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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模拟法庭剧本 案例

医疗纠纷案模拟法庭剧本 案例
医疗纠纷案模拟法庭剧本 案例

医疗纠纷案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地点:GY市法院民事审判庭

时间:2006年11月9日

审判长:石芝勇

审判员:徐丹叶秋怡

书记员:蒙光琼

原告:刘林林,GY市市粮食局下岗职工,住GY市市南明区市东路168号

原告代理人:王金木,GY市市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GY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所地:GY市市南明区市东路888号

被告法定代表人:张继兰,GY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院长,住GY市市山水黔城七区A幢418号

委托代理人:张文艺,GY市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证人:张光红吕文先

法警:李宏清

案由:医疗纠纷

案情梗概:原告刘林林与被告GY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向GY市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患者与GY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关于患儿双侧睾丸下降固定术后死亡的医疗事故争议

一,医患争议要点:

患方:患儿到医院做侧睾丸下降固定术,术前检查一切正常,手术顺利。术后数小时出现尿多,吐粉红色泡泡,呼吸困难,最后死亡。实施麻醉的医师无麻醉师资格证;患儿是由于麻醉药量大或方法不当,或输液量过大造成死亡,是医疗事故。

医方:该病例手术指征明确,术前准备充分,手术顺利,先使用硬膜外麻醉,效果不满意加用氯胺酮麻醉,在安全剂量内;术后患儿出现抽搐,呕吐,是氯胺酮的副作用,呕吐物进入气搬家窒息死亡。属医疗意外,不是医疗事故。

二,涉及专业:麻醉,儿内,儿外

三,诊治概要:

患儿男性,12岁,体重29公斤。2004年3月28日因右侧隐睾。左侧睾丸下降不全,入住当事医院。于3月29日上午9:00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双侧睾丸下降固定术。术中因麻醉效果欠佳,加用氯胺酮麻醉,手术顺利,于11:20安返病房,术中输液量660ml,15:30患儿清醒,自排小便一次;16:30患儿出现呕吐胃内容物,较频繁;19:10出现惊厥,表现为全身大发作,经处理(包括肌注安定8mg)于20分钟后惊厥停止;次日凌晨1:10患儿再次出现全身痉挛、紫绀,经处理无效于1:50时死亡。自上午9时许至晚上19:10的10小时内共输液2000ml,平均每小时进液量200ml。

四,鉴定情况:

1,市级鉴定:2005年元月,GY市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如下L

(1)当事医院对患儿的诊断明确,术前准备充分,手术方式正确。

(2)患儿死亡与手术无直接因果关系;

(3)患儿死亡原因是:①.氯胺酮麻醉诱发癫痫大发作,持续抽搐造成脑缺氧,脑水肿,最后死于颅内高压。②.呕吐致呼吸道误吸返流,窒息死亡(因未作尸检,不能肯定)。

根据《GZ省省实施(医疗事故办法)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本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

2,省医学会复写:由GY市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委托,省医学会于2006年8月组织专家进行了鉴定。意见如下L

(1)医方对患儿的麻醉方法,麻醉药剂量正确。在氯胺酮麻醉后苏醒过程中出现较频繁呕吐,继之烦躁,惊厥未能控制导致患儿窒息死亡。

(2)医方对患儿处理中输液速度偏快,单位时间内输液量偏大,但不是导致患儿死亡的直接原因。

(3)医方在患儿出现惊厥后,对病情观察不严密,处理措施不得力,与患儿死亡有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请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入席。

原告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

原告:到齐。

书记员:被告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

被告:到齐。

(二)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爱护法庭设施,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许可可以摄影的不得使用闪光灯;。

5、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席。

(四)报告审判长,原告刘林林诉被告GY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准备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主审法官:请坐下。刘林林诉GY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医疗纠纷一案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及代理权限?

原告:我叫刘林林, 35岁,GY市市粮食局下岗职工,住GY市市南明区市东路168号。我委托王金木作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王金木,GY市市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刘林林委托就本案作一般代理。

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及代理权限?

被告:GY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法宝代表人张继兰,GY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院长,医院所在地:GY市市南明区888号,本人住所地:GY市市山水黔城七区A幢418号,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艺作一般代理。

被告代理人:张文艺,GY市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受GY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委托就本案作一般代理。

主审法官:原被告对对方出庭当事人有无异议?原告?

原告:没有。

主审法官:被告?

被告:没有。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GY市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刘林林诉被告GY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医疗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长石芝勇和审判员徐丹、叶秋怡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蒙光琼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于开庭前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

审判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纪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可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原告?

原告:不申请。

审判员:被告?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刘林林的委托,我担任原告刘林林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原告刘林林之子陈希,男,12岁,体重29公斤。2004年3月28日因患生殖系统疾病入住GY

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经医师检查确诊右侧隐睾,左侧睾丸下降不全后,于3月29日上午9:00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双侧睾丸下降固定术。术中因麻醉效果

欠佳,加用氯胺酮麻醉,手术于11:20结束,患儿返回病房,术中输液量660ml,15:30患儿清醒,自排小便一次;16:30患儿出现呕吐胃内容物,较频繁;19:10出现惊厥,表现为全身大发作,经处理于20分钟后惊厥停止;处理方法包括肌注安定8mg,次日凌晨1:10患儿再次出现全身痉挛紫绀,经处理无效于1:50时死亡。在这期间医师和护士对患儿的病情观察极不严密,处理措施不力。自上午9时到晚上19点的10小时内共给患儿输液2000ml,平均每小时200ml,术中、术后输液过大,速度过快。事后经查方知实施本次手术麻醉的医师无麻醉师资格证,根据相关规定,对麻醉后间隔一段时间死亡者,应及时提取尿液、肝脏、肾脏、及脑组织、脑脊液等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但被告医院都没有做。从以上医院的整个诊疗护理过程可以清楚的说明,被告GY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在对原告之子陈希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过失造成了原告之子陈希死亡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GY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赔偿:

1、医疗费:5688.5元:丧葬费:5008.5元;误工费880.5元;交通、食宿费:187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8000。合计:61458元。

2、因本案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GY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的委托,我担任被告GY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根据事实答辩如下:原告所述并非完全属实,患者陈希入住我当事人医院后,进行了全面的相关检查,诊断明确,手术指征明确,术前准备充分,经家属(即原告)签字同意进行手术治疗的情况下,组织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手术,手术顺利,先使用硬膜外麻醉,效果不满意,加用氯胺酮麻醉,麻醉方法和麻醉药

剂量正确,术后患儿出现呕吐、惊厥等症状是氯胺酮的副作用引发的,其死亡原因是是患者体质特殊发生了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后果,也可能同时因呕吐物窒息死亡。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属医疗意外,而非医疗事故。下面我就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作如下澄清:第一,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医疗常规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当时的麻醉士杨林无麻醉工作的资格,我们认为此说法不成立,杨林于2000年毕业于GY市中医学院临床专业(本科),同年分配到我院麻醉科工作任麻醉士,到2004年给患者陈希施行麻醉时,该同志已经完全能独立进行各种常规麻醉技术操作。根据相关规定和他的实际情况已经具备了晋升麻醉师的条件,只是因为名额有限,而且从当时的事实和后面的两份权威鉴定也可说明和证明麻醉方法、剂量正确。杨林在整个麻醉过程中无不妥当行为,故杨林无麻醉师资格证及杨林的诊疗行为与患者陈希的死亡无因果关系;第二,原告认为医院在术中及术后输液量过大,速度过快,此说法不成立。根据相关诊疗标准,手术中输液量600-800ml之间,当时2时20分的手术输了660ml,速度不快量也不大,长时间手术过程中,经手术有很多不显性液体丢失及患者术前一段时间未能进食等原因,病人术后应接受足够的静脉输液直至恢复进食,体重大于20kg的小儿每天生理需液量计算公式为1500+超过20kg体重数*20%ml/kg,故患者陈希的一天生理需液量在1700ml左右,加之手术引起液体丢失等因素,2000ml的输液量在正常范围内。加快输液速度是为了处理硬膜外麻醉并发症。第三,原告认为医院相关医务人员对病情观察不严密,处理措施不得力,也不符事实,术前对患者陈希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术中对麻醉效果及血压、心率、脉搏等生命体征也作了严密的观察和记录,在发现麻醉效果欠佳后立即加用氯胺酮麻醉,术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后立即肌注安定进行处理,所以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对病情观察不严密。第四,原告所说的对麻醉后一段时间死亡的应提取尿液、肝脏、肾脏、及脑组织、脑脊液等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这是法医进行尸检所做的而非医院的义务,医院不可能也没法提取,当时医院考虑到患者家属可能会闹事,主动积极的委托了GY市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充分证明了本纠纷是医疗意外,不是医疗事故。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答辩完毕)

原告:(举手示意)审判长就被告刚才的答辩我想补充说明一点。

主审法官:你可以发言。

原告:刚才被告所说的GY市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的鉴定结论不具客观性,而且与客观事实偏差太大。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

主审法官:根据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四点:

1.实施麻醉的医师杨林无麻醉师资格证是否构成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法规和杨林的医疗行为有无不当的地方,以及这些行为与陈希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2.术中和术后对陈希的输液量是否过大,速度是否过快,以及这样的输液量与陈希有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3.术后医院对患者的病情观察是否严密,处理措施是否得力,以及这样的行为与陈希的死有无因果关系;

4.GY市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否具有证据的效力。

就合议庭归纳的这四个争议焦点双方有无异议和补充?原告?

原告:没有。

主审法官:被告?

被告:没有。

主审法官:现在双方当事人围绕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及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首先原告。

原告:我方现有两份证据,已于开庭前10日向合议庭提交,一是当时医院的病历记录复印件;二是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这两份证据都可以充分的证明两点:一是被告医院对陈希的输液量过大、速度过快;二是医院在术后对病情观察不严密、处理措施不得力、对患者极不负责。这两点又充分证明了被告医院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失并导致了患者陈希死亡的人身损害事实。(原告提供证据暂时到此)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围绕争议焦点及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

被告:我方有三份证据,已于开庭前10日向合议庭提交。一是当时医院对患者陈希的病历记录原件,这份证据充分的证明了我方相关医务人员对患者陈希的麻醉方法和麻醉药剂量是正确的,输液量不偏大,也不存在对患者陈希病情观察不严密的情况;另外两份证据是GY市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省医学会的鉴定,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充分证明了我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完全没有任何过失和不当的地方,患者陈希的死与我方没有任何关系,不属医疗事故;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第(1)点也证明了我方对患者陈希的麻醉方法和麻醉药剂量正确。(被告提供证据暂时到此)

主审法官: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有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力和证明内容有异议。

主审法官:有何异议?

被告:我方认为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不但不能证明我方相关医务人员在对患者陈希的诊疗护理过程存在过失并导致死亡,反而证明的是我方相关医务人员没有过失和不当的行为。病历复印件和省医学会鉴定结论第(1)点都证明了我方对患者陈希的麻醉方法和剂量正确。

主审法官: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有无异议?

原告:有。

主审法官:有何异议?

原告:首先,被告提供的GY市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因未作尸检,不能肯定,不符客观事实,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特征,故不能作为证据。其次被告提供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时忽略了鉴定结论的第(2)第(3)点,因为第(2)第(3)点证明了被告医院违反了诊疗护理常规,并且与患者陈希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主审法官:原告对所提供的证据有无补充及说明?

原告:暂时没有。

主审法官:被告对所提供的证据有无补充及说明?

被告:有,我方请求审判长传证人张光红出庭作证。

主审法官:法警传证人张光红出庭。

主审法官:证人请陈述你的姓名、职业及住所地,并出示你的身份证明。

证人:我叫张光红,GY市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秘书长,住GY市市山水黔城六区B幢508号,这是我的身份证明。

主审法官:请法警传上来。

主审法官:证人,本合议庭已于开庭前3日将证人通知书送达,并告知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请问证人是否收到,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证人: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主审法官:请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法警传给证人后交回审判长)

主审法官:请证人陈述你与本案的关系。

证人:GY市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GY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和刘林林共同委托,对本案所争议的医疗纠纷进行鉴定,我是本次鉴定的组长,然后应当事人刘林林的请求、鉴定委员会的指派出庭作证。

主审法官:请你就你们鉴定的基本情况及结论作简要陈述。

证人:2005年元月,GY市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GY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和刘林林共同委托,对患者陈希双侧睾丸下降固定术后死亡的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并任命我为组长进行鉴定,鉴定组在查阅了相关病历等资料并讨论后作出如下鉴定结论:

(1)当时医院对患儿的诊断明确,术前准备充分,手术方式正确。

(2)患儿死亡与手术无直接因果关系;

(3)患儿死亡原因是:①.氯胺西酮麻醉诱发癫痫大发作,持续抽搐造成脑缺氧,脑水肿,最后死于颅内高压。②.呕吐致呼吸道误吸返流,窒息死亡(因未作尸检,不能肯定)。

根据《GZ省省实施(医疗事故办法)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本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

主审法官:原告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原告:首先,我要向合议庭申明一点:前面我方已两次充分论证了GY市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鉴定不能作为证据,故现在庭上的张光红只是鉴定人,

而不能作为证人,其次我想请问鉴定人,你们的鉴定结论第(2)点患儿死亡与手术无直接因果关系中的手术包不包括手术后的治疗护理。

证人:不包括。

原告:也就是说手术后医院对患者陈希的诊疗护理过程与陈希的死亡之间有无关系你们的鉴定结论并没有说明是吧?

证人:是的。

原告:请问鉴定人,你们鉴定结论第(3)点第一款中认定患儿死亡是因癫痫大发作、持续抽搐造成脑缺氧、脑水肿,最后死于颅内高压,请问癫痫大发作持续抽搐一定会引起脑缺氧、脑水肿、颅内高压吗?脑缺氧、脑水肿、颅内高压就一定会导致患者死亡吗?

证人:不一定,可能会导致死亡,但一般不会。

原告:请问什么情况不会?

被告:(举手示意)审判长,就原告刚才的发问我有意见,我反对。

主审法官:你讲。

被告:我的证人只有义务在他的鉴定事项范围内回答相关问题,刚才原告的发问明显超出了其鉴定事项范围,我的证人有权利不予回答。

主审法官:被告反对有效,原告还有什么问题要发问吗?

原告:有,我想请问鉴定人小儿癫痫大发作的死亡率目前是多少?

证人:2004年相关统计为3.6%,现在有下降的趋势。

原告:审判长:我方对鉴定人发问完毕。

主审法官:被告要对证人发问吗?

被告:不用。

审判员:证人你从事鉴定工作有多少时间?

证人:五年。

审判员:你们鉴定组成员有几位?

证人:五位,候补专家两位。

审判员:你们本次鉴定组成员都有些什么专业的专家?

证人:麻醉专家1位,儿内科专家2位,儿外科专家2位,两位候补专家分别为麻醉和儿科专家。

审判员:你们鉴定组成员有几位赞成本争议不属医疗事故?

证人;3位。

主审法官:请证人退庭。

主审法官:原告对所提供的证据有无补充及说明?

原告:有,我方请求审判长传证人吕文先出庭作证。

主审法官:法警传证人吕文先出庭。

主审法官:证人请陈述你的姓名、职业及住所地,并出示你的身份证明。

证人:我叫吕文先,省医儿科门诊专家,省医学会副会长。住GY市市小河区168号,这是我的身份证。

主审法官:请法警传上来。

主审法官:证人,本合议庭已于开庭前3日将证人通知书送达,并告知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请问证人是否收到,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证人: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主审法官:请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法警传给证人后交回审判长)

主审法官:请证人陈述你与本案的关系。

证人:GZ省省医学会GY市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委托对本案所争议的医疗纠纷进行鉴定,我是鉴定组组长,然后应当事人刘林林的请求、省医学会指派就此鉴定出庭作证。

主审法官:请你就你们鉴定的事实依据及鉴定结论作简要陈述。

证人:2006年8月GZ省省医学会受GY市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委托,因GY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对患者陈希行双侧睾丸下降固定术后死亡的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省医学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组成鉴定组,鉴定组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病历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书面材料和封存保留的输液、药物等实物,还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等进行分析讨论。最后一致作出如下鉴定结论:

(1)医方对患儿的麻醉方法,麻醉药剂量正确。在氯胺酮麻醉后苏醒过程中出现较频繁呕吐,继之烦躁,惊厥未能控制导致患儿窒息死亡。

(2)医方对患儿处理中输液速度偏快,单位时间内输液量偏大,但不是导致患儿死亡的直接原因。

(3)医方在患儿出现惊厥后,对病情观察不严密,处理措施不得力,与患儿死亡有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陈述完毕)

主审法官:被告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被告:请问证人,你们的鉴定结论第(1)点中认定医方对患儿的麻醉方法和麻醉药剂量正确,也就是说医方实施麻醉的医师无任何过失和违规操作是吧?

证人:是的这一点可以肯定。

被告:审判长,我方发问暂时到此。

主审法官:原告有什么问题要向证人发问吗?

原告:有,请问证人,根据鉴定结论第(1)点氯胺酮麻醉后苏醒过程中出现较频繁呕吐,继之烦躁,惊厥未能控制导致患儿窒息死亡。也就是说出现较频繁呕吐,继之烦躁,惊厥等症状本来是能控制的是吧?

证人:是的,通常经过积极抢救都不会造成生命危险。

原告;请问证人,鉴定结论第(2)点医方对患儿处理中输液速度偏快,单位时间内输液量偏大。也就是说医院在处理输液问题上存在过失、违反了诊疗护理常规是吧?

证人:是的,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时间内输液量是有点偏大。

原告:请问证人,鉴定结论第(3)点认定被告医院对患儿病情处理措施不得力,能具体解释一下吗?

证人: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记录,患者出现频繁呕吐后只是输液没有其它相应治疗,出现惊厥后也仅肌注安定,从临床来讲这些措施都是不够的。

原告:审判长,原告发问完毕。

主审法官:被告最后要向证人发问吗?

被告:不用。

审判员:证人你从事鉴定工作有多长时间?

证人:七年。

审判员:你们鉴定组成员有几位?

证人:七位,候补专家两位。

审判员:你们本次鉴定组成员都有些什么专业的专家?

证人:麻醉专家2位,儿内科专家2位,儿外科专家3位,两位候补专家分别为麻醉和儿内科专家。

审判员:你们鉴定组成员有几位赞成本争议属医疗事故?

证人;7位。

主审法官:请证人退庭。

主审法官:原告还有无新的证据?

原告:有。已于开庭前10向合议庭提交的我儿子陈希在被告处的医疗费单据5688.5元;丧葬费单据5008.5元;还有因鉴定等此事而发生的交通、误工、食宿费等单据2751元。

主审法官: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这些单据的真实性及费用支出的合理性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主审法官:原、被告还有无新的证据?原告?

原告:没有。

主审法官:被告?

被告:没有。

主审法官:原、被告在事实方面还有无补充?原告?

原告:没有。

主审法官:被告?

被告:没有。

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分别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就第一个争议焦点作辩论发言。

原告:根据相关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还应有特别的上岗证。而且作为硬膜外麻醉来说,对人体都会有一定反应和影响,需专职麻醉医师操作监察。而当时实施麻醉的医师杨林根本没有麻醉师资格证,整个手术过程中也没有上级医师在现场督导,从事实和病历记载可证明整个麻醉过程全是他一人实施,所以出现麻醉过量、经验不足导致术后意外发生是必然的。因此,就这一点来说,医师和医院已经触犯了《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麻醉是一种有一定危险的医疗措施,术前要了解病人的身体状况,实施麻醉药应当与患者签定知情同意书,并告知其危险及不利的后果,术后应注意观察患者生命体征,然而这一切杨林都没有做。这足以说明他无论从形式还是实际能力都是一个根本没有从事麻醉执业资格的人。这说明被告医院在对患者陈希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辩论发言暂时到此)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针对原告的辩论发言我方辩论如下:关于当时实施麻醉的麻醉士杨林和我院的具体情况在前面的答辩中我方已经陈述得很清楚,并且完全属实,在此我不再重复。这里我要强调的是医院是根据我国普遍存在的麻醉人员学历低、职称低,其实际能力与职称不相适应的特点,为解决手术量急剧增加但麻醉人员严重不足的矛盾,参照上级所肯定、大多数医院所实行的做法,允许部分工作能力较强的麻醉士担任麻醉师的工作,这与国内许多医院麻醉科的实际情况是一致的,同时也完全符合省市两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更重要的是,根据病历记录和两份鉴定结论以及两位出庭证人的证言都充分证明了当时麻醉方法、剂量都正确。在麻醉问题上麻醉士无任何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更无任何因果关系。手术后出现的意外是双方当事人都不愿看到的,但这一事实纯属意外,我方相关医务人员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认真负责,不存在违规现象,更无法律责任之谈。(辩论发言完毕)

主审法官:原、被告就这一争议焦点互相辩论,首先原告。

原告:据说无照驾驶的人开车行驶在马路上的时候,驾驶员因“出事率”颇高,被戏称为“马路杀手”。为什么说他们是“杀手”?就是他们随时可以夺取人们的生命,而医院里的无证行医和马路上的“无照驾驶”性质本来就一样,可以随时夺去人宝贵的生命,“马路杀手”在马路上暗藏杀机,随时可以杀人,医院的无证行医可以算是“医院杀手”,这种“杀手”随时可以置患者死地,“暗藏杀机”可谓真实写照。公然非法使用非合格麻醉师从事麻醉工作。正是这种不法行为,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导致了悲剧还想不承担责任?

被告:我想提醒对方当事人,无论我方的麻醉士杨林是什么样的情况,最终事实是他的行为没有导致任何损害结果,与患者陈希的死无任何因果关系。(辩论完毕)

主审法官:原被告双方就第一个争议焦点还有无新的辩论发言?原告?

原告:没有。

主审法官:被告?

被告:没有。

主审法官:就第一个争议焦点双方无新的辩论,下面就合议庭归纳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双方进行辩论,首先原告作辩论发言。

原告:根据病历记录的平均每小时输液量200ml和省医学会鉴定结论第(2)点以及鉴定专家出庭作证的证言可以充分证明被告医院在处理陈希病情时输液速度明显太快、量太大,单位时间内输液量太多,导致输液反应,出现呕吐等症状,加之后面又处理措施不力得力,导致陈希的死亡,在这个环节、这个过程中被告医方显然存在违反治疗常规的过失,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案例模拟法庭剧本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挪用资金罪 模拟法庭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注意:这里不用念出来)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岑明灿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被:####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 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 被:1966年10月17日 审:民族? 被:汉。 审:籍贯? 被:江西景德镇 审:文化程度? 被:大学。 审:有无固定职业? 被:原先担任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审:家庭住址?

被:江西省南昌市福山花园。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6月12日。 审:何时被逮捕? 被:7月6日。 审: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南昌县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岑明灿涉嫌挪用资金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何芳、##、人民陪审员###组成,由何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朝亚、余松出庭支持公诉,无敌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德城、王朝霞出庭为被告人岑明灿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起诉书内容详见书面材料) 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岑明灿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岑明灿是否需要陈述? 被:不需要。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讯问了。公:你是什么时候开始担任福兴公司的副董事长的? 被:2004年11月。 公:主要负责公司的什么工作 被:负责公司日常工作 公:请具体介绍下你所指的日常工作 被:也就是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投资和对内管理公司各项事务。 公:那么你动用公司的100万元资金到安义购买土地是否经过了公司股东会的同意

【9A文】医疗纠纷案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医疗纠纷案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地点:GR市法院民事审判庭 时间:20RR年11月9日 审判长:石芝勇 审判员:徐丹叶秋怡 书记员:蒙光琼 原告:刘林林,GR市市粮食局下岗职工,住GR市市南明区市东路168号 原告代理人:王金木,GR市市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所地:GR市市南明区市东路888号 被告法定代表人:张继兰,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院长,住GR市市山水黔城七区A幢418号 委托代理人:张文艺,GR市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证人:张光红吕文先 法警:李宏清 案由:医疗纠纷 案情梗概:原告刘林林与被告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向GR市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患者与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关于患儿双侧睾丸下降固定术后死亡的医疗事故争议 一,医患争议要点: 患方:患儿到医院做侧睾丸下降固定术,术前检查一切正常,手术顺利。术后数小时出现尿多,吐粉红色泡泡,呼吸困难,最后死亡。实施麻醉的医师无麻醉师资格证;患儿是由于麻醉药量大或方法不当,或输液量过大造成死亡,是医疗事故。 医方:该病例手术指征明确,术前准备充分,手术顺利,先使用硬膜外麻醉,效果不满意加用氯胺酮麻醉,在安全剂量内;术后患儿出现抽搐,呕吐,是氯胺酮的副作用,呕吐物进入气搬家窒息死亡。属医疗意外,不是医疗事故。 二,涉及专业:麻醉,儿内,儿外 三,诊治概要:

患儿男性,12岁,体重29公斤。20RR年3月28日因右侧隐睾。左侧睾丸下降不全,入住当事医院。于3月29日上午9:00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双侧睾丸下降固定术。术中因麻醉效果欠佳,加用氯胺酮麻醉,手术顺利,于11:20安返病房,术中输液量660ml,15:30患儿清醒,自排小便一次;16:30患儿出现呕吐胃内容物,较频繁;19:10出现惊厥,表现为全身大发作,经处理(包括肌注安定8mg)于20分钟后惊厥停止;次日凌晨1:10患儿再次出现全身痉挛、紫绀,经处理无效于1:50时死亡。自上午9时许至晚上19:10的10小时内共输液20RRml,平均每小时进液量200ml。 四,鉴定情况: 1,市级鉴定:20RR年元月,GR市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如下L (1)当事医院对患儿的诊断明确,术前准备充分,手术方式正确。 (2)患儿死亡与手术无直接因果关系; (3)患儿死亡原因是:①.氯胺酮麻醉诱发癫痫大发作,持续抽搐造成脑缺氧,脑水肿,最后死于颅内高压。②.呕吐致呼吸道误吸返流,窒息死亡(因未作尸检,不能肯定)。 根据《GZ省省实施(医疗事故办法)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本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 2,省医学会复写:由GR市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委托,省医学会于20RR年8月组织专家进行了鉴定。意见如下L (1)医方对患儿的麻醉方法,麻醉药剂量正确。在氯胺酮麻醉后苏醒过程中出现较频繁呕吐,继之烦躁,惊厥未能控制导致患儿窒息死亡。 (2)医方对患儿处理中输液速度偏快,单位时间内输液量偏大,但不是导致患儿死亡的直接原因。 (3)医方在患儿出现惊厥后,对病情观察不严密,处理措施不得力,与患儿死亡有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故意伤害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故意伤害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人物(出厂顺序): 1、书记员:(); 2、公诉人():(); 3、辩护人():(); 4、审判长: (); 5、被告: (); 6、审判员1:() 7、原告诉讼代理人:();8审判员2:();9、证人:()。 第一幕庭前准备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公诉人():均已到庭。 辩护人():均已到庭。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发言、提问;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第二幕开庭 书记员():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在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员1():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诉讼代理人():(),女,汉族,25岁,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审判长():双流区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判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本院审判员()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84条,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进行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审判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 (三)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诉讼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第三幕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国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6〕双检诉字09号 被告人(),男,汉族,生于2000年2月5日,在校学生,四川成都人,住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镇,系双流中学学生。 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双流区公安局2016年3月12日侦查终结,移送我院起诉,查明: 2016年3月3日上午,双流中学学生小A在教室与班上同学小B发生争吵,进而发展成打架斗殴。当日事件由其老师()进行调节,但被告于3月3日、3月4日两次对小A 进行怂恿,导致小A用刀具刺伤小B的颈部大动脉被,小B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以劝说、怂恿等办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伤害意图的小A,致使其按()的意图实施犯罪,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 2016年5月12日审判长():被告人,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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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稿(修) 女大学生杀人案 案情简介:一位天资聪颖、天生丽质的女大学生江心月,在强烈的虚荣心作祟下,为了圆她的出国梦,与大款杨豪发生了一段亦真亦假的恋情。后来她才发现杨豪是有妇之夫,当初他的山盟海誓也只不过是美丽的谎言,而杨豪的妻子也发现了丈夫的不忠,一时间三方的矛盾迅速激化,不久后,杨豪离奇地死亡。案发现场的一封信和两枚指纹使女大学生江心月成了第一犯罪嫌疑人。正气凛然的公诉机关誓言要将凶手绳之以法,慷慨激昂的辩护律师却要维护被告人的清白。案情真相扑朔迷离,是自杀、他杀、还是情杀、更或者仇杀...... 【庭前准备程序】: (法院)书记员查明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是否到庭。 【书记员】(站起来):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4)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5)移动电话等一律关闭或静音; (6)不得发言、提问,不得进入审判区; (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上述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开始】: 【书记员】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依次入座。)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全体坐下。”(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坐下)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心月已经在羁押室候审。本案证人现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清江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现在开庭审理第[20711]号江心月涉嫌杀害杨豪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被告人王心月到庭。(两名法警将被告人王心月押解到被告席。被告人低着头入庭,站在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面向审判席而立。)【审判长】:被告人请抬头面对本庭(被告人把头抬起面对审判长)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江心月,23岁,1 9 8 7年11月20号出生 【审判长】:被告人民族、职业、住址? 【被告人】:汉族,现为一名在校大学生,住于清江大学。 【审判长】:你曾经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行政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江心月谋杀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合议庭由清江市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昆伦担任审判长,并由陈丽善、钟汉栋共同担任审判员,书记员蔡艺枫担任法庭记录,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律、徐翔出庭支持公诉。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泳滨、孙丽娜出庭为被告人江心月辩护。(被宣布的上述在座人员,应分别举手示意)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请问被告人、公诉人是否申请回避? 【公诉人1】:不需要。(一人回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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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原告(被上诉人):甲(男)。 被告(被上诉人):丙(男)。 被告(上诉人):乙(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与乙于1995年2月20日登记结婚。1997年2月21日乙产下一女,取名甲某。2004年4月5日,甲与乙经我院调解离婚。(2004)*民初字第7760号调解书载明:甲某由乙负责抚育,甲自2004年4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三百元,至甲某十八周岁止。2008年7月13日,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甲、乙与甲某的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2008年7月24日,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朝阳司鉴所〔2008〕物鉴字第579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不支持甲是甲某的生物学父亲。2008年7月30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甲某与丙、乙的亲权关系进行了鉴定。2008年8月4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京正〔2008〕物鉴字第34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在不考虑双胞胎或近亲的前提下,极强烈支持丙、乙是甲某的生物学父母。 经询问,丙称:“我和乙于1988年认识,经过几次接触后,彼此有有好感。在1989年(具体月份已经记不清)发生了性行为。自那一次性行为之后,我就出国了,直至1996年我从国外回来,双方一直没有联系。我从国外回来后,在一次偶然的机会遇到了乙,当时我们又发生了一次关系,也是最后一次。2008年,突然接到乙的电话,她要求我协助做亲子鉴定。我还感到很突然。经过鉴定甲某为我亲生女儿。2009年,甲将我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我支付抚养费。此案已经贵院审理,并进入执行阶段。”

庭审中,甲提供住院病案等材料,以证明甲由于心脏搭支架等身体原因,不再具有生育可能,因此,丙、乙侵犯其生育权。丙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上述材料不能证明该事实,且生育权并不属于人格权的范围。 现甲认为丙、乙的行为不仅剥夺了甲的生育权,而且给其名誉和精神都造成重大损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乙公开给甲道歉;连带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丙辩称认为:首先,甲主张丙侵害人格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甲主张的生育权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中人格权的范围。甲主张侵害其名誉权不能成立。丙在与乙进行性行为时并不希望被第三人知晓,是隐蔽行为。丙对甲若干年后名誉权是否会受到侵害并不知道,也不可能预见。丙的行为仅应受道德规范的调整,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其次,丙实施的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甲不能生育,且也没有给甲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不存在侵犯生育权的事实。甲感到痛苦的根源在于乙婚内不忠,违反夫妻相互忠诚义务,以及乙在有能力有机会告知甲婚内所生孩子甲某非其亲生子女的前提下而故意隐瞒、欺骗甲。因此,乙的行为是甲精神痛苦的根源。综上,不同意甲的诉讼请求。 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主张其因乙、丙的婚外性行为并产下一女而名誉权、生育权受损,产生精神痛苦,其主张在民法上可称为配偶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本案中,乙在已为甲配偶的情况下,与丙发生婚外性行为并与丙产下一女,该行为明显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构成对甲作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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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开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书记员)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张、赵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张、第二被告人赵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张:我叫张,1990 年 4 月 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张:我大学文化、是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住在···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 张: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 张: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 2011 年2月 28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张:同年 3 月 1 日被逮捕 (审判长):被告人张,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已经于 2011 年 4 月 1 日收到。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赵:我叫赵,1990 年 7 月 18 日出生,出生在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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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8、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戒,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吴天海,男,34 岁,汉族,1969 年 5 月11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住滨海区1 栋15 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里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马国栋,男,35 岁,汉族,1968 年1 月2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法人代表,住香榭大道8 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查尔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由第三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第三人:我叫刘玉珏,女,57 岁,汉族,1946 年2 月4 日出生,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住世纪新村23 号楼。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第三人,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第三人:没有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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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书记员: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书记员: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王菲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1: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2: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已到庭。 被告:被告张乐奕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1: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2: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诗已到庭。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明已到庭 被告天涯代理人:被告天涯在线委托代理人蒋桂阳已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

攻击。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6号。 原告代理人1:张雁峰,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2:董宇琼,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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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第一幕庭前准备和正式开庭 书记员1: 请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1: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原告2是否到庭? 原告2: 到庭。 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A、B是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到庭。 书记员1:被告3是否到庭? 被告3: 到庭。 书记员1: 被告委托代理人C是否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到庭。 书记员1: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五)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 (六)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书记员1: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4: 请坐下! 书记员1: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 审判长4: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原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2:2,罗思琪,女,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毕节市人,七星关区小学教师,住七星关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

民事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角色:审判长(法官) 李舒洁1名 书记员沈倩倩 诉讼代理人(律师)原告:张叶艳被告:刘艳 原告(杨某:方宇媛,小青:江菊阳,的三个叔叔(顾天琪徐旭季晓明))4名被告(吕某)倪云凯 证人(村委会代表)宋悦曹沁 法警刘卫 时间:2010年12月2日 地点:XX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人物:审判员主审法官原告被告当事人 审判员:李舒洁 书记员:沈倩倩 原告:李一,男,1965年2月生,住海平村 李二,男,1968年8月生,住海平村 李三,男,1972年8月生,住海平村 杨某,女,1979年6月生,住湖州市通江路28号 委托代理人:张叶艳 被告:吕某,男,1968年5月生,住海平村 委托代理人:刘艳,男,XX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抚养权纠纷 案情梗概:2000年,有一女婴小青出生在海平村,其母弃子逃离(小青的母亲杨某是被拐骗到海平村嫁给小青的父亲李某),李某为某市的某煤矿的矿工,2002年因煤矿失事李某不幸死亡。小青无人管养,他的三个叔叔都不愿接管她。小青就被姑姑带走,不幸再次发生,姑姑发生意外死亡。这时有位好心的未婚中年男子吕某收养了小青(吕某与小青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一养就是八年。八年后,政府责令补贴2002年煤矿失事受害人家属30万元补贴金。于是,就发生了争夺抚养权大战。小青的生母出现要夺回抚养权,小青的叔叔也说小青的养父没有抚养资格,就和小青的生母将小青的养父吕某告上法庭。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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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寻衅滋事 洛阳法院少年庭 审判长:1人 审判员:2人 书记员:1人 公诉人:2人 辩护人:2人 被告人:3人 被告人:贾浩,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包志林,本市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洛阳市六十五中八年级学生 法警:4人 基本案情:贾浩与丁新同为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天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场同意,叫贾浩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学校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林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诉人安机关抓获。[书记员] (到庭宣读):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核对身份)份)。 1、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吸烟、随地吐痰; (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 (7)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无线电通讯接收器、 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摄影器材和无线电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请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侮辱、诽谤、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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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 涂雪莉 角色:原告刘佳丽原告代理人1李航原告代理人2张晓 被告王韬被告代理人1郭雨被告代理人2从欢 第三人郝欣欣、牡丹 审判长一名余飞审判员1和审判员2 书记员一名马艳 (共12人) 一、庭审准备 二、开庭准备 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时不得随便走动,不准进入审判区,非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发言、提问。如帝听人员对法庭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3)非经法院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4)对违反法庭纪律失,由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劝告制止,不听劝阻的,视其情况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没收胶卷、录音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宣布开庭 审:现在查明原告的要素, 原告刘佳丽委托李航、张晓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为委托代理。 被告的要素 被告曾泽飞委托郭雨、丛欢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为委托代理。 第三人的要素,第三人郝欣欣、牡丹 审1:原告,你对被告及第三人出庭及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原:没有 审2:被告,你对原告及第三人出庭及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被:没有 审:第三人,你对原告及第三人出庭及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第三人:没有 审:经审查,上述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与代理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委托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原告刘佳丽诉讼代理人李航出庭参加诉讼。准许被告王韬诉讼代理人郭雨出庭应诉,准许第三人从欢出庭参加诉讼。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佳丽不服被告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一案。 书记员:现在开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曾泽飞担任审判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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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大学模拟法庭。 本案是一起民事诉讼案----原告子志与被告潘铭全债务债权纠纷一案。角色出演: 1、书记员一名立志 2、审判长一名潘铭全 3、被告人一名荆德强 4、原告人一名子志 5、证人一名钰昊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书记员(立志):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1、未以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移动、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震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和司法警察有权制止,并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在羁押室等候庭审,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报告完毕。 审判长(潘铭全):谢谢书记员,请坐。(待书记员上交材料,归为就座)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原告,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 原告(子志):我叫子志,26 岁,汉族。1993 年 4 月 2 日出生,大学老师,在交通大学德园6栋530居住。 审判长:被告,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 被告(荆德强):我叫荆德强,45 岁,汉族,1974 年 5 月 2 日出生,运输司机,现在市合川区居住。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收到,十天前收到。 审判长: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庭,按民事诉讼法第 54 条的规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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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东(已满18周岁)和李鬼(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均系化名)均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两人是老乡,平时总在一起玩,且均喜欢上网,平时没事总泡在网吧里,但是上网需要很多钱。王东和李鬼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靠打工勉强供他们上学,已经拿不出多余的钱供他们玩乐了。 2009年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王东和李鬼从网吧出来,身上仅有的20块钱只够让他们吃顿晚饭了,接下来的日子该怎么过呢?两人合计了一下,决定铤而走险,找个有钱的同学,抢点钱。当天晚上8点左右,王强和李鬼埋伏在学校附近的一条小路上,外出的同学陆陆续续回学校了。突然隔壁班陈刚引起了他俩的注意,听说陈刚家挺有钱的,开学的时候还是他爸爸开小车把他送到学校的,他俩决定就找陈刚下手。王东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和李鬼一起悄悄地从陈刚后面跟了上去,随后两人互相使了一下眼色,李鬼冲上去一手搂住陈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陈刚想反抗,王东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说:不要动,我们是求财的,再动我砸死你!两人把陈刚拖进了边上的树林,逼陈刚把身上的钱拿出来,陈刚不肯,李鬼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陈刚还是不肯,王东举起手里的砖头就砸在他头上,流血了,陈刚不敢反抗了,李鬼上去从陈刚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现金。这时,前面好像有人(注:系附近某电子厂员工杨阳上中班回家路过)经过,王东和李鬼拿着钱赶紧逃走了。陈刚找到同学胡军,把自己被人抢劫的事情告诉了他们,胡军随即拿出自己的手机报警了。民警迅速展开了调查,两个小时后,民警在学校附近的网吧里把正在上网的王东和李鬼抓获,两人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医鉴定:陈刚头部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 审判席(3人) 书记员席(1人) 公诉人席(2人) 辩护人席(2人) 法定代理人席(1人,设置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 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 法警席(2人) 第一阶段: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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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小学活动方案 活动时间:2019年11月28日 活动地点:会议室 活动主题:普及法律知识,树立守法观念,共建法治社会 活动目的: 1、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程序、过程; 2、利用身边的人和事的案例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增强学生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锻炼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提高他们分析判断、辨别是非的能力;让更多的学生去关注法律、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真正的法治公民。 3、加强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进而建设和谐平安校园,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校园氛围。 参加人员:德育处、各班主任老师、各班班干部 承办班级:四、五、六年级 具体方案如下: 一、主要参与人员的公开报名要求. (1)审判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男女不限,要求口齿伶俐,普通话标准,应变能力强、表达能力强。 (2)辩护律师2人、公诉人1人,男女不限,要求口才良好,有较强的思辩能力,口齿伶俐,普通话标准,反应敏捷。 (3)法警2名,限男生。

(4)当事人4人(被告1人,原告1人,证人1人),要求有一定的表达能力。 二、模拟法庭简单流程安排: (1)由主持人介绍本次活动目的及简要案情 (2)介绍参加本次活动的嘉宾 (3)模拟法庭开庭审理 庭审部分完全按照我们国家现行法庭审理的正规模式来进行 A、庭前准备 B、法庭调查 C、法庭辩论 D、合议宣判 (5)主持人宣布结束 三、时间安排: (1)筹划准备阶段:(4月21日——4月25日) 开始公开报名,并进行统计人数;确定开庭审理案例;确定参加庭审人员及角色分配 (2)演练阶段:(4月26日——5月10日) 形成模拟法庭的雏形,大家一起排练演习;联系法院领导进行指导,以求进一步完善;在法院法官的指导下对剧本进行修改和完善;参加人员多次组织排练改正,准备正式演出;进行模拟法庭的彩排(3)正式演出阶段:(5月12日) 正式演出时间令行通知。届时将面向全校师生,尽展我校学生的新风采,突显我校法治实践教育特色。 (4)活动总结阶段:(5月13日) 本次活动结束之后,我们将进行全面总结,找出优点与不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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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精选) 1.二被告人黄某、王某预谋对张某(女,二十二岁)进行抢劫,二人购买了弹簧刀、胶带、手套、假胸卡等作案工具,并事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踩点观察。后两人按照事先分工,携带作案工具,假冒维修工进入张某所在公寓欲实施抢劫。因张某对二人行为产生怀疑而有所警惕,二人未敢实施,即逃离,在逃离途中被保安人员抓获。 分歧意见: (1)二人构成抢劫罪,但系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二被告人系抢劫罪且系犯罪未遂 解析要点: 在犯罪预备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预备形态;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下一步的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在犯罪实行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未遂;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犯罪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 支持犯罪中止。二被告人行为处于预备阶段,且由于自身原因而非外部原因放弃。 2.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01年4月3日20时许,开着桑塔纳牌出租车刚好到家进屋休息,突然听到有人砸自己家的门窗玻璃,出屋发现四名男子(林某、王某、王某某、冯某某)从自家院旁分乘两辆摩托车逃跑。张某与其妻孙某某,开着自己的出租车紧追。当追至加油站附近时,其中由被害人林某与冯某某骑的一辆摩托车左右摇摆,企图阻止张某超车,张几次试图超车,欲将二人别倒抓获。当被害人林某的摩托车往与右打方向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猛踩油门欲从左侧超车时,将林某、冯某某的摩托车撞倒,致林某当场死亡(致肝破裂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冯某某轻微伤。犯罪嫌疑人张某将摩托车撞倒后没有踩刹车,继续往前行驶120米自动熄火,张某见二人躺在地上不动,便拨打110报警等待,后民警赶到将两被害人送往医院。 分歧意见: (1)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2)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解析要点: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即致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损害,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丧失。在法律意义上伤害的结果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形态。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普通过失,即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支持故意伤害罪。 3.罗某在明知杜某等三人暴力抢得被害人的信用卡、控制其人身自由、并逼使其说出密码的情况下,仍持该卡分别从中国交通银行某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某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某储蓄所帮杜某等取走人民币 4.5万元,后被查获。 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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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全体起立。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陆一、张二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陆一、张二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陆一的基本情况?

陆:我叫陆一,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北京路102号。 审:被告人张二的基本情况? 张:我叫张二,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园西路2号。 审:被告人陆一,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陆:属实。 审:被告人张二,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张:属实。 审:被告人陆一、张二,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陆:2001年3月21日收到。 张:2001年3月21日收到。 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一、张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李玲、潘文洛组成,由张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肖娴姗担任法庭记录;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唐恒金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陆一委托,大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仇殊伊出庭为被告人陆一辩护,受被告人张二委托,青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熊亮亮出庭为被告人张二辩护,受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的家属的委托,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冬芳出庭为其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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