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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11]218号 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民发[2011]218号  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民发[2011]218号  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3、附件4)。 三、《费用组成》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3月21日

渝建发〔2014〕26号调整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1]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4〕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合理反映施工企业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成本投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质量,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0号)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1〕103号)的规定,我们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从原施工企业管理费中分离单列,并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包括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收集、整理、制作、装订、归档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二、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详见附表。 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应单独计列,实行定额计价的在“税金”项目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在“施工组织措施清单计价表”中计列。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附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标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3月17日

附表: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标准 注: 1.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炉窑砌筑工程以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安装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园林工程、绿化工程、安装修缮工程以定额基价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2.轨道交通工程中:机械土石方工程、地上工程、地下工程、盾构工程、轨道工程以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人工土石方工程、通信信号工程、智能与控制工程、供电工程、机电设备工程以定额基价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渝建发[2014]25号(安全文明施工费)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见附表1、2)。 一、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附表2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

建标2013-44号文件资料

索引号:000013338/2013-00164 主题信息:标准定额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 民共和国财政部 生成日期:2013年03月21日 文件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有效期: 文号:建标[2013]44号主题词: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3、附件4)。 文档

关于执行《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11〕88号

关于执行《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渝建发〔2011〕88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公安(分)局,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管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防止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危害,进一步增强高层建筑自防自救能力,切实提高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水平,并结合我市高层建筑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特制定了《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doc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 针对重庆市近年来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筑物内设有下列功能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 (一)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

(二)底部设置的层数不超过二层或地下一层设置的单个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完全分隔,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独立设置的物业管理和居委会用房; 二、设置在商业营业区内附属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隔墙进行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每个库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 三、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米。 四、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当满足以下要求时,居住部分自建筑首层起算,按居住建筑进行防火设计。该建筑按整体定性确定消防用水量:(一)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和大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完全分隔; (二)分界处应设置宽度大于1米且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2米且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窗槛墙,或在分界处居住部分的外墙与其他功能部分的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 (三)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五、一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2户(含2户)、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4户(含4户)时,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超过4户时,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该层总户数的1/2;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必须为乙级防火门; (二)水、电管道井的检查门不应开向楼梯间;当直接开向前室时,应采用乙级防

建筑安装费用组成( 建标[2013]44号 2013一建经济考试新标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按建标(2013)44号文件考试(红字均是要求掌握的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与计算 ——根据建标[2013]44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 仪器仪表使用费 管理人员工资 办公费 差旅交通费 固定资产使用费 工具用具使用费 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 劳动保护费 检验试验费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财产保险费 财务费 税金 其他 1.社会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 ①折旧费 ②大修理费 ③经常修理费 ④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⑤人工费 ⑥燃料动力费 ⑦税费 ①养老保险费 ②失业保险费 ③医疗保险费 ④生育保险费 ⑤工伤保险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人工费的计算:了解 公式1: 人工费=∑(工日消耗量×日工资单价) 年平均每月法定工作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津贴补贴 奖金 平均月 计件 计时 生产工人平均月工资 日工资单价=) ( ) (+ + + 、 注:公式1主要适用于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自主确定人工费,也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计价定额确定定额人工单价或发布人工成本信息的参考依据。 公式2:

渝建发[2006]17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77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厌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二)专项费用:是指按本规定附表规定标准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规定的,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三)按实计算费用:是指除上述“定额费用”和“专项费用”外,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要求所采取且在工程建设中实际发生的,并可按实际发生数量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一般包括:土石方支护、人工挖孔桩支护、建筑物垂直封闭、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施工场地硬化、现场出入口道路硬化、控制噪声措施、现场封闭设施、建筑垃圾外运、易洒漏物质密闭运输以及为保障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除“定额费用”外,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标底、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

44号文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3、附件4)。 三、《费用组成》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3月21日

渝建发〔 〕 号重庆调整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附件2 定额计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通用表格 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1 序号材料种类扣税 基础 扣减系数 (%) 进项税额 (元) 1 商品混凝土、砖、瓦、灰、砂、石、土 对应的材料费用扣税基础×扣减系 数 2 草类制品、棉、麻及制品、绳、纸及制品、毡类制品、水、天然气 3 苗木 4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材料 注:1.材料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时,则不需扣减计算进项税额。 2.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费扣税基础包含材料价差。 材料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2 序号材料种类扣税 基础 扣减系数 (%) 进项税额 (元) 1 其他材料费、五金材料费、照明及安全 费用、脚手架材料费、支架摊销费、校 验材料费、检验材料费、滑轮绳卡摊销 费、橡胶球摊销费、设备摊销费等 对应的 定额材 料费用 扣税基础× 扣减系数 … 2 安装工程脚手架使用费定额费用 合计

机械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3 序号 费用名称 扣税基础 扣减系数(%) 进项税额(元) 1 可分解费用的机械 折旧费及大修理费 定额费用 扣税基础×扣减 系数 经常修理费 定额费用 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定额费用 燃料动力费 2 不可分解费用的机械 定额机械费 3 定额中其他机械费 4 垂直运输通讯费、超高降 效机械费、回程费、本机使用台班费、脚手架机械使用费、机具摊销费等 5 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费 定额费用 合计 注:燃料动力费中的材料价格均按不含税价格计入。

组织措施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4 注:二次搬运费按实签证计算时,应按不含税价格计取,不再采用扣减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序号 费用名称 扣税基础 扣减系数(%) 进项税额 (元) 1 夜间施工费 对应的各项 费用 扣税基础×扣减系数 2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3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4 材料检验试验费 5 二次搬运费 6 包干费 7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地清理费

渝建发(2013) 5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渝建发〔2013〕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局,万盛、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工人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及建筑市场人工价格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现行2006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2006概算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均应按本通知调整定额人工单价(基价)。 二、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按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乘以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系数进行计算。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系数见下表: 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系数表

三、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每工日劳动生产时间为8小时。 四、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的依据。 五、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与原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之差部分按价差处理,不作为计取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的基数。 六、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与建筑市场人工单价不同时,其价差可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合同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19日

建标[2013]44号文.

建标[2013]44号文.

建标〔2013〕44号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二、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3、附件4)。三、《费用组成》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同时废止。附件: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渝建发〔2011〕22号-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

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渝建发〔201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管局,各有关单位:为汲取央视新址北配楼电视文化中心火灾、上海11·15火灾和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火灾事故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墙体保温材料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墙体保温工程防火性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平安重庆”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烧性能为B2级及以下的保温材料用于任何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禁止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保温材料用于高度大于等于24m幕墙式民用建筑以及高度大于等于100m 非幕墙式居住建筑和大于等于50m非幕墙式其他民用建筑的墙体保温工程。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简称“防火暂行规定”)。 二、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应优先使用墙体自保温体系和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A级的外墙保温体系。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外墙保温体系的,设计、选材、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确保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 三、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防火暂行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本通知要求采购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不得擅自降低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并对所采购材料质量负责。 四、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以及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位置和高度等,不得擅自降低或变更《防火暂行规定》以及本通知对墙体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燃烧性能的要求。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建筑墙体保温材料防火安全性能的审查,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明确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以及是否符合《防火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六、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墙体保温材料防火施工质量负责。在墙体保温材料施工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的检验批次、检查数量对墙体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燃烧性能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未经检测或检测不符合《防火暂行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的,一律不得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防火隔离带与墙体保温工程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同时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墙体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的堆放、施工以及工程现场电焊、切割、热熔、热粘结等带火(高温)的施工作业符合《防火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建筑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建筑墙体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经见证取样送检不符合《防火暂行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清退出施工现场;同时应对防火隔离带等隐蔽工程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做好有效影像资料记录以备复查。 八、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相应法定检测资质后方可实施燃烧性能检测,检测方法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必须做好检测影像和文字资料记录,对检测结果的客观真实性负责;同时要切实规范检测行为,不得出具虚假燃烧性能检验报告,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将依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予以严肃处罚。 九、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建筑保温材料工程应用动态监

264735_建标【2013】44号文(含4个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的通知 建标[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3、附件4)。 三、《费用组成》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3月21日

渝建发〔2016〕35号重庆调整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附件2

附件2 2.1定额计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通用表格 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1 序号材料种类扣税 基础 扣减系数 (%) 进项税额 (元) 1 商品混凝土、砖、瓦、灰、砂、石、土 对应 的材 料费 用2.91 扣税基础 ×扣减系 数 2 草类制品、棉、麻及制品、绳、纸及制品、 毡类制品、水、天然气 11.50 3 苗木8.80 4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材料14.53 注:1.材料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时,则不需扣减计算进项税额。 2.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费扣税基础包含材料价差。 材料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2 序号材料种类扣税 基础 扣减系数 (%) 进项税额 (元) 1 其他材料费、五金材料费、照明及安全 费用、脚手架材料费、支架摊销费、校 验材料费、检验材料费、滑轮绳卡摊销 费、橡胶球摊销费、设备摊销费等 对应的 定额材 料费用 14.53 扣税基础× 扣减系数 1.1 1.2 … 2 安装工程脚手架使用费定额费用10.90 合计 - 1 -

- 2 - 机械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3 序号 费用名称 扣税基础 扣减系数(%) 进项税额(元) 1 可分解费用的机械 1.1 折旧费及大修理费 定额费用 14.53 扣税基础×扣减 系数 1.2 经常修理费 定额费用 7.26 1.3 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定额费用 5.95 1.4 燃料动力费 2 不可分解费用的机械 定额机械费 10.17 3 定额中其他机械费 4 垂直运输通讯费、超高降 效机械费、回程费、本机使用台班费、脚手架机械使用费、机具摊销费等 5 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费 定额费用 10.90 合计 注:燃料动力费中的材料价格均按不含税价格计入。

(完整版)建标[2013]44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附件2: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按造价形成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见附表)。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划分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桩基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各类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见现行国家或行业计量规范。

(二)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内容包括: 1.安全文明施工费 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6.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

渝建发〔2011〕103号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

附件1: 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 渝建发〔2011〕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50 -129-2011,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3.0.2、5.2.2、6.1.2、6.3.6、6.4.6、7.1.2、8.1.3、8.2.5、10.0.1、10.0.2、11.1.1、11.2.1、11.2.2、11.6.2条为强制性条文,并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与备案(备案号为:J11899-2011),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 解释,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技术内容解释。

附件2: 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 强制性条文 3.0.2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 等单位收集、整理、所需经费应当在工程预算中单列。 5.2.2建筑安装、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统一使用重庆市城 乡建设委员会规定的,由重庆市城建档案馆和重庆市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合监制的铅印表格,表格用标准 的纸张。 6.1.2所有建设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 6.3.6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 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 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6.4.6竣工图章和竣工图图标应采用重庆市统一标准。 7.1.2建设工程都应编制建设工程照片档案。 8.1.3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配置的计算机等数字设备和应用 软件,应能有效读取归档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以城乡 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接收的文件格式和方式报送。 - 2 -

渝建发〔2011〕123号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1〕123号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2011-11-24 16:17:14 点击率:317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安全,保障建筑节能实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全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所用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应满足《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和《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渝建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二、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时,应严格加强新型节能墙材以及辅助砌块(砖)、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等配套材料使用管理,确保所用新型节能墙材及配套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均满足相关设计文件、构造图集和技术标准要求,保障墙体自保温工程施工质量与节能效果。 三、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时,应确保满足《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简称“技术规程”)和《关于加强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0〕128号)规定,不得使用施工现场配制的无机保温砂浆,不得使用以普通膨胀珍珠岩(体积吸水率>45%,体积漂浮率<80%)为原材料的无机保温砂浆。由于全国膨胀玻化微珠需求量大,供应不足,质量不稳定,导致全市绝大多数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的A型无机保温砂浆(干粉料堆积密度≤280kg/m3,干表观密度≤330kg/m3,导热系数≤0.07W/(m·K))达不到《技术规程》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暂不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根据工程应用实际,确需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制定无机保温砂浆工程应用专项实施方案,专项实施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设计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已设计采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民用建筑工程,须从材料入场复检以及外墙保温分项工程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严格加强管理,确保A型无机保温砂浆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均满足《技术规程》要求。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采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民用建筑工程重点实施动态监管抽查。 四、民用建筑楼地面节能工程应根据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楼地面功能和室内净高要求,合理选用保温隔热材料,并确保施工质量满足《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等标准规定。当楼地面节能工程采用泡沫混凝土或无机保温砂浆时,保温隔热层与楼地面面层之间的水泥混凝土结合层厚度不应低于30mm,且水泥混凝土结合层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200mm×200mm的φ6mm钢筋网片,保温隔热层抗压强度达到1.2MPa以上后,方可进行水泥混凝土结合层施工。当楼地面节能工程采用非预拌全轻混凝土时,配制全轻混凝土的轻集料与其它干粉料组份(水泥、掺合料和外加剂等)应分别在专业化工厂内混合均匀并计量包装,在施工现场严格按照配合比拌合使用,保温隔热层与楼地面面层之间不设置水泥混凝土结合层的,全轻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LC15,施工工艺与施工质量应满足《轻集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等规定。 五、民用建筑墙体、屋面、楼地面节能工程使用岩棉板、酚醛板等新型保温隔热材料而暂无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应用可行性论证,确定供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的技术依据或方法,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渝建发〔2013〕101号

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 保温隔热工程应用技术要点 1、本技术要点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 2、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及地方防火规范。 3、民用建筑底层地面保温隔热工程采用难燃型膨胀聚苯板、难燃型挤塑聚苯板、复合硬泡聚氨酯板、复合酚醛泡沫板、泡沫混凝土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时,其材料性能、基本构造和施工验收除应符合表1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定。 4、民用建筑架空楼板保温隔热工程采用难燃型膨胀聚苯板、难燃型挤塑聚苯板、复合硬泡聚氨酯板、复合酚醛泡沫板、垂直纤维岩棉板和硅酸铝棉板时,其材料性能、基本构造和施工验收除应符合表2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定。 5、民用建筑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采用难燃型膨胀聚苯板、难燃型挤塑聚苯板、复合硬泡聚氨酯板、复合酚醛泡沫板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时,其材料性能、基本构造和施工验收除应符合表3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定。 1

民用建筑底层地面保温隔热工程应用技术要求表1 名称基本构造材料性能施工验收 难燃型膨胀聚苯板底层地面保温隔热工程压缩强度不应低于250kPa,表观密度不应低 于35kg/m3,其他性能指标应符合《难燃型 膨胀聚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BJ50/T-160-2013)规定,导热系数的修 正系数应取值1.25。 施工验收参照《难燃型膨胀聚 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技 术规程》(DBJ50/T-160-2013) 对难燃型膨胀聚苯板用于平 屋面的相关规定执行。 难燃型挤塑聚苯板底层地面保温隔热工程压缩强度不应低于250kPa,表观密度不应低 于35kg/m3,其他性能指标应符合《难燃型 挤塑聚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BJ50/T-159-2013)规定,导热系数的修 正系数应取值1.20。 施工验收参照《难燃型挤塑聚 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技 术规程》(DBJ50/T-159-2013) 对难燃型挤塑聚苯板用于平 屋面的相关规定执行。 复合硬泡聚氨酯板底层地面保温隔热工程压缩强度不应低于250kPa,表观密度不应低 于45kg/m3,其他性能指标应符合《复合硬 泡聚氨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BJ/T50-158-2013)规定,导热系数的修 正系数应取值1.15。 施工验收参照《复合硬泡聚氨 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技 术规程》(DBJ50/T-158-2013) 对复合硬泡聚氨酯板用于平 屋面的相关规定执行。 复合酚醛泡沫板底层地面保温隔热工程压缩强度不应低于250kPa,表观密度不应低 于60kg/m3,其他性能指标应符合《复合酚 醛泡沫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 规程》(DBJ50/T-144-2012)规定,导热系数 的修正系数应取值1.20。 施工验收参照《复合硬泡聚氨 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技 术规程》(DBJ/T50-158-2013) 对复合硬泡聚氨酯板用于平 屋面的相关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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