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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效工业用地应由政府进行收购储备

低效工业用地应由政府进行收购储备
低效工业用地应由政府进行收购储备

低效工业用地应由政府进行收购储备

□许丽丽

【期刊名称】资源导刊

【年(卷),期】2013(000)011

【总页数】1

案例

某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以划拨方式取得1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因经营不善已停产多年。现该企业欲改变宗地的用地性质,与房地产商合作开发房地产,并已经得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国土部门在受理该宗地土地登记时出现了异议:有人认为,应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挂牌出让;有人认为,无需重新公开挂牌出让,应直接协议出让给该企业。分析

笔者认为,首先,该宗地应纳入土地储备库。该工业用地因经营不善已停产多年,应属于典型的低效用地。

虽然国家未制定具体的国有土地收购办法,但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大多地方都制定了地方性的国有土地收购办法。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土地整理和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其中闲置低效用地就是被收购土地之一。另外,该宗地的土地性质为划拨,作为划拨的工业用地,停产多年,当地政府更应该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规定将该宗地进行收购储备。

在2007年11月19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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