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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

关于《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
关于《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

附件2:

关于《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修订说明

一、城市(县城)建设部分

新增加或修改的指标解释:

市区(县)常住人口

指实际经常居住在城市(县)行政区域内半年以上的人口。具体包括:居住在本市(县),

并已在本市(县)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已在本市(县)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市(县)以外的人;在本市(县)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地半年以上的人;居住在

本市(县),常住户口待定的人;原住本市(县),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

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暂略)

公用事业价格及收费标准

本表主要统计居民生活用水、用气、供热价格,以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标准情况。在2011年年报中,各地根据最新标准填写,2012年如果有调整,则按新标准

填写,如果没有调整,2012年年报不需填写。

居民生活用水水价指向居民家庭用户销售自来水的价格。

居民生活用燃气价格指向居民家庭用户销售燃气的价格。分别按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

化石油气填写。

居民家庭集中供热价格指向居民家庭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

结合的两部制热价的,应分别填写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填写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的价格。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指经政府批准的,处理污水的费用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分类统计

居民和非居民用水的收费标准。按批准文件内容填写,不需要折算成平均数。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指经政府批准的,处理垃圾的费用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分类统

计居民和非居民的收费标准。按批准文件内容填写,不需要折算成平均数。

计划用水户

指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对其新水使用量实行计划指标控制(即核定用水定额)和管

理的用水户。

其中:自备水计划用水户指对自行建设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供水的用水单位的新水使用量,实行计划指标控制(即核定用水定额)和管理的用水户。

城市照明总用电量

指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用电量。

城市照明装灯总功率

指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使用灯具额定功率总和。

氨氮

氨氮是水中以非离子氨(NH3)和离子铵(NH4+)形态存在的氮素总和,一般以NH4+-N或NH3-N表示,是主要的水污染物之一。氨氮浓度是重要的水环境质量指标,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Ⅲ类水体的氨氮浓度不得高于1.0mg/L。

水体中的氨氮主要来自于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排放,以及雨水径流冲刷地面造成的污染和农业氮肥流失;此外,可生物降解有机物中的有机氮及尿素等成分,可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氨氮。氨氮是主要的耗氧水污染物之一,游离氨对水生动物具有毒害作用,氨氮的生物氧化过程会消耗水中溶解氧导致水体黑臭;同时,水体中超量的氨氮容易促进藻类的过量增殖,加剧水体富营养化。

城镇污水处理系统通过硝化菌的作用将氨氮氧化为硝态氮,而后通过反硝化菌将硝态氮还原为氮气排入大气环境中,从而实现氨氮的最终去除;硝化菌活性受水温影响较大,低水温不利于氨氮的去除。污水处理厂不同水温和不同排放标准要求的氨氮控制指标也不相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规定,当水温高于12℃时,氨氮浓度不得高于5.0 mg/L;当水温不高于12℃时,氨氮浓度不得高于8.0mg/L。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氨氮浓度,原则上按报告期内实际日处理水量、浓度(指污水24小时混合样的测定浓度)加权计算。

氨氮削减量=报告期处理水量×(报告期进水氨氮浓度-报告期出水氨氮浓度)

氨氮削减能力=设计处理水量×(氨氮设计进水标准-氨氮设计出水标准)

污水处理厂干污泥产生量

指报告期内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干污泥的最终产生量。干污泥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分离出来的固体,含水率为0。

污水处理厂本年运行费用

指污水处理厂报告期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二级: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指经国务院审定公布的风景名胜区。(名单附后)

省级风景名胜区: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风景名胜区。

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

指在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建设项目的总占地面积。

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

指建设项目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

其中:当年施工面积指当年施工的建设项目建筑物的施工面积。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数量

指主要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垃圾处理设施的数量。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处理能力

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按工艺设计每天所能处理餐厨垃圾的数量。计量单位为吨/日。

生活垃圾处理方式

指用卫生填埋、焚烧等工艺对生活垃圾进行的处理。

其中:卫生填埋指按卫生填埋技术标准采取防渗、压实、覆盖和气体、渗沥液治理等工程技术措施处理生活垃圾的方法。

其中:焚烧指生活垃圾经过焚烧炉焚烧,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处理方法。

其中:其他方式指生活垃圾经过除以上处理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处理,如生化处理等。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级别

目前正式实施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认定评价标准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和《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认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的级别按已认定评价级别为准。对于尚未出台标准其他处理方式等,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尚未认定的,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级别为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等级对应的无害化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Ⅰ级:达到了无害化处理要求;

Ⅱ级:基本达到了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Ⅲ级:未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但对部分污染施行了集中有控处理;

Ⅳ级:简易填埋,污染环境。

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的统计时,Ⅰ级、Ⅱ级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垃圾处理量计入无害化处理量;Ⅲ级、Ⅳ级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生活垃圾处理量不应计入无害化处理量。

生活垃圾焚烧厂等级对应的无害化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AAA级:达到了无害化处理,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AA级:达到了无害化处理,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A级:达到了无害化处理;

B级:基本达到了无害化处理,可计入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但尚需改善提高;

C级:未达到无害化处理。

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的统计时,AAA级、AA级、A级、B级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垃圾处理量计入无害化处理量;C级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生活垃圾处理量不应计入无害化处理量。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场(厂)本年运行费用

指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场(厂)报告期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二、村镇建设部分

新增加或修改的指标解释:

常住人口

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半年以上的人口。以乡(镇、街道)为例,一个乡(镇、街道)

的常住人口具体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并已在本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

记的人;已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以外的人;在

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地半年以上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原住本乡(镇、街道),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

建设用地面积

指建制镇(乡)的镇区内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等八大类建设用地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培训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培训试题 姓名:日期:分数: 一、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序号写在括号内,每题4分,共100分) 1 对计量违法行为具有现场处理权的是_________。 (1)计量检定员;(2)技术监督员;(3)计量管理员; 2 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_________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3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_________________对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4接受计量器具检定申请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及时进行检定。对检定合格的,应由_________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书或加盖检定合格印,并准与销售。(1)政府计量行政部门;(2)计量检定机构;(3)政府主管部门; 5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向————申请考核。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之后,方可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2)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6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________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1)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7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_______主持考核后,才能在本单位内部开展检定。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2)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8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指_______________, (1)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2)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3)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9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是指____。 (1)社会公用的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3)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10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________________进行。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2)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3)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11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向________申请办理。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2)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3)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12 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正作用的计量标准是_______________。 (1)部门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2)社会公用的计量标准了; (3)企业和社事业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常见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比较复杂,较重要的有: ①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如分享水利,费用应分担。 ②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一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③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如因此造成邻方的损失,也应赔偿。相邻关系举证应该有实施方承担,被实施方举证要困难的多,类似于环境案件。 而比较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几下几种: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3)、公平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 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 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 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 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020年继续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解读(每日一练) 考生姓名:汪剑秋考试日期:【2020-07-24 】单项选择题(共5 题) 1、计量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 (D) ?A,加强质量管理 ?B,保障安全生产 ?C,维护生产秩序 ?D,保障量值的准确可靠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D 2、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公布。 (A) ?A,国务院 ?B,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 ?C,司法部门 ?D,技术监督部门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3、计量追溯是指实验室确保自己测结果能溯源至()的要求。 (D) ?A,国家计量基准 ?B,法定计量单位 ?C,国家标准 ?D,地方计量标准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D 4、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过()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计量认证考核合格。 (B) ?A,国家级 ?B,省级 ?C,地市级 ?D,县级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B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 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药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制定。 (A) ?A,国务院 ?B,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C,省级检定机构 ?D,县级检定机构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多项选择题(共5 题) 1、以下说法哪一种是正确的() (ACD) ?A,计量检定是进行量值传递的重要形式 ?B,计量检定就是对设备进行检验 ?C,计量检定是保障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 ?D,计量检定包括检验和加封盖印 答题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法(草案) 一、总则 二、拆迁管理 三、拆迁补偿与安置 四、行政裁决程序 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保护公民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免受不法侵犯,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拆迁人给予及时的安置和充分的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法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法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管理、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对等的原则,及时、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应严格制定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开办、经营房屋拆迁企业,已经开办的,必须与之脱钩。 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拆迁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及第十条所列文件向社会和被拆迁人予以公示,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 自公示、公告之日起15日内,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被拆迁人没有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能成立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的证明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七条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第八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条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录)(整理版)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1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发包 第三节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中国城市名称大全_全国省市县区名称_全国各大城市名称

中国城市名称大全,全国省市县区名称,全国各大城市名称,全国省会城市名称,全国省份城市名称,全国各城市名称 共661个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并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即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0个地区(州、盟);661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3个;县级市374个;1636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852个市辖区。总计:省级34个,地级333个,县级2862个。 直辖市 北京市:【京】 海淀区、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丰台区、朝阳区、崇文区、大兴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昌平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

天津市:【津】 和平区、河西区、河北区、河东区、南开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武清区、塘沽区、西青区、汉沽区、大港区、宝坻区、东丽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 上海:【泸】 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杨浦区、虹口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南汇区、奉贤区、崇明县 重庆:【渝】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垫江县、武隆县、丰都县、城口县、梁平县、开县、巫溪县、巫山县、奉节县、云阳县、忠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7+5地级市-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 19县级市-吐鲁番市、哈密市、昌吉市、阜康市、博乐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喀什市、和田市、伊宁市、奎屯市、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张左己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 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 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账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代扣代缴明细表和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记账: (一)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 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 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 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 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

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副主编: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 卞耀武安建刘左军刘淑强 贾静赵雷 目录 第一编绪论 第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三章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棗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一百二十七人,对该法投赞成票的为一百二十三人,有四人弃权,无人反对。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热情关注和积极支持。 建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为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届时,中国的建筑活动必须遵循这条法律轨道进行。 本文主要是介绍建筑法的基本内容和若干重点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和运用建筑法。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 这是指在我国存在着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是立法的根据,也决定着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内容,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范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 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动的。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上就提出,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当然,与住房一样,人类在生产中也离不开要使用房屋,可以说,这是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使用更多的房屋,对房屋的要求也会提高,从而使建筑活动的范围日趋广泛,并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比如,从事建筑活动的条件,在建筑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违背这些规则所应承担的责任等,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即人人必须遵守。这就需要为建筑活动制定法律,将建筑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活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依法调整 在建筑活动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们涉及的范围很广,又直接与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比如,涉及到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就有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他们之间可以由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承包、施工建造、建筑材料供给、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事项而形成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联结,又相互制衡,

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2: 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国家标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已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20100667-T-316。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九家单位联合起草。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服务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制定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管理标准,对于提高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提升经办机构执行力,以及实现政策制定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数据管理过程中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编制原则 本标准起草过程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成熟为主。本标准是将部颁标准中的部分数据指

标抽取出来,上升到国标进行发布执行,因此,指标项目要选择险种或业务种类当中确定的、明晰的、稳定的指标项目。 (二)侧重应用。本标准是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数据管理时提高数据质量所参照的依据,因而应具备较强的应用性,因此,在选择指标项目时,重点考虑数据指标在业务经办过程中是否重要、必须、常用。 (三)兼顾发展。本标准在制定初期,社会保险事业也处在不断发展时期,因此,标准的内容、含义、概念、技术等方面主要立足当前,适当考虑未来及发展,使标准具有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空间。 (四)留有扩充。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管理工作会越来越向着精细化方向发展,因此,现在制定的标准不可能一劳永逸,一成不变,因此,并没有将所有的数据指标全部纳入。 三、编制过程 2011年5月,部社保中心下发文件(人社险中心函[2011]49号)组建了以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牵头单位,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吉林省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江苏省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南省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省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7家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读 1、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①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当地百姓阻扰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属违法行为) 2、《建筑法》在建筑施工许可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业主)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行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需办理开工报告的,必须符合国家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都不要重复办理。 法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答: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语气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几乎设施工程的施工,应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在建设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除外。如: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木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4、对从事建筑活动主题从业资格有哪些要求 答: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法律责任: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5、《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为什么要实施封闭性管理 答: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主义解决“扰民”和“民扰”两个问题,由于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多,在作业过程中既容易伤害在自己,又容易伤害到施工现场以外的人员,用密目

中国城市级别划分

中国城市级别划分 第一级:直辖市、特别行政区、GDP大于1600亿且市区人口大于200万的城市:北京、天津、沈阳、大连、哈尔滨、济南、青岛、南京、上海、杭州、武汉、广州、深圳、香港、澳门、重庆、成都、西安(18个) 第二级:其他副省级城市、经济特区城市、省会、苏锡二市:石家庄、长春、呼和浩特、太原、郑州、合肥、无锡、苏州、宁波、福州、厦门、南昌、长沙、汕头、珠海、海口、三亚、南宁、贵阳、昆明、拉萨、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25个) 第三级:14沿海开放城市之一、经济发达且收入高的城市:唐山、秦皇岛、淄博、烟台、威海、徐州、连云港、南通、镇江、常州、嘉兴、金华、绍兴、台州、温州、泉州、东莞、惠州、佛山、中山、江门、湛江、北海、桂林(24个) 第四级:其他人口大于100万的城市、重点经济城市:邯郸、鞍山、抚顺、吉林市、齐齐哈尔、大庆、包头、大同、洛阳、潍坊、芜湖、扬州、湖州、舟山、漳州、株洲、潮州、柳州(18个) 第五级:其他著名经济城市、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人口大于50万、重点旅游城市:承德、保定、丹东、开封、安阳、泰安、日照、蚌埠、黄山、泰州、莆田、南平、九江、宜昌、襄樊、岳阳、肇庆、乐山、绵阳、丽江、延安、咸阳、宝鸡(23个) 以上城市共有108个,这些城市是中国的“108好汉”,其他城市均为第六级。 第一档: 中央直辖市(4个):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第二档:副省级城市(15个): 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 其中,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是计划单列市。(特区是优惠政策但不是城市级别) 第三档:“较大的市”(49个) 邯郸、大同、鞍山、抚顺、本溪、吉林、齐齐哈尔、无锡、苏州、徐州、淮南、淄博、汕头、珠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2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4年12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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