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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动因和优势分析

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动因和优势分析
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动因和优势分析

保险研究2011年第1期INSURANCE STUDIES No.12011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动因和优势分析

秦士由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400010)

[摘要]商业保险发挥其重要功能,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农村金融保险体制的改革发展,正是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及中央1号文件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本文立足理论探究和现实操作两个层面,对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动因、具体优势等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商业保险如何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有效参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商业保险;农村社会保障;动因;优势

[中图分类号]F840.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11)01-0087-04

伴随中国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诸多亟待破解的“三农”难题中,农村社会保障缺失和保险服务不足问题日益凸显,这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也关系到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目标。由于商业保险既具有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发挥社会“安全网”和“减震器”功能上的一致性,又兼备金融功能的独特性,因此,在当前中国农村大变革背景下,探讨商业保险如何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农村保险制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动因分析

(一)农民群体日益增加的社会保障需求是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驱动力

随着农村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保障个人化的发展趋势日益显著,传统意义上的“养儿防老”、“靠地吃饭”的社会保障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前农村的新情况。特别是伴随国家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大面积推行,农村居民将其终身保障依附于土地之上的时代势将渐行渐远。然而,当“土地+家庭”的传统保障模式正在迅速消逝之际,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缺口显露无遗。在中国农村,第一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失,虽然近两年我国已经在部分省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但其保障能力十分有限;第二层次的补充保险由于大部分地区缺乏农村集体经济的支持,在全国多数地区可谓根本不存在;第三层次的商业保险则受制于农村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滞后,导致其保障面有限。目前农村三个层次社会保障缺失或严重不足的现状,与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潜在需求形成强烈反差。当然,要将名义保险需求转化为农民的实际需求还受到诸多条件尤其是支付能力的限制。然而,对于商业保险在农村的制度安排及有效实施,这种巨大潜在需求的驱动作用,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二)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局限为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创造契机

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但是在制度运行过程中,仍显示出诸多弊端:一是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覆盖面过窄,供需之间差异甚大。《2010年社会保障绿皮书》表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在城镇尚未实现对目标人群的全覆盖,2008年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仅为54.9%。近年来社会保障覆盖面虽然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较大的缺口。

二是社会保险存在巨大的财务压力,可持续性面临危机。由于我国社会发展出现“未富先老”、提前进

[作者简介]秦士由,高级经济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原巡视员兼副局长,中国保险学会理事,重庆市金融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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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老龄化社会的特殊国情,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完全的现收现付制转轨到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过程中出现“空账”、制度设计本身未解决“逆选择”而导致企业逃避参保、养老基金不能有效“开源”、资金管理运作低效等问题,使政府在推进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财政压力。

三是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缺乏有效制度保障,制度执行的稳定性受到冲击。国家审计署对我国部分省市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结果表明,现行制度下社会保障基金被违规挪作他用的情况较为突出。

上述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居民对未来养老保障的信心。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搜狐新闻中心联合组织的一项网络调查显示,仅有35%的人认为今后养老问题有保障。美国、智利等国家的经验表明,商业保险主要能从三方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一是扩大社会保障面,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二是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多重层次,供给多样化的养老、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三是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解决政府部门直接经办导致的效率低下、缺乏监督约束机制等弊病。因此,只有充分运用商业保险独有的转移长寿风险的功能,以及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积极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才能有效弥补社会保险覆盖面不足、养老资金运作效率低下、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也才能在完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实现农村商业保险体制的改革。

(三)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需求成为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直接动因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只有当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大于变迁成本从而带来正的潜在利润时,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才会发生,而当前商业保险公司正面临着这样的机会。首先,随着经营商业保险主体的不断增加,大中城市的保险竞争日趋激烈,城镇市场的保险开发已经逐渐趋于阶段性的饱和,而广大的农村保险市场长期以来为多数公司所忽视,保险资源远未得到开发,潜在市场机会较大;其次,虽然从总体上看,农民的收入水平普遍较低,但由于地区差异以及农民群体收入结构的不平衡,东中部地区及收入较高的农民既有强烈的投保需求也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最后,一些特殊农民群体,比农民工,失地农民等对一些特色保险有强烈需求,收入不高的农民也希望能购买一些低保费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可以在农村市场取得较好的业绩。

二、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优势分析

当前,农村社会保障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财力有限,难以负担起有关制度的建设成本。商业保险作为金融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其重要功能具有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制度运行效率等特定作用。引入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创新农村保险服务模式,为促进农村金融保险体制改革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大多数农村社会保障是一种准公共物品,主要应当由政府提供或主导,但一般并不需要由政府直接运营或主办,而是委托或者特许商业机构经营。理论上讲,政府直接经营和管理准公共品往往并非最有效率的,而需要借助于市场化途径。具体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引入商业保险有三大优势。

(一)引入商业保险可以增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专业性

政府虽然在宏观制度设计上有优势,但对于具体的技术性项目的设计则缺乏专业经验,而商业保险公司作为长期从事风险管理的专业机构,在制度设计、费用测算、未来偿付能力评估等方面均可参与制定方案,一方面可以增加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制度设计的成本,从而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有效供给。

(二)引入商业保险可以有效疏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的其他制度障碍

由于现有的社会保障实行城乡分割、区域统筹的政策,而农民工的频繁流动与保险关系转接的困难导致不少地区的农民工无奈选择退保。据统计,农民工集聚地广东东莞市2005年有105万农民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当年就有高达40万农民工选择退保;深圳市2009年共有580多万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退保人数就达100万人次。上海市实施的“农民工综合保险”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工退保的问题。其做法是政府负责征缴保费,然后为外来务工人员向一家全国性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养老、医疗、工伤等一揽子保险,一旦农民工离开,其养老保险等关系可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商业保险分支机构,这样就打通了现行社会保险保障区域分割、城乡分割的制度障碍,有效发挥了社会保险的功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引入商业保险可以有效减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供给的实施成本

商业保险积极探索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服务,在全国18个省(市)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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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业务,使被征地农民得到了持续性的养老和生活保障。其中重庆市政府主导建立并运行16年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启动早、规模大、影响深,引起新华社等权威媒体跟踪报道,并高度评价为“重庆模式”。该模式是在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弥补农村社会保障缺失的有效制度安排的积极尝试,亦是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成功典型。具体而言,就是由政府主导,将部分补偿安置费加上政府补贴的部分保费委托保险公司统一建立保险基金,利用保险公司在保险技术、网点、资金运用等方面的优势,由保险公司按照与政府的代办协议管理和发放养老金,政府不再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而主要进行制度监控。“政府制定政策+商业保险具体经办”的实施成本明显小于政府“主办型”的实施成本,这不仅有利于减轻政府财力负担,节省政府重新设立机构、扩编增人的支出,也有助于政府及相关部门从繁琐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注于宏观层面的政策制定、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三、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明晰商业保险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合法地位,确保为保险公司、参保农民提供稳定的预期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同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明确指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200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2010年,国家《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要求“深化民生保障体制改革”、“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以上政策的相继出台,为商业保险参与民生保障体制改革、创新解决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政策机会与参与空间。但颇为遗憾的是,这些政策均未直接就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定位进行表述。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预期,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相关工作中畏手畏脚、浅尝辄止,不敢在参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进行长远性的大手笔投入,不能充分显示出商业保险创新服务、促进农村体制改革的独特优势;同时,农民群众在失去“土地+家庭”的终身保障之时,政府承诺和政策规定就成为其最可依靠的保障与唯一指望。因此,只有从国家立法或政策制定的角度,进一步清晰界定商业保险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地位,才能为相关工作的推进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遵循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合作互补的原则,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兼顾效率和公平

一般而言,商业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至少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第一层次发挥作用。由政府出资购买专业经营风险管理的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以较小的经济成本建立高效的社会保障网,实现在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尚不健全情况下对社会最紧迫保障需求的有效供给。二是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国际经验已经表明,单一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弹性,制度本身的安全性堪忧,而构建多样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更有利于人们应对风险事故的发生。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第一层次的社会保障普遍尚未建立,因此,目前商业保险参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应在第一层次发挥作用。

根据国家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中“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等精神,商业保险可以通过加强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合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提供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实现商业保险效益原则和社会保险公平原则的有机结合。具体操作模式如下: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社会保障的主管机构,代表政府行使权力,制定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规则,监督保障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最低养老金待遇,维护社会公平,审核保险公司养老金支付情况,审查保险公司保险专项报表。保险公司提供具体服务,办理投保业务,开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养老金发放机制;依法对养老基金进行投资组合,向个人账户分配投资收益;依法向投保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服务,定期提供个人账户资金情况、公布过去一年的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率;充分发挥精算专业优势,为地方政府提供缴费和待遇水平测定、资金缺口预测服务。政府通过支付管理费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购买服务,参与的保险公司自由竞争;通过市场竞争的压力机制,将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状况直接与保险公司的利益相联系,调动保险公司管理养老基金的积极性,改变政府管理的低效率问题,提高养老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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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效益,降低管理成本。

(三)建立进入退出机制,确保参与农村养老保障建设的保险公司具备合格的资质条件和服务能力

保险公司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不同于一般商业性业务,涉及到众多参保者养老金的安全,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因而必须实行严格的政府管制,建立保险公司准入制度。比如,对公司的偿付能力、合规经营、后续服务能力、最近三年的投资收益能力等都要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只有符合准入门槛的公司,才能参与农村养老保障管理。同时,由于保险公司的商业性质,必须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使不称职的公司能够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平稳退出,确保养老基金始终能为管理水平较好的保险公司管理,从而在确保养老金安全的基础上,提高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率。负责统筹管理农村养老保障的政府部门可以设定风险预警指标,一旦保险公司达到预警指标,比如连续两年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率低于法定最低收益率,或者出现违规操作行为,便可强制该公司退出。但在建立退出机制时要严防退出的随意性,并须解决好养老基金移交问题。

(四)构建养老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参保农民公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利益

为了保障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让农民也能分享经济发展的好处,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协同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提出最低养老金调整方案,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政府则对最低养老金和投资收益率承诺担保。由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和参保者长寿风险可能导致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不足,难以保证参保者最低养老金的需要,差额部分应由国家财政给予弥补。如果保险公司由于投资不当或其他意外情况使实际收益率低于约定最低收益率,先应由管理公司动用它的自有资本来补足,如果管理公司自有资本还不足以使养老金的收益率达到法定最低收益率,则应由财政资金作出最终弥补。

(五)健全监督管控机制,确保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长效安全运行

一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进行日常监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养老基金保值增值和养老金发放情况,审计部门对保险公司农村养老保险业务进行年度审计。二是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监控机制,监控基金的投资工具,限制基金进行高风险投资,监控每种投资工具的投资限额,形成有效的投资组合,监控各种投资比例,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三是构建财务监控机制,对养老保险收支活动实施监控,防范虚假给付养老金等人为风险。四是构建信息披露监控机制,保险公司应采取有效途径按时披露农村养老保险有关信息,参保农民可以通过柜台、服务热线电话等实时查询养老金领取明细,保险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实施严格监控。

[参考文献]

[1]李扬,陈文辉.中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2]孙祁祥,郑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社会保险改革与商业保险发展[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3]陈佳贵,王延中.2010年社会保障绿皮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Abstract:The Fifth Plenum of the17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emphasized that more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ensure and improve people's livelihoods,promote social equality and justice,and perfect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that covers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The2010No.1Document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pointed out that we should further enhance the quality and level of financial services in rural areas and increase social security level to rural residents.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 should fully mobilize its functions and actively participate into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and promot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financial and insur-ance mechanisms as an appropriat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pirits of the No.1Document and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concept.Focusing on both policy analysis and practical operations,the paper reviewed major driving factors and specific advantages for insurer's participation into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On this ba-sis,it offered some reflections and thoughts on how commercial insurances could innovate on their service models and play an effective role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Key words:“three rural”issues;commercial insurance;social security;mechanism reform

[编辑:张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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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保险及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管理规范

一、填空题: 1、共保按保险标的是否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划分为同地共保 和(异地共保)。 2、特殊风险业务:为特殊行业设计的各种保险。主要指航空保险、 航天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和(核电站)保险。 3、对采取异地承保、异地共保、统括保单方式进行的大型商业保 险业务实行(逐笔)授权经营和报批管理,各相关机构于 承保前以书面形式上报重要客户部审批。 4、特殊风险业务的核保、核赔工作由(公司首席核保核赔 人员)逐笔报公司核保核赔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5、对于需要进行补录的业务,出单人员须得到(首席核保人) 授权后,方可在系统中进行录入操作,补录须按照核保核赔流 程进行操作。 二、选择题 1、大型商业保险及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的管理原则包括:集中管理原则、稳健经营原则、严控风险原则、专业服务原则和(C)。 A、效益优先原则 B、属地承保原则 C、树立品牌原则 D、逐级上报原则 2、大型商业保险: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其标准为企业年保费超过(A)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A)亿元人民币。保险公司承保

大型商业保险,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的方式。 A、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B、企业年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C、企业年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D、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3、统括保单业务的定义:对(C)法人在(C)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A、对不同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B、对同一法人在同一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C、对同一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D、对不同法人在同一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4、大型商业保险、特殊风险业务保险业务最高决策权机构为(D)。 A、重要客户部 B 、财产险部 C、再保险部 D、公司核保核赔委员会 5、以下哪项不是重要客户部的职能(D)? A、负责实施大型商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的市场调研 B、负责制定公司大型商业保险、特殊风险业务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及实施细则 C、负责公司大型商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的市场拓展及客户关系的维护

商业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商业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商业保险的定义 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 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商业保险的特征 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 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商业保险种类 1.根据投保人的数量分类,可分为个人健康险和团体健康险。 2.根据投保时间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投保时间长短还与投保人的数量结合构成团体短期险和团体长期险,同样与个人结合可构成个人短期险和个人长期险等。 3.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a)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患有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定额补偿。 b)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也称为医疗费用保险,指对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 c)失能保险也称为收入损失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因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财产等受到损失的一种保险。 4.根据损失种类分类根据损失种类分类,可分为医疗费用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5.根据给付方式不同分类 a)费用型保险。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为依

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保险活动行为,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益,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中交股财发﹝2014﹞28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其所属各部门、事业部、中心及各级子集团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险是指各单位根据经营生产管理需要,针对资产、工程及人员等向商业保险机构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及各单位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商业保险范围有:1、统保采购:财产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2、单项采购: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施工机具保险、各类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等。 第四条公司按集团统一要求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开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借助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全面提升公司商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招标中心是公司负责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办法,牵头组织全公司的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 (二)汇总公司各单位保险需求信息,并向中交财务公司及其指定的经纪公司提交投保需求申请; (三)监督指导各单位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实施保险采购; (四)组织各单位按月统计保险投保、理赔数据; (五)督促保险经纪公司跟进各单位的投保需求,协助安排保险,提供期内服务及协助保险索赔工作等; (六)督促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保险索赔申请,落实理赔服务; (七)每年对各单位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实施分析、评价、总结,接受中交财务公司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八)组织各单位配合完成对中交财务公司的保险代理执行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完善保险服务评价体系,对中国交建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等工作; (九)配合完成保险集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商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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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作用的几点思考 医疗保障是全球性难题,没有一个可照抄照搬的模式。目前,国家正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包括商业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是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人身保险监管部对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发挥其在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方面的作用进行了思考。 一、作用机制 保险是一种风险分担机制,大家交少量的钱(保险费)形成基金,对遭风险损失的人进行补偿(保险赔偿),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共济思想,提高了群体抵御风险的能力。商业保险的思想在我国早就有,美国健康保险协会(HIAA)研究表明,最早的医疗保险思想来源于古代中国,当时,人们在身体健康时向行医郎中支付费用,以换取生病时的免费医治。 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通常由政府举办,重点保证社会公平;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由市场经办,重点体现服务与效率。从保险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机制上是一脉相承的。19世纪80年代,德国俾斯麦政府借鉴商业保险机制,首先推出由政府举办的社会医疗保险计划,主要是为稳定劳动力市场,解决社会不公平等矛盾,随后西方工业国家纷纷效仿,逐步形成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国家卫生服务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储蓄健康保险制度等五类制度模式。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一样,都通过建立基金应对风险。由于政府介入,社会保险公平性相对较好;由于市场竞争,商业保险的效率相对较高。正因为如此,各国在建立医疗保障体系时,都期望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方面的作用。目前,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只有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只有商业医疗保险。如2004年,美国的社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占总人口的27.2%,商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占68.1%。即使在建立国家卫生保健制度的英国,也有11.5%的人口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 从国际经验来看,商业保险作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从保障对象来看,对已经具有社会医疗保险的人群,商业保险提供补充性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如在法国,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由于25%的医疗费用需要自付,大部分人还要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加拿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不负担的牙科服务等项目,近70%的人口是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解决的。对社会医疗保险没有覆盖到的(或暂时覆盖不到的)人群,商业保险提供灵活多样的保险产品,满足不同收入群体医疗保障需求。如在荷兰,社会医疗保险只覆盖中低收入人群,高收入者的医疗保险通过商业保险提供。 从参与管理来看,商业保险发挥精算技术、专业人才、服务网络和风险管理等优势,按照自愿协商原则,接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提供医疗基金管理、费用报销等第三方管理服务,收取一定管理费用,不承担医疗基金运行风险。如美国政府将MEDICARE与MEDICAID(均为政府举办的社保项目)的管理和赔付工作委托给蓝十字公司承担,从而节省政府成本,提高效率。 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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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 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 (二)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 (三)实现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 (四)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文件; (五)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

劳动合同、保险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1、公司与员工在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入职合同,公司高管,职能中心各部门,烟台分公司全体员工以及分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由职能中心人资处负责签订,各子公司基层员工劳动合同由子公司人事管理人员负责签订和存档,公司督导检查。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公司书面通知后,员工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向员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扣押员工的任何证件,但因门店开业,上级药监部门需要员工毕业证进行登记注册时,员工应无偿提供使用。 4、公司所有员工入职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为 3 年。合同到期后,员工的直接上级要根据下属的工作表现情况,向人资处提供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建议,公司负责通知员工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员工续签的,员工应于通知后7 个工作日内续签,员工不愿意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 5、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公司存档一份,个人一份保存到个人档案内,员工可以随时查询。 6、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按国家法律规定与员工约定试用期。 7、经与员工协商公司可根据员工胜任工作的情况或者生产经营情况的变

化,调整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区域。 8、公司依据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保证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病假等休息休假权利(具体内容详见休假管理制度)。 9、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员工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公司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后,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员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10、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其中竞业限制人员包括: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门店店长、商品处商品组、采购处、门管处、质量处、财务处所有员工。竞业限制期限为 2 年 11、除培训以及竞业限制外,公司不再与员工约定其他违约金。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除不可抗力、遇法定节假日等情况外,公司将于每月 15 日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3、公司可根据员工胜任工作的情况调整其薪酬。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按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要求,根据公司每年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适时增加员工工资。

员工商业保险管理办法

员工商业保险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完善员工保险体系,分散企业事故风险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的有效实施,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集团《薪酬福利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属下各单位员工。 2、2、各单位办理商业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3、权责 3、1、集团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督促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及时办理 保险手续以及审核本办法4、2项规定的其它商业保险呈批手续。3、2、各单位人事行政部负责及时办理与员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 险关系的初建、增减、单位间转移、撤保、续约以及与保险机构的理赔对接等事务。 4、内容 4、1、意外伤害保险: 4、1、1、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为特殊工种、高风险岗位(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野外作业、高空或带电作业、外勤频率较高的 工作岗位)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4、1、2、各单位对本单位试用期内的员工以及阶段性保障需要的员工应办 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4、1、3、各单位对于上述两类人员以外的员工也可以公司自行提出投保方 案,报集团办公室备案。 4、1、4、对于4、1、1及4、1、2款所列的人员应当入职之日起办理有关 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4、1、 5、各单位可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在授 权范围内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及投保额。 4、1、6、各单位在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时应当附加购买医疗门诊或住院

类险种。 4、2、其它商业保险(各单位公司可以为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另购买4、1 款以外的其它商业保险): 4、2、1、对于其它商业保险购买范围,各单位可用两种方式确定需要购买 商业保险的岗位和人员,一是由单位经营班子或管理班子讨论决 定,二是本人提出申请,经营班子审核同意。 4、2、3、各单位将确定购买商业保险的人员姓名、岗位、险种、保额等, 统一报集团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审核,呈报董事长审批后执行。4、3、保险期限规定: 4、3、1、除4、1、1款所规定的人员投保的意外伤害险保险期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直接挂钩。 4、3、2、其余各类人员的保险期限可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安全生产需要进行 初建、撤保、续约。 5、其他 5、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5、2、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所有。

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科华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制度编号)-**(版本号)(由文控中心统一提供) 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3年12月23日漳州科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部发布

第一条目的 为保障公司财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发生突发事故时,得以在商业保险规避相应风险;并规范相关权责部门作业标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漳州科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投保范畴 公司固定财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货物运输、机动车辆等项目均为公司商业保险投保范畴,因公司经营管理需增补商业保险投保项目,须由需求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漳州工厂总经理批核同意后,交由采购部进行议价投保。 第四条管理权责与流程 一、管理权责受 (一)固定财产保险:固定财产保险由行政部指派专人根据公司固定资产投保范围,按年度提出固定资产投保需求; 出现固定资产事故时,应根据相关流程职责进行报保、查 勘、理赔等事务的执行;保险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采购部 须对商业保险合作公司就该年度的综合售后服务提报《年 度售后评议报告》,报告内应包含下一年度投保基数及基 本项目条款的建议标准,该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商业保险 投保价格议标管理过程时的相对参照标准,供执行该商业 保险价格的议标。

(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人力资源部指派专人根据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 范围,按年度提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投保需求;公司员工 出现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时,应根据相关流程职责进行报 保、查勘、理赔等事务的执行;保险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采购部须对商业保险合作公司就该年度的综合售后服务 提报《年度售后评议报告》,报告内应包含下一年度基本 项目条款(包含投保人员数量)的建议标准,该报告将作 为下一年度商业保险投保价格议标管理过程时的相对参 照标准,供执行该商业保险价格的议标。 (三)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由计划物控部指派专员根据公司货物运输保险投保范围,按年度提出货物运输投 保需求;出现货物运输事故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行政部相 关管理人员并填报《安全事故记录表》,由行政部根据相 关流程职责进行报保、查勘、理赔等事务的执行;保险合 同到期前一个月,计划物控部主管须会同采购部主管对商 业保险合作公司就该年度的综合售后服务提报《年度售后 评议报告》,报告内应包含下一年度基本项目条款的建议 标准,该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商业保险投保价格议标管理 过程时的相对参照标准,供该执行商业保险价格的议标。(四)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由行政部车队队长根据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投保范围,按年度提出车辆投保需求;

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保障公司财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发生突发事故时,得以在商业保险规避相应风险;并规范相关权责部门作业标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漳州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投保范畴 公司固定财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货物运输、机动车辆等项目均为公司商业保险投保范畴,因公司经营管理需增补商业保险投保项目,须由需求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漳州工厂总经理批核同意后,交由采购部进行议价投保。 第四条管理权责与流程 一、管理权责受 (一)固定财产保险:固定财产保险由行政部指派专人根据公司固定资产投保范围,按年度提出固定资产投保需求;出现固定资产事故时,应根据相关流程职责 进行报保、查勘、理赔等事务的执行;保险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采购部须对 商业保险合作公司就该年度的综合售后服务提报《年度售后评议报告》,报 告内应包含下一年度投保基数及基本项目条款的建议标准,该报告将作为下 一年度商业保险投保价格议标管理过程时的相对参照标准,供执行该商业保 险价格的议标。 (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人力资源部指派专人根据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按年度提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投保需 求;公司员工出现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时,应根据相关流程职责进行报保、查 勘、理赔等事务的执行;保险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采购部须对商业保险合作 公司就该年度的综合售后服务提报《年度售后评议报告》,报告内应包含下 一年度基本项目条款(包含投保人员数量)的建议标准,该报告将作为下一 年度商业保险投保价格议标管理过程时的相对参照标准,供执行该商业保险 价格的议标。 (三)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由计划物控部指派专员根据公司货物运输保险投保范围,按年度提出货物运输投保需求;出现货物运输事故时,应第一时

XX有限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X财资字〔2016〕39号《关于XX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2016年度具体实施事项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的集中管理,规范公司商业保险保费的办理、审批、报销等工作流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商业保险的险种及管理部门 第二条公司商业保险是指除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公积金等“五险一金”之外,公司所有投保的其它商业险种,保险种类主要包含:公司财产保险和员工人身保险、安责险、环责险等。 第三条结合公司现状,公司投保的商业保险具体包括如下种类: (一)财产保险 1.企业财产保险 2.货物运输保险 3.运输工具保险 4.在建工程及工程物资保险

(二)员工人身保险 1.人寿保险 2.健康保险(含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3.意外伤害保险 (三)以上险种之外的其它险种 第四条各业务部门是职能业务范围内商业保险的具体经办部门,公司财务部门是商业保险的审核部门。 目前公司涉及的商业险种具体见下表: 第三章商业保费办理流程 第五条公司的人员、财产、运输设备需要进行投保的,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投保申请,申请要明确投保的险种、保险的范围、投保的金额等,所有投保事项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财务部门根据公司主管领导的批示结果,复核投保事项后,由业务主办部门具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四章投保方式及报销凭证 第六条所有的商业保险必须通过XX保险经纪公司办理,不得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者通过其他保险经纪公司投保;如有特殊投保事项,需请示XX保险经纪公司同意后,方可执行办理。 第七条保费发票原件和保单复印件为缺一不可的保费报销凭证,保单中未列示XX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的不予报销支出。 第五章保费的缴纳与结算 第八条参保的各类险种保费,由业务管理部门按要求填写保费付款审批单,经公司付款审批流程后交送财务部办理付款。财务部根据《XX财资字〔2016〕39号》通知要求,自2016年10月1日,商业保险保费由XX保险经纪实施代收代付。由出纳将保费汇至总部指定的XX保险经纪代收代付专户,不得将保费直接支付至保险公司。具体代收代付工作流程和专户开户信息按总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保险活动行为,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益,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中交股财发﹝2014﹞28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其所属各部门、事业部、中心及各级子集团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险是指各单位根据经营生产管理需要,针对资产、工程及人员等向商业保险机构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及各单位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商业保险范围有:1、统保采购:财产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2、单项采购: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施工机具保险、各类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等。 第四条公司按集团统一要求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开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借助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全面提升公司商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水平。 23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招标中心是公司负责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办法,牵头组织全公司的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 (二)汇总公司各单位保险需求信息,并向中交财务公司及其指定的经纪公司提交投保需求申请; (三)监督指导各单位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实施保险采购; (四)组织各单位按月统计保险投保、理赔数据; (五)督促保险经纪公司跟进各单位的投保需求,协助安排保险,提供期内服务及协助保险索赔工作等; (六)督促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保险索赔申请,落实理赔服务; (七)每年对各单位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实施分析、评价、总结,接受中交财务公司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八)组织各单位配合完成对中交财务公司的保险代理执行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完善保险服务评价体系,对中国交建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等工作; (九)配合完成保险集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商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保险工

商业保险管理手册

商业保险管理手册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商业保险行为,有效化解风险,制定本手册。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企业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工程项目险、机动车保险的投保、服务、索赔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商业保险 本程序所称商业保险是指公司除按国家规定参加的社会保险和按股份公司规定参加的补充保险之外,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各种保险。包括:企业财产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 3.2 企业财产险 本程序所称企业财产险是指被保险人对其拥有的各种财产进行投保,投保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协议规定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公司投保的企业财产险包括管线及沿线生产运营资产投保的财产一切险、工程项目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等。3.3 公众责任险 本程序所称公众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3.4 雇主责任险 本程序所称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雇主)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人身伤害,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3.5 工程保险 本程序所称的工程保险主要包括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参与工程项目管理、设计和施工的人员意外伤亡保险;与工程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货物运输保险、施工机具保险、设计责任保险等其他保险。 4 职责 4.1 总经理办公会 4.1.1 审批公司商业保险的总体方案; 4.1.2 审定公司年度保险计划; 4.1.3 审查公司年度商业保险执行效果。 4.2 财务处 4.2.1 是公司商业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商业保险管理; 4.2.2 负责拟订及修订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医院商业健康保险管理制度

医院商业健康保险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医院与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服务合作,建立推行医疗健康保险患者在医院的多样化服务模式和支付方式,发挥商业健康保险补充作用完善患者支付报销相关环节体验,提升群众就医获得感和满意度为医院经济运行注入活力,制定本制度。 (二)医院成立商业健康保险(简称商保)管理工作项目组,明确一名院领导牵头负责,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市场调研、合作洽谈、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工作组织实施。成员单位包括: 1.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医政管理、住院患者医疗服务管理、医疗质量管理。 2.门诊部负责门诊区域医疗服务管理,疏通优化诊前、诊中、诊后流程,提供挂号、诊疗、检查、化验、回访以及健康管理等相关服务。 3.医患关系管理部门受理和化解医疗纠纷、争议协调解决患者医疗投诉,推动解决医疗管理相关问题,促进医疗服务持续改进。 4.信息管理部门疏通院内信息系统与商业医疗健康保险信息系统接口,评估信息需求,提出合理建议,实现互联互通,推动提质增效。 5.财务管理部门为商保患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结算方式,做好与商保公司间财务往来结算工作,探索商保患者就医前后延伸服务。 (三)就医流程管理

登记环节做好商保患者信息登记,商保身份在医院任意就医系统可见,临床和医技科室关注商保患者就医需求,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四)服务管理 关注主流保险公司参保患者在本院就诊次数、科室、疾病及就医目的等信息,主动提供相应理赔材料补打印、复印、出院费用快速结算、医材料邮寄等延伸服务,提升商保患者就医体验。 (五)商保合作管理 1.合作模式 (1)直付服务:患者在就医期间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由保险机构根据合约支付给医院。医院与商保公司签约后,其被保险人到医院就诊不使用社保卡,就诊后无须缴纳费用,医院收集被保险人的就诊记录、理赔单和发票等材料,与商保公司进行费用结算,同时收取商保公司一定的服务管理费。 (2)快速理赔结算服务:参保人就医结算后,无须向商保公司进行费用申报,医院通过信息系统直接将患者就医信息传送至商保公司,商保公司短时间内完成审核和理赔。该服务须征得患者允许并保证个人信息保密的前提下开展。 (3)特色医疗专项合作:针对医院特色科室或特色诊疗技术,与商保公司洽谈,合作设计特色保险产品,定向吸引客户,提供针对性、个性化医疗服务。 (4)住院免除押金服务:一般由商保公司或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在与医院签约前提下,通过公司进行住院押金授权的患者,可在办理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商业秘密定义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基于签订本协议人员工作的特殊性,本协议所涉及的下列具体内容包括技术信息、业务信息、客户的商业秘密、证券信息、人事薪酬等,因此员工必须予以保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 (一)任职期间,非经公司许可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文字、翻印等)将在公司工作期间所了解、知晓、掌握的商业秘密提供、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对手、商业伙伴、新闻媒体、关联企业、朋友乃至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等),无论这种提供或泄露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亦不论是故意或过失; (二)任职期间员工除应对自己因工作需要掌握的公司之商业秘密负严格保密之责任外,还应采取合理之必要保护措施,防止第三人(包括与所任职工作无必要关联的同一单位或部门的其他人员)自员工或员工负责管理的部门获取其所负责保管或接触的商业秘密; (三)任职期间,员工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无论该秘密是否应为其掌握、知晓、了解; (四)员工在任职期间不得取得或接触按其级别和职权不应当取得或接触的商业秘密,如确属非因自身原因取得或接触而了解、知晓、掌握的与自身级别和职权不相适应的商业秘密的,也应遵守保密制度; (五)员工任职期间不得以劝说、利诱、威胁、探听等任何方式对非自己任职的部门或同一部门中自己未接触或从事的活动以求知晓、了解、掌握;

(六)任职期间,员工对于所了解、知晓、掌握的关于公司与其现有或潜在的客户、关联企业等之间的关系亦属商业秘密。公司对上述群体或个体所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员工也应无条件承担; (七)员工在任职期间编制、使用、持有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来往书信、客户名单、笔记、备忘录、计划、图纸)原始件、复印件、样本均属于公司所有。员工须在公司的要求下在任何时候及在任职期满离职时将上述文件(包括正本与副本)、原始件、复印件、样本交还公司。 第三条保密期间 除非事先得到公司的书面批准或因员工履行其在公司的职务所必须披露者外,或者有关需保密的诸事项已由其他途径(不包括由员工所导致或员工未经公司书面同意而披露或为公司之利益且最终给公司带来相应的实际利益的情形)为公众知晓、了解或掌握等,员工自受公司聘用(无论全职或兼职)之日起,乃至劳动合同约定期间内,都应遵守保密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该义务不因员工辞职、被辞退等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而终止履行。 第四条保密范围 (一)有关公司的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前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的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客户、供应商、关系企业,及潜在客户的有关资料;与客户、合作伙伴的意向、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内容;谈判方案、内容、会议会谈纪要、决议;销售渠道、公司掌握的市场结构、行业信息;交易价格、利润率;销售策略、方案;为客制作的策划方案、咨询服务工作成果、设计方案以及设计图纸;网络系统设置、软件开发、软件应用、系统维护等与计算机相关之工作内容; (二)有关公司的管理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人员的组织结构、人员分工;营销网络的构成;各分支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人员培训计划、内容、费用、地点;

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中国保监会

附件1: 山西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 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辆保险的管理,维护市场交易公平性,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见费出单”定义及具体标准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并打印正式保单(实施范围包括批改加保车辆)。其核心在于保单的生成以保费的全额流入为前提,由系统而非人工确认并控制。 (一)投保人或代理机构不同保费缴费方式具体操作标准: 1、刷卡支付: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刷卡方式支付保费时将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仅指保险机构保费收入户,下同),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系统生成的唯

一业务代码向银联公司(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商业车险和交强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2、现金支付: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时,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应在收取现金保费后,通过代刷卡将等额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3、支票支付: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支票支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可正常进行投保操作。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应对以转账支票缴纳保费的保单的保险起期进行限制,即保险起期不得早于保费收费确认时间。保险公司收到支票,应向投保人出具转帐支票收讫收据,收据应包括支票金额、支票号、收票日期、保单生效日期、对应业务号等内容,并加盖财务章。票据收讫收据应在系统内打印,并与业务代码相关联。支票到达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保险公司指定专人依据银行保费到账(到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书面通知(不得以客户进账回单为依据)在财务系统手工确认后,交强险、商业车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采取以网银、汇票等方式支付保费的,也应符合以上要求,即必须确认保费收费信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商业保险管理规定

商业保险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科华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xx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xx年12月23日 第一条目的 为保障公司财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发生突发事故时,得以在商业保险规避相应风险;并规范相关权责部门作业标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漳州科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投保范畴 公司固定财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货物运输、机动车辆等项目均为公司商业保险投保范畴,因公司经营管理需增补商业保险投保项目,须由需求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漳州工厂总经理批核同意后,交由采购部进行议价投保。 第四条管理权责与流程 一、管理权责受 (一)固定财产保险:固定财产保险由行政部指派专人根据公司固定资产投保范围,按年度提出固定资产投保需求;出现固定资产事故时,应根据相关流程 职责进行报保、查勘、理赔等事务的执行;保险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采购部 须对商业保险合作公司就该年度的综合售后服务提报《年度售后评议报 告》,报告内应包含下一年度投保基数及基本项目条款的建议标准,该报告 将作为下一年度商业保险投保价格议标管理过程时的相对参照标准,供执行 该商业保险价格的议标。

(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人力资源部指派专人根据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按年度提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投保需求;公司员工出现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时,应根据相关流程职责进行报保、查勘、理赔等事务的执行;保险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采购部须对商业保险合作公司就该年度的综合售后服务提报《年度售后评议报告》,报告内应包含下一年度基本项目条款(包含投保人员数量)的建议标准,该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商业保险投保价格议标管理过程时的相对参照标准,供执行该商业保险价格的议标。 (三)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由计划物控部指派专员根据公司货物运输保险投保范围,按年度提出货物运输投保需求;出现货物运输事故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行政部相关管理人员并填报《安全事故记录表》,由行政部根据相关流程职责进行报保、查勘、理赔等事务的执行;保险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计划物控部主管须会同采购部主管对商业保险合作公司就该年度的综合售后服务提报《年度售后评议报告》,报告内应包含下一年度基本项目条款的建议标准,该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商业保险投保价格议标管理过程时的相对参照标准,供该执行商业保险价格的议标。 (四)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由行政部车队队长根据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投保范围,按年度提出车辆投保需求;公司车辆出现事故时,由行政部公共关系管理员及车队队长应根据相关流程职责进行报保、查勘、理赔等事务的执 行;保险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行政部车队队长协同采购部须对商业保险合作公司就该年度的综合售后服务提报《年度售后评议报告》,报告内应包含下一年度基本项目条款的建议标准,该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商业保险投保价格议标管理过程时的相对参照标准,供执行该商业保险价格的议标。 二、作业物流 (一)投保:公司固定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均由采购部按年度进行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由计划部按批次货物运输进行投保。保 单正(副)本原件将统一由行政部备存,权责管理部门人员如须查看保 单,可向行政部借阅;所有保单均不得以复印形式传阅。

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守则

科华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xx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xx年12月23日 第一条目的 为保障公司财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发生突发事故时,得以在商业保险规避相应风险;并规范相关权责部门作业标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漳州科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投保范畴 公司固定财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货物运输、机动车辆等项目均为公司商业保险投保范畴,因公司经营管理需增补商业保险投保项目,须由需求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漳州工厂总经理批核同意后,交由采购部进行议价投保。 第四条管理权责与流程 一、管理权责受 (一)固定财产保险:固定财产保险由行政部指派专人根据公司固定资产投保范围,按年度提出固定资产投保需求;出现固定资产事故时,应根据相关流程职 责进行报保、查勘、理赔等事务的执行;保险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采购部须对 商业保险合作公司就该年度的综合售后服务提报《年度售后评议报告》,报告 内应包含下一年度投保基数及基本项目条款的建议标准,该报告将作为下一年 度商业保险投保价格议标管理过程时的相对参照标准,供执行该商业保险价格 的议标。 (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人力资源部指派专人根据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按年度提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投保需

求;公司员工出现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时,应根据相关流程职责进行报保、查勘、理赔等事务的执行;保险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采购部须对商业保险合作公司就该年度的综合售后服务提报《年度售后评议报告》,报告内应包含下一年度基本项目条款(包含投保人员数量)的建议标准,该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商业保险投保价格议标管理过程时的相对参照标准,供执行该商业保险价格的议标。(三)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由计划物控部指派专员根据公司货物运输保险投保范围,按年度提出货物运输投保需求;出现货物运输事故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行政部相关管理人员并填报《安全事故记录表》,由行政部根据相关流程职责进行报保、查勘、理赔等事务的执行;保险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计划物控部主管须会同采购部主管对商业保险合作公司就该年度的综合售后服务提报《年度售后评议报告》,报告内应包含下一年度基本项目条款的建议标准,该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商业保险投保价格议标管理过程时的相对参照标准,供该执行商业保险价格的议标。 (四)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由行政部车队队长根据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投保范围,按年度提出车辆投保需求;公司车辆出现事故时,由行政部公共关系管理员及车队队长应根据相关流程职责进行报保、查勘、理赔等事务的执行; 保险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行政部车队队长协同采购部须对商业保险合作公司就该年度的综合售后服务提报《年度售后评议报告》,报告内应包含下一年度基本项目条款的建议标准,该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商业保险投保价格议标管理过程时的相对参照标准,供执行该商业保险价格的议标。 二、作业物流 (一)投保:公司固定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均由采购部按年度进行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由计划部按批次货物运输进行投保。保单 正(副)本原件将统一由行政部备存,权责管理部门人员如须查看保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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