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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恪守独立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独立性,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受不当利害关系和个人偏见影响、不受外界干扰的职业理念。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出现本准则未列举的情形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评价具体情形对独立性的影响,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使拥有相关充分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在执业过程中恪守了独立性原则。

第五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独立性风险控制程序。

第六条评估机构在制定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时应当明确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合理界定其在独立性风险控制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通常为与评估业务相关的管理层成员。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应当在项目组中树立独立性意识,培训、指导、监督项目组成员保持独立性。

第七条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框架通常包括:

(一)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设定;

(二)独立性风险识别和判断;

(三)为消除或者降低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采取防范措施;

(四)如果无法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或者将其降低至可以接受的水平,则应当消除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或者拒绝接受该评估业务委托或者终止该评估业务;

(五)对背离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的处罚;

(六)独立性声明。

第八条本准则所称防范措施通常包括:

(一)将可能影响独立性的项目组成员调离该项目组;

(二)处置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至可接受水平;

第九条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按项目签署独立性声明,独立性声明应当作为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进行独立性声明,声明在执行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独立性原则。

第十条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设定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由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独立性声明内容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违背独立性原则,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独立性。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项目记录遵守独立性准则的情况,包括识别影响独立性的风险因素、判断其影响独立性水平的程度、所采取防范措施及独立性结论。

如果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某种不利影响降低至可以接受的水平,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记录该不利影响的性质,以及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所采取的措施。

如果需要对某不利影响进行大量分析才能判断是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但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该不利影响在可接受水平内,则可以

不采取防范措施,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记录不利影响的性质以及得出独立性不受影响的理由。

第三章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可能影响独立性的事项包括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主要近亲属和其他近亲属在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经济利益、非正常贷款或担保、特定员工及关联业务,以及对评估程序的不当执行。

第十三条本准则所称主要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本准则所称其他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第十四条经济利益包括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主要近亲属、其他近亲属在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拥有的股权、债权和其他证券以及其他经济利益。

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拥有经济利益人员的角色、经济利益重要性水平等因素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的影响及其严重程度。

(一)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或者其主要近亲属在委托方或

者被评估单位拥有可能控制或者影响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投资决策的经济利益时,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处置该经济利益,或者拒绝接受该评估业务委托或者终止该评估业务。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其他近亲属在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拥有经济利益时,如果该经济利益未超出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可以接受的水平,则可以拥有该经济利益;如果该经济利益产生的不利影响超出独立性目标可以接受的水平,但通过防范措施可以消除不利影响或者将其降低至可以接受的水平时,则应当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非正常贷款和担保包括按照非正常的程序、条款和条件从银行或者类似金融机构中取得贷款或者获得贷款担保;从非银行等机构取得贷款或者贷款担保;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主要近亲属、其他近亲属对外提供贷款或担保。

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拥有非正常贷款或担保人员的角色、重要性水平等因素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的影响及其严重程度。

(一)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主要近亲属在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拥有非正常贷款和担保时,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消除该非正常贷款或担保,或者拒绝接受该评估业务委托或者终止该

评估业务。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其他近亲属在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拥有非正常贷款或担保时,如果该贷款或担保未超出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可接受水平,则可以拥有该贷款或担保;如果该贷款或担保产生的不利影响超出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可接受水平,但通过防范措施可以消除不利影响或者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时,则应当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特定员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处于特定位置的员工,其他处于特定位置的员工是指可以在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向评估业务项目组成员提供相关资料时施加重大影响的人员。

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特定员工的角色、重要性水平等因素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的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主要近亲属是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特定员工时,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消除该特定员工的影响,或者拒绝接受该评估业务委托或者终止该评估业务。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其他近亲属担任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特定员工时,独立性控制主体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

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者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第十七条关联业务包括评估机构向同一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提供本准则所约束评估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

关联业务将可能因为自我评价、自身利益和过度推介等而影响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本准则所约束评估业务时的独立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者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第十八条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应无差别对待。不应当因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的国籍、种族、民族、信仰、性别、身份、教育水平等的差异而影响在评估业务中遵循独立性原则。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资产评估业务委托时,在评估程序执行过程中应保持必要的职业审慎态度,识别任何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因素,恰当评判其对独立性的影响程度,采取恰当防范措施降低其影响至可接受水平,直至拒绝接受或者终止该评估业务。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接受评估业务委托时应当了解评估业务基本事项,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可能存在的独

立性风险事项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识别评估业务对独立性的任何不利影响并采取防范措施将其影响程度降低至可接受水平直至拒绝接受该评估业务委托。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白,过急的时间要求、预先设定评估结论、重大的评估程序受到人为限制、过低的评估收费及或有收费等都可能是产生独立性风险的不利因素。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切实主导评估业务的现场调查工作,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起配合、协助作用。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在借助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专业人士的协助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职业审慎性,应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慎性核查,不得简单依赖由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但尚未经恰当的验证或者尚未从独立的信息来源处获得确认的关键信息。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定估算过程阶段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排除任何可能对独立性产生干扰的因素。

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前,可以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沟通,但不得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结论的独立判断。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运用职业判断,任何可能导致注册资产评估师背离客观、公允地执行评估程序的事

项,都应当根据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识别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因素,评价该事项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程度,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者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直至拒绝接受该评估业务委托或者终止该评估业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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