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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权威解读:借名买房,房屋到底是谁的

最高院法官权威解读:借名买房,房屋到底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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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权威解读:借名买房,房屋到底是谁的

作者:司伟,最高人民法院

导读: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显然与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生效要件不符,该约定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若支持借名人依据借名买房协议确认对其房屋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则违背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则,混淆了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借名人在这种情形下的法律“身份”是真实“债权人”,而非真实“物权人”,既然如此,其提起

物权确认的请求就因依据不足而不应得到支持。

借名买房纠纷中,借名人主张房屋确权最主要的理由之一就是房屋的“真实权利状态与登记状态不一致”,其为该房

屋的真实权利人。“真实权利状态与登记状态不一致”存在的

可能性或制度根源在于,法律赋予不动产登记(簿)在不动产

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认定上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这就意味着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权属状态并不总是会与真实物权

状态相一致。

(一) 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力与权属争议

《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就登记生效的物权变动而言,该条规定体现的精神是,法律推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权属状况以及权利限制事项与真实情况保持一致。这主要包括了两层含

义:

一方面,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是指法律上的权利推定。

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力作为一种权利推定,

本质上是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也就是说,法律对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力的规定是一种证明责任或举证负担的规范,与实体权利的归属并不直接相关。因此,诉讼中,若当事人就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则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人首先被推定为真实物权人,对此无需再行举证证明。但作为一种法律拟制事实,登记表彰的物权状态并不总与真实物权状态相一致,故在民事诉讼中允许对此提出异议的当事人通过举证证明真实的物权状态,如果其能够证明真实物权状态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推翻登记簿记载所证明的物权状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认不动产物权的权属。

(二)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之区分与房屋权属确认

对于借名购买的房屋,在是否存在房屋所有权的真实权利状态与登记状态不一致,是否借名人实际上应为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从而应当据此确认借名人为房屋所有权人的问题上,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如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房款支付、房贷的偿还、双方之间关于借名买房及所有权归属的约定等证据,

能够证明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借名买房关系,则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是借名人购买房屋并取得所有权,被借名人虽然根据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文件被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但这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作出的权属登记因此而不具有原因行为的基础,从而导致最终形成的登记权利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此时,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力将因有证据证明权属的真实状态而遭到否定,从而应回归真实权利状态,故当事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应予支持。这种观点可称为“物权说”。

有观点在基本认同“物权说”结论的基础上,对于“物权说”的论证过程提出了不同看法。该观点认为,当事人之间通过借名的方式购买房屋,其本质是当事人之间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假装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当事人之间借名购买房屋构成虚伪表示,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的行为则构成隐藏行为。而虚伪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应被认定为无效,故据此作出的权属登记因此而丧失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从而不发生相应的物权效力,至于被隐藏的行为实为借名人买房,其是否有效,则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加以认定,如不存在无效情形,则借名人确认物权的请求应当被支持。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借名买房中,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并且已经基于这一基

础法律关系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故是唯一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借名人与登记权利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直接设立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借名人不能根据借名买房协议的约定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一观点可称为“债权说”。如北京高院在《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号)第十条中即规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究其根本,对于此种类型的权属争议,应作何种处理,实取决于对于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之区分以及不动产登记在此类法律行为中作用的正确认识。

在借名买房关系中,实际上主要存在两个合意:一个是存在于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的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合意;另一个是借名人(或被借名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买卖房屋,并据此向登记机构表达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合意。这两个合意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一致的,但在借名买房的情形下则出现了分离。对于这两个合意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和权利的性质,应作区分理解。

对于前者,首先应当承认的是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这点并无异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

下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当事人该约定的意思仍需根据合法性解释原则加以理解。由于房屋买卖关系中,法律赋予不动产登记物权移转的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房屋权属不能仅仅依据当事人约定而发生变动,还需登记这一生效要件相结合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因此,当事人虽然约定了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借名人,但该约定并不发生物权效力,房屋所有权因此并未转移由借名人享有,只是在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产生了以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

定的条件时完成物权变动为主要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该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被借名人因此对借名人负有相应的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义务,借名人因此而成为这一关系下的债权人。

对于后者,不论房屋出卖人是否知道借名人和登记权利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房屋出卖人与登记权利人之间已经达成了房屋买卖的合意,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在该合同不因违法而无效的情形下,登记权利人据此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就当然合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至于“物权说”中有人提出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借名的方式购买房屋,系虚伪表示,在性质上属隐藏行为,从而应否定登记权利人取得物权的论断。笔者认为不能成立。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假装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在虚伪表示中,表意人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

真意,相对人对此明知并达成合意,因此该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无效。而在借名买房关系中,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以及被借名人与房屋出卖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均不构成虚伪表示。在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借名人确有通过被借名人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于被借名人名下的法律拘束意思,被借名人也在这个意义上为允诺;在被借名人与房屋出卖人之间,基于借名人与被借名人的前述合意,被借名人与房屋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这一合同关系中,被借名人从房屋出卖人处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对于房屋出卖人而言,无论其是否知晓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是否就借名购买房

屋达成的合意,也均不对房屋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被借名人的意思构成影响。因此,借名买房关系中的相关合同并不构成虚伪表示。

“物权说”的支持者认为,在借名买房的情形下,借名人

已经享有了事实物权,故确认其物权自是当然之义。笔者认为,理论上所谓的“事实物权”,是与“法律物权”相对的概念。所谓法律物权,是指权利正确性通过法定公示方式予以推定的物权;而事实物权则是与法律物权分离的真正物权,它是指“在不存在交易第三人的情况下能够对抗法律物权的物权”。

借名人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就属于事实物权中的“符合当事

人本意的事实物权”。在这种情况下,本应取得法律物权的权利人以保留物权的意思表示,委托或者指令他人就同一标的

物享有法律物权,则该权利人享有事实物权。该学说提出是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的2001年,如果说在当时尚有实践

中的适用空间的话,那么,在《物权法》已经确立物权法定原则以及债权形式主义为主的物权变动模式的今天,所谓的“事实物权”至少在以登记生效为要件的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

不动产物权变动情形下,已经不再有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或者是合法性基础了。正如前文所述,在借名买房情形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要取得房屋所有权,则不仅需要有效的原因行为作为要件,而且需要具备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之一,两者缺一不可,因此,所谓的“事实物权”因欠缺法律规定的

设立或变更一个物权所应具备的生效要件而不能成其为物权,既如此,又何来确认借名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呢?

“物权说”在认为借名买房情形下应当确认借名人的房屋

所有权的基础上,还主张应当区分对内和对外关系。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物的支配秩序即物权的静态利益,相对于物的交易秩序即物权的动态利益,更具有重要性,故法律以保护事实物权为基本出发点。但在涉及借名人与登记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对外关系时,立法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出发点是法律物权,原则上保护登记权利人的法律物权。保护法律物权的目的,是以此保证交易第三人取得物权的可能性,维持交易秩序的畅通与安全。维持法律物权的正确性,对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意义重大。其法理基础在

于,因借名登记而产生的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分离,归因于借名当事人双方,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于第三人来说,是一种内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很难抗衡代表社会交易秩序的外部关系。因而,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分离所产生的权属冲突,对第三人来说,仅是借名双方的内部冲突,而与其无关。进一步说,第三人作为该内部关系的局外人,没办法也无义务了解其中的内容,只能且只需根据物权公示的形式即登记作出判断,推定登记权利人享有正确、合法的物权。因此,一旦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分离涉及到第三人利益,就必须采用能够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标准,即物权公示原则。实践中的第三人主要可分为两种:一类是登记权利人的一般债权人,其已经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对其债权的认可,并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借名登记的房屋。另一类与登记权利人发生以该不动产物权转移为目的的交易的人,该第三人依是否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为标准,又可分为针对借名登记房屋享有请求权的合同债权人和已经办理完毕登记而取得物权

的人。

对于第一种情况,依据“物权说”,显然应当保护登记权

利人的一般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债权。在“债权说”下,由于借

名人对登记权利人亦只是一般债权人,故一般情况下也不能够阻止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借名房屋以实现债权。在结论上,两者是一致的。

对于第二种情况,按照“物权说”,登记权利人并非真实

权利人,则其处分房屋的行为当属无权处分,究竟应保护真实权利人还是第三人的权利,应看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此,则在未完成登记的情况下,因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完成登记的情况下,则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其他构成要件。在“债权说”下,由

于登记权利人就是真实物权人,其享有的是合法的房屋所有权,故登记权利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虽然违背了其与借名人的约定,但这仅仅是对借名人的违约行为,并不能否认其对外的处分行为系有权处分。因此,不论第三人是否已经进行了不动产登记,认定被借名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及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否有效,并不需要审查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结论上,“物权说”与“债权说”截然不同。

笔者认为,“物权说”在这一问题上存在重大缺陷。第一,其区分内外部关系的初衷与效果虽然不错,但在仅涉及内部关系时,认为应确认借名人的房屋所有权,即裁判只是对借名人本来就享有的所有权这一事实的确认,而在涉及外部关系时,又对借名人确认物权的请求不予支持,从而在实际上否认了借名人享有物权;而且,如果当事人单独通过内部关系诉讼完成了确权,则在法律上登记权利人就不是真实物权人,则如何解释在此后又有第三人提起针对登记权利人的债权

债务诉讼后,又将该不动产确认为其对第三人承担债务的责任财产。可见,“物权说”在这里出现了逻辑混乱。第二,其支持登记权利人的强制执行债权人可针对借名登记的房屋

实现债权,但在第三人与登记权利人发生以该不动产物权转移为目的的交易时,却以能否构成善意取得来区分是否保护第三人的权利,实际上导致了针对该借名不动产享有债权或者通过合同取得登记的人想要获得保护所需要的条件,远高于债权并不直接针对该借名不动产的第三人的债权获得保

护所需的条件,“物权说”在这里出现了权利保护的失衡。相反,笔者认为,“债权说”则保持了逻辑上的一致,在对外关系上仍然基于借名人是债权人的基本点,处理与相关权利的冲突问题。上述第一种情况无需多言,第二种情况下认定属于有权处分,也并不会造成价值追求方面的短板。在此情况下,因属有权处分,故即使第三人主观上明知或应知登记权利人与借名人之间的借名关系,在已经完成登记的情况下仍可取得房屋所有权,在未完成登记的情况下则可参考一房数卖时的处理规则对由谁取得房屋所有权作出裁判。有观点认为,在第三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借名人无权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仅得向登记权利人请求违约损害或根据不当得利请求获利之返还,借名人借他人名义进行登记虽存在一定的可非难性,但因此承担如此巨大的风险,则有悖比例原则。笔者认为,此观点不能成立,相反,借名人借名买房往往是

为了规避政策而追求自身的某种利益,其就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房屋所有权得不到法律认可所带来的相应风险,与比例原则并不背离。

从实践中的借名买房纠纷案件看,当事人借名买房往往是出于规避限购政策、信贷政策的目的。虽然这些政策性文件均非法律、行政法规,但如保障性住房限购政策,是为了保障城市中的低收入群体和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普通商品房限购政策、信贷政策,是为了实现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目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借名买房行为,实际上是对这些政策的架空,故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可非难性。如持“物权说”,以为规避普通商品房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为例,则此时可确认借名人的房屋所有权,但这将导致限购政策所要实现的目的的落空,无疑有违“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原则。“物权说”在借名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问题上,则试图通过否定借名买房合同效力的途径来最终回避其确认权属在结论上的不恰当。但在“债权说”下,则可较为圆满地得到解决。无论是借名购买限购的普通商品房还是政策保障性住房,借名人只享有对登记权利人的债权,并不对这些房屋享有所有权,故其确认所有权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其对登记权利人提出的协助过户登记的请求,则应区分不同情况:在借名人于诉讼时仍不具备购房资格或该房屋不具备再行转让交易的条件的情形下,其请求

因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而不应得到支持;但当借名人于诉讼时

符合了购房条件或者该房屋具备了再行转让交易的条件时,因并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障碍,故可支持借名人主张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可见,正确认识了借名人对房屋权利的性质,相应问题将迎刃而解。而且,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结果,使借名人在不具备购房条件时始终只能对登记权利人享有债权,而不能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所要达成的目的将不能实现,其在此期间亦将不得不面对登记权利人将房屋转卖他人、登记权利人的债权人执行该房屋以实现债权等危及其最终实现房屋所有权目

的的风险,而这正是这种行为应当受到法律非难的体现。可见,“债权说”在处理这类房屋的借名买房问题上较好地实现

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所述,对于借名买房纠纷中房屋权属确认的正确处理,离不开对“真实权利状态”涵义的正确理解,从根本上应

建诸于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以及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准

确把握。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显然与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生效要件不符,该约定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若支持借名人依据借名买房协议确认对其房屋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则违背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则,混淆了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借名人在这种情形下的法律“身份”是真实“债权人”,而非真实“物权人”,既然如此,其提起

物权确认的请求就因依据不足而不应得到支持。

实际上,上述分析及结论不仅适用于借名买房纠纷中的房屋权属认定,而且也普遍适用于合资买房、合作开发房地产、夫妻关系之外的当事人之间约定共有以及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约定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等纠纷中的不动产权属确

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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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名买房引起的家庭房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因借名买房引起的家庭房产纠纷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张某父亲单位早年间房改,张某出资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了该套房子,家庭成员也都认可该房子归张某所有。后来张某大哥去世,大哥配偶及女儿认为该房为张某父亲留下遗产,应进行继承分割。张某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李松律师建议提起借名买房合同之诉,主张张某与其父亲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配合张某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2民终7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荧,女,1956年12月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丹旸,女,1998年6月4日出生。 以上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宾,北京市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举纲,男,1960年1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甜,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青,女,1957年5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行行,女,1958年9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红,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 上诉人王荧、张丹旸因与被上诉人张举纲、张青、张行行、张红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荧、张丹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张举纲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30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房改房,购买人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张举纲所谓的借名买房口头合同,违反了房屋产权单位进行房改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张大观名下,应依法继承;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原始书证佐证的情况下,仅凭有利害关系的姐妹证言就认定张举纲与其

借名买房合同协议书范本完整版

编号:____________ 借名买房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 年 ____ 月_____ 日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的父亲)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乙方的母亲)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方的儿子)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甲方的儿媳)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甲方夫妻因年龄所限不能用自己名义按揭购买房屋,经乙方夫妻同意甲方用乙方的名义购房。该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基于客观真实的情况共同作出以下约定: 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 月 __ 日,甲方以乙方名义购买位于 ___________ 的门面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总价款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元,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关于所购房屋权属约定如下:甲方以乙方名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三、关于所购房屋付款的约定如下: 购房首付款、按揭房款等所有因所购房屋产生的款项均由甲方承担,以上所有交款凭据均由甲方保管。 四、关于所购房屋的使用约定: 1、甲方享有对所购房屋全权占有、永久使用及处分的权利。 2、乙方享有对所购房屋的租金收益权利。 3、因甲方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乙方作为名义上的产权人,在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转卖、分割、出租、抵押、赠与及其它任何形式的处分行为。 五、其他约定:

借名购房协议书范本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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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协议书范本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基于客观真实的情况共同作出以下声明: 一、甲乙双方基于客观真实的情况共同作出以下约定: 1、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为甲方购买市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2、甲方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乙方名义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并交纳购房定金元,该认购协议书的权利义务由甲方享有及承担。 3、由甲方以乙方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及办理购房的所有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均认可银行首付款

及每月的按揭贷款等所有购房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支付,甲方是实际出资人。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1、乙方代甲方购买的北京市路号流星花园号楼单元号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享有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乙方对受甲方委托购买的房屋无权行使甲方享有的前述权利,亦不得对受甲方委托购买的房屋进行侵占、破坏、转卖、出租、抵押及赠与。 2、购房首付款、按揭还款、抵押费、保险费,所有交款凭据由甲方保管,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交款手续。 3、北京市路号流星花园号楼单元号房屋产权证暂办至乙方名下,产权证由甲方保管,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将产权变更至本人名下,或转让、出租及抵押该房屋,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拒绝。 4、乙方因代理甲方购房的合理交通费、误工费、通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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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协议例文 前言: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 乙方: 现就甲方借用乙方名义购房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望共同遵守: 一、甲方借用乙方名义购买的房屋位于 二、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以乙方名义签订后交由甲方持 有和保管,以后关于该房屋取得的一切手续、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完税证明、交款凭证等均由甲方持有和保管。 三、甲方保证乙方因代为甲方购买该房屋产生的购房款 及还贷、中介费、抵押费、保证金、税收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该房屋的所有权也归甲方完全所有。甲方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乙方对受甲方委托购买的房屋无权行使甲方享有的前述权利,亦不

得对受甲方委托购买的房屋进行侵占、破坏、转让、出租、抵押及赠与等。 四、甲方如需在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前转让该房屋,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办理更名手续。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及房屋买卖合同问题而导致诉讼,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诉讼程序,所有涉及转让及维护该房屋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如不需在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前转让该房屋,那么房屋产权证暂办至乙方名下,产权证由甲方保管。待甲方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时按照甲方的指示过户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人名下。 六、该房屋交付时由甲方收房;甲方对该房屋进行的装修及在该房屋内添置的所有家具、家电及所有物品等均由甲方所有。 七、乙方为合法夫妻关系,乙方已经对该协议进行了充分了解,甲方只是借用乙方的名义购买房屋,该房屋的所有权益与乙方无任何关系,并保证乙方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就该房屋主张任何权益。 八、如因乙方替甲方购买该房屋,乙方再行购买其他房屋时额外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替其承担。

“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一、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 首先,如果登记购房人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 其次,如果登记购房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 再次,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 最后,如果银行最后查实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银行也可以依据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前解除贷款合同。 在这些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而且,即使登记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登记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 二、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借名买房的背后,实际出资人会与登记购房人签订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保证自己能够取得所购买的房屋,该合同的有效性对实际出资人是否能够取得房屋或者最大化的保护自身的利益至关重要。对于双方在幕后签订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需要具体分析。 1.借名购房一般的商品房,该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意思自治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当然包括代理买卖房屋。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

房合同合法有效,应具有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登记购房人将所购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2.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 对于该类合同的效力,我国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该类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实际出资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 而有的则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亦不属于法规,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该类合同不应判归无效,合同双方如果能够按照规定补缴税收,合同仍应属有效。因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导致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陷入了困境。 “借名买房”者,一定要认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如果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那么最好不要购买,以免一旦发生纠纷,造成最后落得房财两空。 三、借名买房的风险防范及建议 “借名买房”在很多人看来这仿佛是一种规避政策、“曲线购房”的有效方法,并且不少经历了此种途径的购房者也的确从中节省了部分购房成本,达到了投资房产的目的。然而,令人担忧的是,在投资者广为效仿的“借名买房”操作过程中,人们对其暗藏的风险似乎都没有太多的防范意识。 “我们双方要签订协议,协议上写明了房款是由我来支付,并明确了房产的最终归属权,应该不存在产生纠纷的问题,即便万一对方反悔,我还可以通过协议,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购房者在谈起“借名买房”的风险时,一般都坚定地认为双方签订的一纸协议能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 还有是借用父母、兄弟、姐妹等亲戚的名义贷款买房,所以连一纸协议都省去了,两人只是口头达成了“君子协定”。“他是我亲父母、兄弟、姐妹等,不

2020借名购房协议范本

2020借名购房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 现就甲方借用乙方名义购房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望共同遵守: 一、甲方借用乙方名义购买的房屋位于 二、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以乙方名义签订后交由甲方持有和保管,以后关于该房屋取得的一切手续、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完税证明、交款凭证等均由甲方持有和保管。 三、甲方保证乙方因代为甲方购买该房屋产生的购房款及还贷、中介费、抵押费、保证金、税收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该房屋的所有权也归甲方完全所有。甲方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乙方对受甲方委托购买的房屋无权行使甲方享有的前述权利,亦不得对受甲方委托购买的房屋进行侵占、破坏、转让、出租、抵押及赠与等。 四、甲方如需在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前转让该房屋,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办理更名手续。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及房屋买卖合同问题而导致诉讼,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诉讼程序,所有涉及转让及维护该房屋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如不需在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前转让该房屋,那么房屋产权证暂办至乙方名下,产权证由甲方保管。待甲方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时按照甲方的指示过户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人名下。 六、该房屋交付时由甲方收房;甲方对该房屋进行的装修及在该房屋内添置的所有家具、家电及所有物品等均由甲方所有。 七、乙方为合法夫妻关系,乙方已经对该协议进行了充分了解,甲方只是借用乙方的名义购买房屋,该房屋的所有权益与乙方无任何关系,并保证乙方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就该房屋主张任何权益。 八、如因乙方替甲方购买该房屋,乙方再行购买其他房屋时额外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替其承担。 九、本协议如需要补充,另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按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 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 乙方:xxx 乙方:xxx 身份证号: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

借名买房协议书-律师修改

借名购房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以乙方名义购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基于客观真实的情况共同作出以下约定: 1、年月日,甲方以乙方名义购买商品 房(以下简称“所购房屋”)一套,乙方同意甲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以上房屋。 二、关于所购房屋权属约定如下: 1、甲方以乙方名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无偿代甲方持有所购房屋。 三、关于所购房屋付款的约定如下: 1、购房首付款、按揭房款、中介费等所有因所购房屋所产生的款 项均由甲方承担处理;以上所有交款凭据均由甲方保管; 四、关于所购房屋的使用约定: 1、甲方享有对所购房屋全权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2、因甲方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楼房,乙方不得做影响甲方正常使用 的行为,在甲方使用过程中,涉及须乙方出面签名等事项应给予配合。

3、乙方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益,更不得 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关系。 4、乙方负责将本协议购房事宜告知乙方的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 父母、子女及配偶。 5、因甲方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作为代理人的乙方和名义 上的产权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该楼房进行侵占、破坏、转 卖、出租、抵押及赠与等行为,乙方以上行为均无效,造成甲 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1、乙方若就所购房屋进行侵占、破坏、转卖、出租、抵押及赠与, 视为乙方违约; 2、对于乙方造成的违约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对甲方造成的任何损 失,将由乙方负责,甲方可对乙方保留继续追究法律责任的权 利。 六、其他约定:; 1、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表示甲乙双方自愿同意达成协议内容,并 履行协议义务至房产证有机会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止; 2、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借名买房”若干问题法律分析报告

【概念】 “借名买房”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借名人,被借名之人为名义购房人或出名人。 【原因】 规避法律政策,贪图便宜方便。如:为规避国家房贷、税收、登记等相关法规政策;借用他人资格享受某种购房优惠;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风险】 虽然借名买房一般都发生在熟人甚至亲人之间,但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诸多风险,对于实际购房人来说: 1、名义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要际购房人腾房; 2、房屋被名义购房人擅自处分,实际购房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3、因名义购房人对外债务,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名义购房人意外死亡,房屋因为继承关系被其他人继承; 5、将来办理转移登记时需要承担过户税费。

另外,对名义购房人来讲也同样需要承担一定风险,以自己名义购房或者按揭贷款,留下相关的购房记录和贷款记录。势必影响到将来自己买房能否享受到的一些优惠政策,若出资人按揭还款不及时,损害诚信度,可能导致今后贷款受阻。 【借名买房之若干法律问题】 一、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效力 我国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在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容的合同。对于普通商品房,除了违反《合同法》第52条之外,实际购买人如能证明双方有借名买房合意并已实际出资,借名买房合同应属有效。但借名买房多数情况下以违反、规避国家相关经济政策为前提,结合实践中法院相关审判观点,对几种特殊性质住房予以分析: 1、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 借名人违反政策性保障住房政策,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43条规定,不得借名购买经适房。

借别人名购房协议书

甲方:梁宝忠身份证号码: 乙方:黄志远身份证号码: 梁宝琴身份证号码: 甲方看中商品房一套,以下简称商品房,经与乙方平等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用乙方的名义购买该商品房。购买商品房的合同等需签名 的书面材料由乙方签名,如不需由乙方签名的,亦可由甲方签名。 二、该商品房户型为,面积暂计为平方 米,价格为每平方米 元,购房款合计为元()三、该商品房的购房款及一切税费全部由甲方支付,甲方以乙方的 名义直接支付给开发商和其他收款单位,或以其它方式支付,但无论以何种方式支付,乙方都只是名义上的付款人,真正的付款人为甲方。 四、该商品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一切权利归甲方所有, 乙方对该商品房不享有任何权利,并不得损害甲方的权益。 五、与该商品房相关的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收据、发票等书面材 料均由甲方收持。 六、今后如需将该商品房过户到甲方名下,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 合,因办理过户手续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如因商品房事宜,第三方与乙方发生纠纷,由甲方以乙方名义 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后果由甲方承受。 八、履行本合同,乙方不需要甲方支付自己任何费用。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证人一份,均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证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黄志远身份证号码: 梁宝琴身份证号码: 乙方:梁宝忠身份证号码: 韦燕身份证号码: 甲方看中商品房一套,以下简称商品房,经与乙方平等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十、甲方用乙方的名义购买该商品房。购买商品房的合同等需签名 的书面材料由乙方签名,如不需由乙方签名的,亦可由甲方签名。十一、该商品房户型为,面积暂计为平方米,价格为每平方米 元,购房款合计为元()十二、该商品房的购房款及一切税费全部由甲方支付,甲方以乙方的名义直接支付给开发商和其他收款单位,或以其它方式支付,但无论以何种方式支付,乙方都只是名义上的付款人,真正的付款人为甲方。 十三、该商品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一切权利归甲方所有,乙方对该商品房不享有任何权利,并不得损害甲方的权益。十四、与该商品房相关的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收据、发票等书面材料均由甲方收持。 十五、今后如需将该商品房过户到甲方名下,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因办理过户手续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六、如因商品房事宜,第三方与乙方发生纠纷,由甲方以乙方名义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后果由甲方承受。 十七、履行本合同,乙方不需要甲方支付自己任何费用。 十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证人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证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借名买房协议书范本通用版2篇

借名买房协议书范本通用版2篇 Model agreement for buying house by borrowing name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借名买房协议书范本通用版2篇 前言: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本文档根据协议书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借名买房协议书模板2021版 2、篇章2:借名买房协议书范文 篇章1:借名买房协议书模板2021版 甲方:王xx(乙方的父亲)身份证号: 张xx(乙方的母亲)身份证号: 乙方:王xx(甲方的儿子)身份证号: 张xx(甲方的儿媳)身份证号:

甲方夫妻因年龄所限不能用自己名义按揭购买房屋,经 乙方夫妻同意甲方用乙方的名义购房。该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基于客观真实的情况共同作出以下约定: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以乙方名义购买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门面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总价款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关于所购房屋权属约定如下: 甲方以乙方名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三、关于所购房屋付款的约定如下: 购房首付款、按揭房款等所有因所购房屋产生的款项均 由甲方承担,以上所有交款凭据均由甲方保管。 四、关于所购房屋的使用约定: 1、甲方享有对所购房屋全权占有、永久使用及处分的权利。 2、乙方享有对所购房屋的租金收益权利。

借名买房合同协议书范本 完整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的父亲)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乙方的母亲)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甲方的儿子)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甲方的儿媳)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甲方夫妻因年龄所限不能用自己名义按揭购买房屋,经乙方夫妻同意甲方用乙方的名义购房。该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基于客观真实的情况共同作出以下约定: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甲方以乙方名义购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门面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总价款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关于所购房屋权属约定如下: 甲方以乙方名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三、关于所购房屋付款的约定如下: 购房首付款、按揭房款等所有因所购房屋产生的款项均由甲方承担,以上所有交款凭据均由甲方保管。 四、关于所购房屋的使用约定: 1、甲方享有对所购房屋全权占有、永久使用及处分的权利。 2、乙方享有对所购房屋的租金收益权利。 3、因甲方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乙方作为名义上的产权人,在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转卖、分割、出租、抵押、赠与及其它任何形式的处分行为。 五、其他约定:

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借名购房协议书通用版

协议编号:YTO-FS-PD352 借名购房协议书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借名购房协议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一、甲乙双方基于客观真实的情况共同作出以下约定: 1、因甲方因故不能购买新的住房,现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向业主购买房屋一套,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2、由甲方以乙方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及办理购房的所有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均认可银行首付款及每月的按揭贷款等所有购房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支付,乙方分文未付,甲方是实际出资人。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1、乙方代甲方购买的房屋(房地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号)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享有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乙方对受甲方委托购买的房屋无权行使甲方享有的前述权利,亦不得对受甲方委托购买的房屋进行侵占、破坏、转卖、出租、抵押及赠与。

标准版借名买房协议书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借名购房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以乙方名义购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基于客观真实的情况共同作出以下约定: 1、年月日,甲方以乙方名义购买集资房 (以下简称“所购房屋”)一套,乙方同意甲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以上房屋。 二、关于所购房屋权属约定如下: 1、甲方以乙方名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在所购房屋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时,若能以甲方名义直接办理,乙方需配 合甲方完成变更购房户名的相关事宜;若不能以甲方名义办理,则继续 由乙方名义履行购房事宜。 三、关于所购房屋付款的约定如下: 1、甲方于年月日前,以乙方名义交纳购房定金人民币(大 写):。 2、购房定金、首付款、按揭房款等所有因所购房屋所产生的款项均由甲方承 担处理;以上所有交款凭据均由甲方保管; 3、若不能以甲方名义直接办理产权,在进行房屋产权变更时,甲、乙双方各 自承担自己的交易税。 四、关于所购房屋的使用约定: 1、甲方享有对所购房屋全权占有、永久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2、因甲方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楼房,乙方不得做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行为,在甲方使用过程中,涉及必须乙方出面签名等事项应给予配合。 3、乙方及其亲属不得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益,更不得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关系。 4、乙方负责将本协议购房事宜告知乙方的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父母、子女及配偶。 5、因甲方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作为代理人的乙方和名义上的产权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该楼房进行侵占、破坏、转卖、出租、抵押及赠与等行为,乙方以上行为均无效,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借名买房合同效力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借名买房合同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借名买房合同”的法律分析 龙源期刊 “借名买房合同”的法律分析 石嘉莹 :《学理论?上》20XX年第02期 “借名买房”是指,由于实际购房人受到国家政策的限性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强制,不符合购房 条件,从而委托符合购买条件的人以其名义制性规定是指其适用不以 当事人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约 购买房屋。通常而言,表现为实际购房人与其用语多为“应当” “必须” “ “借名买房合同”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 “禁止”等,但由“应当”所提示的法律规定并非总是强 付,此外,其通常还会支付一笔额外的酬金给名义购房人。 为更好地分析相关法律关系,笔者拟引入一则案例进行具体分析。案情如下:张三欲买房,无奈受制于限购政策。张三与李四系好友,李四不受限购政策制约,可以买房。张三与李四签订委托合同, 约定由李四出面购买房屋,由张三出资并负责还贷。房屋登记在李四 名下,但由张三实际占有

使用。待国家限购政策取消后,李四再向张二转移登记。李 四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银行申请 抵押贷款,房屋也登记在李四名下。购房首付由张三实际支 付,贷款本息由张三实际归还, 房屋也一直由张三占有使用。 因李四向王五借款,将该房屋抵押给王五。张三提出异议登 记,并请求法院确认其所有权。 基于上述案例,笔者拟从以下问题入手,从而理清“借 名买房合同”的法律关系。 一、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例中,借名买房合同”同是有效的。 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政策性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 52;条“违反强 制制性规定,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 式签订”,但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可以通过补正等措施弥 补其效力,因此有学者将这类规定称为“倡导性规定”。② 能实现其私人目的。为了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行动 必 然有后果。合同法赋予我们的行动以合法的后果、承诺 的 强制展行。由于使人们相互信赖并由此协调他们的行动 从 每个 市场主体作为一个合理的“经济人” 定而有助于人们达到其私人目标。 [1];在市场经济社会, ,都是为了追求一

借名买房的效力思考——对《民法典》第215条的解读

借名买房的效力思考——对《民法典》第215条的解读 随着一二线城市和部分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火热,很多城市采取了限购、限贷措施,导致一部分刚需消费者无法在这些热点城市购房,房地产价格的突飞猛进,也使得一部分投资客盯准了这些市场作为投资获利的工具,但苦于没有购房资格,同时,一些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建设了一部分集资房,这部分集资房价格因为土地属于划拨,建房成本较低,房价每平方米低于市场价几千元,有些职工因为自身资金紧张,或者不愿意要集资房,但也不想让这个难得的机会浪费,于是借名买房的故事便诞生了,故事的主角自然是借名人和被借名人,配角时有时无,存在时就是善意第三人。因为房地产价格的暴涨,利益的诱惑,借名人和被借名人围绕借名买房的效力争锋相对,置朋友情、同学情、亲情于不顾,演绎了一场场诚信与背信的“爱恨情仇”,甚至不惜对簿公堂,裁判者对此亦有不同的理解,有认为双方违反政策规定,借名协议无效的;有认为借名买房不存在,实际上是借钱买房的;但也有认为借名买房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的。还好,将于明年实施的《民法典》对借名买房的效力有了明确说法,终于让人有了一种拨云见雾的感觉。本人现从借名买房的两起案例,引发的对该行为效力的思考,结合《民法典》第215条的规定,解读立法者对该行为的定性以及处理思路。 案例一 借名人韩某与被借名人高某是战友,高某单位建设集资房,其虽当时住在80年代建设的老楼顶楼,上下很不方便,但因为自身经济困难,所以不打算购买集资房,但也不想浪费这个难得的机会。正好韩某的女儿因为孩子上学在四处找房,而这个房子恰好离学校很近,索性卖给她吧,这样也能落个人情。经与韩某女儿协商,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韩某女儿同意给高某支付5万元转让费,所有的购房款和入住、办证等费用由韩某女儿支付,待房产证办下来5年符合转让条件后,高某协助韩某女儿办理过户手续,如高某反悔须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给韩某女儿。之后,韩某女儿给高某支付5万元转让费,并支付了全部房款和入住费用,将房屋装修完毕后,办理了入住。居住了三年多后,房屋的价格涨了两倍多,此时,高某拿着单位的一份因房屋是集资房,单位不同意其转让的证明找到韩某女儿,要求韩某女儿将房屋退还给他,他将购房款和转让费装修费退还给韩某女儿。这时,韩某女儿才知道早在一年半前,高某就已经拿到了房屋产权证,但一直没有告诉她。高某女儿坚决不同意退房,高某随即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

借名买房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69105563.html, 借名买房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 所谓借名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借用他人名义与第三方订立的书面合同。既然是合同,那么就应当具备一般合同的构成要件。今天赢了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起诉状 原告:于××,男,汉族,1960年×月×日生 住址:×× 被告: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地址:×× 被告:朱××男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

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中价商品住宅内部认购协议书》 2、判令第一被告返还房屋认购金30万元并按认购金金额承担违约金30万元,合计60万元。 事实和理由 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的职工。2017年3月11日原告与第二被告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原告以第二被告的名义认购第一被告开发的××中价房,原告支付购房款,因该商品房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原告承担。同日,第二被告依约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中价商品住宅内部认购协议书》,原告依约缴纳了商品房认购款30万元(见收据)。该协议书载明第一被告应于2017年10月31日按约定的交房标准交付该房屋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时至今日,第一被告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该房屋。据原告了解,第一被告承诺交付的房屋根本没有开发建设,其行为构成欺诈。

综上,原告以第二被告名义与第一被告签订的《中价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被告没有依据双方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购协议》及其他相关规定,第一被告应返还房屋认购金30万元并且依约向原告按认购金金额承担违约金30万元,两项合计60万元。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于×× 2017年×月×日 以下房产纠纷起诉状整理,更有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民事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依据。主要应写明下列事项:

借名买房合同协议书范本 专业版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以乙方名义购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基于客观真实的情况共同作出以下约定: 1、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甲方以乙方名义购买集资房(以下简称“所购房屋”)一套,乙方同意甲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以上房屋。 二、关于所购房屋权属约定如下: 1、甲方以乙方名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在所购房屋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时,若能以甲方名义直接办理,乙方需配合甲方完成变更购房户名的相关事宜;若不能以甲方名义办理,则继续由乙方名义履行购房事宜。 三、关于所购房屋付款的约定如下: 1、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以乙方名义交纳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2、购房定金、首付款、按揭房款等所有因所购房屋所产生的款项均由甲方承担处理;以上所有交款凭据均由甲方保管。 3、若不能以甲方名义直接办理产权,在进行房屋产权变更时,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交易税。 四、关于所购房屋的使用约定: 1、甲方享有对所购房屋全权占有、永久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2、因甲方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楼房,乙方不得做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行为,在甲方使用过程中,涉及必须乙方出面签名等事项应给予配合。

3、乙方及其亲属不得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益,更不得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关系。 4、乙方负责将本协议购房事宜告知乙方的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父母、子女及配偶。 5、因甲方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作为代理人的乙方和名义上的产权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该楼房进行侵占、破坏、转卖、出租、抵押及赠与等行为,乙方以上行为均无效,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1、若在甲方交付定金后,乙方单方面毁约,乙方应反还甲方本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 2、乙方若就所购房屋进行侵占、破坏、转卖、出租、抵押及赠与,视为乙方违约。 3、对于乙方造成的违约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对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将由乙方负责,甲方可对乙方保留继续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其他约定: 1、所购房屋由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时(或甲方与房开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甲方给予乙方人民币:万元的答谢报酬。 2、自签约日起表示甲乙双方自愿同意达成协议内容,并履行协议义务至房产证办理妥当。 3、该协议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份,自签字和按印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签约时间: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孙XX、李XX将其儿子孙1XX起诉至XXX人民法院,称为了晚年养老,于2003年4月23日借用儿子孙1XX的名义购买了北京XXX区XXXX房屋一套。该房为经济适用房,其已全部支付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其后,我们来北京就居住在该房屋,平时由女儿孙2XX 照管,该房屋全部费用支出均由我二人负责。最近,孙1XX不知何时将该房屋房产证拿走,并告知将要把房子卖掉,我们不同意。孙1XX就趁我们不再北京期间将房屋锁匙换掉,并将我们的物品损坏。而后,我们得知孙1XX 已将该房屋过户给其妻子王XX,孙1XX和王XX 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孙1XX和王XX将房屋过户至孙XX 名下,如无法过户,则按照市场价150万元赔偿我们。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孙1XX和王XX协助孙XX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后孙1XX和王XX不符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法院分析说理: 一审法院认为:孙XX和李XX所提交之银行卡业务单据、房屋认购协议、按揭协议及购买款支付凭证、贷款清偿回执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孙XX和李XX在涉案房屋购买过程中,给付了孙1XX与涉案房屋购物款相当的款项,孙1XX否认涉案房屋系孙XX和李XX出资购买,但与其2012年6月9日所书写之欠条内容明显相悖,且其主张相关汇款被其另作他用之辩解亦无相应证据支撑,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可以认定孙XX和李XX主张的其二人借用孙1XX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之事实成立,涉案房屋所有权应归属与孙XX和李XX,该房屋在购买时系经济适用房,现在已经具备了过户条件,故孙XX和李XX要求过户之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孙XX和李XX主张其二人系借用孙1XX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根据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系孙1XX以个人名义与北京XX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并交纳购买款,后涉案房屋登记在孙1XX名下;现孙XX和李XX主张其二人与孙1XX之间存在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口头约定,但孙1XX予以否认;根据现有证据,孙XX和李XX与孙1XX之间并无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书面约定,且孙XX和李XX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二人与孙1XX之间存在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其他相关约定,因此,孙XX和李XX向法院主张要求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本院认为,其理由不充分,而原审法院支持孙XX和李XX的诉讼请求,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至于,孙XX和李XX曾向孙1XX名下账户汇款,孙XX和李XX可以就该汇款另行主张权利。故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判决孙1XX和王XX协助孙XX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XXXX号民事判决;

借名买房协议(终审稿)

借名买房协议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借名购房协议 甲方:(夫)身份证号码: :(妻)身份证号码: 乙方:(夫)身份证号码: (妻)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就乙方以甲方名义购房事宜达成一致,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基本事实 1、乙方因故不便以自己名义购买新的住房,现委托甲方以甲方名义购买位于?室房屋一套。 2、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以甲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乙方是实际出资人和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3、基于以上事实,双方特签订本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和具体操作方案,共同遵守。 二、购房手续 1、甲方愿意配合乙方办理上述相关购房手续,包括:签订购房协议和中介服务协议在内的相关协议,也包括办理缴纳和支付相关税费手续、申请办理房产证过户等手续。 上述手续,视情况由甲方亲自出面办理,或由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给乙方,由乙方具体办理。相关协议的内容所涉及的条件及相关手续办理条件等,由乙方决定。 2、乙方以甲方名义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款、契税、个人所得税、中介费等一切与购房相关的所有费用支出均由乙方承担。与此房相关的购房合同、房产证、房款收据、契税凭据等所有付款凭据和证件均由乙方持有和保管。 3、如因购房需要以甲方名义贷款,甲方同意配合,但乙方应保证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如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

偿。在无实际损失或损失不好确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延期支付时间,按每日?元的标准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因本次购房与卖方或中介等相关方产生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并代为处理,甲方提供相应手续配合,一切后果实际由乙方承担。 三、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情况 1、该房登记在甲方名下,包括房屋及将来的相关装修及相关附属设施,其实际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即乙方享有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2、因该房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物业费、水电费、装修费、维护费等,包括将来可能发生的因持有该套房产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实际承担。 3、乙方有权将该房出租,需要时甲方可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但因此产生的税费及出租产生的一切需要由产权人承担的费用,均由乙方实际承担。 四、房屋所有权的处分 该房的实际处分权归乙方,视乙方意愿,甲方配合乙方按以下方式处分该房: 1、乙方认为可以将该房转移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人名下时,甲方配合按买卖或赠与等方式将该房过户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人。 2、如乙方需要出售该房,由乙方确定买家和相关交易事项,甲方配合办理房屋出售等相关手续,售房所得款项归乙方所有。 3、在房屋登记在甲方名下期间,可根据乙方需要将该房产抵押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人,用于办理借款、贷款或相关乙方认为需要的事项。 4、因办理本条上述1至3的相关事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因处分该房所得收益,也归乙方所有,产生的纠纷,也由乙方负责处理。 五、费用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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