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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简答和论述复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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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简答和论述复习范围

一、属地管辖原则,,亦称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

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采取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择一说。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特征

犯罪构成,就是指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

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的特征:(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

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具有完整性.

(二)犯罪构成是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

切要件的整体,具有选择性.

(三)组成犯罪构成的诸要件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三、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二者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具有以下相同之处:(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二者都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此外,在立法上确定罪名和司法上使用罪名时,都不使用这两

个概念,而应统称为故意。如故意杀人罪不能分别称之为直接

故意杀人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

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

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

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

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

障碍,积极地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而间

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

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发生结果也

不违背他的本意。在放任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障碍,积极追求或是努力阻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

因素的不同,是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在其他情况相同的

情况下,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要大于间接故意。

(3)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支配下的行为的定罪具有不同的意义。第一,对直接故意来说,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

影响犯罪的成立,只影响犯罪的既遂与否。第二,对间接故意

来说,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因为间接

故意犯罪的危害结果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

否都不违背行为人意志,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如果所放任的危

害结果没有发生,这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所以就不能对其

以犯罪论处

五、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的界限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都是过失,二者对危害结果的出现都是持反对的、否定的态度的,结果出现都是意料之外、没有想到的。关键区别点就在于行为当时是否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到某种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行为时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担任借一定的条件而亲信可以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所以过于自信的过失又称之为“有认识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称之为“无认识的过失”。

可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关键看行为人当时对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没有认识到。如果有所认识,那么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当然,过于自信的判断还要借助另外一点,就是看他有没有凭借一定的依据。

六、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和区别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

A.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程度。

B.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

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

A.从内容、性质和作用上看,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更为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起的是为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引导、指挥作用,它比较具体,已经指向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

B.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且,除复杂客体的犯罪以外,一般是一罪一犯罪目的;同种犯罪的动机则往往因人、因具体情况而异,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例如,盗窃罪的目的都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但从犯罪动机上看,有的犯罪人是出于想追求腐化的生活,有的是迫于一时的生活困难,有的是为了偿还赌债,有的甚至是出于报复的心理。

C.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例如出于报复的动机,可以导致行为人去追求伤害他人健康、剥夺他人生命或者破坏他人名誉等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例如,故意杀人而追求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可以是基于奸情与贪财两种犯罪动机的混合作用。

D.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一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例如对现实不满的行为人受外国间谍组织的利诱实施间谍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人的动机是出于物质的、经济的需要,而犯罪目的则反映了行为人精神的、政治的需要。

E.一般地说,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七、不作为犯罪的客观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第二,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第三,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害性。因为只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4)不作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八、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某种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则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者具体人

二者的具体联系表现在:犯罪对象中具体的物是具体社会关系即犯罪直接客体的物质表现:具体的个人则是具体社会关系即犯罪直接客体的主体或承担者,在有犯罪对象存在的犯罪中,犯罪行为正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犯犯罪客体的。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1)犯罪的直接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

象一般不决定犯罪性质。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无犯罪

客体的犯罪是不存在的。而犯罪对象则不是每个

犯罪必备的条件。

(3)任何犯罪都必然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但犯罪对象本身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九、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第一,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了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二,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第一,在认识因素中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虽然二者都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对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不存在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即不是错误地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因而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与客观结果之间是一致的,因为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其意志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同,虽然也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在主观上产生了错误认识,误以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因而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因为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意志态度。可以说,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高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二,在意志因素上存在重大区别。虽然二者都是持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但在具体的意志态度上是不同的。间接故意是既不希望发生,也不反对发生,因而也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

十、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客观特征: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主观特征:

行为人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且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

十一、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及其与犯罪预备形态、犯罪中止形态的区别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犯罪中止形态的区别: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准备过程是处在犯罪实行之前;犯罪未遂则是在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活动即犯罪活动进行时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达到既遂的状态;犯罪中止则是在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活动即犯罪活动进行时因自身的原因而自愿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十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包括: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主犯的刑事责任: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包括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

从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

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三、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法规竞合的本质是单纯一罪,而想象竞合犯则是观念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它们有显著的区别: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第二,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不同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即法规竞合本为单纯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而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第三,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十四、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1)行为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行为得以正当化的前提条件相同,即都存在威胁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危险、侵害存在。

(3)行为的结果有相同之处,就是都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4)竞论紧急避险还是正当防卫,只要没有过当,都是法定的正当化事由。

(5)即便过当,无论紧急避险还是正当防卫,在刑罚的处罚上,都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两者的区别:(1)前提条件不同。紧急避险以紧急危险的发生为前提,而正当防卫是以存在他人的不法侵害为前提。

(2)行为的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条件下才能进行,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这一条件的限制。

(3)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所针对的对象是与造成危险没有关系的第三者,而正当防卫所针对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4)行为的方式不同。紧急避险的行为一般多为消极的逃避危险的行为,而正当防卫行为是对不法侵害人的积极的防卫行为。

(5)行为的限度条件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所要保全的利益,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大于不法侵害所可能造成的损害。

十五、我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限制

适用条件的限制:从性质上要求罪行极其严重者才能被使用死刑,从法律上讲只有该罪行的法定刑有死刑的才可以适用,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指既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适用程序的限制: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依法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里的死刑特指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因为对于被判处死缓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核准,无需上报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死刑,从执行方面的限制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十六、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区别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依法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的再犯,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二、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与一般累犯相比,特殊累犯没有刑种(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前后罪时间间隔(5年)的要求。

十七、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的区别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是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人”、“行贿人”、“介绍贿赂人”三类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犯罪行为的,可以认定为

特别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主要的区别:(1)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2)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因规定于刑法总则而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从而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所设置的一切罪种,而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目前仅限于受贿罪的三种外围犯罪;在对于上述三种特定罪行的适用上,虽然存在个别情况下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却是直接排除了一般自首适用于此类犯罪的可能性。

(3)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所有犯罪人;特别自首则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

(4)成立条件不同。一般自首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特别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三类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所犯的对公司和企业

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为条件。

(5)处罚原则不同。对于成立一般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成立特别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即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一般要大于总则规定的自首。

(6)立法导向不同。刑法总则所设立的一般自首,是针对所有犯罪和适用于所有犯罪人的;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别自首制度,则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而针对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的,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实施“从罪”的犯罪人自首,借以打击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的相关主犯罪。当前限定为附属于受贿型犯罪的从属性犯罪,即上述三类特定的行贿和介绍贿赂之犯罪。十八、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应依据的规则

数罪并罚的原则可归纳为如下四种:1.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换言之,它是由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2.并罚原则,亦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

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4.折衷原则,亦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我国采用的是折中,即混合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也是采用折中原则,其具体内容和规则主要是,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其中,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十九、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

我国刑法典449条规定的战时缓刑制度指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战时缓刑与我国《刑法》第72—77条规定的一般缓刑存在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一般缓刑适用除累犯以外的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和平时期的犯罪军人),而战时缓刑只适用于除累犯以外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拘役)的犯罪军人。

(2)适用时间不同。一般缓刑,其适用无时间方面的限制,战时缓刑只能在战时适用。

(3)适用的关键条件不同。一般缓刑,其适用的关键条件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战时缓刑则是在战时状态下适用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4)适用方法不同。一般缓刑的适用,必须在宣告缓刑的同时依法确定其考验期,考验期的考察内容为犯罪分子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而战时缓刑的适用,没有明确的缓刑考验期,缓刑的考验内容为犯罪军人是否有立功表现。

(5)法律后果不同。一般缓刑考验期满,如果没有违反《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其犯罪仍成立(即仍有前科);而战时缓刑,在犯罪军人有立功的情形下,原判刑罚可撤销,不以犯罪论处(即不认为构成犯罪)。

二十、我国刑法典中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

我国刑法典第八十七条【犯罪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重点掌握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对哪些人适用。 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中国刑法在中国领域内如何使用。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本法。” 领域的范围: 领域不仅包括领陆,还包括领空和领水。 中国船舶和航空器即使航行在别国或公海上,中国也有权管辖。注意不包括火车、汽车。中国驻外使馆内犯罪的,中国通常有管辖权。 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港澳地区犯罪适用港澳地区的法律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刑法作适当变通 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特别法的规定。 属人管辖权:是指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全部适用中国刑法; 普通公民: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但最高刑罚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中国行驶保护管辖权的条件: 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罪行严重,最低刑为3年以上; 双重犯罪原则:注意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重婚罪。 普遍管辖权:也就是一些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如何使用中国刑法。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驶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行使普遍管辖权的条件: 必须是国际性犯罪。 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注意劫持航空器罪。 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定罪量刑使用中国刑法 普遍管辖权的功能:弥补以上三项原则的缺陷。 对国外刑事责任判决的承认问题: 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追诉。 已经受过刑法处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注意只是“可以”

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得主体 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瞧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得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得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得价格卖出。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得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得男少年抢劫她人财产1200元;帮助她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得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得主观方面 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得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得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她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您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得面将农药倒入乙得碗里,然后对乙说:“您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您喝吧!"于就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得酒碗,用手抠乙得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得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得行为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三、犯罪构成得客观方面 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就是同一家电脑公司得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得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得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得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就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得郑某信用卡上得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就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得郑某信用卡上得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就是拾得郑某得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就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得钱款。 问:(1)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得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四、故意犯罪得未完成形态 案例4.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得总经理、法人代表。2002年,为达到出国观光目得,宋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国外,宋某在赌场赌博,赢3万元。归国后,2003年4月,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该公司承建得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得同乡金某商议对策.金某恰因走私被追查,金某提出请宋到自己在云南得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自己走私得证据带走,隐藏好或干脆悄悄毁掉。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

刑法学专题补修课辅导2

刑法学专题补修课辅导 1. 论述 何谓罪刑法定原则?试运用罪刑法定原则分析:行为人采用诱骗的方式拐卖已满14周岁成年男子并将其转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阐述理由。 参考答案: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刑法定”原则。1997年刑法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其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者,不能将已满14周岁的成年男子包含在内,所以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该“拐卖”行为过程中有采取“暴力殴打方式或者非法关押、拘禁甚至绑架等方式,则可以作为故意伤害或者非法拘禁处理,无此类行为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目前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一、单项选择题(共6 道试题,共30 分。) 1. 陈某(15岁),因喜好计算机,于某日潜入一公司内盗窃价值3万余元的计算机元器件,问:对陈某应如何处理?(B) A. 追究刑事责任 B. 不追究刑事责任 C. 从轻、减轻处罚 D. 责令政府加以管教 2. 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境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钱和4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为构成(C) A. 构成走私毒品罪 B.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C. 构成贩卖毒品罪 D. 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3. 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7岁)盗窃他人的财物折价1万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1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B) A. 盗窃罪 B. 抢劫罪 C. 绑架罪 D. 抢劫罪、绑架罪 4.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下列人员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的有(D) A. 未成年人犯罪的 B. 聋人或者哑人犯罪的 C. 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的 D. 盲人犯罪的 5. 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乙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快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驾驶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一、名词解释 1.刑法 2.刑法的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刑法的空间效力 6.刑法的溯及力 7.从旧兼从轻原则 8.犯罪 9.犯罪构成 10.犯罪客体 11.犯罪一般客体 12.犯罪同类客体 13.犯罪直接客体 14.危害行为 15.犯罪对象 16.作为 17.不作为 18.犯罪主体 1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20.刑事责任能力 21.刑事责任年龄 22.单位犯罪 23.犯罪的故意 24.直接故意 25. 间接故意 26.犯罪的过失 27.过于自信的过失 28.疏忽大意的过失 29.意外事件 30.正当防卫 31.假想防卫 32. 防卫过当 32.特殊防卫 34.紧急避险 35.犯罪既遂 36.犯罪预备 37. 犯罪未遂 38.犯罪中止 39.共同犯罪 40.犯罪集团 41.主犯 42.从犯 43.胁从犯 44.教唆犯 45.首要分子 46.刑事责任 47.继续犯 48.想象竞合犯 49.连续犯 50.牵连犯 51.结果加重犯 52.刑罚 53.刑罚目的 54. 刑罚体系 55.剥夺政治权利 56.刑罚裁量 57. 累犯 58.一般累犯 59.特殊累犯 60.自首 61.一般自首 62. 特别自首 63. 数罪并罚 64.缓刑 65.减刑 66.假释 67.追诉时效 68.赦免 69.特赦 二、问答题 1.简述刑法的性质 2. 简述刑法解释的种类 3.简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5.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6.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简述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7.简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8. 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 9.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 10. 简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1.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12.简述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 13.简述危害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什么?成立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不 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 14.简述危害结果的概念及特征 15.什么是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有哪些特 征?如何认定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如何处罚? 16.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刑法理论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是如何划分 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同情况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分别可归属那种程度? 17.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总论讲义02_刑法适用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述 1、概念: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原则: (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安全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4)世界原则(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5)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1)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A、领陆; B、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C、领空 (2)拟制领土:刑法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是相互让渡主权的体现 (3)驻外使领馆: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也就是说各国驻外领使馆也是本国领土的延伸。 (4)刑法第6条第2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A、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B、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C、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其一、隔地犯1: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彼此脱离 其二、关于网络空间的问题(犯罪行为地问题)2 1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张子强案):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2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应 运而生。网络犯罪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所谓数字化犯罪。网络犯罪同时也带来了刑事管辖权问题。刑法理论认为网络空间是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以外的第五空间——虚拟空间。对于第五空间犯罪,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或保护原则为辅的传统刑法管辖权显然难覆盖。随着信息世纪的到来,刑法的领域宜于有所限制地扩大到第五空间。限制的内容,可设定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刑法领域可扩大到第五空间:(1)网上作案的终端设备地、服务器设立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2)网上作案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或侵入的终端设备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3)行为人获取、显示网上作案结果的信息终端所在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这是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的理论思考,网络空间是否可以成为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刑法学专题研究答案

1.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4.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等行为。 1.犯罪的三大属性为( ABC )。 A. 刑事违法性 B. 应受刑罚处罚性 C.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D. 严重的违法性 2.广义的刑法包括(ABCD )。 A. 刑法典 B. 刑法修正案 C. 单行刑法 D. 附属刑法 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 A )。 A.必然因果关系 B.偶然因果关系 C.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D.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 对于累犯,应当( B )。 A. 加重处罚 B. 从重处罚 C. 从轻处罚 D. 减轻处罚 5.李某开枪射击赵某,射击的结果却导致赵某重伤,同时导致赵某身边的王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BCD )。 A.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 B.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未遂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C.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过失致人重伤罪 D.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实行并罚 6.无限防卫权适用于以下哪些犯罪行为?( ABCD ) A. 绑架 B. 杀人 C. 抢劫 D. 强奸 7.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是( D )。 A. 犯罪既遂 B. 犯罪预备 C. 犯罪中止 D. 犯罪未遂 8. 以下属于危险犯的是( ABD )。 A. 放火罪 B. 爆炸罪 C. 故意杀人罪 D. 投放危险物质罪 1.ABC 2.ABCD 3.A 4.B 5. BCD 6. ABCD 7.D 8.ABD 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 2.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财产的所有权。(错) 3.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对方的犯罪行为存在。(错)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

学刑理整点识知法.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 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 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 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 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3(.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原创】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故意杀人案 案情介绍: 在山东烟台某村刘某因妻子与同村妇女的口舌之争而与同村村民秦某发生厮打,最终引火上身,被判故意杀人罪。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厮打过程中,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发生后,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次村民厮打事件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故意杀人罪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庭审最终确认的法律事实如下: 案发前,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之妻因传口舌发生矛盾。秦某持铁棍和妻子、弟兄二人到找刘某妻子说理。刘某怕争执起来双方动手妻子吃亏,身边暗藏一把尖刀。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当双方在刘某家见面后,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再次发生口角互相谩骂,而死者秦某并没有给刘某妻子辩解的机会,谩骂后即动手用铁棍将刘某妻子打至头皮开裂。此时,激动的刘某上前阻拦死者秦某的行为,与秦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辩称:本案只因女人传话引起,他与被害人无冤无仇,并与死者父亲还有较好的关系,不是故意; 二是被害人持铁棍到自己家中并殴打自己的妻子,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行为作为导火索,该事件亦不会发生。三是刘某愿意积极赔偿,对被害人秦某的家属进行赔礼道歉,态度良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就连刘某所在村落的村委干部也采集了近200名村民的签名向法院请愿,希望对刘某从轻发落。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质证后做出了相应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因邻里纠纷而持刀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应严惩,但考虑到被害人对本案引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等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光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件焦点: 一、案件中的刘某该不该判处死刑? 二、案件中的刘某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违法阻却事由?

2017年电大《刑法学专题研究》形成性考核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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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 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 刑法学专题研究 形成性考核册 学校名称: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 班级:

《刑法学专题研究》平时作业一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A.不认为是犯罪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C.可以认定为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D.可以判处刑罚也可以免予刑罚处罚 2.广义的刑法包括()。 A. 刑法典 B. 刑法修正案 C. 单行刑法 D. 附属刑法 3.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 A. 罪刑法定原则 B.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 无罪推定原则 4.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是()。 A. 从旧兼从轻 B. 从旧兼从重 C. 从轻兼从新 D. 从重兼从新 5. 犯罪的三大属性为()。 A. 刑事违法性 B. 应受刑罚处罚性 C.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D. 严重的违法性 6. 我国的刑法分则根据犯罪的()不同,将犯罪分为()大类。 A. 同类客体八 B. 同类客体十 C. 一般客体八 D. 直接客体十 7. 甲为年满15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该负刑事责任?() A. 抢劫 B. 抢夺 C. 绑架 D. 放火 8.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是()。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D. 过于自信的过失 9.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 A.必然因果关系B.偶然因果关系 C.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D.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0. “罪过”是指()。 A.故意B.犯罪动机

刑法总论简答题

刑法学总论解答 1.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2.什么是刑法的解释?它的种类有哪些? 答: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照解释的效力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所谓立法解释,就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就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所谓学理解释,就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如刑法教科书、专著、论文、案例分析中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2)按照解释的方法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所谓文理解释,就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所谓论理解释,就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3.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主要特征即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亦即界定标准有三个: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3)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4.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要求是什么?

电大刑法学专题研究(单选) - 已排版

刑法专题研究单选 ★ (犯罪客体 )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首要条件。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体现的是(罪刑法定原则)。 ★ 2003年9月28日零时许,唐某在河南省某大桥南东河堤用钢锯、钳子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在此铺设已断开的通信电缆割成小截,盗走120米,价值7500元,随后,在大桥南引桥西边,将市政设施管理处正在铺设的路灯电缆割断盗走40米,价值980元。唐某的行为构成(唐某的犯罪行为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盗窃罪,实行并罚) 。 ★ 2005年4月至9月间,赖某为牟取私利,先后两次以2000元的价格从河南省驻马店市购买了伪造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军车车辆驾驶证、军车行车执照等证件共20本,并以500至800元的价格卖出,获得赃款3500元。赖某的行为构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 ★ 2010年2月,陈飞经高某介绍,在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外的公路旁,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从王某处购得一辆无任何合法手续的长安轿车一辆,供自己使用。经鉴定,陈飞购买的轿车价值49600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陈飞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保险事故的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条件的,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被告人甲与乙有私仇。甲为了报复乙,在乙楼下的垃圾桶里埋下了炸药和雷管,试图在乙倒垃圾时炸死乙,但连续5天乙都未到楼下倒垃圾,乙的邻居丙在倒垃圾时被炸成重伤,垃圾桶被炸坏。甲行为构成何罪?(爆炸罪)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应当同工同酬。 ★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承担资产评估的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数罪并罚) ★程某,男,50岁,某市居民。在解放南方某沿海城市的战役中,程某将明知是畏战躲避的某部士兵杨某收藏起来,并对外人称是前来避难的亲属。当杨某后被同部队的战士发觉后,程某继续以其患病为由替杨某庇护。 程某的行为构成(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 ★处断的一罪包括( 连续犯 )。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单位受贿罪)。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存在于(直接故意)的犯罪中。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存在于(直接故意 )实施的犯罪 中。 ★放火罪的既遂是指(放火行为已经引起燃烧物独立燃 烧)。 ★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境内)。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 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是(5年)。 ★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是年满(14 )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故意用言语行为挑逗、刺激对方,诱使对方首先进行 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借机加害对方的行 为,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挑拨)。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到两年)。 ★行贿罪的主观目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 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是(犯罪未遂)。 ★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 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何某和蔡某系银行营业所会计、出纳,利用职务之便, 为私营业主刘某个人账户空存24万元,由刘某利用该账 户24万元进行验资注册私人公司。试问本案中,蔡某、 何某和刘某的行为构成:(何某和蔡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刘某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甲负责调查地形,乙负责 望风,丙负责入室行窃。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复杂的共 同犯罪)。 ★甲、乙、丙三人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组织实施了盗窃 电力的行为,情节严重,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应当以 盗窃罪追究甲、乙、丙三人的刑事责任)。 ★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 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 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 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 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甲、乙不构成犯罪 ★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好友丙经过, 甲请丙帮忙,共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 罪属于(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甲放在卧室手提包里的5000元被乙所盗,为了报复 乙,甲向公安机关谎称被盗6★5万元,并指使丙证明自 己被盗6★5万元,甲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 车毁坏。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某,某银行办事处出纳,在该办事处工作人员下班 回家之后,携带作案工具进入办事处工作厅,用托升桌 面、拉开抽屉等方法先后从该办事处主任、出纳等人的 办公桌抽屉内盗出库房的两串钥匙,然后用钥匙打开库 门,撬开钱箱,盗出102余万元。关于此案,下列哪种 说法正确?(甲某构成盗窃罪) ★甲某,男,20岁,将独自在外玩耍的邻居家的三岁 幼儿骗出后藏到一个朋友家,对朋友谎称是亲戚家的孩 子让朋友帮忙照顾几天。之后,甲通过变声给邻居打电 话,称准备好25万元的赎金,否则就再也见不到孩子了。 邻居报警后,警察将甲某抓获。甲某的行为构成(绑架 罪)。 ★甲某看乙某被汽车撞倒,手包被甩出很远,又看到肇 事车辆逃逸,将乙丢在远处。乙因左腿骨折不能站立, 坐在地上痛苦地呻吟。甲见此情形,捡起乙的手包,不 顾乙的警告劝阻,扬长而去,经查,手包中共有人民币 5000元。对此,甲构成(抢夺罪 ) 。 ★甲某原系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某厂征用村里 土地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作废收款收据等手段 套取征地补偿费10万元,据为己有。甲某构成(甲某构 成贪污罪)。 ★甲某在一个月黑风高之夜,持刀劫持一名女青年乙至 僻静处,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在强奸行为过后,甲又 摸出了乙随身携带的钱包和手机,乙因为害怕没有提出 异议。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甲构成强奸罪和抢劫 罪 ) ★甲某在邮电局工作期间,经常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开 拆经手投递的信件和邮包,仅在一年间就累计拆看信件 100余封,包裹50余件,从中窃取财物1万余元,造成 恶劣影响。对甲某应当(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甲弄虚作假,采用将高关税税率货物伪报为低关税税 率货物的方法进口货物,偷逃关税20万元。甲的行为构 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甲是电气设备维修工,负有维修车间电气设备的任 务。在其当班期间发现电气受损,有引起火灾的危险, 但由于对领导不满,故意不予维修,以致引起火灾,损 失重大。对甲应以何罪论处?(放火罪) ★甲为了杀死妻乙,将准备好的毒药偷放在乙要服用的 中药汤中。乙嗅到气味异常,遂把它倒掉,并报告公安机 关,查明中药汤中含有磷化锌。公安机关将甲予以拘留。 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实行终了的杀人未遂)。 ★甲为杀死乙,向乙家投炸弹,造成乙死亡,房屋炸毁, 甲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 ★甲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印章,甲的行为 属于(牵连犯)。 ★甲系市政府某局局长,因为急于筹款自用,对建筑商 乙谎称能安排工程项目。乙送上人民币20万元,以求获 得承包工程,甲遂接受。甲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 ★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 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 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属于故 意杀人)。 ★甲在担任某市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违反有 关网点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擅自将网点资金620万元 出借给美达实业有限公司。期间,美达实业有限公司先 后归还360万元,尚有260万元未归还。在出借的过程 中,甲未谋取任何个人利益。甲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 罪)。 ★甲在路上捡到一钱包,发现内有少量现金和一个身份 证,于是用该身份证去办理了一个手机卡,使用此手机 卡大量打电话,欠费5000元后将手机卡丢弃。对甲的行 为如何定性?( 诈骗罪) ★交通运输肇事后因何种情形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 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 ★警察甲临时亟须用钱,便找个体户乙借钱。乙同意借 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甲将公务用枪交给乙质押, 乙借给甲5万元现金,借期1个月。1个月后,甲无力 偿还借款,乙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甲、乙的行为属于下 列哪个选项?( 甲非法出借枪支罪、乙非法持有枪支罪)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 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李某盗窃了一批珍贵的古董文物,为了避免罪行暴露 被抓便将文物藏在自己的私密地窖内十年之久。多年之 后李某见文物被盗风波已经渐渐平息,遂将文物拿出, 为了方便携带和销赃,李某将部分文物砸碎。下列选项 中对李某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牵连犯 )。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 子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梁某在某国有公司任行政办公室主任,通过该国有公 司的集体研究,由梁某负责销售该公司开发的某大厦的 商品房。梁某在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的前 提下,隐瞒实际的售房价格,占有售房合同价和实际售 房价的差额价款,共计25万元。如何评价梁某的行 为?( 因梁某所销售的商品房属于国家的公共财产,实 际售房全都归公司所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刘某受委托担任李某受贿一案的辩护人,期间在李某 妻子的陪同下,分别找证人王某、张某、熊某、彭某调 查时,将上述人员陈述的"送钱是为了调动和提拔"改为" 是给李某买烟酒和衣服的"。并将其搜集的证据材料在法 院开庭审理李某受贿案时当庭出示,提出李某的行为不 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致使人民法院没有当庭认定彭 某向李某行贿9000元的犯罪事实。但是,人民法院并没 有因为刘某的辩护而宣告李某无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刘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 。 ★刘某意图杀死范某。一天,持刀潜伏在范某院落的大 门外,等候范某的出现,后因久等未果,又惧怕法律, 遂打消杀人恶念,持刀返家。对刘某的行为应定为(预 备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刘某与陈某、王某预谋,为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的犯罪 嫌疑人戴某做虚假传染病鉴定,以达到取保候审的目的。 刘某向陈某行贿现金1500元后,陈某为其违规出具了戴 某患有乙型病毒性肝炎,具有传染性的刑事诉讼医学鉴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问题] 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

刑法学1简答

1、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第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1分) 第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2分) 第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实行。(2分) 第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1分) 第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2分) 2、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分)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2分) (2)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2分) (3)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2分) 3、简述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2分)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 (1)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其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3分)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3分) 1、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4分)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分) (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1分) (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1分) 2、简述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刑法总则对于适用死刑所作的条件性规定。(2分)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即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2分)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 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分) (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 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2分) 3、简述适用假释应遵守的条件。 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1)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假释的对象条件,即对假释适用范围的限定。(2分)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这是假释的限制条件,也是前提条件。(2分) (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假释的实质条件,也是关键性条件。(2分) (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这是假释的排除性条件,即假释对象条件的例外。(2分) 1、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4分)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2分)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1分)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分) 2、简述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刑法总则对于适用死刑所作的条件性规定。(2分)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即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2分)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 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分) (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 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2分) 3、简述适用假释应遵守的条件。 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1)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假释的对象条件,即对假释适用范围的限定。(2分)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这是假释的限制条件,也是前提条件。(2分) (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假释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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