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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车和治安防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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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车和治安防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5座以下小型客车。

第三条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交通行业的发展相协调,按市场需求执行总量控制。

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新增运力投放计划和出租汽车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辖三县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提出辖区内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出租汽车行业执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正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执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优质服务、创建文明行业等活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安全运营、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和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方面事迹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2011年精编采购管理表格大全(doc 55个 xls 4个)确定经营者,具体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车,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实行企业化经营。

经营者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取得经营权,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有关手续,方可开始运营。

第八条经营权以单台车辆为较量争论单元,取得经营权

的出租汽车按单车颁发车辆运营证,一车一证。

取得经营权后3个月内未将车辆投入运营的,视为捉

放弃。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8年。

出租汽车企业收购出租汽车并实行企业化经营的,或者出租汽车及时更新为安全环保舒适性车辆的,可以适当延长其经营权期限,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的转让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管理。

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内,经营者可以按规定管理出租汽车报废、更新手续,经营权剩余期限结转给新车。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登记,领取并签署统一格式的转让合同。

第十二条受让人应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就剩余年限的经营权签订使用合同,到相关部门管理手续,并领取新的车辆运营证。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以公平竞争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在经营期内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经营者,优先取得经营权。

国家、省对经营权期满后的处理有新的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对经营者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运营,交回有关运营证件,拆除计价器、顶灯,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交通、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经营权期满未继续取得经营权的;

(二)经营者终止经营的;

(三)经营期间发作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被吊销运营证的。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我国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最新精编)(12个doc1个ppt):https://www.wendangku.net/doc/418623210.html,:

(一)经营与接受委托管理服务的出租汽车不少于600辆(其中不少于100辆由企业出资购置且实行企业化经营);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固定泊车场地;

(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态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四)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

员;

(五)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已在经营的出租汽车企业,渠道营销案例汇总(最新精编)(19个ppt11个doc)其出租汽车全部由企业出资购置且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个别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规定的出租汽车;

(二)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意。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非企业化经营的出租汽车应当委托出租汽车企业实施服务与管理,双方应当签订统一格式的合同并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合同文本由市交通、工商部门监制。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地址或者更新车辆,应当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出租汽车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股权,应当按规定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运营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不得擅自停止、终止出租汽车运营,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停止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在停止或者终止运营前30日内告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终止运营的,应当在终止运营后10日内交回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规定的车型,喷涂符合统一规定的颜色;

(二)依照规定安装标志顶灯,设置空车待租、暂停服务等运营标志;

(三)在车辆规定部位贴挂运营价格标准、监督电话号码,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四)车身、车厢、行李厢整洁,座套洁净,车辆设施完好,尾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五)配备灭火设备,安装检定合格并附打印装置的税控计价器;

(六)依照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实时监控功能的设施;配备城市智能电子收费系统等技术设备接口;

(七)车窗不得使用有色玻璃,不得粘贴太阳膜以及喷印其他标志、标识。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转为非经营性车辆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和专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载;

符合前款条件的驾驶人员,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客运资格证,2年内可以从事出租汽车驾驶。

被吊销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客运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每辆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3名。

第三章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遇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应当服从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二)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三)与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

(四)制定服务规范和安全行车、治安防范等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

(五)依法办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迫性保险;

(六)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管理以及乘客投诉制度,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七)按规定实行运营交接-班,共同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八)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以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一次性买断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以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九)不得使用无车辆运营证或被暂扣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从事出租运营;

(十)不得聘用无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运营;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提

供管理和服务;不得违规收取各种费用,不得克扣、截留政府发放的各种政策性补贴款。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明确并落实下列治安责任:

(一)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

(三)进行内部治安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四)共同公安机关建立相应的治安防控网络。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三)出租汽车空车待租时,应当开启空车待租标志;

(四)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车费;

(五)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

(六)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七)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

(八)不得在禁停路段内泊车载客或者无故拒载乘客;

(九)不得中途倒客、甩客、敲诈乘客;

(十)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设有出租汽车

专用泊车场的区域运营的,应当进入专用停车场,并服从调度,依次排队候客,不得场外揽客、扰乱站场秩序;

(十一)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应当设法归还失主,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不得拒绝乘客使用城市智能电子收费系统支付租车费;

(十三)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四)服从公安机关对出租汽车进行的治安检查,交强险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讲演,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车险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谢绝或者终止服务:

(一)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或者遇到红灯停驶时要求搭乘的;

(二)乘客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

(三)乘客携带超出车辆行李厢容积物品的;

(四)乘客携带宠物及其他污损车辆物品的;

(五)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陪同时乘车的;

(六)乘客有其他违法要求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车、停车;

(三)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车费,并支付乘车途中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四)不得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乘客违反前款第(一)、(二)和(三)项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车费,乘客应当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支付。

乘客污损车内设施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一条乘客夜间要求驶往边近、偏远地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公安派出所、治安报警点或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乘客不予共同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

(一)不使用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二)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的;

(三)因驾驶员的过失或车辆原因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五)驾驶员拒绝乘客使用城市智能电子收费系统支付车费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

(一)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遇乘客示意停车后不载乘客的;

(二)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在停靠站点或路边候客而不载乘客的;

(三)载客途中未经乘客同意而中断、终止服务的;

(四)在运营期间挑拣乘客的。

第三十四条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以及客流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并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任何单元不得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垄断运营业务。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根据乘客意愿,按照规定且自停车,轻易乘客上下。车辆保险

在中心城区的道路上,公安部门应当根据轻易乘客的原则和道路交通条件,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并设立较着标志;出租汽车应当在停靠站点且自停车,上下乘客。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出租汽车经营成本的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出租汽车租费标准的方案,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非本市市区出租汽车不得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运营,送客至本市市区返程的除外;外地出租汽车在本市市区行驶的,必须关闭空车待租标志。

禁止使用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非机动车、电瓶车等不符合国家运营车辆标准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

乘客认为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投诉。乘客投诉应当提供所乘出租汽车车牌号、乘车票据、起止地点、行驶路线、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资料。

乘客自投诉之日起5日内不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或者不协助调查的,视为放弃投诉权利。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现乘客投诉依据不充分、证据不足,或者属于无理取闹、恶意诬陷的,可以拒绝受理。

被投诉的驾驶员及所在企业应当协助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投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询问的,视为放弃申辩。

第三十九条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受理后,可以将计价器及其附属装置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并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确认,由此发作的直接费用由乘客

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者承担。

第四十条驾驶员对经营者的投诉、驾驶员及经营者对出租汽车管理工作人员的投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遇有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员报警求助时,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救援,保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经营者的资质条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运营、从业人员文明服务教育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对驾驶员客运服务情况,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以实行记分制考核。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制止扰乱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的行为。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公路征费稽察站、客流集散点、出租汽车停车场及停靠站点、车辆

维修和检测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元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可是,应当保守被检查单元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情况。

第四十六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运营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凭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提供车辆运营证等有效证明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被暂扣的车辆;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者经查实属于无证运营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意,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暂扣的车辆;对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暂扣车辆。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保管费用。车辆在被暂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的,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二)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车辆运营证;

(三)擅自停止、终止出租汽车运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

(四)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五)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车辆运营证;

(六)未建立出租汽车车辆及驾驶员档案,或者未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或者拒不配合出租汽车管理

机构调查处理乘客对其投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八)未按规定执行运营交接-班制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100元罚款;

(九)车容车貌不整或者运营标志不全的,责令改正,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日常经营管理混乱,资质条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等考核不合格的;

(二)以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一次性买断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以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

(三)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费用的;

(四)克扣、截留政府发放的各种政策性补贴款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或者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的,给予警告或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租车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绝乘客使用城市智能电子收费系统支付租车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的罚款;

(四)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故意绕行或者运营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无故拒载乘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七)中途甩客、倒客、敲诈乘客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站场外揽客、扰乱站场秩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超出许可的运营区域运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五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没有落实《治安责任书》规定的责任或拒不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治安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罚款;

(二)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乃至发作利用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治安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及乘客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环保、劳动与社会保障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其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不按照规定受理、处理乘客投诉的;

(五)违法扣留出租汽车或者车辆运营证的;

(六)不按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行车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行车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行车的正确使用与大家的人身安全息息相关,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认真执行: 1、使用行车前,必须确保行车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如按钮装置、起升、下降、左右运行动作是否灵敏、准确等,另应当确保索具、锁扣等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应注意现场吊运环境,避免给人员、物件、设施带来意外损害。尤其注意吊装大物件时,一定要确保人、物安全。 3、注意选择合适长度的索具进行吊装作业,避免绳索过长或过短。 4、正常情况下,严禁用限位、急停、反向操作来控制行车停止。 5、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 ①超过额定载荷不吊; ②指挥信号不明、光线暗淡、起吊重量不明不吊; ③行车栓挂工件直接加工不吊; ④吊绳和附件捆扎不牢、不符合要求不吊; ⑤斜拉斜挂不吊; ⑥工件上站人或者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件不吊; ⑦氧气瓶、乙炔、与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武平不吊; ⑧带有棱角货物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保护措施不吊; ⑨埋在地下或者水中的物件不拔吊; ⑩对于违章指挥,行车工有权给予不吊; 6、限位器不允许当作行程开关反复使用,此操作容易造成限位装置失效,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7、严禁大小车及上下车三线同时使用。 8、禁止用手柄线牵拉其他物体、调整吊物方位。 9、行车不用时,应将起升机构停至车间一侧且勿将手柄放于地上以避免压损,挂钩应高于2米。 10、禁止用行车提拉压于重物下的物件,此操作容易造成不可控的情况出现。 11、请不要过度点动操作,此操作容易造成电机等部位紧固连接松动及刹车端轴断裂。 12、应保证通往行车开关电源的通道通畅,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关闭电源,车间所有人员都应当知悉开关位置。 13、各车间、班组负责人每天上班作业之前要对行车的完好状况进行确认,机修班每周对行车的完好状况进行确认并记录。 14、当行车出现使用问题时,应当立即断电、悬挂禁止使用的标志,告知相关负责人员处理,避免出现严重后果。

(完整版)桥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桥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四、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五、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六、起重机日常维护保养和常规检查制度 七、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制度 八、起重机交接班制度 九、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十、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 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十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十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十三、起重机之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起重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 执行。 5.协助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 请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 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监督、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事故隐 患整改。 8.参与组织起重机械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 部门报告起重机械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用培训,有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起重机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知识培训,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 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执证操作,定期复审。 3.有高度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 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质量。 5.协助起重机械日常检查,配合维护保养人员对起重机 械进行检查和维护。 6.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7.密切注意起重机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设备、机件有异 常情况或故障,及时向部门相关人员报告,及时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8.做好当班起重机械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9.保证起重机械清洁卫生。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79254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据《道路交通法》,以及地方政府相关法规政策,结合车辆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中所指车辆包括:公务车、商品车(含试乘试驾车)、租赁车、工作(工具)车等所有权属公司的车辆。 1.3 适用范围:公司所属经营单位及全体员工。 2. 组织管理 2.1 车辆安全管理实行所属使用单位和所属使用个人责任制管理。车辆使用 的个人必须签订《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 2.2 管理职责区分 2.2.1 行政部: 1) 负责公务车、工作(工具)车的计划申报、调配、维修费用审核、证照 及路桥费办理、年审年检和登记统计。 2) 负责公务车使用单位\使用人(责任人)《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附件一)的签订。 3) 组织对车辆交通事故、案件的调查处理或协助交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4)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使用单位、使用人的公务车、工作(工具)车管理和使用情况,车辆的技术性能安全状况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检查。 5) 及时参与或协调公务车、工作(工具)车跨单位(部门)、使用人的车辆交接工作(附件二《公务车辆交接清单》) 6) 负责组织车辆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 7) 建立、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2.2.2 各经营单位责任人: 1) 负责对本单位(或个人)所管理、所使用的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做好本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2) 严格按照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定人定车定位管理。 3) 对车辆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必须进行车辆安全管理检查。落实执行“三包一处理”,即包员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检查、包不出或少出违章事故。发现问题或出现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或处理,以减少或避免损失。 4) 安排专人做好本单位车辆的使用登记、统计和审验等管理工作。 5) 负责对本单位车辆交通违章和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协助配合交管部门或公司总部对本单位重大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 6) 配合做好交管部门和地区安委会对本公司本单位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以及其它安全评比等活动。 7)做好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记录。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和车辆负责人签字。 8) 做好车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抓好专职司机和员工的安全培训及职业道德教

驾驶员安全管理奖罚制度及管理规定

驾驶员安全管理奖罚制度及管理规定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驾驶员安全管理奖罚制度及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公司管理,把安全工作纳入工作日,并作为评比先进的重要参考条,将对安全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人员授予荣誉与物资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包括机械事故),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给予处罚。 一、奖励制度 1、积极参加安全例会、积极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2、经常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正确处理避免事故发生的。 3、在驾驶过程中,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各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任何事故发生的。 4、工作积极,责任心强、经常关心车队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 5、爱护车辆、文明驾驶、节约用油、对车辆保养较好的。 达以上5条的,年终奖励安全奖500元。 6、一年度内无任何刮擦司机奖励安全奖500元 二、处罚制度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的,一次罚款100元 2、对发生重大恶性事故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造成损失很大,影响极坏的,对当事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3、违章指挥,迫使驾驶员带病出车,纵容驾驶员违反纪律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

4、严禁酒后驾车,对酒后驾车的,一次罚款500元,因酒后驾车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5、严禁非驾驶员开车,发现电动机驾驶员开车的,一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6、事故损失费在100-500元,对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者,赔偿损失费的50%;对负有同等责任者,除批评教育外,赔偿损失费的30%。 7、事故损失费在500-1000元,对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者,赔偿损失费的30%;对负有同等责任者,除批评教育外,赔偿损失费的5% 8、事故损失费在1000元以上的,对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者给予20%的经济处罚,对负有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者,除批评教育外,赔偿损失费的5% 9、事故损失费在万元以上的,对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者给予损失费10%的经济处罚外,并给予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负次要或同等责任者,赔偿损失费1%或警告。驾驶员被吊扣驾照或在事故待处理期间,安排其他工作,对不听从安排的,停发工资。 10、司机无故不参加安全例会,一次罚款20元,无故迟到、早退经查出的一次罚款10元,年终累计5次取消年终安全奖和安全评先资格。 11、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限速;工程作业车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异常路况按指令行驶);其他车辆,轿车不得超过120公里/小时,面包车不得超过100公里/小时,专用车辆按照作业规定速度行驶,否则,对违反者一次罚款100元.

桥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桥式起重机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2017年1月 目录 一、目的 (1) 二、适应范围 (1) 三、起重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 四、起重机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2) 五、意外事件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3) 六、起重机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规程 (4) 七、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5) 八、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5) 九、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9) 十、起重机之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1)

十一、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制度 (12) 十二、起重机交接班制度 (13) 十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4)

一、目的 为加强中心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此制度。 二、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应我中心桥式起重机使用人员以及起重机管理人员。 三、起重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起重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监督、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整改。

8、参与组织起重机械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安全环保部门报告起重机械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用培训,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四、起重机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知识培训,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执证操作,定期复审。 3、有高度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质量。 5、协助起重机械日常检查,配合维护保养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 6、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7、密切注意起重机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设备、机件有异常情况或故

出租汽车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出租汽车行车安全管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出租汽车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 例》牢固树立“文明行车,安全第一”的思想。基本要求 做到如下; 1、规范遵守交通规则;(1)不无证驾车。(2)不酒 后驾车。(3)不吸烟驾车。(4)不违章超车。(5)不压 线,骑线行车。(6)不穿托鞋、高跟鞋、长摆裙、带耳 机、耳塞驾车。(7)不熄火、空档滑行。(8)不逆行 驶。(9)不在禁鸣区鸣号。(10)不驾驶车身不洁的车。 (11)不乱停乱摆车。(12)不故意挤逼相邻车。(13) 不疲劳驾车。(14)不穿插,超越警车及护卫车队。 2、服从交警的管理、指挥、严禁在主道及副车道上刹 开快车、乱停靠、乱调头、乱洗车。

3、自觉做到“一树、二严、三勤、四慢、五知、六不、七禁、八防”确保行车安全,行车文明。 一树: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二严:严格遵章守纪,严格操作规范。 三勤:勤清洁、勤检查、勤保养车辆。 四慢:情况不明、视线不良、起步会车、通过交叉路口危险地段及繁华地段慢行。 五知:知情况、知路况、知气象变化、知人车动态、知乘载规定。 六不:不开英雄车、不开霸道车、不开赌气车、不开带酒车、不开急躁车、不开麻痹车。 七禁:禁止酒后开车、禁止吸烟开车、禁止谈笑开车、禁止饮食开车、禁止违章超载、禁止争道抢行、禁止超速行车。 八防:让车防里档、会车防车后、跟车防急刹、超车

安全行车管理制度.doc

安全行车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增强运行工区驾乘人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1安全行车规定 1.1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 1.1.1工区所有车辆的驾驶人员(含操作队值班车辆)均应由公司批准的具有驾驶资质的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得驾驶工区机动车辆。 1.1.2驾驶人员应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1.1.3操作队值班车辆驾驶人员应服从驾驶班班长、操作队队长、当值值班长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做到出车及时、驾驶安全;工区生产用车驾驶人员应服从驾驶班班长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不得私自出车;

1.1.4操作队值班车辆应履行车辆每日交接手续,确保油料充足,车况良好,不符合车辆交接条件的,接班人员应及时指出,并向驾驶班班长汇报。 1.1.5驾驶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工区、操作队组织的安全教育及有关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1.1.6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1.1.7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1.1.8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 1.1.9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位车辆。

1.1.10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 1.1.11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1.1.12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1.1.13车辆的出行执行派车单制度。 1.1.14驾驶班应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1.1.15执行行车任务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工区规定的行车路线,驾驶途中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1.16不准酒后驾车,驾驶中不准打手机,不准吸烟,不准与同车人说笑、聊天。

车辆入厂及司机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车辆入厂及司机安全管理 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4170车辆入厂及司机安全管理制度 Vehicle entry and driver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了贯彻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规范外来人员及车辆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公司时,必须先到门卫进行登记、完善安全手续,由门卫协调通知相关部门。严禁外来人员在公司内流串找人;未经许可,外来人员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大门,违犯者罚款50元。 二、因业务需要进入生产区的外来车辆,进门前应将随身、随车携带的火种(如烟、打火机、火柴、手机等)存放在门卫处,同时按要求认真戴好防火罩,防火罩不得歪戴、拖地或敷衍应付,并不得损坏。 三、外来车辆、人员在门卫处告知后不服从并擅自携带火种(包括烟、打火机、火柴、手机等)入厂者,一经查出,罚款200元。由于不认真造成的防火罩脱落或损坏,一经发

现,车辆应立即熄火,并负责将防火罩重新带好或更换,防火罩损坏者负责赔偿(每个防火罩按100元折价)。 四、外来人员严禁酒后进入公司办理业务或找人,如发现立即驱出厂区并对其进行相应罚款。 五、严禁在公司大门口及厂内吸烟、库区使用手机及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品进入厂区。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严禁在易燃区内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严禁外来人员在生产区修车。若发现有以上情况发生,公司将给予300元罚款。 六、外来车辆需进入生产区办理业务时,,应由相关业务人员带领进入。进入后必须服从生产管理人员指挥,做完准备工作后不需留人的应锁好车门跟随业务人员离开生产区。若需留人必须经生产经理同意。进入生产区不听从指挥者,罚款100元,若因此而造成事故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装、卸货的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厂区后,要认真学习并遵守相关装、卸车安全操作规程,以保证装、卸车过程中的安全。若因不遵守其规程造成事故损失的,按损失大小追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正式版)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 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为加强施工现场对汽车式起重机(以下简称汽车吊)安全使用的管理, 强化对汽车吊的管理力度, 全面实施汽车吊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提高进场验收、安全交底的工作质量, 保障我公司施工生产安全有序进行, 确保施工现场汽车吊 的安全使用, 特作如下规定: 1、汽车吊的租用、管理, 各分公司必须有专人负责。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汽车吊实施准入管理, 汽车吊的租赁单位必须符合公司《汽车吊租赁合格方名录》, 车辆必须是检测合格的设备并持有《汽车吊准入证》, 没有准入证的严禁使用。 3、汽车吊准入管理的内容包括租赁单位的抗风险能力、汽车吊的拥有量、保养能力、完好状况、操作和指挥人员技能及现场服务质量等。 4、汽车吊准入证上标明租赁单位、汽车吊型号、最大额定起重量、车辆牌照号、操作人员姓名、发证单位、发证日期, 准入证有效期为六个月。 5、各分公司要对准入的汽车吊进行检查, 并对租赁单位进行年度业绩评定, 每年年末将年度业绩评定交公司动力设备科汇总, 动力科根据各单位的考核情 况结合日常的检查情况, 确定下一年度的《汽车吊租赁合格方名录》。因租赁单位发生设备严重失修、脱保, 服务质量不到位, 经总包单位指出后不及时整改的,

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为尽量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营运安全正常有序的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办法》,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此规定。 一、出车前检查,发现问题如不能自行解决的请及时报修。 1、检查车辆外观有无破损。 2、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3、检查车内扶手、拉环、座椅有无松动。 4、检查车内安全锤、灭火器是否齐全有效。 5、检查方向有无松旷,行车制动、驻车制动是否有效。 6、检查仪表各项显示是否正常。 7、检查门泵开闭是否有效,有无漏气现象。 8、检查灯光、雨刮器、内外后视镜是否齐全有效。 9、检查车载监控器、GPS系统是否齐全有效。 二、行车中的注意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司相关规定。 10、车辆行驶中,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标速行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 11、车辆行驶中,严禁熄火、空挡滑行。 12、在划有双向四车道或六车道上,车辆必须在右侧(慢)车道上行驶,严禁在左侧(靠近中心线的快车道)车道内行驶,严禁连续变更两条以上车道行驶。 13、在划有公交专用和优先车道的道路上,必须在车道内行驶。 14、车辆行经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应在导向车道内等候信号灯,严禁穿插、占道、闯红灯和黄色闪烁信号灯。 15、严禁压、越道路中心实线强行超车或行驶,严禁超越同线前车。 16、车辆调头或者左转弯时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提前100米至50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 17、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遇行人、非机动车横穿道路应当减速让行;遇行人行经人行横道必须停车让行。 18、车辆进站必须提前100米至50米减速至20公里/小时,同时开启右转向灯。 19、车辆进站必须按顺行方向单排停靠,严禁向右插队进站。 20、车辆进站停靠,前头于站牌平齐,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 21、车辆出站必须开启左转向灯,并依次按顺序出站,严禁向左强行甩头出站。 22、车辆在站内上下客必须停稳,拉好驻车制动后方可开门上下客,严禁从后门上客,前门下客(高峰期:上午7时至8时,下午5时至6时除外)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70037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安全合理化,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由公司名下的所有车辆。 三、使用管理 (一)车辆分类 1、行政车辆:主要用于总经理出勤及来客接待用车(或其他部门公务用车); 2、运货车辆:主要用于公司货物运输。 (二)车辆使用 1、全部车辆均由行政部管理,行政车辆原则上由总经理直接调派,其他货运车辆则由相关负责人合理调派,行政部指定专人为车辆管理员。 2、行政车辆必须填写附表1《出车记录表》,交予行政部车辆行政专员,确认出车时间并签字,行政司机方可出行;其他货运车必须填写附表2《出车单》,由相关负责人确认签字方可出行。 (三)车辆油卡管理 1、公司车辆统一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进行车辆用油管理,行政部根据每车每卡用油情况进行充值。

2、公司所有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人员应随时携带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须由纷享销客报总经理批准,并报行政部备案。 3、车辆加油卡办理后,车辆管理人员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在附表3《油卡充值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每月进行核对。油卡一经备案,不允许变更,如遇到特殊情况,如油卡坏了,不能正常加油时,需报行政部及时修理或申请现金加油。 4、驾驶员在使用油卡加油时,应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小票要保持连续性,月底按顺序粘贴在附表4《车辆用油统计表》上,由行政部统计每辆车的油耗情况。行政部每月记录每辆车实际行驶公里数做好车辆用油的调研工作,驾驶员在加满油时记好未行驶前的公里数和所加的油量,第二次加油前记录好已经行驶的公里数报给行政部进行统计核算油量及油耗情况。 6、行政部应实时了解车辆油卡的用油情况,在油卡金额接近500元时,及时申请油卡充值。 7、车辆管理人员在申请充值时,须做好《车辆用油统计表》工作,并保证《车辆用油统计表》及时上报财务,财务在对油卡充值审核时要对上次充值的用油情况进行审核。 8、车辆油卡充值申请审核通过后,财务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交车辆管理人员进行及时充值。 (四)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驾驶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确保车辆随时处于适合运行状态。 2、驾驶员负责及时发现、检查故障,车辆有问题时到行政部填写附表5《车辆保养维修申请单》,确保保养维修合格;对维修质量进行及时反馈。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编号:SM-ZD-16600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2、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符合以下要求: (1)须持有合法的与驾驶车辆相符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3、驾驶员的管理、宣传、教育 (1)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货主提供安全、及时、便捷的运输服务; (2)牢固树立驾驶员安全生产、安全驾驶的思想,做到

行车安全操作规范及运行管理制度

规范员工作业行为,提高生产效益。 2、使用范围: 行车操作人员及操作过程。 3.安全作业规范 3.1每台行车,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上岗操作证的行车工人操 作,操作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2行车工人必须了解行车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熟悉行车操作规范和 行车方面的基本知识,并清楚设备安全使用,维护规则。 3.3工作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戴上口哨,认真检查钢丝绳滑轮卷扬机、 吊钩、夹钩、撬棍等机具是否完好,如有问题及时排除和修整。 3.4工作前要明确分工,设专人指挥,以免发生事故。 3.5使用单位应建立行车工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 钢丝绳、链条和安全装制进行检查,性能不正常时,应立即排除。 3.6不准未经培训的无证工人操作,粗心大意操作,超负荷操作;斜吊斜拉 操作,破坏性野蛮作等一系列的违章操作。 3.7操作前,必须注意周边环境,保证安全。当行车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 才可以闭合主电源进行操作。工作结束时,应将电源的总闸拉开切断主电源,并将手柄扳回零位。 3.7.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准进行操作: (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的; (2)行车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的; (3)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的; (4)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的; (5)工作场地灰暗,无法看清地被吊物情况等的。 3.7.2操作人员,应遵守下述要求: (1)不得利用极限位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工作时,吊钩下严禁站人,

且人不能随构件上升下降;空中运行时,吊具位置不得低于 一个人的高度(约离地2.5米) (4)行车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5)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行车,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圈数; (6)不准同时按下两个使电动葫芦及主车按相反方向运动的手电门按钮; (7)吊具不工作时,不允许把重物悬于空中,防止零件产生永久变形; (8)严禁斜拉提升重物,带重物运行时,重物最低点离重物运行线路上的最高障碍物至少0.5m; 3.8.良故障,应立即切断电源。 3.9.落必须选好安全地点,待放稳后,再放入钢丝绳和吊钩,防止碰坏构件或其他设备,非操作人员不许接近。 3.10.严格禁止用吊钩运送或起升人员。 3.11.禁止用任何方法从行车上抛下物品。 3.12.工具、备品、紧固件、杂物等必须存放在专门的箱子内,禁止随便散放在行车上,以避免物件落下时发生人身或损坏设备事故。 3.13.吊运时必须弄清所吊物品的重量,选用适当的钢丝绳,不准使用不同直径钢丝绳,不准斜拉歪吊和超负荷吊运,如特别情况,应请示领导,经有关人员同意后采取有效措施方可吊运。 3.1 4.吊运构件及设备要衬垫好,防止弯曲、变形和磨损设备表面,工作时,人不准随设备构件上升下降,不能站在起吊构件下面。 3.15.吊运重大构件或大型设备和双机抬吊时,必须找好中心点以保持平衡,钢丝绳分开角度不得大于60°,长型构件最少要在构件上绕两圈紧锁好,起吊离地200-300毫米暂停,待检查安全可靠后,栓好牵引绳再继续起吊。 3.16.使用的绳扣,每一个捻距如有折断5-6丝,应禁止使用,不得指挥司机吊运埋在地下和被压住的构件和易爆品。 3.17.吊件降落必须预先选好安全地点,待放稳后,再放下钢丝

行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行车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9020 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Model of driving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行车工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行车起重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二、行车指挥司索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教育,经培训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指挥行车。 三、行车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行车安全操作规程、行车指挥制度及吊钩、吊具、钢丝绳报废标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四、行车作业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穿高跟鞋上行车,严禁跨越行车护栏,上下行车必须走专用的安全楼梯。 五、行车工必须保持充沛的精力上班。驾驶过程中,思想必须高度集中,不得打手机,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严

禁疲劳开车,严禁酒后开车。 六、行车工进班时必须全面检查行车一次,行车机电维修人员每天必须全面检查行车一次,设备技术科、安全环保科每周必须联合检查行车一次。所有检查必须详细记录。 七、仔细检查行车的控制系统、制动器、上升限位、联锁门及其他安全装置等,特别是对三大安全部件(吊钩、钢丝绳、绳头夹制器)作细致检查,有缺陷和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 八、机电维修人员每天检查行车时,仔细检查行车的电气控制系统、运行机构、制动器、钢丝绳、吊钩吊具和安全装置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设备技术科、安全环保科每周联合检查行车时,要仔细检查行车的金属结构、机械部分、电气部分以及吊钩吊具、钢丝绳等,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十、行车指挥司索人员指挥使用行车时,先仔细检查行车吊钩、吊具、钢丝绳,确认其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后方可指挥行车起重作业。 十一、行车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拉闸停电挂牌。未拉闸停电挂牌时,严禁检修行车。行车检查有可能危及人身安

汽车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汽车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起重机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为加强汽车起重机的全面管理,确保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相关部门发放的资格证。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 第三条起重机的使用必须遵守生产厂家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 第四条起重机的使用需经部门领导同意。 第五条操作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经司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已具备安全可靠使用条件,并做好保养作业和检查记录,方可按指挥信号作业。 2.对违章指挥,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3.起重机发生异常要及时报告处理,严禁带故障作业。 4.司机操作时要集中精力,注意信号和作业场区,避免发生过卷和碰撞。 5.检查保养起重机时必须停止作业。 6.坚持做到“十不吊”,即:(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起重机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7)氧

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六条在雨雪天、夜间进行吊装作业时,须有防滑、充分照明措施,严禁在风力过大时吊装。 第七条起重机作业完毕必须停入指定的车库或指定停放地点。 第八条定期对吊车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铆接、螺栓的联接情况。(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 第九条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冬季须做好必要的防冻措施。 第十条汽车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第十一条汽车起重机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全)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

驾驶员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驾驶员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5517驾驶员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Driver vehicle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本公司驾驶员及车辆安全工作的管理,落实车辆安全责任制,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章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驾驶员准入条件 第一条凡是在本公司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资格《机动车驾驶证》和相应准驾资质《从业资格证》,且证件须在审验有效期内,能熟练掌握驾驶机动车技能,拥有5年以上专职旅客运输驾驶经验; (二)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行车的各种疾病; (四)熟悉业务技能,对所驾车辆机械构造及安全部位的性能有基本认识,懂得机动车维护保养; (五)熟悉掌握道路运输法规和旅客急救知识; (六)三年内无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七)一年内无2次以上(含2次)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八)交通违法记分未满6分的; (九)未纳入行业管理部门黑名单的; 第二节驾驶员准入程序 第二条由驾驶员向公司提交自愿申请驾驶我公司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并申请办理公司上岗证的申请书; 第三条驾驶员本人提交以下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一)《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年审身体体检证明回执,工作简历表; (二)一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奖励先进、惩罚违章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教育、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安全管理组织 第三条行车安全实行公司、车队两级管理。 1、公司、车队应有分管安全的经理、队长,安全员,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 2、公司建立健全安全专职机构安全科。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人。 3、安全管理部门应做好安全预防教育,监理检查,事故处理工作。 4、坚持车辆例保制度。 驾驶员操作规程 第四条出车前 1、检查驾驶证、行车证件及随车工具是否齐全,对行车路线、时间做到心中有数。 2、检查机油、燃油、水是否达到要求,风皮带,灯光、喇叭、水、后视镜、铰接车连接机构是否存在异常现象,钢板弹簧是否牢固,车内安全设施是否牢固。 3、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轮胎螺丝,半轴螺丝,传动轴螺丝是否松动,转向机构是

否可靠。 4、发动车前变速杆应加入空档位置,每打一次马达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五秒钟,间隔时间不少于十秒。 5、发动着车以后用发动机怠速空转使水温升高到60℃以上,并且气压上升到4.5公斤/平方厘米仔细检查各仪表工作,正常后方可起步。 6、冬天冷车发动时,先用摇把空摇发动机15圈以上,发动后禁止猛踏油门。 7、起步后应试制动器是否有效,车门开关是否灵活。开始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待水温升至70℃以上时才能转入正常时速。 第五条运行中 1、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交通规则,认真执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不违章、不开斗气车、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让非驾驶员开车。 2、中速行驶、安全礼让、严禁开快车。根据不同车速和道路情况与前车保持一定安全间距。 3、超车看车头、倒车看车尾、让车时让车并减速。通过人行横道注意行人动向,通过铁路交叉路口和拐弯时,要提前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注意观察车、马、行人的动态。遇到骑车不稳的人时,在50米鸣号、30米减速、15米以外刹车,确保安全。严防侥幸通过。 5、会车要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夜间会车150米以外关闭大灯光、改用

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行车、电动葫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行车工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行车起重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2、行车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行车安全操作规程、行车指挥制度及吊钩、吊具、钢丝绳报废标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行车作业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行车工必须保持充沛的精力上班。驾驶过程中,思想必须高度集中,不得打手机,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疲劳开车,严禁酒后开车。 5、使用行车时必须全面检查行车一次,行车机电维修人员每天必须全面检查行车一次,每周必须联合检查行车一次,所有检查必须有详细记录。 6、仔细检查行车的控制系统、制动器、上升限位、联锁及其他安全装置等,特别是对三大安全部件(吊钩、钢丝绳、绳头夹制器)做细致检查,有缺陷和隐患及时处理。 7、机电维修人员每天检查行车时,仔细检查行车的电气控制系统、运行机构、制动器、钢丝绳、吊钩吊具和安全装置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行车维护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拉闸停电挂牌。未拉闸停电挂牌时,严禁检修行车。行车检查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也必须严格执行拉闸停电挂牌。 9、指挥行车时,指挥者应站在行车司机能看清楚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运行指挥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员或障碍物。 10、行车操作前必须先响铃,后送电,并确认大车轨道和小车平台上无人或障碍物后,方可开车。 11、行车工在开动起重机时,禁止三个动作(上下、左右、前后)同时进行,以免吊物摇摆伤人。 12、严禁吊物从人头上或重要设备上经过,严禁人员从吊物下面经过。 13、严格执行行车“十不吊”。即“超过额定负荷不吊”;“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歪拉斜挂不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带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管理人员违障指挥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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