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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超范围问题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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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超范围问题的应对

发布时间:2010-4-23 | 浏览次数:356

关于修改超范围问题的应对

文/苏娟

最近一年多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员在是否接受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问题上越来越慎重。如果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申请文件,那么随之而来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很有可能是修改内容因为超出原始公开范围而不被接受。

中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这是一条总原则,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具体而言,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然而,根据目前的案例,除非修改的内容是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的,或者说有一模一样的内容,审查员才会接受,否则,审查员均倾向于不接受。目前针对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有修改的案子,随后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因超范围不接受的比例高达50%左右。

针对目前这一状况,要求原始申请文件撰写得完美无缺显然已经来不及了。那么申请人如何应对呢?

这里仅就权利要求的修改举例说明。

首先,应该判断审查员的意见是否无懈可击。如果是,即修改后的内容确实与原始记载的信息不一致,而且又不能从原始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那么申请人只能重新修改,同时注意使修改后的内容不仅符合第三十三的规定,而且克服了前面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

然而,如果审查员没有真正理解发明的实质,或者没有仔细研究原始申请文件,得出的结论往往是错误的。这个时候,就需要申请人充分陈述意见,据理力争。

一、原始申请文件中确有记载,但是分散在不同位置。

对这种情况,审查员也许会由于修改后的内容没有完整记载在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一处而作出武断的判断。此时不仅需要指出分散特征的每一处位置,而且要陈述分散在不同位置的这些特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明确提及了彼此之间的关联,也就是说这些特征的组合并没有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这样才能有力地说服审查员。

有时候审查员可能忽视了附图的作用。由于附图是说明书的一部分,所以附图公开的内容属于原始公开的范围,因此申请人应充分利用附图。尤其是对于各个特征之间的关系,包括空间关系、时间关系、作用关系等,往往在附图中有明确的显示。一旦修改后的内容在说明书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申请人一定要到附图中寻求支持。如果附图中给出了表示,即使在说明书中找到了一些记载,也不要忘记在陈述意见时同时指出附图显示的内容。

二、原始申请文件中确有记载,但是没有完全相应的技术特征描述,而是在具体实施例中以具体结构特征说明的。

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用上位概念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而原始申请文件中虽然记载了这些上位概念,但是没有明确记载用上位概念限定的这些特征,在具体实施例中用具体结构来描述的。例如,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了“第一构件”、“第二构件”,具体实施例中记载了纵杆和横杆之间形成一个夹角,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第一构件和第二构件之间形成一个夹角”,由于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与上述完全相同的内容,在陈述意见时需要说明从原始申请文件中可以直接地、唯一地得出纵杆就是第一构件的举例说明,横杆就是第二构件的举例说明,由此得出不超范围的结论。

三、由于从独立权利要求删除特征导致修改后的内容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记载。

通常来说,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特征意味着保护范围的扩大,这种修改往往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利用主动修改时机进行修改时没有这种限制。

如果删除某些特征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在原始公开文件中没有明确记载,审查员自然会发出修改超范围的审查意见。这种情况最有力的争辩意见应该是论述该删除的特征在原说明书中始终没有认定其是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删除了该特征显然是可以实现本发明的发明目的。或者删除的内容并非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有关的技术术语或者说明书中明确认定的关于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

例如,原权利要求书是“用于泵的密封件……”,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密封件”,原说明书中也没有描述该密封件可以用于任何装置,那么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但是如果原始说明书中描述了该密封件不仅可以用于泵,而且可以用于任何需要密封的装置,那么就可以基于此公开信息而争辩。

四、国际申请的译文错误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与国家申请是一视同仁的。国际申请的原始公开范围以国际公布的文本为准。

在国家阶段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审查的是中文译文,包括原始公开文件的译文和要求作为审查基础的在国际阶段作出的修改的译文或

进入国家阶段后做出的修改。审查员不会因为国际阶段已经接受并且认为修改不超出原始公开范围而放弃这方面的审查。

当中文译文出现错误从而导致超出原始公开范围时,在过去通过改正译文错误处理是比较容易的。而且改正译文错误只要在授权之前都可以主动或被动进行。但是为了防止这一权利的滥用,新的审查指南生效后,对改正译文错误的行为给予很大的限制。只有在译文文本与国际局传送的原文文本相比个别术语、个别句子或者个别段落遗漏或者不准确的情况,才允许通过改正译文错误的途径来解决。而一旦授权后,就没有改正译文错误的机会了。

总的来说,撰写申请文件时需要尽可能详细,外文申请进入中国的译文质量要求要很高,有些案件可能因为修改超范围而无法将不恰当的译文修改成恰当的。

以上只是举例说明几种情况。具体案件还得具体分析。

由于判断修改是否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范围时,原始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以可以充分利用权利要求书。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独立权利要求尽可能写得范围宽一些,从属权利要求尽可能多些,把所有可能想到的技术方案全都包括在内,这样在审查过程中可以避免修改的内容没有明确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如果申请人考虑费用问题,在提交时可以保留最少数量的权利要求,而利用后续的主动修改机会来添加权利要求。但这种做法需要注意后添加的权利要求应在提交的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实践中已经发现,审查员对主动修改的内容审查得越来越严格,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就指出修改超范围而不接受,甚至对于 PCT申请在国际阶段已经接受的34条修改也是一样。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人)

(完整版)一些英文审稿意见及回复的模板(可编辑修改word版)

一些英文审稿意见的模板 最近在审一篇英文稿,第一次做这个工作,还有点不知如何表达。幸亏遇上我的处女审稿,我想不会枪毙它的,给他一个 major revision 后接收吧。呵呵 网上找来一些零碎的资料参考参考。 +++++++++++++++++++++++++++++++ 1、目标和结果不清晰。 It is noted that your manuscript needs careful editing by someone with expertise in technical English editing paying particular attention to English grammar, spelling, and sentence structure so that the goals and results of the study are clear to the reader. 2、未解释研究方法或解释不充分。 In general, there is a lack of explanation of replicates and statistical methods used in the study. Furthermore, an explanation of why the authors did these various experiments should be provided. 3、对于研究设计的 rationale: Also, there are few explanations of the rationale for the study design. 4、夸张地陈述结论/夸大成果/不严谨: The conclusions are overstated. For example, the study did not show if the side effects from initial copper burst can be avoid with the polymer formulation. 5、对 hypothesis 的清晰界定: A hypothesis needs to be presented。 6、对某个概念或工具使用的 rationale/定义概念: What was the rationale for the film/SBF volume ratio? 7、对研究问题的定义: Try to set the problem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in more clear, write one section to define the problem 8、如何凸现原创性以及如何充分地写 literature review: The topic is novel but the application proposed is not so novel.

专利审查指南(word版,有红色标注)

第一部分初步审查 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审稿意见回复模板,中文

审稿意见回复模板,中文 篇一:审稿意见模板 如何学习审稿 专家学者为什么愿意拿出大量的时间审稿呢?为期刊审稿是义务,也是一份荣耀,更是自我价值的实现,那就是为进步做出了一份贡献。审稿人都是志愿提供服务而不计报酬。当然,通过审稿还会得到其他好处,(1)首先是精神上的收获,能够增加科学知识,体验科学交流和论争的乐趣;(2)最新的研究进展在发表之前就有机会看到(不亦快哉!);(3)通过对照其他审稿人的评论和编辑的稿件处理意见,可提高自己的审稿技能;(4)通过发现论文中的错误,可以学习如何写出更有竞争力的稿件;(5)会得到编辑的尊敬,甚或有机会被邀请加入学会或编委会;例如美国呼吸与危重监护杂志(AJRCCM)编委会的任命,就是完全根据审稿人的审稿是否中肯、严谨、及时。 一个优秀的审稿人又有什么特征呢? Black等曾对英国杂志(BMJ)的审稿人进行过评价,其目的是想明确高水平审稿人的特征,特别是在审稿花费时间和审回时间方面。他们对BMJ的420份稿件的审稿人进行了调查,2位编辑和稿件的责任作者对审稿质量进行独立评估。结果编辑和论文作者的评估都显示,经过流行病学或统计学培训是提供高质量

评阅的审稿人的唯一显著性相关因素。在编辑的质量评估中,年轻是高质量评阅的独立预测因素。评审花费的时间与审稿质量的提高相关,但超过3小时则无更大意义。通常认为,正在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拥有学术职位者、科研资助团体成员,应该会提供更高质量的审稿,但令人意外的是,这项研究并没有发现审稿质量与上述特征相关。这一结果对于编辑的意义是,要发现优秀的审稿人,只有不断试用新人,评估他们的表现,然后决定是否继续用他们。建议征集接受过流行病学和统计学训练的、年龄在40岁左右的审稿人。 那么年轻学者如何学习、提高审稿技能呢?最重要的是在实践中提高,就是通过审稿提高审稿水平。认真研读自己投稿得回的评审意见,以学习他人是如何审稿的。再就是比较同一稿件自己的审稿意见和其他审稿人的意见,发现新的视角,得到有益反馈。对于有条件的年轻学者,可以替自己的上级(例如老师、上级医师等)草拟审稿意见,由此可得到更为全面的训练和提高。 做好审稿工作需要什么?第一是能动性。对同行要有绝对的责任感,坚信通过同行评阅认定的高水准的文献,对科学进步是至关重要的。要珍惜这样的机会,审阅一篇好文章,即得到知识,又得到乐趣,不亚于参加一场研讨会。审稿的质量具有重要的感染力,可影响到作者的学术态度和学术行

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 【例如】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一段中的“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修改为“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三段第一句中的“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修改为“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第(3)项中的例9。 四、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1句中的“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3句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修改为“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2段中所有的“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五、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中新增第3.5节,将第3.4节第(2)项移至第3.5节并作修改,第3.5节的内容如下: 3.5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六、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2)项(i)修改为:

SCI修改稿回答审稿人意见范文模板大全

SCI修改稿回答审稿人意见范文模板大全 修改稿回答审稿人的意见(最重要的部分) List of Responses Dear Editors and Reviewers: Thank you for your letter and for the reviewers’comments concerning our manuscript entitled “Paper Title”(ID: 文章稿号). Those comments are all valuable and very helpful for revising and improving our paper, as well as the important guiding significance to our researches. We have studied comments carefully and have made correction which we hope meet with approval. Revised portion are marked in red in the paper. The main corr ections in the paper and the responds to the reviewer’s comments are as flowing: Responds to the reviewer’s comments: Reviewer #1: 1. Response to comment: (……简要列出意见……) Response: ×××××× 2. Response to comment: (……简要列出意见……) Response: ×××××× 。。。。。。 逐条意见回答,切忌一定不能有遗漏 针对不同的问题有下列几个礼貌术语可适当用用: We are very sorry for our negligence of ……... We are very sorry for our incorrect writing ……...

专利说明书范本(包含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格式)

说明书(撰写示例) 试电笔 *[实用新型名称应简明、准确地表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保护的主题。名称中不应含有非技术性词语,不得使用商标、型号、人名、地名或商品名称等。名称应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超过25个字,应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臵。]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说明书应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说明书应按以下五个部分顺序撰写: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所属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指示电压存在的试电装置,尤其是能识别安全和危险电压的试电笔。 [所属技术领域:应指出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目前,公知的试电笔构造是由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金属弹簧和手触电极串联而成。将测试触头与被测物接触,人手接触手触电极,当被测物相对大地具有较高电压时,氖管启辉,表示被测物带电。但是,很多电器的金属外壳不带有对人体有危险的触电电压,仅表示分布电容和/或正常的电阻感应产生电势,使氖管启辉。一般试电笔不能区分有危险的触电电压和无危险的感应电势,给检测漏电造成困难,容易造成错误判断。 [背景技术:是指对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技术,可以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背景技术是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说明,它是作出实用技术新型技术方案的基础。此外,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引证文献、资料的,应写明其出处。] 发明内容 [发明内容:应包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及其有益效果。] 为了克服现有的试电笔不能区分有危险的触电电压和无危险的感应电势的不足,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试电笔,该试电笔不仅能测出被测物是否带电,而且能方便地区分是危险的触电电压还是无危险的感应电势。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应当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或不足,用简明、准确的语言写明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但是不得采用广告式宣传用语。]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在绝缘外壳中,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和手触电极电连接,设置一分流电阻支路,使测试触头与一个分流电阻一端电连接,分流电阻另一端与一个人体可接触的识别电极电连接。当人手同时接触识别电极和手触电极时,使分流电阻并联在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手触电极电路测试时,人手只和手触电极接触,氖管启辉,表示被测物带电。当人手同时接触手触电极和识别电极时,若被测物带有无危险高电势时,由于电势源内阻很大,从而大大降低了被测物的带电电位,则氖管不启辉,若被测物带有危险触电电压,因其内阻小,接入分流电阻几乎不降低被测物带电电位,则氖管保持启辉,达到能够区别安危电压的目的。 [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技术措施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技术方案应当清楚、完整地说明实用新型的形状、构造特征,说明技术方案是如何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时应说明技术方案所依据的科学原理。撰写技术方案时,机械产品应描述必要零部件及其整体结构关系;涉及电路的产品,应描述电路的连接关系;机电结合的产品还应写明电路与机械部分的结合关系;涉及分布参数的申请时,应写明元器件的相互位臵关系;涉及集成电路时,应清楚公开集成电路的型

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条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保护保护,怎么保护也有个范围,而这个范围恰恰是最难的掌控的,保护范围又从何而来。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而面对这样基本的问题,却不是一个容易解答的问题。发明人,代理人,审查员,法官甚至社会公众在面对这样的问题,对保护范围的确定可能都不一致。按理说,保护范围应当确定,其边界应当清楚。不同的人或者基于统一假设的人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应当如此。但用语言文字作为表达技术方案的载体似乎天生有种不确定的基因。

追溯过去,专利保护范围一开始并非由权利要求书决定,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由说明书为中心到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嬗变。自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步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以来,保护范围的确定就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最开始的权利要求只是说明书的文末简短地进行说明,其起到的只是参考作用,锦上添花而已,此时仍然以说明书的实质内容来确定保护范围。到逐渐过渡到以权利要求来确定保护范围,到最后强调以权利要求来决定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和是否侵权的唯一判定依据。 这样的发展历程中,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从说明书的实质贡献主义到权利要求书的文本形式主义。 我国专利法关于保护范围的确定采用的即是文本形式主义。其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该条款中的解释一词,即意味着专利权已经确定并且有效,要解释的是其保护范围的大小。这显然不同的解释主体又会出现不同的解释范围,例如等同特征的解释就是一个争议的话题。 该条款更多面对的是已经形成的权利要求,然后解释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解读者进行解读。 而权利要求最初的生成是由撰写者决定,撰写的人有可能是代理人,工程师或发明人本人,该撰写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言说者进行言说。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201704

《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
2017年4月
1

主要内容
引 言 修改内容
? 第二部分第一章 ? 第二部分第九章 ? 第二部分第十章 ? 第四部分第三章 ? 第五部分第四章 ? 第五部分第七章
2
? 修改背景 ? 修改过程 ? 适用问题



3

修改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精神
0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02
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推动完善相关 法律法规 完善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制度 依法及时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
审查实践
03
明确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
4

修改过程
2015年10月 2015年11-12月 2015年12月-2016年3月 2016年3-8月 2016年8-9月 2016年10-12月 2017年2月28日
? 启动指南修改工作
? 征集指南修改建议780条
? 起草组提出拟修改要点385条
成立十个起草组
成立统稿组
(指南处人员参与到各起草组中) ? 召开系列讨论会12次、统稿会2次 ? 起草组完善、统稿组审核形成《修改草案(初稿)》 ? 局内外征求意见 完善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 稿)》 ? 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网站) (106个单位和个人,261条)
? 签署局令,2017年4月1日起 施行
5

说明书及摘要、权利要求的规定

121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1.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包括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了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一般性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以及化学领域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若干具体问题,适用本部分第九章和第十章的规定。 2.说 明 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分别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 2.1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含义,适用本部分第四章第2.4节的规定。 法26.3 法26.4 细则20.1

122 2.1.1 清楚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1) 主题明确。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2) 表述准确。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1.2 完整 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 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下列各项内容: (1) 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有关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以及说明书有附图时的附图说明等。 (2) 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例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3) 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 对于克服了偏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还应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克服了偏见,新的技术方案与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偏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应当指出,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法26.3 法26.3

[整理]化合物晶形专利权利要求的表征及保护范围

化合物晶形专利权利要求的表征及保护范围 来源:深圳知识产权律师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a6961524.html,/zhishichanquan44/zscq1583.htm 摘要:化合物晶形专利数量在药品专利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成为延长药品专利保护的重要手段,其相关判例直接冲击企业研发、专利申请和诉讼策略,对我国化学原料药研究、生产尤其是出口的影响日渐增加。本文根据化合物晶形的性质,对表征化合物晶形的物理参数的类型进行分析。参照中美药典对化合物晶形X-衍射数据记录的规定,着重分析权利要求中化合物晶形的X-衍射数据的表征方式,列举美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晶形专利的判例,并探讨X-衍射数据限定化合物晶形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关键词:化合物晶形专利X-衍射 目录 一、前言 二、多晶型物与晶形的含义及性质 三、用物理参数表征化合物晶形的依据 四、表征化合物晶形的物理参数的类型 五、表征化合物晶形的物理参数类型分析 六、中美药典对化合物晶形的X-衍射数据记录的规定 七、权利要求中化合物晶形的X-衍射数据的表征方式分析 八、美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晶形专利的若干判例 九、X-衍射数据限定化合物晶形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探讨 十、结语 一、前言 对药物晶形的研究,已不仅仅是为了修饰与改进药物的某些性质,更重要的是形成无止境的延长市场保护的专利链。“从化合物专利,到多晶型物、制剂、代谢物、用途和超纯物专利。这些专利常常是一个接一个,当前一个专利要到期时,后一个专利就出现了。使得权利人享有超过专利保护期20的市场独占权”(摘自:“Abuse of Right Holder ”Wednesday, June 25, 2003 08:00 IST D G Shah)。这些专利常被指责为用“微小而含糊”的变化来延长原创药的专利寿命,使原创药公司不断地从老产品中获取利益,从而药物价格居高不下,同时削弱了研发新药的动力(摘

如何回复国内杂志编辑的模板信件

如何回复国内杂志编辑的模板信件 编辑提出的一般意见: 1.文中的题目请修改 2.中英文摘要写的一般 3.请通读全文,文中很多语句不通,文字错误:*** 4.文中符号请注意上下标和正斜体,k表示千用小写,s(KWm-2)4/3写的不规范 5.文中的”作者“二字出现频率太大,请润色上下文语句,减少使用频率 6.参考文献请按照要求修改 7.补充中英对照的通信作者简介 以下是我的文章的审稿意见,以及我对审稿意见的回复。 ***先生您好! 您的稿件已通过专家审查,我刊同意对原稿进行修改后刊用。请按专家意见、我刊投稿须知修改。 专家意见如下: 1. 题目太大。水稻基因型的筛选指标有多种。本文主要涉及到性状指标、营养指标。建议对题目作些限定。 2. 关键词中英文顺序不一致。 3. 文中存在部分错别字 4. 讨论水培4周的干物重相对值与收获期各相对值之间的相关系数达不到显著的原因。除了作者提出的水稻根系对土壤磷可利用性的影响之外,不同品种生育期的差异也可能影响对磷的吸收利用,由于文中未列出品种生育期,所以很难核对,建议作者作进一步的思考和核实分析。如果是事实,可以补充。 5. 请注意引用我刊文章。看了这个审稿意见,其实第2,3,5是小问题,主要是针对第1和第4条 我的回复如下: ******编辑部编辑先生、女士:

您好! 非常感谢编辑和审稿人对“********”一文的大力斧正,作者已按照贵刊的要求作了详细修改,尚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现将贵刊所提的问题回答如下: 1) 关于题目太大的问题。的确,正如审稿意见上所说的那样,耐低磷水稻基因型的筛选指标有很多种,除了本文涉及到的性状指标和营养指标以外,还有其它的生理生化指标。然而,目前在筛选耐低磷水稻基因型的工作中一般还是用性状指标和营养指标来作筛选的。另外,也很难找到一个非常恰当的名词来代替文中所讨论到的所有指标。因此文中的题目才用了“筛选指标”这个范围稍微有点大的词。 2) 关于不同水稻品种生育期的差异也可能影响水稻对磷的吸收利用问题。笔者同意审稿人的观点,也认为不同水稻生育期的差异会对水稻吸收利用磷素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也认为开展不同水稻品种您身边的论文好秘书:您的原始资料与构思,我按您的意思整理成优秀论文论著,并安排出版发表,自信我会是您人生路上不可或缺的论文好秘书生育期的差异对水稻吸收利用磷素的影响方面的研究对筛选和培育耐低磷水稻基因型工作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际意义。然而,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研究不同供磷条件下水稻苗期的各性状指标的变异情况以及水稻在水培条件苗期的性状指标与大田试验条件下收获期的性状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本文的大田试验的设计相对比较简单,这样从本试验的结果和数据中很难探讨不同水稻品种生育期的差异对水稻吸收利用磷素的影响方面的问题。当然,笔者可以在以后的工作中进行上述问题的研究。 3) 文中的英文摘要以及其它需修改处按贵刊的要求作了修改,有不当之处,望来电或来信告知,以便改正。 此致! 敬礼!

申请发明专利申报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样例

说明书 XXXXXXXX 装置 技术领域 本发明是一种涉及 XX 配件XX 技术的设备,特别是一种 XXXXXXXX 机械装置。可用 于运输汽车、大小客车、船舶等 XX 中各种规格型号圆形 XXXX 的清洁维护XX 。 背景技术 对于使用XX 各种型号的圆筒形 纸制品,目前在对 气源的各种XX ,为了能够延长 XX 使用寿命,减少不必要磨损,采用了 XXXX 作为各种不同型号 XX 的重要部件,由于XX 的XXXX 大部分是 XXXX 进行清洁维护XX 时,存在的不足有: 1、 现有XXXXXXXXXXXXXX 车间,往往采用人工 XX 的方法对 XXXX 进行XX ,XX 操作工往往利用一根充气皮管上的带有压缩 XX 的XX 对准圆筒形XXXX 表面冲击来清除 表面附着的灰 尘,不仅污染环境,严重影响工人身体的呼吸道健康,且充气皮管 XX 的XX 压力不易掌控,当超过纸质 XXXX 所能承受的XX 压力(注:XX 纸质XXXX 所能承受的 高压XX 冲击范围是?),经常对XXXX 造成损坏,不得不进行频繁更换,从而造成巨大浪 费,以城市XXXX 为例,XXXX 所属XX 众多,每天早晚不停营运, 致使XXXX 次数密集, 由于XXXX 是XX 的重要部件,每套价格近300元人民币,价格较贵,再以XX 市XXXXXX 为例,因以现有 XX 技术对损坏的XXXX 进行更换一项,每年就需要花费人民币 115万元 以上,无疑极大增加了 XXXX 的营运成本。 2、 在以现有人工方法技术对 XX 进行XXXX 过程中,当纸质 XX 有微小破损时,不易 被发现,在重新使用时,因其过滤灰尘能力大幅下降,这样细小灰尘就能够穿过 XX 进入 XX 的气缸,造成XX 的早期磨损,缩短 3、 另,使用现有人工方法的充气皮管 XX ,造成操作麻烦,费时费工,至少须 XX 的寿命。 XX 冲击吹气还难以多方位、均匀吹气,容易损伤 2个以上XX 工协同操作才能保证 XXXX 质量。 XXXXXXXX 设备可供使用。 综上,在现有的XX 设备中,还没有合适的专用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首要目的是提供一种操控简单、 又XX 收集方便和环保卫生的 XXXXXXXX 本发明的其次目的是还能方便调节内外 否有存在破损的问题,以保证使用质量。 本发明的目的 是以如下技 术方案实现的:本发明是一种用于 XXXXXXXX 机械装置,包括机架、 外壳、电控制面板,其特征还包括: a —密闭结构的XX 室,在XX 室中设有能支撑并驱动待 XXXX 筒(匀速)旋转的横 向并排安装的双滚筒(双辊筒)机构和能对 XXXX 筒进行内外喷气 XX 的横向安装的XX 导杆机构,其中所述的XX 导杆机构是由上下排列的外 XX 导杆(负责对XX 筒外表面进行 喷气XX )和内XX 导杆(负责对 XX 筒内部表面进行喷气 XX )所组成,所述内、外 导杆皆具有一空心杆壳体、一位于空心杆壳体内部的丝杆螺母和固定在螺母上的 XX , 个丝杆头端皆设有一可调速电机,内、外 XX 能在可调速电机及丝杆螺母的带动下在待 的XXXX 筒内外作匀速直线往还移动(运动) ,以便将压缩气体均匀地作用在 XXXX 内外表面,达到XX 的目的; b 、一设于机架底部的密封式 XX 收集器装置,该XX 收集器是由真空泵和位于真空泵 下方的(内置有水和粗孔海绵)的 XX 收集室组成(用于集中留置 XX ),其中真空泵的进 能多方位均匀吹气、不损伤 机械装置。 XXXX 气压和准确快速检测经 XXXX 、省工省力, XX 处理后XX 是 XXXX 及XX 的 XX 在每 XX 筒的

浅谈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浅谈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作者姓名:孙杰 作者单位: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摘要 本文从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入题,结合具体申请案例并从审查意见入手,采用倒推的方式来阐述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了代理人在实际撰写过程中,应需要充分考虑以申请人的实质性贡献技术为权利要求的切入点,为申请人争取合理的保护范围;同时以该案例为题材,探讨了对比文件对原始申请文件创造性的破坏,在后续的审查意见陈述书中以对申请文件实质性技术特点入手,确定合理的保护范围来克服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缺陷,提高申请文件的授权前景。 关键词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对比文件创造性 1 前言 近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突飞猛进的进步,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日常经营、进出口贸易乃至科技项目的实施和转化中,毫无疑问地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专利法作为专利实务的重要法律依据,其立法的根本是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在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实审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常用于评价申请文件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特别是创造性,对专利

权的获得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申请文件往往是因为技术方案缺乏创造性而被驳回。因此,在专利申请前期的申请文件的撰写和实质审查过程中,确定合理的保护范围以保证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对专利授权前景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过程中,实际面对情况是:仅能根据申请人的技术交底和要求保护的愿景,并可能结合对技术交底在现有技术领域的一定范围内做出相关检索,和技术人员一起对技术方案作出较为主观的判断,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能做到审查所引申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个并不存在的“人”所具有的广博的本领域,而导致所做出判断往往不准确。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摸石头过河”的权利要求撰写过程,申请人和代理人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发出前,无法准确的预计审查检索的结果。当然,上述观点是基于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具有“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个虚拟的“人”所应有的本领下而提出的,而排除不同审查员所做出的不同检索结果。 2 关于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基于上述情况,实际作业中需要代理人在充分理解发明人的技术方案前提下,结合发明人的意愿,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做出合理的策划,以达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这往往需要将权利要求的注意力集中于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上。正如前面所述,在申请文件撰写的过程中,由于代理人和申请人对现有技术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以下的讨论将结合实际案例,从审查意见着手,采用倒推的方式以便讨论前文所提出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这一观点,我们还能从中看到对比文件对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影响。 分析案例是关于一种太阳能反射器(申请号:201010176509.3),原始申请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太阳能反射器,包括安装在旋转轴上的多个反射面构成的波浪状复合反射面,其特征在于,至少有部分波浪状复合反射面上的波峰与其他波峰在不同平面上。本申请的太阳能反射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高反射器的反射效率。 本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检索到三篇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密切的关系,在对比文件1

(完整word版)回复审稿人意见模板

如何回复SCI投稿审稿人意见(精典语句整理) 如何回复SCI投稿审稿人意见 1.所有问题必须逐条回答。 2.尽量满足意见中需要补充的实验。 3.满足不了的也不要回避,说明不能做的合理理由。 4.审稿人推荐的文献一定要引用,并讨论透彻。 以下是本人对审稿人意见的回复一例,仅供参考。 续两点经验: 1. 最重要的是逐条回答,即使你答不了,也要老实交代;不要太狡猾,以至于耽误事; 2. 绝大部分实验是不要真追加的,除非你受到启发,而想改投另外高档杂志----因为你既然已经写成文章,从逻辑上肯定是一个完整的“story” 了。 以上指国际杂志修稿。国内杂志太多,以至于稿源吃紧,基本没有退稿,所以你怎么修都是接受。 我的文章水平都不高,主要是没有明显的创新性,也很苦恼。但是除了开始几篇投在国内杂志外,其他都在国际杂志(也都是SCI)发表。以我了解的情况,我单位其他同志给国内杂志投稿,退稿的极少,只有一次被《某某科学进展》拒绝。究其原因,除了我上面说的,另外可能是我单位写稿子还是比较严肃,导师把关也比较严的缘故。 自我感觉总结(不一定对): 1)国内杂志审稿极慢(少数除外),但现在也有加快趋势; 2)国内杂志编辑人员认真负责的人不多,稿子寄去后,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多没有任何消息; 3)国内杂志要求修改的稿子,如果你自己不修,他最后也给你发; 4)国外杂志要求补充实验的,我均以解释而过关,原因见少帖)。还因为:很少杂志编辑把你的修改稿再寄给当初审稿人的,除非审稿人特别请求。编辑不一定懂你的东西,他只是看到你认真修改,回答疑问了,也就接受了(当然高档杂志可能不是这样,我的经验只限定一般杂志(影响因子1-5)。 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我常用的回复格式: Dear reviewer: I am very grateful to your comments for the manuscript. According with your advice, we amended the relevant part in manuscript. Some of your questions were answered below. 1)

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专利知识讲座175)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75、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如前讲所述,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离不开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但这种解释不能走极端,即不能采取“周边限定说“的观点,同时,也不能采取“中心限定说”的观点。那么,正确的解释应当怎样进行呢?该问题涉及到解释的主体、解释的性质和解释的方式。 1、解释的主体。即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谁是解释的主体?或者说谁的解释是有权解释。显然,解释的主体应当是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机关。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主要是司法机关,即法院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主体。除了法院以外,地方知识产权机关亦有权确认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处理假冒和冒充专利纠纷。因此,地方知识产权机关应当也是解释权利要求的主体。当然,这里所说的解释仅限于个案的解释,即在处理侵权纠纷的过程中,对特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的解释,且该解释对后续法官没有约束力,即不同的侵权案件,法官用说明书、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可能不完全一样。当然,学者或者其他机关也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但这种解释属于学理解释,不属于有权解释。 2、解释的性质。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进行的解释,是属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呢?还是属于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专利法并没有作出规定。从国外学术观点来看,有认为属于对事实的认定的,也有认为属于对法律问题的解释。尤其是在美国,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到底属于事实问题还是属于法律问题,在学术和司法界曾发生较大的争论(注)。原因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美国程序上是不同的,如果属于事实问题,则陪审团说了算。如果属于法律问题,则法官说了算。而如果属于法律问题,则上诉后被重新考虑的几率要高。如果属于事实问题,上诉审往往遵从一审对事实的认定。而该问题的区分在我国也有一定的意义,原因是如果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则前诉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应当直接作为后诉的事实根据,除非后诉出现相反证据才可以推翻前诉判决对事实的认定。从这一角度考虑,还是不作为事实认定为好,否则前诉法官认定的保护范围就必然会对后诉法官产生预决的作用。换句话说,审理侵权的后诉法官必须以前诉法官确认的保护范围为准,不能有自己独立的判断,恐怕也行不通。另外,如果性质定在事实问题,则民事诉讼中占优势的盖然率的证明标准如何操作?证明到何种程度该保护范围就可以认定?证明保护范围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等,均是不好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官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以不作为对事实的认定为妥。当然,权

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4a6961524.html, 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制度是鼓励技术所有人以技术的公开的方式来换取法律所赋予的独占性保护的制度。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对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独占性地行使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权利的制度。要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首先应当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才可能对专利权给予有效的保护。 下面笔者从两大方面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重点从专利诉讼中看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后再从申请实务中看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诉讼中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三种理论 确定专利侵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前提,只有当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会被认定侵权,反之则不然。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尤其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特

殊性。有形财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实实在在的财产,其范围是确定的;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是发明创造,属于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不仅看不见、摸不着,而且也不像光、电等无形物质能够为人们的感官或仪器所感知,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界定。 一篇专利文件由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构成,权利要求书是以简洁的文字来定义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件;说明书是对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该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文件。目前在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三种看法。 1、中心限定原则。所谓中心限定,指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1]这种做法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还可以较好地延展、覆盖专利方案地全部实质性特征。采用中心限定原则的优点是,可以有效防止有人利用权利要求在撰写方面的缺陷而规避相应的责任,从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缺点则是,会导致专利权的范围的模糊、不确定性,而且如果对外扩张解释的度掌握不好,就可能导致将新的技术创新认为是侵权,从而阻碍了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67号) [发布:2013.09.16 实施:2013.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13-11-06大中小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七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2013年9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 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

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 二、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3节修改为: 13.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三、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8节修改为: 8.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设计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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