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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封爵制度的特点及成因

明代封爵制度的特点及成因
明代封爵制度的特点及成因

1明代封爵制度的特点及成因

封爵制度是中国古代君主授予贵族和功臣爵位的制度,它是历代君主为巩固其统治地位,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而实行的一种封爵等级制度,对一个朝代的政权统治与社会稳定产生了深远影响。明朝封爵制度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较为程序化、制度化与法制化的封爵制度,既有与历代封爵制度相同处,也有许多独特点,抓住其特点及成因,对理解明代制度、政治、文化等方面显得十分必要。回顾明代封爵制度,总结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及成因:

一、宗室功臣封爵两体制,只授爵号食禄无封邑

明代封爵制度分宗室与功臣外戚两套体制,将王与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分离,是明代区别于以往朝代的一大特点;并且给勋爵只有爵号与食禄,而不再有封邑,公、侯等爵位的还将赐予铁券,以示其功勋卓著,皇恩浩荡。

在宗室封爵体制方面,明太祖之初,定制袭封,列爵亲王、郡王、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镇国中尉、辅国中尉、奉国中尉八等以封皇室宗亲。其食禄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初亲王岁禄定为五万石,后定减亲王岁禄为万石,郡王二千石,镇国将军千石,辅国将军八百石,奉国将军六百石,镇国中尉四百石,辅国中尉三百石,奉国中尉二百石。

在功臣外戚封爵体制方面,明朝又阅前朝之制,列爵五等以封功臣外戚,在洪武三年(1370)六月颁布诏令:“定五等勋爵....爵正一品国公、郡公,从一品郡侯,正从二品郡伯,正从三品县伯,正从四品县子,正从五品县男。”○1后革子、男,只留公、侯、伯三等,细分为七个等级,这一明朝爵位变化在《万历会典》中已做出明确的总结“国初因前代之制,列爵五等,非有社稷军功者不封,子男后革。”○2在功臣外戚封爵食禄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并于洪武二十五年(1392)规定:“公,五千石至二千五百石;侯,千五百石至千石;伯,千石至五百石。”○3同时还一并定制:“凡爵非社稷军功不得封,封号非特旨不得予。”○4爵分两种,一是只授终身(不世),二是可以世袭(世),世与不世,以军功大小而定,均给诰券。

形成“宗室功臣封爵两体制,只授爵号食禄无封邑”这一特点的成因,可以有以下四个方面:(一)、皇权至上高度强化的结果。(二)、儒家君臣森严的等级思想的影响。(三)、统治者巩固统治的需要与个人因素。减少勋臣土地等特权,防止其权势膨胀,对皇权构成威胁。(四)、农业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其物质基础。在某种程度上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既要依靠这些立下汗马功劳的功臣,又要体现其皇室宗亲高贵的地位,这最终使明代封爵制度出现两套体制并存的局面,在经济上待遇优厚,但不再给封邑。

二、封爵与赐券相结合并日趋制度化

○1:《明太祖实录》卷5,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77

○2:《明会典》(万历)卷6《吏部五.验封司》,中华书局1989

○3:龙文彬《明会要》卷43,北京:中华书局,1956

○4:张廷玉《明史》卷108《外戚恩泽侯表》,北京:中华书局,1978

1明代统治者为巩固政权,笼络功臣,创建了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的封爵赐券制度。明太祖规定“凡爵非社稷军功不得封”、“凡公侯封拜,俱给铁券”等准则,将军功封爵与颁赐铁券有机地结合为一体,成为明代重要的典制。随着皇权的不断强化,这一制度在发展历程中有种种变化,但作为一种政治需要,它一直延续到明朝灭亡,意义深远。

封爵与赐券相结合并制度化有着一个曲折发展并不断完善的历史过程。大体上经过了三个历程:

第一阶段:明太祖时期开始将封爵与赐券结合起来,“洪武三年(1370),大诰武成,论功行赏,公爵者十人,侯爵者二十人,铁券丹书,誓诸白水,河带山砺,爰及苗裔”○1;在制度方面做了一些“非社稷军功者不得封爵"、"公侯伯拜封,俱给铁券”○2、等规定,当出现一些功臣恃铁券破坏社会秩序的时候,朱元璋做了“制铁榜以限铁券”的规定,在夏燮《明通鉴》第4卷中就写道“上以功臣多恃铁券违法,奴仆杀人者匿不以闻,乃诏工部作铁榜,戒以保全终始之道。”○3封爵赐券开始制度化,但又因其明太祖朱元璋个人后期统治,大肆残杀功臣而遭到破坏。

第二阶段:永乐时期至嘉靖时期,这一制度在曲折中不断发展完善,完成了“功勋封爵,公侯赐券”的体制建立过程,在其间虽偶尔有一些变化,但都无法改变其大体模式。明成祖朱棣在建立政权后,即论功封爵,“论靖难之功,封丘福为淇国公,朱能为成国公,张武等侯者十三人,徐祥等伯者十一人。论款附功,封驸马都尉王宁为侯,茹瑺、陈瑛及都督同知王佐等皆为伯,赐券以诰”○4基本上都是按“功勋封爵,公侯赐券”的准则进行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是靠显赫功勋而被封爵的人,如永乐时期的永新伯许成(处理驸马梅殷之死,化解成祖与宁国公主兄妹矛盾)。到了明武宗时期,封爵赐券制度基本成型。例如正德十三年,明武宗外出巡游,故降敕自封为镇国公,朝廷也只能假戏真做,赐予铁券,给予“万寿无疆”的免死次数。这就体现出封爵赐券已成制度。

第三阶段:从嘉靖时期开始,虽出现封爵泛滥,武官难封的局面,但嘉靖皇帝统治时期,在革爵罪宗子女是否得封、外戚爵位是否世袭、封爵与赐券的标准等方面做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使获得铁券特权,已经变得非常严格困难,因此这一时期,封爵与赐券制度已十分完善并定型。

封爵与赐券在明代虽已制度化,但其自身及内部仍存在着一些独特之处,如宗室与外戚封爵不赐铁券,只给诰书,并且其封爵标准不十分严格,即使有的统治者如明太祖朱元璋对外戚加爵做了限制,但任然做特恩封爵;还有明代封爵赐券制度中赐券由前期赐给勋臣的一种特权,逐渐变成了一种荣誉,要求越来越严格,但总有许多特例。

封爵与赐券相结合并日趋制度化是中国古代封爵制度发展并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但也有其时代的独特性影响的原因,归结其原因有以下:(一)、统治者保恤功臣,巩固统治的需

○1: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5《左右卷内外黄》,北京:中华书局,1981

○2: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13,北京:中华书局,1977

○3:夏燮《明通鉴》卷4,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1990

○4:张廷玉《明史》卷5《成祖纪》,北京:中华书局,1978

1要,将封爵赐券作为一种最高的功勋待遇。明太祖就曾有“君臣得以优游,终其天年”○1的封爵初衷。 (二)、有最高法律《大明律》的保障。(三)、统治者重视维护和朝廷勋臣的声音,伴君如伴虎,众多朝廷勋臣都希望获得铁券这一“定心丸“,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亦需要此方法去笼络和稳定他们。

三、封爵标准由军功赐爵转向武官难封

明朝初期,其开国统治者明太祖朱元璋将封爵标准定为“非社稷军功者不得封”,并在其法2律《大明律》中明确规定“文官不许封公侯”;从靖难之变以后,封爵标准虽执行的不严格,但文官封爵时总要以武官职称挂名,冒称立下军功方可名正言顺;但到嘉靖时期,由于军功冒滥现象严重和武官地位低下,重文轻武体制建成,逐渐出现了武官难封的现象,甚至有部分勋臣以武职封爵为耻,尝云:“我勋爵,非军职。”,其封爵标准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明初将军功赐爵作为封爵标准,是明太祖在借鉴前人得失、个人的认识和基于当时的政治局面的情况下提出来的。明太祖在论功封爵时就曾说过自己封爵的初衷与对象,“爵以报功,汉高帝不功不侯,此最可法。朕今非吝封爵也,但无功受封,有功于国者又将何以待之耶!自今五等之爵不论品级,非有大功于国者,虽官至丞相亦不得封。”○2因而在当时最高法律《大明律》卷二《吏律.职官》中也有“文官不得封公侯”的条例:“凡文官非有大功勋于国家,而所司朦胧奏请辄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斩,其生前出将入相,能去大患,尽忠报国者,同开国功勋一体,封侯谥公,不拘此例。”

从“夺门之变”以后,朝廷封爵对象开始向非武职人员(太监、文官等)倾斜,“夺门之变”中的曹吉祥、石亨、徐有贞等人先后被封爵赐券,徐有贞上书请求加爵,明英宗因高兴遂封其为武功伯“禄千一百石,世锦衣指挥使,给诰券”。○3“非社稷军功者不得封”的准则已荡然无存。随着重文轻武的体制建立及统治者个人品行才能的因素,朝廷文官勾结压制武将,使武官封爵越来越难。“从嘉靖元年开始,一直到崇祯十六年(1643)百余年,臣僚以军功封爵者,仅辽东总兵李成梁一人封宁远伯。”○4李成梁军功冠于世,然为其得封也“灌输权门,结纳朝士,中外要人,无不饱其重赇,为之左右。”○5以至于嘉靖时期的文史学家王世贞在《皇明异典述四》中说道:“盖祖宗朝都督有劳,宁封流伯而不加保傅,典制一变也。”○6

封爵标准由军功赐爵向武官难封转变,除了其自身起初建立时就存在着一些缺陷外,归其原因为以下:(一)、明代开国君主朱元璋个人认识的狭隘性,对文臣功劳的轻视,没有很好掌握区分文武功劳大小的标准。(二)、明初淮西集团势力的强大与卓越的功勋,且其多为建立赫赫战功的武将,形成一种武人独大的局面。(三)、明朝统治者建立并不断完善重文轻武的体制,导致武官地位日益低下,难以封爵。(四)、朝廷对勋臣封爵加大限制与统治者个

○1:《明太祖实录》卷74,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77

○2:《明太祖实录》卷70,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77

○3:张廷玉《明史》卷171《徐有贞传》,北京:中华书局,1978

○4:曹循《明代臣僚封爵制度略论》,《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月版第1期

○5:张廷玉《明史》卷38《李成梁传》,北京:中华书局,1978

○6: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9《皇明异典述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

人因素。

四、皇权支配法制,勋爵特权减少

1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时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强化的一个重要时期。随着洪武、永乐、洪熙、宣德四个时期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了中央集权与专制皇权,使皇帝成为了权力的独裁者。在明朝封爵制度中,宗室勋臣虽享有众多特权,并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与保障,但当特权与皇权统治发生冲突时,在加封进爵、削爵惩杀等方面往往一切都按皇帝的意志执行,法律在这时似乎失去了所有的功效,即使享有免死特权的功臣的人身安全也得不到保障。并且明朝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往往在免死、封赏等特权方面也比历代有明显减少甚至有的没有(如封邑),到后期,功臣、宗室、外戚世袭爵位时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皇权支配法制自古以来就是皇权至高无上的体现。明太祖是封爵赐券制度的始作俑者,也是其破坏者,先后兴起胡惟庸、蓝玉党案,大肆杀戮功臣,将那些拥有山河之誓,被允诺功臣世代荣贵,并享有免死特权的铁券法规视如粪土,荡然无存。被誉为“汉之萧何”的李善长作为跟随朱元璋打下大明江山的“第一勋臣”,曾被赐予拥有众多特权的铁券,最总却因朱元璋猜疑,竟因“星变,其占当移大臣,遂并其妻儿弟侄家口七十余人诛之。”○1此时的他已八十来岁。对于皇权支配法制的现象,谷应泰在评论胡蓝党案时曰:“朝登盟府,夕系檻车,口血未干,爰书遂拟。”○2在明代中后期,封爵赐券的对象也不再按“非社稷军功者不得封”的标准来严格定位,往往由统治者个人意志决定和受权臣的影响。正德时期,权阉刘瑾把持朝政,都督神英无开疆拓土之功,但厚贿刘瑾,刘瑾矫旨将封神英之事“下廷议,而廷臣希瑾指,无不言当封者,遂封泾阳伯,予世券。”○3徐有贞“夺门之变”有功上书请求加爵,明英宗因高兴遂封其为武功伯“禄千一百石,世锦衣指挥使,给诰券”○4勋爵特权减少在明代最为突出。在明朝时期,其封爵制度中的待遇与特权与历代相比有所减少,如不再有封邑,在免死特权方面也明显减少。特别是因皇权与专制主义的大大强化,皇帝在颁赐铁券的同时,大幅度减少了其免死次数。唐昭宗赐券于钱缪的券词云:“使卿长受宠荣,克保富贵,卿恕九死,子孙三死。”○5宋太祖赐券于王审琦的券词云:“....恕九死,子孙五死,云孙恕三死。”○6明太祖在赐予“第一勋臣”李善长的铁券词云:“韩国公,岁禄四千石,子孙世袭,恕免二死,子免一死。”○7在宗室勋爵方面,后期更是出现了“藩禁”制度,在朱元璋的故乡凤阳设立了“高墙”等特种监狱,其人身自由等方面都受到种种裁抑和钳制,更别谈什么贵族特权啦。

形成皇权支配法制,勋爵特权减少这一特点的成因有如下:(一)、皇权高度强化的体现,皇帝成“代天理物,威柄自持”的独裁者。(二)、医治历来勋爵恃权违法的痼疾,维护社会稳定其统治。(三)、减少国家财政负担,区分勋爵与当朝统治者亲疏关系的需要。

○1:张廷玉《明史》卷127《李善长传》,北京:中华书局,1978

○2: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13,北京:中华书局,1977

○3:张廷玉《明史》卷:175《神英传》,北京:中华书局,1978

○4:张廷玉《明史》卷:171《徐有贞传》,北京:中华书局,1978

○5: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34,上海:商务印书馆,1959

○6:李日华《六砚斋笔记》卷10,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7:张廷玉《明史》卷127《李善长传》,北京:中华书局,1978:

五、爵位与官职二者的名权日趋分离

明初封爵的功臣与宗室、外戚等均是爵位高低与官职大小一一对应的体制,众多亲王、勋臣掌握着很大的权力;但从靖难之变以后,从明成祖开始,加大了对宗室功臣权力的削减,渐渐形成高爵虚职的的局面;到宣德时期,明宣宗因汉王朱高煦造反,而诸功臣或为避嫌而落去职事官,就规定勋臣只担任差委,使爵位与官职并立的局面结束。后期虽有个别特例,但爵、职名权分离的趋向已成定式。

爵、职名权分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明朝初期,明太祖因过于猜疑,信子疑臣,在宗室方面实行封爵分藩体制;在勋臣封爵方面,起初爵职对应,委以重任。但后来因胡蓝党案,功臣的爵职开始分离。从建文时期到宣德时期,因“靖难之变”、“汉王叛乱”等事件,统治者加大了对皇室勋臣的控制,一些功臣也因恐受牵连,都辞掉实权官职,逐渐形成了高爵虚位、爵职分离的局面。明代后期,爵位成为了执事官职以上的荣誉称号,虽有一些特别情况,但大都是沿着爵职分离的总趋势而发展。

爵、职分离是中国古代封爵制度发展的总趋势,对于明代爵位与官职二者的名权日趋分离形成的原因可归纳为如下:(一)、皇权高度强化,防止臣子权力过大,对皇权构成威胁。(二)、历史提供了的深刻的现实教训(靖难之变与汉王造反)。(三)、加强中央集权,提高统治管理的科学性与效率。

明朝是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集中的一个封建王朝,皇权不断强化,皇帝成为“代天理物,权柄自操”的独裁者。任何制度的兴衰都是其统治者为巩固统治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手段的反映与体现。明代封爵制度的特点的形成原因总的可以归纳为:皇权的不断强化与臣僚法律特权的降低;儒家君臣思想的影响;不同时期的政治局面的差异;制度程序化、法制化的发展历程与不断完善2的发展趋势;统治者在维护统治上的策略调整;现实给予历史教训等。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最为完备的封爵制度,在历史中的作用和影响十分深远。

大明朝官职详细列表

大明朝官职详细列表 1、宗人府 洪武三年置大宗正院,二十二年改为宗人府。 宗人令一人正一品宗人府;左宗正一人正一品宗人府 右宗正一人正一品宗人府;左宗人一人正一品宗人府 右宗人一人正一品宗人府;经历一人正五品宗人府经历司 2、三公 太师无定员正一品三公;太傅无定员正一品三公;太保无定员正一品三公3、三孤 少师无定员从一品三孤;少傅无定员从一品三孤;少保无定员从一品三孤4、太子三师 太子太师无定员从一品太子三师;太子太傅无定员从一品太子三师 太子太保无定员从一品太子三师 5、太子三少 太子少师无定员正二品太子三少;太子少傅无定员正二品太子三少 太子少保无定员正二品太子三少 6、东宫 太子宾客无定员正三品东宫大臣 7、内阁 中极殿大学士一人正五品内阁旧名华盖殿 建极殿大学士一人正五品内阁旧名谨身殿 文华殿大学士一人正五品内阁;武英殿大学士一人正五品内阁 文渊阁大学士一人正五品内阁;东阁大学士一人正五品内阁 8、中书省 洪武十三年正月,诛丞相胡惟庸,遂罢中书省。其官属尽革,惟存中书舍人。 左丞相一人正一品中书省;右丞相一人正一品中书省 平章政事一人从一品中书省洪武九年汰平章政事 左丞一人正二品中书省;右丞一人正二品中书省

参知政事一人从二品中书省洪武九年汰参知政事 郎中一人正五品中书省左司;郎中一人正五品中书省右司 员外郎一人正六品中书省 都事一人正七品中书省;检校一人正七品中书省洪武二年革检校 照磨一人从七品中书省洪武二年革照磨;管勾一人从七品中书省 参议一人正三品中书省参议府吴元年革参议府;参军一人从三品中书省断事官一人从三品中书省洪武二年革断事官;断事一人正七品中书省 经历一人正七品中书省;知事一人正八品中书省 都镇抚一人正五品中书省都镇抚司甲辰十月以都镇抚司隶大都督府 考功郎一人正七品中书省考功所洪武元年革考功所 中书舍人十人从七品中书省旧名直省舍人 9、吏部 尚书一人正二品吏部;左侍郎一人正三品吏部;右侍郎一人正三品吏部司务二人从九品吏部司务厅; 郎中一人正五品吏部文选清吏司;郎中一人正五品吏部验封清吏司 郎中一人正五品吏部稽勋清吏司;郎中一人正五品吏部考功清吏司 员外郎一人从五品吏部 主事一人正六品吏部 主事一人正六品吏部文选清吏司洪武三十一年增设 主事一人正六品吏部考功清吏司正统十一年增设 10、户部 尚书一人正二品户部;左侍郎一人正三品户部;右侍郎一人正三品户部司务二人从九品户部司务厅 郎中一人正五品户部浙江清吏司;郎中一人正五品户部江西清吏司 郎中一人正五品户部湖广清吏司;郎中三人正五品户部陕西清吏司 郎中一人正五品户部广东清吏司;郎中二人正五品户部山东清吏司 郎中一人正五品户部福建清吏司;郎中一人正五品户部河南清吏司 郎中四人正五品户部山西清吏司;郎中一人正五品户部四川清吏司

爵位制度·简版

中外爵位制度简介 中国古代的爵位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等级制度之一。先秦爵制,与世袭的宗法、分封等制度互为表里,爵位往往就是政治权力的标志。秦以后的爵制(分赐爵与封爵),与先秦爵制的性质有所不同。爵不具备行政职能,主要用来确定皇亲、功臣世袭的政治名位和经济权利。 先秦、夏爵制不详,商制细节难明,只有西周至战国时期的爵制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称与爵序。商制,文献所记有侯、甸、男、卫、邦伯,均属地处王畿之外的外服诸侯。殷邦境外的多方或多邦方,常常是商王国征伐的敌国,它们的君长被称为方伯或邦伯。殷邦边境和邦境内的君长,被分别称为侯、伯。它们是商王国的屏藩,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征。方伯和侯、伯称号的不同,反映了这些君长与商王关系的亲疏差别。 西周春秋爵称,大致分为王、公、侯、伯、子、男六级。公、侯、伯、子、男基本上是对诸侯的封爵。 在周王朝辖区内,王是指周天子而言,春秋金文中的称王诸侯,仍限于同周室关系较疏的蛮夷君长,即徐、楚、吴、越4国; 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称公,也有称公诸侯的,所见有周公、召公、毕公、明公、井公、毛公、芮公等。可以肯定的称公诸侯,有宋公戌(宋平公)、宋公差(宋元公)等; 周春秋时代行用最普遍的爵称是侯,金文所见主要是周初始封的周姓诸侯,如■(燕)侯、鲁侯、康侯、邢侯、蔡侯、滕侯、虞侯、荀侯、曾侯等。称侯的异姓国君,除与周室关系非同寻常的姜齐以及取而代之的田齐外,大都是周初褒封的前代帝王之后,或者早已存在的“先封”之国,有铸、陈、纪等; 西周时代称伯的诸侯,多为文献记载较少的小国之君,有的是畿内封君,如荣伯、井伯、杜伯、单伯、散伯、徵伯、过伯、夷伯等。春秋时代明确称伯的国君,主要有郑伯和曹伯; 金文中的子明确属于爵称的,主要有北子和沈子,文献中其他诸子,尚无金文印证; 《春秋》所见男爵仅有许国。 当时,中原各国,一般是伯爵和侯爵。春秋时期,“东夷”诸国的首领徐国率先称王。与其他国家不一样,楚不是周建立的,楚国完全是由当地族民吸收了先进的中原文化后自己建立的,与周天子是附属国关系。最初,周天子看不起楚国,认为那是蛮荒之地,因此,只给楚国国君一个子爵。楚国国君熊通即位后,奋发图强,他率军攻灭了权国,实现了几代先王的夙愿,后又率军攻打随国,迫使随国臣服.然后要求随国国君替他面见周天子,请求把爵位提高。公元前704年,随侯回报熊通,周天子拒绝提高楚君的爵位。熊通大怒,说:王不加我,我自尊耳,遂自立为王,后世称楚武王。他在沈鹿会盟诸侯,后又多次征伐,使楚国日益强大。周天子虽然震怒,但也无可奈何。但是在中原地区的诸侯每每提及楚时,要么称之为子爵,要么称其为僭主、僭王,是不被中原诸侯承认的。后来,周王朝的权威已经被很大程度上被削弱,一些有实力和有野心而爵位不高的诸侯便自立为王,由于天高皇帝远,周天子也没办法。像吴国、越国都是很好的例子。从制度看,诸侯称王属于“非法”。 战国除楚国和越国早已称王外,魏、齐、赵、韩、燕、中山等国也在战国中期相继称王,突破了西周以来的诸侯爵称。各国又先后进行变法,废除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中央集权的官僚统治,并推行与之适应的爵制。三晋和燕、齐的爵秩等级,大体仍为卿和大夫。楚的最高爵位叫执珪,情况较为特殊。秦则从商鞅变法以后,实行奖励军功的20等爵: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秦20等军功爵,累积爵级至关内侯(19级)、彻侯(20级),即可食租税或食邑;自大庶长以下至公士18等爵,“则如吏职”。 两汉汉初,在二十等爵外,又先后分封异姓、同姓为王。诸王封爵,带有浓厚的分封制色彩,与中央集权制相悖。文帝、景帝,特别是武帝奉行削藩政策,限制并削弱诸王权力,诸王遂不得领民亲政,惟衣食租税。同时,列侯(原名彻侯,避汉武帝刘彻讳改)也与二十等爵相分离,与王爵共同构成封爵制度。自关内侯以下,为赐爵制度。封爵优于赐爵的主要权益是:享有封国或食邑;置官属;爵位世袭;衣食租税;具备崇高的政治地位。 汉代封爵制度,对后世影响颇大。诸如诸侯不与政事、惟得衣食租税,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无子国除,绍封继绝等重要原则,均在不同程度上为以后的王朝所沿用。 后代爵制各有变化,不一一赘述。 西方的爵位等级,因为其贵族的爵位跟中国的爵位相似,都是分为五等,所以在翻译西方爵位时也使用了〔公〕、〔侯〕、〔伯〕、〔子〕、〔男〕来翻译了。 以英国为例,贵爵的爵位最高是Duke,便以〔公爵〕作为翻译了,如此类推的分为:侯爵(Marquess)、伯爵(Earl or Count) 、子爵(Viscount)、男爵(Baron or Lord) 。另外,平民部份则有两个阶级,分别为:准男爵Baronet 、骑士Knight ,而这两个阶层又常以〔Sir〕一字直接称呼。在上述的这五个贵族爵位中,又根据其能否传给后代,分为世袭贵族和终身贵族两类。世袭贵族死后可由长子继承,终身贵族仅限本人活着时担任,死后其子不能承袭。另外,英国的爵位制度是可以颁布给女性,其名称分别为:公爵Duchess 、侯爵orch-ioness 、伯爵Countess 、子爵Viscoun-tess 、男爵Baro-ness(orLady)。 女性的封号是跟男的相对,而给平民的称号则没有差异,用样以〔准男爵Baronet〕和〔骑士Knight〕称呼。

从明朝的监察制度中浅析明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

从明代的监察制度中浅析明朝中后期吏治 腐败的原因 【摘要】: 明朝监察制度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得比较完备的形态。它体系严密,纵横交错,既包括对人的监察,也包括对事的监督。在如此完备的监察制度下,明代在中后期任然出现了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吏治极端腐败的现象。上至天子,下至县令,受贿行贿已是司空见惯。太祖朱元璋定下的严刑峻法也不过三代便在贪墨之风中为人所淡忘。这一现象是由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本文主要从明代的监察制度中浅析明代吏治腐败的原因,希望通过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可以为当代我国官僚的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明代监察制度吏治腐败原因 近二十年来明代监察制度学术研究回顾: 明代的监察制度作为中央集权模式系列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的重视,近二十年以来许多专家学者对明代的监察制度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组织构成的研究。

关于这方面内容的研究比较出名的有罗辉映先生关于明代监察内外系统的研究;丁易先生关于特务政治的研究;钱晓鸿关于广义与狭义监察概念的研究;方志远、林乾、刘秀生等学者关于督抚的研究以及明朝监察机构特色的研究等等。这些研究主要是针对明朝监察组织构成中的一些疑惑而进行的。 二、对明代监察制度中内阁、言官与皇帝的关系的研究。 随着对皇帝与皇权研究的深入,监察与皇权的关系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皇权与科道监察的关系上主要以言官与皇帝的关系为研究的主流。在这方面的研成果有很多。涉及此类研究的文章也比较多。如:余兴安《明代考选科道制探析》;孙与常《明宣宗对监察职官的考核与罢黜》等。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三、关于明代监察目的的研究。 关于明代监察目的的研究,主要是从监察作用的划分,明代中后期言官在政治制度中的作用等方面的研究。在这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是侯明先生。 总的说来,关于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还是比较多的,但研究主要集中在监察制度本身的层面上。大多数学者都是把它放入中央集权模式的系列研究中,很少有学者将明代的监察制度作为另一社会现象产生的的原因来进行研究。因此,从明代的监察制度中探析明代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还是比较有创新意义的,同时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明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探讨

明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探讨 湛明月长沙市雅礼中学湖南省长沙市410007 摘要:从明代妇女法律权益、教育地位和贞节观念几点角度出发,分析女性的社会地位。通过对封建礼制、理学秩序、阶级秩序同女性权益现实的探讨,对明代时期妇女地位进行更深层次的了解。 关键词:明代,妇女,法律地位,教育地位,贞节观念 明代时期妇女社会地位问题作为明朝历史研究的的一个重要课题,其主流学术观点一般认为明代时期妇女地位降至中国妇女历史最低点[1]。明代时期妇女在法律约束与封建社会意识加剧的背景下,其主体意识和个人权益不断遭遇打压和压榨,妇女地位低下,且一再受到各类限制。 然而,明代时期妇女地位不能一概由“低下”而论。如赵崔莉认为,明代妇女社会地位有其“二元性”[1];同时,在明代的法典中,不乏对于妇女保护的条例。本文主要从明代时期妇女法律权益、受教育程度以及贞节烈观念三个方面,来探讨妇女的社会地位。 一、明代时期妇女的法律地位 明朝法律对妇女的诸多约束主要体现在财产继承权、婚姻权、诉讼权上[2]。明代法典对女性有着极为严苛的规定,体现当时社会意识对女性人性压制的相对导向。就财产继承而言,女性实质上没有继承权力,这具体体现在女性对自己嫁妆的支配权和对夫家财产继承权的不足上[2]。一为明清时期妇女只可在为原夫家坚守贞操礼节的基础上才可支配自己的嫁妆,改嫁者的嫁妆必须交由原婆家处理;二则为未嫁之女只可在家中绝后的基础上拥有对财产的继承权力,而若已嫁女性原配死去,守寡者也难保有丈夫的财产为其生活保障。有史料记载,有女性张王氏,在其丈夫死后守寡,但张王氏原婆家以其诡测之由拒绝将她丈夫的财产交由她支配,而导致其生活难以保障,告至官府。在男性主导经济权的背景下,女性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此外,就婚姻权而言,明朝时期的女性很难有自己抉择的权利。就诉讼权而言,明代时期女性的诉讼被约束以诸多条令,因此

明朝皇宫内部官职名

明制女官考 (清)黄百家 女官六局 〔尚宫局〕(尚宫二人,正五品。六尚并同尚宫,掌导引中宫,凡六局,出纳文籍皆印署之。若征辨于外,则为之请旨牒付内官监,监受牒行移于外领司四。) 司记(司记二人,正六品。典记二人,正七品。掌记二人,正八品。掌宫内诸司簿书出入录目审署加印然后授行。女史六人,掌执文书。凡二十四司,二十四典,二十四掌品,秩并同。) 司言(司言二人,典言二人,掌言二人,女史二人。掌宣传启奏凡令节外命妇朝贺中宫司言传旨。) 司簿(司簿二人,典簿二人,掌簿二人,女史六人。掌宫人名籍及廪赐之事。) 司闱(司闱六人,典闱六人,掌闱六人,女史四人,掌宫闱管键之事。) 〔尚仪局〕(尚仪二人,掌礼仪起居事,领司四。) 司籍(司籍二人,典籍二人,掌籍二人,女史十人。掌经籍图书笔札几案之事。) 司乐(司乐二人,典乐二人,掌乐二人,女史二人。掌音乐之事。) 司宾(司宾二人,典宾二人,掌宾二人,女史二人。掌朝见宴会赐赉之事。) 司赞(司赞二人,典赞二人,掌赞二人,女史二人,掌朝见宴会导引赞相之事。) 彤史(彤史二人,正六品。掌宴见进御之序。凡后妃群妾御于君所,彤史谨书其日月。) 〔尚服局〕(尚服二人,掌供服用采章之数,领司四。) 司宝(司宝二人,典宝二人,掌宝二人,女史二人,女史四人掌宝玺符契。) 司衣(司衣二人,典衣二人,掌衣二人,女史四人,掌衣服首饰之事。)

司饰(司饰二人,典饰二人,掌饰二人,女史二人,掌巾栉膏沐之事。) 司仗(司仗二人,典仗二人,掌仗二人,女史二人。凡朝贺帅女官擎执仪仗。) 〔尚食局〕(尚食二人,掌膳羞品齐之数。凡以饮食进御,尚食先尝之。领司四。) 司膳(司膳四人,典膳四人,掌膳四人,女史四人,掌割烹煎和之事。)司酝(司酝二人,典酝二人,掌酝二人,女史四人,掌酒酝酏饮之事。)司药(司药二人,典药二人,掌药二人,女史四人,掌医方药物。) 司饎(司饎二人,典饎二人,掌饎二人,女史四人,掌廪饩薪炭之事。)〔尚寝局〕(掌寝二人,掌天子之晏寝,领司四。) 司设(司设二人,典设二人,掌设二人,女史四人。掌床帷茵席洒扫张设之事。) 司舆(司舆二人,典舆二人,掌舆二人,女史二人。掌舆辇伞扇之事。)司苑(司苑二人,典苑二人,掌苑二人,女史四人。掌囿园种植花果。)司灯(司灯二人,典灯二人,掌灯二人,女史二人。掌灯烛事。) 〔尚功局〕(尚功二人,掌督女红之程课,领司四。) 司制(司制二人,典制二人,掌制二人,女史四人,掌衣服裁制缝纫之事。)司珍(司珍二人,典珍二人,掌珍二人,女史四人,掌金玉宝贝。) 司彩(司彩二人,典彩二人,掌彩二人,女史四人,掌绘绵丝絮事。) 司计(司计二人,典计二人,掌计二人,女史四人,掌度支衣服饮食柴炭之事。) 〔宫正司〕(宫正一人,正五品。司正二人,正六品。典正四人,正七品。掌纠察宫闱戒令谪罚之事。大事则奏闻女史四人记功过。) 吴元年置内职六尚局。洪武五年,定六局品秩。二十二年,授宫官敕,服劳多者,或五载六载,得归于父母,听婚嫁。年高者许归,愿留者听。见授职者,家给与禄。盖与妃嫔判然不同也。二十七年,铸六局印。二十八年,重定品秩。永乐以后,职移宦官,惟存尚宝数司而已。

明朝官吏制度

明朝官员品级 ]明朝(中央官员品级) 1、三公、三孤: 三公:太师、太傅、太保(正一品) 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从一品) 令有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从一品);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正二品) 这些均为加官,用来表明受官者的功绩与崇高身份,没有实际管辖范围。2、六部: 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按顺序) 六部各设尚书一人,直接对皇帝负责,尚书之下有左右侍郎(副部长)、郎中(司长)、主事 等。 吏部:负责官吏的管理,考核,升迁等 户部:有十三个司,分别管理各地的收支与报销 礼部:主管国家凶吉大典,教育与考试,招待外宾,宴劳功臣等 兵部:管理天下军政(军令由五军都督府管理) 刑部:管理天下刑名。 工部:管理建筑、后勤、水利、制造等

3、督察院: 直属于皇帝的监察部门 下设左右督御史(正二品)、左右副督御史(正三品)、左右佥督御史(正四品) 再往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管每个省的检查工作(当时中国分十三个省)十三道监察御史与直 属于皇帝的六科给事中统称‘科道‘属于言官范畴。 4、六科: 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督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从七品)。 给事中品级虽低,权利很大,皇帝交给各个衙门办理的工作由六科每五天注销一次,如果有脱拉 或者办事不力的,六科可以向皇帝报告。六科还可以参与官员的选拔,皇帝御前会议,审理有罪 的官员。最为重要的是六科有封还皇帝敕书的权利,皇帝的旨意如果六科认为不妥可以封还,不 予执行。 5、五寺:

五寺是五衙门的简称,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 大理寺:相当于今天的法院,是全国最高上诉机关。与督察院、刑部构成了三法司。 太常寺:主管祭祀 光禄寺:主管宴享 太仆寺:管马 鸿胪寺:管招待外宾 6、詹士府: 詹士府是负责辅助太子的机构设正三品詹士一人,正四品少詹士一人,正六品府丞一人 詹士府设左右春坊,司经局,主簿厅 7、太医院: 太医院是管理宫廷及贵族诊断,制药的,设正五品院使一人,正六品院判二人,正八品御医四 人,从九品吏目若干人。 8、翰林院:

中国政治制度史

填空: 1.郡县制推行始于(秦朝) 2.猛安谋克制度使用创立的是(女真人) 3.科举制建立于(隋朝)、(隋炀帝) 4.军机处设立于(雍正) 5.三省六部制,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6.明代(宗藩制度)是宗法制的复轨 7.明厂卫制有东厂、西厂、(锦衣卫) 8.明省级的长官叫(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9.明清的(改土归流)违背了因俗而治 10.秦朝的三公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11.春秋前宗教事务官吏称之为太史寮 12.秦政治文化的核心是(以吏为师)、(法家文化) 13.西汉(汉武帝)设立了(尚书台)为核心的中朝官架空了三公制 14.汉选举制有(察举、征辟) 15.科举制(进士科)士人最重视 16.元朝统治中原的制度是(投下分封制) 17.内阁制度设立于(明朝)(明仁宗朱高炽时) 18.元朝的四个等级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名词解释 宗法制西周以嫡庶来划分宗族系统的制度。宗法制的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即嫡长子继承父亲的宗主地位,庶子分封。按照宗法制的规定,周王的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的嫡子和庶子应分封到地方去当诸侯;诸侯的嫡长子继承国君位,其余诸子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的嫡长子即位,其余诸子分封为士。宗法制只适应于同姓贵族之间,与异性贵族之间的关系则以婚姻为纽带联结起来。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确定了贵族的亲疏、等级、分封和世袭的关系,保证了嫡长子继承王位,解决了统治阶级内部诸子、诸弟的继承权争端,成为巩固分封制的重要手段。 郡县制秦朝开始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秦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在地方行政制度方面,彻底废除了“封诸侯、建藩卫”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郡县制度,把全国分为三十六郡,秦末增至四十郡。郡设郡守掌管行政和军事,设郡尉并掌军事,监御史为中央派遣的监察官吏。郡下设县,大县长官为县令,小县县令为县长,县下有基层组织乡、亭、里。郡县制的推行加强了中央集权。 总理衙门1861年清政府为办理洋务及外交事务而特设的中央机构。全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其职权总揽了外交及与玩过发生干系的财政、军事、教育、矿务、交通等各个方面的大权。但无权指挥各省督抚,各省督抚也不对总理衙门直接负责。总理衙门存在了40年,直到1901年,清政府根据《辛丑条约》规定,将其改为外务部,但扔位列六部之首。 三省六部制隋唐时的中央官制。三省是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中书省是决策机构,负责草拟,颁发皇帝的诏令,其长官为中书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驳正违失,其长官为侍中;尚书省是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重要政令,其长官为尚书令,副长官为左右仆射。三省为中央最高统治机构,三省长官同为早想,共同负责中枢政务。六部是尚书省下属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吏部主管官吏的考核任务、户部主户口赋税、礼部主礼仪制度、兵部主军政、刑部主法律和刑狱、工部主水路工程。各部长官均为尚书,副长官为侍郎。三省六部制改变了以往宰相一人执掌大权的状况,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三省六部职司划分明确,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统治力量。

明代封爵制度的特点及成因

1明代封爵制度的特点及成因 封爵制度是中国古代君主授予贵族和功臣爵位的制度,它是历代君主为巩固其统治地位,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而实行的一种封爵等级制度,对一个朝代的政权统治与社会稳定产生了深远影响。明朝封爵制度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较为程序化、制度化与法制化的封爵制度,既有与历代封爵制度相同处,也有许多独特点,抓住其特点及成因,对理解明代制度、政治、文化等方面显得十分必要。回顾明代封爵制度,总结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及成因: 一、宗室功臣封爵两体制,只授爵号食禄无封邑 明代封爵制度分宗室与功臣外戚两套体制,将王与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分离,是明代区别于以往朝代的一大特点;并且给勋爵只有爵号与食禄,而不再有封邑,公、侯等爵位的还将赐予铁券,以示其功勋卓著,皇恩浩荡。 在宗室封爵体制方面,明太祖之初,定制袭封,列爵亲王、郡王、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镇国中尉、辅国中尉、奉国中尉八等以封皇室宗亲。其食禄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初亲王岁禄定为五万石,后定减亲王岁禄为万石,郡王二千石,镇国将军千石,辅国将军八百石,奉国将军六百石,镇国中尉四百石,辅国中尉三百石,奉国中尉二百石。 在功臣外戚封爵体制方面,明朝又阅前朝之制,列爵五等以封功臣外戚,在洪武三年(1370)六月颁布诏令:“定五等勋爵....爵正一品国公、郡公,从一品郡侯,正从二品郡伯,正从三品县伯,正从四品县子,正从五品县男。”○1后革子、男,只留公、侯、伯三等,细分为七个等级,这一明朝爵位变化在《万历会典》中已做出明确的总结“国初因前代之制,列爵五等,非有社稷军功者不封,子男后革。”○2在功臣外戚封爵食禄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并于洪武二十五年(1392)规定:“公,五千石至二千五百石;侯,千五百石至千石;伯,千石至五百石。”○3同时还一并定制:“凡爵非社稷军功不得封,封号非特旨不得予。”○4爵分两种,一是只授终身(不世),二是可以世袭(世),世与不世,以军功大小而定,均给诰券。 形成“宗室功臣封爵两体制,只授爵号食禄无封邑”这一特点的成因,可以有以下四个方面:(一)、皇权至上高度强化的结果。(二)、儒家君臣森严的等级思想的影响。(三)、统治者巩固统治的需要与个人因素。减少勋臣土地等特权,防止其权势膨胀,对皇权构成威胁。(四)、农业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其物质基础。在某种程度上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既要依靠这些立下汗马功劳的功臣,又要体现其皇室宗亲高贵的地位,这最终使明代封爵制度出现两套体制并存的局面,在经济上待遇优厚,但不再给封邑。 二、封爵与赐券相结合并日趋制度化 ○1:《明太祖实录》卷5,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77 ○2:《明会典》(万历)卷6《吏部五.验封司》,中华书局1989 ○3:龙文彬《明会要》卷43,北京:中华书局,1956 ○4:张廷玉《明史》卷108《外戚恩泽侯表》,北京:中华书局,1978

[纪检监察]明代监察制度特点

[纪检监察]明代监察制度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史,处于封建社会后期的明代监察制度尤为引人注目,不仅颇具特色,而且较为完备,使得封建国家的监察职能空前强化。 一、机构完善 经过历朝的发展与完善,明代逐步形成了网络状的监察体系,监察机构多样,互相独立,层层监督,严密布网。从中央到地方,主要监察机构有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提刑按察使司。 (一)都察院 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构,职责是:肃正纲纪、辨明冤枉、考察百官等,对官吏的权力和效能进行全面监察。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除监察十三省官吏外,还协管两京(北京、南京)及两直隶衙门。监察御史既监督本监察区的卫所,又监察中央直属机关,都察院也在御史监察之列。监察御史平时归都察院管理,但在履行职能时,又不受都察院控制,直接对皇帝负责。御史出巡回京,直接向皇帝汇报,不经都御史转呈。 (二)六科给事中为了加强对朝廷六部的监察,在六部之外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给事中若干。六科职责是辅助皇帝御批公文,代天子察百事,弹劾违法的官员,监察和审核属于六部的所有日常事务。 (三)提刑按察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属于地方监察机构,主管司法,兼弹劾之事。据记载,在京都察院及十三道,在外按察司,俱称风宪衙门,以肃政饬治为职。按察使的职责是监察地方官员,体察当地民情。综上所述,明代的监察体系中都察院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可以监督所有大小官吏。六科给事中主要负责对六部官吏的监察,同时又与都察院互相监督。在地方设立的按察司负责对所在地区的所有官吏实施监督。按察司有相对的独立性,且有较大的权力。 二、监督形式多样 明代统治者对监察机构进行改革的同时,还设置了多种监察形式,以保证监察信息快速、准确收集,保障监察机构职能有效发挥。 (一)巡察 皇帝和中央监察机关定期出巡或临时派遣巡按巡视地方,称为巡察制度。“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巡察一直是统治阶级强化统治的监察手段。巡按御史代表皇帝巡视地方,即是文学戏剧作品中提及的“八府巡按”,专门负责监察,权力极大。巡按御史没有固定办公地点,不常驻一地。巡察官员只对皇帝一人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干

明清时期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

明清时期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08(1)班 王玮 040801033 【摘要】华夷秩序是中国古代君主建立的传统的国际关系体系,而宗藩关系则是华夷秩序在政治上的集中体现。明洪武年间,琉球王国接受大明王朝的册封,称臣入贡,宗藩关系正式建立。明清时期本着厚往薄来的原则,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与琉球进行了有益的交流。清朝末年,随着传统的华夷秩序的解体,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也随着日本吞并琉球而不复存在。 【关键词】:华夷秩序宗藩关系琉球中国日本 华夷秩序 谈到琉球与中国的宗藩关系,不得不谈及的一个问题,便是中国古代的“华夷秩序”。华夷秩序是在古代世界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一个有理念、有原则和有着自身一套比较完备体制的国家关系体系。朱元璋曾说,“自古帝王临御天下,中国属内以制夷狄,夷狄属外以奉中国”,则是对华夷秩序论的体现。华夷秩序的内涵是:“以中华帝国为中心,在中国封建皇权的约束和保护下,建立国际和平局面;在中华封建文明的影响与制约下,促进各国的进步与繁荣。”【1】朝贡贸易是华夷秩序的经济制度体现,宗藩政治是华夷秩序的政治制度体现。 中琉宗藩关系的建立 中国与琉球的贸易往来,可追溯到隋朝以前;而中国与琉球的官方交往,最早是在隋代,那时还主要以战争形式为主。唐宋时期,两国的官方交往未有新的进展。元朝时期,才有了进一步接触。1372年,中国与琉球建立正式的邦交关系;直至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中国与琉球友好交往长达500年。 琉球,位于日本九州与中国台湾省之间的琉球群岛,面积460。平方公里,其范围大体相当于厉史上的琉球王国。历史上的琉球王国,原有岛屿36个,其中北部9岛,中部11岛,西南部16岛。对流球王国的称谓,也经历了一个过程,最初是隋朝时期,根据琉球群岛的形状,命名为“流虬”,后来有又有“流求、流球、”等称谓,直到洪武五年,即公元1372年,才正式确定为“琉球”并沿用至今。琉球王国的历史,大致分为村落时代、按司时代和王统时代。而王统时代又可分为舜天、英祖、察度、尚思绍和尚圆王统时期。英祖王统的第四代玉城王(1313年,元皇庄二年即位)。因耽于酒色,不理政务,引起了按司们的反感。不久,出现了大里按司统治下的山南、今归仁按司统治下的山北同玉城王统治下的中山相对立,合称三山鼎立,也称“三山分王”。1350年高德的浦添按司察度成为中心的统治者。由此开始了察度王统时期。到同明王朝正式建立关系时,琉球王国已是中山、山南、山北三分天下,而中山最强。其王依次为察度、承察度、怕尼芝。不久,中山王逐步统一琉球全国。所谓中琉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指中国自明代以来同中山之间的关系。1372年,明王朝“命行人杨载以即位建元诏告其国’,得到中山王察度、山南王承察度、山北王怕尼芝的响应。分别遣使奉表,贡献方物,开始了同中国正式确立友好关系的时期。【7】 中琉宗藩关系的强盛 明朝时期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主要表现为朝贡贸易关系,重在贸易。“‘所谓朝贡贸易,即由政府遣使至海外诸国(主要是东南亚国家)颁赐明朝正朔,邀其入明朝贡,明政府对朝贡国正贡回赐,附载货物由官方给价收买或由贡使自行出

2017年高考语文古代文化常识测试题

2016年高考语文古代文化常识测试题 1.下列对文中加点词语的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A.“宫车晏驾”,“晏”:迟。宫车迟出,旧为帝王死亡的隐讳说法。 B.“僭”是超越本分的意思。“僭位”是指越分窃据上位。 C.“漕”,指漕运,漕运是我国古代利用水道(河道、海道)调运粮食(主要是公粮)的一种专业运输。 D.“乞归养”,请求辞职回家来调养自己的身体。 2.下列对文中加点词语的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A.润例:过去请人作诗文书画的酬劳称之为润笔,而将所定的标准就称为润例或润格。 B.阳文:指采用刀刻等传统技术方法,在器物或印章表面上形成的凹下的文字或图案。 C.金石:中国古代以前朝的铜器和碑石为研究对象,涉及文字、历史、书法、文学等。 D.闲章:中国传统文人常自拟词句或撷取格言警句来镌刻成章,内容广泛,意趣盎然。 3.下列对文中加点词语的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A.牙门与牙旗一样,源起都有古人借猛兽利牙的图案彰显荣耀和威武之意。 B.丁母丧是指遭逢母亲丧事。旧制,父母死后,子女要守丧,谓之“丁忧”。 C.征、辟指征召布衣出仕,与“察茂才”“举孝廉”一样,是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 D.乡、闾在古代各指一种行政区域名,合在一起还可以泛指家乡故里、父老乡亲。 4. 古人把一夜分五段,即甲夜、乙夜、丙夜、丁夜、戊夜,又称五更或五鼓,每更等于现今的两个小时。《祝福》结尾段写到:---是四叔家正在“祝福”了,知道已是五更将近的时候。五更相当于现在的() A.1点到3点 B. 3点到5点 C. 5点到7点 D.7点到9点 5.下列对文中加点的词语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A.赐姓:古代天子据某人祖先所生之地或其功绩而赐予姓氏。多指以国姓赐与功臣,以示褒宠。 B.持节:古代官名。汉末与魏晋南北朝时,掌地方军政的官员往往有使持节、持节、假节、假使节等称号。使持节得诛杀中级以下官吏;持节得杀无官职的人;假节得杀犯军令者。 C.践祚:特指皇帝登临皇位,类似用语现象很多,例如:践阼、践极、践统、践位、践国、践帝、践政、践袭、践莅、践事等等。 D.薨:古人对身故有多种方式的描述,古代称诸侯或有爵位的高官死去为薨。也可用于皇帝的高等级妃嫔和所生育的皇子公主,或者封王的贵族。 6.下列对文中加点词语的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A.所谓“年号”,是从汉朝初年开始使用的、封建王朝用来纪年的一种名号。历史上新皇帝即位或在位期间改换年号,新年号开始的一年称改元。 B.“礼部”是古代“六部”之一,管理国家典章制度、祭祀、学校、科举等,并负责接待四方

明朝政治制度

明朝政治制度 明朝的政治制度中央的最高权力在皇帝,后来朱元璋废除中书省,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后来设置内阁,内阁的作用只是顾问,六部的权力也比较弱。但是这只是明太祖创立这套体制的初衷,并只在洪武和永乐两个朝代执行过。整个明朝,就只有洪武和永乐两朝的政治体制非常接近于后来的满清。到了仁宣之后,因为当时明朝文官治国的思想开始逐渐浓厚,具体的行政权向内阁和六部转移。同时还设有监察机构和特务机构,加强对全国臣民的监视。在地方设立三司,加强地方管理。主要机构有:六部;明朝在中央设置吏、户、礼、工、刑、兵六部,与前代相比,明朝最初在每部增加尚书侍郎各一。胡惟庸案之后,朱元璋废丞相之职,取消中书省。六部因此地位得到了提高。每部只设一个尚书,两个侍郎,原有的各科尚书降为郎中。各部尚书和侍郎的官阶也上升。其中以吏部(主管文官升迁)最为重要,户部人员最多。礼部(主管祭祀大典)与工部(主管公共建设)地位较低。监察机构;在洪武十三年前,明朝还沿袭元的监察制度,设立御史台,有左右御史大夫各一名。洪武十三年后,朱元璋废御史台。两年之后,朱元璋设立新的监察机构-都察院。都察院下面设立监察御史若干人,分巡全国各省,称为十二道监察御史。每道有监察御史三至五人,范围大体为一省。但监察御史都驻在京师,有事带印出巡,事毕回京缴印。到明末,监察御史分为十三道,共有一百一十人。六科;明朝开始只设了给事中。到洪武廿四年,设都给事中六人,分吏、户、礼、工、刑、兵六科,每科一人。该制度基本是继承了唐朝的门下省制度。六科官职品级虽低,然职权很高。他们可以不赞成皇帝的意旨。而该制度也发挥了一定的改善朝政作用。五寺;五寺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大理寺与刑部和都察院合为三法司,其职权与今日之最高法院相似。大理寺的首长称为大理寺卿,也是九卿之一。其余四个寺的卿职权较低。太常寺负责祭祀;太仆寺管理马匹;光禄寺负责寿宴;鸿胪寺负责接待外宾。内阁;在废除丞相制度后,朱元璋亲理政务,一度深感疲惫,于是设立四辅制度来辅佐政事。但这项制度效能不彰。洪武十七年后被废。之后朱元璋请来几位翰林学士帮忙辅佐,这些翰林学士的官职被命为“XX大学士”。这也就是所谓的内阁机构。特务机构;明朝实行严密的特务政治。主要的特务机构包括锦衣卫、东厂和西厂,武宗时期还一度设有内行厂。锦衣卫设立于洪武十五年,直接听命于皇上,可以逮捕任何人,并进行不公开的审讯。在东厂设立后,锦衣卫权力受到削弱。东厂成立于永乐十八年,是明成祖为了镇压政治上的反对力量而成立。地点位于京师东安门北。东厂的主要职责就是监视政府官员、社会名流、学者等各种政治力量,并有权将监视结果直接向皇帝汇报。依据监视得到的情报,对于那些地位较低的政治反对派,东厂可以直接逮捕、审讯;而对于担任政府高级官员或者有皇室贵族身份的反对派,东厂在得到皇帝的授权后也能够对其执行逮捕、审讯。东厂在设立之初,就由宦官担任提督,后来通常以司礼监秉笔太监中位居第二、第三者担任。西厂设立于宪宗时期,首领为汪直。1482年后被废。其后又被武宗短暂恢复。内厂设置于武宗时期,首领为宦官刘谨,刘谨伏诛后,内厂与西厂同时被废,仅留东厂。

大明朝官职详细列表

大明朝官职详细列表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大明朝官职详细列表1、宗人府 洪武三年置大宗正院,二十二年改为宗人府。 宗人令一人正一品宗人府;左宗正一人正一品宗人府 右宗正一人正一品宗人府;左宗人一人正一品宗人府 右宗人一人正一品宗人府;经历一人正五品宗人府经历司 2、三公 太师无定员正一品三公;太傅无定员正一品三公;太保无定员正一品三公 3、三孤 少师无定员从一品三孤;少傅无定员从一品三孤;少保无定员从一品三孤 4、太子三师 太子太师无定员从一品太子三师;太子太傅无定员从一品太子三师 太子太保无定员从一品太子三师 5、太子三少 太子少师无定员正二品太子三少;太子少傅无定员正二品太子三少 太子少保无定员正二品太子三少 6、东宫 太子宾客无定员正三品东宫大臣 7、内阁 中极殿大学士一人正五品内阁旧名华盖殿 建极殿大学士一人正五品内阁旧名谨身殿 文华殿大学士一人正五品内阁;武英殿大学士一人正五品内阁 文渊阁大学士一人正五品内阁;东阁大学士一人正五品内阁 8、中书省 洪武十三年正月,诛丞相胡惟庸,遂罢中书省。其官属尽革,惟存中书舍人。 左丞相一人正一品中书省;右丞相一人正一品中书省 平章政事一人从一品中书省洪武九年汰平章政事 左丞一人正二品中书省;右丞一人正二品中书省 参知政事一人从二品中书省洪武九年汰参知政事 郎中一人正五品中书省左司;郎中一人正五品中书省右司 员外郎一人正六品中书省 都事一人正七品中书省;检校一人正七品中书省洪武二年革检校 照磨一人从七品中书省洪武二年革照磨;管勾一人从七品中书省 参议一人正三品中书省参议府吴元年革参议府;参军一人从三品中书省 断事官一人从三品中书省洪武二年革断事官;断事一人正七品中书省 经历一人正七品中书省;知事一人正八品中书省 都镇抚一人正五品中书省都镇抚司甲辰十月以都镇抚司隶大都督府 考功郎一人正七品中书省考功所洪武元年革考功所 中书舍人十人从七品中书省旧名直省舍人 9、吏部 尚书一人正二品吏部;左侍郎一人正三品吏部;右侍郎一人正三品吏部 司务二人从九品吏部司务厅; 郎中一人正五品吏部文选清吏司;郎中一人正五品吏部验封清吏司 郎中一人正五品吏部稽勋清吏司;郎中一人正五品吏部考功清吏司 员外郎一人从五品吏部 主事一人正六品吏部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我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溯源于殷商和西周。从秦代开始,正式置御史府,秦汉以后形成制度。魏晋以后,制度日臻完备,至隋唐时期,监察制度开始法律化、定型化,日趋成熟。宋元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到了明朝,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 益向极端的君主专制方向发展,封建监察制度也更为完备和严密,为明朝统治树起了一根支柱。明朝监察监督机制有其独特之处,但亦因时代存在许多局限性。 一演变 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 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是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1]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1111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谏制度上的发展。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2]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3]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度。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 其三,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四。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4],始创巡抚之制。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1469

明朝行政机构及官职设置

明朝行政机构及官职设置 明朝官职设置按品级,官大小要办其品,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共分18个等级。史志中有记载的,由考中进士出身的、正四品(知府)以上的兴化籍官员就有193人。 明朝官职设置按品级,官大小要办其品,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共分18个等级。史志中有记载的,由考中进士出身的、正四品(知府)以上的兴化籍官员就有193人。 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为明朝中央最高级官职;三公为正一品,三孤为从一品,两者位尊权重,但是一种虚职,是皇帝对大臣的加官和赠官,兴化有两位礼部尚书(周如磐、宋继祚)加封太子太保,吏部尚书陈俊加封太子少保,他们都是明代兴化品位最高的官员。 明朝初期,中书省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加强皇权,于洪武二十八年(1093)撤销中书省,自秦设立的丞相制度被废除。原中书省所辖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六部尚书实际上成为朝廷的最高的行政长官,其品位也由正三品升为正二品。明朝兴化共出了12位尚书,除上述三人加封太保、少保外,其余九人为翁世资(户部)、郑纪(户部)、林俊(刑部)、康大和(工部)、林云同(刑部)郭应聘(兵部)、陈经邦(礼部)、曾楚

卿(礼部)、林兰友(兵部)。 都察院是明朝中央的司法行政监察机构,明朝部,院同治,院、部权并重,院长官都御史与尚书平级,为正二品,兴化官居都御史的有三人。 承宣布政使司为明地方(省)最高行政长官,明朝全国设有13个布政使司,而巡抚在明初为中央派出协调地方工作的官员,为临时的官职,任务完成之后,回朝复旨,职务也就自然取销。宣德之后(1426—1435),许多巡抚不再回朝,而成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兴化人当布政使的有27人,巡抚3人,其官职均为正二品。 正三品官员兴化有26人,其中六部侍郎(六部的副长官)13人,通政使司(中央情报机关)通政使1人,大理寺(中央司法机关)卿1人,副都御史(都察院副长官)1人,按察使司(地方最高监察机构)按察使9人。 从三品官员兴化有24人。其中:承宣布政使司参政(省副长官)19人,都转运使司(中央在地方的办事机构)转运使3人,大仆寺(兵部在地方设立的牧养军马机构)卿2人。 明朝全国设159府,府的长官称知府,其官正四品,兴化人官居知

1.18文化常识分享及每日一题

每日分享(2018-1-18) 古代官吏选拔制度——科举制 科举制度是中国历史上通过考试选拔官员的一种基本制度。它创始于隋朝,确立于唐朝,完备于宋朝,兴盛于明、清两朝,废除于清朝末年,历时1300余年。 明朝时,科举考试形成了完备的制度,共分四级:院试(即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考试内容基本是儒家经义,以“四书”文句为题,规定文章格式为八股文,解释必须以朱熹《四书集注》为准。即“八股取士”。1905年清政府废除科举,从此,1300年的科举制度宣告结束。 科举制相关名词解释 【童试】也叫“童生试”;明代由提学官主持、清代由各省学政主持的地方科举考试,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院试合格后取得生员(秀才)资格,方能进入府、州、县学学习,所以又叫入学考试。应试者不分年龄大小都称童生。 【乡试】明清两代每三年在各省省城(包括京城)举行的考试,因在秋八月举行,故又称秋闱(闱,考场)。主考官由皇帝委派。考后发布正、副榜,正榜所取的叫举人,第一名叫解元。 【会试】明清两代每三年在京城举行的考试,因在春季举行,故又称春闱。考试由礼部主持,皇帝任命正、副总裁,各省的举人及国子监监生皆可应考,录取三百名为贡士,第一名叫会元。 【殿试】是科举制最高级别的考试,皇帝在殿廷上,对会试录取的贡士亲自策问,以定甲第。实际上皇帝有时委派大臣主管殿试,并不亲自策问。录取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的称号,第一名称状元(鼎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的称号;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的称号。二、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一、二、三甲统称进士。

小试牛刀 下列相关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A.“会试”,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中的中央考试。是考取贡士的考试,会试就是集中全国举人会同考试之意。参加的人是举人,在乡试后第二年的春天(三月),所以又叫“春闱”或“礼闱”。 B.“勤王”,多指君主的统治受到威胁而动摇时,臣子起兵救援王朝。 C.《贞观政要》是唐代史学家吴兢著的一部政论性史书。它是中国开明封建统治的战略和策略、理论和实践的集大成者。 D.“敕”,中国古代帝王或肱股之臣诏令文书的文种名称之一。用于任官封爵和告诫臣僚。 【答案】D无“肱股之臣”,“敕”:中国古代帝王诏令文书的文种名称之一。用于任官封爵和告诫臣僚。 它由汉代的戒书发展而来。唐代将敕书分为发敕、敕旨、论事敕及敕牒4种。官府增减官员、废置州县、征发兵马、除免官爵、授六品以上官等重要事情用发敕,又称发日敕;因官僚奏请而颁发的皇帝命令称敕旨;皇帝训诫百官用论事敕;由尚书省粘连牒文发出的敕书称为敕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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