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案例: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Chapter6-1(microsoft&antitrust)

案例: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Chapter6-1(microsoft&antitrust)

案例: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Chapter6-1(microsoft&antitrust)
案例: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Chapter6-1(microsoft&antitrust)

案例: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

1.使用范围: 第六章 “垄断市场”

2.要考核的知识点: 垄断的含义及其非效率表现

反垄断的意义。

3.思考题:

(1) 请你概述垄断状况下的非效率表现

(2) 美国政府为什么要起诉微软?为什么历时十年的美国政府对微软的调查起诉最后不了了之?

(3) 新经济条件下如何处理反垄断和科技进步的关系?

(4) 谈一下你对目前我国的反垄断的评价。

2001年11月2日,本是一个平平常常的日子,但对于美国司法部、微软及其竞争对手来说,却是一个有苦有甜的日子。这天,司法部和微

软达成的结案协议书送达联邦法院后,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迅速批准

了该解决方案,微软和司法部握手言和,长达几年的微软反垄断案总算

尘埃落定。尽管多数分析家认为,11月2日的结案协议书代表着微软的

一大胜利,微软终于逃过被分割的一劫;但是,也有学者指出,事情看

来并非如此简单,透过微软反垄断案,后面还有很多更深层次的问题有

待进一步求解。

微软真能高枕无忧?

微软虽然逃脱了被一分为二的命运,但它从此真能高枕无忧?

本次反垄断案,是美国政府五十多年来掀起的最大一起针对企业的反托拉斯案。1998年5月,联邦政府司法部协同包括美国最大的州——加利福尼亚和首都华盛顿在内的18州1市,以微软违反反托拉斯法为由,将世界上最有权势的公司推上了法庭。然而,在11月2日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批准了微软和司法部达成的反垄断案解决方案后,和美国联邦政府共同状告微软的18州1市却出现分裂,其中包括加州和华盛顿市在内的9州1市,认为司法部和微软的协议不足以抑制微软的垄断倾向,难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决定继续和微软较量下去,但目前还不知道这9个州是否会对科特利的判决进行上诉;而其他9个州则认可了微软案的协议,打算从此偃旗息鼓。

尽管如此,微软的竞争对象、电脑制造商Sun微系统公司却表示,它将不会就此罢休并且将继续把微软反托拉斯案抓住不放,虽然在反对微软实施垄断行为时遇到法律挫折,它还是将力劝各州对该案提起上诉。

现在来看,即使9个州和Sun公司上诉,微软被拆分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但即便这样,微软也不能像过去一样无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警告而为所欲为了,也就是说,微软从今以后并不能高枕无忧。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2001年美国上诉法院7位法官对微软作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判决还存在,这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一样,随时悬在微软的头顶上,只要微软以后重犯前科,这把达摩克利斯剑就会刺向它;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为防止微软的垄断行为,司法部在和微软达成的协议中,对它设置了多方面的限制:一是微软得向其他公司公开其部分计算机代码,使这些公司能设计和视窗兼容的软件,其中包括为服务

器设计软件的公司,这一协议条款将防止微软利用视窗对服务器市场进行垄断。二是协议要求微软不得干涉计算机制造商选择什么样的软件,除非这些软件和视窗有技术上的冲突。三是为了保证反垄断措施的实施,司法部有权检查微软的代码、企业内部文件、账户以及相关的记录等。四是司法部还将在微软总部设立一个3人专家委员会,专门监督微软对协议的执行情况。专家由微软和政府各选一名,另一名由双方协商挑选,委员会的费用由微软全部支付。司法部和微软还商定,这一协议有效期5年,届时视情况可延长两年。

正因为有这些“紧箍圈”,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才会在法院判决后信心十足地表示,司法部将“强烈保证”微软遵守解决方案,密切关注微软对各条款的执行情况。

美国反垄断法的转向

但是,微软毕竟成功地逃脱了被分割的命运。所以,人们也就自然要问个为什么。

其实,从199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始对有关微软垄断市场的指控展开调查算起,美国政府对微软的反垄断行动已历时10年多,其间白宫两易其主。根据司法部的指控,杰克逊法官曾于1997年年底裁定,禁止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视窗”捆绑在一起销售,但第二年5月上诉法院驳回了杰克逊的裁决。于是,司法部和18个州1市于1998年5月再次将微软拖上被告席,这一次微软险些被分拆为两家公司。2001年6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去年6月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裁决。上诉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指定一位新法官重新审理这一历史性的反垄断案。

微软的命运之所以能够发生如此戏剧性的转折,客观地说,有两个原因:一是与大企业有密切关系的共和党总统布什在2001年入主白宫及阿什克罗夫特掌管司法部;二是微软有强大的律师团和顾问团,因此,也就有向国会和法院进行强大游说的能力。但是,除此之外,专家们认为,更主要的,是美国的反垄断法发生了变化,即从过去的维护价格竞争转向新经济时代的促进创新。

美国的反垄断工作可追溯到19世纪末。1890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在此后的100多年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系列补充性法案来加强反垄断工作,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政府反垄断的基础。美国的反垄断法适用于几乎所有行业和公司。反垄断法禁止3类违法行为:阻碍交易的行为;有可能大幅降低某一特定市场竞争程度的企业兼并;旨在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的反竞争行为。美国政府实施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促进市场竞争来保护经济自由和机会”。

从美国的反垄断法来看,虽然通过“不正当行为”维持或获得垄断地位是违法的,但一家公司拥有垄断地位或企图获得垄断地位并不一定违法。所以,垄断行为如果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就构不成拆分的理由。这实际上就等于说,在新经济时代,用拆分来破除垄断已经落伍。因为在新经济时代,网络科技具有高竞争性及快速更新换代的特点,任何领先的技术都将被更加先进的技术所代替,在高速增长的科技领域,垄断往往是一时的事情。

而在法官们的眼里,微软是新经济的代表,新经济的生命力在于不断的技术创新。微软也是以创新为武器来为自己辩护的,比尔·盖茨在法庭上说,美国的反垄断法是为了保护竞争机制而不是保护竞争对手,反垄断法不反对通过正常竞争获得的垄断地位,而是反对运用

而微软在操作系统上的地位是通过市场竞争获得的。

有关专家指出,与美国历史上一些重大反垄断案相比,微软案具有显著的特点。首先,微软基本上是靠自我发展起来的垄断公司;而在1911年和1984年分别被分拆的美孚石油公司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则都是靠并吞竞争对手成为各自行业的“巨无霸”的。其次,微软的

发展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的。如果“视窗”软件多年一贯制,可能早就被市场淘汰了。再次,微软虽然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拥有绝对垄断权,但并没有利用这一垄断优势无理地抬高价格,其网络浏览器开始时还是免费赠送的。此外,这是美国进入新经济时代以来最具代表性的反垄断案件,其结局很可能成为今后高技术领域反垄断案件的一个判例。

因此,针对这样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美国司法部打出了“推动创新”的旗号。在杰克逊2001年作出分割微软的判决前夕,当时的司法部长雷诺表示,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是为了创造竞争环境,以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这种观点得到不少反垄断问题专家的赞同。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反垄断问题专家罗伯特·利坦认为,在美国的绝大部分行业中,创新是最重要的推动力,因此,微软一案必须具有开创先例的价值。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新增长理论”的创立者保罗·罗默同样支持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他认为,创新是决定消费者福利的最重要因素,而竞争比垄断更有可能带来创新。

保持创新的活力是美国经济能否继续领先于世界的关键,近几年来,美国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竞争政策重点转向促进创新。可以说,正是为了重振信息产业,促进科技发展,美国政府最终放弃分拆微软。

不过,在美国经济学界,对反托拉斯法质疑的声音渐渐多了起来。一些学者认为,目前的反垄断措施经常是对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利,哪怕企业的支配地位是通过高效和低价取得的;而在现实中,企业垄断与否,企业到底是推动了竞争还是抑制了竞争很难判断。比如,著名的自由派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指出,

变化。我刚入行的时候,作为一个竞争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垄断法,我认为政府能够通过实施反垄断法来推动竞争。但多年的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推动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因为官僚总舍不得放弃调控的大权。我得出结论,反垄断法的害处远远大于好处,所以最好干脆废除它。”美国经济学界的另一大亨、价格理论大师阿曼·阿尔钦说:“我想根本没有经济学家会支持司法部对微软的起诉,至少我没有见过。”的确,对于当年曾困惑大经济学家马歇尔的垄断与竞争的关系问题,甚至对于微软的捆绑销售究竟是垄断还是竞争行为的问题,至今没有一个能令人折服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不管微软案结果如何,它必然对美国反垄断政策的走向产生影响。

总之,随着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卷土重来,在新经济时代,被奉为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守护神的反垄断法也在寻求改变。微软案正集中反映了经济学家们对此问题的反思。

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中级微观经济学》课程论文论文题目: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学院:财经学院 老师: 专业班级:金融1403 学号: 学生姓名: 联系方式: 日期:

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微软作为一家世界个人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跨国科技公司,却陷身于一场规模浩大的垄断案中,从其发生的原因与导致的结果来进一步分析经济学中的垄断。 关键词:微软、垄断、自由竞争、创新 垄断又称独占,这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一左右望而网市利”,可见垄断的发展历史是极其久远。而在垄断案例中,唯有一件案例是众晓皆知的,成为反垄断的典型案例,那就是微软反垄断案。微软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科技公司,是世界PC机软件开发的先导,由比尔.盖茨与保罗.艾伦创办于1975年,以研发、制造、授权和提供广泛的电脑软件服务业务为主,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正因为如此,最先起诉微软公司的是2004年8月27日美国加州多个城市政府起诉其滥用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地位,对商品制定不合理的价格,是一种妨碍正常竞争的掠夺行为,损害消费者的正当利益。随后就又遭到韩国、欧盟、日本的反垄断指控。这不得不让我们关注“垄断”这一经济名称,它是如何影响我们个人的生活乃至某个行业的发展命脉。 在中国,有一种现象我们几乎每一个人都深有体会,那就是“春运”,美国称其为每年世界最大的一次人口迁徙活动,。每到春节,火车票供不应求,价格不但不下降,还准备出台春运票价上浮政策,以此来缓解春运紧张形势,疏导运力,这一现象用经济学来解释就是“垄断”。到底垄断是什么?它是如何产生的?垄断指少数具有一定经济

优势的资本家为了共同控制某个或若干部门的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实行的一种联合。垄断是从政府保护主义的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自由竞争是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基本特征,在这一阶段,企业主为了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势必采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行生产的专业化及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激烈的竞争中,大企业通常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不断排挤和吞并中小企业,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的生产逐渐集中于自己手中。与此同时,资本主义信用体系及股份公司的出现打破了单个资本的生产局限,加速了资本的集中发展。生产及资本的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意味着企业数量减少,一个部门的大部分生产都集中在几个大企业手中,他们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共同操纵部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了可能;由于少数大企业的存在,使中小企业处于受支配地位,少数大企业之间为了避免两败俱伤,保证彼此都能够有利可图,通常也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必然性。因此,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势必会走向垄断。就正如微软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公司,其高端技术的研究与生产的技术都由其掌握,其商品价格也由其控制,在市场上根本就没有能与之抗衡的公司,势必形成微软垄断的局面。 垄断通常可分为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合法垄断是一国政府为了实现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律经济,维护某些社会公共利益或为了节省有限的资源而使用政策或法规来进行的垄断,如银行、保险、石油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国别 实施主体 反垄断法组成 执法队伍特征 美国 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各州政府和民间主体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专家型、终身制 日本 公正交易委员会 禁止垄断法 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 承包合同法 设事务总局,目前人员650人。 欧盟 欧共体委员会

欧共体法院 欧共体竞争法 竞争局大约有450名工作人员,其中200名是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家。 德国 联邦卡特尔局 垄断委员会 联邦经济与科技部 反限制竞争法 工作人员约250人,其中110人拥有法律或经济学学位,任高级主管。 美国:《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 (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 简称《谢尔曼法》(Sherman Act) 欧盟European Union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Competition Directorate General / The Eupopean Commission 欧共体条约The Treaty Establishing European Community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适用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做出了禁止规定。 关于垄断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关于滥用行政权力 中国反垄断法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强,同时依法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 关于经营者集中 微软 可口可乐 波音 Microsoft Corporation (NASDAQ:MSFT and NYSE:MSFT) is an American public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headquartered in Redmond, Washington, USA that develops, manufactures, licenses, and supports a wide range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predominantly related to computing through its various product divisions1>. Established on April 4, 1975 to develop and sell BASIC interpreters for the Altair 8800, Microsoft rose to dominate the home computer operating system market with MS-DOS in the mid-1980s, followed by the Microsoft Windows line of operating systems.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资料报告

目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二、商务部审理的阶段 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 四、辨析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相关理由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上市的汇源公司。 2008年9月4日,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 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09年3月5日,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越来越多。但随后,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布澄清公告。 2009年3月10日,商务部部长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商务部审理阶段 中华人民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1、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2、审查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 1、两拓结盟 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

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案例

案例: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 1、使用范围:垄断市场 2、要考核的知识点:垄断的含义及其非效率表现 反垄断的意义 3、思考题: (1)请你概述垄断状况下的非效率表现 (2)美国政府为什么要起诉微软?为什么历时十年的美国政府对微软的调查起诉最后不了了之? (3)新经济条件下如何处理反垄断和科技进步的关系? (4)谈一下你对目前我国的反垄断的评价。 2001年11月2日,本来是一个平平常常的日子,但对于美国司法部、微软及其竞争对手来说,却是一个有苦有甜的日子。这天,司法部和微软达成的结案协议书送达联邦法院后,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迅速批准了该解决方案,微软和司法部握手言和,长达几年的微软反垄断案总算尘埃落定。尽管多数分析家认为,11月2日的结案协议书代表着微软的一大胜利,微软终于逃过被分割的一劫;但是,也有学者指出,事情看来并非如此简单,透过微软反垄断案,后面还有很多更深层次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求解。 微软真能高枕无忧? 微软虽然逃脱了被一分为二的命运,但它从此真能高枕无忧吗? 本次反垄断案,是美国政府五十多年来掀起的最大一起针对企业的反托拉斯案。1998年5月,联邦政府司法部协同包括美国最大的州—加利福尼亚和首都华盛顿在内的18州1市,以微软违反反托拉斯为由,将世界上最有权势的公司推上了法庭。然而,在2001年11月2日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批准了微软和司法部达成的反垄断案解决方案后,和美国联邦政府共同状告微软的18州1市却出现了分裂,其中包括加州和华盛顿在内的9州1市,认为司法部和微软的协议不足以抑制微软的垄断倾向,难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决定继续和微软较量下去,但目前还不知道这9个州是否会对科特利的判决进行上诉;而其他9个州则认可了微软案的协议,打算从此偃旗息鼓。 尽管如此,微软的竞争对手、电脑制造商Sun微系统公司却表示,它将不会就此罢休并且将继续把微软反托拉斯案抓住不放,虽然在反对微软实施垄断行为时遇到法律挫折,它还是将力劝各州对该案提起上诉。 现在来看,即使9个州和Sun公司上诉,微软被拆分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但即便这样,微软也不能像过去一样无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警告而为所欲为了,也就是说,微软从今以后并不能高枕无忧。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2001年美国上诉法院7位法官对微软作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判决还存在,这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一样,随时悬在微软的头顶上,只要微软以后重犯前科,这把达摩克利斯剑就会刺向它;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为防止微软的垄断行为,司法部在和微软达成的协议中,对它设置了多方面的限制:一是微软得向其他公司其部分计算机代码,使这些公司能设计和视窗兼容的软件,其中包括为服务器设计软件的公司,这一协议条款将防止微软利用视窗对服务器市场进行垄断。二是协议要求微软不得干涉计算机制造商选择什么样的软件,除非这些软件和视窗有技术上的冲突。三是为了保证反垄断措施的实施,司法部有权检查微软的代码、企业内部文件、账户以及相关的记录等。四是司法部还将在微软总部设立一个3人专家委员会,专门监督微软对协议的执行情况。专家由微软和政府各选一名,另一名由双方协商挑选,委员会的费用由微软全部支付。司法部和微软还商定,这一协议有效期5年,届时视情况可延长两年。

反微软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学原理 课程论文 论文名称:反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学院:商学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班级:11级物流管理本科二班______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201101060053____任课教师:张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完成时间:2012年5月26日________成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提出问题:什么是垄断?与垄断相关的特征,垄断的利与弊 一.垄断的概述 (一)垄断的含义 垄断(monopoly)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 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 中国自古称垄断为“榷”。古代中国的盐、铁、茶长期属于官营之垄断事业 因有暴利之故,国家一旦出现了财政危机,为贴补国用不足,必然实行禁榷制度。 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 在政治经济学指,少数资本主义企业凭借其控制的巨额资本,足够的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通过协定、同盟、联合、参股等方法,操纵与控制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商品生产或流通,以获取高额利润。 (二)垄断形成的原因 从一方面来看,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垄断者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进入障碍的产生垄断的原因有三个: 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 政府创造垄断:政府给与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 自然垄断:生产成本是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

反垄断法案例

反垄断案例 1、康师傅方便面现垄断口水战 据AC尼尔森2009年12月的调研数据显示,康师傅方便面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1.7%及54.6%。 康师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多年来苦心经营的成果,我们并没有垄断市场,也不存在利用旗下‘福满多’品牌搞低价竞争的情形。 针对白象方面关于康师傅旗下“福满多”品牌低价倾销的指责,康师傅上述负责人表示,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品牌,“福满多”生产1-1.5元的方便面,目前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2%。“目前在低端面领域,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但是品质方面则参差不齐。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面品牌,福满多之所以将价格定在1-1.5元/包,就在于要确保低端市场的品质,避免消费者由于食用不安全和低质量的方便面,从而对整个方便面行业产生负面印象。” 按照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认定一家企业在行业内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不过,《反垄断法》同时也规定,只有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才应被打击。从康师傅占有54.6%这一销售份额来看,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没有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康师傅是否是“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在这一方面,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持,才能认定为垄断。 2、腾讯与360之战 11月3日下午腾讯向用户宣布: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与此同时,腾讯还宣布,QQ空间宣布不支持360浏览器访问。显然,腾讯起码没有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而是将一道明显带有“格式合同”色彩的条款交给用户选择:要么卸载360,否则你无法使用QQ。对于大量的用户而言,其在使用QQ的同时,也在使用360,也就是说,用户选择同时使用360和QQ的选择权,事实上已经被腾讯的声明所剥夺。而且,考虑到一些腾讯的用户属于付费用户,腾讯用如此野蛮无礼的行为逼迫用户停用QQ的我话,也违背了契约上的基本承诺。360的QQ保镖针对腾讯QQ的行为是否属于劫持和破坏的“外挂”行为恐怕有点勉为其难,但就腾讯给用户给出的选择题而言,则很显然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做法律层面的判断比技术层面要简单的多。 作为行业老大,作为一个市值3000亿港币的上市公司,腾讯的确拥有牛气的资格,起码在中国,目前要挑战腾讯龙头老大地位的企业还没有出现,其QQ软件的6亿用户就是明证,这个优势应该无人撼动。在这种情况下,腾讯底气十足的逼迫用户做出选择,答案就很清楚了。尽管用户做出选择很难,但腾讯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依然非常简单。这是一种再典型不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国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三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腾讯都基本沾边:其一,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其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其三,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在全球IT行业都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一个软件生产商可以肆意

微软案始末

微软公司及垄断案始末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a6501772.html,/zhouchengshuai/blog/item/a6063c55780ececab745ae3a.html 2010年09月01日星期三15:06 一、微软公司成长 1974年,两位年轻人保罗-艾伦(Paul Allen)和比尔-盖茨(Bill Gates)共同编写了一个用于个人电脑的编程语言,一年后他们创建了微软公司。这个当时并不起眼的公司就是现在的微软帝国。由于Windows操作系统在全球的推广和普及,微软已成为世界软件业无可争议的领头企业。1980年,微软公司启动主导软件市场的计划,说服IBM公司在MS-DOS操作系统上运行该公司的个人电脑,而这一操作系统据称是微软仅花了5万美元从一名程序设计员手中买来的。由于IBM个人电脑获得的成功及其巨大的影响力,MS-DOS操作系统在计算机行业确立了其标准地位。不久,这种操作系统就被应用在全球80%的个人电脑上。但微软最终的主导地位是由Windows95确立的,该操作系统使得用户只需点击一下鼠标就可以开始程序的各项操作。接着,全球INTERNET服务领域崛起了一批优秀企业,最著名的就是美国的网景公司和太阳微系统公司。它们的发展极为迅速,并一度将微软远远地甩在后面。一向对这一领域不甚重视的比尔盖茨很快就意识到自己的失误,立即全力补救,不仅在所有操作系统中加入微软的因特网浏览功能,将IE浏览器软件免费提供给电脑制造商,还个人投资参与了“空中因特网计划”,形成一个覆盖全球的通信网。这一做法使网景公司的市场份额从80%降到62%,微软的份额则从零猛增至36%。截至2001年6月30日的最新财年报告显示,微软净收入高达253亿美元,净收益为73.5亿美元,全球员工总数为4.8万人,并在全球61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2001年,世界范围内的IT业不景气,但是微软公司却一枝独秀,陆续推出了Windows XP操作系统、Xbox游戏机等重量级产品,为公司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它也因此连续七年保持住了全球最佳公司的头衔。虽然微软公司的市值目前只剩下了3700亿美元。但是在十大最佳公司中,微软公司的财务状况是最好的,其持有的现金远远超出了其它公司,这也是微软公司能够长期占据头把交椅的重要原因。盖茨尽管已于2000年1月辞去微软首席执行官的职位,但其资产总额仍高达468亿美元(2001年9月24日数据)。 二、美国的微软垄断案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华盛顿时间2000年6月判决,微软的三项罪名是:通过反竞争行为维持垄断;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和将其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杰克逊认为,微软在非法维持垄断方面有罪,而在为冻结竞争对手而与其它公司签订排它性协议方面无罪。美国司法部和19个州的律师曾指控微软通过与一些公司签署优先合同而在许多高科技市场排斥其它公司,因此确保了在许多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尽管杰克逊否决了司法部的对微软的一项重要指控,但是他下令将微软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将微软分割为两家公司以纠正其反竞争行为。微软将被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它业务,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E浏览器等等。 2001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接手此案,并于6月28日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2000年6月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判决。8月24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将微软垄断案移交给联邦地方法院。9月6日,美国司法部发表声明,决定不再以拆分方式来处罚微软公司,并拟撤销对微软将网络浏览器和视窗系统捆绑销售的垄断指控。11月2日,美联邦政府司法部与微

岭院微观经济学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的案例

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重组案例 如何在并购案例分析中运用反垄断法的原则和并购准则,往往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下面是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和处理。 (一)AT&T与柯达胶片冲印一体化案的比较 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 T&T解体以前,AT& 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A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除其他制造企业。当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的例子。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最终,司法部判AT&T的行为是反竞争的,并未判柯达的行为是反竞争。 AT&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1982年以前的电讯设备下游市场几乎都被AT&T垄断,可以说AT&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而胶卷行业的用户是分散的竞争性买主。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Berkey)的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的产品。实际上,柯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而AT&T是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如果其他

制造商不采用AT&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共网络连接。 因此,可以说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而AT&T公司是滥用市场力量,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由此可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区别。 (二)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 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1位和第3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均力敌的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绝对垄断地位。如果波音滥用市场地位提高价格,就相当于把市场拱手让给空中客车。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资料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07-5-10 0:19:00 阅读次数:112 一、微软违反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经过数月的调查,向微软发起反垄断(托拉斯)诉讼。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Thomas Jackson)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 1999年12月8日,美国19州和司法部再一次起诉微软公司违背反垄断法《舍曼法》 2000年1月14日,微软公司原CEO比尔?盖茨让位于巴尔默 2000年4月4日,联邦法官杰克逊判定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把捆绑销售作为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 2000年6月8日,微软被裁定一份为二。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它内容,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 E浏览器等。 2000年7月27日,微软上诉最高法庭,认为微软案不该由最高法院审理,并同时提出对杰克逊法官审案公正性的质疑。 2000年9月27日,最高法院支持微软公司向低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0年11月28日,微软向上诉法庭提出辩护,称从来没有违反过反垄断法。2001年1月15日,美国司法部和19州坚持拆分微软。 2001年6月28日,上诉法庭推翻杰克逊法官的判决,由另一个法官重新审理此案。 2001年9月7日,美国司法部表示不再要求对微软进行拆分。 2001年11月1日,美国司法部和微软达成过渡性协议。 二、审理的第一阶段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其调查报告摘录如下:微软在Intel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以至于如果该公司想在价格方面发挥其影响力,即可能以显著高于市场竞争行情的价格销售Windows。再者,微软可以长期这么做,而不会流失大量的生意给竞争对手,换句话说:微软享有相关市场的独占力。有关裁决书中判定微软有垄断行为:1,操作系统独占很高份额的市场。2,其他企业很难进入市场。3,没有可以替代Windows的商业操作系统。 对于这个裁决,原告方美国司法部认为是美国消费者和美国经济的重大胜利,并且坚持上诉。被告方,微软公司表示对法官杰克逊的裁决表示失望,始终坚持认为微软是公平竞争。 媒介和大众舆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反应: 网景公司在总部举办派对庆祝。同行纷纷表示对这个裁定予以赞同。 微软公司的股票在当天暴跌6%,但是其竞争对手红帽子公司,苹果公司 太阳公司股票均有上涨。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来源:作者: (一)AT&T与柯达胶片冲印一体化案的比较 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T&T解体以前,A T& 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A 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除其他制造企业。当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的例子。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最终,司法部判A T&T的行为是反竞争的,并未判柯达的行为是反竞争。 A T&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1982年以前的电讯设备下游市场几乎都被AT&T垄断,可以说AT&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而胶卷行业的用户是分散的竞争性买主。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Berkey)的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的产品。实际上,柯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而AT&T是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如果其他制造商不采用A T&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共网络连接。 因此,可以说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而AT&T公司是滥用市场力量,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由此可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区别。 (二)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 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1位和第3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均力敌的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绝对垄断地位。如果波音滥用市场地位提高价格,就相当于把市场拱手让给空中客车。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断。对全球寡占垄断行业,需要分析全球市场的条件,而不局限于本国市场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整体产业竞争力。因此,在执行反垄断法时,美国政府还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为了提高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的重组和并购。 (三)家具连锁店的合并案 在进行并购案分析中,市场集中度只是一个参考指标,关键要看合并后企业对市场的纵能力。1998年美国两大办公家具连锁店(STAPLES与OFFICE DEPOT)的合并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家具市场是一个极具竞争性的市场,其中有成千上万的零售商。如果按照传统观点,监管机构对家具商店的合并不应存在疑问。但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经济学家通过对这两个销售商的每一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进行非常细致的观测,发现在同一城市中,STAPLES的价格要比OFFICE DEPOT的价格低,但是,在没有OFFICE DEPOT 的城市里,STAPLES的价格要贵一些。经济学家由此得到一个充分的证据:STAPLES与OFFICE DEPOT并购后,很可能提高价格。因此,法院没有批准这个合并案。

中国经济法概论反垄断法案例

案例一: 2000年4月,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召集新啤集团的一名厂家代表和新疆乌苏卢云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3名经销商,对铁路局夜市的啤酒销售权进行招标,最后新啤集团以4万元竞价成交。5月,该办事处与新啤集团签订了《新疆啤酒经销合同》,双方约定新啤集团为该街道办事处管辖的铁路局夜市瓶装及生啤的唯一经销商,该街道办事处全权负责及保护新啤集团产品的展示及新啤集团生啤桶。确保新啤集团以外的任何啤酒产品不得进入夜市。其他啤酒厂家不在夜市做促销活动以及其他厂家的经销商不得进入夜市进行促销活动。合同签订后,办事处即通知夜市内的所有经营户,只能经销新啤集团的啤酒,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啤酒,否则将采取相应措施。 思考:该街道办事处的行为是否触犯《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其行为如何定性,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 1998年2月21日,济南七大商场以“长虹”售后服务质量不好为由,宣布拒售“长虹”彩电,采取联合行动,同时将各自商场内的“长虹”彩电撤下专柜。而“长虹”方面说,每天有四辆流动服务车在市内流动维修,济南消费者协会也证实没有关于“长虹”彩电的投诉。 这些商场联手拒售“长虹”彩电的真实原因是,“长虹”采取现款现货经销制,在销售上实行台阶式返利的方式,而商场方面认为自己实力雄厚,商誉好,希望“长虹”对他们实行不同于一般小经销商的销售方式,允许他们先拿一批货做铺底销售,也即先给货,后付款。而“长虹”不愿意对任何商场作政策倾斜,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思考:济南七大商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什么法律?其行为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对这些商场的这类行为,由哪一个部门来进行监管? 案例三: 1977年,美国大陆电视公司VS GTE斯莱瓦利亚公司。GTE斯莱瓦利

案例一反垄断

案例一 以近期的电信及联通反垄断案来讲反垄断 一、垄断的形成原因 1、显著的规模经济 ,电信领域包括宽带,有线网络这一块仍然存在自然垄断,电信这块自然垄断其实你是反不了的。为什么选择电信联通这一块,我的结论是:有线网络这一块仍然拥有自然垄断性质,这种自然垄断性质是反不了的。电信和联通垄断毋庸置疑,即有垄断的状态,又有垄断的行为,排挤竞争。第一个,是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二个,是不是有目的去排斥竞争。这个问题很简单,因为中国的电信和联通只有这两家,而且在互联网的骨干网上,这个市场支配地位,在南方21省基本上就是中国电信,北京10省基本上是中国联通。然后这个相当于一个批发市场,同时就互联网骨干网的容量作为上游,下游是所谓零售市场,零售市场一方面电信和联通都直接面对客户,无论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国企其他各种企业,同时还有各种住宅用户,这个是零售市场。同时在零售市场上,还有其他所谓二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比如说铁通、长城宽带、歌华之类。所以他们这些二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他们别误选择,必须向电信和联通租用骨干网的带宽。 在垄断体制下,宽带价格高是必然的结果。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可以很容易形成价格协议,或者两方限制宽带供应量,造成宽带价格高企,为它们带去更高的利润,但是却伤害整个产业。 消除三网融合壁垒 消除垄断的最佳方案是引入新的竞争者。虽然此次国家发改委针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而且即使认定它们垄断,也未必能引入新的竞争者(如中国移动和广电),但是反垄断的目标已经很明确。 如果电信向广电开放宽带业务,那意味着长期以来形成的电信和广电业务无法双向进入的问题取得突破,三网融合的进程将得以推进一大步。 三目前宽带接入业务集中在电信企业手中,特别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市场占据了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 指出电信、联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了待遇,是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构成了垄断。 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 据初步调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上共占有2/3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支配地位。两家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对手给出高价,对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给出的价格就优惠,这在反垄断法上,叫作价格歧视。

竞争法案例分析

例一: 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旅行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行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 问题1: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 答案: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 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 问题2:如法院判定乙社和李某侵权成立,确定其赔偿责任可以采用何种办法? 答案:两种,一、按照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进行赔偿,乙社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无法计算时,按照乙社所获利润进行赔偿,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二: 安徽省知名制药企业华佗国药厂以吉林一家药业公司使用的“华佗银屑王”商标与其申请注册的“华佗”商标相近似为由,将该企业告上法庭。11月6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诺克药业公司销毁全部的华佗银屑王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华佗国药厂在安徽省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主营中、成药及保健品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等。2005年12月, “华佗”商标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 华佗国药厂称,被告银诺克公司在其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与“华佗”商标相近似的“华佗银屑王”五个字,误导了相关公众,侵犯了“华佗”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使公众误认为“华佗银屑王”是华佗国药厂产品,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注册的“华佗”药品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问题1:这起案件的纠纷性质是什么? 答案:应是商标名称的侵权纠纷。 问题2: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审理? 答案:我认为,“华佗”二字是原告注册的,是按照商标法落入保护范围的二字,被告并未正当使用“华佗”二字,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由于商标法在调整商标侵权方面属于市场竞争的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专门法,按照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不能对同一行为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故对原告要求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利乐4年反垄断案终告结

利乐4年反垄断案终告结:领6.68亿罚单表示不上诉 2016年11月17日02:01 每日经济新闻 历时4年多后,针对瑞典包装巨头利乐集团(以下简称利乐)的反垄断调查终于有了结果。 11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官网正式公布了对利乐的反垄断处罚结果,认定利乐旗下6家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和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其开出高达6.68亿元人民币的罚单。 当天,利乐公司在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声明中表示,尽管对结果感到遗憾,但利乐公司接受国家工商总局的处罚决定,并决定不提起上诉。 ●工商总局开出6.68亿罚单 工商总局表示,在利乐涉及的这一案件中,当事人包括利乐集团的经营总部——利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利乐集团大中华区经营总部——利乐中国有限公司以及4家从事中国大陆市场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设备及技术服务、包装材料生产销售相关业务的利乐包装公司。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工商总局根据举报,于2012年1月对利乐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并开展了持续4年多的全面深入调查。 根据调查,工商总局认为,在2009至2013年期间,利乐在中国大陆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的技术服务、纸基无菌包装材料三个市场,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凭借其在三个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妨碍了公平竞争。 工商总局认定,利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和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工商总局责令利乐停止违法行为,包括不得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时无正当理由搭售包材,不得无正当理由限制包材原纸供应商向第三方供应牛底涂布液包白卡纸,不得制定和实施排除、限制包材市场竞争的忠诚折扣。 根据这份行政处罚公告,利乐最终被处罚款达6.68亿元。 也是在16日,利乐发出了关于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调查决定的声明,利乐大中华区总裁殷长勋表示,利乐一贯重视合规经营,严格遵守经营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自2008年中国实施《反垄断法》起,为确保合规,利乐对自身的经营行为作出了必要的调整,并相信已达成了合规目标。但遗憾的是,工商总局仍判定利乐中国的某些经营活动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措施进一步确保合规。”

美司法部诉微软垄断案始末

美司法部诉微软垄断案始末 作者:刘峰靳立新2001-07-15 [编者按]美国是当今最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而微软公司本身是这个国家打破垄断、迅速崛起的成功企业的代表和象征。象这样一个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技术垄断企业,仍然被美国司法部指控违反反垄断法,不仅在美国本土,而且在全世界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反响。本刊转载西南财经大学刘峰、靳立新的这篇文章(原载《经济学消息报》),供业内人士参阅。 案件的起因源于1994年4月,微软公司的竞争对手网景公司使全球用户都可以通过其“航行者”浏览器接入互联网。同年7月,美国政府与微软达成一项协议,微软同意不再要求计算机制造商将其视窗操作系统作为必备软件安装。这一协议在1995年获得美国地区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Thomas Penfield Jackson)的批准。10月,微软公司开发名为“探索者”的互联网浏览器。1995年5月,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对该公司的互联网战略进行了调整。同年11月,微软推出“探索者”2.0版,该软件据称性能比不上网景公司的“航行者”,但用户可以免费使用。 1997年10月,微软将其浏览器与视窗操作系统进行捆绑出售,这使得美国司法部指控该公司违反了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

逊于1995年批准的协议。同年12月11日,杰克逊法官发布指令,要求微软停止将“探索者”浏览器与视窗95操作系统或任何更新版本操作系统进行捆绑出售。微软不服并提出上诉。 1998年5月16日,在与微软公司长达11小时的谈判最终以破裂结束后,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南卡罗莱纳州后来退出)及哥伦比亚特区代表于5月18正式联合提出微软公司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诉讼。美国司法部等指控微软公司在1995年与当时最大的浏览器提供商网景公司协商,希望划分浏览器市场,遭到拒绝后要求个人电脑制造商如要安装视窗95操作系统就必须同意在该系统上预先安装上“探索者”浏览器。不仅如此,微软公司又推出视窗98操作系统,该系统含有“探索者”浏览器在内,而且微软公司还通过合同和技术手段限制个人电脑制造商和经销商从视窗操作系统上去掉该浏览器。这使得消费者在购买个人电脑时,在安装操作系统的同时还得到已在系统中的“探索者”浏览器。美国司法部认为这样做属于“捆绑式销售”,消费者因此而不会再去购买其他浏览器,从而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影响了消费者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自由选择的权利。而微软公司则声称微软对创造性和推进软件这一创新性产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对其诉讼既损害微软为消费者创新的权利,也限制了消费者对创新技术和产品的选择自由。比尔·盖茨称美国政府反托拉斯部门试图设计软件来干预美国这一最为成功的产业,这无疑会使走向21世纪的消费者和个人电脑工业倒退,生产力的发展将受到阻碍,纳税人将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尽管此次诉讼涉及的范围较之于此前针对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