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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国外籍船舶监督问题探析与对策建议

港口国外籍船舶监督问题探析与对策建议
港口国外籍船舶监督问题探析与对策建议

本,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而悬挂非本国船旗,也就是“方便旗”。因此,就造成了不同船旗国之间的船只船体状况和操控人员操作水平上的差异,更进一步直接影响船只接受PSC检查后接收到的审查结果。针对此种情况,世界各港口国监督组织也出台了相应措施。主要是以国籍为标准,将船只分类。例如,巴黎备忘录组织就按照船旗国对船舶行业施行的安全标准和注册条件以及船只在检查过程中的表现分出三个等级:船体状况优良,国内相关立法较为完善的国家被列入“白名单”,船体状况一般,国内相关标准相对较高的国家被列入“灰名单”,船舶检查状况不能达到国际公约制定的相关标准,船旗国法律相关规定不够完善的国家列为“黑名单”。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在PSC检查中船只的通过率和船旗国的国籍息息相关。立法相对完善,船舶行业标准相对较高的国家通过率较高;立法体系不够健全,航运业发展滞后的国家船舶通过率较低。

3.5船舶自身缺陷

船舶自身缺陷主要指船舶配备设施的不完善、船员操作上的失误以及船舶证书文件的缺失。这是导致船舶不能通过检查的内在和直接原因。因此,要从根本上降低船舶滞留率,改善船舶PSC的检查现状应当及时弥补船舶自身存在的缺陷,排除安全隐患。依据《2012年中国港口国监督数据分析年报》,全年我国在PSC检查中总共检查出46353项船体自身缺陷。其中主要包括:消防安全缺陷9385项,航行安全存在问题的7810项,与救生设备相关的5656项,主动力和辅助设备存在问题的3057项,另外还有3057项缺陷则是由于船舶水密或风密存在问题。以上是导致船舶滞留排名在前五的因素。同年,在美国海岸警卫队作出的PSC检查报告中,消防设备的配备不完善就占所有缺陷总数的四分之一。法国巴黎备忘录组织在年度报告中也将消防设施的不完备和与航行安全有关的缺陷作为导致船只滞留的首要原因。同样,日本东京港口国监督组织在作出年度报告后也得出了与中国港口国监督组织相近的结论:船舶自身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航行安全问题以及救生设备的缺失和损坏都是导致造成船舶滞留最主要的原因。

由上述可以得出结论,要提高船舶在PSC检查中的通过率就必须改善船舶自身消防状况,及时更换损坏或落后的消防和救生设备,加强火警监测,及时更新火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加强并定期对船只进行检修。

4结束语

近几年,随着世界各国航运事业迅速发展各国人民对于生活以及工作的环境要求也有了逐渐提升。同时,这也意味着社会对航海领域船舶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有了更高标准。通过上述分析研究表明,船龄大小是决定船舶停滞风险高低的最直接因素。其中,杂货船舶、散货船舶以及滚装船舶这几类船型普遍是滞留量较大的航运船舶,而总吨位为500-50000吨的船舶在港口的滞留时间较长,滞留量较大,滞留率偏高;在发展中国家相对于国家检验标准稍低的航运船舶的滞留率也相对较高。发达国家的船只则普遍因为国家较高的检验标准获得较高的PSC检查通过率;相较于其他因素,消防安全和救护设施的不完备以及消防火警系统等安全体系的不完善是导致船只滞留的最主要因素。因此可知,PSC检查体系能有效帮助排除船舶自身安全隐患及航行故障,有力地保证了航行人员与船只货物的海上安全,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防止海事事故的发生。同时,通过对PSC检查体系的研究,能做到未雨绸缪并且能够对保证人民财产以及生命安全起到重要保障作用。文章通过对港口船舶滞留原因进行分析可以得知,严格遵守相关领域规章制度是进行安全航运并减少港口滞留船舶量最直接方法。

参考文献

[1]齐壮,王凤武,刘强,等.港口国监督中船舶滞留原因[J].航海技术,2014(6):6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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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兴乐.PSC检查中船舶滞留的法律性质辨析[J].航海技术,2013(5):79.

港口国外籍船舶监督问题探析与对策建议

王力

(烟台大学海洋学院航海技术系,山东烟台264005)

通过掌控抵港的外来船舶停靠的数量从而保证海上的航行安全,这是港口国当地管理局的必须履行的监督任务,也是用来保障人员安全与避免海洋受到污染的主要途径之一。而作为海上安全最重要保障,港口国的监督检查手段也是港口国当局用来管理外来船舶最为有效的管理手段。借助港口国监督检查,海事主管的各个机关也可把外来船舶及其船舶管理公司等方面作为切入点,从而成功的建立海事安全的链网、加强对外来船舶在当地水域内的综合表现实施监控,从而实现对抵港外来船舶的综合管理。

1实施对港口国外籍船舶监管的重要性

1.1全球范围内发生的船舶事故呈上升趋势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世界一体化进程的运行,世界航运业也随之快速发展。因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因此我国的外国籍船舶停靠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随之而来的是我国海事主管机关所要面临的监管外轮的挑战与压力也不断加大,特别是大型散货船和装有化学品船这类危险系数较高的船舶,一旦发生了重大事故,那么后果就会不堪设想。国际海事组织规定,船舶事故可以分成三个层次:次严重事故、严重事故与极严重事故。这些事故的不同严重程度都将会给海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一定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船舶沉没、严重污染与人员死亡。依照全球登记的综合船舶信息,据系统统计,全球出现的船舶事故已呈逐渐上升的趋势。

1.2发生船舶事故带来的危害

频繁发生的船舶事故不仅会致使船舶本身有不同程度的损失,同时也给发生此事故的国家带来巨大影响、致使该国家的经济和海洋环境面临巨大的挑战。放眼看国际海事界,对港口国权益带来重大损害的海上事故在近年来持续发生。例如意大利发生的(科斯塔.康科迪亚)号邮轮触礁侧翻事故、美国发生的墨西哥湾海洋平台的爆炸与漏油事故等等;这一系列船舶事故的发生都给海洋界监管机关敲响了警钟,通过海洋事故,我们不但要看到其造成的危害,更要究其原因,看清楚问题的实质。根据调查,之所以会发生众多的船舶事故,探其根本还是因一些细小的问题逐步积累而成的。而船舶本身是否拥有良好状态、船员是否拥有达标的业务水平和公司是否严格的进行经营管理等一系列信息,都能通过船舶在航行或在其它作业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如果在海事监管过程中将将这些信息错开开来进行逐个分析,那就会导致问题分析的不全面,容易忽略很多隐藏在表象背后的风险。因而就需要对外籍停靠的船舶进行全面的综合管理,如此就能能挖掘出船舶所潜藏的隐患。

摘要:港口国监督是港口当局按照国际公约、或者区域性制定了需对抵港的外来船舶给予安全检查的条例。检查对象为船员、船舶的管理情况与船舶技术情况,以此来保障船舶与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也避免海洋污染。随着各国交往的日益密切,来往船舶的日益增多,港口国监督在航运界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由此可以看出,港口国监督与港口安全、海洋环境以及行业安全等都是紧密相关的。文章通过对我国管理外籍船舶所存在的缺陷进行探讨和分析,从而提出有效的建议和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从而实现航海事业的稳步发展。

关键词:港口;外籍船舶;问题探析;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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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籍船舶实施有效的管理有助于我国航海事业的发展,使我国的航海制度规范化、科学化。对辖区范围内的外国籍船舶开展多方位的综合型管理,从而实现外籍船舶管理领域的有效性,切身维护我国航海自身的利益,同时确保国家双方的人员安全。目前,我国海事主管机关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方法呈现出多样化的形式,其中就包括港口国监督检查、船舶交通管理、进出口岸查验、危险品查验、日常性巡查、巡航管理和海事调查等多种监管形式。虽然对外管理的方法诸多,但是也有其自身的不足与缺陷。由于还处于管理的发展阶段,监管体制还未得到相对应的完善,在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仍存在一些矛盾和缺陷有待解决。

2.1缺乏对外籍船舶实行统一管理的有效信息和方法

外国籍船舶在航海中所呈现出来的信息可在船舶作业中都会具体体现出来。因此,其涉及到的范围也非常广泛,由于海事监管的任务较重且种类较多。在实际生活中各个行业业务联系不够紧密,因此管理人员只能够依靠信息系统来进行查询或是通过临时电话进行联系从而获取一定有效信息,但这种获取方式获取的信息是有限的,不能直接进行目测及对某只船进行综合的评判,因为信息的缺少,不能进行很好的管理,这就造成了一定的弊端。另一方面,目前信息反馈规模还不能在外籍船舶航行等得到有效运用,通过追踪其历史记录,所以对外籍船舶的航海情况不能进行综合评价。因此,外籍船舶得不到有效统一管理。

2.2各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不能进行及时的交流和反馈

由于各管理机关所管理业务的不同、管理任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相对滞后不能及时反馈。根据目前现状来看,外籍船舶的综合管理领域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常发生的管理资源重叠以及管理较为混乱等。比如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某些部门在对其进行检查后,随后的一些部门还会对其进行检查,严重浪费了资源。而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执法单位可能会与港口国监督检查部门出现重复检查等,这样不合理的现状,资源得不到有效运用,也不能及时反馈有效信息,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既浪费了资源又使外籍船舶得不到有效管理。

2.3缺乏管理机制

外籍船舶是否得当,关乎着外籍船舶管理公司等关联机构的名誉及价值,只有具有完善的管理机制,才能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他们掌管了资金、技术、管理以及船舶的营运和安全。因此,必须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如果其中某一环节出现了问题都会对船舶的运营与安全带来影响。目前,各国家管理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外轮本身的监管而忽略了对船舶相应的管理公司实施全面综合的管理,进而无法从根源上切实改善外国籍船舶的综合表现情况。

3港口国外籍船舶监督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国民政府的海事主管机关针对到达港湾的船舶进行检查,来确保外籍船舶的航行安全,防止对海洋的污染。港口国监督检查被称为海上最后的防线,伴随着自身的完善与发展,港口国监督检查在安全检查体系和信息传递机制上都拥有自身的独立特点。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建议:

3.1建立高效统一的外轮检查信息获取手段

港口国监督检查机构需要借助计算机系统中的信息和备忘录来快速调用抵达港湾的外籍船舶的所有历史检查记录和详细信息。同时利用信息系统根据特定时期内的检查情况,来对船舶运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且要尽快的对指定外轮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等级评定,以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港口国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效率,实现科学运营。

3.2在外轮监管过程中实行一定的强制控制措施

国际法的规定赋予了港口国监督检查多项控制措施的权利,可对船舶实行滞留、拒绝入港和驱逐出港等权利。所以对外籍船舶的管理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性。对部分顽固不听指挥的船舶可显示一定的威严,让其明白船舶管理中的规章制度。通过以往国内海事法规发现,通过检查行使滞留权是对外轮最有效的控制手段,若一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将监管条例落到实处,那么将会大大降低我国在外籍船舶中的监管力度。

3.3对外轮关联机构采取统一有效的监管制度

除了制定完善制度之外,还要对外籍船舶管理机构进行统一有效监管,如对其施加一定的压力。如果那艘外籍船舶被滞留了,起滞留的信息应及时公布,并详细最好相关备份记录,这样外界人员就可以直观看见信息了,这使管理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对于该船舶商业价值具有一定的下降作用,而相应的管理部门名誉也会受到一定的损害。这样就加强相关部门的责任心。另外相关部门还要负责此件事情带来的负面影响,相信管理公司再也不会出现松懈、怠慢的情绪了。目前现状不容乐观外国籍船舶在港口经常出现秩序混乱、国水域拥堵以及污染等事件,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其进行管理,加大管理力度,采取必要的管理手段。针对当前形式制定一定的管理方案。海事主管机关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查手段,通过新的管理流程来对外来船舶进行监管,冲破管理的局限,采取统一有效的监管制度。

4港口国监督在外籍船舶管理中的意义

4.1突破管理瓶颈实现切实有效的管理

港口国监督顾名思义就是港口国海事主管机关采取的一些有效的控制管理手段,从而保护本国港口所在地的安全和国家利益。在防止海洋污染和船舶停靠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和保证人员安全等方面发挥出巨大作用。港口国监督在狭义上来讲就是对外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基础上,将所有与外国籍船舶相关的海事监管措施作为检查的输入,并通过检查的形式输出。

4.2提高航海安全管理保障海上人身安全

通过港口国监管制度,可以有效避免以往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而减少航船的风险,有效的管理外籍船舶的停泊问题。港口国监督始于1982年,伴随全球第一个区域性港口国备忘录组织——

—巴黎备忘录组织的成立而产生。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港口国监督体系已经基本覆盖了全球,成为促进航海事业发展、提高航运安全管理和保障海上人命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的必要管理手段。中国于1990年开始实施港口国监督,由中国海事局具体落实该项工作,发展到现在,在提高航海安全管理和保障海上人身安全上做出了巨大贡献。

4.3全方位提升管理效率实施有效的综合管理

基于对全球外籍船舶监管形势的分析,通过港口国监督检查强化了对外国籍船舶的综合管理效果,同时在国际法的大背景下实施可行的全面有效的管理流程。港口国监督能够对外国籍船舶实施有效的综合管理,并可以引导抵港外轮全方位提升其综合表现。通过有效的综合管理,能够解决当下外籍船舶监管的现状和管理问题,能简化监管人员的管理流程,是管理过程简单化、有效化,在外国籍船舶综合管理中发挥更为深远的作用。

5结束语

港口国监督检查肩负着重大的管理监督责任,通过监管到港外国籍船舶和排除低标准船的形式,来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伴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港口国监督检查的内容也呈现出它的丰富性和多样性。通过提高船舶停靠的标准,进而提高船舶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有利于当地管理局充分有效的履行国际公约,全面管理港口国外籍停靠的船舶。在海上,是最容易发生航海事故,我国海事主管机关需要从大局入手,以海事总体监管的要求和利益作为出发点,提高整体的执法力量。结合实际来完善自身,进行对科学的建设,反馈平台和优化信息化交流,进行合理的分配资源管理,实现对外籍船舶更加有效的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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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4,2(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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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眭凌,徐萍,余静,等.我国港口价格形成机制及发展趋势[J].水运管理,2015,1(26):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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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5~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履行国际公约相关义务和我国水运发展实际,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水路交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以推进排放控制区试点示范为抓手,港航联动,河海并举,标本兼治,协同推进,努力实现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防治结合。紧密结合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和阶段性特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有效衔接,系统提出分阶段行动目标和主要任务,强化源头防控,注重科学治理,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系统梳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全过程、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紧抓制约污染防治水平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打好攻坚战,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施治。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充分发挥污染防治企业主体作用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政府、企业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坚持创新驱动、示范带动。发挥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关键技术、设施设备科技攻关,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选择具有较好基础条件、符合污染防治发展方向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和经验推广,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港口国监督程序

港口国监督程序 ——经大会A.882(21)号决议修正的大会A.787(19)号决议目录 港口国监督程序 (1) 第一章总则 (4) 1.1 目的 (4) 1.2 适用 (4) 1.3 引言 (4) 1.4 港口国监督条款 (4) 1.5 非缔约方船舶和小于公约尺度的船舶 (5) 1.6 定义 (5) 第二章港口国检查 (6) 2.1 概述 (6) 2.2 检查 (6) 2.3 明显依据 (6) 2.4 PSC官员的专业资历 (7) 2.5 PSC官员的资格和培训要求 (7) 2.6 PSC官员的一半程序指南 (7) 第三章详细检查 (8) 3.1 概述 (8) 3.2 明显依据 (8) 3.3 关于船舶构造及设备要求的指南 (9) 3.4 关于MARPOL73/78公约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指南 (11) 3.5 操作性要求监督指南 (13) 3.6 最低配员标准和发证 (18) 3.7 ISM规则港口国监督道则 (19) 第四章违犯和滞留 (20) 4.1 低于标准船舶的确认 (20) 4.2 有关错误信息的提交 (20) 4.3 港口国对被认为是低于标准船舶的反应行动 (21) 4.4 港口国采取纠正措施的责任 (21) 4.5 关于滞留船舶的指南 (21) 4.6 中止检查 (21) 4.7 纠正缺陷和解除滞留的程序 (22) 第五章报告要求 (22)

5.2 船旗国报告 (23) 5.3 按照MARPOL73/78公约对人大的缺陷或排放的报告 (23) 第六章审议程序 (23) 6.1 意见报告 (23) 附录1 (24) 1 引言 (24) 2 概要 (24) 3 可导致滞留的缺陷 (24) 附录2 (27) 按照MARPOL73/78公约附件Ⅰ执行检查和调查的指南 (27) 第1部分对IOPP证书,船舶和设备的检查 (27) 1 要求具备IOPP证书的船舶 (27) 2 非公约缔约方的船舶和其他不具备IOPP证书的船舶 (27) 3 监督 (27) 第2部分违犯排放规定 (28) 第3部分作为认定违犯MARPOL73/78公约附则Ⅰ排放规定可能证据的项目清单 (29) 1 发现油污染后采取的行动 (29) 2 船上调查 (30) 3 岸上调查 (32) 4 以上未涉及的资料 (32) 5 结论 (32) 第4部分关于港内检查原油洗舱程序的指南 (32) 1 前言 (32) 2 检查 (33) 3 船舶人员 (33) 4 文件 (33) 5 惰性气体 (33) 6 静电的产生 (34) 7 通信 (34) 8 甲板上渗漏 (34) 9 防止货油进入机器处所 (34) 10 原油的适合性 (34) 11 检查表 (34) 12 洗舱安排 (34) 13 扫舱 (35) 14 压载 (35)

港口国监督(PSC)新的缺陷代码

港口国监督(PSC)新的缺陷代码 Codes Description 种类 0157 International 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0158 Statement of compliance (cas) 符合证明 0159 Interim statement of compliance (cas) 临时符合证明 0160 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 (issc)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0174 Inf certificate of fitness 核放射物质适装证书 0228 Documentary evidence for personnel on passenger ships 客船人员证明文件 0251 Certificate for medical care 医疗证书 0252 Evidence of basic training 基本培训证明 0253 Schedules for watchkeeping peasonnel 船员值班计划 0261 Record of rest 休息记录 0270 Endorsement by flag states 船旗国签注 0272 Application for endorsement 签注申请 0321 Heating 住舱的加热 0322 Noise 噪音 0361 Electrical devices 电器 0380 Access/structure 通道/结构 0382 Sleeping room 卧室 0383 No direct opening into sleeping room from cargo/machinery areas 从货物/机械处所无直接开口进入卧室 0384 Furnishings 家具 0385 Berth dimension,etc 卧铺尺寸 0386 Clear head 净高 0387 Mess room location 餐厅位置 0388 Oil skin locker 防水库房 0389 Laundry 洗衣房 0390 Record of inspection 检查记录 0411 Ventilation 通风 0412 Lighting 照明 0413 Cleanliness 清洁程度 0421 Provisions(quality)粮食(质量) 0440 Cold rooms 冷库 0441 Cold rooms temperature 冷库温度 0442 Cold rooms cleanliness 冷库清洁程度 0450 Food peasonal hygiene 食品个人卫生 0451 Food temperature 食品温度 0452 Food segregation 食品分隔 0460 Record of inspection 检查记录 0515 Heating 工作场所的加热

海员工作时间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教学教材

海员工作时间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指南 前言 1 疲劳被认为是导致海上灾难和海员身体问题的一个严重诱因,而过长的工作时间或休息不足则是导致疲劳的因素之一。ILO第180号公约(海员工时和船舶配员公约)旨在限制海员的最长工作时间或保障海员的最低休息时间。 2 ILO第180号公约的成员国有权检查悬挂其国旗船舶的海员工作时间或最低休息时间,海员在海上或港口期间的工作时间表(包括每天或每周最长工作时间或者是最低休息时间)必须张贴在船上所有海员可见的地方。 3 船旗国应保持和检查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记录,如果记录或其它证据显示船舶违反了有关海员工作或休息的条款,则船旗国相关主管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修改船舶的配员以确保不再违反。 4 ILO通过了第180号公约以及第147号公约1996议定书,分别于2002年8月2日和2003年1月8日生效。第147号第4条确定了在公约正文及其附录所列的其它公约(例如,关于健康证书的第73号公约)规定的海员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港口国监督条款。第149公约1996年议定书已经将第180号公约纳入到第147号公约的附录中,所以,1996年议定书缔约国必须同时履行第180号公约中关于港口国监督的条款。 5 ILO与IMO已共同起草了关于制定海员在船上工作安排表指南和海员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格式,并对这些表格和记录进行了标准化设置,参见第180号公约第5条和第8条内容,这些既为船旗国也为港口国监督提拱了指南。 6 第180号公约将海员定义为:任何根据国家法律、条例或集体协议以任何职务在本公约适用的海船上受雇或从来的人员。公约同时指规定,公约适用于任何海船,无论是公有还是私人所有,只要船舶是在本公约生效的成员国辖区内注册并从事的是商业性营运。因此,港口国监督官员在执行港口国监督检查时会核查任何受雇于船上的人员的信息。 7 如果发现有不符合ILO第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情况,港口国会根据第147号公约第4条的规定采取以下行动: .1 拟一份报告致交给船舶注册国政府,并抄送ILO秘书长;和 .2 采取必要措施以纠正那些明显危害海员安全和健康的状况。 8 很明显,值班人员工作时间过长或休息时间不足不仅违反了ILO有关要求,也违反了STCW 公约关于值班海员休息时间的要求。那些对安全至关重要的其它人员如船长、轮机长和其他重要人员,尽管这些人员不需要参与值班,但港口国检查官仍然会对他们特别关注。 9 PSCO可能会发现船舶完全缺乏记录或虚假记录的情况,此时,如何理解并识别疲劳对PSCO 的检查是很有帮助的,关于疲劳,可参照2001年6月12日通过的MSC/Cir1014:缓解疲劳和管理指南 1 检查 1.1 船上工作安排表 (参考第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5条第7段,其他指南:IMO/ILO指南第10至15段(特别是第12段),另可参照STCW规则第III章、第A-VIII/1节第5段以及(IMO/ILO指南附录2第12页))。 第180号公约规定船旗国应要求船上在显著及易于到达位置张贴工作安排表,该表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 015~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得意见》(中发〔2015〕12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履行国际公约相关义务与我国水运发展实际,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水路交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得十八大与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得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与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以推进排放控制区试点示范为抓手,港航联动,河海并举,标本兼治,协同推进,努力实现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防治结合。紧密结合船舶与港口

污染防治工作现状与阶段性特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有效衔接,系统提出分阶段行动目标与主要任务,强化源头防控,注重科学治理,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系统梳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全过程、各环节存在得问题,紧抓制约污染防治水平得关键领域与重点环节,打好攻坚战,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施治。贯彻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得基本国策,在充分发挥污染防治企业主体作用与市场调节作用得同时,发挥好政府得政策引导与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政府、企业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坚持创新驱动、示范带动.发挥企业得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关键技术、设施设备科技攻关,推动科研成果得转化应用;选择具有较好基础条件、符合污染防治发展方向得项目,开展试点示范与经验推广,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

MARPOL附则VI港口国检查备忘录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 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 (59)决议 2009年7月17日通过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并忆及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进一步忆及已经通过的(53)决议,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注意到经(58)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预计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并注意到MARPOL73/78防污公约第5和6章,以及该公约附则VI第10和11条,对于进入港口的外籍船舶,1997年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履行控制程序, 认识到根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相应条款,需要对针对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进行修正, 已经考虑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3次会议准备,并由17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审议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 1.通过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并以附录的形式公布; 2.邀请各缔约国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在依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进 行港口国监督时,应实施经修正后的指南;和 3.同意在之后一段时间,将该2009指南纳入经(21)决议修正的(19)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

附录 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 第一章总则 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条款包含以下需要遵守的规定: .1 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需要持有IAPP证书。对400总吨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可以制定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其符合规定; .2 产生臭氧消耗物质(不包括氢-氯氟碳)的新装置,在2005年5月19日之后,禁止使用。每艘配有产生臭氧消耗物质循环系统的船,要求建立一个臭氧消耗物质记录簿; .3 对氮氧化物的控制,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00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1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依据VI/条,排放限制等效于I级可以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00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功率输出大于5,000千瓦,并且每缸排量等于或大于90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I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11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6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船用柴油发动机。 依据条提出的要求,II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的船舶柴油机。然而,当这些船舶在已确定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之外运行时,适用于II级排放限制。 依据附则VI/条,重大更改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按照控制限制的要求取得证书; .4 对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的控制须达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 任何船上使用的燃料油的硫含量,依照附则VI/条,要求不能超过以下限制:.1 %m/m ,于2012年1月1日之前; .2 %m/m ,于2012年1月1日或之后;和 .3 %m/m ,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依据附则VI/,,条提出的要求。 然而,当船舶在已有的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排放控制区操作时,船上使用的燃料油的硫含量,要求不能超过如下限制: .1 %m/m ,于2010年1月1日之前; .2 %m/m ,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和 .3 %m/m,2015年1月1日之后; 或, .2 经批准的等效方法(附则VI/4); .5 仅对那些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焚烧炉,要求必须遵照相关的要求(见附则IV附录),然而,对于可以焚烧的物质的限制适用于所有的焚烧炉;和 .6 载运原油的液货船在船上需要持有并实施一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液货船蒸气排放控制系统只需要安装在经由相关主管机关特别指明需要安装的地方。

中国港口国监督的发展与展望

第34卷 增刊大连海事大学学报Vol.34 Suppl. 2008年6月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 Jun., 2008 文章编号:1006 7736(2008)S 0034 03 中国港口国监督的发展与展望 周 驰 (宁波海事局,浙江宁波 315000) 摘要:分析了目前国内实施港口国监督所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当前国际国内为正在开展的一些改进行动以及IM 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对港口国监督未来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港口国监督;目标因素;自愿性审核 中图分类号:U676.1 文献标志码:A Actuality and future developments of port state control in China ZHOU Chi (Ningbo M SA,Ningbo315000,C hi na) Abstract:T his paper demonstr ates the cur rent implementation problem of PSC in China,and gives practical proposal on China domestic PSC implementation co mbining V oluntary Audit ing M echanism of IM O M ember Sates. Key words:port state control(PSC);tar geting system;voluntary state audit scheme 1 中国港口国监督发展 1.1 中国港口国监督检查发展 中国自1986年开展港口国监督以来,为保障海上人命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作为中国海事主管部门的中国海事局不断提高海事行政执法能力,在港口国监督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2006年中国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4020艘次,共计发现缺陷24036个,滞留船舶319艘次,对于到港船舶的港口国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33.37%,平均滞留率为7.94%.从与东京备忘录整体情况的比较来看,检查船舶数量占整个备忘录地区的18.54%,滞留船舶数量占整个备忘录地区27.24%,滞留率为整个备忘录地区的1.47倍. 此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还严格执行开航前检查任务,加强对船舶履约状况符合性的检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外被滞留数量,2003年为19艘次,2004年为17艘次,2005年上半年为4艘次.中国旗船队继续在全球主要港口国监督组织和地区被列入 白名单 ,为中国航运经济快速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港口国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船舶安全检查质量,中国海事局起草了 港口国监督职能设置及业务管理工作方案 和 港口国监督检查队伍调整方案 两个指导性文件,着手准备调整完善港口国监督管理体制和港口国监督检查队伍. 1.2 中国港口国监督检查官人员管理发展 中国自开展港口国监督以来,十分重视对于检查官素质的培养.交通部海事局已经举办多期PSCO培训班以及知识更新培训班.中国多次选派优秀港口国监督检查官赴欧、美、日、韩等国考察港口国监督活动情况,并多次派员到日本等地参加东京备忘录秘书处举办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培训班. 在对PSCO培训发证以及日常人员管理的问题上,中国海事局目前正在对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 进行修改.修改后引入了安检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规定,将安检从业资质与安检执业岗位进行了科学的分离,进一步规范了安检队伍的人员管理,为更好地打造一支专业技能过硬、人事管理科学、储备力量丰富的安检队伍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1.3 港口国监督检查与其他海事部门协作发展 在中国广义的港口国监督是通过海事局船舶安检业务部门和诸如通航管理、危防管理等其他业务部门的协作来实现的.相对于海上事故调查、危防现场监管等其他海事业务部门监管手段,港口国监督具有诸多国际国内法赋予的控制措施,在目前也是 收稿日期:2008 04 11. 作者简介:周弛(1979-),男,浙江宁波人,工程师,E mail:r ichard.zhou@https://www.wendangku.net/doc/4e6592421.html,.

港口国外籍船舶监督问题探析与对策建议

本,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而悬挂非本国船旗,也就是“方便旗”。因此,就造成了不同船旗国之间的船只船体状况和操控人员操作水平上的差异,更进一步直接影响船只接受PSC检查后接收到的审查结果。针对此种情况,世界各港口国监督组织也出台了相应措施。主要是以国籍为标准,将船只分类。例如,巴黎备忘录组织就按照船旗国对船舶行业施行的安全标准和注册条件以及船只在检查过程中的表现分出三个等级:船体状况优良,国内相关立法较为完善的国家被列入“白名单”,船体状况一般,国内相关标准相对较高的国家被列入“灰名单”,船舶检查状况不能达到国际公约制定的相关标准,船旗国法律相关规定不够完善的国家列为“黑名单”。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在PSC检查中船只的通过率和船旗国的国籍息息相关。立法相对完善,船舶行业标准相对较高的国家通过率较高;立法体系不够健全,航运业发展滞后的国家船舶通过率较低。 3.5船舶自身缺陷 船舶自身缺陷主要指船舶配备设施的不完善、船员操作上的失误以及船舶证书文件的缺失。这是导致船舶不能通过检查的内在和直接原因。因此,要从根本上降低船舶滞留率,改善船舶PSC的检查现状应当及时弥补船舶自身存在的缺陷,排除安全隐患。依据《2012年中国港口国监督数据分析年报》,全年我国在PSC检查中总共检查出46353项船体自身缺陷。其中主要包括:消防安全缺陷9385项,航行安全存在问题的7810项,与救生设备相关的5656项,主动力和辅助设备存在问题的3057项,另外还有3057项缺陷则是由于船舶水密或风密存在问题。以上是导致船舶滞留排名在前五的因素。同年,在美国海岸警卫队作出的PSC检查报告中,消防设备的配备不完善就占所有缺陷总数的四分之一。法国巴黎备忘录组织在年度报告中也将消防设施的不完备和与航行安全有关的缺陷作为导致船只滞留的首要原因。同样,日本东京港口国监督组织在作出年度报告后也得出了与中国港口国监督组织相近的结论:船舶自身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航行安全问题以及救生设备的缺失和损坏都是导致造成船舶滞留最主要的原因。 由上述可以得出结论,要提高船舶在PSC检查中的通过率就必须改善船舶自身消防状况,及时更换损坏或落后的消防和救生设备,加强火警监测,及时更新火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加强并定期对船只进行检修。 4结束语 近几年,随着世界各国航运事业迅速发展各国人民对于生活以及工作的环境要求也有了逐渐提升。同时,这也意味着社会对航海领域船舶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有了更高标准。通过上述分析研究表明,船龄大小是决定船舶停滞风险高低的最直接因素。其中,杂货船舶、散货船舶以及滚装船舶这几类船型普遍是滞留量较大的航运船舶,而总吨位为500-50000吨的船舶在港口的滞留时间较长,滞留量较大,滞留率偏高;在发展中国家相对于国家检验标准稍低的航运船舶的滞留率也相对较高。发达国家的船只则普遍因为国家较高的检验标准获得较高的PSC检查通过率;相较于其他因素,消防安全和救护设施的不完备以及消防火警系统等安全体系的不完善是导致船只滞留的最主要因素。因此可知,PSC检查体系能有效帮助排除船舶自身安全隐患及航行故障,有力地保证了航行人员与船只货物的海上安全,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防止海事事故的发生。同时,通过对PSC检查体系的研究,能做到未雨绸缪并且能够对保证人民财产以及生命安全起到重要保障作用。文章通过对港口船舶滞留原因进行分析可以得知,严格遵守相关领域规章制度是进行安全航运并减少港口滞留船舶量最直接方法。 参考文献 [1]齐壮,王凤武,刘强,等.港口国监督中船舶滞留原因[J].航海技术,2014(6):64-72. [2]曾光.船舶在船旗国检查中被不当滞留的思考[J].世界海运,2014 (11):20-23. [3]林兴乐.PSC检查中船舶滞留的法律性质辨析[J].航海技术,2013(5):79. 港口国外籍船舶监督问题探析与对策建议 王力 (烟台大学海洋学院航海技术系,山东烟台264005) 通过掌控抵港的外来船舶停靠的数量从而保证海上的航行安全,这是港口国当地管理局的必须履行的监督任务,也是用来保障人员安全与避免海洋受到污染的主要途径之一。而作为海上安全最重要保障,港口国的监督检查手段也是港口国当局用来管理外来船舶最为有效的管理手段。借助港口国监督检查,海事主管的各个机关也可把外来船舶及其船舶管理公司等方面作为切入点,从而成功的建立海事安全的链网、加强对外来船舶在当地水域内的综合表现实施监控,从而实现对抵港外来船舶的综合管理。 1实施对港口国外籍船舶监管的重要性 1.1全球范围内发生的船舶事故呈上升趋势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世界一体化进程的运行,世界航运业也随之快速发展。因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因此我国的外国籍船舶停靠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随之而来的是我国海事主管机关所要面临的监管外轮的挑战与压力也不断加大,特别是大型散货船和装有化学品船这类危险系数较高的船舶,一旦发生了重大事故,那么后果就会不堪设想。国际海事组织规定,船舶事故可以分成三个层次:次严重事故、严重事故与极严重事故。这些事故的不同严重程度都将会给海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一定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船舶沉没、严重污染与人员死亡。依照全球登记的综合船舶信息,据系统统计,全球出现的船舶事故已呈逐渐上升的趋势。 1.2发生船舶事故带来的危害 频繁发生的船舶事故不仅会致使船舶本身有不同程度的损失,同时也给发生此事故的国家带来巨大影响、致使该国家的经济和海洋环境面临巨大的挑战。放眼看国际海事界,对港口国权益带来重大损害的海上事故在近年来持续发生。例如意大利发生的(科斯塔.康科迪亚)号邮轮触礁侧翻事故、美国发生的墨西哥湾海洋平台的爆炸与漏油事故等等;这一系列船舶事故的发生都给海洋界监管机关敲响了警钟,通过海洋事故,我们不但要看到其造成的危害,更要究其原因,看清楚问题的实质。根据调查,之所以会发生众多的船舶事故,探其根本还是因一些细小的问题逐步积累而成的。而船舶本身是否拥有良好状态、船员是否拥有达标的业务水平和公司是否严格的进行经营管理等一系列信息,都能通过船舶在航行或在其它作业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如果在海事监管过程中将将这些信息错开开来进行逐个分析,那就会导致问题分析的不全面,容易忽略很多隐藏在表象背后的风险。因而就需要对外籍停靠的船舶进行全面的综合管理,如此就能能挖掘出船舶所潜藏的隐患。 摘要:港口国监督是港口当局按照国际公约、或者区域性制定了需对抵港的外来船舶给予安全检查的条例。检查对象为船员、船舶的管理情况与船舶技术情况,以此来保障船舶与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也避免海洋污染。随着各国交往的日益密切,来往船舶的日益增多,港口国监督在航运界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由此可以看出,港口国监督与港口安全、海洋环境以及行业安全等都是紧密相关的。文章通过对我国管理外籍船舶所存在的缺陷进行探讨和分析,从而提出有效的建议和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从而实现航海事业的稳步发展。 关键词:港口;外籍船舶;问题探析;对策建议 276--

港口国监督指南

实施ISM规则的港口国监督指南 目的 帮助港口国监督检查员(PSCO)在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评价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依据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九章 2,国际海事组织第741(18)号决议—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规则(ISM规则) 3,国际海事组织第788(19)号决议—主管机关实施ISM规则指南。 适用范围 所有商船,不论建造时期如何,最迟按列时期适用ISM规则: 1998年7月1日:所有客船,包括载客高速船。 1998年7月1日: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载货高 速船; 2002年7月1日:500总吨及以上的其它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监督程序 1.初始检查 1.1 PSCO初次检查时,首先检查船公司的符合证明(DOC)和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SMC)。 除非其营地公司持有该船种的有效DOC文件,否则SMC无效。 1.2 PSCO 在检查DOC时,应特别核实该公司所列明的情况,适用船种同SMC相一致。1.3 PCSO还应检查船上安全管理手册(SMM),检查体系文件并询问主要船员是否熟悉船上的体系,文件的管理情况,文件化和程序以及他们在体系中规定的职责等。 1.4 如该船所持有的是临时SMC,则PSCO应核对证书的签发是否符合第788(19)号决议,并检查: .1 船长及有关的高级船员是否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和有关其实施的计划安排。 .2 开航前需要做出的基本指今是否下达。 .3 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信息是否通过一种工作语言或船上人员理解的语言传达。1.5 较多一般性(非构成滞留的)缺陷也可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构成合理怀疑。 1.6 PSCO应通过在初始检查中发现的“明显依据”运用专业判断是否有必要进行更详细 的检查。“明显依据”包括没有证书或证书无效,存在其它可导致滞留的缺陷,或者较多非滞留性质的缺陷。 2.详细检查 当“明显依据”存在时,应对其SMS进行详细检查,PSCO应对文件进行较为详细的核查,通过核查确认其具有ISM规则要求的文件化程序,并有效实施。 实施详细检查时,PSCI可查验有关记录和询问船上有关人员: 2.1 船员是否熟悉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2 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由谁负责? 2.3 是否已明确船员的任务,且形成了文字规定? 2.4 “指定人员”是谁?谁可与其联系?如何联系?

港口国监督英语材料

第一章 1.Clear ground: Evidence that the ship, its equipment ,or its crew does not correspond substantial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elevant conventions or that the master or crewmembers are not familiar with essential shipboard procedures relating to the safety of ships 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2.Deficiency: A condition found not to b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elevant convention. 3.Detention: Intervention action taken by the port State when the condition of the ship or its crew does not correspond substantially with the applicable conventions to ensure that the ship will not sail until it can proceed to sea without presenting a danger to the ship or persons on board, or without presenting an unreasonable threat of harm to the marine environment. 4.Inspection: A visit on board a ship to check both the validity of the relevant certificates and documents, and the overall condition of the ship, its equipment, and its crew. 5.More detailed inspection: An inspection conducted when there are clear grounds for believing that the condition of the ship, its equipment, or its crew does not correspond

ISM 规则的港口国监督指南

ISM 规则的港口国监督指南 PROVIS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CONTROL ON THE ISM-CODE 1初次检验 Initial Inspection 1.1PSC官员在初次检查时,将检查发给其公司的符合证明(DOC), 及发给该船的 安全管理证书(SMC)。除非其营运公司持有该船种的有效DOC,否则其SMC 证书无效。 The PSCO will at the initial inspection examine the copy of the Document of Compliance (DOC) issued for the Company, and the 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SMC) issued for the ship. A SMC is not valid unless the operating company holds a valid DOC for that ship type. 1.2PSC官员应特别核实,DOC包括该船船种,公司的细节在DOC及SMC上 一致的。 The PSCO should in particular verify that the type of the ship is included in the DOC, and that the Company’s particulars are the same on both the DOC and the SMC. 1.3如该船所持有的是临时证明,则PSC官员应该核对证明是否按A.787(19) 决议签发的,虽然安全管理系统可能不包括下列的全部项目,但都应有一个文件化的系统,PSC官员应运用其专业判断,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详细检查。 If a vessel has been issued with interim certificates the PSCO should check whether it has been iss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Res. A 787(19). Though the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may not meet all the items listed below, a documented system should be in place and the PSCO should use his professional judgement in deciding whether a more detailed inspection is necessary. 2详细检查 More Detailed Inspection 当明显理由存在时,应对其安全管理体系(SMS)进行详细检查。 明显理由包括没有证书或证书不正确,或者其他方面具有可导致滞留的缺陷。非滞留性的缺陷也可认为是安全管理体系存在问题的证据,PSC官员应运用其专业判断,决定这些缺陷是否足以实施详细检查。在实施详细检查时,PSC官员可采用下列,以核实符合ISM规则与否。(符合与不符合可与船员面谈以及查阅文件资料决定) A more detailed inspection of the SMS shall be carried out when clear grounds are established. Clear grounds include absent or inaccurate ISM certification or

工作方案: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2020年前,武汉、荆州、宜昌、黄石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滚装和邮轮、3000吨级以上客运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二)2020年底前,完成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建成武汉化学品船舶洗舱站。 (三)建立船舶污染物体处置联合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和联单制度,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 (四)2020年底前,按照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五)建成主要水源保护地绿色航运示范区。 二、工作措施 (一)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加快推进船舶标准化和船舶生活污水设施改造,2020年建成一批1140标箱江海直达新船型。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等政策规定,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武汉新港管委会)

(二)积极推广港口岸电建设。比照中央支持港口岸电补助奖励政策,按照核定的项目设施设备投资额一定比例予以一次性奖励。编制全省港口岸电建设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要求,建设港口岸电设施。2018年完成全省50%以上已建集装箱码头岸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研究推进靠港船舶强制使用岸电。(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 (三)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根据非法码头整治后港口码头的变化,修编完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按2018年不低于50%,2019年不低于75%,2020年全部完成的目标任务,推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 (四)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专项治理。完善并全面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建立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强化应急规划和污染应急救援能力建设,2020年以前在长江支流建成2个处置50吨溢油能力的设备库。研究推进船舶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技术运用。加大执法力度,开展港航海事联合执法,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和船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五)建设水上洗舱站。修编(调整)港口规划,将化学品船舶洗舱站纳入港口规划,出台政策对洗舱站按照建设费用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20年底前,建成武

船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

《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 第一篇综合篇 一,概述港口国监督简介 (一)港口国监督的基本概念 1、基本概念 港口田监督即英文PORT STATE CONTROL的中文译名。 从主管机关与被管理对象的角度,对船舶的管理一般可分为三种:船旗国(FLAG STATE)监督、沿岸国(COASTAL STATE)监督、港口国(PORT STATE)监督。 港口国监督即港口国政府对抵达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所讨论的是狭义上的监督,是指港口国政府针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监督。广义上的监督还包括:海关、移民及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方面的监督等等。 港口国监督进行的检查包括检查船舶、船员证书的合法、有效性、适航性和适任性,检查船舶和船员的实际情况同证书所载内容是否一致。 2、监督依据 实施港口国监督的依据是国际公约。主要有: (1)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LOAD LINE) 控制条款:Article21 (2)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1978年、1988年议定书(SOLAS); 控制条款:Regulation I/19 (3)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控制条款:Article 5 (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 控制条款::Article X (5)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 纳入SOLAS(Regulation I/7、8) (6)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 控制条款,Article l2 (7)国际劳工组织的商船(最低标准)公约(ILO147)。 控制条款:Article 4 另外,NMFT一不予优惠条款为合理运用公约并掌握检查标准提供了依据。 3、监督目的 首先实施港口国监督的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低于标准船舶(大多是老旧船舶)与有良好营运管理记录的船舶在同一个市场经营应被视为不公平竞争。港口国监督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目的就是限制并最终达到消灭低于标准船舶的营运。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严格执行国际公约的情况下。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强调并加强港口国监督,旨在以此督促船旗国主管当局认真履行国际公约。 二、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内容及缺陷处理 1、检查程序 (1)选船一根据船舶的国籍、船级、船东、船舶种类以及现有对该船的检查记录综合考虑是否优先登船。 (2)一般检查----查证书,是否齐全有效,查看船舶外观,总体印象是否良好。

第一章_港口国监督和船旗国监督概述

第一章港口国监督和船旗国监督概述 第一节港口国监督的由来与发展 一、港口国监督的概念 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是港口国对进入本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检查行为,目的在于监督这些船舶是否遵守和符合其所适用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安全标准。港口国监督的一般方式是对船舶实施检查,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要求船舶纠正发现的缺陷,如船舶存在的缺陷严重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可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直至缺陷纠正。 二、港口国监督的由来 港口国监督由来已久,它是随有关国际公约的诞生而出现的,其中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事组织有关公约,如《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等。这些国际公约对缔约方在作为港口国时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船旗国如何确保公约的执行作出了规定。所以,任何一个公约缔约方都可按照公约规定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但实际上,在国际上第一个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巴黎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组织成立之前,只有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开展了港口国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也限于船舶的证书和文件上,在国际上的影响也不是很大。 1978年3月17日,利比里亚籍油轮AMOCO CADIZ号在法国的BRITTANY海岸搁浅,造成溢油23万吨的严重污染事故。这是导致巴黎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产生的直接原因。由于这起溢油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1980年12月,法国海洋部长邀请西、北欧13个国家的有关当局的部长们召开会议,就如何加强对进入本地区的外国籍船舶实施检查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形成了一致意见,决定对船舶的实际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采取区域性统一行动。会后由设立的工作组起草了港口国监督详解备忘录。1982年1月,13个国家的部长们再次会聚,在巴黎签署了该备忘录。巴黎备忘录于1982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正式实施时为14国)。 1983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第466号决议,基本采用了巴黎备忘录确定的原则,制定了港口国监督的程序和导则,从而以国际会议决议的形式规定了港口国监督对船舶由单纯的证书的检查转向对船舶设备的安全检查。尔后又通过了一系列的决议,第542号和MEPC第26号以及第481号、第597号、第681号、第742号等,从而形成了一整套关于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的文件。同时国际海事组织还修正了有关国际公约,对有关监督条款作了补充和完善。1995年,国际海事组织第十九届大会又通过了第787号合并决议《港口国监督程序》,将前述一系列有关港口国监督的决议归纳合并成一个决议,以使有关内容更有条理性,也更便于操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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