服从于统治者的私人利益而不是服从公共福利,这就是政治上的倒行逆施,也就不是正义的了。” [4]近代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是在近代资本主义与法治国家出现之后,“这种公共利益构建与实现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的过程,它以肯定私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以承认私权为起点,在法律的框架内依照法律的程序,在各种不同利益博弈的基础上而形成。”[5]例如,卢梭就以公意指称公共利益,他认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它只能着眼于公共利益。“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末,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 [6]

进入现代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式日益凸现,公益问题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问题,诸如社会公德、群体利益(如消费者利益、劳动者利益)、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与卫生保健、城乡公共设施、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与优抚安置以及社会互助等等社会化带来的新的利益内容。”[7]学界对公共利益的研究日趋深入但也产生更多的争议,突出表现为公共利益是否具有独立性。边沁是否认公共利益独立性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认为公共利益并非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而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8]哈耶克也认为:“自由社会的共同福利或公共利益的概念,决不可定义为所要达至的已知的特定结果的总和,而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9]他认为,秩序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和“理性建构的秩序”,自由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应当是一个自生g发的秩序,而非理性建构的秩序。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政府的任务仅限于执行已经制定的法律,而不应主动去实现所谓的公共利益。

然而,否认公共利益独立性的观点不符合社会客观实际,更多学者对公共利益的独立性持肯定的态度。博登海默认为“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意味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的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外部界限赋予个人权利以实质性的范围,本身就是增进公共利益的一个基本条件[10]。日本学者宫泽俊义也持类似的观点,他认为日本宪法中的公共利益包括自由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国家利益两个层面,g由国家公共利益是以平等地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权为其首要目的,社会国家利益表明宪法不仅要满足自由国家,还要保障社会权,建立社会国家理念[11]。

公共利益的学术争议与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密不可分。这种

不确定包括“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所谓“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主要是利益主体受当时社会客观事实所左右,对利益的形成和利益的价值认定无法固定成型。利益是对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价值判断,体现着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需要关系,只有那些持久且不易得到满足的需耍才形成对人们的利益关系。人作为自然存在物,个体的需要是必然的、多样的、局限的和差异的,决定着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换言之,由于人的价值判断的多元性,价值判断的历史性以及价值判断的主观性使得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多面性。

“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范围很难确定。由往迄今,学界对公共利益的分歧更多的是围绕着“公共”的概念展开的。对此,德国学者洛厚德提出了“地域基础理论”作为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他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到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个空间以地区划分,且多以国家的(政治、行政)组织为单位。地区内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足以形成公益,至于在地区内居于少数人的利益,则称之为个别利益,必须屈从于大多数人的平均利益[12]。这种观点,目前被学界广泛接受,然而并非无懈可击。一是公共概念的开放性,使得不特定多数人很难确定。二是现代宪政理论表明,仅仅以人数的多寡来界定公共利益,也可能造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二、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

“尽管由于公共利益的抽象性、动态性以及非特定性而使得其内涵人言人殊,但仍然可以也应当对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作出概括。”[13]哈贝马斯曾经指出:“要想提炼一个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概念,就必须把它在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现实当中所具有的一系列典型特征描述清楚。”[14]因此,归纳总结出现代法治社会中“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有益于准确理解“公共利益”的内涵,增强“公共利益”在法律适用中的可操作性。笔者综合学界的观点,认为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是公共利益的公共受益性。所谓公共受益性表明:(1)公共利益本质上是

整体的、普遍的而不是局部的、特殊的利益。也就是说它必须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不能是少数人或少数集团的利益。“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集合,也不是多数人利益在数量上的直接体现,它是社会共同的、整体的、综合性和理性的利益。”[15] (2)公共利益的享有者具有开放性。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群体所具备的非隔离性或排他性,意指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自由进出某一团体,无需有特别条件限制,该团体不封闭也不专为某些个人所保留” [16]。(3)公共利益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从哲学上来讲,公共利益体现了主体的需要,当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对客体的价值认识也会发生变化,相对稳定的公共利益也应适应社会发展,适当扩大或缩小其范围。

二是公共利益的现实性。公共利益的现实性体现在以下两点:(1)公共利益

是客观存在的。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尤其是那些外生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因为,这些利益客观地影响着共同体整体的生存和发展,尽管它们可能并没有被共同体成员明确地意识到。(2)

公共利益有其外在的物质表现形式。“公共利益并不是完全虚幻的概念,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公共利益主要的现实的物质表现形式。”[17]所谓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货物。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使用者不能被排斥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

三是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性。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性是由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和多样性所决定①。从纵向上来说,公共物品的层次性表现为:(1)全球性或国际性公共物品:世界和平、一种可持续的全球环境、一个统一的世界商品及服务市场和基本知识都是国际公共物品的例子;(2)全国性公共物品提供宪法、法律等制度安排、国家安全和防务、发展初等教育、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跨地区的公共设施等;(3)地方性公共物品:地方基础设施、垃圾处理、街道照明、警察保安等;(4)社区性公共物品:社区绿化与环境、社区治安、社区基础设施等。从横向上分析,同一层次的公共物品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性的。它包括:⑴基础性的公共物品;(2)管制性的公共物品;(3)保障性公共物品;(4)服务性公共物品[17]。

四是公共利益的科学性。由于具体行政事务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

某一事项所涉利益到底应不应当判定为公共利益,仅根据行政主体的经验往往很难判断,科学论证作为判定公共利益的标准具有必然性。笔者认为,至少以下两方面事项应当引入科学论证:(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对私人权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2)涉及专业技术的事项。现代科技发展一日千里,行政主体不可能对各专业技术领域都有所了解,面对涉及专业技术事项的公共利益的判定必须借助专业技术人士。

五是公共利益的正当程序性。现代法治的正义性不但要求实体正义,还要满足程序正义,并且为了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往往必须先行。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在遵循规则的选择及规则之下的选择程序时,公共利益可以通过程序予以确认。因此,在处理公共利益问题的全过程中,应当完善设立和严格遵循包括听证程序在内的一整套正当程序,以保证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利的衡平。

三、公共利益、政府利益、个人利益关系辨析

由于公共利益的公众性,决定了通常情况下政府承担着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职责,行使着维护公共利益的特殊公共权力。“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而且该项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满足,需耍通过统一行动而有组织地提供。政府就是最大的、有组织的公共利益提供者。”[18]。尽管在行政管理实践中,由于政府通常扮演着公共利益主要代表者和维护者的积极角色。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很容易混在一起,但两者的关系还是可以辨别的。具体而言:

第一,公共利益并不等同政府利益。“政府自身的利益往往假扮成公共利益,政府成为公共

①有学者提出公共利益包括以公共道德权、公共财产权、公共人身权和公共发展权四种类型。见关保英,梁玥的《论公共利益的法律限定》,载于《学术研究》2004年第4期,第76~78页。利益的最大侵蚀者,在认定政府行为是

否符合公共利益时,首先必须排除政府利益。”[19]诚然,从政治角度讲,政府没有自身的利益,政府的利益就是公众的利益,但历史和现实都表明政府利益是客观存在的。

从现实中分析,政府不是抽象的存在,而是由庞大工作人员组成的利益需求共同体,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奖金和福利的增加、政府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善,乃至政府不同部门的“部门利益”和不同层级政府的“地方利益”,都充分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自身利益的客观存在[20]。政府自身的利益主要包括3方面:“一是政府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在与社会公众的矛盾中表现出的各自利益关系;二是各级政府机关发生矛盾时所表现出的各自的利益;三是国家政府工作人员凭借权力个人牟取利益。” [21]

第二,是公共利益是政府利益的本质。政府治理的模式经历了3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即前现代社会的“统治型”治理模式、工业化时代的“管理型”治理模式和后工业化时代的“服务型”治理模式。不同的治理模式反映了政府职能的差异,也决定着政府利益内容的差异。“统治型”治理模式中,政府的利益往往表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管理型”治理模式中,政府利益很容易演化为政府自身利益;“服务型”治理模式中,政府利益则更多地体现为公共利益。因此,现代政府只有告别作为统治者和管理者的角色,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共利益,才能巩固其存在的合法性。

科学把握公共利益,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它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这二者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关系。作为一般的、普遍的和具有共性特点的公共利益,寓于作为个别的、特殊的和具有个性特点的个人利益之中,而个人利益则体现着公共利益的要求,是公共利益在具体个体上的利益体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表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可以相互转化。首先,公共利益能转化为权利,因而转化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变成权利之后,其主体被具体化。如加强环境保护本来是公共利益,当法律确认环境权之后,这一权利则由具体的个人、法人或社会群体来行使。其次,个人利益能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当个人利益或个人权利受侵害现象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意义时,才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其外部表现形式往往是被舆论认可为社会公害,引起公众舆论的广泛关注。

社会利益的总量是有限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不可避免。“人类社会始终存在着不同形态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这一矛盾归根结底是作为个体的每个成员的利益需要与社会整体利益需要的矛盾。”[22]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不可能自然消解,关键是要确立解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矛盾与冲突的解决机制,这样才能确保两者之间的衡平,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与冲突的解决机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公共利益优先性符合宪法规定。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保护”。从宪法条文不难看出,“神圣不可侵犯”与“依法保护”之间,强调的力度与道义的色彩不可同日而语,公共利益的优先性不容置疑。不仅我国如此,在更加注重个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美国也不例外。“即使是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自由,尽管他们是用一些表面上绝对自由的术语来表达的,也可能服从人民代表所确定的公共利益,至少要服从那些非服从不可的公共利益。”[23]二是公共利益的优先性不能绝对化。在人们的观念中,公共利益不仅拥有法律上的合法性,也同时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对

大多数人而言,强调个人利益即意味着利己主义,社会也一直存在着对“自利”

的禁忌。但是,“利己的行为多半是利他的。自利的本性鼓励每个人尽量用最

低的成本生产出最高质量的产品到市场上交易,结果个人受益,大家受

益” [24]。由此可以看出,机械地把公共利益绝对凌驾于个体利益之上,是一

个漠视个人利益的不民主社会,这不仅不符合保护个人合法利益的宪法精神,

最终也会导致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参考文献]

[1] 王太高.公共利益

范畴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05(7): 82-87.

[2] 麻宝斌.公共利

益与政府职能[J].公共管理学报,2004(1): 86-93.

[3] 阿奎那.阿奎那政

治著作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43.

[4] 亚里士多德.政治

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132.

[5] 杨寅.公共利益的程

序主义考量[J].法学,2004(10): 8-9.

[6] 卢梭.社会契约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35.

[7] 颜运秋.论法律中的

公共利益[J].政法论丛,2004(5): 75-80.

[8] 边ft.道德与立

法原理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58.

[9] 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M].南京:江苏人民

版社,2000: 393.

[10]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

社,1998: 317.

[11] 宫泽俊义.日本国宪法精解[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 171.

[12] 陈

新民.德国公法基础理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18

6.

[13] 黄学贤.公

共利益界定的基本要素及应用[J].法学,2004(10): 10-13.

[14] 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2.

[15] 韩大

元.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J].法学论坛,2005(1): 8- 11.

[16] 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之理论基础[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1999: 134.

[17] 胡象明,董琦.论公共利益及其本质属性[J].公共管理学报,2006(1): 80-85.

[18] 莫于川.判断公共利益问题的六条标准[N].法制日报,2004-05-27(8).

[19] 刘边泰.“公共利益”的解释困境及其突围[J].文史哲,2006(2):

160-166.

[20] 张

武扬.公共利益界定的实践性思考[J].法学,2004(10):

20 -22.

[21] 余敏江,梁莹.政府利益?公共利益?公共管理[J].求索,2006(1):

63-65.

[22] 庞

正,张立荣.论社会利益的法律保护[J].长白学刊,2005(1):31- 34.

[23] 路易斯?亨金.宪政与权利美国宪法规定的域外影响[M].上海:三

联书

店,1996: 6.

[24] 刘

军宁.自由与社群[M].上海:三联书店,1988:

14 5-146.

山东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模拟试卷3

山东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模拟试卷3 (总分:64.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4,分数:48.00) 1.对法律进行分类,可以从不同的标准、角度出发。一般来讲,根据不同的法律表达形式,可以把法划分为( )。 (分数:2.00) A.国际法与国内法 B.根本法与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解析: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法律的分类。法律的分类多种多样,可以从大的方向分为法的一般分类和法的特殊分类。法的一般分类主要包括这样几种: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法律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按照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项。 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分数:2.00) A.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有的国家意志都表现为法√ B.所有的“国法”意义上的法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C.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D.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殊性就在于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 解析:解析: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可以表现为法,可以在政治、伦理等领域得以体现。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并非所有的国家意志都体现为法。故A项错误。 3.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B.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 C.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D.任何情况下法的实施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 解析:解析:法本身只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故B项错误。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保证手段,并非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借助国家强制力。在一定程度上,法的实施还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等多种手段来保证。故C、D项错误。 4.下列关于法律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有( )。 (分数:2.00) A.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因此,法律原则都是抽象的 B.法律原则既没有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法律适用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C.同一案件可以同时适用的法律原则有可能是两个以上;对于具体个案来说,某一法律规则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 D.法律规则是任何法律必不可缺少的,有些法律中可能不存在法律原则 解析:解析:法律原则可以是非常抽象的,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可以是具体的,如任何人不能作自己案件的审判者。A选项错误。法律原则本身不是法律规则,它既没有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创制法律、理解或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律原则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原则不仅可以指导人们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规则,而且在没有相应法律规则时,可以代替规则来作出裁决。B选项表述错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

法理学思考题

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问: xx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吗? 2、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倒在地上。张某将张某扶进自己的汽车,闯过六个红灯,将赵某送到医院。后张某由于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200元。 问题分析: (1)交通警察对张某罚款200元,体现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样的法学立场上? 3、"请运用法的形式特征分析如下案件: 一对夫妻在自家的房子中观看黄碟,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什么? (提示: 这里关键要分析“在自家的房子中观看黄碟”是关系行为,还是个体行为) 4、在有关法系的问题上,学生甲与学生乙有一些不同的认识。甲认为: (1)法系就是指法律体 系; (2)法系的划分标准是单一的、绝对不变的; (3)在英美法系,制定法不是法的正式渊源。 乙认为:

(1)法系是比较法学的概念,它与法律体系不同; (2)法系的划分标准具有相对性,因此是没有意义的; (3)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一样,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大陆法系,判例则不是法的正式渊源,判例也没有什么作用。 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 5、某地来一外商投资,在宾馆住的时候,碰到小偷偷了钱包,外商报了案, 1党委和政府知道了以后责令公安机关要限期抓到小偷,公安机关抓住小偷以后,党委和政府责令要严肃处理,严惩不贷,然后把钱包还给为外商,结果外商带着外资走了,没有在这投资,这个案例说明了什么问题?外商为什么走了? 6、以下关于权利义务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诉讼当事人要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权利是对世权。” (2)“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这一义务属于对人义务和消极义务。” (3)“在许多情况下,权利可以转让或放弃,义务不能随意转让或者放弃。” 7、"根据我国 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刑法》(又被称为新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可以处以一定的刑罚。但是,在 1997年10月1日之前,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法律是 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法》(又被称为旧刑法)。旧刑法并未设置侵占罪。某甲于

法理学 张文显 北大版 课后思考题1

什么样的法律现象才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思考学科分化之法理学研究意义,并反思其不足。 法学教育是什么类型的教育 法学是不是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方法论基本原则是什么 怎样以科学态度准确理解运用理解阶级分析方法 思考价值分析方法与予以分析方法之间的区分对法理学研究的意义 马克思法学士如何形成和发展的 为什么说马克思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历史上的伟大革命 思考马克思法学中国化的发展过程及其规律 如何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 思考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法理学的未来发展趋势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是什么 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有什么基本特征 与以往的法学理论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认识有何进步意义法的规范作用是什么 运用语意分析方法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进行概念上的界分 当代中国主要法德主要渊源是什么 法德效力范围是什么 在法学研究中有哪几种关于法的要素的分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是什么 在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则有哪些功能 法律体系的特点与划分标准是什么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主要法律部门有哪些 如何保障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为什么说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什么 为什么说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有哪些 如何理解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责任与法律任务的关系是什么 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有什么不同之处 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哪些 思考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理解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程序在法治中的重要作用 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是什么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什么 思考法与原始社会习惯之间的关系 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之处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理学课后习题

法理学课后习题 一、绪论 1.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 概念: 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理学: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性质: 法学: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具有政治性、阶级性的科学,它总是体现着不同社会阶级、阶层以及不同社会集团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它们经济的、政治的实际利益需要。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的,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 阶级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权利与法律要

求的体现,它是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法的阶级性与科学性: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性与科学性是辩证统一的。党性是阶级性的集中表现,马克思主义的党性要求科学性,而科学性又是实现党性的保证; 法的概念和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也不可能是超阶级性的,而是由一定的社会结构决定的、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 决定法的根本因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统治阶级一致的内容决定于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归根结底决定于在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经济条件; 法的历史发展规律:法与国家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出现了阶级分化、产生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法与国家权力有着内在的联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阶级的消灭,国家与法都将消亡。 3.如何看待中国当代的法学、法理学? 4.学习、研究法学、法理学应有什么样的基本态度和方法? 基本态度: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思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研究法学。 方法: 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 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核心和基础。) 2.一般的科学方法(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比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 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 1、价值分析方法 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 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 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 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是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法是上层建筑,物质生活条件是生产力。 权利(公权力)制约权力(国家权力)。 二、法的特征 1、规范性:言行? 2、国家意志性? 3、普遍性:适用于所有人并可以反复适用。4、强制性?5、程序性:诉讼法也称为程序法?6、可诉性? 7、稳定性? 三、法的作用☆ (一) 法的规范作用√(主要在对象的不同) 1、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是指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是指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是指法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 干扰项:惩罚作用 (二)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与经济(谁决定谁)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谁起主导作用) 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法。?3、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区别:△ (1) 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和形态不同?(2) 法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3) 法和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4) 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5) 保证法和道德实施的手段不同? 违法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不一定违法 4、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是社会规范,都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宗教同时也能控制人的精神。 比如:梵蒂冈——政教合一? 5、法与执政党政策 谁指导谁?政策指导法 区别:△ (1) 意志属性不同?(2) 表现形式不同?(3) 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4) 稳定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法理学学习心得

法理学学习心得 法理学学习心得 法理学学习心得(一): 《法理学》是很多大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很多学生都感觉难学、难懂。其实,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明确以下的认识,然 后再采取适当的方法: 第一,理论大多来自人们的实践总结所得。由于学生大多没有实践经历或没有从法律角度观察现实的习惯,所以,对法的理论理解 有难度属于在所难免!但是,为了学习具体法律务必首先解决对法的 认识论问题。而法理学恰恰是能够带给法的基本理论的学科,不开 该课是法学专业知识的缺失。因此,在对学习该课的期望值上,就 不能定位过高。我们老师一般开玩笑说,大一学法理就是灌灌耳音。对于学生来说,掌握基本的理论要点就能够了。其它的时间就是在 课堂听听老师介绍各家的学说、课下看看经典的法学著作、翻翻法 律类杂志。比如我在大一的时候,就看完了毛选、马恩选、《法的 精神》、很多版本的法理教材、罗素尼采等西方学者的代表作。 第二,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初学法理的人,总想弄明白每句话的内涵,总想对法律有个总体的认识。其情绪能够理解,但 这个愿望不大可能在大学第一学期实现的。任何学科的知识体系是 由很多资料甚至领域构成的,法理学也是如此。大学第一学期所讲 授到的资料只是法理学的一部分,个性是很多时候,也是极个别学 者的一部分思想。能把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知识点搞明白就是不小 的收获,对法理的理解还要靠以后的学习和实践来体会加深。很多 学生毕业实习回来,要求学校再开专题讲座,讲授法理。就是因为 他们在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不是法律条文能解决的问题,需要 在理论上加以解释。为此,有的大学在最后一学期课堂教学中,再

开有关法理的课,如《法学进阶》。就是一个知识理论再回炉的过程,是一个加深认识的过程。 第三,勤于思考、善于应用是学习的动力。法理学的知识是理论性很强的体系,对理论最好的学习,就是不断将所学到的理论与现 实结合起来去验证,得到验证的快乐就是学习的快乐。比如在看电 影《秋菊打官司》后,想到国家制定的法和老百姓心目中的法之间 的差别;看十七大报告,看到法治思想在其中的体现;等等。老师们 在课堂讲授相关理论时,一般都会举实例说明。而学生,也能够将 现实中的法律现象与理论相联系去思考。知识只有在应用中,才会 发挥其价值。价值的体现,才会促使学生去主动学习、探索。 法理学学习心得(二): 法理学课堂学习心得 ——法律与政治 在第一堂课里,李老师说了一句话,成了我日后思考的主题。他说“法律是一门很肤浅的学科,更深刻的东西不在那里。”越深入 地思考这句话,就越震撼。 在我的阅读经验里,初次阅读法学著作,都会觉得枯燥,尽是咬文嚼字、罗列堆砌,感觉智慧的东西很少;而在我初次阅读文史哲 的经典著作,感觉其作品本身的思想魅力即能给人强烈的心理冲击。但是为什么法学著作没有这种冲击力呢?是因为中国法学只发展了 二十余年,思想水准无法与其他绵延流长的学科相比,还是法学这 门学科本身的限制?恐怕都有吧。 应对这个学科的特性,我们就应怎样去学习,才算真正地掌握了这门学科?我认为,法学能够分为“理论”和“实践”两块(也能 够叫一虚一实),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学习方法。对于“实践”一块,只要学好司法考试的资料,再辅以法院和律所的经验,就算基本掌 握了,这是一种偏重技术性的学习;而对于“理论”一块,仅从现 有的法律现实无法把握到它的灵魂,目前法学界所能带给的思想营 养也较贫乏,因此需要在更广阔的天地里寻找一切有益于它成长的 知识。

单一所有人理论的法理学思考

单一所有人理论的法理学思考 单一所有人理论的法理学思考 一、单一所有人理论 19世纪英国的Bamford v.Turnley案阐述了这样一种情况。一些农民把铁路运营者告上了法庭,因为火车溅出的火星导致他们的农田发生了火灾。法官认为,“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铁路运输者应当运营火车,但是除非铁路运营者承担他们自己应当承担的费用,否则他们就不会运营火车。如果他们承担的费用中一部分是烧毁树木所产生的成本……他们就会重新衡量是否值得继续运营下去。倘若他们认为即使烧毁了树木他们也能够盈利,那么他们明显应该去对树木的实际所有者进行赔偿……” 这个案件非常明显的运用了单一所有人理论,即如果这份财产属于我,那么我会如何做?单一所有人的定义是指:当物品的成本与收益或者说是损失与补救成本同时属于一个民事主体时,该民事主体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而采取的措施就是最有利的措施,切实对社会最有效用的措施。单一所有人理论特征就是它能够同时考虑两种或者多重利益。该理论的目的是让利益相关人从单一所有人的角度来行事,思考其行为的成本和收益,进而选择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措施,实现社会效率的最大化。 而为了提供一种平衡各方利益的工具,法律通常需要通盘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均衡,实现社会效率的最大化运作。因此将单一所有人理论应用于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可以使得法律的实施尽可能地实

现最大化的社会效益,以尽可能小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 二、对《合同法》第119条相关分析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已有的法律文献对《合同法》第119条的解读更多的是从诚实信用角度、信赖利益角度来考虑要求非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法理依据。而在考虑到在适用该条款的具体维度的把握上是则更多的是一种理想的设计,从本文由收集整理善意的相对人的合理行为角度来予以把握,考察行为人的内心的道德感,以普遍的道德感来决定非违约方是不是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这样的分析具有向上的道德性追溯的色彩,有向道德理念逃逸的嫌疑,无法为实际的司法操作提供一套可行非标准来予以分析的。将这样的规制归咎于道德或者法律原则与理念的要求是一个万精油式的回答,但是也就是从来就没有回答这个问题。道德理念具有一定的历史维度和地理维度,在一个社会中可并不存在一个绝对普世的道德标准。而关于道德的争论某种程度上是关于手段的争论,是趋向于分流的争论。我们在道德领域是无法找到一个标准答案的。因此,这样讲法律问题最终诉诸于道德手段来解决的进路最终只会增加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比较难的可操作性。因为,一个过于宽泛的答案等于没有答案。 因此,将《合同法》第119条的深层法理依据归因于民法领域中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doc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 第一章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 第一节哲学和哲学的基本问题 1 ?了解哲学、世界观、方法论、唯物主义、唯心主义等基本概念,正确认识哲学与世界观、 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关系。 2.掌握哲学的基本问题及其理论内涵和实际意义。 第二节马克思主义哲学 1.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思想渊源。 2.理解并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及其意义。 3?懂得以科学的求实态度,正确对待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第二章物质和意识 第一节世界的物质统一性 1.理解并掌握列宁提出的物质概念及其哲学意义,理解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惟一特性。 2?掌握运动的涵义,理解并掌握运动和物质的不可分割性;理解运动和静止的相互关系及其实际意义;了解运动的基本形式及其相互关系。3?掌握规律的涵义及其特点,正确认识人和规律的关系。第二节意识的本质 1 ?理解意识的本质。 2?掌握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正确认识物质和意识、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关系及其对于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 3?深刻理解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

笫三章物质世界的辩证图景 笫一节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理解并掌握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和发展观的基本要点;了解事物的联系引起事物的发展,发展的实质是旧事物的死亡和新事物的产牛:。笫二节世界永恒发展的一般规律 1 ?掌握质、量、度、量变、质变等基本概念;理解质量互变规律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2.理解并掌握对立统…规律的内容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正确认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及其实际意义,能够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观察和处理问题;理解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区别与联系,懂得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 3.理解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能够运用唯物辩证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决反对形而上学。 笫四章实践、认识、真理 笫一节认识和实践 1.理解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 2.着重理解和掌握实践及其特点、实践的基本形式以及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 3.理解并掌握认识过程的两次飞跃及其意义,了解认识的辩证发展规律。 笫二节认识和真理 1 ?掌握真理概念,理解真理的客观性、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及其相互关系。 2.理解并掌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及意义。 3?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学会科学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

法理学复习题集(2019年)

《法理学》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分为() A.国法学和国际法学 B.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C.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D.立法学和法解释学 2.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方法是( )。 A.社会调查方法 B.系统论方法 C.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 D.法律解释方法 3.首先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是() A.柏拉图 B.格拉底 C.亚里士多德 D.孟德斯鸠 4.法典编纂是指()。 A.对原有全部规性文件进行整理 B.在不改变原有规性文件容的前提下进行加工 C.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规性文件进行整理加工,编织成新的系统化的法律文件,是一种立法活动 D.不是一种立法活动 5.法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这种划分方法所依据的是( )。 A.法的历史渊源 B.法族 C.法系 D.法的历史类型 6.部门法划分的主要标准是() A.法律调整方法 B.法律数量 C.法律调整对象 D.法律原则

7.关于部门规章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部门规章的效力等同于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C.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布部门规章 D.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规则构成要素的是哪一项?( ) A.假定 B.行为模式 C.法律后果 D.概念 9.下列所述的法律原则不属于公理性原则的是哪一选项?( ) A.《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C.《婚姻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D.《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0.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 A.根本法 B.成文法 C.公法 D.一般法 11.《中华人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权利属于() A.现实权利 B.一般权利 C.普通权利 D.集体权利 12.下列法律中,哪一个属于我国的行政法法律部门() A.婚姻法 B.合同法 C.律师法 D.劳动法 13.下列法律中,哪一个不属于我国的民商法法律部门() A.担保法

法理学复习参考答案

法理学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 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B )。 A统治阶级的意志B社会物资生活条件 C 生产力D阶级斗争状况 2、以“他人的行为”作为作用对象的法的( B )。 A 指引作用B评价作用C教育作用D预测作用 3、下列不属于法产生的共同规律的表述是( C )。 A、由个别性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B、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 C、由公法为主发展成为公法、私法并重 D、由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合为一体到逐渐分化 4、根据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可将其划分为:(C ) A 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B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C 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D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5、下列属于智力成果这类法律关系客体的是:(A ) A 商标 B 厂房C隐私 D 公交车承载乘客 6、下列关于法与自由的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D ) A 自由是法所体现或促进和实现的价值之一 B 法是保障自由和实现自由的重要的社会条件 C 法既要保护和实现自由,又要对自由作出合理的限制 D 法律对自由的限制没有任何标准可以遵循 7、下列不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为:(C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国务院 C 镇人民政府 D 省人大常委会 8、按照是否允许依法自主调整,法律规范可以分为:(A ) A 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 B 绝对确定性规范和相对确定性规范 C 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D 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 9、下列属于法的工具性价值的是:(B ) A 公正 B 保护 C 自由 D 效益 10、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D ) A 普通权利 B 救济权 C 相对权利 D 基本权利 11、下列没有立法提案权的是( A )。 A、十个全国人大代表 B、中央军委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1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的含义之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 B )。 A、权力机关的干涉 B、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C、上级司法机关的干涉 D、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3、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两个月后未见动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检察院的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叫给了叶某。黄某于是又向县人大、市检察院举报章某的行为。黄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 B ) A、法的适用 B、法的遵守 C、法的执行 D、法的解释 14、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司法部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解释属于( A )。 A、行政解释 B、立法解释 C、司法解释 D、非正式解释 15、在我国,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是( C )。 A、国家审判机关 B、国家监察机关 C、国家检察机关 D、国家权力机关 二、多项选择 1、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ABCD )。 A 有法可依B有法必依C执法必严D违法必纠 2、法产生的基本标志是(ABC )。 A 国家的产生B权利和义务的分离C诉讼和审判的出现D私有制的产生 3、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是(AD )。 A法的调整方法B法的调整范围 C 法的调整内容D法的调整对象 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ABD ) A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成的B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 C权利和义务都有严格的法律界限 D 权利和义务两者不可分割,且有统一性。 5、我国法学工作者研究法学通常使用的方法有(ABCD )。 A 社会调查的方法B历史考察的方法C逻辑分析和比较方法D语义分析的方法 三、选择题 1.法学是专门以(D )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思考

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思考 [摘要]公共利益的概念尽管历史久远,在现行法律文本中反复出现,在学界却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在众说纷纭的公共利益面前,提炼出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揭示其与政府利益、个人利益的关系是准确把握公共利益的精义所在。 [关键词]公共利益;政府利益;个人利益 Abstract:Of late public interest has been a hot spot within the legal circle. Despite its long history and its recurrent presence in legal text,public interest is difficult to define. In face of the divergent definitions of public interest,it is a must to extract the basic elements and reveal their relationships between public interest,governmental interest and personal interest in order to grasp the gist of public interest. Key words:public interest;governmental interest;personal interest 2004年以来,法学界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可谓方兴未艾。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现行宪法的第4次修正案。该修正案加大对公民个人合法私有财产保护力度的同时,确定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宪法原则,引发了学界对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诠释。二是宪法修改后,在对个人财产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严重侵

法理学练习题100道(含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该规范属于( A )。 A. 委任性规范 B. 准用性规范 C. 确定性规范 D. 间接性确定性规范 2、在司法实践中,当新法与原有法律发生矛盾时,应当适用( A )。 A. 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B. 从旧兼从轻原则 C. 前法优于后法原则 D. 从旧兼从重原则 3、下列( A )属于我国正式意义上法的渊源。 A.经济特区法规 B.法律学说 C.党的政策 D.司法解释 4、一国现行法总是分为不同部门而又成为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这个系统在法理学上称为( B )。A.法律制度 B.法律体系 C.法系 D.法学体系 5、在我国,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应当由( 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最终解释

B.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解释 C.中共中央作出最终解释 D.中央政法委作出最终解释 6、在我国,( B )有权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规章。 A.县级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D.国务院各部委 7、下列哪个选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C )。 A.司法权不得由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行使 B.司法机关既要独立行使职权,又不得无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 D.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 8、法律即使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也往往相似,可以相互借鉴的是( A )。 A.维护阶级统治的那部分法律 B.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那部分法律 C.所有的法律 D.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 9、违法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 C )。 A.主观存在过错 B.应受法律制裁性 C.违法性 D.社会危害性 10、下列活动中属于法的创制的有( B )。 A.法规汇编 B.法规清理 C.法典编纂 D.法条竟合 11、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B )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法理学》期末复习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1、下列关于法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A、法可以管制人的思想; B、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合同是法; C、所有国家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是法; D、法的根本属性是其阶级性。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法律规范中,()是该规范的假定部分。 A、“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C、“有配偶而重婚的”; D、“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结婚登记会引起()。 A、法律关系的发生; B、法律关系的变更; C、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D、法律关系的消灭。 4、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A、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 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C、社会革命力量的推动; D、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 5、违法行为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 A、主观存在过错; B、应受法律制裁性; C、违法性; D、社会危害性。 6、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 A、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B、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C、违法行为的客体; D、违法行为的主体。 7、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 A、法系; B、立法体系; C、法学体系; D、法律体系。 8、法律调整是一种( )。 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习惯性调整; D、具体性调整。 9、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 )。 A、唯一标准; B、次要原则; C、主要标准; D、主观标准。 10、大陆法系是以(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罗马法; D、美国法。 11、下列对法的认识,正确的是()。 A、法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B、好的法律文件必然会导致公正的法律后果; C、法是唯一的统治工具; D、法与现实生活总有一定程度的不适应。 12、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发生在新法事实之前,而新法与旧法规定不同时,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第一节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是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法是上层建筑,物质生活条件是生产力。权利(公权力)制约权力(国家权力)。 二、法的特征 1、规范性:言行 2、国家意志性 3、普遍性:适用于所有人并可以反复适用。4、强制性 5、程序性:诉讼法也称为程序法6、可诉性 7、稳定性 三、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主要在对象的不同) 1、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是指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4、强制作用是指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是指法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 干扰项:惩罚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与经济(谁决定谁)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谁起主导作用) 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法。 3、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区别:△ (1)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和形态不同(2)法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3)法和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4)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5)保证法和道德实施的手段不同 违法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不一定违法 4、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是社会规范,都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宗教同时也能控制人的精神。 比如:梵蒂冈——政教合一 5、法与执政党政策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的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A.社会对象B.法律书籍C.法律条文D.法律现象 2.下列不属于封建制法的有()。 A.萨利克法典B.唐律C.教会法大全D.法国民法典 3.法形成的最终标志是()。 A.商品的交换B.国家的形成 C.阶级的出现D.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4.划分部门法的主要标准是()。 A.法律的调整对象B.法律调整的方法 C.法律的制定主体D.法律的效力 5.大陆法系是以古代()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罗马法B.日耳曼法C.印度法D.中国法 6.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主要表现形式是()。 A.法律B.政策C.习惯D.命令 7.法律规范属于()。 A.技术规范B.社会规范C.道德规范D.团体规范 8.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制定()。 A.行政法规B.地方性法规C.单行条例D.行政规章 9.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是依据()来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 A.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B.是否允许依法自主调整进行 C.同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D.法律规则内容是否确定 10.下列哪项不属于法的正式解释。()。 A.任意解释B.立法解释C.司法解释D.行政解释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备选的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漏选、不选都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15分) 1.法律事实分为()。

A.法律后果B.法律动机 C.法律行为D.法律事件 2.法的实施的直接目的是()。 A.法的实现B.法的创制C.法学研究D.法律现实3.法的适用的法律文件包括()。 A.契约B.判决书 C.裁定书D.决定书 4.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是()。 A.法律规范的制定B.法律继承 C.法律移植D.法律规范的认可 5.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 A.假定B.处理C.制定D.制裁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分) 1.法的体系 2.法律制裁 3.法律寂的权利 4.法系 5.法的创制 四、简答题(每题6分,共24分) 1.简述法的产生的标志。 2.简述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3.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4.简述违法构成的概念及要件。 五、论述题 试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2019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题及答案

2019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选项中选择最恰当的一项,本大题共有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行政法制外部监督是指()。 A.行政系统以外的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B.行政系统以外的司法机关监督 C.行政系统自身的监督 D.行政系统以外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答案:D 解析:D 【解析】行政法制监督,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又包括行政系统外部环境对行政系统的监督。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体系,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党监督、社会及舆论监督。故选D。 2、科学发展观的第一一要义是()。 A.以人为本 B.全面协调可持续 C.统筹兼顾 D.发展 答案:D 解析:D 【解析】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故选D。 3、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答案:A 解析:A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他人的购买权,所以选A。 4、温家宝在给一位国务院参事的回信中,引用了两句诗:“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这一古训蕴含的哲理是()。 A.人的经验是判断是非得失的根本尺度 B.直接经验比间接经验更重要 C.感性认识高于理性认识 D.人民群众的直接经验即实践是认识的重要基础 答案:D 解析:D 【解析】温家宝所说的话是汉代哲学家王充所写的《论衡》中的一句名言,主要意思是坚持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善于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意见。这一思想也就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坚持实践第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观点。故选D。 5、“恐惧创造神”是()。 A.主观唯心主义的观点 B.客观唯心主义的观点 C.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 D.资产阶级的情况学说 答案:C 解析:C 【解析】这句话是列宁说的,意思是世界上本没有神,当我们内心恐惧时才会臆想出神这一概念,可见,此观点是唯物的。故选C。 6、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是实践基础上的()。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