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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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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 签】减免税管理

【颁布单位】广西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2005﹞294号

【发文日期】2005-12-31

【实施时间】2005-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特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

发﹝2005﹞12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五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同时可享受备案类和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分别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六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按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七条 下列减免税属于备案类减免税: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其他明确为备案类减免税的项目。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减免税均为报批类减免税。

第九条 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之日。

(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开业年度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纳税人一经选择此办法,中途不得改变。

第十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章 报批类减免税的申请、受理和审批实施

第十一条 对税法规定有减免期限的减免税实行一次审批制度,税法没有规定减免期限的减免税实行按年审批。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属于税法规定有减免期限的减免税,应当在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属于税法没有规定减免期限的减免税,应当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必须报送如下相关资料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报送资料清单》(附件二):

(一)一般性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附件一)。2、减免税所属年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预缴申报表)。3、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报送的证明材料。4、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相关企业行业、项目补充资料:

1、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软件开发企业须提供: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的相关证明文件;企业花名册和工资表,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情况,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情况,收入明细表(包括自产软件收入、软件销售收入、企业总收入)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提供: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收入明细表(包括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企业年总收入)。

(3)企业从成立至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资格认定证书或文件,综合利用产品与其他产品分别核算的资料。

3、受灾企业:受灾资产损失明细表,资产损失情况证明以及保险赔付单证。

4、民政福利企业:“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残疾人证书,企业职工花名册,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表,民政企业年检合格证书。

5、教育劳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的有关文件,学校的机构代码证,收入上缴学校的凭证。

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部门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企业花名册、工资表,当年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时间情况表及身份证明材料,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表。

7、国家鼓励类企业: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材料,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8、上市公司:证监会批准上市的相关文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并对外公布的,应提供与上市公司关系的法律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

9、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应提供:企业成立时的验资报告及投资变更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企业章程》;区外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区外个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

10、转制科研机构:国家或自治区批准转制的证明文件,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转制后新企业的验资报告。

11、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产品明细表。

12、农口企业:收入的明细表,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分别核算的情况。

1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产品收入及企业总收入情况,本企业生产或者

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的情况,企业职工花名册、工资表,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14、青少年活动场所: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出具的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公益性活动的证明材料,文化或体育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15、渔业企业: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远洋渔业企业应提供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应税与免税项目分别核算的情况。

16、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地方省级党委、政府进行机关后勤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比照,下同):企业成立的相关文件,收入明细表(包括劳务对象与内容),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分别核算的情况,企业花名册、工资表,安置分流人员证明,与安置的分流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17、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成立的相关文件,有关高校后勤改革的证明文件,《企业章程》,收入明细表,应税与免税项目分别核算的情况。

18、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企业章程或相关证明,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19、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经省、自治区科委认定,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的、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证明(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或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以及高校举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相关证明;举办方(如政府、教育部门等)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文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以及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20、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企业:企业章程及相关文件证明,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企业花名册、工资表、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情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收入明细表,与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2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

(1)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应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花名册、工资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与下岗失业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

(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企业成立的相关文件,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证明,由经贸部门出具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证明,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富余人员的认定及安置比例证明,企业花名册、工资表,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3)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

人员认定证明》,企业花名册、工资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与下岗失业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以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规定对企业所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对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附件三)送达申请人,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正全部内容的,税务机关可书面告知暂不受理,并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四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由纳税人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有关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按规定移交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各项申请资料(包括补正资料)应予以接收并在《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报送资料清单》上签收,同时严格按照本办法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分别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附件四)和《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五)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制《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申报资料移送清单》(附件六)移送县、市地方税务局。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为县、市地方税务局以上税务机关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将相关材料直接移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写出核查报告,并记录在案。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纳税人所在地县(区)地方税务局具体组织实施,并向受委托的县(区)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委托核查书》(附件七)。受委托的县(区)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核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机关提交核查报告。

第十九条 对设在我区的鼓励类企业,以及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五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和设在我区的上市公

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第一年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凡是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第一年(或第一次)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企业所得税

额5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第二年或以后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超过原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纳税人不需再重新提出减免税申请,由原审批机关按审批程序上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未超过原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减免税应严格执行集体审批制度。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应成立减免税领导小组,负责减免税的审批工作。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税政、征管、法规、计财等处(科、股)长组成。具有审批减免税职能的税政部门,具体负责减免税的资料收集、审核报批和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减免税领导小组按照简化程序、廉洁高效的原则,在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开展减免税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不得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实行层层审批,应由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直接向申请人作出审批决定并抄送下级税务机关。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属于县(区)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属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属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二)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审批期限,并于规定的审批时限届满前填制《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延期审批告知书》(附件八),将延长的审批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的申请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备案类减免税实行一次备案。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类减免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报送资料清单》(附件十三):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期限等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附件一);

(二)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备案机关和审核确认权限均为县(区)地方税务局,备案机

关应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出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告知书》(附件十四)或依法不予备案的出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不予备案告知书》(附件十五),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受理、审核、备案程序按报批类减免税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减免税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一次性审批或备案的减免税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后,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必须每年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第二十九条 已批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提供相应资料:

(一)以下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内,应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九)、《收入明细表》(附件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 1、对设在我区的鼓励类企业,以及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五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旅游资源开发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2、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3、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4、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二)以下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内,应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

1、其他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2、资源综合利用的所得税优惠;

3、上市公司的所得税优惠;

4、科研机构改制的所得税优惠;

5、勘察设计单位转制的所得税优惠;

6、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所得税优惠;

(三)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以下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内,应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及以下资料:

1、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提供:企业职工和待业人员的花名册、工资表,安置人员的《失业证》复印件;

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须提供:《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花名册、工资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

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须提供:收入明细表、企业职工花名册、制作师名册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企业还须提供本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5、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须提供:收入明细表,企业职工及安置分流人员花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证明;

6、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技术项目)年审相关文件;技术性收入减免税需报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转让登记证明;销售收入明细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表。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有关资料后,应对资料进行认真审核,需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出具审核调查报告,并将审核调查报告报县(区)地方税务局。年度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地方税务局自收到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年度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上(含)的,县(区)地方税务局应在收到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自收到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审核情况做出确认意见,出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确认告知书》(附件十一)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不通过告知书》(附件十二),并自做出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

第三十一条 已经税务机关一次审批减免税的企业,每年可先按批准的优惠政策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年度终了后必须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核确认手续或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审核不通过的,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后,停止或继续其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报批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台帐》(附件十七)和《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台帐》附件十八),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第三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的征管和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合减免税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报批类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提请审批机关纠正,及时取消纳税人的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二)属备案类减免税的,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况之外,可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二)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将减免税资料纳入各级档案管理,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区地税局将不定期、适时地组织专项检查,各市地方税务局每年必须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必须在每年度终了后6月5日以前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上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附件十六)和年度减免税情况书面总结报告。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区)地方税务局是指县及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城区、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

执行。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2﹞210号)同时停止执行。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怎么做的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怎么做的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特定行业(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4)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纳税人取得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什么样的人的个税才要汇算清缴的? 平时按月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单位代扣代缴的,年底不进行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是: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投资者)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对象。 一、汇算清缴期限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改情况 1、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 (1)“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2)“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 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 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 填报说明(见公告附件1)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 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4、《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见 公告附件2)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5、《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见公告 附件3)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6、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1)《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 填报。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成文日期:2003-0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构建广西地税征管数据质量管理系统研究

构建广西地税征管数据质量管理系统研究内容提要:广西地税从2009年开始大力推进征管数据自治区局大集中项目,该项目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征管数据地级市局集中处理为基础,通过数据复制、清洗、转化、抽取等技术实现征管数据的自治区局大集中。推进该项目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数据质量,由于各市数据质量在准确性、一致性和及时性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使得数据自治区大集中的数据整合及分析利用都受到严重影响,大集中系统展现的数据可信度受到了很大质疑。 本文着眼于提高税收征管数据质量,对如何构建广西地税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系统进行研究,内容包括: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的内涵和外延,广西地税征管数据质量现状评估,广西地税征管数据质量问题原因分析,提升广西地税征管数据质量应采取的措施,构建广西地税征管数据质量管理系统的方法与途径,如何建立健全广西地税征管数据质量管理机制等等。 关键词:税务征管数据质量 一、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的内涵和外延 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的高低既是各方关注的热点、又是信息化应用工作的难点,可称之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生命线”。数据质量是指数据的优劣程度,或指数据的准确度和可信度,它代表税收征管数据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可满足程度。无论税收收入会统核算,还是稽查选案、收入预测、纳税评估等都需依赖数据质量。税收征管数据是税收征管应用系统的初始原料和最终产品,经过应用

程序的组织,提供给税务人员和有关方面使用。税收征管数据作为数据的一种,在反映客观世界、完成信息传递功能的同时,具备一般数据的基本属性。下面结合数据的基本属性对税收征管数据质量标准作一些说明。 (一)一致性。数据的一致性是指对数据的解释只有一个标准,即数据指标的标准化,在不同的数据表中针对同一种事物的同一属性应该只有一种约定。譬如,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中,不同数据表描述纳税人的识别号和微机代码只能是同一个数据。数据指标的标准化是确保数据质量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衡量数据质量高低的基础性指标。(二)正确性。用正确性来表示数据库中的数据与客观世界的符合程度。例如,纳税人更改了公司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后,应该对纳税人基本信息表中相应记录进行更新,否则就会得到不正确的数据。(三)完整性。用完整性来表示信息的完整程度。完整性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实体完整性、引用完整性和域完整性。实体完整性要求一个表中的每一行必须是唯一的;引用完整性定义了一个关系数据库中不同的表的相关列的之间的引用关系;域完整性要求表的某一列的数值在该列的合法的数值范围内。 (四)及时性。用及时性来考察数据的时间特性对应用的满足程度。数据从产生、发展,到消亡,有一个相对的有效期。譬如,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中申报数据是否在限定期限内征收或转欠税,征收数据是否在限定时间内入库或作废等。 (五)逻辑性。数据的逻辑性是考察关联数据之间的是否符合逻辑关

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0-1-14 10:54:40 来源:作者:何太寿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10日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就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企业年金的内涵 (一)企业年金的定义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即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 (二)企业年金的适用条件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可以采取年金计算方法的应为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相关条件的部分,并非所有的补充养老保险都可以采用年金的方法去进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年金中个人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

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即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纳入工薪征个税 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第二款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三)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部分的税务处理:应退还已经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三条规定:“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不符号条件的补充养老保险的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9]69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9]9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6.04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93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备案类减免税的管理,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序化和信息档案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了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方税务机关

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本通知所指的地方税包括地方各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除外。) 二、纳税人符合地方税收备案类减免税时,应当在纳税年度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在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并确认之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 三、纳税人在执行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纳税人应填列《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填制《备案类减免税报送材料清单》(见附件2)。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之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通过《备案类减免税审核确认告知书》(见附件3)和《备案类减免税审核不通过告知书》(见附件4)及时告知纳税人执行。 五、主管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设立各税种《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台账》(见附件5),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备案类减免税档案的管理机制。 六、各县(市、城区)地方税务局,应在每一季度终了10日内,将备案台账汇总上报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在年度终了20日内,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本通知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备案类减免税报送材料清单 3、备案类减免税审核确认告知书 4、备案类减免税审核不通过告知书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号)续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除明确实行报批管理的优惠政策外,其余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备案类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事先备案是指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经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地税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

惠。 事后备案是指纳税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在预缴时先自行计算减免税,优惠项目发生的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1 2 3 4 5 6 7 8 定审批的管理权限与备案复核的工作要求。 对于税收优惠金额较大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和事先备案项目,应进行集体审核。需上一级地税机关复核的税收优惠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各市地税局确定。 第十一条对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经地税机关审核,发现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地税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补征税款及滞纳金。

第三章优惠管理 第十二条对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后,再按不同类别的优惠项目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报批类或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以下资料:1.报批类税收优惠提交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备案类税收优惠填报 2 3 4 1 2 应在5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受理纳税人的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在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或《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退还一份给纳税人,作为地税机关受理凭据。 第十五条按照管理权限,应当由上级地税机关审核和备案的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审核和备案的上级地税机关处理。

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个人所

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 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卷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也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去的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组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物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货款利息和购买各中种债券的利息。股息,是指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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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意见的通告 【标 签】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求意见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3-29 【实施时间】2016-03-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纳税人,现公开征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修改意见,如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4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发 到gxsds@https://www.wendangku.net/doc/456946234.html,。 附件: 1.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2.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9日 附件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年第 号)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全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税负公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关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有关要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 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关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税负公平。 第二章 核定征收范围 第四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

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 个人所得税随着最新税制改革已经不断创新,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摘要:随着我国税制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个人所得税作为收入增长中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其在我国的税制改革中的地位不言而喻。本文立足于现状,首先介绍了个人所得税设计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目标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上述内容对个人所得税的完善策略进行了阐述。 1引言 从1980年实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至今,我国的经济结构与市场环境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个人收入水平一直在持续增长。与其他的税收模式相比,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整体税收布局中所占比例不高,但是却与人们的生活质量具有密切的关系,其更是直接牵扯到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为了进一步分析个人所得税设计的优化策略,本文就个人所得税设计中存在的问题简要分析。 2个人所得税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征收模式问题 征收模式方面的问题往往是导致征收效率与公平性的

主要问题。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模式方面采取了全国统一的方式,其结果就是无法掌握实际纳税人的整体收入水平以及负担能力,导致一些负担较重的人依然需要交纳大量的税费。另外,负担较轻的人可能没有交纳较高税费也是导致国家损失的原因之一。 征税范围问题 目前我国的税制规定当中对于独立劳动所得以及非独立劳动所得都给予了十分明确的分级管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对于不同的税务种类以及征收标准都进行了量化。从客观上来看,有资本所得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往往会高于劳动所得,而其付出的代价却比劳动所得小得多,这也是导致必要生活费的相关程度下降的因素之一。 征收方式问题 目前我国的个税管理主要依靠代扣代缴以及自行申报两种模式。其中代扣代缴是大多数纳税人的纳税的方式,能够省去交税的时间,但是同样也会导致代扣人缺乏纳税的经验与意识。另外,自行申报在一些小城市当中难以普及管理和实现,这也是征收方式方面的弊端。 3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目标 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结合我国的国情以及个人所得税的设置情况来看,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桂地税公告[2012]1号2012.1.16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购销活动频繁,印花税应税凭证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为了规范我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义务人,对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各类合同、账册、证照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下简称“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应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集中于财会部门登记。应税凭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纳税申报,印花税实行三自纳税(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申报纳税和委托代征的缴纳办法: (一)申报纳税指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两种。 (二)委托代征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理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应税合同或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 (三)印花税采取何种缴纳办法,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指县<市>级局及以上)核准后确定。缴纳办法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通(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亦按此办理)。 (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1.纳税人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须按《印花税条例》及《印花税细则》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使用贴花方式或缴款书、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 2.纳税人采用申报纳税办法的,须按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和内容办理申报,报送《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附件2)及《征管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纳税资料,使用贴花方式或缴款书、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条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应在合同的签订、书据的立据、帐簿的启用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在国外签订使用于国内的合同,则在使用时贴花。 (二)纳税人采用纳税申报办法的,可按月、季或年进行汇总申报缴纳;汇总申报的期限,由各

企业个人所得税习题及答案

企业个人所得税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在运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A.企业之间支付的治理费 B.银行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C.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 D.企业内营,机构之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答案】B 【解析】企业之间支付的治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在运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下列各项中,属于时刻性差异的是()。 A.业务招待费用产生的差异 B.职工福利费用产生的差异 C.职工工会费用产生的差异 D.职工教育费用产生的差异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税会差异。职工教育经费在以后年度能够结转,因此属于时刻性差异。 3. 下列各项中,在运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规定扣除的是()。 A.企业之间支付的治理费用 B.企业之间支付的利息费用 c.企业之间支付的股息红利 D.企业内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所得税前能够扣除的项目。企业之间支付的治理费用不能够扣除,因此选项A不正确;企业之间支付的股息红利属于税后支付的,不能税前扣除,因此选项C不正确;企业内机构之间的租金,不能够扣除。因此正确答案为B。 4. 某小型零售企业2008年度自行申报收入总额250万元、成本费用258万元,经营亏损8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觉其发生的成本费用真实,实现的收入无法确认,依据规定对其进行核定征收。假定应税所得率为9%,则该小型零售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A.5.10万元 B.5.63万元 C.5.81万元 D.6.38万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应纳所得税=2 58/(1-9%)×9%×25%=6.38(万元)。 5.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负担所得的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 A.销售物资所得 B.权益性投资所得 C.动产转让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答案】D 【解析】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宅地确定 6. 下列各项中,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可计提折旧的生物资产是() A.经济林 B.防风固沙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8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8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4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04.08 【实施日期】1998.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8年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8)47号1998年4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指示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共征收个人所得税259.55亿元,比1996年增收66.49亿元,同比增长34.4%。这是继连续3年高速增长之后,再次实现大幅度增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对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政治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就全国来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深度和广度仍然不够,征管潜

力还很大。1998年,应在过去几年征管工作的良好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潜力,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地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征管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当作带动整个地税工作上台阶的突破点,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细、抓好。地方税务局的主要领导每个季度要亲自过问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领导班子每年要专门听取几次该税征管情况汇报,研究改进和加强征管的措施和办法,解决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特殊作用、发展前景以及征管任务日益繁重的现实情况,为了适应和确保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地应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机构的建设。有条件的省份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合格管理人员;其他地区应配调高素质人员充实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工作现代化的要求,优先开发和配置个人所得税计算机征管系统,并适当解决其征管所必需的经费。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共20页文档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种应税所得为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工业企业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它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具体是指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但是有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应纳税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个人。 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凡是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工业企业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它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项目 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得,其具体征税项目一共设有11个,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需要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常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企业或其他单位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

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其他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所得。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工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但不包括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 对于职工从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为企业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告、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报酬。个人担任企业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也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标准是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

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doc

(一)进一步摸清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的基本情况 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基础。目前一些地区对这方面的情况不明、底数不清,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对高收人者的调节。 1.据调查分析,当前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主要集中在: (1)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3)足球俱乐部; (4)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 (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 (6)高等院校; (7)星级饭店: (8)娱乐业企业; (9)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2.高收入个人主要是: (1)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 (2)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 (3)建筑工程承包人; (4)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5)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 (6)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7)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8)大、中学教师; (9)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各级征管单位应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切实掌握这些行业中每一户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收入分配形式、发放收入项目和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情况,准确掌握以上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项目、收入形式、经济活动特点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对这些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管理。 (二)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每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新2019)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扣缴义务人名称: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预扣预缴申报;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及向纳税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报送期限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三、本表各栏填写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扣缴义务人预扣、代扣税款当月的第1日至最后1日。如:2019年3月20日发放工资时代扣的税款,税款所属期填写“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的法定名称全称。 3.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表内各栏 1.第2列“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

2.第3列“身份证件类型”:填写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名称。中国公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者护照等。 3.第4列“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载明的证件号码。 4.第5列“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5.第6列“是否为非居民个人”:纳税人为居民个人的填“否”。为非居民个人的,根据合同、任职期限、预期工作时间等不同情况,填写“是,且不超过90天”或者“是,且超过90天不超过183天”。不填默认为“否”。 其中,纳税人为非居民个人的,填写“是,且不超过90天”的,当年在境内实际居住超过90天的次月15日内,填写“是,且超过90天不超过183天”。 6.第7列“所得项目”:填写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名称。同一纳税人取得多项或者多次所得的,应分行填写。 7.第8~21列“本月(次)情况”:填写扣缴义务人当月(次)支付给纳税人的所得,以及按规定各所得项目当月(次)可扣除的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其他扣除等。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按照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该任职受雇单位截至当月可享受的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扣除总额,填写至“累计情况”中第25~29列相应栏,本月情况中则无须填写。 (1)“收入额计算”:包含“收入”“费用”“免税收入”。收入额=第8列-第9列-第10列。 ①①第8列“收入”:填写当月(次)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所得的总额。 ②第9列“费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取得其他各项所得时无须填写本列。居民个人取得上述所得,每次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办税服务厅标准化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办税服务厅 标准化改造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10]5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5.07 【实施日期】2010.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办税服务厅标准化改造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52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自治区地税局决定于2009年在全区地税系统启动和推行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工作以来,各地能认真遵照自治区地税局试行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改造工作的有关基本要求,有条不紊地组织实施。一年来的实践证明,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通过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改造促进全面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也取得了较好成效,基本实现了探索阶段的预期目标,基层地税机关、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反映良好。但也发现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广西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视觉识

别系统(VI)》(以下简称“VI”)在一些细节上尚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二是少数地方在开展此项工作中,在全面、准确执行VI标准上存在偏差,个别办税服务厅的改造,由于领导重视不够、具体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出现与柳州样板相比,质量上存在明显差距的情况。 根据2010年全区地税工作会议的部署,自治区地税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继续把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改造工作列入为基层办好的10件实事之一。自治区地税局在2010年4月初集中工作骨干对VI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以便为即将在全区地税系统大规模组织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改造工作打下坚实的规范基础。 为确保各地高标准、高质量地组织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改造工作,现就相关工作要求强调如下,请各地务必认真、严格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 办税服务厅工作直接展示税务机关的形象,直接检验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满意度。自治区地税局领导班子对推进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关礼局长曾以典型经验之一向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作过专题介绍。自治区地税局已经决定从2009年开始,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区地税系统开展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工作,办税服务厅标准化改造工作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认识到:深入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改造建设,是全区地税系统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创建服务型地税机关的重要举措;可以有力地带动地税业务流程的简化优化和高效运行,各项管理服务制度的健全完善,信息技术的全面深入应用,税务干部队伍素质的迅速提高和地税团队精神的进一步凝聚;更是惠及广大纳税人,为纳税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的民心工程。 为了将地税严谨、周到、热情的纳税服务理念和专业服务精神等非可视内容,转化为办税服务厅统一、规范的色彩、标识和办公设施等静态的视觉识别符号,以丰富、多样

苏地税规[2011]1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苏地税规…2011?13号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1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条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 2 —

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二章分类及管理 第九条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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