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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无讼法律思想对当今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古代无讼法律思想对当今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古代无讼法律思想对当今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古代无讼法律思想对当今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阎永亮

摘要随着中国法制化建设的加强,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对法制化建设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中国古代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主要是传统的儒家文化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从字面上来看无讼就是不通过诉讼的形式来解决人们日常生活以及生产中产生的纠纷问题。受传统的儒家文化的影响,在无讼法律思想的背后反映的是民众更加注重人际和谐,轻视法律诉讼、重视道德修养,轻视犯罪预防的儒家中庸文化。

关键词无讼法律思想中国法制建设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得到了全面的发展,为了能够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的民主化建设,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口号。依法治国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国策,但是受到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文化的影响,使得相关的法制化建设遇到了很大的问题。通过对古代的无讼法律思想进行具体的探究,更好的了解中国法制化建设受到的无讼法律思想的影响,进一步的加强中国法制化建设在人民群众中的开展。通过对无讼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产生的影响进行具体的分析,我们能够更好的掌握实行法制化建设过程中的难点,进而提出更好的策略来提高中国的法制化建设。

一、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的概述

为了能够更好的掌握无讼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中产生的影响,我们首先要对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进行详细的介绍。通过从无讼法律思想的涵义、具体的表现以及形成的原因等方面对无讼法律思想进行具体的阐述,从而能够全方位的了解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的含义,更好的理解无讼法律思想对中国当代的法制化建设产生的影响。

(一)传统无讼法律思想的涵义

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中,人民群众受到了儒家中庸文化的影响,在日常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无讼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统治者的息讼、人民群众的畏讼以及在民间的各种纠纷的调解机制的产生无不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

从字面上来看无讼法律思想就是不使用公堂上去解决争端的办法,同时也不借助于国家的法律力量的介入来解决相应的纠纷。通过对古代人们生活方式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在古代人们进行纠纷解决主要是通过民间的纠纷调解机制来实现的,这就反映了古代人民在日常生活中重视人际和谐,轻视法律诉讼、重视道德修养,轻视犯罪预防、重视贤人政治,轻视个人权利的保护。

(二)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的具体体现

以上我们对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的基本涵义进行了解释,通过以上叙述使读者对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有了一定程度上的了解。接下来,通过对传统人民的生活方式的研究,将继续从古代的政治统治层面以及人民群众的心理层面这两个方面来对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进行详细的叙述。

1.无讼法律思想在政治统治层面的具体体现:在古代统治阶层进行政治统治的过程中为了能够使整个社会达到一个和谐的状态,除了使用相关的文化思想对人们的进行德化教育之外,还要使用各种各样的手段来消除人民之间的日常纷争。在古代的统治阶层进行政治统治的过程中,息讼政治手段的使用就是无讼法律思想在政治统治层面最好的体现。

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统治者的权利,从而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以及和谐稳定,古代统治者在解决相应的民众纠纷的过程中经常使用息讼的法律手段。具体的息讼的法律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由于中国古代是一个封建制度的社会,整个社会的主体以家族的形式来维护,所以统治者在实行自己息讼的政治手段的过程中会赋予家族内部家长自行解决

民众纠纷问题的权利;其二,在中国古代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十分的严重,而儒家的“仁”的主张则为统治者的息讼的政治手段的使用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为了能够达到息讼的目的,统治者有的时候会对兴讼之人采取严重的惩罚措施,除此之外统治者还加强了对儒家“仁恕”文化的进一步的推广教育;其三,即使统治者使用了上述两种手段,仍然不能很好的保证社会的稳定,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依然存在很多的纠纷,为了能够减少诉讼,统治阶层大力发展民间的调解机制,通过民间调解机制来进一步化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各样的纠纷。

2.无讼法律思想在社会民众心理的具体体现:以上叙述了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在统治阶层对传统的封建社会进行政治统治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但是无讼法律思想除了在统治阶层方面有很多的体现,在民众的心理方面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接下来我们将对无讼法律思想在民众心理的具体体现进行必要的阐述。

首先,中国古代是以一个以人力耕作为主的自然经济体制时代,在这个经济体制之下造就了稳定的社会环境,加之统治阶层对于儒家文化的广泛推广,使得民众在日常生活中主要追求以和谐稳定的生活方式,进一步的远离了诉讼;其次,在传统的封建社会中存在着很多的不平等的规定,这就导致了法律对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加之政府对兴讼之人的严厉惩罚,使得民众产生的畏讼的心理情绪;最后,由于传统的诉讼体制的落后,导致了在民众进行法律诉讼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得不偿失的现象,这样也就造成了民众在日常生活中避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实际的问题。

(三)无讼法律思想的形成原因

在对中国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的概述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对无讼法律思想的涵义以及具体的表现形式做出了明确的研究,接下来通过对中国古代经济体制、社会体制以及文化体制的研究进一步的对无讼法律思想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首先,我们将无讼法律思想的形成原因归结为经济体制、社会体制以及文化体制几个重要的方面,之后对这几个重要的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1.无讼法律思想的经济体制分析: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经济形势主要以传统的农耕经济为主,加上儒家文化的影响以及统治者在统治过程中的需要实行的中重农抑商政策,这就造成了中国传统的经济主要还是自然经济。在农耕经济体制下,进行经济生产所需要的社会条件的首要因素就是稳定,这也就造成了在小农经济体制之下,人与人之间涉及到财产等物质的经济纠纷也就非常的少。很多的民众纠纷主要集中在家族之间的纠纷,由于封建社会的统治者赋予了家族内部的大家长很大的决策权力,导致了很多的纠纷都可以又家族之间的相互协商解决,这样也就对民众的诉讼情绪产生了影响。由于自产自销的小农经济的影响,使得古代的民众与他人之间很少有经济方面的纠纷,也就造成了纠纷较少的现象,进一步对中国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2.无讼法律思想的社会基础分析:在中国古代的社会主要推行儒家思想文化,而儒家思想文化以“仁”为主,倡导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在这种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之下,加之中国古代民众的生活经济基础主要来源于天然的农耕,所以民众之间形成了和谐相处的生活方式,及时有一些不必要的纠纷的差生也不会求助于官府,更偏向于民众之间相互协调来对纠纷进行解决。

加之古代封建统治阶级对民众诉讼的严厉惩罚,导致了民众之间产生了畏惧诉讼的心理。这也就进一步的促进了中国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的形成。另一方面,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人治的治国方针,加之古代行政制度的落后,导致了民众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需要经过很多的环节,造成了在诉讼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得不偿失的现象,也从另一个方面对无讼法律思想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对中国古代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的涵义、表现形式以及产生的原

因进行了具体的阐述。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我们进一步的了解了中国古代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在进行当下的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民众无讼法律思想对法制化建设的影响,从而找到更好的策略来全面的建设法制化国家。接下来,我们对无讼法律思想对中国当代法制建设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总结,主要从积极方面以及消极方面两个方面来进行必要的叙述。

(一)无讼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的负面影响

我们在进行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全面的考虑现代因素和传统因素,就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而言,虽然符合和谐社会的建设需求,但是当下的社会已经是一个交流频繁的社会,单纯的通过社会的调解已经不能够全面的解决人民日常生活中的纠纷。在这个大背景之下,无讼法律思想就对中国法制化建设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通过具体的研究我们将无讼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化建设产生的负面影响归结如下:

1.无讼法律思想导致了人们对法律的轻视,对法律的权威和统一造成了影响。中国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导致了现代人们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偏向于寻求当事人之间的私下调解,这种形式在法制社会之下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这个严重的后果就是降低了法律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人们对法律的轻视,不相信法律等方面。在中国的一些农村地区,民众之间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是以私下调解为主,甚至有的刑事案件也可以通过私下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这样做会严重的淡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同时也会对当地的司法机关的权威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2.无讼法律思想背后反映的是人治思想,会严重的阻碍中国法律职业的健康发展。当代的法制建设主要是在法律的约束之下,司法部分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无讼法律思想主要是中国传统的贤人政治的反映,这种法律思想的背后反映的是人治的法律观念,这样就会很容易的造成司法案件的不公平不公正处理。同时,也会滋生司法部门相关人员的腐败现象,对中国法律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无讼法律思想对当代法制建设的价值

我们通过对无讼法律思想的进一步了解深刻的分析了其对中国法制化建设产生的负面影响。但是,无讼法律思想是中国千百年来形成了法律思想在一定的历史阶段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所以无讼法律思想对中国当代的法制建设也是存在一定的价值的。接下来我们就对无讼法律思想对中国现代法制建设产生的积极效应做出详细的叙述。

1.无讼法律思想符合中国当代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由于无讼法律思想的影响,使得在进行司法行政的过程中能够尽量的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的法律处理这样就可以降低社会成本的消耗,同时无讼法律思想主要倡导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这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我们在治国过程中应该将法律以及道德结合起来,依法治国是对民众的行为进行了法律方面的规范,而通过无讼法律思想能够在人们的思想道德方面进行民众的行为规范。这样做既符合传统的儒家思想文化,有能够切实的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真正的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总结

无讼法律思想是我国在漫长的封建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特殊的法律思想,重点反映了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在进行法制化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将现代的法律思想和传统的法律思想相互结合,取长补短一同为中国的法制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

参考文献:

[1]舒国兵.无讼法律思想及其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

[2]胡炎.论传统无讼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华章.2013(34).

[3]徐良.中国传统法文化对法治建设的启示.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7).

关于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略谈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产生至今不过三百多年的时间.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成果,也是社会进步,特别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而我们对“法治”的深刻认识,是在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方略之后。但就“法治”一词而言,我们都知道在我国并不是今天的首创。其明确提出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战国。它的产生,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新兴地主阶级与奴隶主旧势力斗争所取得的胜利成果。同样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然而,中国古代的“法治”与今天我们所倡导和实践的法治并不能相提并论。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是两方面:一是经济体制基础不同;二是政治体制不同。现代法治的产生有两个必要的前提和基础,即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和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这两个条件是中国古代“法治”所没有,也是无法具备的。除此之外,从法治的对立面来讲,当今的法治,主要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并强.调“德法兼治”。而中国古代“法治”除强调与“人治”对立外(不对抗君主权威),主要是针对古代的“礼治”和“德治”.正是通过这样的对立而使中国古代“法治”的地位和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彰显。首先是“法治”与“礼治”。礼是西周以来维护奴隶主贵族宗法等级制、分封制的法律和制度(包括伦理道德、宗教祭祀等行为规范、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荀子给“礼”下了一个定义:“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富贵轻重,皆有称者也。”它内容体系庞大,涉及到政治、宗教、军事、饮宴、嫁娶等。其对我国以宗法、血缘为核心的社会结构的形成产生了深刻的而漫长的影响。并对清除奴隶主阶级内部分歧,维护统治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春秋战国时期“礼治”则成了儒家的政治思想,并一直承传。自孔子起,儒家建立了一套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秩序为核心内容的“礼治”思想体系。它要求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各级统治者都安于名位。位既定不得逾越。对此,孟子作了精辟的概括。他说,“故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札则不宁。”主张牺牲“法”而保全“礼”,即“为国以礼”。如果说“礼治”代表的是奴隶主贵族的政治思想,那么“法治”在春秋战国时代则代表着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主张。“法治”与“礼治”的对立在当时实际上就是奴隶主贵族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对立。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把他们反对奴隶主贵族世袭各种特权的宗法等级制和分封制而提出必须以功劳为标准来授官予爵,让非贵族出身的新兴地主们也能和贵族平等地享受特权等主张,说成是公正的、客观的。并要求各诸侯国制定统一的法令,予以公布,强制推行。因此,所谓“以法治国”,实质上就是要求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建立起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以保证其贯彻执行,从而实现他们在政治上的权利。由战国七雄之一的魏国相国李埋编纂的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法经》的诞生标志着传统奴隶主贵族政治的终结,催生和强化了封建的中央集权统治,代表了新的历史发展方向,从根本上动摇了奴隶社会“礼治”的根基。当然,也开始孕育着封建的“德治”。[!--empirenews.page--] 其二是“法治”与“德治”。这其实是在统治方法上的不同政治主张。在中国古代,坚持“德治”的儒家主张用统治阶级的道德感化来统治人民,反对过重地增加劳动人民负担,提出“使民以时”“博施于民”“薄税敛”;反对赤裸裸地一味镇压,而主张“导之以德”,特别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他们认为残酷的暴力必然激化阶级矛盾,加剧被压迫者反抗。《论语》:“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认为政(刑政)只能起镇压的作用,德礼则可以笼络人心。当然,儒家并不是绝对排斥暴力,而是要在教化不起作用时才诉诸刑罚。用孔子的话说,就是反对“不教而杀”。上述思想被儒家后人归纳为“德主刑辅”,并发扬光大。由于“德治”思想要求统治者要受惜民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劳动人民的美好愿望,有利于国家的稳定,故多被历代统治者所采纳,实际上成为了中国古代绝大多数君主专制王朝的治国基本原则。与儒家“德治”强调“以德服人”所不同,坚持“法治”的法家认为治国光靠说教不行,强调“以力服人”。只不过法家所讲的力不单纯指暴力,而是指以刑罚制度为核心内容的国家强制力,包括财力、物力、人力和兵力等,法家认为法制手段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的治国手段,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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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中国春秋战国时代一个以法治为核心的思想学派。这个学派否定了世袭贵族天然传承的等级制度,认为“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史记?商君列传》)他们在政治实践中,奖励耕战,毁弃诗书,彻底与传统文化决裂,主张以法治国。法家这种学说乃一种纯功利主义的思想体系,内容核心主要是针对君主如何加强统治。 2.简述先秦儒家礼法观。 儒家重礼,强调“为国以礼”。儒家所强调的礼作为根本的国家制度,主张将礼实施的范围扩大到民间,其否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为礼赋予了道德的基础。(一)礼治优于法治。认为礼治具有天然合理性,认为以严酷和平等为特征的法治违反了自然规律;(二)以刑弼教。推行礼的最好办法是德教,是统治者以身作则与合理教化,同时指出礼治的推行也离不开法;(三)法需以“仁义”和“孝悌”为原则。仁义既是儒家倡导的处理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又是先秦儒家对统治者进行道德评价和法律评价的具体尺度。儒家重孝悌,并把孝悌作为判断现实法制优劣的又一价值标准。 3.简评墨家的法律观。 墨家是战国时期有显著影响和地位的重要学派。它曾与势力强大的儒家学派分庭抗礼,并称“显学”。墨家法律观具有工具性、实用性、广泛性的特点。其所定义的法是广义的法,从他们所熟悉和使用的规矩、绳墨、度量衡等一般工具,到在整个社会中起调整和规范作用的法律、道德等行为规范,统统包括在内,实际上是他们在现实社会中从事生产和劳动的亲身体会和认识。墨家的创始人墨子,名翟,博学多识,“好学而博”,是一位独具创造精神的伟大思想家。墨子和以他为代表的墨家,适应当时公布成文法的社会发展大趋势,在他们“兼相爱、交相利”的主体思想构架下,站在“贱者”、“弱者”、“贫者”等下层劳动者的立场上,通过展开对维护“贵者”、“强者”、“富者”利益的奴隶主贵族统治制度的批判,提出了兼爱、兼利、以天为法、“劝爱禁恶”、赏当贤、罚当暴等独具特色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资料讲解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思想顺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我国的儒家思想就是在尖锐的社会现实中应运而生,它对我国延续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有着重大的影响,其范围包括思想,文化,道德,宗教,政治,法律等。 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持手段,是所有文明共有的现象。儒家思想不仅在道德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它特有的法律观念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封建法律的制定及其有效地实施。 一、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创立于春秋末年的孔子,当时社会正处于激烈的社会动荡与变革之中,孔子一向推崇的西周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全面崩溃,因此他当仁不让的充任了旧制度的继承者和卫道士,提倡“礼治”,“德治”。 二、儒家的基本法律观 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以“礼治”和“德治”为出发点。“礼治”是对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一统的宗法制秩序;“德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以德服人,先德后刑,德主刑辅。 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及其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儒家打破法律领域的法家统治的第一步,作为一种盛行于汉、波及魏晋南北朝的司法现象,它开启了中国法律以礼入律从而走向礼法合一的先河。所以,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三,随着法律儒家化的逐步深化,至隋唐法律同儒家思想的礼高度融合,法律儒家化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唐律疏议》,从而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二)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孔子主张“为政以德”,礼刑并用的法律观,汉儒董仲舒根据孔子的“仁学”与“正名”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将

【免费下载】全国4月自学考试中国法律思想史试题及答案

专业备考制作 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中国法律思想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4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 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宗法等级制的核心内容是 A.世袭制B.终身制 C.嫡长继承制D.诸子均分制 解析:C 2.西周主张对“不孝不友”行为严加惩处、“刑兹无赦”的思想家是 A.周文王B.周武王 C.周厉王D.周公 解析:A 3.管仲以法理政、统军和治民的根本目的是 A.加强君主集权B.反对君主集权 C.提倡西周礼制D.建立民主法治 解析:C 4.春秋时期提出“四民分居定业”的思想家是 A.管仲B.女叔齐 C.子产D.邓析 解析:A 5.批评子产没有否定和抛弃周礼的先秦思想家是 A.邓析B.孟子

专业备考制作C.叔向D.商鞅 解析:A 6.先秦时期,宗师孔子、信奉孔子学说的学派被称为 A.儒家B.墨家 C.道家D.法家 解析:A 7.孟子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是 A.无善无恶说B.性三品说 C.性恶说D.性善说 解析:D 8.墨家认为天下大乱的根源在于 A.礼崩乐坏B.暴君的统治 C.人自爱而不爱人D.天命使然 解析:C 9.提出“道法自然”的先秦思想家是 A.孔子B.老子 C.商鞅D.慎到 解析:B 10.庄子认为治理天下最好的方法是 A.严刑B.无为 C.重礼D.势治 解析:B 11.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 A.李悝B.吴起 C.慎到D.韩非 解析:D 12.战国中期曾在齐国稷下学宫讲学的法家代表人物是 A.慎到B.韩非 C.荀子D.庄子 解析:A l3.下列人物中,其思想受到“黄老”学说影响的是 A.孔子B.孟子 C.墨子D.韩非 解析:D

中国古代法制(原创)

9、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中华法系的兴衰 (1)夏商西周时期: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向民众公开,法律和司法审判的神权色彩浓厚。 夏商两代的立法,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和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两个部落的传统习俗和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夏王、商王的命令或指示也是一种重要法律渊源,而且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形式。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在西周政权存续的三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时发端。从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期,是一个有破有立的伟大时代。 “破”的对象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及晋国“铸刑鼎”等,都是这一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自春秋以后,中国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从此,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原来的不公开的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刑罚为主体的状态。 战国时期,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进一步转变。继春秋后期取得公布成文法的立法成就之后,在法家倡导的重刑主义“法治”思想指导下,战国时期各主要诸侯国先后对旧有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变革,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成文法典(如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另外,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广泛的影响。 (3)秦汉时期: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在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而且在实践上贯彻得比较彻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并与君主集权制度的建立相适应。在法律实施上,坚持轻罪重罚、严刑酷法。 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从总体上看,汉代的法律制度从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主要是“汉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与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别的法律体制。后期则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论,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从此,汉代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制度上开始“儒家化”。经过“儒家化”以后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不同于秦代及汉初的法家化的法律。 (4)隋唐时期:代表性的法典为《唐律疏议》,标志着儒家礼教与法家“法治”的融合、中国古代法治的完备与成熟。 (5)宋元明清:法典与案例相结合、经济立法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6)特点:①以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糅合了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的精华,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维护纲常礼教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 ②体现了浓厚的纲常伦理色彩。主要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和法律儒家化双向运动。前者指将儒家的德礼思想、规则、原则引入法律,并以此作为解释法律和审案断案的依据,使礼法逐渐融合。后者指法律逐渐具有儒家人伦道德的特性,法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和主要内容。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原因

首先,中国低处东亚大陆,中华民族起源于黄河流域,北部是浩瀚的戈壁和干旱的草原,东部上一望无际的大海,西南部上号称世界屋脊的连绵山脉。这种与外界相对隔绝、封闭的地理环境容易造成与海洋民族或山地民族不同的大陆民族特有的心理和观念,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天下一统”的观念,“天圆地方”、华夏居中的“华夏中心”观念,优于异族。同时,与希腊文化、埃及文化、巴比伦文化等古老文化之间存在着密切交往与彼此渗透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流生于斯,长于肆,其形态既有一元和内向的特征,又有较大的包容性和同化功能。 其次,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以人力耕作为主的自己自足的农业经济。“民以食为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成为古代中国人的主要生活方式;“国以农为本”,“重弄抑商”成为古代中国的基本国策。这种小农经济和小生产方式孕育出一种与海洋民族商业文化热衷冒险、求华求新所不同的重视民生、崇拜君权、追求和谐统一、提倡“中庸”稳定和质朴无华的观念心理。 第三,在中国古代,与小农生产力相适应的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等级社会关系。宗法制源于原始社会的父系制家长制,是处理家族内部关系的习惯准则,后来与国家政治相结合,家国一体,君父合一,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和古代法制维护的重要内容。它注重君臣、父子、兄弟、夫妇之间的伦常关系,以“亲亲”的血缘合同,以“尊尊”的等级差别,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小宗对大宗的服从,尊长对卑幼的仁爱,卑幼对尊长的侍奉,以及君仁、臣忠、父慈、子孝等等。在这种基础上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不仅被蒙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宗法伦理色彩,而且一直以体现宗法等级的纲常礼义作为中心和指导原则。 第四,广阔的地域、分散的小农经济和家庭,是集权与专制政体的基础。建立在宗法等级关系上的的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形式。这种政治制度要求法律文化与之适应,因此,确立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权力,维持界限分明的官僚等级机构和对民众的控制,即“治国”、“治吏”、“治民”成为传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虽然古代也不乏否定个人独裁否定个人权威的思想主张,但其主要倾向却是主张君主专制,认为“礼”与“法”在实质上是集大权于一身的君主治理国家的工具。换句话说,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是传统法律思想的起点和归宿。 第五,传统法律思想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其形成与传统文化息息相关。中国传统文化根植在大陆的、农业的、宗法的土壤里,世代延续,形成了与希腊、罗马等海洋的、商业的、宗教的古代文化不同的民族特色。它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儒法结合,儒道互补,经历了经学、玄学、道学、理学诸阶段,成为中华民族的象征和凝聚力的来源。在其影响之下,传统法律思想与传统文化连为一体,本身始终未能独立,而且其原则原理与价值取向也都以传统文化的基本宗旨为依据。因此,二者是同体同质,表现为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欲探求传统法律思想的奥秘,必须把握传统文化的真髓。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演讲范文

全国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历年真题及答案集

全国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历年真题及答案集课程代码:00264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中国古代曾经“铸九鼎,象九州”的历史人物是() A.子产 B.夏桀 C.叔向 D.夏禹 2.“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讲法,反映了当时统治者信奉() A.主权在民 B.君民共主 C.君权神授 D.天命无常 3.“国无二君,家无二尊”的思想本质是() A.礼治 B.法治 C.势治 D.民治 4.管仲“四民分居定业”思想的具体化是() A.世卿世禄制 B.“三选”制 C.挟天子以令诸侯 D.“三国五鄙”制 5.春秋时期,反对子产“铸刑书”的晋国名臣是() A.管仲 B.叔向 C.邓析 D.公孙侨 6.孟子法律思想中,与周公“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的讲法最为接近的是() A.为民制产 B.罪人不孥 C.暴君放伐 D.惟仁者宜在高位 7.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法结合,使儒、法两家趋于合流的思想家是( ) A.孟子 B.荀子

C.庄子 D.老子 8.作为先秦时期闻名的学派,自有法律的是() A.道家 B.法家 C.儒家 D.墨家 9.最早提出“君人南面之术”的先秦思想流派是() A.儒家 B.墨家 C.道家 D.法家 lO.法家提出“圣人为法,必使人明白易知”,“布之于百姓”,讲明法律应该具有() A.公平性 B.公布性 C.平等性 D.规范性 11.先秦时期,主张“事断于法”的思想家是() A.周公 B.墨子 C.慎到 D.老子 l2.秦王朝“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直截了当导致了() A.实行郡县制 B.陈胜、吴广起义 C.焚书坑儒 D.统一中国 l3.废止秦朝“诽谤妖言法”的皇帝是() A.汉文帝 B.汉武帝 C.秦始皇 D.汉景帝 14.汉代贾谊的作品是() A.《新书》 B.《白虎通义》 C.《春秋繁露》 D.《西语》 l5.秦汉之际,倡议“黥劓之罪不上大夫”的思想家是() A.陆贾 B.贾谊 C.董仲舒 D.李斯 l6.儒家所鼓吹的“三纲”学讲中,占主导地位的是( ) A.君为臣纲 B.父为子纲 C.夫为妻纲 D.兄为弟纲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夏、商、周得资料不多,从零星记载瞧,夏、商主要就是宣扬“受命于天”得神权法思想。周实行宗法制度,宣扬“尊尊”、“亲亲”为核心得宗法思想。西周初年政治家周公旦总结商纣王残酷镇压人民导致灭亡得教训,提出“明德慎罚”,对后世影响深远。 春秋战国就是中国历史上大分化、大变革时期。史称:礼坏乐崩,权力下移,诸侯、大夫异政。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利益得政治家、学者纷纷发表政见,形成了“百家争鸣”得局面。由于留下得史料较前代为多,不少著述表述得主张较为系统,成为思想史、也就是法律思想史得重要源头。史称“百家”,主要就是儒、墨、道、法四家。 第一,儒家得法律思想。儒家创始人就是孔丘,代表人物有孟轲与荀况。孔丘得代表作就是《论语》,贯穿其中得就是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得得思想体系。她主张“礼制”、“德治”与“人治”,建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得伦理等级秩序。她说:“道(导)之以政,民免而无耻;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她还说:“为政在人”。孟轲就是仅次于孔子得儒家代表人物。其代表作主要有《孟子》。其发展了孔子“仁”为核心得“德治”理论,明确提出“仁政”。她说“仁者无敌”,“以德行仁者王”。统治者只能“以德服人”,不能“以力服人”。她得重民思想很突出,在孔丘爱人思想得基础上,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不过,她也主张“人治”,在先秦思想家中首先提出“贤人政治”。她说:“贤者在位,能者在职”,“不贤者在高位,就是播其恶于众也”。荀况被列为儒家,留有《荀子》一书,但其内容与孔丘与孟轲得主张不完全相同。她主张“隆礼重法”,礼法结合。她说:“礼者,法之大分(本),类之纲纪也。”意思就是以礼作为立法与类推得根本原则。她以“性恶论”为出发点,论证应以刑罚惩治犯罪。她得两个学生,韩非与李斯就是战国末期著名得法家代表人物。荀况得学说开创了汉代礼刑(法)合一,儒法合流得先河。 第二,墨家得法律思想。墨家创始人为墨翟,著有《墨子》。她就是先秦最早对儒家学说提出不同见解得人。这个学派认为,当时之所以“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原因就是“天下之人皆不相爱”。因此,提出人与人之间要“兼相爱,交相利”。墨子认为治理国家必须要有法,法如“百工为方以距,为圆以规”,“法若(顺)而然也”。至于以什么为法,她主张“以天为法”,因为“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德”,《群书治要》作“息”)。墨家主张得“天”,部分学者理解为“自然”。为实现其主张,她提出“壹同天下之义”,即要以“兼相爱,交相利”统一思想,选天下之贤者为天子、正长。人们要服从她们,凡“受利天下者”,“上得赏之”;“恶贼天下者”,“上得罚之”,并要公正执法,“不党父兄,不偏富贵”,“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第三,道家得法律思想。道家得代表人物就是老聃与庄周,现存有《老子》与《庄子》。老聃生于春秋战国之交,庄子生于战国后期。老子得法律思想就是“道法自然”,她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治理国家以自然为法,主张无为而治。道家既反对儒家得“礼”,也反对法家得“法”,主张无为而治。老子一书中说:“为无为,则无不治”,所谓“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她还说:“治大国若烹小鲜。”意思就是说治理大国要像烹调小鱼那样小心,不要折腾百姓。越折腾百姓,国家越难安宁。她得这种思想对汉初统治者有相当影响。

中国法律思想史形考任务三及答案

中国法律思想史形考任务三 第1 大题填空题 1 . (4分) 战国时期的道家以老子和庄子为主要代表,是以关于“道”的学说为中心的学术派别。 2 . (4分) 儒家伦理法具有以下特征:世俗性、宗教性和广泛强制性 3 . (4分) 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顽固坚持保留传统礼教的“_礼教派”与主张依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原理改造中国法律的“_法理派”之间的争论。 4 . (4分) 沈家本是_法理派_的主要代表人物,他提出了按照西方法律模式与_法学原理改革中国法律的思想。 5 . (4分) 、墨家的法律思想中,既有朴素的_平等_观念,又有主张君主集权的专制倾向;既反对宗法等级的“_礼治”原则,又主张新的官僚等级制,具有矛盾性。 第 2 大题 判断题 1 . (2分) “竹刑”的作者是邓析。(正确) 正确错误 2 . (2分) 黄老学说的“无为”即宣扬无所不为。(错误) 正确 错误 3 . (2分) 董仲舒利用“天人合一”说来论证宗法等级制的必要。(错误) 正确 错误 4 . (2分) 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中对法的概念,国家与法的起源等问题论述较多的是章太炎。(正确) 正确 错误 5 . (2分) “法”的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正确) 正确 错误

6 . (2分) 先秦儒家主张重德轻刑。(正确) 正确 错误 7 . (2分) 明清启蒙思想家中,提出“趋时更新”的法律时变说的是王夫之。(正确) 正确 错误 8 . (2分) 黄老学说的“无为”即宣扬无所不为。(错误) 正确 错误 9 . (2分) 儒学是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官方学术。(错误) 正确 错误 10 . (2分) 向秦始皇提出“焚书坑儒”建议的是法家理论的继承者和实践者韩非。(错误) 正确 错误 第 3 大题 单选题 1 . (2分) 汉朝初年,统治者奉行的是(C)的法律思想。 A.儒法合一 B.道家 C.黄老学派 D.法家 2 . (2分) 先秦后期的儒学泰斗是(A)。 A.孔子 B.孟子 C.管仲 D.荀子 3 . (2分) 先秦法家思想体系的奠基者之一、以重“法”而著称的思想家是(C )。 A.李俚 B.王安石 C.商鞅 D.龚自珍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①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②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许多重要的基本特点。其中既有一些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古代法律制度大体一致的共性特点,也有一部分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自身独特存在的个性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后者的存在和发展,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呈现出某种差异性。例如: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宗法伦理色彩,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往往表现为国家政权、王权、皇权和族权、父权、夫权的高度统一;法律制度贯彻礼刑并用、"德主刑辅"原则,突出体现"礼治"、"德治"、"人治"特色;法律体系采取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体例模式,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部门的法律关系常常以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或制裁;刑罚制度相当野蛮残酷,刑罚体系包含大量摧残人身体肤或生理功能的肉刑内容;等等。那么,这部分法律内容或法律制度特点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换言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这些特点的形成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对此,法制史学界进行过一些研究,这些研究大都是结合中国古代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国情特色、民族性格等诸多因素进行探讨的,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或者基本一致的看法。应该承认,这种研究的出发点基本是正确的。但遗憾的是,由于某些法史观或方法论存在一些问题,因而有的研究结论未必正确中肯。在这里,我们不准备全面评述其所有观点或结论,也不打算系统探讨其全部成因,只想对其中一些影响较大而问题也较多的观点,根据自己的看法略作辨析,以期澄清某些历史事实。谬误不当之处,祈望不吝赐教。 关于中国古代文明起源的"早熟性"问题 目前在法制史学界,包括一些很有影响的学者都认为:中国是一个地处东亚大陆,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多民族大国。东亚大陆特殊的地形、环境、气候、土壤条件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使得中国社会很早就跨入了文明时代的历史门槛。中华民族是以黄河流域为摇篮发展起来的。这里地处平原,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土质松软,天然具备发展原始农业的良好条件。因此,早在公元前22世纪左右,活动于黄河流域中原地区的最先进的夏部落,便在木石器生产工具的基础上,发展了原始的农业生产,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长积累,加速了私有财产的形成和阶级的分化,为国家的产生准备了物质条件。如此说来,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和夏代奴隶制国家的形成,便具有"早熟性"特征。 所谓"早熟性",实际是文明起源发展"不正常"或"变态"的同义语,颇有些类似于"早产儿"的意味。它最初是西方人在不了解或者不完全了解东方古代国家社会历史真相的情况下,用来概括东西方古代文明起源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差异性时所提出的一个观点。人们在使用这一概念时,无一例外地都是以西方尤其是古希腊罗马国家文明起源与社会发展模式为标准范本的。如马克思1857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在论述古代国家文明起源这一"历史上的人类童年时代"时,就曾经明确谈到: 有粗野的儿童,有早熟的儿童。古代民族中有许多是属于这一类的。希腊人是正常的儿童。[1] 在这里,马克思是把希腊古代文明比喻为发育"正常的儿童",而把东方古代社会看作"早熟的儿童",对日耳曼蛮族则视为"粗野的儿童"。因此,认为希腊古代国家的文明起源与社会发展是正常的,后两者则是不正常的,或者说是变态的。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实际上,如果抛弃先入为主的偏见,把上述三种情况重新排个顺序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夏、商、周的资料不多,从零星记载看,夏、商主要是宣扬“受命于天”的神权法思想。周实行宗法制度,宣扬“尊尊”、“亲亲”为核心的宗法思想。西周初年政治家周公旦总结商纣王残酷镇压人民导致灭亡的教训,提出“明德慎罚”,对后世影响深远。 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上大分化、大变革时期。史称:礼坏乐崩,权力下移,诸侯、大夫异政。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利益的政治家、学者纷纷发表政见,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由于留下的史料较前代为多,不少著述表述的主张较为系统,成为思想史、也是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源头。史称“百家”,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 第一,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创始人是孔丘,代表人物有孟轲和荀况。孔丘的代表作是《论语》,贯穿其中的是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他主张“礼制”、“德治”和“人治”,建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等级秩序。他说:“道(导)之以政,民免而无耻;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还说:“为政在人”。孟轲是仅次于孔子的儒家代表人物。其代表作主要有《孟子》。其发展了孔子“仁”为核心的“德治”理论,明确提出“仁政”。他说“仁者无敌”,“以德行仁者王”。统治者只能“以德服人”,不能“以力服人”。他的重民思想很突出,在孔丘爱人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不过,他也主张“人治”,在先秦思想家中首先提出“贤人政治”。他说:“贤者在位,能者在职”,“不贤者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荀况被列为儒家,留有《荀子》一书,但其内容与孔丘和孟轲的主张不完全相同。他主张“隆礼重法”,礼法结合。他说:“礼者,法之大分(本),类之纲纪也。”意思是以礼作为立法和类推的根本原则。他以“性恶论”为出发点,论证应以刑罚惩治犯罪。他的两个学生,韩非和李斯是战国末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荀况的学说开创了汉代礼刑(法)合一,儒法合流的先河。 第二,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创始人为墨翟,著有《墨子》。他是先秦最早对儒家学说提出不同见解的人。这个学派认为,当时之所以“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原因是“天下之人皆不相爱”。因此,提出人与人之间要“兼相爱,交相利”。墨子认为治理国家必须要有法,法如“百工为方以距,为圆以规”,“法若(顺)而然也”。至于以什么为法,他主张“以天为法”,因为“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德”,《群书治要》作“息”)。墨家主张的“天”,部分学者理解为“自然”。为实现其主张,他提出“壹同天下之义”,即要以“兼相爱,交相利”统一思想,选天下之贤者为天子、正长。人们要服从他们,凡“受利天下者”,“上得赏之”;“恶贼天下者”,“上得罚之”,并要公正执法,“不党父兄,不偏富贵”,“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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