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罪行的,视为自动

投案。

三、在逃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在逃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

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规[2016]1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11.11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6〕10号)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 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 2016年11月11日

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指导许可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二)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概况及专业介绍

一、学校概况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是公安部直属的普通高等院校暨公安部高级警官学院,创办于1948年7月,历经华北公安干部学校、中央公安干部学校、中央人民公安学院、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等时期。1984年1月,改建为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1998年2月,与原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合并,组成新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建校60多年来,为全国公安政法机关培养、输送了20余万名各级领导、业务骨干和专门人才,被誉为“共和国警官的摇篮”。 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始终得到党和国家历代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毛泽东主席曾多次接见学校学员,邓小平同志亲笔为学校题写校名,江泽民同志为学校题词。2004年10月15日,胡锦涛、温家宝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亲临公安大学观摩全国公安民警大练兵汇报演练,胡锦涛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彭真、罗瑞卿同志曾兼任学校校长。 学校始终坚持为公安工作服务、为公安队伍建设服务的宗旨,按照公安部党委关于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的要求,遵循教育培训规律,突出公安教育特色,发挥公安大学优势,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以教师为主体的办学理念,坚持“人民公安为人民”、“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着力培养“忠诚可靠、业务扎实、敢于创新、精于实战、一专多能、作风优良、身心健康”的高素质公安专门人才,在教育体系、学科专业、师资队伍、人

才培养模式、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形成了比较鲜明的特色,培育了“忠诚、求实、勤奋、创新”的校风,成为公安系统建校时间最长、学科专业最为齐全、办学规模最大、教育层次最为完备的高等学府。 学校坚持“高教与培训相结合”,高等学历教育和在职民警培训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了包括本科生、二学位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学历教育体系,以及包括高级警官培训、公安业务培训、军队保卫干部培训、港澳警官培训、外警培训在内的在职培训体系,还开展博士后和留学生教育,是全国公安院校第一个开展本科学历教育和唯一开展博士研究生教育的高等学府。目前,全日制在校生12000余人。设有法学院、治安学院、侦查学院、公安情报学系、犯罪学学院、公安管理学院、涉外警务系、警务指挥战术系、刑事科学技术学院、警务信息工程学院、交通管理工程系、网络安全保卫学院、军队保卫学院等13个院系和警务实战训练部、人文社会科学教研部等2个教研部。 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紧贴公安实践需求,形成了公安学科专业齐全、主干学科特色鲜明、多种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设有公安学、公安技术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诉讼法学、公安学、公安技术、公共安全工程与技术交叉学科等4个北京市重点学科。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法学、公安学、公安技术等3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

最新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标的收费标准最低收费速算法最高收费速算法 1万元以下2500 2500 2500 1-10万元4-7% 4%+2100 7%+1800 10万元-50万元3-6% 3%+3100 6%+2800 50万元-100万元 2.5-5% 2.5%+5600 5%+7800 100万元-500万元2-4% 2%+10600 4%+17800 500万元-1000万元 1.5-3% 1.5%+35600 3%+67800 1000万元-1亿元0.7-2% 0.7%+115600 2%+167800 1亿元以上0.5% 0.5%+315600 0.5%+1667800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 (一)收费性质和分类 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

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 金额。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严格履行委托代理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 均应予以明确。 3、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范收费行为, 实行委托人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规定。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 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中央部委直属高校名单

中央部委直属高校名单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75所) 北京市(24所):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央音乐学院 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语言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华北电力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招生办) 上海市(8所): 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东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 江苏省(7所): 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江南大学(招生办) 湖北省(7所): 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理工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陕西省(5所): 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长安大学(招生办) 四川省(4所):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山东省(3所):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天津市(2所):南开大学天津大学 吉林省(2所):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 广东省(2所):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辽宁省(2所):东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 湖南省(2所):中南大学(招生办)湖南大学(招生办) 重庆市(2所):重庆大学西南大学 黑龙江(1所):东北林业大学 安徽省(1所):合肥工业大学 浙江省(1所):浙江大学 甘肃省(1所):兰州大学 福建省(1所):厦门大学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直属高等学校(2所) 福建省(1所):华侨大学 广东省(1所):暨南大学 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高等学校(7所) 北京市(2所):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江苏省(2所):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黑龙江(2所):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 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司法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以 下简称《决定》 ) ,规范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活动及审判机关委托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实现司法公正, 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使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编制、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以下简称《名册》 )是《决定》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关系到《决定》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编制、公告《名册》并送省内各级法院。 各级法院因诉讼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时, 应本着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方便当事人的原则, 在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和公告的《名册》中进行选择。选择时, 应遵循以下原则: 1、民商事和刑事自诉案件在选择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时,首先由当事人 对《名册》中鉴定人、鉴定机构或选择范围进行协商;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按 一定方式随机确定, 随机选择范围的名录由法院按一定程序确定; 个别案件, 不宜随机确定或无随机选择余地、无随机选择条件的, 由法院依职权指定。 初次鉴定当事人协商不成时, 在不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时, 原则上委托本地机构, 本地机构为两个以上时,以随机方式确定。再次鉴定时,应在排除首次鉴定机构后,在一定范围内以随机方式确定。 对公诉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按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 由法院直接指派或 聘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根据《决定》关于法律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的精神, 法院需要进行鉴定时, 应首先委托法律特别规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对当事人以协商方式, 选择本省《名册》以外其他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公 告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内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 在对额外增加的费用达成一致后,应予准许。 二、严格执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回避制度 经一定方式选择确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具有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及 司法部规章规定的回避情形时, 应当另行选择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鉴定 人和鉴定机构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重新鉴定时,具有下述情形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也应当回避: 1、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的; 2、在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过程中作 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 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费[2017]11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7.06.30 【实施日期】2017.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17〕11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9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详见附件1)明确的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对实

行风险代理和计时收费的,严格按照由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服务风险代理收费规则》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实施收费。 2、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法律活动。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方便委托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公民和组织发现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3、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 2017年6月30日 附件1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 单位: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 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适应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培养和毕业生录用工作,提升公安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满足公安机关对公安专业人才的需求,现就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推进公安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公安院校招生与公安机关招警协调机制,提高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确保公安院校毕业生成为公安队伍补充警力的主要渠道,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的公安队伍。 (二)基本原则 质量为本。以提高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明确公安院校办学定位,突出公安院校办学特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培养符合公安工作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公开公正。公安院校毕业生进入公安队伍,必须坚持“凡进必考”,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考工作公平公正。 基层导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主要充实到基层一线执法岗位,着重满足艰苦边远地区的招警需求,着力解决基层专业人才引进难、艰苦边远地区招警难问题。 规范便捷。根据公安院校办学规律和人才培养性质,组织全国统一联考,合理确定招考时间,进一步优化招考流程,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进入公安机关创造更多便利条件。 二、明确公安院校人才培养定位 公安院校教育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源头和基础,应以公安工作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公安专业人才为主要目标。 建立全国公安院校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机制,树立公安教育资源“一盘棋”思想,逐步建立完善统一领导、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管理规范的部、省两级公安院校体系,进一步明确公安院校人才培养定位。公安本科院校根据办学资质,培养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高层次警务人才(研究生层次)和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本科层次),也可根据需要举办适当规模的专科教育,培养实战型警务人才。公安高职(专科)院校承担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试点班干警培养工作,并根据需要举办适当规模的高中起点专科教育,培养实战型警务人才。 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根据公安工作需要和公安专业开设情况,共同研究确定纳入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公安院校及公安专业范围。教育部、公安部建立公安专业评价考核和动态调整制度,达不到办学标准的专业应予以限期整改、暂停招生或撤销。公安部、教育部结合各公安院校办学特色和优势评建一批重点专业,根据需求为全国公安机关培养相关专业人才,使各公安院校学科专业布局平衡、优势互补。当地公安院校不具备个别专业培养条件和能力的,可以由省级公安机关委托其他省(区、市)公安院校进行培养。经公安部同意,公安机关委托非公安类普通高等院校培养的公安专业毕业生,可纳入招录培养制度改革。 三、严格公安院校招生管理 (一)科学编制公安院校招生计划。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规模要与公安机关招警需求相衔接,同公安院校培养能力相适应。各省级公安机关会同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公务员局等部门,根据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以4年为周期测算本地公安机关年度警力需求及录用人民警察计划,综合考虑自然减员、职位空缺以及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淘汰人数情况,按照公安专业学生毕业时公安机关年度录用人

2021年辽宁警察学院招生章程

近日,辽宁警察学院公布了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盘点一下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辽宁警察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自然情况说明 1、学校全称:辽宁警察学院。 2、办学地点及校址:所有专业全部在主校区办学。 主校区具体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平路260号。 3、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公办)。 4、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5、办学形式:全日制。 6、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59.0万平方米(约合885.4亩);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20.6平方米;生均宿舍面积10.8平方米;生师比20.1;专任教师254.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50.0%,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80.7%;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8011.6万元;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15236.5元;图书71.6万册;生均图书136.1册。 二、招生计划安排 1、学院招生计划按照辽宁省教育厅核准的全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2、预留计划不超过学院本科招生计划的1%,按照公安部《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使用预留招生计划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 3、学院所有专业均进行英语授课,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4、男女生招收比例:公安、司法类本科专业女生名额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其他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其中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男女比例不限,根据专业性质和就业要求女生慎报。 三、专业设置 辽宁警察学院是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经教育部批准正式建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是辽宁省唯一一所省属公安本科院校,教育部第一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部举办的创新成果展副组长单位,学校培训工作获得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高考:公安部直属的七所警校

高考:公安部直属的七所警校 当一名人民警察,保护人民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许多人从小就立志想成为的人。如今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成为民生一个普遍关注的热点,你到每一年的毕业季,总是有许多的毕业生心里感到非常的惶恐,一毕业就失业是他们不想面临的尴尬局面,因此,对于很多高考生而言,经历了高考的洗礼之后,选对大学,选对专业,也就显得尤为紧要。在人们的印象当中,可以考得上一所好的大学,比如985工程大学,一定程度上而言未来毕业找工作也会非常的轻松,但是对于那些成绩处于中等水平的学生而言,考上985工程大学等重点大学实属不易。 如果想成为一名人民警察,必须在警校接受教育,如今许多国内警校的大学生,毕业之后就可进入当地的公安部门工作,相对于那些985工程大学而言,考取这些警校的难度要低得多。我国有7所警校,它们直属于公安部,是赫赫有名的军警类大学,也是不少学生所青睐报

考的警校,它们包括: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以及,公安消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被人们称为国内最好的警校,有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2个、北京市重点学科4个,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5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4个,被称为警校当中的“小清华”。

其中不少考生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当作是自己最梦想考上的警校,我们可以在上面的表格当中注意到,除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所本科大学之外,还有4所办学层次也是本科的警校,其中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每年所设定的高考分数线在525-560分上下,对于那些成绩处于中层的学生而言考上的机会满大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侦查学专业,以及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学科发展基础很是厉害,在这另外4所本科层次的警校当中,其中铁道警察学院每年所设定的高考分数线较低,成绩只要达到二本分数线上下就很有可能考上这所警校。

【江苏警官学院排名】江苏警官学院特色专业-江苏警官学院录取分数线

【江苏警官学院排名】江苏警官学院特色专业-江苏警官学院录取分数 线 江苏警官学院是江苏唯一一所公安政法类本科院校,是全国首批建立的省属公安本科院校。学院本部位于南京市安德门,另有龙潭、浦口两个校区。校园占地共1000多亩,校舍建筑面积16.4万平方米(正在规划建设的浦口主校区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现有痕迹检验、法化学、刑事侦查等8个综合性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200多万元。建有射击馆、警体训练馆、警用驾驶训练场、技战术训练模拟街区、标准运动场等训练场馆。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60多万册,电子图书60多万册,中外文期刊1300种。开发建设公安特色数据库8个,建成了设施先进的校园网和公安信息网,数字化校园初具规模。建有全国第一个指纹主题博物馆——南京中华指纹博物馆。在全省公安司法机关和法律中介机构建立了59个实习基地。在全国省属公安院校中第一个通过教育部组织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并获得良好结论。经过多年的建设发展,学院形成了以法学为主,工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公安特色的学科专业格局。学院现设公安管理系、治安管理系、侦查系、公安科技系、法律系和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警察体育教研部等7个教学系(部),设置侦查学、治安学、经济犯罪侦查、行政管理、刑事科学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法学等12个全日制本科专业(方向)和侦查、安全保卫、治安管理、交通管理、防火管理等5个专科专业。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近8000人,专任教师402人,内有高级职称教师155人,有博士、硕士学位教师174人。其中,有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6人,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培养人选21人,有43位教师获得刑事技术鉴定资格。先后聘请了中国工程院院士、公安部特聘专家刘耀等20多位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授,从公安机关聘请了73名高、中级培训兼职教官。通过“公安局长大讲坛”等平台,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和专家经常来校讲学。学院始终坚持服从服务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办学宗旨,坚持“政治建警”原则和“从严治警、从严治校”方针,坚持教学、科研与公安司法实践相结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突出公安教育特色,努力培养公安机关用人单位满意人才,形成了“政治坚定、学习勤奋、作风踏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素质与职业道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主讲人:宋奇飞教授 〖要点〗 全面提高人民警察整体素质的紧迫性人民警察素质的概念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法律素质、文化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的概念及其内容人民警察意识的主要内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含义、特征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及要点。 一、人民警察的素质 1.人民警察素质的概念 人民警察的素质,是指人民警察所具备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文化水平、心理特征、身体状况等方面条件的总和。 2.全面提高人民警察整体素质的紧迫性 3.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素质 (1)政治素质。 (2)业务素质。 (3)法律素质。 (4)文化素质。 (5)心理素质。 (6)身体素质。 4.人民警察意识的主要内容 (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

(2)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 二、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 1.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含义 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是指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本职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警察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 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特征 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征:(1)鲜明的阶级性;(2)广泛的人民性;(3)行为的表率性。 3.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及要点 1994年,公安部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概括和阐述,并在全国公安系统颁布实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八点内容和要点是: 2011年印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是对1994年版的修订与完善。公安部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1994年1月,又正式印发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此次重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内容由原有的8条扩充到了10条,包含了警察这个职业所应具备的政治要求、职业品质、纪律作风三大方面。 一、忠诚可靠:听党指挥,热爱人民,忠于法律。 二、秉公执法:事实为据,秉持公正,惩恶扬善。 三、英勇善战:坚韧不拔,机智果敢,崇尚荣誉。

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 行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17)11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9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详见附件1)明确的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对实行风险代理和计时收费的,严格按照由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服务风险代理收费规则》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实施收费。 2、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法律活动。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方便委托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公民和组织发现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3、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 2017年6月30日 附件1: 说明: 一、代理刑事案件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4、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 (一)收费性质和分类 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

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金额。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严格履行委托代理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均应予以明确。 3、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委托人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规定。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山东警察学院排名】山东警察学院特色专业-山东警察学院录取分数线

【山东警察学院排名】山东警察学院特色专业-山东警察学院录取分数 线 山东警察学院是一所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学校,其前身是山东省警官学校,1946年创建于山东省临沂。学院目前主要承担两项任务:一是培养全日制公安本、专科大学生;二是承担山东省、全国和国外警察的培训任务,是公安部确定的全国县市公安局长两个培训基地之一,公安部、商务部确定的国家援外培训基地之一,从2006年开始,承担国外警察的培训任务。60多年来,在山东省委、省政府、省公安厅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学院始终坚持政治建警、政治建校,坚持主动服从服务于警务实战需要,坚持培养应用型人才,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为各级公安机关培养输送了5万余名合格人才,为“平安山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学院已成为培养公安高级专门人才的学府、在职警官培训基地和公安科技研究中心。学院拥有一支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公安专业结构、职称结构较为合理,能够适应公安高等教育教学需要的专任教师队伍。开设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三个宽口径本科专业和侦查、治安管理、刑事技术三个专科专业,根据公安工作的需要,还开设多个专门化方向。学院建有警用武器、痕检、文检、法医、刑事化验、刑事音像、现场勘查、防爆排爆、测谎等33个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300多万元。建有2个独立的校园局域网,分别与“中国教育科研网”、“公安专网”联通。拥有2个图书馆,馆藏图书63万余册,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定期出版全国优秀社科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学院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多次组团出访并接待了多国警察机关或警察院校的访问。此外,还与香港、澳门警方和省内外公安实战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关系。受公安部、商务部委托,自2006年起,先后举办了多期国外警察培训班,来自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朝鲜、土耳其、马达加斯加、多米尼克等15个国家的高级警官在我院接受了培训,促进了我院与国外警察同行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学院以“忠诚、严谨、团结、奉献”为校训,坚持主动服从服务于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的指导思想,抓住机遇,开拓创新,继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为建设“平

论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护(修改后期)重点讲义资料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__________法学______________专业毕业设计( 论文)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论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 合法权益保护 姓名:谭德法 学号: 专业:法学 入学时间: 2009年秋 指导教师及职称: 所在电大:广东广播电视大学

2011年10 月 2 日

浅谈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 权益保护 【内容摘要】人民警察在和平时期担负着国家安危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但近年来,随着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受侵害,特别是暴力袭警案件逐年增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和国家法律的权威。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一方面反映出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公安队伍自身存在着一些主观原因。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对人民警察权利的保障,更重要的是保护国家的执法权威不被亵渎。如何构建一个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和防范暴力袭警的体系,给公安机关维权工 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从分析我国公安机关执法环境的现状入手,深入地分析了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遭受侵害的具体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保护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措施。 【关键词】人民警察暴力袭警执法权益执法权威措施 当前,我国社会结构、经济体制、思想观念、利益格局等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各种诱发社会治安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社会热点问题不断增多、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使人民警察的执法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随着非法阻碍、干预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严重挫伤执法民警的士气、工作积极性乃至整个警察队伍的稳定,降低了执法效果,弱化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尊严。国家法律遭到违法犯罪分子挑战和蔑视,继而引发反社会心理,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江苏警官学院2015-2016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2015-2016学 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录 一、本科教学基本情况 (3) (一)本科专业情况 (3) (二)在校本科生情况 (6) (三)全日制本科生生源情况 (6) 二、师资与教学条件 (6) (一)师资情况 (6) (二)教学经费 (7) (三)教学用房 (7) (四)图书资料 (7) (五)教学设备 (8) (六)信息资源 (8) 三、教学建设与改革 (9) (一)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提高教学训练效果 (9) (二)围绕学生培养,完善校局一体化育人机制 (9) (三)聚焦学生能力提升,丰富社会实践创新活动 (10) (四)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提升学科专业建设水平 (10) (五)立足学院发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1) 四、教学质量保障 (11) (一)教学质量监控 (11) (二)本科教学基本状态 (12) 五、学生学习效果 (12) (一)学生竞赛获奖情况 (12) (二)毕业生情况 (12) (三)学生就业情况 (13) (四)毕业生成就 (13) 六、本科教学经验 (13) (一)贴近公安工作,构建实战化教学体系 (13) (二)多措并举,打造实战型师资队伍 (13) (三)以忠诚警魂教育为核心,强化警察意识培养 (14) 七、需要解决的问题 (14) (一)教学训练方法需进一步改进 (14)

(二)教育信息化程度需进一步提高 (15) 附件:《江苏警官学院2015-2016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支撑数据》 (16)

江苏警官学院2015-2016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2015-2016学年,江苏警官学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精神,根据高等教育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公安教育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整体办学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一、本科教学基本情况 (一)本科专业情况 根据公安工作发展需要,2015年1月-2016年6月,学院增设了交通管理工程、公安视听技术、物联网工程、公安情报学、安全防范工程5个专业。截止2016年6月30日,学院共设公安管理学、治安学、侦查学、警务指挥与战术、经济犯罪侦查、刑事科学技术、涉外警务、网络安全与执法、交通管理工程、公安视听技术、安全防范工程、公安情报学、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行政管理、物联网工程等16个全日制本科专业和法学专业民商法方向1个全日制本科专业方向。其中,公安类专业12个,其他类专业4个,涵盖法学、工学、管理学3个学科门类。为保证本科教学的顺利进行,学院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学院有省优势学科建设项目1个、省重点建设学科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2个、教育部综合改革试点项目2个、省高等学校重点专业(类)2个、省级特色品牌专业(本科)5个、公安部重点建设专业1个,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国家级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1个,国家级精品课程3门、省或公安部精品(优秀)课程12门,“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2部、省高校精品教材(含立项建设)12部、省高校重点立项建设教材2部、主编公安部统编教材9部,获省或公安部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7项。

全国政法类大学名单

全国政法类大学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全国政法类大学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2013-03-02 21:03:14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座落在历史名城沈阳,占地面积2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是公安部直属的公安高等院校。学院始建于1948年5月,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共有在校生5481人(本科生4387人,研究...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2012-12-20 11:12:54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其前身为1983年成立的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国家民政部直属的唯一高等学府),有着近三十年高等教育经验和深厚人文积淀,培...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2012-12-20 11:12:50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隶属于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领导,同时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业务领导和指导。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2-12-20 10:12:04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是在中央团校基础上于1985年12月成立的,是共青团中央直属的高等院校。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成立以来,继承和发扬中央团校的优良传统与作风,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进行正规化建设。中国青年政治... 国际关系学院 2012-12-19 14:12:47 国际关系学院地处北京市西郊风景区,西临颐和园,东望圆明园,毗邻北大、清华、中央党校等著名学府和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心区,精英荟萃,人杰地灵,地理位置和教育科研环境十分优越。国际关系学院本科教育设有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2-12-19 14:12:03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是公安部直属的普通高等院校暨公安部高级警官学院,创办于1948年7月,历经华北公安干部学校、中央公安干部学校、中央人民公安学院、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等时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始终坚持为...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2012-10-23 14:10:55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教学楼教育部备案、由陕西省司法厅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位于西安市建工路50号,占地203... 西北政法大学 2012-10-23 11:10:36 西北政法大学是一所法学特色鲜明,哲学、经济、管理、文学等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位于世界历史文化名城西安。西北政法大学现有雁塔、长安两个校区,占地1347亩。建有法律实务、物证技术...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2012-10-19 15:10:46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是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同意,教育部核准备案,海南省唯一一所以政法专业为主、兼顾其他专业类别的多学科公办高等职业海南政法职业学院。2008年,海南政法职业学院通... 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2012-10-18 10:10:24 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其前身是1956年9月成立的西藏公安训练班。1957年7月至195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迁到北京,在中央人民公安学院(现公安大学)内建立西藏班。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为政法序...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2012-10-13 11:10:49

警察学院管理制度

中国刑警学院本科生督察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4-19 | 文章来源:警英网 一、督察宗旨: 切实贯彻执行公安部《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和《中国刑警学院学生手册》,制止和纠正学生中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纪律作风,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二、督察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督察工作需要客观、准确的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要善于发现和勇于反映工作中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各督察队员在日常执岗过程中,从实际出发,根据客观事实,公平公正的对违纪的同学进行纠察。 (二)文明督察原则: 文明督察是督查工作的根本工作方法,主要运用现代文明的理念与手段,通过倡导全新人文价值观这一主线,催生校园新风貌,树立良好的校风校纪。 (三)全面督察原则: 全方位的督察工作是我院规范化建设的强力保障和坚实基础,应积极拓展督察工作的内涵和外延,并将督察工作触及到队伍管理、学风建设等深层次领域,标本兼治、全方位多角度的促进队伍建设。 (四)依章督察原则: 培养警务督察程序化观念,从而使我院督察工作真正体现出依章督察的特性,只有严格遵守章程做到到位而不越位,才能更好的体现出权威性,因此,督察队员要增强程序观念,依章督察。 (五)及时高效原则 把抓落实、重实效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贯穿于督促检查的全过程,要讲究效率,求质量,重效果,同时要注意和防止形式主义。在检查中遇到问题应快速如实的向上级汇报,并能够及时的向上级反映督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督察队员职责: (一)严格依据《中国刑警学院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对本院本科生进行执勤督察。 (二)严格服从督察大队领导的安排和调遣,按规定时间准时上岗,认真负责完成好组织交给的任务。 (三)详细地记当天的督察情况,向带队组长汇总情况。 (四)在检查中,对违纪的学生进行如实登记,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 (五)严格按照督察大队的统一着装要求上岗,举止端庄,动作规范,以身作则,文明督察,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六)以事实为根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公平、公正,以理服人,严禁徇私舞弊和私改记录。 (七)严格遵守学院、大队、中队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上课和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八)虚心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 (九)把督察队的利益放在首位,不计较个人得失,责任心强,吃苦耐劳,工作中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四、日常管理: 督察队员除服从学生处、大队、中队的管理外,严格服从督察队的组织安排。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